公务车辆维修保养 汽车维修保养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2024)



大鹏海关2024年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SZZZ2024-QC0059
二、项目名称:大鹏海关2024年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项目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太潮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约村联和工业区一区3号
中标金额:维修工时单价40元/小时, 维修材料管理费率0.08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大鹏海关2024年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项目 服务范围:负责大鹏海关20辆行政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工作,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保养服务项目(但不包括保险赔付维修项目、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维修事项)。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365天。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张国凌、孙应林、汪智、连俊鸿、魏振达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招标文件约定为人民币4200.00元,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标供应商评标结果得分情况:

供应商名称
评标总得分

深圳市太潮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95.95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进港二路22号
联系方式:刘先生,0755-84394179
采购人监督投诉电话:0755-84398457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联系方式:周小姐,0755-83026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小姐
联系电话:0755-83026699       
十、附件(附件内容请在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网站相关公告中下载查阅)
1.采购文件
2.深圳市太潮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3月6日

招标文件 SZZZ2024-QC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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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 SZZZ2024-QC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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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要求SZZZ2024-QC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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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SHENZHENZHONGZHENGTENDERINGCO.,LTD.大鹏海关2024年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ZZZ2024-QC0059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二月目录投标邀请书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件投标人须知A说明;B招标文件说明;C投标文件的编写;D投标文件递交;E开标和评标;F授予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第三部分招标项目要求招标项目要求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第一册目录格式1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第二册目录评标指引表格式2投标函格式3开标一览表格式4报价表格式5服务方案格式6投标人情况介绍格式7偏离表格式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第五部分附件-2-投标邀请书-3-投标邀请书项目概况大鹏海关2024年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2月28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ZZZ2024-QC0059项目名称:大鹏海关2024年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人民币280,000.00元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单位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备注1大鹏海关2024年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项目项1负责大鹏海关20辆行政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工作,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保养服务项目(但不包括保险赔付维修项目、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维修事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项目要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65天。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4-(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要求,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提供声明函,格式自定);(3)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为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5)具备正常营业的二类或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备案(提供备案证明截图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需体现投标公司名称)。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2月27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3.方式:现场获取或线上获取(1)现场获取:供应商按以上时间和地点现场报名和获取采购文件,需携带以下资料:①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复印件或扫描件;②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扫描件。(2)线上获取:供应商通过邮件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报名时间以我司邮箱收件时间为准(我司邮箱:qtszzzzb@163.com),逾期不予受理。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加盖公章的《购买标书登记表》(下载地址:www.szzzt.com首页“下载中心”);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复印件或扫描件;③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扫描件;④购买采购文件费用的银行转账凭证。4.售价:人民币600元,采购文件售后不退。购买采购文件账号信息如下:银行账号:03003729353开户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天安支行-5-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时间:2024年2月28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中正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1)深圳海关门户网(http://shenzhen.customs.gov.cn);(2)深圳市中正招标网(www.szzzt.com);相关公告在以上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4.本项目投标人可以通过快递方式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邮寄至我司,送达时间以我司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快递箱封面需用A4纸清晰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投标人名称;投标人自行承担因寄错地址、逾期送达、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邮寄过程中出现包装密封破损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情形的责任与后果。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地址:深圳市盐田区进港二路22号联系方式:刘先生,0755-84394179采购人监督投诉电话:0755-84398457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联系方式:周小姐,0755-8302669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周小姐-6-联系电话:0755-83026699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2024年2月7日-7-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容内容规定11.1项目名称大鹏海关2024年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项目22.1采购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32.2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43.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4.7投标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要求,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提供声明函,格式自定);(3)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为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5)具备正常营业的二类或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备案(提供备案证明截图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需体现投标公司名称),g66.1踏勘现场无714.1投标有效期90天(日历日)815.2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需提供。☑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提交截止时间:截止时间为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有效期:90天(日历日)投标保证金帐户:开户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帐号:337010100100043111916.1投标预备会(答疑会)无1017.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投标文件备份光盘2份(内容为投标文件正本PDF版及WORD文件)。1118.8开标时间:2024年2月28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中正招标公司会议室1219.2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2月28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1326.5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432.1履约保证金无1533.1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按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中标人收取-10-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67-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68-(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69-(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70-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71-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72-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0Y≥100000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1000≤Y<1000010≤X<10050≤Y<1000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200000Z≥10000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人万元X≥300Z≥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四、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7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75-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76-太潮汇恪守品质第一、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CTAICHAOHUI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全面的、优质的、一站式车辆维修服务6.3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6.3.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单位名称)的_大鹏海关2024年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大鹏海关2024年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项目(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花限分有(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_深圳市太潮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0人,营业收入为984万元,资产总额为360元万元,属于小型山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企业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公章):深圳市太潮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2月27日备注:第533页招标项目要求一、服务需求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数量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元)备注1大鹏海关2024年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项目1项280000.00二、项目概括负责大鹏海关20辆行政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工作,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保养服务项目(但不包括保险赔付维修项目、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维修事项)。三、服务内容(一)维修项目确认手续1、采购方送修车辆后,中标方必须完整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要认真填写,经用户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2、中标方必须按月填写“大鹏海关车辆维修服务月报表”,并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时间送达。3、中标方必须在合同期限内指定专人负责维修统计数据的填报工作,并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的维修数据按照甲方的要求上报。4、维修过程中,中标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单位。若采购方在接到通知后未给子书面答复同意维修的,则视为采购方不同意,中标方不得擅自维修;中标方如需增加换件项目,中标方应征得用户单位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换件。5、“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一式叁份,送修单位贰份,乙方壹份。6、送修车辆维修完工后,中标方即填制“车辆维修收费结算单”,提交送修单位同意确认后作为付款依据。(二)维修基本要求1、公示制度:中标方必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示车辆维修项目工时明细表、维修收费报价、服务承诺、确保维修收费、质量、服务的监督管理办法等,以便采购方监督。2、收费标准:严格履行投标文件中对收取维修费用所作的有关承诺。3、维修程序:中标方应积极配合采购方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表格填写不符合要求的,中标方不得维修。维修过程中,中标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方。若采购方在接到通知后未给子书面答复同意维修的,则视为采购方不同意,中标方不得擅自维修;中标方如需增加换件项目,中标方应征得采购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换件。中标方从维修车辆上更换下来的旧零配件应妥善保管,在办理《车辆维修项目结算单》确认手续时向采购方移交。4、建立公务车维修档案:中标方必须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档案要完整齐全,电子档案和纸质书面档案需对应。“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车辆维修结算单”等资料为送修车辆应备的档案资料。5、完工质量保证制度:车辆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检查制度,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6、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制度:所采用的零配件等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全新原厂纯正零配件,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维修时,重在修理;确需更换零配件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新原厂纯正零配件。为打造维修的阳光服务,企业应建立汽车零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实行配件信息公示制度。7、维修专柜制度:中标方必须设立车辆维修专门联系人、服务专柜和专用联系电话,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送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公务车辆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送修单位用车需要。公务车辆专门服务人员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采购方。8、报表制度:严格每月报表报送制度。周期为每月月初至月底,次月5日前,必须按照“大鹏海关车辆维修服务月报表”要求,准时将维修数据传输至采购方指定邮箱。9、服务承诺:中标方应严格按照“服务承诺情况”(见附件1)和“服务要求”(见附件2)进行履约,同时保证采购方车辆维修信息不外泄。如中标方“服务承诺情况”所做承诺和采购方“服务要求”有冲突,则按有利于采购方的条款执行。10、按受监管承诺:为加强管理,做好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中标方应接受采购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管。11、企业变更报批报备制度:凡企业有1、企业转让2、企业地址变更3、企业与大鹏海关联系人及电话变更4、与采购相关内容的其它变更均应及时报备采购方;如涉及影响采购方权益的,如变更维修地址等内容,应事先获得采购方同意方可进行。(三)质量保证1、维修质量按交通部最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执行。2、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故障、机械事故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标方承担。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四)其他要求:具体按合同执行。四、商务要求★1、签定合同日期: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365天。3、服务地点:深圳市盐田区进港二路22号大鹏海关。4、验收及结算方式4.1.车辆维修竣工后,采购方应仔细检查完工车辆,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标方提出,中标方应积极配合并给予维修;如对完工车辆无异议,则在中标方移交从维修车辆上更换下来的旧零配件(如有)和更换后的新零配件(如有)进货费用清单复印件后,在“车辆维修结算单”上签字确认。4.2.采购方结算方式为月结。中标方每月5日前须将上月“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和“车辆维修收费结算单”等车辆维修结算材料交采购方,采购方核对确认无误后,由中标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方协助办理报销手续。采购方应于每月25日前以转账方式结清上月维修款项。5、价格违约及违约责任5.1中标方有下列行为和事实,属于价格违约:5.2中标方对采购方执行的维修工时单价高于中标的维修工时单价;5.3中标方维修采购方公务车辆费用高于维修非采购方车辆同类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5.4中标方配置给采购方公务车辆的零配件价格高于其对社会公众执行售价或低于承诺的优惠比率。中标方其他的价格违约行为。5.5违约责任:上述情况采购方发现两次,将给予中标方警告处理,中标方应在当次维修按中标报价结算的基础上再给采购方50%优惠,中标方应向采购方进行书面检讨;发现第三次终止本合同。因中标方价格违约导致合同失效或终止的,中标方不得参与采购方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供应商下一轮次的投标。6、服务违约及违约责任6.1中标方有下列行为和事实,属于服务违约:6.2因中标方的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采购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中标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未经采购方同意变更维修地址,给采购方带来维修保养工作不便或不利影响的,采购方可以终止合同;6.3未经采购方同意,中标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厂维修的,给采购方带来维修保养工作不便或不利影响的,将给予中标方警告处理,中标方应在当次维修按中标报价结算的基础上再给采购方50%优惠,并向甲方进行书面检讨;6.4未经采购方同意,擅自使用非符合国家标准的全新原厂纯正零配件,采购方发现两次,将给予中标方警告处理,中标方应在当次维修按中标报价结算的基础上再给予采购方50%优惠,中标方应向采购方进行书面检讨;发现第三次终止本合同。6.5中标方发生其他的服务违约行为,将视情况仿照本条第1、2、3条款给子中标方警告处理直至终止本合同。6.6因中标方服务违约导致合同失效或终止的,中标方不得参与采购方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供应商下一轮次的投标。7、报价要求★7.1本项目投标单位需进行两项投标报价,分别为: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单价不得超过60元/工时)、维修材料管理费率(维修材料管理费率报费率,如:填写报价时应填写维修材料管理费率0.35,报维修材料管理费率填写应为数字,且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即维修材料结算价为维修材料出厂价+管理费(管理费=出厂价*维修材料管理费率),投标供应商的维修材料管理费率大于1、小于等于0或未填写的,视为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7.2在项目实际执行中,允许中标单位下调工时单价、维修材料管理费率,但不得上涨。7.3结算价格需按照中标单位提供的各部件维修标准表、维修人工费报价、维修材料管理费率、零配件出厂价格清单进行结算,中标单位需提供详细的结算单,采购单位有权对结算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7.4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附件1服务承诺一、质量保障承诺1.承诺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为符合国家颁布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支出,确需更换零部件时,使用合格产品或正品;2.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质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3.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4.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5.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6.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7.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8.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我厂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我厂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9.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我厂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二、售后服务承诺为确保大鹏海关公务车维修服务,汽车维护服务有限公司在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承诺如下:1.坚持“诚信为本”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切实履行协议维修企业服务承诺;2.24小时免费拖车服务(在特区内,含节假日);节假日维修服务;在深圳市内应客户要求提供上门接送车服务,接送车响应时间为:接到客户电话后60分钟以内到达客户现场;3.设立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4.免费代送修单位提供年检服务;5.严格执行投标时承诺的维修人工费报价和维修材料管理费率计价收费,认真履行“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合同”6.不将与维修无关的费用纳入维修费用。不虚报维修项目,不虚高维修费用,健全公务车维修档案,建立车辆详细维修档案,为公务车送修单位车辆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状况;7.增加技术力量,确保维修质量,质量保修期不低于标书规定的标准;8.增加配件储存,规范进货渠道,确保配件质量,降低配件价格;9.设立大鹏海关公务车服务专柜,及时做好维修车辆的接车和送车服务;10.集中技术骨干力量,成立公务车维修小组,为公务车提供及时维修服务;11.文明生产,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树立政府公务车协议维修企业良好形象;12.按月及时报送大鹏海关公务车维修统计数据;13.设立投诉制度,认真听取送修单位意见,并及时做出修正;14.承诺因维修质量问题无条件返修,造成车主方损失的,须承担车主方所有损失。二、其他增值服务内容:为了让用户享受到更高质量的服务,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吸尘服务外,凡在我司定点维修车辆,免费轮胎冲氮气,全年免费为贵单位车辆安全检测,雨季免费检测雨刮系统。免费代办车辆年检、营运证季审、综合审,及时代交养路费、车船拍照税等,代办保险保险索赔,代处理违章及贵司人员的驾照年审事宜。附件2服务要求一、须提供24小时专人跟踪负责服务,所提供的负责人要业务娴熟。二、需设立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三、24小时拖车服务(含节假日)以及节假日修车服务。四、设立服务专柜或专人,及时做好维修车辆的接车和送车服务。五、换装零配件时,保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新原厂纯正部件,并作如下质量保证:1.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2000公里或10天内;2.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30天内;3.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20000公里或100天内;4.以上时间或里程以先到为准,否则免费返修至修复为止。其他未尽事宜以交通部最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为准。六、严格执行投标时承诺的维修人工费报价和维修材料管理费率计价收费。七、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吸尘服务。八、免费为招标人提供年检服务及代办相关的事故保险索赔手续。九、建立车辆详细维修档案,为单位车辆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状况。十、按月及时报送车辆维修统计数据。十一、设立投诉制度,认真听取送修单位意见,并及时做出修正。附件3:车辆明细序号车牌号车型品牌车龄使用性质驾驶资质备注1粤BKP332宇通中巴、21座2执法执勤A1通勤车2粤BND648宇通中巴、21座1执法执勤A1通勤车3粤BND748宇通中巴、21座1执法执勤A1通勤车4粤BQ7951考斯特中巴、23座1执法执勤A1通勤车5粤BQ7591大马面包车、14座1执法执勤A1、A26粤BMC433中型客车、1座2执法执勤A1、A27粤BG7778江淮面包车、11座14执法执勤A1、A28粤BJK443金杯面包车、14座10执法执勤A1、A2通勤车9粤BQ7723大马面包车、14座11执法执勤A1、A210粤BKT574金旅面包车、12座1执法执勤A1、A2通勤车11粤BLA025中型客车、11座2执法执勤A1A212粤BKU188汇众面包车、12座15执法执勤A1、A213粤BS8H92金杯面包车、9座11执法执勤A1、A214粤B4BV02别克商务、7座11执法执勤A1、A2、C115粤B7160H别克商务、7座13执法执勤A1、A2、CI16粤B95251别克商务、7座10执法执勤A1、A2、C117粤B84314大众小车、5座10执法执勤A1、A2、C118粤BH390G丰田小车、5座14执法执勤A1、A2、CI19粤BL3980柯斯达小车、5座12执法执勤A1、A2、CI20粤BS8F46丰田越野车、5座11机要应急A1、A2、CI备注:标注“★”的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条款,任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将导致投标无效。标注“▲”的商务条款为重要条款,若出现负偏离将按照评标标准进行扣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车辆维修保养 汽车维修保养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