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门头沟区市政市容服务中心2024)



[门头沟]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10924210200007364-XM001
二、项目名称: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347.456507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世纪银雨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2号楼4层407室
中标金额:347.456507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北京世纪银雨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2号楼4层407室
9111010577546365X8
347.456507 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世纪银雨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
/
1
347.456507万元
347.456507万元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的全部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陆旭东、杜树云、袁野、韩丽莉、吴凯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3.479652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依据市场价格及相关规定计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门头沟区市政市容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9-1号        
联系方式:张继征,618910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京西门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1号            
联系方式:张婷,60863865-82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婷
电 话:  60863865-8212

5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施工招标文件v2.0.docx
北京世纪银雨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小.png

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项目编号/包号:MCYP-2024-030-5采购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市政市容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京西门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资格审查20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2第五章采购需求28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28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94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MCYP-2024-030-52.项目名称: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3.项目预算金额:350.966194万元、项目最高限价:350.966194万元4.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1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350.9661941本项目主要涉及门头沟区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5.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3.3.1根据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止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3.2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B本)。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3月20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01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2.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2.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2.4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投标,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投标文件。2.5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线上投标,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2.6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2.7电子开标供应商在开标地点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开标。在开标当天供应商签到完成且开标时间到达之后对已在系统中递交且完成签到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供应商忘记数字证书登陆密码、解密数字证书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供应商放弃投标,由供应商自身承担一切后果。若供应商已申请多把数字证书,请注意使用差别,确保制作的投标文件和开标解密时使用的数字证书一致,造成解密失败的,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上传。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市政市容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9-1号联系方式:张工,1391017308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京西门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1号1幢212室联系方式:孙佳琪,1861839221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孙佳琪电话:1861839221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 □货物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 ■否2.4核心产品■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本项目__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__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考察地点: 。3.1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_。4.1样品投标样品递交:■不需要□需要,具体要求如下:(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不需要□需要(3)样品递交要求: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6)其他要求(如有): 。5.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商业服务业11.2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12.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需提供投标保证金12.7.2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3.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22.1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是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技术部分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高者为中标人□随机抽取25.5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3)其他要求:_____。26.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交。26.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京西门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孙佳琪,18618392213 ;通讯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1号212室。27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中标人收费标准:__中标服务费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的规定执行;缴纳时间: 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2.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4.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3.1.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样品4.1.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4.2.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5.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5.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5.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5.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2.1.中小企业定义:5.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5.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5.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5.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2.45.2.55.2.5.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5.2.5.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5.2.5.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5.2.5.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2.5.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5.2.5.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5.2.6.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5.2.7.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5.2.8.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5.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5.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5.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5.4.正版软件5.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5.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5.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5.5.1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5.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5.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7.采购需求标准5.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7.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1.投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3.资格审查4.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采购需求6.拟签订的合同文本7.投标文件格式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8.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8.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8.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9.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9.2.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投标文件构成10.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10.3.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10.4.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10.5.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1.投标报价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1.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1.2.1.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1.2.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1.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1.4.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12.投标保证金1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12.2.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2.3.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12.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12.5.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保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投标人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12.6.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12.6.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12.6.4.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1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2.7.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12.7.2.《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14.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14.1.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投标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14.2.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5.投标文件的提交15.1.本项目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15.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除外。16.投标截止时间16.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7.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五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18.开标1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18.2.本项目开标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投标无效。18.3.开标过程将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进行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疑义或确认一览表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8.4.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18.5.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19.资格审查19.1.见第三章《资格审查》。20.评标委员会20.1.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20.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1.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1.1.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六确定中标22.确定中标人22.1.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3.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2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4.废标24.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4.2.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25.签订合同25.1.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5.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5.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5.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6.询问与质疑26.1.询问26.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6.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6.2.质疑26.2.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6.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3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4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6.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7.代理费27.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程序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4.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二、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 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 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2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3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4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文件。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5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6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为联合体。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7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8资质要求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B本)。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9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一、评标方法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1.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2.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投标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4报价唯一性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6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的;7★号条款响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8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9国家有关部门 对投标人的投 标产品有强制 性规定或要求 的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电子件: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 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如该产品已经获得***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亦视为符合要求)3)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 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 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 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 4)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 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10公平竞争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11串通投标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2附加条件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3其他无效情形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2.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3.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其投标无效。2.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4.1.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___■无,按下述2.4.2-2.4.7项规定修正。2.4.2.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3.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4.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4.5.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4.6.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4.7.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2.5.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5.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2.5.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5.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5.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2.5.8.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3.2.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3.2.1.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3.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_____3.2.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3.2.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4.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以上规定处理。)4.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4.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4.4.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4.5.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5.报告违法行为5.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标标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分项得分商务部分25分类似项目经验供应商提供近五年(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月)竣工的(按竣工时间)类似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每个5分,满分15分。15商务部分25分拟派项目人员供应商提供的人员安排合理、实用性强。专业配备齐全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得8≤d≤10分;供应商提供的人员安排、实用性、专业配、及相关工作经验一般得3≤d<8分;供应商提供的人员安排、实用性、专业配、及相关工作经验较差得0≤d<3分。10技术部分65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10≤d≤15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得5≤d<10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求,得0≤d<5分。15技术部分65分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8≤d≤10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得3≤d<8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求,得0≤d<3分。10技术部分65分对本工程的重难点分析及对策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8≤d≤10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得3≤d<8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求,得0≤d<3分。10技术部分65分现场组织管理机构和劳动力保障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8≤d≤10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得3≤d<8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求,得0≤d<3分。10技术部分65分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8≤d≤10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得3≤d<8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求,得0≤d<3分。10技术部分65分绿色文明施工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8≤d≤10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得3≤d<8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求,得0≤d<3分。10价格10分招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最后投标报价)×10%×100注:1. 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 价格分数保留两位小数3.评审小组有权判定合格供应商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是无效报价,经评审小组判定合格供应商的报价为无效报价的,将不计入基准价计算,如投标人的报价超出采购人支付承受能力范围,其报价得分为0,亦为无效报价,且不计为基准价计算。4.评审投标价格是指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扣除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暂列金额后的价格。10第五章采购需求★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本项目维修地段包含门头沟全区楼体、排洪沟沟体两侧景观照明设施,主要包含数码管、防水投光灯、防爆投光灯、壁灯、洗墙灯、板灯、线型灯、射灯、点光源、五彩灯、灯笼装饰灯等;★项目清单如下:另附册,请联系招标代理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甲方:北京市门头沟区市政市容服务中心乙方:签订时间:2024年月日工程施工协议甲方:北京市门头沟区市政市容服务中心乙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一、工程内容1、项目名称: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2、项目范围:本项目主要涉及门头沟区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3、工作内容:本项目维修地段包含门头沟全区楼体、排洪沟沟体两侧景观照明设施,主要包含数码管、防水投光灯、防爆投光灯、壁灯、洗墙灯、板灯、线型灯、射灯、点光源、五彩灯、灯笼装饰灯等。二、工程价款合同金额:人民币(小写)¥元/年,(大写)。1、本合同服务周期为二年,每年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小写)¥元。2、每年的合同金额为区财政最后核准预算金额。结算金额依据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乙双方及监理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经财政评审后的数据为准。乙方同意,本协议结算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三、价款支付与结算此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结算金额以区财政评审结果为准,乙方同意并认可区财政的评审结果。四、合同周期本合同周期为二年。五、工程质量1、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养护维修施工后,必须达到国家及北京市相关验收标准。2、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甲方不予计价,并责令乙方立即返工,由乙方承担返工及补救处理费用。3、乙方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甲方技术人员要求施工,因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的质量事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不得自行处理隐蔽,发生返工费用由乙方自理。六、双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与义务1.1甲方提供相关竣工图纸及台账,明确养护范围,乙方需在养护范围内进行养护作业。1.2甲方具有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权,工程施工期间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给甲方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和影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2、乙方权利与义务2.1乙方不得将该工程转包和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2.2乙方管理、技术和劳务人员及足够的设备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全部到场。作业设备必须安全可靠、性能良好并且符合国家、甲方的有关规定。如果甲方认为所进设备不能很好的完成本工程,乙方应于【7】日内完成调整更换。2.3乙方必须随时上足施工人员满足工程需要,工人工资要及时发放。2.4工程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2.5乙方负责自有设备的使用及保管,施工机械操作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上岗操作证书,如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人员不足以胜任其工作岗位,乙方应在【7日】内完成人员更换,且更换人员应取得甲方认可。2.6乙方自购的材料应是合格的产品,需经甲方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乙方采购的材料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2.7乙方应设专人进行施工队文明施工的管理,乙方人员各类证件齐全。2.8施工场地必须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做好现场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2.9乙方承担解决扰民和民扰问题以及采取环保措施的一切费用和成本;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周边环境对工程的影响,甲方配合乙方进行协调。2.10乙方必须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管线破坏,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在管线安全施工方面予以配合。2.11在项目招标范围内,乙方可承担甲方赋予的城市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相应工作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发生与第三方协商解决。2.12在项目招标范围内,若发生应急抢险等突发事件,乙方须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并经财政评审后向乙方另行结算。乙方同意该结算方式,且对区财政评审结果不持异议。2.13乙方负责项目招标范围内城市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的日常巡视养护工作。若因乙方养护、维护不到位,造成的人员、车辆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14乙方义务履行甲方所拟定的考评机制。七、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本合同一式8份,甲方4份,乙方4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款结清后自动失效。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以书面形式补充,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做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经办人合同条款通用部分1.一般规定1.1词语定义1.1.21区段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项目-施工1.3书面形式1.3.4发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1.传真号码:/邮政编码:1023002.邮寄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甲39-13.送达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甲39-14.电子邮箱地址:/承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1.传真号码:邮政编码:2.邮寄地址:3.送达地址:4.电子邮箱地址:6.图纸6.1图纸6.1.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1.提供时间:/2.提供套数:/7.发包人7.1发包人义务7.1.7现场的准备和移交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提供的其他条件:/7.1.18其他义务:/7.2发包人代表7.2.1发包人代表姓名:/8.承包人8.1承包人义务8.1.10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8.1.18其他义务:/8.2承包人代表8.2.1承包人代表姓名:10.监理人10.2监理人代表10.2.1监理人代表姓名:11.现场11.3现场管理11.3.5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13.进度计划13.4进度报告13.4.2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8)其他要求:/14.合同工期14.2各区段工期:本合同服务期为两年,其中:2024年度服务期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2025年服务期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17.工期延误17.1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17.1.1(6)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17.3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17.3.1误期违约金额度: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元/天整,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18.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18.2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为:/19.工程质量19.2创优目标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工程质量合格20.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20.4检验费用20.4.1其他监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为:/24.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24.1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确定24.1.3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而确定,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专项分包人:(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2)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3)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24.1.4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方式及程序:/2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25.2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2.2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1.是否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如果采用,联合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25.4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25.4.5他约定:/30.合同价款30.2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1.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1.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1.其他约定:/30.3合同价款的调整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约定予以调整:1.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1.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31.变更31.4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31.4.3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分享此类经济效益的比例是:/32.变更的计价32.2变更计价的程序32.2.2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为:/33.支付33.1预付款33.1.2工程预付款额度: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33.1.3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不抵扣33.2工程进度款33.2.1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每年12月份支付进度款33.2.2进度报告提交的时间及周期:33.2.5工程进度款支付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第33.2.4款提交的进度款付款单后,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下述要求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1.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进度款额度为合同价款的50%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33.3措施项目价款及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33.3.1措施项目价款内所含的剩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方式为:/33.5外汇和汇率如果本合同(或部分)采用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则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或确定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原则和方法:/34.工程竣工34.2竣工验收34.2.2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34.2.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34.6竣工资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其他资料:/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的份数:1套35.工程移交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时间:36.竣工结算36.1竣工结算报告36.1.2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关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36.1.6其他约定:/36.3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本项目无质量保证金,每年度服务周期结束后,报送该服务周期结算资料进行结算评审,评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该服务周期剩余未付工程款37.保修37.2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37.2.1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37.3保修费用37.3.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应当在/天内自费开始进行修补。41.保证担保41.1预付款保证担保41.1.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时,发包人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41.2承包履约保证担保41.2.1发包人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时,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41.2.2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41.2.4其他约定:/41.3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41.3.2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41.3.4其他约定:/41.4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41.4.1发包人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时,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期限为/42违约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合格履行每项合同义务,如出现延迟履行的情形,每延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生命、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次数超过【7】次,或出现一次严重违约,或给发包人、其他第三方造成生命、人身、财产损失超过【10000】元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出现前述情况,无论发包人是否行使解除权,承办人除向受损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均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发包人以外第三方造成生命、人身、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于【7】日内与第三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并履行完毕相应的损害赔偿义务。如承包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前述工作,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解决纠纷、先行赔偿,并于事后向承包人追偿,如出现该情形,承包人不得对赔偿金额提出任何质疑。上述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确定的金额、第三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发包方应向第三方支付的金额。43.争议43.1争议解决方式43.1.1本工程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采用如下第(3)种方式: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50.合同效力及份数50.2合同份数副本8份,双方各执4份。补充条款:/合同条款通用部分1.一般规定1.1词语定义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1.1.1.本项目指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1.1.2.本工程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1.1.3.本合同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1.1.4.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1.1.5.合同协议书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1.1.6.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1.1.7.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1.1.8.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1.1.9.合同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1.1.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1.1.11.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函件。1.1.12.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3.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4.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5.承包人代表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6.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7.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8.监理人代表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9.永久工程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1.1.20.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1.1.21.区段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2.工程设备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1.1.23.材料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1.1.24.施工机械设备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1.1.25.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1.1.26.合同工期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1.1.27.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1.1.28.竣工日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1.1.29.天(日)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1.1.3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1.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32.缺陷责任期指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1.1.33.保修期指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1.1.3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1.1.3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1.3书面形式1.3.1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2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1.3.3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1.3.4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语言和文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翻译文本对该合同文件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6.合同条款通用部分;7.技术标准和要求;8.合同图纸。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4.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5.技术标准和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承包人如果更改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形式认可。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承包人应当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6.图纸6.1图纸6.1.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6.1.2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由承包人自费复制。6.1.2如果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工程进展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最晚时间。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图纸,应当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并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6.3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的图纸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承包人还应当依据竣工资料的相关要求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监理人。6.4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的,承包人应当制作,并在开始施工前报监理人审批,在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按图施工。此类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述图纸后7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6.5现场图纸准备承包人应当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7.发包人7.1发包人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7.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7.1.2委托设计人完成本工程的设计(按照第6.3款约定应当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除外),并负责对设计人的工作及其进度做出妥善的监督和协调。7.1.3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对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做详细定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或将委托监理合同的一份副本转交承包人。7.1.4委派发包人代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7.1.5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7.1.6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7.1.7现场的准备和移交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负责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现场内及其空中任何障碍物的清除。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房屋的拆迁及拆迁渣土等的清除、青苗树木的保护或迁移、现有管线的改位或迁移等,保障现场内场地平整;2.提供水源及接口;3.提供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4.提供电源及接口;5.提供电话和通讯线路及接口;6.连接现场与市政公共道路的交通通道(但不包括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和设计图纸上标明的所有永久市政道路);7.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8.提供的其他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见“技术标准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妥善保管上述所移交的设施,以保证该等设施始终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7.1.8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绿色施工的要求,提供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7.1.9在开工日期之前应当办妥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并及时办理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应当由发包人办理的本工程相关手续。7.1.10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亲自或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指令,以保证本工程的顺利进行。7.1.11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承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未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应当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7.1.12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在开工日期前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7.1.13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7.1.14为避免正常施工时产生的噪音、震动、光线等因素导致周围的居民和公众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协调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7.1.15在承包人按照合同实施完成本工程达到实际竣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应当接收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7.1.16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承包人请求协助并承担相应费用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给承包人以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7.1.17为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应当保持发包人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监理人的稳定性。7.1.18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7.2发包人代表7.2.1发包人代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发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发包人所做出。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发包人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关于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在到达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时生效。7.2.2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发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发包人代表做出的。8.承包人8.1承包人义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8.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8.1.2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8.1.3应当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如果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则有义务将情况及时向监理人报告。8.1.4应当为完成本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非与发包人书面协商一致,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8.1.5依法确定和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8.1.6本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当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8.1.7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8.1.8应当根据发包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当通知监理人要求发包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如果复验发现承包人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承包人应当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一旦复验确认,则视为解除了承包人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的责任。复验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供实施分包工程的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8.1.9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8.1.10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8.1.11发包人或监理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当予以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发包人或监理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承包人实施或完成的工程与合同文件的约定、发包人指令或监理人指令不符的,监理人有权停止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并立即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或监理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协助解决问题。8.1.12合同文件约定需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合同文件未约定的,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未以书面形式发出审批意见或超过合同文件约定时间的,以承包人发出的文件为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而承担的责任。8.1.13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分包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分包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8.1.14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把聘用或将要聘用的任何分包人的有关资料交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查。8.1.15应当审阅所有合同文件。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有关内容的,应当及时告知发包人。8.1.16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承包人应当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8.1.17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了保修外的维护保养,则承包人应当提交维护保养说明书及计划书给发包人审批,并负责按照批准的文件执行维护保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1.18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8.2承包人代表8.2.1承包人代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书面变更协议中应当明确新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8.2.2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监理人时生效。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承包人代表做出的。9.设计人设计人给予承包人或其承包人代表的任何指令或审批意见并无合同效力,除非发包人对该指令或审批意见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则该指令于确认之日起即视为发包人的指示。10.监理人10.1委托监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程需要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承担报酬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人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范围为按照国家、北京市规定的监理范围以及发包人根据第7.1.3项通知承包人的监理人的职责。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监理人无权对任何工程合同(包括本合同、供应合同及分包合同)做出任何性质或内容的修改、变更或解除。10.2监理人代表10.2.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人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监理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所有权力和责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0.2.2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交给监理人代表的资料,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监理人。监理人代表向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监理人所做出。10.2.3如果监理人更换监理人代表时,发包人应当将新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送达承包人时生效。10.3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监理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监理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为监理人代表做出的。10.4监理人的审批监理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后,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审批要求及时间做出书面审批。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审批,则视为有关的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已获得监理人的批准。11.现场11.1现场踏勘鉴于承包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已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全面踏勘,除非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存在偏差,承包人不得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要求赔偿或延长合同工期。11.2接收现场发包人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接收现场。承包人应当按时接收现场。11.3现场管理11.3.1整个现场由承包人实施全面统一管理。11.3.2承包人对现场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现场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安排等做出的所有改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应当获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形式认可。11.3.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使用、车辆停泊、使用时间等条件及限制,负责提交所需申请及承担相关费用,并自行安排及协调有关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11.3.4承包人应当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周边现有道路、房屋、步道、天桥、通道、踏步和地下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罚款。11.3.5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2.施工组织设计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监理人批准。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低于承包人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所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和承诺。承包人应当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措施,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并在监理人批准后实施。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13.进度计划13.1进度计划的提交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并获得监理人的批准。该进度计划不得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13.2进度计划的修订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存在偏差时,或当承包人发现其本身或其分包人的工程或材料与工程设备供应存在延误可能时,承包人应当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13.3进度计划的保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包括修订)进行施工,并承担实施所述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所需的费用。13.4进度报告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其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1.每一阶段的工程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2.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3.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等;4.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5.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8.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4.合同工期14.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14.2鉴于本工程划分不同区段,各区段的工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开工及延期开工15.1进场开工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在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开工。发包人应当在该时间以前完成第7.1.7项和第7.1.9项约定的义务。15.2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时间72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人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合同工期相应顺延。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合同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照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相应损失。16.工程暂停及复工16.1工程暂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做出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指令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均应当按照监理人的指令负责保护、照管该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以免遭受损失或损害。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需要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6.2工程暂停的责任如果因下列原因引起本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当承担所有相应费用,合同工期不予顺延: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承包人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果是除第16.2.1项约定的承包人原因及第42.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本工程的暂停,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了无法避免的损失,合同工期顺延,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16.3工程暂停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的支付如果在监理人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承包人已订购了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超过28天,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为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日期前订购上述材料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1)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的指令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发包人的财产;(2)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如果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随后接管该工程设备或材料。16.4工程长时间暂停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如果暂停施工已持续84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则承包人可通知要求监理人自接到该通知后28天内许可已中断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许可,承包人可做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时,承包人可将此暂停所影响的工程内容视为已被取消;当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人可将此暂停视为发包人违约,有权根据合同文件约定解除合同。16.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人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复工准备期不低于7天。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当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复工后,承包人应当和监理人共同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暂停期间,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发生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修复结果应当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如果发包人承担工程暂停期间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责任和风险的,其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收到复工通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办理材料和工程设备移交手续,自移交之日起该责任和风险应当重新归属承包人。17.工期延误17.1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17.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项下述原因导致属于可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应当延长合同工期,竣工日期应当随此延长的合同工期做相应的调整,但承包人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尽量减少损失。1.本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2.不可抗力;3.无法合理事先预见的现场自然条件或环境;4.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5.在事前无法合理预见,并且按照合同约定不应当由承包人代其承担责任的第三方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6.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1.2承包人为了获准上述延长的合同工期,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应当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延期的详情报告,否则监理人可不必就延长合同工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延长工期的详细报告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17.2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合同工期不予顺延。17.3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17.3.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或按照合同约定延长了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误期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或者合同文件约定的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约定的误期违约金及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3.2误期违约金将从按照合同应当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17.3.3如果发包人提供切实证据,证明承包人按照本条支付给发包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该损失是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承包人应当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8.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18.1竣工日期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文件约定监理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合同文件约定的竣工验收文件上所写明的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18.2提前竣工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合同工期内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9.工程质量19.1质量标准构成合同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当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本工程质量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则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执行;如果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则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执行。19.2创优目标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了相应的质量创优目标,则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了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而需发生的相关费用。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20.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当符合合同文件约定且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经检验合格并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永久工程。如果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承包人应当就其分包人或供应商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问题向发包人负责。20.2为检验创造条件承包人应当为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必要的协助。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授权人员应当能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对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当提供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或许可。20.3拒收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文件约定为承包人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监理人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当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当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如果监理人要求对此类修复缺陷后的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当按照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任何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20.4检验费用20.4.1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检验和试验的项目,由发包人委托并承担费用,其他监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4.2当监理人要求的检验属于合同文件未曾指明或约定的,或在合同文件虽已指明或约定,但监理人所要求的检验是在合同文件约定的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时,如果检验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则其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检验结果属于任何其他情况,则其检验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并应当决定是否延长工期或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21.工艺检验21.1施工过程中工序工艺的检验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应当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承包人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非监理人另有指令,承包人可独立进行此项检验,并应当立即将该项检验记录和结果送交监理人确认。无论监理人是否曾参加该项检验,监理人都应当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予以确认。2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应当经过检验并得到监理人的批准。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此类通知应当包括承包人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除非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并相应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参加检验,且不得无故拖延。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参加检验且无任何其他指令,则按照第21.1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检验过程中由承包人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果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监理人在检验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和继续施工,如果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按照第21.4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21.3重新检验无论监理人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发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4不合格品的处理如果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则监理人有权指令承包人: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监理人认为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2.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3.拆除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指令规定的时间或者(如果指令中未规定时间)合理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令,则监理人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21.5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工作内容中的工程设备应当进行试运行检测,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工程设备在工程竣工前的试运行检测由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应当在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通知包括试运行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工程设备试运行记录,发包人为工程设备试运行提供必要条件。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通过的,监理人应当在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上签字。如果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应当在开始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24小时前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照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也未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监理人应当确认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21.6工程设备试运行结果与责任划分如果由于设计原因(承包人所负责的设计除外)工程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负责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同时按照第17.1款为承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如果由于制造原因导致工程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工程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由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如果工程设备由承包人采购,则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承包人无权因此得到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如果工程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则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同时按照第17.1款为承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设备试运行未达到验收要求,监理人在工程设备试运行后48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修改后重新试运行,承包人承担此类修改和重新试运行的费用,并无权得到工期补偿。22.样品22.1样品费用如果样品的提供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已明确约定,则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提供样品和存放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如果样品的提供未曾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提出要求的,则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22.2样品报送对于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在计划采购日期28天前,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供检验。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报送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在报送样品时应当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当及时签收样品。22.3样品批复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14天内,经发包人批准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承包人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令。承包人应当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令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收到样品后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或指令,承包人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尽快批复。如果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及发包人已批准。22.4样品保管样品由承包人负责存放。承包人应当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性、变形或灭失等均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23.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23.1安全措施与责任在工程实施、竣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并且:1.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并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及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查;2.应当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3.为了保护工程、公众的安全和方便以及其他原因,提供并保证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4.为邻近地区的单位、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必需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5.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6.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7.应当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还应当按照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现场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3.2现场保卫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为现场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并采取如下措施:1.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2.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现场内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公众和其他人员及其财产不受现场内上述行为的危害。23.3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在本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本工程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清洁整齐。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现场地点保留为完成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应当保证本工程的施工始终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23.4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但本款的约定并不解除承包人依据合同文件约定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应当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或物品。23.5费用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清单备查。承包人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责。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23.6事故处理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和范围,对重大事故易发部位和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监理人、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24.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24.1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分包人。24.1.1如果承包人具备实施某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该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在本合同中可转变为承包人自行实施的工作。在此情况下,与之对应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费用应当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相应扣除。24.1.2如果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或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确定按照第24.1.3项或第24.1.4项执行。24.1.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1.在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如编制时,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在合同文件约定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分别将相关文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最终对外发出的相应文件应当是发包人最终批准的相应文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以及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承包人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直接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承包人应当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有关承包人对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在有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的招标文件中进行定义,并反映到随后的有关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价款,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照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24.1.4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方式及程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4.1.5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按照第8.1.10项约定提供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24.1.6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任何形式的细分或合并,将不改变承包人的合同工期。24.2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承包人应当按照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监理人在根据第33.2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付款单前,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已将前一期付款单中所包含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价款向相关分包人进行了全部适时的支付。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承包人方可扣留或拒付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当得的工程价款:1.承包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陈述其有足够和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并且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对此理由已表示认可或同意;2.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恰当证据,以证明其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专项分包人。除上述情况外,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恰当的支付证明,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要求承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工程利益的行为的书面形式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及时纠正他的错误,发包人可在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发出7天后,直接向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依本合同应当得到或将得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24.3总承包合同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关系承包人在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有实质性冲突或矛盾。2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25.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负责供应。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约定:1.承包人应当负责计算其需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货数量,监理人予以审核确认。订货数量为按照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所计算而得的数量和双方确认的洽商变更数量再加上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损耗率计算出的损耗量。发包人负责按照上述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订货数量供应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因承包人施工不当导致超出此订货数量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按照第13.1款和第13.2款要求提交和修订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和修订依据进度计划编制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并在每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7天前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3.发包人负责将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照承包人书面形式通知的时间运送到现场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卸货,并应当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及监理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符合要求。4.承包人应当负责卸货后的一切工作。如果承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外的中转场地,承包人应当承担中转场地的租赁费、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费和由中转场地再运回现场的所有工作及费用。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代表在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检验。6.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果发包人未通知监理人组织三方检验,则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此类情况时,承包人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当决定是否:1.由发包人将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2.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3.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费用。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25.2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2.1“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的供应商负责供应。25.2.2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供应商:1.在任何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如编制时,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在合同文件约定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分别将相关文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最终对外发出的相应文件应当是发包人最终批准的相应文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以及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承包人与供应商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直接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承包人应当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有关承包人对于供应商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在有关招标文件中进行定义,并反映到随后的有关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货款,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照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如果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联合招标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作为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联合招标人,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材料和工程设备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共同作为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人,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中标人签订合同。7.是否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以及联合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采用如下方式采购:1.承包人在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28天前,向监理人提出采购申请,并在采购申请中列明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合同中列明的暂估价以及至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厂家名称、联系方式、供应价格(现场地面价)等情况以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为方便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进一步的细节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和承包人提交的供应厂家进行与采购供应有关的接洽和谈判。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后,应当与发包人协商后,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此类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供应的批准情况。如果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未能获得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可对此加以说明。除非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了发包人予以书面形式认可或接受的函件,否则发包人在任何情况下的不作为并不应当被理解为发包人同意或批准,而应当视为发包人不认可。3.如果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供应厂商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价格等要求,发包人保留按照承包人采购申请中列明的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等,确定暂估价对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采购价格(现场地面价),进行直接采购的权力。发包人确定供应商后,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发包人的书面形式通知,与确定的各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但承包人有义务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供应的各项技术质量条款,特别是有关承包人对供应商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反映在有关供应合同中。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对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约定:1.承包人应当负责计算其需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货数量,监理人予以审核确认。订货数量为按照合同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而得的数量再加上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填报的损耗率计算出的损耗量。承包人负责按照上述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订货数量要求供应商供应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超出此供货范围和数量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供应商负责将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承包人指定地点完成卸货,并应当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及监理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符合要求。3.承包人应当负责卸货后的一切工作。如果承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外的中转场地,承包人应当承担中转场地的租赁费、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费和由中转场地再运回现场的所有工作及费用。4.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承包人代表应当在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检验。5.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7.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形式的细分或合并将不以任何形式改变合同工期。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诸、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支付承包人应当按照供应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货款,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承包人方可扣留或拒付供应商应得的货款:1.承包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陈述其有足够和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且监理人报发包人同意后,对此理由已表示认可或同意;2.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恰当的证据,以证明其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供应商。除上述情况外,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恰当的支付证明,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要求承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工程利益行为的书面形式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及时纠正错误的,发包人可直接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依本合同应当得到或将得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总承包合同与供应合同的关系承包人在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时,供应合同不得与本合同有实质性冲突或矛盾。如果承包人具备实施某项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项目的资格和条件,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市政景观设施养护与维护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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