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整体修缮 整体修缮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2024)
[海淀]“接诉即办”主动治理资金-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10824210200027279-XM001
二、项目名称:“接诉即办”主动治理资金-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318.493943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中标金额:318.493943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911101051023030882
318.493943 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接诉即办”主动治理资金-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项目
/
1
318.493943万元
318.493943万元
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施工工期:30日历天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翔、温跃勤、宋学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529458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工程类标准计取,不足5000元的每个项目/包按5000元收取。收费对象: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64号
联系方式:王瑾,517011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国信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45号花园写字楼二楼
联系方式:张东丽、翟林、丁旭,88019915-80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东丽、翟林、丁旭
电 话: 88019915-802
接诉即办-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终稿.docx
成交公告-46号院1号楼.docx
“接诉即办”主动治理资金—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GXZY-CZ-2024004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信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3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第四章采购需求28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29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50第七章工程量清单69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GXZY-CZ-20240042.项目名称:“接诉即办”主动治理资金—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324.059396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324.059396万元5.采购需求: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接诉即办”主动治理资金—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项目324.0593961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6.合同履行期限:工期30日历天。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2)供应商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报价;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20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45号花园写字楼二层前台3.方式:线下获取:潜在供应商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现场领取。4.售价:500元/套/包。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3月26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45号花园写字楼二层会议室。五、开启时间:2024年3月26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45号花园写字楼二层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进口产品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2.本公告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外公开发布。未经采购人授权的任何转载,采购人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64号联系方式:王老师5170113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国信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45号花园写字楼二楼联系方式:张东丽、翟林、丁旭010-88019915-80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东丽、翟林、丁旭电话:010-88019915-80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30日历天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质量要求合格标准。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接诉即办”主动治理资金—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项目建筑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 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3万元整;保证金缴纳形式: □支票 □汇票 □本票 电汇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含电子保函)缴纳方式:线下递交给代理机构。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保证金收款人:北京国信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账号: 8110701013002265844请供应商务必在汇款附言(或银行摘要)中标明 GXZY-CZ-2024004 保证金。递交完成后,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需将保证金缴纳凭证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gxzb111@126.com。11.7.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 / 。12.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13.1响应文件的形 式及份数供应商需提供纸质响应文件 3 份(正本 1 份, 副本 2 份,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响应文件 1 份。电子版响应文件(U 盘):(1)内容:同纸质响应文件一致;(2)份数:1 份;(3)格式:Word 文档、 excel 表格(如有)。15.1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递交的地点: 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7.1响应文件的开启和磋商会议时间文件开启时间: 2024 年 3 月 26 日 14 点 00 分磋商会议时间: 2024 年 3 月 26 日 14 点 00 分开始参加磋商的人员需携带: 参加竞争性磋商报价人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 (非法定代表人时还须提供与《响应文件》中一致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8.1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代表1人;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2人(委托代理机构抽取)。20.1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评审办法和评 审标准第 6 条。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 /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的任何部分有疑问,应以书面的 形式提出,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以书 面的形式酌情予以澄清(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并发给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招标部;联系电话:010-88019915-80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45号花园写字楼二楼。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工程类标准计取,不足5000元的每个包按5000元收取;缴纳时间:在发出成交通知书时,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进口产品4.1.1.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1.2.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4.4.1.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4.5.正版软件4.5.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4.5.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6.信息安全产品4.6.1.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4.7.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7.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1.采购邀请2.供应商须知3.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采购需求5.合同草案条款6.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1.4.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6.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6.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6.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7.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7.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响应文件的形式及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13.3.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本项目采用线下流程招标方式。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制、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响应文件。15.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纸质和电子盘版响应文件提交至制定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在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视为响应无效。17.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4.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17.5.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询问与质疑24.1.询问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24.2.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资格性检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2磋商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工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否2质量标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否3签署、盖章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否4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否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5.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审标准(总分100分)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价格得分30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磋商报价) ×30×100%2近三年项目业绩10供应商近三年(2020年12月至今)的类似施工业绩,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2分,最高可得10分(须附有合同首页,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项目人员组织结构12配备合理,专业齐全,人员素质水平高得12分;配备较合理,专业较齐全,人员素质水平较高得9分;配备较合理,专业不齐全,人员素质水平一般得7分;配备、专业水平、整体素质较差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4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2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12分;较为合理、可行、非关键性细节待完善得9分;合理、可行性一般、基本满足工程需要7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5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12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12分;较为合理、可行、非关键性细节待完善得9分;合理、可行性一般、基本满足工程需要7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6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12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12分;较为合理、可行、非关键性细节待完善得9分;合理、可行性一般、基本满足工程需要7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7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12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12分;较为合理、可行、非关键性细节待完善得9分;合理、可行性一般、基本满足工程需要7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相关要求:当供应商未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技术文件评审中的响应情况得0分。第四章采购需求1.项目名称:”接诉即办”主动治理资金—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项目2.项目实施地点:恩济庄46号院1号楼3.项目实施范围: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4.工期:30日历天。提供为期1年的质量保障。5.质量标准:合格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绿色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乙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64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开户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接诉即办”主动治理资金-老旧小区房屋漏雨修缮项目工程施工事宜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接诉即办”主动治理资金—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项目1.2工程地点:恩济庄46号院1号楼1.3工程范围及内容: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第2条合同工期2.1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2.2竣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2.3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2.4签订合同前,乙方已经充分考虑了下列因素对以上工期的影响:(1)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2)不利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除外);(3)高考、中考期间政府对施工的限制;(4)与其它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5)分阶段、分区段检查验收;(6)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各种奖项的评比检查;(7)因环保需要的限制或停工;(8)国家及首都大型会议、庆典、活动;2.5工期延误2.5.1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签约合同价的0.2‰/天,并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乙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若延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甲方按照乙方已经实际完成并已经交付甲方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第3条质量标准3.1质量要求3.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3.1.2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3.1.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的法律责任。3.2质量争议检测3.2.1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甲方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准。3.2.2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4条合同总价与合同价格形式4.1合同总价暂定为:(小写)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上级指定审计公司审计后金额为准。4.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形式。第5条工程款支付及价款调整5.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5.1.1预付款支付合同价款的50%,5.1.2工程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工程款;5.1.3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根据施工结算审定金额,由承包人出具施工结算审定金额3%(资金四舍五入取整到万元)的银行保函作为质保金后,根据结算审定金额拨付剩余价款。5.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1)施工内容经甲方同意;(2)施工进度在甲方的总控制计划之下;(3)验收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4)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5)随工期进度提交了相关技术资料(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6)乙方交付了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发票。5.3付款程序:乙方向甲方递交按合同约定应付的费用计算说明书和请款报告。在财政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甲方收到报告后于10日内向乙方签发付款证书,在签发证书14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进度款。5.4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作出变更或调整,甲方应该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遵照执行:(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2)改变工程做法、材料;(3)改变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5)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5.5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不能因以上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甲方与乙方应该重新协商调整合同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5.6无论什么时候,在无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没有任何权利对合同工作内容提出变更,更不得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材料做法、进行未经甲方许可的施工作业。5.7如果变更仅造成工程量发生增减,则其单价不变,仍按原合同单价执行。第6条甲方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相应图纸或资料。6.1.2甲方应当为乙方现场施工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1)水、电接驳点;(2)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场地的交通条件;(3)正常施工所需要的作业面;(4)其他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6.1.3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现场交验。6.1.4合同生效后【7】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6.2甲方的付款义务6.2.1在乙方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第7条乙方7.1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7.1.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甲方留存;7.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及义务;7.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7.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7.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甲方及第三方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乙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1.6乙方进行现场施工时,不得破坏任何已完工的土建、安装设施、下水管道、电力管线、燃气管道、其它设备设施及已完工的绿化景观,并且保证卫生状况良好;如因技术需要确实要进行破坏性施工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签字认可,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7.1.7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完工后清理场地,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1.8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1.9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7.1.10将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当优先发放施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并应当处理好劳动合同纠纷及相关问题,不得因此影响施工,以及不得给甲方造成任何不良影响;7.1.11乙方履行本合同所购买、使用的产品、设备或技术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由乙方负责自行及时妥善解决,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如上述纠纷导致甲方承担法律责任或损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最终均由乙方承担。7.1.12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甲方;7.1.13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7.2项目经理7.2.1乙方项目经理:。7.2.2乙方项目经理应该具备相应的职称、注册执业证编号,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7.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7.2.4乙方项目经理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更换通知后【14】天内完成更换。7.3乙方人员7.3.1乙方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7.3.2乙方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7.3.3乙方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应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甲方(或监理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7.4乙方现场勘查7.4.1乙方应当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乙方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增加的费用、延误工期和损失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7.5分包7.5.1乙方合法分包时应该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7.5.2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乙方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第8条监理人8.1监理人的规定8.1.1监理人应当根据甲方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甲方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责任与义务。8.1.2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乙方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2监理人的指示8.2.1监理人应按照甲方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8.2.2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乙方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第9条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9.1安全文明施工9.1.1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乙方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甲方,甲方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9.1.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甲方、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9.1.3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乙方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9.1.4乙方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1.5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9.1.6在工程移交之前,乙方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乙方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费用由乙方承担。9.1.7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环保、城管的相关管理规定,避免扰民问题出现,如受到相关管理机关处罚,由乙方负责出面处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罚款或罚金。9.1.8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和甲方。乙方在抢救和抢修过程中,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乙方需配合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1.9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甲方、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解决,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如因事故导致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和损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损失、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以抵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甲方支付的损失、损害赔偿费用、甲方处理纠纷的律师费等)。9.2环境保护9.2.1乙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9.2.2乙方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承担。第10条材料与设备10.1材料与设备的供应10.1.1乙方按照《乙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10.1.2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乙方应在甲方或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10.2材料与设备的保管与使用10.2.1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乙方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10.2.2甲方(或监理人)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10.3材料与设备的代替10.3.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乙方应按照第10.3.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甲方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10.3.2乙方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30天前书面通知甲方,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10.3.3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向乙方发出经甲方签认的书面指示。10.3.4乙方擅自更换材料与设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11条图纸及技术资料11.1乙方应该在工程竣工之日交付甲方图纸和相关施工(技术)资料1份。第12条验收12.1工程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时,48小时内通知甲方和监理人进行验收。12.2竣工验收条件(1)除甲方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2.3竣工验收程序乙方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乙方向甲方(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乙方在竣工验收前乙方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乙方应在完成甲方(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甲方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组织乙方、设计人、监理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并接收工程后10天内向乙方签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甲方(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乙方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甲方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10天内向乙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2.4竣工退场12.4.1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乙方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2.4.2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甲方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乙方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出售乙方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乙方。12.5竣工结算12.5.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2.5.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按照审计公司审定价支付价款。第13条保修13.1在工程移交甲方后,因乙方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乙方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3.2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共计24个月/2年。13.3乙方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甲方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甲方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5天内核实乙方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乙方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13.4修复费用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13.5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甲方可以口头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并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13.6未能修复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乙方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甲方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第14条违约14.1甲方违约的情形14.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甲方违约:(1)在乙方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合同且甲方上级已经将本合同款项拨付到位的情况下,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2)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3)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4.2甲方违约的责任14.2.1甲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乙方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法律责任。14.3乙方违约的情形:14.3.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乙方违约:(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乙方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5)乙方擅自停工或消极怠工,或采取吵闹、威胁等不当手段胁迫甲方的;(6)乙方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与施工人员劳动合同纠纷及相关问题,导致施工人员信访、上访或影响甲方工作秩序的;(7)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8)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9)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责任义务的。14.4乙方违约的责任14.4.1工期违约:乙方未按约定开工日期进场施工,或未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的,或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千分之【3】的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乙方应当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百分之【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4.4.2质量违约:乙方施工的工程(包含材料、设备等)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要求(包含本合同约定之品牌、质量等级、环保指标等各方面要求)的,每发生一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2】的违约金(违约金可累计计算),乙方应负责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14.4.3施工管理等违约:在施工期间,如乙方有违反施工规范、施工规程要求、强制性标准、或者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工人停工或工人上访事件,则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且乙方应予立即纠正,否则就迟延纠正期间每日应按【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4.4.4保护责任违约: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对成品、设备、甲供材料等的保管及保护义务,若发生任何毁损、丢失等情况,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立即修复、更换、重做,并赔偿甲方损失,且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或相当于损失额【1】倍的违约金(以其中较高者为准)。14.4.5转分包违约:乙方擅自转包、分包本合同约定工程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20】的违约金,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限内予以纠正,逾期纠正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千分之【3】的违约金。14.4.6替代施工救济:对于乙方延期或怠于实施的本合同项下任何工程及工作(包含施工进度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情况),若在甲方催告后【10】日内乙方仍未按约定实施及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将该等工程及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第三方予以实施,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乙方放弃对该费用提出异议的权利)由乙方承担并自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20】的违约金(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且乙方应对该第三方实施的工程及工作承担质量责任及保修责任。本款内容系对本合同约定之其他违约责任的补充。14.4.7撤场违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乙方未按甲方规定时间撤离施工现场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3】的违约金。逾期15日,乙方除继续按照上述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视为乙方放弃施工现场所有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分上述设施设备,收益归甲方所有。14.4.8解约违约金:若因乙方违约,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除无权向甲方主张剩余工程款外,还应按合同总价款百分之【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4.4.9损失赔偿:若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据实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第三方索赔损失、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14.4.10扣款权: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款项,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及保修金中优先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索。第15条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政府政策变化或甲方上级机关要求等,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15.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的文件。15.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7日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15.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2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第16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6.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该采取书面形式。16.2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单方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4)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6.3一方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第17条争议解决17.1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不愿通过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第18条合同文件构成18.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技术标准和要求;(4)图纸;(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其他合同文件。18.2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订的为准。第19条承诺19.1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9.2乙方保证并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中使用或向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技术等不会引起任何有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的争议或纠纷。如引发相关争议或纠纷,乙方应当及时妥善解决并不得牵连甲方。如牵连甲方,甲方最终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20条通知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抬头部分的地址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任何一方改变通讯地址及通讯方式,应在改变后的七十二小时内通知对方。如未接到对方的改变通知,则发往上述地址的通知在下述规定的时间后即应视为已送达。如以专人递交方式送达,以收件人接收通知时为送达时间;如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则邮寄或快递后的第三日视为已经送达对方。第21条签订地点21.1本合同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签订。第22条补充协议22.1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23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时间:时间:附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甲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乙方:为确保甲方工程施工的施工安全,依照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发包人及乙方双方经自愿协商,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书。一、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发包人有权审查乙方安全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权向乙方提出安全施工的要求以及日常施工现场的督促检查。二、乙方及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和全部责任,乙方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工地的现场安全员应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各负其责。三、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制订的关于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消防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对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及甲方或相关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单要及时进行整改、反馈,确保安全施工。四、乙方在承包工程施工中,必须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针对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健全安全管理体制,组织有关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教育等活动,建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五、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按北京市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其中的电工、焊工、起重吊运指挥、挂勾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有效操作证件上岗,严禁无证、违章操作;施工机具中的受压容器、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保护设施。六、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带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拆除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七、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施工的相关规定、规范或将承接工程非法再次转包、分包,或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所发生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及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八、由乙方自己提供使用的不合格施工机械、机具或未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所造成的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及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九、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文件处理。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甲方):(公章)乙方(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时间:时间: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供应商资格声明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5.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6.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7.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12…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2-1中小企业声明函说明:(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非必须提供;当小微企业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4)其他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______日期:______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______日期:______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4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等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5响应书响应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______个日历日。(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2.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6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本人____(姓名)系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____(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说明: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磋商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致: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兹证明,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系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7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序号供应商名称报价质量标准工期(日历天)大写小写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2.此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提交,并在响应文件中保留此表。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8分项报价表(说明:此处需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七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七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9合同条款偏离表合同条款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负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注:1.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10采购需求偏离表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注: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1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如评分因素中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内容12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最后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供应商名称最后报价其他声明大写小写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附成交公告一、项目编号:GXZY-CZ-2024004二、项目名称:“接诉即办”主动治理资金-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中标(成交)金额:318.493943万元(人民币)四、主要标的信息工程类名称:“接诉即办”主动治理资金-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项目施工范围:恩济庄46号院1号楼整体修缮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30日历天项目经理:刘继执业证书信息: 京2112019202074831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李翔、温跃勤、宋学鹏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收费金额:2.529458万元;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工程类标准计取,不足5000元的每个项目/包按5000元收取。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无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64号联系方式:王老师5170113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北京国信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45号花园写字楼二楼联系方式:张东丽、丁旭010-88019915-80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东丽、翟林、丁旭电话:010-88019915-802十、附件1.采购文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整体修缮 整体修缮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