脂类室间质量评价质控品中标结果公示(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2024)



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2024年脂类室间质量评价质控品采购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B0708-CMC24N7535(招标文件编号:B0708-CMC24N7535)
二、项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2024年脂类室间质量评价质控品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上海博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上海市虹桥路808号A8508室
中标(成交)金额:328.776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上海博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脂类室间质量评价质控品
北京万泰德瑞诊断技术有限公司
2ml/瓶,10瓶/套
5320套,每套10瓶,共53200瓶
人民币618元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武文清、官大隽、刘雪林、刘莉、张传宝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3.2226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中标供应商得分:92.47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单大华路1号        
联系方式:李小鹏 010-581150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东路通用时代中心C座            
联系方式:张曌明,李子豪 电话:010-81168235、81168223,电子邮箱:zhangzhaoming@cmc.gt.cn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曌明,李子豪
电 话:  010-81168235、81168223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2024年脂类室间质量评价质控品采购

品目
货物/设备/医疗设备/临床检验设备

采购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3月27日 11:00

评审专家名单
武文清、官大隽、刘雪林、刘莉、张传宝

总中标金额
¥328.776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曌明,李子豪

项目联系电话
010-81168235、81168223

采购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东单大华路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李小鹏 010-58115051

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金泽东路通用时代中心C座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张曌明,李子豪 电话:010-81168235、81168223,电子邮箱:zhangzhaoming@cmc.gt.cn

附件:

附件1
7535-2024年脂类室间质量评价质控品采购-招标文件.pdf

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2024年脂类室间质量评价质控品采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B0708-CMC24N7535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2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投标资料表第一部分投标资料表财务信息表第二部分评分细则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一、说明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开标与评标六、授予合同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第一部分--资格文件▲附件1.1投标函▲附件1.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3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函▲附件1.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31▲附件1.5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文件▲附件1.6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附件1.7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附件1.8“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结果承诺▲附件1.9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承诺.▲附件1.10廉洁承诺书▲附件1.11进口产品制造商授权函格式▲附件1.12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等材料▲附件1.13其他招标文件要求资格证明文件附件1.14投标保函格式投标文件第二部分--报价、偏离表、注册或备案证明、中小企业声明等▲附件2.1开标一览表▲附件2.2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2.3合同条款偏离表▲附件2.4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附件2.5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声明函等(一)中小企业声明函(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三)监狱企业声明函投标文件第三部分--履约能力附件3.1所供核心产品销售业绩投标文件第四部分--技术/服务附件4.1技术/服务响应及偏离表投标文件第五部分--售后服务附件5.1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承诺函投标文件第六部分--技术支持材料第四章合同条款附件1合同概述附件2合同专用条款合同条款资料表附件3合同通用条款第五章技术/服务要求第一部分技术要求第二部分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要求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B0708-CMC24N7535项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2024年脂类室间质量评价质控品采购预算金额:329.84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产品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备注脂类室间质量评价质控品5320套,每套10瓶,共53200瓶质控品应为人血清基质,应适用于目前常用的各类分析仪。可采购进口产品注解:投标人必须对要求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给予报价,不允许拆分投标。投标文件正、副本必须分开装订成册。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需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供应商不能是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能是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仍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2.3超过预算金额的投标将被拒绝。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每天9: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金泽东路通用时代中心C座方式:请电汇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为8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有兴趣的供应商可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间每个工作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前汇款(不接受个人汇款)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汇款时请必须注明“24N7535标书款”。汇款后请将汇款凭证和填写完毕的《购买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登记表》(1份可编辑的word版本及1份不可编辑的PDF版本),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zhangzhaoming@cmc.gt.cn。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日当日16:00时前收到邮件的于当日发送招标文件电子版,16:00时后收到的将视为是下一个工作日收到的邮件。售价:¥800.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4年3月21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4号院首科大厦A座4层405号第8评标室。开标现场递交/接收投标文件时间:2024年3月21日上午8:30-9:30(北京时间)。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投标人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2.本项目招标公告、更正公告及中标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刊登。3.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开立增值税普通发票。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4.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4.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4.3政府采购鼓励节能、环保产品4.4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4.5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5.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大郊亭支行开户名: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账号:0200048419200210659行号:102100004847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单大华路1号联系方式:李小鹏010-5811505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东路通用时代中心C座联系方式:张曌明,李子豪电话:010-81168235、81168223,电子邮箱:zhangzhaoming@cmc.gt.cn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曌明,李子豪项目联系电话:010-81168235、8116822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投标资料表第一部分投标资料表(本表是对本章第三部分的补充和修改,表格中的条款号与第三部分中的条款编号对应。若与第三部分有矛盾,以本表内容为准。)投标人须知条款号内容1.1采购人:即:采购单位、招标人、委托方、甲方、买方。投标人:即:投标单位、投标机构、供应商、服务商、乙方、卖方。代理机构:即: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即:采购文件8.1投标文件应包括:所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其他需补充的文件和资料。若对招标文件有负偏离(即:不符点),则必须在偏离表中详细列出。若中标人以未在偏离表中列出的负偏离为由,不按招标要求签约,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中标单位或另行采购。▲9.1报价要求(不符合下述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1)投标货币:人民币(2)报价范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选择报价:不接受(4)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能超过预算金额。对于进口产品,投标人负责办理所有进口手续,(如需要)应自行申请办理所有进口许可批件,并承担进口环节的所有费用(含各种税费、商检费、仓储费、装卸费、监管费、清关费、手续费等)。采购人不负责申请办理任何进口手续和批件,也不在中标价外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9.2交货/服务地点:采购人地点或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即项目现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10.1投标人应满足如下资格要求,并按要求提供资格文件:(一)投标人应符合如下规定,按要求提供资格文件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1.1合格的投标函(原件)1.2合格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需提供投标人近3个月内任何一个月为被授权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若为第三方代缴的情形,需同时提供投标人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和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被授权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缴纳社保证明材料需体现被授投标人须知条款号内容权人姓名、缴纳社保公司名称。法人(自然人除外)投标时,需提供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自身签署全部相关文件的除外。其他组织(自然人除外)投标时,需提供合格的负责人授权书(原件),负责人自身签署全部相关文件的除外。(“负责人”指投标人注册文件中规定的负责人)。1.3合格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函(原件)1.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1.5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文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例如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前述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应清晰可辨)。1.6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以开标日期计算,投标人近六个月内任何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单据的复印件,和近六个月内任何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单据的复印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1.7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或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开标前三个月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清晰复印件)。1.8“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结果承诺投标人应承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不能是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能是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仍在处罚期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9投标人应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投标人须知条款号内容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10廉洁承诺书(原件)1.11进口产品制造商授权书投标人代理进口产品厂商投标时,需提供:(1.11.1)当产品国内总代理或涵盖北京的区域经销商直接参与投标时,需提供制造商对该代理的授权书的复印件(原件备查),若为外文,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11.2)除上述第(1.11.1)条情况外,投标人需提供产品制造商或涵盖北京区域的经销商(包括国内总代理)针对本项目为投标人出具的制造商授权书原件(应符合第三章中格式的要求),和从所投产品的制造商至该区域经销商的各级相关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证明该区域经销商出具的授权书的有效性,若为外文,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注1.上述为投标人出具授权书的区域经销商自身获得的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应至少包括本年度,且至少应涵盖北京地区,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无截止日期的授权将被视为已包括了本年度;无地域限制的授权将被视为已包括了北京地区。注2.制造商或其已注册的分支机构和公司出具的文件都被视为是制造商出具的文件。注3.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应立即提供从所投产品的制造商至该区域经销商的各级相关授权文件委托方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查证。1.12若所投产品属于用于临床的医疗器械:(1.12.1)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时,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不适用的情况除外)(1.12.2)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时,需提供与所投产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投标人针对医疗器械项目的投标,不能超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凭证等证件规定的范围。(不适用的情况除外)(1.12.3)若所投产品属于辐射或射线类产品或材料,需提供投标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不适用的情况除外);针对本项目的投标不能超出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二)投标人应符合如下规定,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1投标人不是联合体。2.2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投标人须知条款号内容10.2对合同分包的其他规定:不接受合同分包。11.1▲(一)所投货物/服务应满足如下要求,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1)若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则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对于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备案凭证复印件。(不适用的情况除外)(2)若所投产品属于国产医疗器械,需提供制造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不适用的情况除外)(二)所投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节能环保的规定。若所投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采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在政府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规定的产品。(不适用的情况除外)(三)投标人应提供技术支持资料以证明其对重要技术指标的应答。技术支持资料应是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由有关政府部门/检测机构合法出具的文件(报告)。如上述资料之间存在不一致的,以有关政府部门或检测机构合法出具的文件或报告为准。当技术应答与技术支持材料有矛盾时,以技术支持材料为准。若对重要技术要求的应答无技术支持资料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不予承认,并可认为该应答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由此产生的评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四)投标人可提供同等于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和服务。▲12.1投标有效期:不少于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自然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为无效投标)▲12.2投标保证金金额:3.2226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不少于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自然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注: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大郊亭支行开户名: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账号:0200048419200210659行号:10210000484712.3▲投标保证金须采用以下形式:以采购代理机构为受益人的有效电汇(必须在开标前汇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且显账;如开标时未被采购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确认到账,将被视为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或银行担保函;但不接受以现金形式作为投标保证金。以汇款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账户转出。任何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开出的保函,都将被视为不合格的投标保证金。该投标将被拒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为无效投标)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4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6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8.7如果在合同条款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8.8合同通用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包装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10.装运标记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收货人2)合同号3)发货标记(唛头)4)收货人编号5)目的港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毛重/净重(用kg表示)8)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匆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11.装运条件11.1参见合同专用条款11.2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12.发货通知12.1参见合同专用条款13.交货和单据13.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参见合同专用条款13.2EXW、FOB、FCA、CIF、CIP、DD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现行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解释。13.3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14.保险14.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14.2由卖方负责保险并自负风险和费用。15.运输15.1参见合同专用条款16.伴随服务16.1卖方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及“合同条款资料表1.4.2款”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6.2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16.3卖方应提供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7.备件17.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7.2卖方应按照合同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8.保证18.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18.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参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18.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缺陷。18.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参见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8.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9.索赔19.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保修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保修期。4)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20.价格20.1价格条件参见合同专用条款21.变更指令21.1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地点;4)卖方提供的服务。21.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22.合同修改22.1除了合同通用条款第21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23.转让23.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4.分包24.1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4.2分包必须符合合同通用条款第3条的规定。25.卖方履约延误25.1卖方应按照合同概述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25.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5.3除了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通用条款25.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6.误期赔偿费26.1除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7条的规定终止合同,卖方应立即退回买方已支付的对应合同款。27.违约终止合同27.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5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27.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7.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8.不可抗力28.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28.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9.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30.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30.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30.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31.争端的解决31.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北京市东城法院或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解决。32.合同语言32.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33.适用法律33.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34.通知34.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达。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34.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35.税35.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36.合同生效及其它36.1本合同应在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36.2如果本合同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36.3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其它经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文件附件4担保函格式(适用于履约保证金保函)开具日期:致:(买方名称)号合同履约保函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日就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出具保函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并以此约定如下: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他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4.本保函在从开具之日起,至【买方签署合格的仪器设备安装验收报告后年内】完全有效。谨启出具保函银行名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签字人签名公章(注解:投标人可根据银行的担保函格式调整上述内容,但不能有实质性偏离)第五章技术/服务要求(投标人须针对下述要求逐一对应应答)第一部分技术要求1.一般性指标1.1总体要求为人血清基质,应适用于目前常用的各类分析仪。1.2包装★2ml/瓶,冻干质控品。瓶子材料为棕色玻璃或惰性塑料。1.3一般要求1.3.1质控品应满足室间质量评价的基本要求。1.3.2质控品中HIVI、HIVII抗体、乙肝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或其它相应可能被感染因素应为阴性(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1.3.3添加剂及调制物添加物和调制物的数量应尽可能少。所有添加剂和调制物均应有文件记录,且应在合理水平。2.技术参数2.1质控品数量和浓度:2.1.1质控品共53200瓶,分为5320套;每套10个批号的样本,分成5个浓度组,每组含2个样本;#2.1.2质控品浓度水平须满足浓度范围表,且10个批号的样本中任意2个批号间的任一分析物的浓度不得相同。2.2稳定性#质控品到货后,2-8℃保存,可稳定至2025年6月;冻干样本复溶后:2-8℃可稳定7天,-20℃可稳定4周;2.3均匀性#2.3.1瓶间装样均匀性:方差检验无显著性差异(P>0.05)或者CV#2.3.2瓶间浓度均匀性:方差检验无显著性差异(P>0.05)或者CV2.4包装规格瓶标签以及泡沫外包装供货方按照采购方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作;供货方不得自行在质控品标签和外包装上加印公司名称等要求以外的任何信息,包装费用由供货方承担。3.售后服务3.1提供质控品说明书。3.2有指定的专业服务人员提供售后服务。3.3提供质控品供货方案4.交货时间和地点★乙方应在2024年4月25日前按规定数量以及包装要求准备好质控品,并运送至采购方指定地址。脂类质控品浓度范围项目单位组1组2组3组4组5每组样品数TCmmol/L3.5~4.84.8~6.16.1~7.47.4~8.78.7~102TGmmol/L1~2.22.2~3.43.4~4.64.6~5.85.8~72HDL-Cmmol/L0.6~0.90.9~1.21.2~1.41.4~1.71.7~22LDL-Cmmol/L1.7~2.62.6~3.43.4~4.34.3~5.15.1~62Lp(a)mg/L80~144144~208208~272272~336336~4002Apo-A1g/L0.01~0.60.6~1.11.1~1.71.7~2.22.2~2.82Apo-Bg/L0.6~0.880.88~1.161.16~1.441.44~1.721.72~22第二部分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要求1、提供7*24小时专线电话客户服务。2、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接到采购人电话,及时为采购人替换问题产品,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要求不得超过6小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脂类室间质量评价质控品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