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安情报室、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实验实训中心、应急管理实训中心改造工程 天棚喷刷涂料中标结果公示(山西警察学院2024)


一、项目编号:1499002024BCS00106
二、项目名称:山西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室、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实验实训中心、应急管理实训中心改造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山西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室、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实验实训中心、应急管理实训中心改造工程
本项目为山西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室、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实验实训中心、应急管理实训中心改造工程,项目包含铲除涂料面、楼地面龙骨及饰面拆除、防静电活动地板、墙面喷刷涂料、天棚喷刷涂料等。
1


报价:986520.93(元)
中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长风街705号2幢2层0204号
91140100MA0H4CQ45G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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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山西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室、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实验实训中心、应急管理实训中心改造工程
山西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室、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实验实训中心、应急管理实训中心改造工程
铲除涂料面、楼地面龙骨及饰面拆除、防静电活动地板、墙面喷刷涂料、天棚喷刷涂料等。
45日历天
魏江锋
晋2142007200909794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贾艳梅,刘霞,张志强(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79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89.32分。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山西警察学院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清东路西北坊段799号
联系方式:0351-295366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招神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绿地外滩中心A座15层
联系方式:183351386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磊
电 话:18335138677

附件信息:

山西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室、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实验实训中心、应急管理实训中心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20240315.docx346.6K

中小企业声明函320.6K

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项目编号:1499002024BCS00106项目名称:山西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室、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实验实训中心、应急管理实训中心改造工程采购人:山西警察学院代理机构:中招神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4磋商须知前附表4一、总则13二、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2三、竞争性磋商文件25四、磋商响应文件26五、磋商响应32六、开标33七、评审34八、采购结果确认与公告36九、采购代理服务费31十、合同签订和履约担保31十一、其他事项说明32第三章采购内容32第四章合同40合同主要条款(以最终签订为准)40工程质量保修书45建设工程廉洁协议书67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69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72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75一、资格文件部分格式75二、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格式97三、报价文件部分格式117第六章评审办法121一、总则121二、评审程序121三、评分标准100四、其他评审事项规定13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      山西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室、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实验实训中心、应急管理实训中心改造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使用响应文件编制工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于2024-03-28 09: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499002024BCS001062.项目名称:山西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室、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实验实训中心、应急管理实训中心改造工程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1005059.50元。5.最高限价:1005059.50元。6.采购需求:本项目为山西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室、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实验实训中心、应急管理实训中心改造工程,项目包含铲除涂料面、楼地面龙骨及饰面拆除、防静电活动地板、墙面喷刷涂料、天棚喷刷涂料等。7.计划工期:45日历天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与参加本次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②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书,且未担任其它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书,且未担任其它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允许联合体。7.本项目(是/否)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是,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03-18至2024-03-2223:59:59(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线上获取(下载):00:00~12:00,12:00~23:59(北京时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3.方式:电子交易4.售价:免费领取备注:未按规定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质疑、投诉将不予受理。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1.截止时间:2024-03-2809:00:00(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2.电子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响应文件开启1.时间:2024-03-2809:00:00(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无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山西警察学院地址:太原市清徐县清东路西北坊段799号联系人:贠老师联系方式:0351-295366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招神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绿地外滩中心A座15层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徐磊、王梓凝、崔杰电话:0351-7070830(转811)、18335138677、151351322884.平台客服电话:95763、0351-7731616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磋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内容说明或要求1.2.1项目名称山西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室、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实验实训中心、应急管理实训中心改造工程1.2.2项目编号1499002024BCS001061.2.3采购内容见第三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清单1.2.44.5.2最高限价最高限价:1005059.50元。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2.5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6采购人单位名称:山西警察学院 地址:太原市清徐县清东路西北坊段799号联系人:贠老师电话:0351-29536621.2.7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名称:中招神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绿地外滩中心A座15层 联系人:徐磊、王梓凝、崔杰 电话:0351-7070830(转811)、18335138677、151351322881.2.8交易方式电子交易1.2.9电子交易平台山西省政府采购网1.2.10计划工期45日历天1.3.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3.2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1.5.8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山西省财政厅1.7.1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不允许联合体1.8.1进口产品磋商响应不允许进口产品1.11.1现场考察不组织1.12.1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1.14是否具有行业特殊情况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1.15.2分包不允许分包1.17磋商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函或银行转账1.采用投标保函:投标保函应当是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2.银行转账:采用基本账户银行转账,响应文件中需附响应保证金转账凭证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单位名称:中招神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账 号:68120154800000275行 号:310161000110(请注明工程名称及标段)请务必在汇款单位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注明项目名称(可简称)或项目编号,否则,您的汇款我公司财务将无法确认,未能及时退还您的投标保证金。2.1支持本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项目只允许中国境内工程供应商参加2.5.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定向采购)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重复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价格优惠政策。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2.5.2创新产品和服务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是否包含使用《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内产品。□是否2.5.3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所属行业为:建筑业。2.5.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价格优惠政策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1-2.10是否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是(详见第二章第2.1、2.2、2.3、2.4、2.5、2.6、2.7、2.8、2.9、2.10款相关规定)3.2.1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止时间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4.1.1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格式“.jmbs”)4.2.2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完整的《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个部分组成。一、资格文件:以下★内容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资格审查作不通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评审程序):★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2)以下内容提供一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即可(格式见第五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与采购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格式见第五章)★1-2以下为“符合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扫描件):(1)资质证书。(2)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具有有效的项目经理安全考核B证。(4)磋商响应供应商出具的拟派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声明函:加盖电子印章。★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规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及监狱企业的规定已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说明(格式见第五章);★1-4联合体声明(如项目要求的情况下,格式见第五章)★1-5保证金的交纳情况要求提交保证金的项目:银行转账方式需提交保证金交纳回单或回执扫描件;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形式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回执单扫描件。不要求提交保证金的项目:不审核此项内容,不需提供证明材料。二、商务文件(带★内容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商务审查作不通过处理,不得进入评审程序,其余部分为技术打分内容):★(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见第五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公司员工签署及参加磋商响应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此授权书)(格式见第五章);★(3)节能、环保产品、商品包装承诺书(格式见第五章) (4)磋商响应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格式见第五章); (5)拟派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格式见第五章); (6)商务技术偏离表(格式见第五章); (7)施工组织设计; a.施工组织方案; b.施工进度计划方案; c.施工质量、控制方案;d.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 e.技术人员配备情况;f.创新产品和服务(如本项目涉及); g.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h.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i.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j.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其它辅助说明资料。(8)主要材料品牌表(格式见第五章)(9)其他资料(格式自拟)三、《报价文件》组成内容,以下★内容文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商务审查作不通过处理。★(1)响应函;★(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格式自拟)。4.3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本项目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实行电子交易(在线投标响应)。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电子交易应当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1份)。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将予以拒收并提示。4.4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形式电子签章。按《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和《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签署(电子签章)。4.6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自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内保持有效,否则磋商响应无效。4.7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办法供应商传输递交至“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1.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5.2.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5.3.1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将予以拒收。(2)因不可抗因素导致业务执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磋商;系统不能及时恢复正常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封标,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或重新进行磋商。因供应商自身线路故障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上传或按时解密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3)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磋商响应文件。提示:供应商传输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应是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要求编制并加密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6.1.1磋商时间同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6.1.2磋商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6.2.2磋商邀请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组织开标、开启磋商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6.3.1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在线发出“磋商响应文件解密”通知,启动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程序;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在解密通知发出后30分钟内自行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的,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备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磋商响应文件。7.7.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 评审方法》7.7.2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存档与使用(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凡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一律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中任何一方存在“被拒绝情形”的视同联合体存在“被拒绝情形”。8.1.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确认)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递交的《评审报告》,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流程见第二章第8.1.1款规定。8.2.1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签发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9.1.1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80%向成交供应商计取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价为计算基数收取。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本条款。10.1.1合同签订时间期限《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成交供应商应持《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0.2.1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 1.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3.00%10.3.1合同款支付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10.3.2质量保证金无10.3.3施工用水电费无10.4预付款担保无11.1.1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晋财购[2018]41号)文件规定,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无须提供财产抵质押,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信用担保向银行贷款,解决在政府采购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供应商可登陆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政府采购融资平台栏目了解相关信息。11.2.1重要提醒(1)磋商响应供应商应仔细对照磋商须知条款阅读本表,如本表与须知内容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2)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应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真实响应,采购人不接受任何不符客观事实的“响应”或者“应标”,情节严重的可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并参照“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处理;(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技术或商务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条款,不满足实质性要求条款的磋商响应无效;(4)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加粗及加下划线的条款着重提请各供应商注意,请各供应商认真查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及要求,因误读、漏读、错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5)供应商在平台需上传最后报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如下: 供应商在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后由磋商小组发起进入最后报价阶段,供应商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报价以最后报价为准,在进行最后报价时,需将PDF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附件上传,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需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签署盖章。生成的PDF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需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线上签署签章;最终报价单须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于“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线上提交。最后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在上传单价下调时注意:不可竞争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临时设施费费率、环境保护费费用费率、税率、暂列金及暂估价不下调。(6)响应文件关联:供应商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要导入对应的投标(响应)文件,并根据采购文件的资格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要求响应文件)分别进行对应的标书关联,如未按照以上要求分别进行关联的,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3.1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无。11.3.2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本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中招神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一、总则1.1、实施依据及适用范围1.1.1实施依据:本次采购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组织和实施;1.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采购、响应、磋商、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项目基本信息1.2.1项目名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2项目编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3采购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4最高限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5资金落实情况: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6采购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7采购代理机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8交易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9电子交易平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10工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类型1.3.1采购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2采购组织类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4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1.4.1合格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4.2合格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5定义1.5.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政府采购合同中的“甲方”;1.5.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的机构;1.5.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采购人和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1.5.4“磋商响应供应商”(或磋商供应商或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5.5“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是指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1.5.6“磋商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身份参加磋商响应;1.5.7“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推荐并经采购人确认的成交单位,即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乙方”;1.5.8“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9“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1.5.10“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1.5.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单位;1.5.12“项目”:是指磋商响应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1.5.13“书面形式”:是指加盖有单位公章的信函、传真、电子扫描件等;1.5.14“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有期限规定的证件在有效期内方为有效;1.5.15“制造商”:是指拥有投标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位;1.5.16“竞争性磋商文件(或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是指本文件;1.5.17“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1.5.18“实质性条款(或要求)”:是指本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标注“★”号的技术或商务条款(或要求),供应商磋商响应时应对所有“实质性条款(或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且不得出现负偏离,否则磋商响应无效;1.5.19“活页装订”:是指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就随时可以拆卸替换复原或翻阅时容易自行脱落的装订方式。1.5.20“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将会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质量标准,或会给合同中规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递交了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产生不公平影响的。1.5.21“细微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非实质性内容存在不完全响应或不响应。1.6磋商响应委托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单位的其他在职员工全权代表其处理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事项,但其授权代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授权(等同未提供)。1.7.1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7.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应遵守以下规定:(1)两个或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磋商;(2)两个或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响应的,在登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予以说明备注,并在资格文件中递交《联合投标协议书》,未递交《联合投标协议书》的联合体无效;(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磋商的,联合体的各成员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以及荣誉、等级证书等资信内容)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以及荣誉、等级证书等资信内容)等级;(4)联合体各方之间须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在《联合投标协议书》中指定本项目主办人,并将《联合投标协议书》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组成的一部分;本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须由主办人完成,并在《联合投标协议书》中进行说明;(5)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参加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6)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7)联合体磋商响应文件应由主办人按规定进行签章;(8)采购代理服务费可由主办人一方缴纳,也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缴纳(具体缴纳金额须在《联合投标协议书》中明确)。1.8进口产品磋商响应1.8.1是否允许进口产品磋商响应: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8.2《磋商须知前附表》未标明允许进口产品磋商的合同项(标项)一律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响应。“进口产品”系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国外品牌产品”不等于“进口产品”。1.9磋商费用1.9.1不论磋商结果如何,磋商响应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1.9.2合同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须与采购人积极配合。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本次采购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1.10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1.10.1语言文字:除专业术语、签名、盖章、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与本次采购工作有关的所有材料、来往函电语言均应使用中文,专业术语、名称应附有中文注释。仅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材料视同未提供。1.10.2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视同未响应。1.11现场考察1.11.1现场考察时间、地点、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1.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统一现场考察的,采购人将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统一开放现场场地以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此外其他任何时间采购人不再统一安排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工作(特殊情形除外);1.11.3供应商应自行前往规定的地点参加现场考察,因参加现场考察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1.4现场考察过程中,供应商应注意考察安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1.5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2磋商前答疑会1.12.1磋商前答疑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2.2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2.3供应商应在答疑会时间的2日前,以书面形式将需要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代理机构在会议期间澄清;1.12.4不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或磋商前答疑会完成后的其他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章第3.2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提疑”、第3.3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更正)”相关规定对供应商所提问题进行澄清答复。1.13关联供应商投标限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1.1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磋商响应供应商均作资格无效处理。1.13.2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均作无效处理:(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6)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7)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1.13.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作无效处理。1.14特殊供应商投标规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获得法人授权后,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允许其独立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是否具有行业特殊情况,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5转包、分包1.15.1转包:不允许。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实质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15.2分包: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5.3《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声明允许分包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包。磋商响应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1.16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1.16.1询问: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可以就某一事项向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书面“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询问”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规定不予答复的内容除外。1.16.2质疑: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磋商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当面递交纸质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出具《供应商询问/质疑告知函》,并连同磋商供应商的询问函或质疑函资料一并移交给采购人。磋商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除采购需求)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时限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处理和答复。磋商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磋商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时限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处理和答复。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1.16.2.1上述所指“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出;(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1.16.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递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按照第一部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的格式进行提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上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16.2.3供应商认可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程序中启用的调查和重新评审等程序,在该程序操作过程未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不得再提出异议;1.16.2.4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件一式三份),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即通过质疑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即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能够证明供应商的诉求成立的必要材料);1.16.3投诉: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1.1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是否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交保证金,及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交的保证金金额及相关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7.1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项目保证金。1.17.2保证金提交方式(一)银行转账形式磋商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前将本项目的保证金从自己的基本存款账户交纳到磋商文件指定存款账户。(二)电子保函形式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前通过“政采云”平台,根据系统相关要求在线进行办理。(三)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形式1.17.3未按上述各项要求足额提交保证金或担保金额未达到保证金金额要求的,其响应文件无效。1.17.4保证金的退还(1)磋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磋商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但因磋商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3)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4)退还方式(一)银行转账形式:采购代理机构原路退还项目保证金(二)电子保函形式:采购代理机构原路退还电子保函(三)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形式:需供应商当面至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领取票据/保函。(5)因重大变故采购人取消采购任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终止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供应商已交纳的保证金。1.1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17.6供应商账户发生变更的情形供应商账户变更导致保证金不能按照来款账户信息退还的,由供应商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银行开户文件复印件等)办理退还。1.18其他说明1.18.1磋商响应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磋商响应供应商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磋商响应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项目实施人员可以为其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组织资格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时,属于磋商响应供应商母公司(总机构)或者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同一总机构下属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得作为该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信文件予以确认或审查通过。1.18.2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其磋商响应无效,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结果无效,并须依照相关规定双倍赔偿给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1.18.3磋商响应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1.18.4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涉及的产品品牌或型号为建议性要求或档次选择要求或为代替部分技术指标描述,磋商响应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参加磋商,但所投产品应当具有相等或更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指标、性能、档次,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1.18.5磋商响应供应商对所响应项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部进行响应。1.18.6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如有描述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适用于每个供应商。1.18.7响应文件的响应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准确。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1.18.8供应商须对所提供产品、方案、技术、服务等拥有合法的占有和处置权,并对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可能侵权行为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供应商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采购人所有。二、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1支持本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是否允许中国境外工程供应商参加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2.2.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2.2.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如遇调整,按最新清单执行)。2.2.3本次采购需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规定的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的,必须符合要求,并提供承诺书,未提供承诺书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2.2.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如遇调整,按最新清单执行)。2.2.5本次采购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但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实施优先采购,并提供承诺书,未承诺书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2.2.6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2.2.7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为准(如遇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为准)。2.3正版软件及信息安全产品政府采购政策:(1)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供应商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2)本项目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2.4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封面及对应页,实行优先采购。2.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5.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5.2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5.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2.5.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本项目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一定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5.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5.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6支持监狱企业发展2.6.1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监狱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6.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7促进残疾人就业2.7.1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7.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2.8创新产品、创新服务2.8.1磋商响应供应商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项目涉及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评审加分。2.8.2磋商响应供应商投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施工设计”中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2.9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磋商响应供应商需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函,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格式见第五章),未提供承诺书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2.10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2.10.1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市场供给情况和相关产业升级发展方向等,结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动态更新《基本要求》,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2.10.2供应商须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鼓励供应商提供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证或者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满足《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三、竞争性磋商文件3.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3.第三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4.第四章合同;5.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6.第六章评审办法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如有,另册)。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提疑3.2.1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2.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清单、图纸中有前后不一致或不清楚或有误的内容,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3.2.3详细内容参考“1.16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有关说明”。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更正)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更正公告,并以网上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已登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3.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有约束力;当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与澄清、修改的内容就同一事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3.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影响到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相关规定顺延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使之满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3.3.4供应商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修改(更正)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书面回执;未递交书面回执的视同已经收到相应的澄清、修改(更正)文件。3.3.5供应商对收到的澄清、修改(更正)文件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同时在书面回执中加注说明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疑问内容应加盖单位公章、写明日期;3.3.6任何口头形式的答复、说明均不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3.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磋商响应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本章节第1.16.2款规定执行。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四、磋商响应文件4.1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4.1.1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格式“.jmbs”)。4.2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4.2.1完整的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个部分组成(以下统称“磋商响应文件”)。4.2.2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组成第一部分:《资格文件》组成内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资格审查作不通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评审程序。)★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2)以下内容提供一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即可(格式见第五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与采购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格式见第五章)★1-2“符合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扫描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规定的证明文件:(格式见第五章);提示和说明: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及监狱企业的规定已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说明(格式见第五章);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如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如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1-4联合体声明(如项目要求的情况下,格式见第五章)★1-5保证金的交纳情况: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组成内容,带★内容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商务审查作不通过处理,不得进入评审程序。★(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见第五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公司员工签署及参加磋商响应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此授权书)(格式见第五章);★(3)节能、环保产品、商品包装承诺书(格式见第五章)(4)磋商响应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格式见第五章);(5)拟派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格式见第五章);(6)商务技术偏离表(格式见第五章);(7)施工组织设计;a.施工组织方案;b.施工进度计划方案;c.施工质量、控制方案;d.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e.技术人员配备情况;f.创新产品和服务(如本项目涉及)。g.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h.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简历表;i.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j.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其它辅助说明资料。(8)主要材料品牌表(格式见第五章)(9)其他资料(格式自拟)第三部分:《报价文件》组成内容,以下★内容文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商务审查作不通过处理:★(1)响应函;★(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格式自拟)。注:以上目录是编制响应文件的基本格式要求,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细化。4.3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4.3.1本项目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实行电子交易(在线磋商响应)。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电子交易应当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将予以拒收。4.3.2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章节第4.2.2款规定的内容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磋商响应文件。4.3.3本文件《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应按照格式进行编制(格式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还需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根据要求进行签章,否则视为未提供;参与磋商过程中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所上传的其他资料包括澄清说明、磋商响应、最终报价,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需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签署盖章。本章节《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没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可自拟格式。4.3.4上传至“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的响应文件(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封面加盖电子印章后,响应文件中相关声明、承诺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例如:各类资格资质证书、业绩材料、许可材料、荣誉证书、产品注册登记材料、产品检测材料、验收材料等)均视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以及磋商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加盖公章处,必须在“盖章”、“印章”、“公章”“签章”等处盖电子印章。4.3.5本章节第4.2.2款内容中标注“★”的内容为必须提供的内容,未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4.3.6《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4.3.7《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响应供应商负责。4.3.8磋商响应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节第4.2.2款“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组成”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没有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是磋商响应供应商的风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4.4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4.4.1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形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4.2《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应按《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规定和《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签署,应签章而未签章的材料视为未提供。请各供应商详细查阅本章节第4.3款“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规定(磋商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须由自然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同时提供自然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未提供)。4.5磋商报价4.5.1磋商报价应按《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的相关报价格式填写;4.5.2本项目最高限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5.3《磋商响应文件》针对每个标项每一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选择报价的磋商响应(作无效标处理);4.5.5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保证,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作任何落标解释。4.5.6★本次磋商报价为含税人民币价。4.5.7磋商报价为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4.5.8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磋商响应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4.5.9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施工图中所列的施工技术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均应包括在磋商报价中。上述要求凡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由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考虑,采购人不单独列项支付;4.5.10最后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在上传单价时注意:不可竞争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临时设施费费率、环境保护费费用费率、税率、暂列金及暂估价不下调。4.5.1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4.5.12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4.5.13除非本磋商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4.5.14本项目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如有)及工作联系函的要求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要求计量并提供的,供应商在提疑截止时间前同样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如有)及工作联系函按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对工程量及列项的完整性进行复核。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及项目中不合理或缺漏项部分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采购人将以磋商文件补充文件或答疑文件的形式书面给以解答和修订。采购人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提供的图纸(如有)、联系函即作为本工程报价的依据,各供应商须严格按照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任何偏离工程量清单的响应报价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6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4.6.1《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4.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磋商响应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协商过程以书面形式进行;4.6.3磋商响应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能修改《磋商响应文件》;4.6.4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其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履行完毕止;4.6.5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强行撤回(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上报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4.7“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五、磋商响应5.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5.1.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5.2磋商地点5.2.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5.3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5.3.1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见《磋商须知前附表》。5.4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5.4.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补充或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已传输递交的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重新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传输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将予以拒收。5.4.2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5.5磋商响应文件的备选方案5.5.1磋商响应供应商不得递交任何的磋商响应备选(替代)方案,否则作无效标处理。5.5.2与“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不是磋商响应备选(替代)方案。5.6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处理5.6.1到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若某个标项成功解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1)不再进行开标,将本标项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2)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六、开标6.1磋商时间、地点6.1.1磋商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6.2磋商组织与邀请6.2.1磋商准备:本项目磋商现场活动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准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落实,磋商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磋商现场由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主持。6.2.2磋商邀请: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组织开标、开启磋商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6.2.3磋商响应文件开启顺序: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6.2.4供应商对磋商过程和磋商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供应商未参加磋商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6.3开标流程(两阶段)6.3.1开标流程: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各磋商响应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解密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磋商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已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的,按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处理办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公布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情况(磋商响应文件成功解密的供应商名单等信息);(4)开启标书信息(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标书信息开启后,首先由磋商小组依法对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情况。资格审查结束后进入商务技术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的,项目不再进行评审。(5)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在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磋商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通过山西政府采购业务执行系统向磋商供应商提出电子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函,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按照山西政府采购业务执行系统格式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电子印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6)磋商小组对资格性、符合性、报价合理性评审后,公布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7)经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向各磋商响应供应商发出最后报价通知,由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填写最后报价(签章和上传要求需按前附表11.2.1),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将作无效报价处理,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已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若因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导致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允许供应商退出磋商。(9)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0)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6.3.2特殊情况说明(1)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如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2)磋商过程中需要相关当事人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材料将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若因“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技术问题无法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邮件、传真等形式予以确认。七、评审7.1评审工作的组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7.2磋商小组的组建7.2.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7.2.2评审专家从省级或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采购结果公告前保密。7.3磋商小组的职责7.3.1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资格、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7.4评审原则7.4.1评审原则:磋商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7.4.2评审工作将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事先已列明的内容进行(如现场方案讲解、演示、样品等)。7.5评审意见的争议处理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7.6评委纪律磋商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的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私下与磋商响应供应商接触,不得出现政府采购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7.7评审方法和标准7.7.1评审方法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7.7.2标书信息开启后,磋商小组首先依法对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情况。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与使用:见《磋商须知前附表》;7.7.3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详细评审方法和标准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八、采购结果确认与公告8.1采购结果确认(确定成交供应商)8.1.1采购结果确认(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递交的《评审报告》,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依法确认采购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流程如下:(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2)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3)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磋商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8.1.2采购代理机构不对评审结果做任何解释。8.2采购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签发8.2.1采购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签发:见《磋商须知前附表》;8.2.2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8.2.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8.3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磋商响应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本章节第1.16.2款规定,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9.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收费标准的80%计取,以成交价为计算基数收取。十、合同签订和履约担保10.1签订合同10.1.1合同签订时间期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1.2成交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线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0.1.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其失信行为上报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处理。10.1.4原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0.2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10.2.1履约担保递交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应递交而未递交履约担保的,合同款不予支付、合同验收不予通过。10.2.2采购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成交供应商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成交供应商还须按以下约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1)采购人已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了合同款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合同款,并向采购人支付等额违约金;(2)采购人还未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10.2.3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按约定退还。10.3合同款支付方式等10.3.1合同款支付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3.2质量保证金: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3.3施工用水电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4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十一、其他事项说明11.1政府采购信用融资11.1.1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相关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2重要提醒11.2.1磋商重要提醒: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3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11.3.1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采购内容工程概况:本项目为山西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室、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实验实训中心、应急管理实训中心改造工程,项目包含铲除涂料面、楼地面龙骨及饰面拆除、防静电活动地板、墙面喷刷涂料、天棚喷刷涂料等。计划工期:45日历天施工地点:太原市清徐县清东路西北坊段799号山西警察学院工程质量:合格第四章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以最终签订为准)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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