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人民政府2024)
一、项目编号:HCZC2024-C2-270162-GXRY
二、项目名称:所略乡彩乡村浪都至百好产业道路项目建设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报价:2697661.05(元)
广西雄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79-5号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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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所略乡彩乡村浪都至百好产业道路项目建设工程
所略乡彩乡村浪都至百好产业道路项目建设工程
新建浪都至百好产业道路硬化5.92km,路基宽4.5米,路面宽3.5米,碎石垫层厚10cm,硬化厚度15cm,培路肩,新建φ0.8m钢筋砼管涵16处。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
工期180日历天
杨正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证,桂245131549217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韦盛强,黄小丽,韦康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工程招标代理费取中标价作为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其费率为:100万元以下--1.0%;100~500万元--0.7%;即: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捌拾肆元整(21884.00元)。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1884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睿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或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人民政府)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2、查询公告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gxzfcg.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河池)(http://ggzy.jgswj.gxzf.gov.cn/hcggzy)3、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89.33分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人民政府
地 址: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人民政府大院
联系方式:0778-61800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睿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2-4号铜鼓园写字楼3楼
联系方式:0778-22119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恩松
电 话:0778-2211981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258.8K
附件:[磋商文件]-所略乡彩乡村浪都至百好产业道路项目建设工程-锁.doc1.2M
3、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附件:如属中小微型企业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如下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人民政府(单位名称)的所略乡彩乡村浪都至百好产业道路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所略乡彩乡村浪都至百好产业道路项目建设工程(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广西雄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70人,营业收入为4376万元,资产总额为1419万元¹,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所略乡彩乡村浪都至百好产业道路项目建设工程(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广西雄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70人,营业收入为4376万元,资产总额为141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广西雄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03月30日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所略乡彩乡村浪都至百好产业道路项目建设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HCZC2024-C2-270162-GXRY采购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人民政府采购代理单位:广西睿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03月目录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一章磋商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6一、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二、磋商须知9(一)总则10(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0(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1(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4(五)磋商与评标14(六)签订合同19(七)其他事项20第二章合同条款21第三章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72第四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75第五章磋商原则和定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031.广西睿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所略乡彩乡村浪都至百好产业道路项目建设工程3.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所略乡彩乡村浪都至百好产业道路项目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04月01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3.1.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CZC2024-C2-270162-GXRY项目名称:所略乡彩乡村浪都至百好产业道路项目建设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2699101.96元。最高限价:2699101.96元。采购需求:新建浪都至百好产业道路硬化5.92km,路基宽4.5米,路面宽3.5米,碎石垫层厚10cm,硬化厚度15cm,培路肩,新建φ0.8m钢筋砼管涵16处。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合同履行期限:工期180日历天;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3.2.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项目经理:具备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本项目不接受未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竞标。3.3.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方式: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模块获取的采购文件制作,供应商需根据本项目编号进一步前往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模块下载采购文件。售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图纸等材料不收取费用。3.4.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4月01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申请人需要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必须用数字证书CA锁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3.5.五、开启时间:2024年04月01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开标。3.6.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7.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2.网上公告媒体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gxzfcg.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河池)(http://ggzy.jgswj.gxzf.gov.cn/hcggzy)3.在线竞标响应(电子竞标)说明3.7.(1)本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竞标响应(电子竞标),供应商需要先安装“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编制并加密的响应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3.8.“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广西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http://zfcg.gxzf.gov.cn/);电子竞标具体操作流程可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中下载;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竞标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400-881-7190。3.9.(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竞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3.10.(3)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3.11.(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代理机构发起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已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供应商,必须在此时间段内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正常解密的,请及时联系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与项目归属监督部门备案后告知供应商通过邮件传输递交电子备份文件,通过邮件传输递交电子备份文件也必须在发起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完成,逾期未完成传输的,拒收其响应文件。3.12.(5)请各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认真填写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项目开标当天联系人要保持电话畅通,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响应文件无法正常解密、电子备份文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传输递交、无法正常谈判(磋商)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13.(6)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标项目,无需供应商来开标现场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授权委托代理人可以不用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截标)会。3.14.注:能够处理异常解密、递交电子备份文件的前提,是供应商已上传了标书且未能按时正常解密标书;系统生成标书时,生成两份,一份是投标用的标书,一份是备份标书;提供的备份标书要跟上传的电子标书是同一份,否则系统也不支持进行异常解密。3.15.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人民政府地址: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人民政府大院联系方式:0778-618003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西睿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2-4号铜鼓园写字楼3楼联系方式:0778-221198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恩松电话:0778-22119814.监督部门:巴马瑶族自治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778-62217335.交易服务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部)联系电话:0778-62164822024年03月20日第一章磋商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3.16.一、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 内 容 规 定11.项目名称:所略乡彩乡村浪都至百好产业道路项目建设工程;2.项目编号:HCZC2024-C2-270162-GXRY;3.建设地点: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彩乡村浪都至百好;4.预算金额:2699101.96元;5.最高限价:2699101.96元;6.采购需求:新建浪都至百好产业道路硬化5.92km,路基宽4.5米,路面宽3.5米,碎石垫层厚10cm,硬化厚度15cm,培路肩,新建φ0.8m钢筋砼管涵16处。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7.合同履行期限(工期要求):工期180日历天;8.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2合同名称:所略乡彩乡村浪都至百好产业道路项目建设工程合同;3资金来源:中央巩固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资金; 4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项目经理:具备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本项目不接受未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竞标。5磋商有效期:磋商截止日后30天内。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以下两个部分1、价格文件组成内容:(1)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必须提供)(2)磋商报价文件;(必须提供)(3)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2、商务技术文件组成内容:(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2)供应商经第三方审计的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账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审计报告)复印件或投标截止之日前三个月内投标人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仅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作为其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3)磋商供应商近三个月以来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包括无纳税记录或零报税)的证明(新成立的且不足一个月的企业按实际提供),证明材料可以是:银行已缴纳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第三方有效的相关业务托缴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或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4)磋商供应商近三个月以来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新成立的且不足一个月的企业按实际提供),证明材料可以是:银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或第三方有效的相关业务托缴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必须提供)(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7)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必须提供)(8)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承诺书;(必须提供)(9)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提供)(10)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必须提供)(11)磋商供应商递交的其他材料。(如企业信誉、业绩证明等)注:以上材料注有“必须提供”的,则必须提供同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且要求字迹清晰,否则磋商无效。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04月01日11时00分整;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供应商必须在此时间段内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9磋商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04月01日11时00分整截标后(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标项目,无需供应商来开标现场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授权委托代理人可以不用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截标)会。代理机构将电话通知供应商进行磋商等相关事宜。10磋商小组组成:3人。11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2招标代理费由成交人支付。根据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单位签订的本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单位。本工程招标代理费取中标价作为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其费率为:100万元以下--1.0%;100~500万元--0.7%;500~1000万元--0.55%;1000-5000万元--0.35%。1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劳动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14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睿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2-4号铜鼓园写字楼三楼联 系 人:陈恩松 电 话:0778-221198115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贰佰陆拾玖万玖仟壹佰零壹元玖角陆分(2699101.96元);有效报价范围为小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的磋商报价,且经磋商小组审定不存在严重不平衡、不合理、不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磋商报价。磋商报价超出有效报价范围,作废标处理。注: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即为最高投标限价。16本项目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做无效竞标处理)。17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18在线竞标响应(电子竞标)说明(1)本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竞标响应(电子竞标),供应商需要先安装“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编制并加密的响应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广西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http://zfcg.gxzf.gov.cn/);电子竞标具体操作流程可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下载;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竞标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400-881-7190。(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竞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3)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代理机构发起解密通知后 30 分钟内,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已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供应商,必须在此时间段内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正常解密的,请及时联系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与项目归属监督部门备案后告知供应商通过邮件传输递交电子备份文件,通过邮件传输递交电子备份文件也必须在发起解密通知后 30 分钟内完成,逾期未完成传输的,拒收其响应文件。(5)请各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认真填写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项目开标当天联系人要保持电话畅通,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响应文件无法正常解密、电子备份文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传输递交、无法正常谈判(磋商)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标项目,无需供应商来开标现场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授权委托代理人可以不用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截标)会。注:能够处理异常解密、递交电子备份文件的前提,是供应商已上传了标书且未能按时正常解密标书;系统生成标书时,生成两份,一份是投标用的标书,一份是备份标书;提供的备份标书要跟上传的电子标书是同一份,否则系统也不支持进行异常解密。3.17.二、磋商须知1.总则1、工程说明1.1本采购工程的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所述。1.2本采购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办理相关手续,现通过竞争性磋商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3.17.1.2、采购范围及工期2.1本采购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2.2本采购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3、资金来源3.1本采购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磋商单位资格要求4.1本采购项目的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3.17.2.5、磋商费用5.1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次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5.2磋商供应商应自行勘察施工现场,勘察现场的费用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5.3磋商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采购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采购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3.17.3.(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磋商须知及前附表;(2)合同条款;(3)合同文件格式;(4)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5)磋商响应文件格式;(6)磋商原则和定标办法;6.2除6.1内容外,采购人按本须知第7条和第8条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磋商供应商起约束作用。6.3磋商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仔细审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2日内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磋商供应商自己承担。磋商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没有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磋商有可能被拒绝。3.17.4.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任何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均应在磋商截止日(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单位或采购单位,同时认定其他澄清方式为无效。采购代理单位将以更改通知形式网上公布予以答复。3.17.5.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采购代理单位对可以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以更改通知形式网上公布通知所有竞争性磋商文件收受人。修改内容距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不足5日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3.17.6.(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9.磋商响应文件编写注意事项9.1供应商应根据“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指南”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9.2响应文件电子版:具体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3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9.4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及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9.5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导致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9.6电子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均采用CA签章,并根据“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指南”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7CA签章上关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信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线下【签好字然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的格式】或【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使用C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亦可。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未按要求签字的,提供的材料视为无效。9.8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9.9响应文件(包含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其中电子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的均采用CA签章。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专门标注的某关联点,并要求供应商在电子竞标系统中作出竞标响应的,如供应商未对关联点进行响应或者在响应文件其它内容进行描述,造成电子评审不能查询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10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如果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磋商专家有权判定为无效磋商。10.磋商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0.1“磋商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响应文件。10.2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往来的与磋商有关的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3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代理单位所有来往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10.4磋商响应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11.1.磋商响应文件由以下价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组成,供应商应该自编目录及页码。(1)价格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2)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11.2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采取实名制,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与磋商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符的,视为转包,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3.17.7.12、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2.1磋商响应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磋商供应商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当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3.磋商报价13.1本工程磋商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报价。13.2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单价包干。磋商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13.3供应商所填报的各项材料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供应商在报价时应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和自己的承受能力。13.4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另行结算。13.5凡设计图纸已指明的工程或完成图纸所示工程所必不可少的附属工程、相关工程、衔接与后续工程所需的费用,磋商单位应计入项目的报价中。13.6承包人的临时占地(含预制厂、料厂、拌和站、借弃土场、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及所有临时性占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造成承包人临时占地的租用费增加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磋商价中自行考虑。13.7供应商的报价均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13.8供应商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3.9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必须以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报价表的格式编制,不得以总价下浮的方式做报价,否则作无效磋商处理。供应商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并按时递交报价文件,报价高于采购人采购控制价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3.10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存在不完整、压边、覆盖或模糊不清以致关键信息无法辨认的,磋商小组有权认定该材料无效。14.磋商有效期14.1磋商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磋商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磋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15.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及签名、盖章要求15.1响应文件应按“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5.2供应商应按本响应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格式和顺序编制并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5.3响应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5.4字迹潦草(签名不得使用草书或艺术字)、表达不清、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磋商响应文件,评委有权判定为无效的磋商响应文件。15.5本项目实行电子竞标,供应商应准备电子响应文件、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两类:15.6电子响应文件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指南》,指南可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下载。15.7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系上传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响应文件电子版,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15.8▲响应文件启用顺序和效力:响应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响应文件、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全部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均已按时解密的,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如果某位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的,其电子响应文件为无效,启用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供应商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仅递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磋商无效。16.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3.17.8.(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7.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3.17.9.18.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8.1所有响应文件应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上传递交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18.2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关说明18.2.1供应商进行电子竞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18.2.2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后,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若供应商未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8.2.3如有特殊情况,本项目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约束。19.磋商截止时间19.1磋商供应商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磋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单位,由采购代理单位工作人员签收,凡逾期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19.2采购代理单位可以按本须知规定以补充通知方式,酌情延长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单位与磋商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期以前拥有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磋商截止期。19.3采购代理单位在磋商截止期以后收到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予以拒绝,并原封退给磋商供应商。3.17.10.20、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20.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21.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及撤回21.1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3.17.11.(五)磋商与评标3.17.12.22.磋商22.1磋商时间及地点:按须知前附表规定。22.2供应商参加磋商需要携带的材料:按须知前附表规定。22.3磋商小组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电子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供应商未在通知的时间内参加磋商的,或未提交书面说明退出磋商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应答文件和最后报价的,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磋商。22.4最后报价22.4.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除本章第22.4.4条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必须重新采购。最终报价时评审专家组长在广西政府采购云系统上开启最终报价程序,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接到系统短息提醒或代理电话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因此各供应商必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并按时递交最终报价文件【最终报价不得以总价报价或总价下浮的方式(最终报价与首次报价的总价及投标报价表完全一致除外,但在最终报价时必须写明清楚)】;如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有变动的,则必须重新提交以投标报价表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最终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22.4.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22.4.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2.4.4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2.4.5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22.4.6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22.4.7最终响应文件的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21条的规定修正。22.4.8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1)供应商不确认的(全流程电子化评标采取在线确认);(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22.4.9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22.4.10供应商出现最后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或者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时,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2.4.11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22.5评审与比较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2.5.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2.5.2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22.5.3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22.5.4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22.4.4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2.5.5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2.5.6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23.评标23.1本项目的评标采用封闭方式评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2磋商小组成员组成:共3人;23.3本项目超出招标控制价的磋商最终报价为无效报价;23.4参与磋商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透露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23.5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如果有力图影响评标结果或干扰磋商秩序的行为,磋商小组成员有权判定其磋商无效。23.6无效竞标条款:磋商响应文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评审中按照无效竞标处理(1)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密封;(2)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签字;(3)磋商供应商未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5)磋商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6)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7)磋商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8)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真实;(9)磋商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的;(10)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3.7废止条款采购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予以废止:⑴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⑵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⑶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4.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或说明24.1磋商小组成员有权要求磋商供应商就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24.2磋商供应商的澄清或说明函是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4.3磋商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5.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25.1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采购项目的评审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用的评定标准为: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报价分高低顺序推荐(得分高者排序靠前),报价分相同的,按照技术标得分高低顺序推荐(得分高者排序靠前)。25.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6.成交公告26.1采购代理单位于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人,采购代理单位当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本项目指定媒体上公示成交结果,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单位可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26.2成交人应自收到成交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手续,如不按期办理领取手续,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成交人所投相应标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并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人。26.3采购代理单位不退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27.质疑及投诉27.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材料及程序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提出,采购代理单位电话:0778-2211981。质疑人或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事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如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质疑或投诉的,视为无效质疑或无效投诉,不予受理。27.2采购代理单位将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有效时间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27.3供应商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在对采购代理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3.17.13.(六)签订合同28.合同授予标准28.1采购单位将合同授予评委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实质性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供应商。28.2成交单位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施工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按成交候选人排序顺序依次与下一家候选人签订施工合同,依此类推。29.签订合同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采购单位与成交单位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及磋商响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若由于采购单位原因不与成交单位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磋商保证金的两倍赔偿成交单位。若由于成交单位原因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成交单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磋商保证金的两倍赔偿采购单位。30.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和分包,若发现将立即取消合同资格。3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银行保函、现金、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2%交纳。磋商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7日内向采购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需要向采购人出示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底单或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的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3.17.14.(七)其他事项32.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由成交人支付。根据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单位签订的本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单位。本工程招标代理费取中标价作为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其费率为:100万元以下--1.0%;100~500万元--0.7%;500~1000万元--0.55%;1000-5000万元--0.35%。33.解释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参照国际惯例编制,解释权属本采购代理单位。34.通讯地址所有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的函电请按下列通讯地址联系:联系人:陈恩松电话:0778-2211981通讯地址:广西睿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金城江区金城中路2-4号铜鼓园写字楼3楼)4.第二章合同条款4.14.2.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由供应商自行到书店购买通运输部网站下载。4.3.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1.1.1.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采购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9目: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成交通知书;(3)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磋商函和成交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第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1.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4.1.分包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磋商响应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2.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3.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4.3.6项、第4.3.7项: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4.3.联合体本款补充第4.4.4项: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4.6.5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第4.10.1项细化为:①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2项细化为: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4.11.3项: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①如果在招标阶段,采购人在图纸中直接指定了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且作为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依据,则采购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规定进行调整。(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第4.12款、第4.13款:4.12.磋商响应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磋商响应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2.3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8.测量放线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第9.2.5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1项: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9.4.7项~第9.4.11项: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1.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2.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3.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4.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本条补充第10.3款、第10.4款:10.3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开工和交工11.1开工第11.1.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本条补充第11.7款: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13.1.4项、第13.1.5项: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2.1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10项:13.2.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13.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13.2.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13.2.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13.2.8.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13.2.9.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13.2.10.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13.5.1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第13.6.1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本条补充第14.4款: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15.3.4项: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5.5.2项约定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17.1.预付款17.2.1.预付款:中标合同价款的30%。17.2.217.2.3.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17.2.4.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当月开始起扣,每次抵扣的比例为每次进度款付款金额的30%,直至扣完预付款为止。17.2.工程进度付款(1)在施工合同已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施工单位支付中标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当月开始起扣,每次抵扣的比例为每次进度款付款金额的30%,直至扣完预付款为止)。(2)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审定后(结算审定价以自治县财政审核的审核结论为准),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2.质量保证金第17.4.1项、第17.4.2项细化为:17.2.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17.2.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3.交工结算17.3.1.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17.3.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7.4.最终结清17.4.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7.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8.交工验收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验收第18.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18.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18.3.7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第19.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第20.4.2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3.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第21.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1.发包人违约22.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5)目细化为:(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1.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本项细化为: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3.争议的解决24.3.争议评审第24.3.1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24.4款、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3.0.1.1.1.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采购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4.3.0.1.1.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磋商函附录中的数据(供供应商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 包 人: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人民政府(地址: 邮政编码: 21.1.2.6监 理 人:地址: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5%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后14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工程(单项工程)开工7天前9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元/天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5%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0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0%签约合同价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10%或增加收益的10%给予奖励1416.1合同期内不调价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5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中标合同价款的30% 。16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钢材、水泥、沥青、砂、石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0%。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签约合同价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0.4‰/天2017.4.1质量保证金金额: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21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2份22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2份23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是25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619.7(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2.5‰28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3‰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巴马县仲裁委员会4.3.0.1.1.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采购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3)增加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合同约定做好对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路工程发[2014]300号)要求(注:文件内容附后)、《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1号)、《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要求。各供应商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格式见第八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承诺函。(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加强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交通通畅、合同履行等管理。(5)(增加)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检查、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有义务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b.发包人和监理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的供货合同。c.对项目使用的原有道路的维护和管理,以确保正常通行。d.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队伍或施工引起周边群众等群体性上访事件e.承包人应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及时报告处理结果。4.1.11(增加)承包人响应“美丽广西·清洁乡村”行动1、承包人应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党组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美丽广西·清洁乡村”交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党宣[2013]15号)精神,响应号召,以清洁公路、清洁水路、清洁运输为目标,大力实施交通运输尤其是农村交通运输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为群众创造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交通运输环境及服务,以实现“生态环境美、文明风尚美、平安和谐美”的“三美交通”。2、具体要求:在建公路项目要文明施工,严格实行驻地建设标准化,强化施工路段的环境整治,施工车辆要避免扬尘洒漏,避免对原有公路的破坏,做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作;旧路改建项目要保证施工期间维持良好通车秩序;承包人应高度重视,有义务积极配合并委派专人参加“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的相关活动。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增加)4.6.6项目经理、总工每月驻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22天,因故需离开工地应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许可,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每月驻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26天,除非经业主、监理工程师同意,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在原条款末增加: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承包人违反下述规定的,业主将中止其任何款项的支付。(1)凡不在业主指定银行开户的承包人,业主将不对其支付任何款项。(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每个承包人只能在一个银行开立一个结算帐户,不允许多头开户。业主按合同条款规定对承包人支付的款项,只对合同规定的法人或者法人代表的授权代理人支付,不对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或经批准的分包人直接支付(合同有专项规定者除外)。(3)在合同执行期间,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公路审计部门有权不定期检查或审计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收支情况,承包人必须严格财经纪律,确保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收支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工程实际成本,承包人及项目经理部必须接受业主或业主委托部门的监督和检查。(4)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购买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材料、施工机械设备、配件及支付人工工资等,在使用和购买前须签订好合同,并于使用和购买前报业主一份原件备案。(5)在合同执行期间,为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承包人在收到业主支付的款项后,须向业主提供资金使用计划,详细说明资金使用流向,经业主批准并在业主的监督下使用,必须优先支付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其次是材料价款以及工程建设直接的成本。(6)根据《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业主有权监督承包人对其雇员的工资发放,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至承包人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或向发包人提供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省区范围内)商业银行出具同等金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作为支付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保证。有关要求如下:a.承包人应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为5000万元×2%+(A-5000万元)×1.5%,其中A为承包人的中标价(结算价)。当A小于5000万元时,按2%存入。b.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施工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施工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经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从该施工单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中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包、转包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实施分包、转包的施工单位按照上述办法承担工资支付责任。c.已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必须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补缴存已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7)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1号)要求,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每个工人确定有效工资个人账户。(8)业主将在每次对承包人进行计量支付时,将计量应付款的6%作为工人工资划入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由承包人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9)承包人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至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及时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和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10)承包人应当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由业主对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业主支付的计量支付款,承包人首先应支付民工工资,并做好记录备案。(11)其它未尽事宜按《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1号)、《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7.3场外交通(增加)7.3.3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当施工期间,因施工原因造成原有道路暂时堵塞时,承包人必须与交通和***门协商,采取足够的措施引导、疏通交通。但不管何种原因,因其交通堵塞时间均不能超过60分钟。若堵塞交通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按22.1款等相关条款处理,同时监理人可指令采取任何措施疏通,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3.4承包人应加强文明施工,保障道路通畅的管理(1)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应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有关文明施工,保障畅通的规定组织施工,对出现的交通堵塞无条件地采取措施进行疏通。(2)对于旧路改建工程项目:破坏旧路必须作出交通维持与恢复路面通行条件方案并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与项目建设办公室的书面批准,未经批准进行旧路开挖与填筑的,项目建设办公室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并由承包人恢复原良好的通车条件,并需承担一切费用;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材料或占道施工影响交通;路基、路面施工应避免出现晴天扬尘,雨天打滑影响安全与交通和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现象;维持交通的路基施工应保证表面平整,行车通畅。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5条款末增加:如业主或监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承包人用于危险路段、有安全隐患路段施工安全防护的设施和用具(含交通标志牌、安全危险告知牌、安全隐患告知牌等)不齐全或缺乏,并且承包人没有按规定及时添置安放,则业主为承包人添置的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含交通标志牌、安全危险告知牌、安全隐患告知牌等)所花费的费用,以及业主对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由业主在承包人合同价中计量扣除。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7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绘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对本项目而言,指发生烈度7度(含7度)以上地震、龙卷风、施工场地受淹超过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指明的设计洪水水位引起的延误的情况。(增加)11.8其它进度要求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努力实现均衡组织施工的目标。a旧路改建工程或施工影响原有道路交通的,应根据施工必须保证交通通畅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妥当的施工方法,避免在雨季破坏旧路利用新路基维持交通,对破坏旧路的路段应及时安排路面施工,确保不影响道路交通畅通。b路面碎石材料的采备应与路基施工进度同步,以保证路面施工进度。c桥梁、主要涵洞、高大支挡结构、旧路改建(破坏旧路路面)的路面等关键工程及分项应有独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确保落实。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增加内容:(1)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分项施工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项目质量管理责任人(施工作业管理专业工程师、试验、测量、质检工程师、总工、项目经理及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和质量管理举报电话;(2)认真执行三检制度:施工作业管理的专业工程师在测量、试验工程师配合下完成施工自检并作施工记录(工艺及原材料使用等);质检工程师在测量、试验工程师配合下加强中间质量检测,严格控制工序质量,及时完成工序、分项完工检验并提交质量检验记录,收集工序、分项资料与检验申请经项目总工签认后报送监理工程师。试验、测量工程师根据施工质检需要完成试验与测量作业并及时交检验结果报告专业工程师、质检工程师。为保证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必须做到“三个到位”、“三个同时”,即:质量管理人员到位,检测工具到位,记录表格到位;施工作业与专业工程师质量检查、检验同时,承包人质量检验工程师、监理的检验与施工作业同时,检查、检验与记录同时。(3)质量管理记录的原始记录包括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记录、检验记录及验收记录,地基、基础、填挖交界碾压,墙台背回填等隐蔽工程应摄像或照相作为现场记录保存。(4)加强对质量通病的预防与治理,减少工程质量隐患。(5)质量管理目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6)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努力实现均衡组织施工的目标。a旧路改建工程或施工影响原有道路交通的,应根据施工必须保证交通通畅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妥当的施工方法,避免在雨季破坏旧路利用新路基维持交通,对破坏旧路的路段应及时安排路面施工,确保不影响道路交通畅通。b路面碎石材料的采备至少应与路基施工进度同步。c桥梁、主要涵洞、高大支挡结构、旧路改建(破坏旧路路面)的路面等关键工程及分项应有独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确保落实。(7)承包人应加强文明施工,保障道路通畅的管理a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应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文明施工,保障畅通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对出现的交通堵塞无条件地采取措施进行疏通。b旧路改建工程项目(i)破坏旧路必须作出交通维持与恢复路面通行条件方案并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批准,未经批准进行旧路开挖与填筑的,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并由承包人恢复原良好的通车条件,并需承担一切费用。(ii)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材料或占道施工影响交通。路基、路面施工应避免出现晴天扬尘,雨天打滑影响安全与交通和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现象。维持交通的路基施工应保证表面平整,保证通畅。(8)承包人应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业主对承包人履行责任有权进行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认真履行责任,执行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增加)13.5.1项补充:隐蔽部位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影像相片等书面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否则不应给予计量。15.3变更(增加)15.3.5设计变更涉及到隐蔽工程的工程变更报告除附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必须附上变更项目工程照片。17.2预付款:中标合同价款的30%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17.4.1项后补充:承包人也可选择递交银行保函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担保。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的要求:a、担保金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b、一次性全额开具;c、出具质量保证金保函的银行: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银行的全国性的地市级分行(支行)及以上级别银行,且开具前须报发包人核准;d、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与内容(附件十)。如承包人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时未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或所提交的保函不符合上述的各点要求之一,发包人视承包人选择按进度计量额的10%扣缴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无需另外通知承包人。开具该保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一直有效。缺陷责任期满,质量保证金保函原件不予退还承包人,可由发包人出具一份失效证明。18.9竣工文件(增加)工程竣工文件的立卷归档按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广西公路网项目公路工程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及验收实施细则(修订)》(桂路工程发[2014]316号)执行。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增加内容: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其中: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位被保险人的最低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附加意外伤害险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每标段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险费按合同价(不含该保险费)的3‰计列。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保险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基建项目建设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在保险范围上覆盖所有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含农民工)。保险期限为自施工队伍进场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时止。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15日,承包人必须按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以及其他需要投保的保险的保险合同。20.4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的名义联名投保,最低投保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保险费由供应商在清单中报价,业主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发票在合同清单第三者险报价限额内进行计量支付。22.1承包人违约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按22.1.2对承包人违约进行处理外,发包人还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3)按原条款。增加以下条款:(4)除工程主体、关健性工作以外的其他部分和工作允许分包,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私自将工程中除工程主体、关健性工作以外的其他部分和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承包人应在限期内改正。若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改正,发包人可书面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私自分包项目的施工,由发包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5)有以下行为的,可对承包人处以以下的违约金。a.由于承包人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同类事件第一次被监理工程师、业主工作指令整改的处2000元/次;第二次出现指令整改的处5000元/次;多次重复出现被责令整改的处10000元/次。b.在指令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同一事件被第二次及以上责令整改的处10000元/次。(6)有22.1.1.(1)款行为的,一经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或合同规定认定,业主将责令承包人纠正,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责任,并处以履约保证金20%的违约金。(7)有22.1.1.(3)款行为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工作指令,按本条(4)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8)有22.1.1.(5)款行为的,除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外,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工作指令,按本款(4)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9)有22.1.1.(7)款行为的,可对承包人处以以下的违约金。a.未按规定开工的,可处以5000元/天的业主延期损失偿金。b.未按指令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可处以1000元/天的业主延期损失偿金。c.路面碎石材料采备没有达到计划进度,按月检查处10000元/月。d.未按均衡组织施工要求组织施工的,处每项5000元/月次。(10)有22.1.1.(8)款行为或以下行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可对承包人处以下的违约金。a.承包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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