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改扩建项目监理中标结果公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2024)
项目名称:
杭州师范大学附属仓前实验中学改扩建项目监理
项目代码:
2302-330110-04-01-838240
招标人:
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
代理机构:
名称:建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向往街1008号乐富海邦园M座
地址:
联系人:屠海峰
联系人:高锋
电话:15858168881
电话:18758896970
标段(包)名称:
杭州师范大学附属仓前实验中学改扩建项目监理
标段(包)编号:
A3301100140520664001212
中标人:
合同价款:
工期(或服务期、交货期):
质量承诺:
项目负责人:
浙江之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22.989万元
600日历天另加保修期
合格
朱志春
签约时间:
2024年02月29日
合同期限:
600
行政监督机构: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
0571-89163765
合同备案意见:
符合
相关附件:
【24003-杭州师范大学附属仓前实验中学改扩建项目监理合同.pdf】
直播地址:
直播类型:开标
直播时间:2024-02-20 09:30:00 — 2024-02-20 12:00:00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监理人(全称):浙江之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杭州师范大学附属仓前实验中学改扩建项目监理;2.工程地点: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3.工程规模:拟建设杭州师范大学附属仓前实验中学改扩建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1428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9984平方米,不计容架空层面积35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3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地下室、架空层、报告厅、图书馆、专业教室、室内训练场等。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本项目投资估算8786万元,工程概算7652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朱志春,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3002634。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壹佰贰拾贰万玖仟捌佰玖拾元整元整(¥1229890元)1.监理酬金:¥1229890元。本次监理招标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报价以工程概算7652万元为基础进行计算。实际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根据所监理范围内施工中标价总和为基数进行结算,以工程中标价63586658元为基数进行计算,即监理服务费为壹佰零伍万壹仟捌佰肆拾伍元整(¥1051845元)(优惠下浮比例(中标价/最高限价的费率,即0.888)同投标文件一致不变)。如服务期延长,监理服务费不作调整。实际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根据工程的结算审核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结合{2007]670号文件计算得实际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在八折基础上按优惠下浮比例(中标价/最高限价的费率,即0.888)进行结算。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调整,也与项目投资调整无关。2.相关服务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各阶段服务酬金、检测费用、咨询费用等。六、期限1.监理期限:600日历天另加保修期。从工程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服务期延长,监理服务费不作调整。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4年02月日。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订立地点: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23.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陆份,乙方执陆份。(以下无正文)监理人:委托人:税号:住所:住所:邮政编码::平高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黄果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2(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3(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书面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5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9、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10、对工程的各工序进行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并进行抽检,严格对隐蔽工程的现场监督、检查验收及竣工验收(实行旁站制度),并签字认可;11、对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进行质量监理,检查其规格、性能、重量、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等;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编制主材及设备的供货计划,确保供货及时到位;12、定期检查和监督承包商,及时建立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对质量保证的资料进行审查;13、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程竣工时,向业主和质监部门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4、监督承包商严格按图施工,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权对承包商不符合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范要求的工序作出要求整改、返工的指令;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程及设计文件的施工行为,经与业主协商同意后,有权作出暂停施工的指令;15、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或有质量疑问的材料作出替换,进行试验、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16、监督承包商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线及红线外建(构)筑物进行保护;17、协助业主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督促承包商实施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18、帮助承包商采取科学的组织方法,充分利用时间和空间,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以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19、协助业主参加审核工程预算和决算;20、根据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费用条款,协助业主核算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应付工程款金额,并交业主审定;21、协助业主审核设计变更,施工联系单及发生的费用;22、定期主持工程例会,配合业主召开各种协调会议,对有关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问题,提出监理意见;23、定期向业主提供工程监理报告(周报、月报或阶段报告),定期编制监理简报;24、不得将受托的事项委托给第三人,如个别业务需委托第三人完成的,需经业主同意,但监理方对此业务负全部责任;25、检查施工单位成立安全文明生产领导小组落实情况;1226、对施工现场人员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教育;27、检查施工现场特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8、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状况及文明、卫生情况;29、落实施工单位用电、消防及工棚安全设置到位情况;30、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抓好人员、设备及工程本身的安全;3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平面布置完善合理,材料堆放整齐;3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杭州市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33、监理人员持证上岗;34、工程实施期间使工程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35、督促并落实施工承包商的防汛措施和应急方案;36、监理工程师必须督促施工承包商及时完成施工资料,并在工程完工时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文件原件及电子文件(经相关部门盖章后以pdf扫描件形式刻录在光盘中),具体形式按城建档案馆、各专项验收及竣工决算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留存发包人部分需胶装。37、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这些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签复,以避免业主为此而额外承担风险;38、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按照质量监督机构和业主的要求完成自身的监理资料,并在完工后30天内,提供业主完整的并装订成册的监理资料一份,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文件和会议纪要(含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各项指令及联系单)、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以及监理抽检或监理主持验收的各类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隐蔽工程和其他重要的质量部位的资料,及由施工单位提供或检查的有关工程竣工技术资料。39、监理工程师必须努力使以上所有资料均经过质量监督机构的审查,并得以通过。这些技术资料还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且使接收单位接收,若不合格而被退还,业主将对监理和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2.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本工程设计文件;勘测成果;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2、建设部现行《工程建设监理规范》;3、杭州市政府令《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134、杭建工(1998)129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的规定》;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6、其他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程、条例;7、建设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及规定。8、有关现行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信息等。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在本工程施工现场设立“监理部”并授权为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本工程的监理事宜。监理人投入到本工程的监理总人数为人(见附表),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同违约。为确保监理工作正常、顺利、有序的开展,监理人员应根据施工进度和监理工作大纲的要求及时选派到位。2.3.2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更换总监代表的,委托人设2个月的考核期,考核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另行委派,其他常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的变更,也应经委托人同意,对已更换现场的监理人员同样也设2个月的考核期,考核期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另行委派,监理人应确保任何更换人选的资质不得低于相对应原人选资质条件。监理单位应按主体、装饰、收尾分阶段编制监理人员的到岗计划,并经委托人审批同意后实施,合计总人数不得低于3人。2.4履行职责2.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可以行使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授予的权利,但在行使下列权利之前必须得到委托人书面批准:1、涉及工程进度的工程暂停;2、涉及工程投资或承包合同造价变化的设计变更;3、工程分包;4、索赔的支付;5、涉及改变原设计意图或影响结构的补充图纸和指令;6、材料品牌变更。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向委托人建议更换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单位和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2.5提交报告14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一份,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监理月报一份,当月底前1日提交监理月报;各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各一份,施工前提交;旁站监理方案一份,施工前提交;见证取样送检计划一份,施工前提交;安全质量事故报告二份(如发生),在发生后1日内提交;关于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进度节点滞后问题、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的专题报告各二份(如发生),在发生后1日内提交;开工前的监理交底一份,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后的1日内提交;监理例会纪要一份,在每次监理会议召开后的2日内提交;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一套完整的监理资料。2.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现场移交。2.7监理的目标1、质量控制目标:确保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承诺的实现。2、进度控制目标:确保按施工合同工期和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的安排完成。3、投资控制目标:应按照建设单位投资的意图与招投标的造价进行投资目标控制。4、对施工招投标及合同的管理与信息管理。3.委托人的责任和权利1、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实施监理,并通知施工承包人和其他有关单位。2、提供项目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询标纪要等资料)各一份,施工图纸一份。3、负责向监理人提供合同文件规定由委托人承担监理人员的办公场所以及提供方便。4、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施工承包单位发出开工通知书。5、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提交施工图纸、派驻设计代表。6、审核监理人的签证,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7、对监理人提出的全部报告、文件或监理建议及时研究并做出答复。批复应由委托人批准的事项。8、调整处理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159、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规定,授予监理人应有的职责和权力,以确保监理人对工程实行实质性的监督管理。10、按监理合同规定按期支付监理费用。11、负责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12、及时组织或主持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13、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有权向监理人提出调整、更换监理人员:(1)监理人员的能力和力量不足以胜任所负职责;(2)监理人员不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3)监理人员的行为有损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廉洁性;(4)监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或设备、材料供应商发生合伙经营关系。(5)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管理人员食堂用餐的;住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宿舍的14、委托人(代建单位)对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每月进行考勤管理。3.1委托人代表公委托人代表为:3.2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监理方的责任和权利1、组织建立监理机构,委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授予其行使本工程监理合同范围内处理监理业务的全部权力。并保证其常驻施工现场。2、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常驻现场的监理人员。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建设批文、合同、施工规范、验收标准等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4、编制监理工作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报委托人审定。5、及时调遗监理人员、仪器和设备进入监理现场,完成监理准备工作。6、协助委托人进行各标段施工招标工作和合同条款的拟定,做好各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7、向施工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8、组织施工图纸交底,审查不涉及初步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16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及资金、物质、设备等投入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委托人批准实施。10、督促施工承包人严格按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对工程科学、规范、文明地组织施工。全面监督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定期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报告和进度报表。11、对工程的各项工序进行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抽检。严格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验收(实行旁站监理制度)12、对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其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和合格证、质保书、检验(试验)报告等。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指标或质量有疑问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提出处理意见和做出决定(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可做出暂停施工的指令)。13、提出工程质量等级意见,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质量评定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工程各个阶段的中间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14、根据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审核设计变更预算和工程结算,签发工程付款凭证。报委托人批准后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15、协调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的关系,协助处理违约事件。16、严格遵守与本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业主免于承担由于监理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17、监理单位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每月接受委托人(代建单位)的考勤管理。18、监理单位每月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进行考勤管理。19、监理单位对于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变更的资金一定要审核到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1.5%(扣除税金)同时业主有权终止合同4.1.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月到位承诺率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次,在当期监理费进度申请款中扣除。174.1.3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进场不进行检查的或不合格当合格的;不进行进场见证取样的;需要复试(验)检查的不进行复试(验)的;需要旁站不进行旁站的;不进行隐蔽验收或不合格当合格验收的;每道工序不进行验收的或不合格当合格验收的;不在法规或监理规范要求的期限内对施工单位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批)的;各专业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不进行验收的或不合格当合格验收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各项提交报告未提交的;其它未涉及的监理工作职责失职行为;以上各项违约事项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4.1.4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未按投标文件要求进场的或未履行正常的变更手续的视为违约,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人次。4.1.5监理人按监理费总价的2%递交履约担保,签订监理合同时向业主递交。本工程整体(含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等)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扣除违约赔偿金后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无息)。4.1.6如监理人未完成委托人委托的监理业务,应情扣减监理费。若由于监理人的错误或管理失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或工程延期的,监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有关赔偿标准如下:(1)发生了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监理费的1%计扣。(2)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直接损失部分监理费的10%计扣。(3)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作的,对超出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监理费用的2000元/日计扣,但最高处罚金额不超过监理费用5%的违约金。4.1.7在监理工作范围内,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人监理人员损伤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负责。属监理人自身原因造成伤害的,由监理人自行承担。4.1.8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经双方协商未果,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其中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可按第二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第二种: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未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184.3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守约方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等。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100%,汇率为:5.2支付酬金5.3.1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2.本次监理招标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报价以建安工程概算为基数进行计算,最终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经审计后的竣工结算总和(注:其中设备工程类只计设备安装费)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基数,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结合2007}670号文件计算得实际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在八折基础上按优惠下浮比例(中标价/最高限价的费率,即0.888)进行结算。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调整,也与项目投资调整无关。5.3.2支付方式:按节点支付,共分8次进行支付,桩基施工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监理费合同价的10%,当结构±0.00均施工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监理费合同价的10%,当主体工程结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监理费合同价的20%;内外墙粉刷完成外架拆除后一次性支付监理费合同价的20%;工程整体(含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等)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至监理费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备案完成后一次性支付至监理费合同价的90%,结算审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经结算审计调整后监理费用的95%,保修期满(2年)经验收合格后,确认无监理责任后一次性支付剩余监理费。委托人付款前,监理人应开具发票给委托人,作为结算依据。监理人同意,委托人在通过财政审批取得拨款后支付相应款项。监理人同意且确认,委托人不承担监理人不提供发票、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或者财政审批延期等逾期付款责任。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6.2变更19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一。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均可按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8.1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2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3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4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5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20附表:第一章、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工程名称:杭州师范大学附属仓前实验中学改扩建项目监理姓名本工程拟任岗位年龄性别专业专业年限安排上岗起止时间朱志春总监理工程师60男房屋建筑20全过程王义华质量专监(房建专业监理工程师)36男房屋建筑10全过程朱益志安全专监(安全监理工程师)39男建筑施工安全17全过程陈捷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34男机电安装4全过程严耀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30男市政公用8按需到岗温鑫涛土建监理员23男土建2全过程郡祖亮安装监理员38男安装8全过程蒋锦涛市政监理员26男市政5全过程余家伟园林绿化监理员26男市政5按需到岗金卫平造价师53男土建24按需到岗傅根喜造价师42男安装12按需到岗注:列入本表人员如要更换,需经业主单位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均属违约行为。2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改扩建项目监理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杭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