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深圳市罗湖区水贝幼儿园2024)



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YDZB2024030115(招标文件编号:YDZB2024030115)
二、项目名称: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9号2栋7楼1号
中标(成交)金额:26.6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小琴(组长)、谢晓勇、毛宝林、徐汉萍、彭诗颖(招标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399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投标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公示期内无异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质疑材料现场提交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路华丰新能源科技产业大厦1105-1106。质疑咨询电话:13760139527。
2. 公告期限:上述第七点为网站自动生成的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本公告公示期限为3个日历日,自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11日。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幼儿园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86号        
联系方式:周老师 0755-254283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路华丰新能源科技产业大厦1105-1106            
联系方式:何工 137601395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工
电 话:  13760139527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

品目
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水贝幼儿园

行政区域
罗湖区
公告时间
2024年04月09日 07:56

评审专家名单
杨小琴(组长)、谢晓勇、毛宝林、徐汉萍、彭诗颖(招标人代表)

总中标金额
¥26.6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何工

项目联系电话
13760139527

采购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水贝幼儿园

采购单位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8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周老师 0755-25428316

代理机构名称
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路华丰新能源科技产业大厦1105-110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何工 13760139527

附件:

附件1
【招标文件】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docx

附件2
评标报告.pdf

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项目编号:YDZB2024030115服务采购公开招标文件招标人:深圳市罗湖区水贝幼儿园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03月温馨提示!!!(本提示内容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一、本项目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请适当提前到达。二、投标文件应按顺序编制页码。三、请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已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签名、签署日期。四、请正确填写《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如有)。五、如投标产品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须提交相应的许可证复印件。六、投标人如需对项目提出询问或质疑,应按招标文件附件中的询问函和质疑函的格式提交。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4第二章投标资料表8第三章开标、评标、定标11第四章用户需求书22第五章合同条款26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31第七章投标人须知61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路华丰新能源科技产业大厦1105-1106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4月0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YDZB20240301152.项目名称: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28.27万元5.最高限价:28.27万元6.采购需求:标的名称数量单位简要服务需求备注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1项详见招标文件7.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总公司或分公司只允许一家投标,不允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分公司名义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的上一级公司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授权函,以及提供总、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2.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监理资质乙级(或以上)(有效期在开标时间后;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或资料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将作投标无效处理);3.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情况(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投标人资格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格式、附件”);4.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投标人资格声明函”中作出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格式、附件”);5.投标人不存在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由供应商在“投标人资格声明函”中作出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格式、附件”);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由供应商在“投标人资格声明函”中作出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格式、附件”)。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的“诚信档案”栏目以及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com.cn)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用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03月27日至2024年03月29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路华丰新能源科技产业大厦1105-11063.方式:现场购买或国内银行汇款邮购,供应商可以通过邮箱将报名资料发送至(2737839039@qq.com),并致电我司(报名联系电话:13760139527,联系人:何境春)。4.获取招标文件需提供如下资料:1.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1、2条要求;3.《投标报名登记表》(在“http://www.yedagc.com/”下载);以上资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如需邮购,请于办理汇款手续后,以邮件形式将前款有关资料、汇款单发送至邮箱(2737839039@qq.com)并致电我公司(报名联系电话:13760139527,联系人:何境春)。5.售价:每套人民币6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如采用汇款方式购买招标文件请汇至以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户名: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44201546800052511752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04月08日上午09:00~09:30。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4月08日上午09时30分,所有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迟交的投标文件将拒绝接收。3.开标时间:2024年04月08日上午09时30分,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4.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86号水贝幼儿园一楼会议室5.投标文件递交方式:(1)现场递交: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至开标地点递交投标文件;(2)邮寄递交:各投标供应商可以通过“中国邮政”、“EMS”、“顺丰快递”等快递方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及相关样品(如有)送达到开标地点,快递单上应清晰写明项目编号。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6.质疑期限: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具体要求详见第七章投标人须知21.2。七、其他补充事宜1.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及相关样品(如有)的,收件地址请填写: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86号水贝幼儿园,收件人:周老师,收件人电话:0755-25428316。2.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及相关样品(如有)的,递交时间为送达我司由我司工作人员签收的时间。3.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及相关样品(如有)的,寄错地址、逾期送达、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邮寄过程导致包装密封出现破损的,我司将拒绝接收,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我司不承担责任。4.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各供应商需盖章签署《供应商邮寄标书承诺书》,扫描件优先发送至公司邮箱(2737839039@qq.com),格式自拟。原件(无需密封)同投标文件一并邮寄至我公司。投标供应商未参加现场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5.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及相关样品(如有)所产生的运费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任何以运费到付的方式邮寄《投标文件》及相关样品(如有)的,收件人有权利拒收,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因《投标文件》及相关样品(如有)无法准时送达、丢失、损坏等结果的责任。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幼儿园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86号联系方式:周老师0755-2542831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路华丰新能源科技产业大厦1105-1106联系方式:何工1376013952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何境春电话:13760139527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03月27日第二章投标资料表说明:该资料表的条款项号是与《投标人须知》条款项号对应的条款,是对《投标人须知》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一、说明1采购人名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幼儿园资金来源100%财政性资金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路华丰新能源科技产业大厦1105-1106电话:13760139527二、招标文件3公告媒体1.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2. 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yedagc.com4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不举行。三、投标文件的编制5投标报价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6投标分项报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服务价格、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等全部税费以及履行合同所需的费用、所有风险、责任等其他一切隐含及不可预见的费用。7备选方案1)不允许有备选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2)每项报价或每种规格货物或每项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8附加条件报价不允许附加条件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9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0投标有效期90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11投标文件份数胶装成册,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文件一份。12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是指将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后的正本投标文件扫描成PDF格式后拷贝至无病毒无密码的U盘或光盘。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3质疑受理联系方式机构名称: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何境春联系电话: 13760139527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路华丰新能源科技产业大厦1105-1106五、授予合同14合同签订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15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标准和规定1、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缴费的计算基数;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相关规定计算:服务费类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3.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费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账户名称: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44201546800052511752其他说明16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17候选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供应商数量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3;中标供应商数量为: 118单独密封资料1.唱标信封:将开标一览表、电子文件一并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唱标信封”字样。第三章开标、评标、定标1.开标1.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议。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1.2.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当场退还投标文件,并与投标人办理退还手续。1.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1.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1.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1.6.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2.1.本次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单数。2.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2.2.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2.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或监事;2.2.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2.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2.2.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2.4.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2.4.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4.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2.4.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2.4.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2.4.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2.5.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6.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7.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7.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7.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7.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7.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第2.6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8.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材料证据。2.9.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标委员会的意见。2.10.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3.评标3.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3.2.评标步骤:3.2.1.资格性审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对初步被认定为资格性审查不合格的,可实行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符合性审查。3.2.2.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详见《符合性审查表》,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被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者可实行告知投标当事人,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技术、商务和价格评审。3.2.3.详细评审:3.2.3.1.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商务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具体技术、商务、价格部分的评审因素详见《综合评分表》。3.2.4.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3.2.5.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3.2.6.综合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价格得分。4.推荐中标候选人4.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4.2.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4.3.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报价较低的中标候选人获得靠前的排名。5.定标5.1.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评标报告报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项目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5.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5.3.中标人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排序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5.4.中标人被依法认定中标无效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组织采购活动。6.特别说明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6.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6.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6.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6.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6.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6.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6.2.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2.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6.2.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6.2.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6.2.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2.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6.3.废标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6.3.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6.3.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6.3.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6.3.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说明:1.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的评审内容的要求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投标人不满足《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中任何情形之一的,则其投标无效。2.技术、商务评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3.投标人应如实提交《综合评分表》要求提交的相关各类证明、资料等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资格性审查表序号评 审 内 容1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及资格证明文件齐全。符合性审查表序号评 审 内 容1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2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3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的;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和盖章的;6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或签署人有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7投标函已提交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且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8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目或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9投标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0投标文件没有出现串通投标情形的;11投标文件没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的;12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综合评分表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价格分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序号评审因素评分细则权重(%)分值(分)一价格部分(10分)1投标报价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权重备注:1、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详见《价格扣除》。2、投标报价得分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10%10二商务部分(20分)1同类项目业绩评审标准: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学校或幼儿园装修或改造施工监理类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5分,本项最高得15分。证明文件:投标人须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15%152服务网点评审标准:1.深圳供应商,或非深圳供应商但在深圳有合法注册的分公司(或售后机构)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2.外地供应商承诺:中标后设立本地经营(服务)网点的,提供承诺文件(格式自定)的,得5分;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均不得分。证明文件:1.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的必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售后机构必须同时提供售后服务合作合同及售后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得分依据,原件备查。2.若为承诺的,则提供承诺函(格式自定)。3.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评审专家无法辨认的,一律作不得分处理。5%5三技术部分(65分)1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标准: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1)具有工期保证;(2)具有实施组织;(3)具有实施措施。每满足以上任意一项要求的得1分,最高得3分。其他不得分。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评审标准如下:(1)评审为优(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加12分;(2)评审为良(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较全面具体,针对性较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加7分;(3)评审为中(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一般,针对性一般,基本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加2分;(4)评审为差(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不全面,针对性弱,不合理,可操作性弱)的,不得分。以上两项合计最高得15分。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15%152项目组织计划及质量、安全措施评审标准: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组织计划及质量、安全措施进行评审:(1)具有项目进度计划安排;(2)具有完工期、安全防护措施。每满足以上任意一项要求的得1分,最高得2分。其他不得分。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评审标准如下:(1)评审为优(项目组织计划及质量、安全措施内容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加13分;(2)评审为良(项目组织计划及质量、安全措施内容较全面具体,针对性较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加8分;(3)评审为中(项目组织计划及质量、安全措施内容一般,针对性一般,基本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加3分;(4)评审为差(项目组织计划及质量、安全措施内容不全面,针对性弱,不合理,可操作性弱)的,不得分。以上两项合计最高得15分。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15%153管理制度评审标准: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审:(1)具有项目进度管理制度与措施;(2)具有项目资料整理制度与措施;(3)具有安全性保障制度与措施。每满足以上任意一项要求的得1分,最高得3分。其他不得分。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评审标准如下:(1)评审为优(管理制度内容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加12分;(2)评审为良(管理制度内容较全面具体,针对性较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加7分;(3)评审为中(管理制度内容一般,针对性一般,基本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加2分;(4)评审为差(管理制度内容不全面,针对性弱,不合理,可操作性弱)的,不得分。以上两项合计最高得15分。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15%154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评审标准: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1.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得2分;2.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同时具备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加1分;此项最高得2分。3.具有房屋建筑施工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证的得1分,具有房屋建筑施工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的得2分;此项最高得2分。4.具有学校或幼儿园装修或改造施工监理类业绩经验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此项最高得4分。以上累计计分,最高得10分。证明文件:1.投标人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复印件及投标截止日前通过投标人购买的载有社保收缴部门公章的近三个月(截至开标日期前一个自然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保资料须至少显示缴交养老保险信息,未显示该信息的该社保资料则不符合要求)。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如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可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亦视为符合。2.业绩经验须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复印件(须显示项目负责人信息)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以上资料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的不得分。10%105拟安排项目团队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评审标准:拟安排项目团队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1.配备1名房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得1分;同时具有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和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加2分;此项最高得3分。2.配备1名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得1分;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加1分,此项最高得2分。3.配备1名造价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得1分;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加1分。此项最高得2分。4.配备1名电力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机电安装工程)得1分;同时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和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加2分。此项最高得3分。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上述证书复印件及投标截止日前通过投标人购买的载有社保收缴部门公章的近三个月(截至开标日期前一个自然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保资料须至少显示缴交养老保险信息,未显示该信息的该社保资料则不符合要求)。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如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可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亦视为符合。以上资料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的不得分。10%10四企业诚信(5分)1企业诚信评审标准: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被记入诚信档案的情形(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除外)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5%5合计100%100分价格评审1.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1.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C的扣除(C的取值为1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此部分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1.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1.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1.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4.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1.4.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1.1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1.4.2.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1.4.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1.5.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1.1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1.5.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第四章用户需求书说明:1.用户需求书中以“★”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投标无效。2.用户需求书中以“▲”标明的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或服务要求,但不作为投标无效条款。一、项目基本信息标的名称服务期限预算金额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成并验收日止(暂定五个月)。28.27万元二、项目概况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位于罗湖区贝丽南路48号,金丽豪苑住宅区鹏翔阁1-3层。项目拟对金丽豪苑鹏翔阁局部裙楼进行装修改造,改造完成后作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项目总建筑面积约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283.10m2,其中一层441.70而,二层1420.70而,三层1420.70m2,设有教室、美术室、功能室、卫生间、大型玩具区、厨房、晨检大厅等功能区。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工程、装修改造、定制固定柜、外立面改造、结构加固、强电改造、弱电智能化改造、通风空调改造、消防改造、给排水改造等。现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择优采购1家监理单位。三、服务需求1.服务范围施工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监理服务。2.服务内容(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采购方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采购方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9)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0)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1)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12)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3)在巡视、旁站和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4)经采购方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8)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中有关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数量,并报委托人;(20)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采购方。3.人员要求(1)中标方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机构,配备必要的施工测量复核等所需的仪器设备。项目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项目负责人(总监)及重要岗位监理服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正常进行。(3)中标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人员。中标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总监)时,应提前7天向采购方书面报告,经采购方同意后方可更换;中标方更换项目其他监理服务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采购方。(4)中标方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服务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5)采购方可要求中标方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机构人员。4.其他要求中标方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履行职责。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采购方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受托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采购方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中标方应协助采购方、承包人协商解决。2、当采购方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中标方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3、中标方应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采购方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采购方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中标方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采购方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采购方。5.提交报告、文件资料中标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采购方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中标方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四、商务要求1.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成并验收日止(暂定五个月)。2.服务地点:项目位于罗湖区贝丽南路48号,金丽豪苑住宅区鹏翔阁1-3层。3.项目报价:3.1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制,财政控制金额为28.27万元,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投标人报价须为全包价,应包括实施本项目所涉及的劳务、管理、利润、税金及所有风险责任支出等一切费用,高于财政控制金额的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涉及本项目投标活动的一切费用。3.2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投标前自行前往“服务地点”进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本项目的位置、情况,考虑任何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本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追加合同金额的申请将不获批准。中标后,投标人报价即作为与采购单位签订该项目合同的价格。3.3投标人应依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低于自身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如评委会有理由怀疑投标人涉嫌以低于本企业成本的价格投标,投标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给予详细成本核算并论证报价的合理性,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3.4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4.付款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5.违约责任:(1)中标方因违反合同约定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采购方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中约定。(2)中标方向采购方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采购方由此发生的费用。(3)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第五章合同条款(仅供参考,项目具体要求以招标项目需求为准)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根据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编号:)招标项目的结果公告,由单位为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规定,经(以下简称甲方)和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服务项目,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服务时间: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元,含一切税、费。本合同总价包括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荷载试验所需的设备仪器费、车辆租赁费、服务和技术费用等,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甲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支付方式:分期支付。第二条服务范围1、2、3、4、其他合同未明示的相关工作。第三条时间要求及阶段成果1、合同签订天内完成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包括工作大纲和试验细则的编制;2、3、4、第四条咨询服务资料归属1、所有提交给甲方的咨询服务文件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咨询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在提交给甲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2、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咨询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3、合同履行完毕,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保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第五条甲方的义务1、负责与本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2、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服务工作有关的资料。3、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试验成果评估报告的评审。第六条乙方的义务1、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要求按期完成本项目咨询服务工作。2、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工程进度和成桥荷载试验工作质量,并满足交通部交工验收相关标准。3、向甲方提交检测资料等各套,一套电子版文件。4、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七条甲方的权利1、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条乙方的权利1、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2、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咨询服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第九条甲方的责任1、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甲方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第十条乙方的责任1、乙方的责任期即本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2、乙方的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3、乙方对甲方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4、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第十一条人员要求1、参加本项目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2、参加本项目的试验人员的配置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书和试验服务组织实施方案一致。3、必须以直属试验人员参与本项目服务,不得使用挂靠队伍。第十二条乙方咨询服务工具要求1、乙方应配备中标项目所需的足够数量的仪器、仪表以及工具等设备。用户不需向乙方提供施工工具和仪器、仪表。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自备车辆。第十三条保密要求1、由甲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乙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乙方。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3、乙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4、乙方参加项目的有关人员均需同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第十四条验收1、下列文件的验收分为三个阶段:2、其余文件和工作由用户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用户需求直接验收。3、验收依据为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第十五条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款项。2、检测完成并提交评估报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款项。3、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款项。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办法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七条风险责任1、乙方应完全地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目,出于自身财务、技术、人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应承担全部责任。2、乙方在实施荷载试验过程中应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责,若由乙方原因发生的各种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八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可在支付合同余款中扣除合同价款千分之一。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试验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大纲要求时,应继续完善试验工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3、如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必须在甲方提出要求后7天内无条件修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4、若甲方发现乙方派出的试验服务人员或提供的试验仪器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在3天之内按要求派出人员或提供满足投标文件承诺的仪器设备,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十九条其他1、本合同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如有抵触之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2)投标文件;(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认可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行:开户行:人民币帐号:人民币帐号: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日期:日期: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包装封面参考投标文件 正本 副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投标人地址:投标文件目录(格式自拟)说明:1.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组成内容,请按顺序制作。2.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编号应为。开标一览表(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内容投标报价(人民币/元)备注小写:RMB 大写: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职务:日期:备注:2.1.所投标报价的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2.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内不得含有任何对本报价进行价格折扣的说明或资料,否则为无效投标。2.3.投标报价要求具体见第七章“投标报价”及用户需求要求。2.4.若所投产品属于定制类的非量产货物或无具体品牌型号的货物,则无需填写品牌、型号等信息,但需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予以备注。招标文件确定核心产品的,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必须填写品牌分项报价表(参考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参考文本,单位:元)序 号明细项费 用1人工费用1.1所需投入设备1.2…………合计 元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职务:日期:备注:1.1.中文大写金额用汉字,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1.2.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投标报价的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1.3.此表为《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报价明细表。1.4.投标报价确定且均未超过相应采购内容的单价最高限价的。1.5.单价投标报价要求具体见第七章“投标报价”及用户需求要求。1.6.如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应在此表中予以明确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1.7.所有价格均以人民币作为货币单位填写及计算。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投标人认为其为中小企业的应提交本函,并明确企业类型,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投标人单位名称:日期: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如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中有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时,请将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并提供,否则该部分货物视为不符合价格扣除条件。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适用)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件2: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政策适用性说明(如有)1、按照《******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等的要求,以下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我市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以下清单范围内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企业及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首页。2、进入以上清单范围的投标产品将在评标时获得竞争优势。3、2014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进行设备或工程采购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工程机械、装卸机械满足国家现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并鼓励使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2015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中选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的比例不低于30%。投标函致:我方确认收到贵方监理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作为投标人已正式授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授权人为我方签名代表,签名代表在此声明并同意:1.我们愿意遵守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自愿参加投标,并已清楚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全部责任和义务。2.我们同意本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内有效。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则直至合同生效时止,本投标始终有效并不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3.我们已经详细地阅读并完全明白了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澄清(如有)及参考文件,我们完全理解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放弃对招标文件提出不明或误解的一切权力。4.我们同意提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有关投标的一切数据或资料。5.我们理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完全理解采购代理机构拒绝迟到的任何投标和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授予中标的唯一条件。6.如果我们未对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完全同意并接受按无效投标处理。7.我们证明提交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为准确、真实、有效、完整的,绝无任何虚假、伪造或者夸大。我们在此郑重承诺: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8.如果我们提供的声明或承诺不真实,则完全同意认定为我司提供虚假材料,并同意作相应处理。如果我们的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则完全同意并接受按无效投标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我们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在法律、财务及运作上完全独立于本项目采购人、用户单位(如有)和采购代理机构。10.所有有关本次投标的函电请寄:(投标人地址)备注:1.《投标函》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否则视为无效投标。2.除投标有效期承诺的时间外,本投标函内容不得擅自删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职务:日期:电话:传真:邮编:投标人资格声明函有限公司:关于贵公司年月日发布监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公告,本公司(企业)愿意参加投标,并声明:一、本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情况。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公司(企业)如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三、对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我单位已清楚,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被有关单位确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四、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五、我单位承诺不存在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六、我单位非联合体投标,不分包、转包。本公司(企业)承诺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特此声明!备注:1.本声明函必须提供且内容不得擅自删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2.本声明函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名称:单位地址:单位公章:邮政编码:日期: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投标人地址)的(单位名称)在下面签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在此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作为我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招投标活动,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完成和售后服务,作为投标人代表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被授权人(投标人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限。本授权书自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特此声明。随附《法定代表人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日期:年月日被授权人(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面)被授权人(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反面)法定代表人证明书______________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本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本公司投标文件中标注的投标有效期相同。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营(产):兼营(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面)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反面)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地址:签发日期: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公司基本情况1.1.公司名称:电话号码:1.2.地址:传真:1.3.注册资金:经济性质:1.4.公司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1.5.营业注册执照号:1.6.公司简介文字描述:发展历程、经营规模及服务理念、技术力量、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阐述。图片描述:经营场所、主要或关键产品介绍、生产场所及工艺流程等。7.体系认证8.企业信用等级2.投标人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和国内外知名厂商出具的销售许可证明: 证书名称发证单位证书等级证书有效期我/我们声明以上所述是正确无误的,您有权进行您认为必要的所有调查,如以上数据有虚假,一经查实,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投标人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职务:日期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将按投标无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等用户需求书响应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用户需求书条款响应/偏离表序号招标文件条款描述投标人响应描述(投标人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偏离情况说明(正偏离/完全响应/负偏离)查阅/证明文件指引本项目第四章用户需求书全部内容备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用户需求书”,详细响应以上表格,“招标文件条款描述”栏填写“本项目第四章用户需求书全部内容”字样即可;“投标人响应描述”栏填写“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用户需求书的全部内容”字样即可。若响应情况优于招标要求,应对优于条款逐条作详细说明;若响应情况没有达到招标要求,应对负偏离条款逐条作详细说明。“偏离情况说明”栏中根据响应情况填写,没有达到要求的填“负偏离”,达到要求的填“完全响应”,优于要求的填“正偏离”。如招标文件有要求的,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任何一项不响应或不满足的视为负偏离。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日期: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知悉人(公章):日期:商务评分部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格式自拟)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技术评分部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格式自拟)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第七章投标人须知1.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2.定义2.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2.2.采购人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拥有一笔财政性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采购人计划将一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2.3.采购代理机构指按照规定办理名录登记并通过审核的代理机构。2.4.供应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5.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6.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3.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服务。3.3.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3.4.若所投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则投标人必须提供该产品国家强制性节能产品进行响应,并提供强制性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其他5.1.所有时间均为24小时制北京时间,所有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特别注明除外)。5.2.供应商(投标人)向我司咨询的有关项目事项,一切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司书面答复为准,其他一切形式均为个人意见,不代表本公司的意见。2.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1.1.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等。6.3.招标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招标文件共七章。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组成,内容如下: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资料表第三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四章用户需求书第五章合同文本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章投标人须知6.4.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深圳市正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所有。7.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变更)公告。7.2.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更正)的,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通知所有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更正)通知后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传真有效)予以确认,如在24小时之内无书面回函则视为同意修改内容,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7.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或修改(更正/变更)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7.4.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8.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8.1.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不举行项目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如举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则按以下规定:8.1.1.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8.1.2.供应商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可在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召开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8.2.已办理报名并成功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如不出席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视为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无任何异议。3.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的语言9.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当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或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试听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若两种语言不一致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10.投标文件的构成10.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性文件、符合性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等,编排顺序参见投标文件格式。10.2.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11.投标文件的编写11.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组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可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密封。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11.2.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11.3.如果因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11.4.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12.投标报价12.1.投标人应按照“用户需求书”中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如适用)的要求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12.2.投标分项报价应包含:12.2.1.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全部货物及服务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12.2.2.对于报价免费的内容须标明“免费”。12.3.除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2.4.除投标资料表中允许有备选方案外,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2.5.除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3.投标货币13.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4.联合体投标14.1.除非招标公告中另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招标公告中规定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则必须满足:14.1.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至(六)项规定。14.1.2.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或包组)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或包组)投标。14.1.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4.1.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4.1.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15.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5.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投标协议并注明主体方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否则,将导致其投标无效。15.2.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满足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6.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6.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6.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16.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2.除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投标人对加注星号(“★”)的实质性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货物制造商出具的证明或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导致投标无效。17.投标有效期17.1.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并与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视为无效投标。17.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8.投标文件的式样和密封18.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投标文件原则上采用A4纸制做。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的规定,同时提交电子介质的投标文件。电子介质的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电子介质的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18.2.电子文件:除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电子文件是指将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后的正本投标文件扫描成PDF格式后拷贝至无病毒无密码的U盘或光盘。18.3.投标文件密封:18.3.1.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处理。18.3.2.不足以造成投标文件可以从外包装内散出而导致投标文件泄密的,不认定为投标文件未密封。18.4.投标文件的签署:18.4.1.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且招标文件要求签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以及招标文件中明示盖公章处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盖投标人公章,副本可以用正本复印,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18.4.2.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才有效。18.5.投标文件标识18.5.1.信封或外包装上应当清楚写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组号(如有)”的字样。18.5.2.如果未按本须知上款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4.投标文件的递交19.投标文件递交19.6.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19.7.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撤销20.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20.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或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可撤销其投标。否则,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20.3.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均不予退还。21.询问、质疑、投诉21.1.询问21.1.3.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21.1.4.如采用书面形式提出询问,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询问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询问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提出询问的,询问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提交由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21.1.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21.2.质疑21.2.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1.2.2.质疑期限:21.2.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21.2.2.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损害其权益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21.2.2.3.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的,应在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21.2.3.提交要求:21.2.3.1.以书面形式(指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原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1.2.3.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21.2.3.3.质疑函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及编号、具体且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响应供应商递交质疑函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代表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1.2.3.4.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的证明材料。21.2.3.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质疑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受损害的情况说明及受损害的原因、证据内容等,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21.2.4.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第二章投标资料表。21.3.投诉21.3.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22.中标通知书22.1.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合法依据,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5.授予合同23.合同的订立23.3.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3.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3.5.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采购人应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有关部门备案。24.合同的履行24.1.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4.2.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规定备案。25.招标代理服务费26.1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26.2经依法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26.询问函、质疑函格式说明:本部分格式为投标人提交询问函、质疑函时使用,不属于投标文件格式的组成部分。1:询问函格式询问函一、询问供应商基本信息询问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询问项目基本情况询问项目的名称:询问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询问事项具体内容询问事项1: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建议:询问事项2:……签字(签章):公章:日期:2:质疑函格式质疑函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附件:质疑供应商在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对质疑点的内容作出相应的标识或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序号证明材料名称证明材料来源证明对象12……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包组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评审报告项目概况一、1、招标单位:深圳市罗湖区水贝幼儿园2、项目编号:YDZB20240301153、项目名称: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4、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6、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7、开标时间:2024年4月8日09:30:008、开标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86号水贝幼儿园一楼会议室9、评审时间:2024年4月8日09:35:0010、评审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86号水贝幼儿园一楼会议室投标情况简介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深圳市罗湖区水贝幼儿园委托,就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具体情况如下:1.本项目于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3月29且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网址包括:①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②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yedagc.com2.截至报名截止时间,共有3家投标单位响应投标。三、评审情况简介1.评审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审法:总分值为100分。其中,价格部分10分,技术部分65分,商务部分20分,企业诚信部分5分。2.投标文件初审:根据开标情况的记录,对各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初审,认为3家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均为有效标3.评审情况①资格性审查: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性审查表》内容和标准,对所有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资格性审查。详见《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②符合性审查: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符合性审查表》内容和标准,对所有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符合性审查。详见《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③价格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价格评审要求及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合格投标供应商的价格部分进行了评审,详见《投标文件报价得分表》。④技术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评审要求及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合格投标供应商的技术评审部分进行评分,详见《投标文件技术评审评分表》。4.综合得分情况根据上述评审过程的评议,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情况详见《投标文件综合得分表》。四、评审结论经过评审,评审委员会推荐以下3家供应商为候选中标供应商:序号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元)综合得分1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66,000.0094.072深圳市腾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275,000.0075.153深圳市中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68,000.0050.00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第一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报价为266,000.00元。五、备注附件1:供应商价格类型调整报表附件2:投标文件报价得分表附件3:投标文件综合得分表评审委员会签署确认:2024年4月8日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项目编号:YDZB2024030115项目名称: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评标时间:2024年4月8日序号投标单位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比例10%中小微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价格扣除比例0%失信供应商价格上浮比例10%1深圳市腾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小型企业无无2深圳市中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微型企业无无3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无无评审委员会签署确认:bin投标文件报价得分表项目名称: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名称: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名称: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名称: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名称: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项目编号:YDZB2024030115项目编号:YDZB2024030115评标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86号水贝幼儿园一楼会议室评标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86号水贝幼儿园一楼会议室评标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86号水贝幼儿园一楼会议室评标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86号水贝幼儿园一楼会议室评标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86号水贝幼儿园一楼会议室评标时间:2024年4月8日评标时间:2024年4月8日序号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政策调整后报价最低价价格权重(%)价格分1深圳市腾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275000.00247500.00241200.00109.752深圳市中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68000.00241200.00241200.001010.003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66000.00266000.00241200.00109.07备注:1、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x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备注:1、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x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备注:1、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x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备注:1、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x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备注:1、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x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备注:1、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x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备注:1、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x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评审委员会签署确认:投标文件综合得分表项目名称:罗湖区水贝幼儿园金丽豪苑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项目编号:YDZB2024030115评标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86号水贝幼儿园一楼会议室评标时间:2024年4月8日投标单位详细评审得分详细评审得分详细评审得分详细评审得分详细评审得分详细评审得分价格分总分名次投标单位专家1专家2专家3专家4专家5平均分价格分总分名次深圳市腾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666663666665.409.7575.152深圳市中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424242423240.0010.0050.003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858580859085.009.0794.071备注: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备注: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备注: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备注: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备注: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备注: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备注: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备注: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备注: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备注: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委员会签署确认: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教学点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