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项目 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中标结果公示(郑州警察学院2024)



郑州警察学院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DCZBHT-2024-2023(招标文件编号:DCZBHT-2024-2023)
二、项目名称:郑州警察学院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供应商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3号中华大厦一楼101-106、201-209、29楼
中标(成交)金额:34.65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郑州警察学院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项目
郑州警察学院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
满足采购人需求
保险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
满足采购人需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周辉、程家合、李先林(业主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和《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的规定按服务类计算。计算后不足壹万元的,按壹万元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郑州警察学院校园网》上发布。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质疑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郑州警察学院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31号        
联系方式:魏老师0371-6066636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A区1202室(经三路与纬五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张亚龙1561772753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魏老师
电 话:  0371-60666360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郑州警察学院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项目

品目
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其他保险服务

采购单位
郑州警察学院

行政区域
郑州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4月10日 15:44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周辉、程家合、李先林(业主代表)

总成交金额
¥34.65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魏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
0371-60666360

采购单位
郑州警察学院

采购单位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3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魏老师0371-60666360

代理机构名称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A区1202室(经三路与纬五路交叉口)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张亚龙15617727537

附件:

附件1
竞争性谈判文件-郑州警察学院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项目(发布稿).docx

大成咨询DACHENGZIXUN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名称:郑州警察学院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DCZBHT-2024-2023采购人:郑州警察学院代理机构: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四年三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合同格式26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29第五章采购需求42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郑州警察学院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概况郑州警察学院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A区1202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4月1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DCZBHT-2024-20232、项目名称:郑州警察学院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4、预算金额:55.000000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55.000000万元(人民币)5、采购需求:(1)服务名称:郑州警察学院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项目(2)服务范围:郑州警察学院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3)服务要求:满足采购人需求(4)服务标准:满足采购人需求(5)服务时间:同合同履行期限6、合同履行期限:保险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有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支(子或分)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3.2、信誉要求: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相关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全部或者部分股东(基金公司或者专业投资公司作为股东的除外)为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不同供应商,同一自然人在两个以上供应商任职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提供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3.4、供应商应提供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若发现供应商具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7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A区1202室)。方式:凡有意参加的潜在供应商,请携带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市经三路与纬五路交叉口广汇国贸A区1202室)领取;售价:¥300.0元(人民币)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4月1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A1213会议室(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2层)五、开启截止时间:2024年4月1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A1213会议室(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2层)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执行环保、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郑州警察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31号联系人:魏老师联系方式:0371-6066636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A区1202室(经三路与纬五路交叉口)联系人:张亚龙联系方式:15617727537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魏老师联系方式:0371-6066636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具体内容1. 1资金来源:中央资金,已落实。1.2名称:郑州警察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31号联系人:魏老师联系方式:0371-606663601.3名称: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A区1202室(经三路与纬五路交叉口)联系人:张亚龙联系方式:0371-65585907、156177275372.1项目名称:郑州警察学院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项目2.2项目编号:DCZBHT-2024-20233.1采购预算:550000.00元3.2最高限价:¥550000.00元。凡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超出“最高投标限价”(不含等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该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予进行后续评审,否决其投标。3.3采购内容及要求:郑州警察学院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3.4合同履行期限:保险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3.5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6质量及服务要求:满足采购人需求。4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有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支(子或分)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3.2、信誉要求: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相关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全部或者部分股东(基金公司或者专业投资公司作为股东的除外)为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不同供应商,同一自然人在两个以上供应商任职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提供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3.4、供应商应提供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若发现供应商具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5.1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不接受。7.1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出现事故,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2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郑州警察学院校园网》。14.1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需澄清问题的时间: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2天前。14.2采购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时间:澄清内容影响谈判响应文件编制的,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3个工作日前。14.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15.2采购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修改的时间:修改内容影响谈判响应文件编制的,在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3个工作日前。15.4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17.2报价次数:两次,第一次报价为响应文件中所填报价,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17.5是否允许多方案报价:不允许多方案报价,只允许按一个方案报价。18.1报价货币:人民币21.1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60天。22.2谈判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版:一份。纸质采购响应文件胶装成册。电子文档以U盘形式密封提交,内容为包括.doc格式文件、签字盖章后的响应文件正本的.pdf格式扫描件。23.1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分别密封装在单独的封套中,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印章。23.2谈判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字样。23.3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项目名称) 谈判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在 年 月 日 时 分 前不得开启24.1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4月10日09点30分24.2谈判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A1213会议室(郑州市经三路纬五路广汇国贸)24.3除非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达不到法定数量,否则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不予退还。26.2开启时间:2024年4月10日09点30分26.3开启地点: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A1213会议室(郑州市经三路纬五路广汇国贸)27.1谈判小组构成:3人,采购人代表1人、磋商专家2人。谈判专家确定方式:从符合相关规定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28.1资格审查标准: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有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且许可的业务范围包含责任保险业务;3.2、信誉要求: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相关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全部或者部分股东(基金公司或者专业投资公司作为股东的除外)为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不同供应商,同一自然人在两个以上供应商任职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提供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3.4、供应商应提供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若发现供应商具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8.3符合性审查标准:1.盖章或签字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2.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3.谈判响应文件无重大或不可接受的偏差;4.各轮次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未提供多方案报价;5.谈判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6.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以及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28.8评审结果按各谈判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30.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3名。33履约保证金:接到成交通知书10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价5%作为履约保证金。3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 1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A、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10%;关于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须提供完整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在价格评审时不予考虑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B、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若采购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拟供货物必须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文件将被否决;政府采购环保产品:如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政府采购环保产品,供应商拟供货物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计入打分项,该项要求不作为废标条款。C、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36.2本项目所属行业:商业服务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划分。36.3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以中标、成交金额为计算基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的规定按服务类计算,此费用由供应商综合考虑到投标总价中,不再单独报价。36.4解释权: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采购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采购阶段的规定,按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本项目采购文件未尽事宜,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36.5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本项目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支、子或分公司)参加投标。2、若供应商以分支机构、子公司、分公司或某区域中心公司参与本项目谈判活动的,其营业执照中注明的负责人对本项目所有文件的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具有同等效力。一、总则1.定义1.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用于支付采购项目合同项下的资金。1.2、采购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1.3、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采购的中介组织。1.4、供应商:是指已获得竞争性谈判文件并提交了响应文件参加谈判活动的制造商、供应商或服务商。1.5、成交人:接到并接受成交通知书,最终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1.6、响应文件:指供应商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2.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2.1、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采购项目简要说明3.1、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采购内容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4、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供应商资格要求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联合体(本项目不适用)5.1、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5.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采购活动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5.3、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5.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5.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缴纳采购活动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6.谈判费用6.1、无论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谈判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7.踏勘现场7.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7.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7.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现场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谈判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8.保密8.1、参与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9.语言文字9.1、除专用术语外,与谈判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9.2、供应商所有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采购来往的函电以及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均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10.计量单位10.1、除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计量单位。10.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知识产权11.1、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其成交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响应的知识产权,则在其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1.2、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11.3、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成果,供应商必须确保采购人拥有其合法的、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并免受任何侵权诉讼或索偿,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12.采购信息的发布12.1、与本次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媒介上发布。二、竞争性谈判文件13.竞争性谈判文件组成13.1、竞争性谈判文件用以阐明本次采购的货物要求、竞争性谈判程序和合同条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合同格式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其他: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如有)。13.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格式要求和技术规范,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14.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14.1、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需要澄清或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进行提问,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予以澄清。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的质疑。14.2、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不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并且澄清内容影响谈判响应文件编制的,供应商应在收到澄清内容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相应延长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4.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14.4、澄清内容是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15.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15.1、必要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修改。15.2、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修改,将在采购公告的同一媒介发布。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不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并且修改内容影响谈判响应文件编制的,供应商应在收到修改内容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相应延长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5.3、若供应商对修改内容仍有疑问,应在收到修改内容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提问,否则视为已接收,并同意修改或澄清内容。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的质疑。15.4、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15.5、修改内容是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三、谈判响应文件16.谈判响应文件组成16.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文件应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中所要求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响应函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三、响应文件报价表(第一次报价)四、分项报价表五、资格证明文件六、类似项目业绩(如有)七、技术偏差表八、服务方案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6.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谈判响应文件中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谈判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谈判响应文件被拒绝或无效的风险。17.报价要求17.1、供应商应以“包”为报价的基本单位。若整个需求分为若干包,则供应商可选择其中的部分或所有包报价,包内所有项目均应报价。17.2、报价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7.3、报价(含税)应是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合同条款及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等)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应涵盖除根据采购人要求的变更外,采购人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采购内容,质保期内所需的备件应包含在响应报价中。17.4、响应文件所提供总报价应包括供应商认为成交后针对完成采购文件规定的全部要求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等的全部成本、保险、税金及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及相关费用。17.5、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规定允许多方案报价外,只允许有一个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17.6、供应商各轮次总报价均不能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谈判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7.7、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对其最终报价予以修改,最终报价在竞争性谈判响应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18.报价货币18.1、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用人民币报价。18.2、供应商提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和服务应同时提供相应的CIF/CIP美元价格,该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约定采购货币产生影响。19.证明货物或服务符合采购需求的文件19.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提供的服务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9.2、在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出厂证明。(本项目不适用)19.3、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为简述货物品质、基本性能而标示的品牌或型号仅供供应商选择货物在质量、水平上的比照参考,不具有限制性。供应商可提供品质相同或优于同类产品的货物。(本项目不适用)19.4、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彩页和数据,不限于提供: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供应商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竞争性谈判文件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本项目不适用)19.5、对于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相应各项服务方案和相关资料及文件证明。20.谈判保证金20.1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文件之规定,本次竞争性谈判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交谈判保证金。21.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21.1、谈判响应文件应自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1.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原有效期到期后其谈判响应文件失效。同意延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其谈判响应文件相应延长到新的有效期。22.谈判响应文件编制22.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22.2、供应商应准备一份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目的副本及电子版,每份谈判响应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及“电子版”。副本及电子版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及电子版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谈判响应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22.3、谈判响应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的,谈判响应文件中须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2.4、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22.5、谈判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22.6、供应商须按包分别编制各包的响应文件,并按包分别提交。22.7、供应商应清楚必须直接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得竞争性谈判文件,根据从其他地方获得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制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22.8、供应商应参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制作响应文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四、谈判响应文件的提交23.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3.1、谈判响应文件密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2、谈判响应文件的封套标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3、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4、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响应文件的误交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24.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4.1、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2、谈判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不予退还。24.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25.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5.1、供应商在提交谈判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25.2、谈判结束之日至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到期之日,供应商不得实质上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否则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五、开启时间和地点26.开启方式26.1、开启与评审开始前,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进入开启与评审程序。26.2、开启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3、开启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4、响应文件应当众开启,公布供应商名称等内容,并记录在案。六、谈判与评审27.谈判小组27.1、谈判与评审工作由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按规定组建,成员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由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7.2、采购单位就竞争性谈判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28.谈判与评审28.1、资格审查谈判小组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谈判的资格。供应商信用情况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开启后进行查询。28.2、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以确定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8.3、谈判28.3.1.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要点。28.3.2.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28.3.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8.3.4.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28.3.5.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谈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8.3.6.谈判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28.4、偏差28.4.1.偏差分为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28.4.2.谈判小组将允许供应商修正其谈判响应文件中的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谈判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28.4.3.重大偏差是指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或工期)和质量标准等产生重大或不可接受的偏差,或限制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28.5、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28.5.1.谈判小组在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8.5.2.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28.5.3.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响应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28.5.4.谈判小组还需对供应商的谈判报价进行详细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打印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如果总价与单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若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28.5.5.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8.6、最终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不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其谈判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8.7、报价合理性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8.8、评审报告谈判小组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4)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9.保密及其他注意事项29.1、评审是谈判工作的重要环节,评审工作在谈判小组内独立进行。29.2、谈判小组将遵照规定的评审办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29.3、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不得向谈判小组成员询问评审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否则其谈判响应文件可能被否决。29.4、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后直至授予供应商合同,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29.5、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凡与评审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审情况扩散出评审人员之外。29.6、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采购活动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七、成交结果30.确定成交供应商30.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报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竞争性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0.2、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31.评审结果的公示3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采购公告的同一媒介公布成交结果。公示期1个工作日。31.2、供应商若对评审结果有疑问,可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但须对质疑和投诉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32.成交通知书32.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32.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32.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八、授予合同33.履约保证金3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4.签订合同3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签订合同,如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34.2、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4.3、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此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4.4、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并且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应当赔偿损失。35.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响应的权利35.1、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保留因此原因在授予合同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响应文件、以及宣布竞争性谈判采购无效或拒绝所有响应文件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九、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合同格式甲方(需方):乙方(供方):甲方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于年月日进行了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编号:),乙方参与并以投标价人民币(大写):以实际为准元中标,双方以上述事实为依据,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一、被保险人:校方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为郑州警察学院,即郑州警察学院(或其书面授权人)为理赔款的收款单位。学平险的被保险人为郑州警察学院提供的学生名单,即学生(或获得其书面授权的赔款垫付人)为理赔款的收款人。二、承保人员:郑州警察学院为校园方责任险及学平险的投保人。三、承保方式:投保时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人员名单明细表进行出单。备注:当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提供的毕业学员名单后,为其办理保险停保手续,其保费将用于新生投保学平险的保费,具体保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1年(保险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五、保险费及付款方式1、每生保险费元,共计人,保险费元,大写:元整;2、付款方式:接到成交通知书10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价5%作为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额正规发票,甲方在30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合同款100%。服务合同履约完毕后,无息退还合同履约金。本合同价款包括保险费、培训、出险、理赔、税费等乙方履行合同服务义务的全部费用。六、保险方案校方责任保险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保费1000万元500万元30万元/元/人/年附加无过失责任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限额保费300万元150万元15万元3万元元/人/年特殊案例校方责任险: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故的保险人每人赔偿限额为:30万元(校方有责任)/15万元(校方无责任)。学平险学生幼儿团体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附加住院医疗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或全残保费70000元10000元60000元60000元元/人/年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元/人/年50000元///元/人/年免赔率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附加住院医疗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70%七、双方义务(一)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1.投保前向保险人提供参保的学生名单明细表(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投保单,以上资料都加盖单位公章。2.发生保险事故后,按条款有关规定向保险人提交材料和索赔。(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提供全天24小时服务。其向投保人提供的预约承保、业务咨询、出险报案、快速查勘、求援、举报投诉等服务功能的专线,服务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开通。2、提供上门理赔收取手续、赔款直接转账到被保险人。3、响应文件中承诺提供的其他服务。4、按投保人要求开展保险知识宣讲和业务培训。八、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经甲方告知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及赔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十、争议解决方式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一、其他1.乙方响应文件、声明、承诺等均系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3.本合同自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4.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甲方:郑州警察学院乙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郑州警察学院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项目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一、响应函致:(采购人)1、根据贵单位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竞争性谈判公告的要求,我们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我方授权(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谈判的有关事宜。2、我方愿意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采购项目,首次总报价为人民币元,即大写(文字表述)元。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完成该项目。4、响应文件有效期: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60天。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6、我们愿提供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的所有文件资料,我公司同意提供按照采购人可能要求的与其采购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保证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7、我们已经详细审核了全部采购文件,如有需要澄清的问题,我们同意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采购人提出。逾期不提,我公司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8、我们承诺,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非采购人的附属机构。9、我们承诺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合格供应商的所有资格及其他事项要求。承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杜绝商业贿赂等所有违法违规行为。10、我们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注: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本次项目谈判响应相关事项,可不提供此授权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的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三、响应文件报价表(第一次报价)供应商名称谈判报价(元)大写:小写:¥ 元单价(元/年/人)合计:¥ 元/年/人其中:校方责任保险:¥ 元/年/人附加无过失责任:¥ 元/年/人学平险:¥ 元/年/人 服务期限服务要求有效期自文件提交截止日起 60 天其他声明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本表所填写的价格为第一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以现场最终报价为准。供应商谈判文件中所列明的质量服务要求、合同履行期限等采购人认为必须满足需求的,不可改变。四、分项报价表供应商可根据自己的方案自行拟制,但需清楚明了。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五、资格证明文件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联系方式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成立时间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备注附:供应商资格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例如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2、资格承诺声明函致(采购人):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需求和其他实质性要求,如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不存在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二、参加本次谈判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三、参加本次谈判活动,不存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行为。四、参加本次谈判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五、参加本次谈判活动要求在近三年内供应商和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采购人带来优惠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七、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一)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三)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四)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七)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招标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全称并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六、类似项目业绩(如有)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采购人名称采购人地址采购人电话合同价格主要产品备注注:附相关业绩证明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七、技术偏差表序号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偏离说明八、服务方案供应商可根据自己的方案自行拟制。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十、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提醒: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如果供应商不满足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的,则不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因此导致虚假投标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果供应商不满足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或所投工程、服务的承建(承接)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则不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提醒:如果供应商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因此导致虚假投标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2.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项目名称郑州警察学院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项目二、背景简介根据《******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园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7〕358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学生安全保障,为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提供人身安全相关服务,特此请示为我校学生分别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学平险”。三、主要采购内容1、校方责任险:保险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被保险人为学校。2、学生平安保险:保险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被保险人为学生。保期内,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3、保险公司要为学生人身安全提供重要保障,确保学生患病医疗有保障、意外风险有补偿,安心完成学业。4、保险期限:学院根据上年度保险合同服务情况,有权决定下年度是否续签保险服务合同,最高期限为3年。5、保险预算金额:总费用55万元。保险人数:学院(农业路校区、龙湖校区)约5600人。四、服务要求1、保险方案及保费校方责任保险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保费1000万元500万元30万元/元/人/年附加无过失责任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限额保费300万元150万元15万元3万元元/人/年特殊案例校方责任险: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故的保险人每人赔偿限额为:30万元(校方有责任)/15万元(校方无责任)。学平险学生幼儿团体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附加住院医疗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或全残保费70000元10000元60000元60000元元/人/年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元/人/年50000元///元/人/年免赔率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附加住院医疗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70%2、基本服务要求(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按有关条款规定做好各项工作。(2)成交供应商须为采购人设立专用服务平台及专用服务热线,指定专人受理投保及理赔业务。(3)成交供应商在保险期内,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对校方毕业生、新生进行替换。3、保险责任范围要求3.1校园方责任保险3.1.1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过失造成下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在校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3.1.2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但必须承担一定的无过失责任,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3.2学平险3.2.1学生幼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责任二: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评定标准及代码》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责任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评定标准及代码》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3.2.2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二)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90日为限;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三)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2.3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等待期(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二)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保险人继续给付最高90日(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三)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2.4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保险责任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或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经鉴定达到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2.5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等待期后或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或手术病理确诊,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属于主险合同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不受前述30日或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等待期的限制。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含)以内或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等待期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服务项目 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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