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中标结果公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4)



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

采购单位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区域
省级
公告时间
2024-04-16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2024-03-26
中标日期
2024-04-16

中标供应商
云南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

总中标金额
¥64.7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敖月英、闫梅、申靖

项目联系电话
(0871)64123078

采购单位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采购单位地址
西山区广福商业中心A09栋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1-64120262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国际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71)64123078

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NZC2024-G3-00896-YNYD-0048

二、项目名称: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

三、中标信息

标段名称: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
供应商名称:云南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王家坝23号
中标金额(万元):64.7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标段名称: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

名称: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

服务范围:详见公告附件及招标文件第六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

服务要求:(1)相关项目内容满足生态环境部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2)提交专项工作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3)提供合同的全部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档案;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12月31日

服务标准:详见公告附件及招标文件第六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潘明瑗,李艳琳,陈跃明,刘辉,金继武(第1包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中标服务费:以本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中服务类收费标准计算后,由中标人向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中标服务费金额:¥9,705.00元。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金额:0.9705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2)中标人评审总得分:云南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77.15分;评审价格:¥647,000.00元; (3)请中标人尽快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领取中标通知书等有关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地址:西山区广福商业中心A09栋
联系方式:0871-641202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国际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
联系方式:(0871)641230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敖月英、闫梅、申靖
电 话:(0871)64123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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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
二次: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定).doc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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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
(YDCTF20240221C1)中小企业申明函.pdf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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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中标结果公告.docx
2024-04-16
下载

其他文件
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二次--定稿.doc
2024-04-16
下载

NY 项目编号:YDCTF20240221(重)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4年3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一、项目基本情况1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2三、获取招标文件3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3五、公告期限4六、其他补充事宜4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总则112.公开招标文件123.投标文件134.投标155.开标156.资格审查167.评标168.中标和合同169.询问与答复1710.质疑接收、回复1711.纪律和监督18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9第三章资格审查20第四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2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32第六章服务内容及要求44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49资格审查部分50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1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2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3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4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5六、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56七、监狱企业证明文件57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8九、其他59商务技术部分60一、开标一览表62二、投标函63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64四、授权委托书65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66六、投标保证金67七、商务条款偏离表68八、分项报价表69九、项目理解70十、项目实施方案71十一、培训方案72十二、项目组织与进度控制73十三、服务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74十四、违约责任承诺及处罚措施75十五、项目组织机构力量配备76十六、类似项目业绩78十七、其他资料791.第一章招标公告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YDCTF20240221(重)】项目概况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4月15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1.1.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YDCTF20240221(重);2.项目名称: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65万元;5.采购需求: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项目成果质量不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按照公开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严格执行,符合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文件、技术规范要求,通过采购人单项审查验收和终期验收。至少需要满足的工作指标具体要求如下:(1)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送审稿)》,并根据工作需求及时研究其他相关制度;(2)对2023年度全省办理案件进行案件审核,包括案卷的规范性、程序审核和鉴定评估报告/意见审核等每个案件的审核,并最终形成案件质量审核报告;并完成《2018年-2023年度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汇编及分析研究报告》;(3)组建完成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及林草6个领域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1+6);(4)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办法(送审稿)》,并组织评选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件;(5)组织一次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技术交流研讨会,并完成《技术交流论文汇编》。(6)完成一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程序”视频拍摄(非动漫);(7)配合完成2023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相关技术审查工作和省对下指标测算、制定和审核工作;(8)配合完成2024年全年“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动态管理,配合完成2024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行动”;(9)配合完成2024年云南省案件线索筛查及现场帮扶工作,并同时开展一次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讲培训;6.服务期限:2024年12月31日前;7.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1.2.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可为以下两者之一:①提供2021年至今任意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新成立不满1年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②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6.2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响应的中小微企业应当符合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1.3.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公开招标(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3.方式: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完成数字证书(CA)办理后,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采购资料。注:CA办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mdkj.html或者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之前已经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注册并办理了企业数字证书(CA),则可以直接进行绑定,无需重复办理。此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也可以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0871)67276028(紧急可拨19988166369);4.售价:0元。1.4.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截止时间:2024年4月15日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会议地点为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530会议室。注: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1.5.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1.6.六、其他补充事宜1.开标方式:网上智能开标;2.投标有效期(日历天):90;3.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4.保证金缴纳金额(元):6500.00元;5.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6.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7.其他:(1)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2)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3)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账号:2502038009024579141电子邮箱:2021786019@qq.com8.(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3)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壹证通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壹证通CA,(0871)67276028(紧急可拨19988166369)。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1.7.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地址:西山区广福商业中心A09栋联系方式:金继武(0871)6412307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楼(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联系方式:敖月英、闫梅、申靖(0871)6333585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敖月英、闫梅、申靖电话:(0871)63335856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1.1.3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1.1.4项目名称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1.2.1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2采购预算金额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1.3.1服务内容详见第六章《服务内容及要求》的具体内容1.3.2服务期限2024年12月31日前1.3.3服务地点、服务方式服务地点:成果提交地点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服务地点为云南省各州市等服务方式:现场服务1.4.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信用要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他要求: 。1.9.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 年 月 日(在公开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开启前)考察集中地点:/2.2.3公开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形式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3.2.3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本次投标报价为综合报价,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价(元),包括服务成本价格(含利润)、保险、税收、培训、售后服务、中标服务费等所需全部费用。(2)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自身的所有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3)中标服务费:以本项目/各标段(若分标段)中标价为计费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中服务类收费标准计算后,由中标人向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账 号:2502038009024579141财务电话:(0871)63338592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算)。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6500元(2)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4)账 号:2502038009024579141(5)财务电话:(0871)63338592(6)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7)提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8)有效期限: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9)注意事项:①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划出;②汇款时在“摘要”或“用途”栏目内填入“保20240221(重)”。(1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要求:①为保证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能及时有效的退还投标保证金,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交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②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由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直接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事宜,未中标人无需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办理;③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请中标人及时将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书扫描件发至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直接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事宜,中标人无需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办理。3.5.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原件扫描件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3.5.3电子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章、签名及加密;(2)如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3)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 4.1.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1)投标人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该项目采购公告附件;(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 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4.2.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4.2.2投标文件是否退还投标文件退还:R否□是,退还时间: 5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同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地点:同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地点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1~3名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7.2中标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7.4.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汇款或项目所在地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要求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1.2追加合同金额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变更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其中金额增加需办理合同追加手续。11.3信用查询具体要求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1)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天评审前;(3)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供应商查询结果证明材料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公开招标一并保存;(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含)之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若供应商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则投标无效。11.4补充1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情况1.2.1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采购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方式1.3.1服务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服务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服务地点、服务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现场考察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考察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考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考察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考察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2.2.2.公开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资格审查;(4)评标办法;(5)合同条款及格式;(6)服务内容及要求;(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2.2.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4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中的内容。3.1.2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的内容。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所指的投标保证金。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若采购人还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还应当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投标文件的编制3.5.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3.5.2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签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5.3电子投标文件的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如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3.5.3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2.3.4.投标4.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未按本章第4.1.1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4.3.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2.4.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5.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5.3开标程序(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2)开标:顺序按照电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供应商的顺序当众开标。(3)唱标:智能播报/由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在其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4)开标工作人员将做开标记录,参加开标的各相关工作人员须签字确认。5.4开标异议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在线提出异议,由代理机构给予回复。在规定的异议询问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2.5.6.资格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6.7.评标7.1评标委员会7.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2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7.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7.3评标7.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7.8.中标和合同8.1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8.2中标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公告期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8.4履约保证金8.4.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8.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5签订合同8.5.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8.5.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8.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8.9.询问与答复凡对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10.质疑接收、回复10.1质疑接收10.1.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0.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10.1.3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采取书面递交形式。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联系部门: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二部项目八组。联系电话:(0871)63335856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10.1.4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10.2质疑回复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9.11.纪律和监督11.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1)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2)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3)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4)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11.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11.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1)至(7)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11.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11.5廉洁自律规定(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2.10.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资格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资格审查:采购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证明投标人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评标。资格审查标准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可为以下两者之一:①提供2021年至今任意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新成立不满1年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②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6.2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响应的中小微企业应当符合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4.第四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一、评标机构评标机构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1。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职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二)宣布评标纪律。(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三、评标委员会职责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四、评标纪律(一)对评标内容和评标过程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二)评标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标意见、评标记录和评标结论,一律不得向外传和泄露。(三)任何属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四)所有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表格及各种文字记录)在评标结束后均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和保留。(五)评标期间,未经允许评标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参加评标和采访评标工作。(六)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外出,确需外出时应事先请假。(七)评标期间,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和投标人进行联系,需询问、澄清的问题由评委会统一组织办理。(八)评标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人员的评标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五、评标原则评标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带有任何主观意愿和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二)全面分析,综合评审。(三)评标只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以外的资料、信息不应作为评标的依据。六、评标程序本次招标所采用的评标方法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按:符合性审查→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得分汇总→评标报告编写的程序进行。(一)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符合性评审标准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符合性审查表审查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符合性审查标准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符合性审查标准投标文件签署、盖章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符合性审查标准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4.1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项规定和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2.3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2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服务地点、服务方式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投标内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无实质性遗漏符合性审查标准其他无效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法律、法规和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符合性审查标准附加条件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二)澄清有关问题1.投标文件内容澄清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报价不一致情形澄清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3.报价过低情形澄清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或单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或单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三)政府采购政策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及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请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采购人将向监管部门反映,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2.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执行。3.综合评分方式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分配投标报价0.1515分技术部分0.6363分商务部分0.2222分合计1.00100分具体评审细则如下:审查内容分值评审标准投标报价评审15分根据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打分。(1)算术修正报价若存在算术修正,应按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进行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2)政策优惠报价--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若存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的报价优惠的情形,用扣除后的投标总报价进行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若同时存在算术修正,应在算术修正后的报价基础上进行优惠报价的扣除。(3)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总报价最低的投标总报价为评标基准价;(4)得分计算: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总报价最低的有效投标总报价,其报价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总报价)×权重×100技术部分评审63分项目理解(8分)项目理解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背景分析;②项目需求理解;③项目实现目标;④项目实施思路等内容;(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贴合项目需求,内容详实,有相应保障措施,能有效保证项目实施的,得2分;(2)每有一项内容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完全贴合项目需求,能保证项目实施的,得1分;(3)每有一项内容简单,缺乏针对性,难以保证项目高质量实施的,得0.5分;(4)每有一项内容未提及,该项不得分。注:上述内容累计计分,满分8分。技术部分评审63分项目实施方案(27分)包括但不限于:①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送审稿)》,并根据工作需求及时研究其他相关制度;②对2023年度全省办理案件进行案件审核,包括案卷的规范性、程序审核和鉴定评估报告/意见审核等每个案件的审核,并最终形成案件质量审核报告;并完成《2018年-2023年度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汇编及分析研究报告》;③组建完成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及林草6个领域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1+6);④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办法(送审稿)》,并组织评选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件;⑤组织一次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技术交流研讨会,并完成《技术交流论文汇编》。⑥完成一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程序”视频拍摄(非动漫);⑦配合完成2023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相关技术审查工作和省对下指标测算、制定和审核工作;⑧配合完成2024年全年“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动态管理,配合完成2024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行动”;⑨配合完成2024年云南省案件线索筛查及现场帮扶工作,并同时开展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讲培训等内容。(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贴合项目需求,内容详实,有相应保障措施,能有效保证项目实施的,得3分;(2)每有一项内容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完全贴合项目需求,能保证项目实施的,得2分;(3)每有一项内容简单,缺乏针对性,难以保证项目高质量实施的,得1分;(4)每有一项内容未提及,该项不得分。注:以上内容累计计分,满分27分。技术部分评审63分培训方案(满分10分)1.组织一次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技术交流研讨会,并完成《技术交流论文汇编》。培训方案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贴合项目需求,考虑全面、充分,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能有效保证项目高质实施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2.包括但不限于:①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送审稿)》,并根据工作需求及时研究其他相关制度;②对2023年度全省办理案件进行案件审核,包括案卷的规范性、程序审核和鉴定评估报告/意见审核等每个案件的审核,并最终形成案件质量审核报告;并完成《2018年-2023年度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汇编及分析研究报告》;③组建完成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及林草6个领域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1+6);④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办法(送审稿)》,并组织评选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件;⑤完成一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程序”视频拍摄(非动漫);⑥配合完成2023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相关技术审查工作和省对下指标测算、制定和审核工作;⑦配合完成2024年全年“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动态管理,配合完成2024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行动”;⑧配合完成2024年云南省案件线索筛查及现场帮扶工作,并同时开展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讲培训等内容。(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贴合项目需求,考虑全面、充分,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能有效保证项目高质实施的,得1分;(2)每有一项内容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完全贴合项目需求,为采购人提供常规服务,能保证项目实施的,得0.5分;(3)每有一项内容虽进行阐述但内容简略的,难以保障项目有效实施的,得0.25分;(4)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的,该项不得分。注:以上内容累计计分,满分8分。技术部分评审63分项目组织与进度控制(满分8分)包括但不限于:①组织合理,责任、目标明确;②进度安排合理可行,计划科学;③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难;④保证措施与手段健全。(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贴合项目需求,能有效保证项目实施的,得2分;(2)每有一项内容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完全贴合项目需求,能保证项目实施的,得1分;(3)每有一项内容虽进行阐述但内容简略的,难以保障项目有效实施的,得0.5分;(4)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的,该项不得分。注:以上内容累计计分,满分8分。技术部分评审63分服务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5分)包括但不限于:①服务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②服务计划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③实施人员管理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④现场实施服务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⑤突发事件应急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等内容。(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贴合项目需求,能有效保证项目实施的,得1分;(2)每有一项内容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完全贴合项目需求,能保证项目实施的,得0.5分;(3)每有一项内容虽进行阐述但内容简略的,难以保障项目有效实施的,得0.25分;(4)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的,该项不得分。注:以上内容累计计分,满分5分。技术部分评审63分违约责任承诺及处罚措施(5分)包括但不限于:①服务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及处罚措施、②服务人员违约责任承诺及处罚措施、③服务计划违约责任承诺及处罚措施、④现场服务违约责任承诺及处罚措施、⑤信息保密违约责任承诺及处罚措施等内容。(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贴合项目需求,能有效保证项目实施的,得1分;(2)每有一项内容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完全贴合项目需求,能保证项目实施的,得0.5分;(3)每有一项内容虽进行阐述但内容简略的,难以保障项目有效实施的,得0.25分;(4)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的,该项不得分。注:以上5项内容累计计分,满分5分。商务部分评审22分项目组织机构力量配备(17分)(1)项目负责人(4分)①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生态环境)相关领域高级职称得4分;②具有(生态环境)相关领域中级职称得3分;③具有(生态环境)相关领域初级职称得1分;④未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该项不得分。(2)项目团队成员(8分)项目团队成员配备16人得基本分5分,每增加1名加1分,最多加3分。(3)项目人员配备综合能力(5分)①项目人员配备齐全、科学、合理,人员分工安排清楚,项目负责人具备较强组织统筹能力,专业素质强,项目组具有丰富的类似项目实施经验,能保障项目有效实施的,得5分;②项目人员配备齐全、合理,人员分工安排清楚,项目负责人具备一定组织统筹能力,专业素质好,项目组具有类似项目实施经验的,能保障项目较好实施的,得4分;③项目人员配备齐全、合理,有人员分工安排,项目负责人具备一定组织统筹能力,项目组具有类似项目实施经验的,能保障项目实施的,得3分;④项目人员配备基本齐全,人员构成基本合理,有基本的人员分工安排,未能较好体现项目负责人组织统筹能力,未能较好体现人员专业素质,缺乏类似项目实施经验的,得2分;⑤项目人员配备不齐全,人员构成不合理,有基本的人员分工安排,未能较好体现项目负责人组织统筹能力,人员专业素质弱,缺乏类似项目实施经验的,得1分。商务部分评审22分类似项目业绩(5分)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有1项与本项目类似的项目业绩得1分,满分5分。注: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列表及相对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标的(项目内容)页、标的所在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明确、证明材料不完整、无法体现业绩内容的,不予认可。(四)得分汇总1.评委应首先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写出书面意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分值评分,各分档评分中间不得用插入法评分。2.除投标价格得分外,其余部分由各评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3.统分原则:计算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该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投标报价得分除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4.得分汇总: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乘以相对应的权重系数后的总和即为投标人最后得分。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八、推荐评标委员会按得分汇总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总得分,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若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若不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投标,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依次类推。九、评审报告编写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5.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以下合同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以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商定为准)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第一部分合同书项目名称:甲方:乙方:签订地: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采购人名称)以(政府采购方式)对(同前页项目名称)项目进行了采购。经(相关评定主体名称)评定,(中标供应商名称)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公开招标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公开招标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成交通知书;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公开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公开招标。1.2标的1.2.1标的名称: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1.2.2标的数量:1个标段;1.2.3标的质量:严格遵守国家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管理规定。1.3价款本合同总价为:¥元(大写:元人民币)。分项价格: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总价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并生效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成交价的70%;完成项目实施内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合同的剩余金额。1.4.2发票开具方式:根据甲方要求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1.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5.1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具体以项目实施时间为准);1.5.2履行地点:成果提交地点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服务地点为云南省各州市等;1.5.3履行方式:现场服务。1.6违约责任1.6.1乙方未能按项目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项目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含3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②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1.6.2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3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4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6.6乙方提交的最终成果若未通过验收的,甲方又已全额支付价款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相应部分的合同价款。1.6.7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公证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为保全违约方财产而向第三人支付的费用等),同时,违约方应根据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其他责任。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1.7.2种方式解决:1.7.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7.2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此页无正文甲方: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账号: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公开招标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公开招标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归甲方所有。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4.3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履行义务情况并监督乙方工作实施。如发现与协议要求不符,有权向乙方质疑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结算方式:详见第一部分合同书1.4。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并生效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成交价的70%;完成项目实施内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合同的剩余金额。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7.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侵害甲方或任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基于特殊原因先行垫付了相关费用或承担了其他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2.7.4.若乙方所提交的工作成果不满足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无偿无条件修改至通过验收。乙方提交的成果通过验收的,乙方应配合完成后续的解释工作。2.7.5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约定的承诺派出的服务人员,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更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2.7.6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乙方工作人员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或乙方工作人员由于非甲方原因致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第三人财产或人身受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可以视情况在处理程序上对乙方予以协助。如甲方基于特殊原因先行垫付了相关费用或承担了其他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2.8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公开招标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乙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不得将合同转包、分包,应按照本协议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已完成标的全部实施内容,并通过由乙方组织相关处室和驻厅纪检组人员按照行业相关验收程序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定成果符合采购需求即为验收合格。(1)标的实施内容项目成果质量不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按照公开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严格执行,符合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文件、技术规范要求,通过采购人单项审查验收和终期验收。至少需要满足的工作指标具体要求如下:①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送审稿)》,并根据工作需求及时研究其他相关制度;②对2023年度云南省办理案件进行案件审核,包括案卷的规范性、程序审核和鉴定评估报告/意见审核等每个案件的审核,并最终形成案件质量审核报告;并完成《2018年-2023年度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汇编及分析研究报告》;③组建完成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及林草6个领域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1+6);④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办法(送审稿)》,并组织评选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件;⑤组织一次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技术交流研讨会,并完成《技术交流论文汇编》。⑥完成一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程序”视频拍摄(非动漫);⑦配合完成2023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相关技术审查工作和省对下指标测算、制定和审核工作;⑧配合完成2024年全年“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动态管理,配合完成2024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行动”;⑨配合完成2024年云南省案件线索筛查及现场帮扶工作,并同时开展一次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讲培训;(2)其他要求(1)相关项目内容满足生态环境部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2)提交专项工作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3)提供合同的全部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档案。2.15.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如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合或不满足甲方需求,有权拒绝接收该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已经提交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对不符合约定或者不满足需求的部分拒付相应合同价款。如造成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全部工作成果并拒绝付款。2.16通知和送达2.16.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8履约保证金无。2.19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采购人与中标人最终商定)6.第六章服务内容及要求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实施以来,云南省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云南省省级制定出台了改革实施方案和赔偿磋商办法、赔偿金管理办法、修复评估办法、公共参与和信息公开办法等关键配套文件,州(市)也出台了相应的改革实施方案,案例实践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在系统梳理和分析国家和省市相关改革政策文件、配套制度、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上存在技术支撑不足,缺乏指导云南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案件办理规程;近三年国家每年移送云南省需核查审查线索数量较大工作量相应增加,云南省省级层面开展的线索收集筛查、调研督导、业务知识培训、技术帮扶等具体工作受管理人员数量较少、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客观因素影响;案例实践各州市推进不平衡;云南省省级相关部门和州(市)因人员变动带来的对该项制度和政策的理解不到位,改革成员单位之间、部门之间及系统内协调联动不够;案件线索筛查、案件复核审核、以及“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的录入、审核把关、日常汇总统计分析等具体工作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有一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相关知识背景的人员具体承担才能提高准确性和工作效率,以上诸多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总体推进。自2019年开始,该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国家和云南省省级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需承担对上工作自评和对下的核定等具体工作任务;自2018年以来改革工作成效的总结在2013年基础上还需进一步提炼和加强;2024年,国家层面已计划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行动”列为重点专项行动之一。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增长开好局政府采购政策措施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它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2)《*******、******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3)《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8〕27号);(4)《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5)《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2023年修订)》(环综合〔2023〕22号);(6)《云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2023年修订)》(云污防字〔2023〕62号);(7)生态环境部《2024年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待正式印发)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参数、物理特性等要求项目成果质量不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按照公开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严格执行,符合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文件、技术规范要求,通过采购人单项审查验收和终期验收。至少需要满足的工作指标具体要求如下:(1)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送审稿)》,并根据工作需求及时研究其他相关制度;(2)对2023年度云南省办理案件进行案件审核,包括案卷的规范性、程序审核和鉴定评估报告/意见审核等每个案件的审核,并最终形成案件质量审核报告;并完成《2018年-2023年度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汇编及分析研究报告》;(3)组建完成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及林草6个领域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1+6);(4)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办法(送审稿)》,并组织评选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件;(5)组织一次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技术交流研讨会,并完成《技术交流论文汇编》。(6)完成一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程序”视频拍摄(非动漫);(7)配合完成2023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相关技术审查工作和省对下指标测算、制定和审核工作;(8)配合完成2024年全年“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动态管理,配合完成2024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行动”;(9)配合完成2024年云南省案件线索筛查及现场帮扶工作,并同时开展一次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讲培训。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1)采购标的的量:1个。(2)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2024年12月31日前。(3)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地点:成果提交地点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服务地点为云南省各州市等。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服务标准满足《*******、******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8〕27号)《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等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服务期限:2024年12月31日前。服务效率:组建专门的项目组,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及项目合同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日常技术咨询服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供应商已完成标的全部实施内容,并通过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处室和驻厅纪检组人员按照行业相关验收程序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定成果符合采购需求即为验收合格。(1)标的实施内容项目成果质量不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按照公开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严格执行,符合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文件、技术规范要求,通过采购人单项审查验收和终期验收。至少需要满足的工作指标具体要求如下:①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送审稿)》,并根据工作需求及时研究其他相关制度;②对2023年度云南省办理案件进行案件审核,包括案卷的规范性、程序审核和鉴定评估报告/意见审核等每个案件的审核,并最终形成案件质量审核报告;并完成《2018年-2023年度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汇编及分析研究报告》;③组建完成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及林草6个领域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1+6);④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办法(送审稿)》,并组织评选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件;⑤组织一次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技术交流研讨会,并完成《技术交流论文汇编》。⑥完成一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程序”视频拍摄(非动漫);⑦配合完成2023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相关技术审查工作和省对下指标测算、制定和审核工作;⑧配合完成2024年全年“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动态管理,配合完成2024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行动”;⑨配合完成2024年云南省案件线索筛查及现场帮扶工作,并同时开展一次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讲培训。(2)其他要求(1)相关项目内容满足生态环境部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2)提交专项工作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3)提供合同的全部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档案。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1)本次采购采取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2)本次采购实行电子交易,免费下载电子公开招标文件,不收取采购文件费;(3)本次招标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4)采购完成后,采购方与中标单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服务合同;(5)违约责任:①中标人未能按项目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项目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含30天)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②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8.商务要求(条款)招标人可根据情况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标人应当予以配合。7.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封面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项目编号:YDCTF20240221(重))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资格审查部分7.0.1.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7.0.2.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可为以下两者之一:①提供2021年至今任意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新成立不满1年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②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扫描件)7.0.3.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7.0.4.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扫描件)7.0.5.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致:(采购人)(供应商自行承诺及说明,内容自拟)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7.0.6.六、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虛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7.0.7.七、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提供规定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并对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性负责。7.0.8.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7.0.9.九、其他公开招标文件要求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商务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封面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项目编号:YDCTF20240221(重))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7.0.10.一、开标一览表供应商名称投标总价(元)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名称投标总价(元)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形式金额(元)小写:投标总价大写:注:此表请放在投标文件封面后第一页,以方便查找。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7.0.11.二、投标函(采购人名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且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并愿意以“开标一览表”所填写的投标总价,向你方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1.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否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方的投标保证金。2.本投标的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个日历天。3.我方承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和有效的,否则,我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及引起的任何后果。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3)我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服务。(4)除商务条款偏离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5.(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7.0.12.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面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反面7.0.13.四、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电子签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注: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如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授权。如由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填报并提交授权书,否则被授权的代理人将不被认可。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面7.0.14.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税号注册资金成立时间注册地址邮政编码员工总数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联系方式网址传真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电话供应商须知要求供应商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若有)类型: 等级: 证书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注:供应商应根据公开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若有)等。7.0.15.六、投标保证金附:投标保证金有效凭证单据复印件或扫描件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7.0.16.七、商务条款偏离表序 号公开招标文件条款号公开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内容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偏离情况说明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2款服务期限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服务地点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服务方式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款投标有效期…………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7.0.17.八、分项报价表序号分项名称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2345总价(元):注:此表为项目费用构成报价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九、项目理解(格式自拟)十、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自拟)十一、培训方案(格式自拟)十二、项目组织与进度控制(格式自拟)十三、服务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格式自拟)十四、违约责任承诺及处罚措施(格式自拟)15.项目组织机构力量配备(一)项目负责人序号姓名在本项目中所担任职务学历从事专业职称相关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工作简述类似项目参与经验备注序号姓名在本项目中所担任职务学历从事专业职称相关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工作简述有/无具体阐述(若有)备注12345注: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扫描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二)项目团队成员序号姓名在本项目中所担任职务学历从事专业职称相关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工作简述类似项目参与经验备注序号姓名在本项目中所担任职务学历从事专业职称相关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工作简述有/无具体阐述(若有)备注12345注: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扫描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7.0.18.十六、类似项目业绩序号合同名称合同总价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间备注12345注: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扫描件(合同或成交通知书或付款发票等)。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7.0.19.十七、其他资料(一)供应商能享受政策优惠的证明材料(二)公开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六、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的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云南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从业人员117人,营业收入为2360.87万元,资产总额为3991.96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虛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云南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日期:2024年4月13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标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YDCTF20240221(重)二、项目名称: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三、中标信息中标人名称:云南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中标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王家坝23号;中标金额:¥647,000.00元。四、主要标的信息服务类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期服务标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1.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送审稿)》,并根据工作需求及时研究其他相关制度;(2)对2023年度全省办理案件进行案件审核,包括案卷的规范性、程序审核和鉴定评估报告/意见审核等每个案件的审核,并最终形成案件质量审核报告;并完成《2018年-2023年度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汇编及分析研究报告》;(3)组建完成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及林草6个领域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1+6);(4)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办法(送审稿)》,并组织评选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件;(5)组织一次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技术交流研讨会,并完成《技术交流论文汇编》;(6)完成一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程序”视频拍摄(非动漫);(7)配合完成2023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相关技术审查工作和省对下指标测算、制定和审核工作;(8)配合完成2024年全年“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动态管理,配合完成2024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行动”;(9)配合完成2024年云南省案件线索筛查及现场帮扶工作,并同时开展一次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讲培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1)相关项目内容满足生态环境部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2)提交专项工作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3)提供合同的全部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档案;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合同签订之日 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它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2)《*******、******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3)《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8〕27号);(4)《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5)《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2023年修订)》(环综合〔2023〕22号);(6)《云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2023年修订)》(云污防字〔2023〕62号);(7)生态环境部《2024年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待正式印发);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五、评审专家名单:李艳琳、刘辉、潘明瑗、陈跃明、金继武(采购人代表)。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中标服务费:以本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中服务类收费标准计算后,由中标人向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中标服务费金额:¥9,705.00元。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8.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2)中标人评审总得分:云南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77.15分;评审价格:¥647,000.00元;(3)请中标人尽快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领取中标通知书等有关事宜。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地址:西山区广福商业中心A09栋联系方式:金继武(0871)6412307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楼(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联系方式:敖月英、闫梅、申靖(0871)6333585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敖月英、闫梅、申靖电话:(0871)63335856NY 项目编号:YDCTF20240221(重)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4年3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一、项目基本情况1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2三、获取招标文件3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3五、公告期限4六、其他补充事宜4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总则112.公开招标文件123.投标文件134.投标155.开标156.资格审查167.评标168.中标和合同169.询问与答复1710.质疑接收、回复1711.纪律和监督18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9第三章资格审查20第四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2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32第六章服务内容及要求44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49资格审查部分50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1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2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3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4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5六、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56七、监狱企业证明文件57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8九、其他59商务技术部分60一、开标一览表62二、投标函63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64四、授权委托书65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66六、投标保证金67七、商务条款偏离表68八、分项报价表69九、项目理解70十、项目实施方案71十一、培训方案72十二、项目组织与进度控制73十三、服务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74十四、违约责任承诺及处罚措施75十五、项目组织机构力量配备76十六、类似项目业绩78十七、其他资料791.第一章招标公告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YDCTF20240221(重)】项目概况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4月15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1.1.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YDCTF20240221(重);2.项目名称: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65万元;5.采购需求: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项目;项目成果质量不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按照公开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严格执行,符合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文件、技术规范要求,通过采购人单项审查验收和终期验收。至少需要满足的工作指标具体要求如下:(1)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送审稿)》,并根据工作需求及时研究其他相关制度;(2)对2023年度全省办理案件进行案件审核,包括案卷的规范性、程序审核和鉴定评估报告/意见审核等每个案件的审核,并最终形成案件质量审核报告;并完成《2018年-2023年度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汇编及分析研究报告》;(3)组建完成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及林草6个领域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1+6);(4)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办法(送审稿)》,并组织评选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件;(5)组织一次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技术交流研讨会,并完成《技术交流论文汇编》。(6)完成一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程序”视频拍摄(非动漫);(7)配合完成2023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相关技术审查工作和省对下指标测算、制定和审核工作;(8)配合完成2024年全年“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动态管理,配合完成2024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行动”;(9)配合完成2024年云南省案件线索筛查及现场帮扶工作,并同时开展一次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讲培训;6.服务期限:2024年12月31日前;7.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1.2.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可为以下两者之一:①提供2021年至今任意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新成立不满1年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②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6.2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响应的中小微企业应当符合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1.3.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公开招标(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3.方式: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完成数字证书(CA)办理后,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采购资料。注:CA办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mdkj.html或者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之前已经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注册并办理了企业数字证书(CA),则可以直接进行绑定,无需重复办理。此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也可以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0871)67276028(紧急可拨19988166369);4.售价:0元。1.4.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截止时间:2024年4月15日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会议地点为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530会议室。注: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1.5.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1.6.六、其他补充事宜1.开标方式:网上智能开标;2.投标有效期(日历天):90;3.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4.保证金缴纳金额(元):6500.00元;5.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6.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7.其他:(1)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2)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3)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账号:2502038009024579141电子邮箱:2021786019@qq.com8.(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3)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壹证通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壹证通CA,(0871)67276028(紧急可拨19988166369)。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1.7.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地址:西山区广福商业中心A09栋联系方式:金继武(0871)6412307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楼(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联系方式:敖月英、闫梅、申靖(0871)6333585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敖月英、闫梅、申靖电话:(0871)63335856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1.1.3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1.1.4项目名称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1.2.1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2采购预算金额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1.3.1服务内容详见第六章《服务内容及要求》的具体内容1.3.2服务期限2024年12月31日前1.3.3服务地点、服务方式服务地点:成果提交地点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服务地点为云南省各州市等服务方式:现场服务1.4.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信用要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他要求: 。1.9.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 年 月 日(在公开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开启前)考察集中地点:/2.2.3公开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形式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3.2.3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本次投标报价为综合报价,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价(元),包括服务成本价格(含利润)、保险、税收、培训、售后服务、中标服务费等所需全部费用。(2)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自身的所有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3)中标服务费:以本项目/各标段(若分标段)中标价为计费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中服务类收费标准计算后,由中标人向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账 号:2502038009024579141财务电话:(0871)63338592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算)。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6500元(2)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4)账 号:2502038009024579141(5)财务电话:(0871)63338592(6)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7)提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8)有效期限: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9)注意事项:①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划出;②汇款时在“摘要”或“用途”栏目内填入“保20240221(重)”。(1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要求:①为保证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能及时有效的退还投标保证金,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交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②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由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直接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事宜,未中标人无需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办理;③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请中标人及时将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书扫描件发至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直接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事宜,中标人无需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办理。3.5.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原件扫描件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3.5.3电子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章、签名及加密;(2)如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3)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 4.1.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1)投标人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该项目采购公告附件;(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 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4.2.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4.2.2投标文件是否退还投标文件退还:R否□是,退还时间: 5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同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地点:同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地点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1~3名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7.2中标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7.4.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汇款或项目所在地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要求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1.2追加合同金额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变更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其中金额增加需办理合同追加手续。11.3信用查询具体要求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1)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天评审前;(3)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供应商查询结果证明材料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公开招标一并保存;(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含)之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若供应商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则投标无效。11.4补充1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情况1.2.1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采购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方式1.3.1服务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服务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服务地点、服务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现场考察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考察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考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考察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考察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2.2.2.公开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资格审查;(4)评标办法;(5)合同条款及格式;(6)服务内容及要求;(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2.2.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4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中的内容。3.1.2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的内容。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所指的投标保证金。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若采购人还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还应当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投标文件的编制3.5.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3.5.2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签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5.3电子投标文件的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如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3.5.3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2.3.4.投标4.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未按本章第4.1.1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4.3.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2.4.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5.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5.3开标程序(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2)开标:顺序按照电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供应商的顺序当众开标。(3)唱标:智能播报/由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在其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4)开标工作人员将做开标记录,参加开标的各相关工作人员须签字确认。5.4开标异议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在线提出异议,由代理机构给予回复。在规定的异议询问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2.5.6.资格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6.7.评标7.1评标委员会7.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2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7.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7.3评标7.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7.8.中标和合同8.1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8.2中标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公告期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8.4履约保证金8.4.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8.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5签订合同8.5.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8.5.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8.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8.9.询问与答复凡对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10.质疑接收、回复10.1质疑接收10.1.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0.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10.1.3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采取书面递交形式。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联系部门: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二部项目八组。联系电话:(0871)63335856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10.1.4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10.2质疑回复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9.11.纪律和监督11.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1)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2)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3)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4)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11.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技术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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