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大中修工程 路基工程 路面工程中标结果公示(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2024)



和平镇方家庄至琛碛(X230)公路大中修(提升)工程

A3305220690008239001001

和平镇方家庄至琛碛(X230)公路大中修(提升)工程

标段名称:

和平镇方家庄至琛碛(X230)公路大中修(提升)工程

标段编号:

A3305220690008239001001

建设单位(发包人):

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522002571739F

承包人(中标单位):

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22729096406F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同类型:

固定综合单价

数量:

1

发包内容:

工程-工程施工-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

合同价款:

11785571元(人民币)

合同期限:

120日历天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章彬斌

项目经理证书等级:

相关行业(工程类型):

公路工程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签约日期:

2024年04月11日

和平镇方家庄至琛碛(X230)公路大中修(提升)工程施工合同(备案).pdf

和平镇方家庄至琛碛(X230)公路大中修(提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建设单位: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目录第一部分1、合同协议书2、廉政合同3、安全生产合同4、工程质量责任合同5、工程建设项目无欠薪合同6、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7、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书8、公路扬尘整治行动施工现场管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一部分1、合同协议书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和平镇方家庄至琛碛(X230)公路大中修(提升)工程,已接受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标段养护工程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工程实施范围为:和平镇方家庄至琛碛(X230)公路大中修(提升)工程,设计桩号为K0+000~K6+772,其中K1+280~K2+620段大中修已实施完成,本次大中修设计路线全长5.432km,现状道路为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宽4.5~5.5m。提升后路幅布置为:①、K0+000~K1+280:0.5m土路肩+5.5m行车道+0.5m土路肩=6.5m。②、K2+620~K4+440:0.5m土路肩+5.5m行车道+0.5m土路肩=6.5m。③、K4+440~K5+240段:维持原路面宽度。④、K5+240~K6+240段:0.5m土路肩+5.5m行车道+0.5m土路肩=6.5m。⑤、K6+240~K6+772段:0.5m土路肩+6.0m行车道+0.5m土路肩=7.0m。路面大中修方案:挖除原老路结构层,重新铺筑20cm水泥稳定碎石+下封层+5cm沥青砼面层。同时对上述项目路段新增排水设施,补充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增设亮化工程等。本次招标设1个施工标段;主要工作内容为:对本项目实施范围内上述改造内容进行施工和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等。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规范;(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10)其它合同文件。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零贰万陆仟陆佰元(11785571元)5.承包人项目经理:钱森:承包人项目总工:章彬斌。6.本合同养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准。7.本项目工程量按实计量:业主有权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8.为本合同养护工程实施和完成的报酬,发包人承诺按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及实际数量,以计价规范作为工程计量支付依据的约定条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本养护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10.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指示进驻,承包期为120日历天。11.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养护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2.工程结算审核时送审造价5%以内的核减净额部分审核费由发包人支付,其余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3.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理价,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当正水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4月1日2024年1月11日2、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和平镇方家庄至琛碛(X230)公路大中修(提升)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施工标段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和平镇方家庄至琛碛(X230)公路大中修(提升)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标段养护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处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3.承包人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和平镇方家庄至琛碛(X230)公路大中修(提升)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标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月日,2024年月日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月日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月日3、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和平镇方家庄至琛碛(X230)公路大中修(提升)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标段公路养护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21〕1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月日,2024年月日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月日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月日4、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平镇方家庄至琛碛(X230)公路大中修(提升)工程的发包人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工程竣(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钱垚。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和平镇方家庄至琛碛(X230)公路大中修(提升)工程施工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和平镇方家庄至琛碛(X230)公路大中修(提升)工程施工标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月日2024年月日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月日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月日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5)地方道路和通航河流的维护和管理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或通航航道的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船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行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航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通航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和航路的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分时段分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路段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船舶能顺利通行;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遵照执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68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d.加强与交警、路政联系,争取交警路政部门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6)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8)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9)承包人人员的管理a.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统一着装,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b.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4.2履约担保本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2%签约合同价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工程保函(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10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约缺陷修复义务。4.5承包人项目经理补充本款第4.5.5项为:4.5.5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如需变更,需得到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且变更后的人员也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最低要求的规定(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本款补充第4.10.3项:承包人应认真查勘施工现场,充分考虑到施工区域与相邻标段的相互影响和干扰,以及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的公路和水路现状,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上述因素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本款第9.2.1项补充: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第9.2.5项约定为:安全生产费用应不低于投标价的2.0%(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21〕1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承包人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补充第9.4.11项为:9.4.11承包人须根据湖交[2018]179号文件《湖州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开展工作,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在施工过程中须采取相关防尘措施,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进行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或引发的有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有承包人自行承担。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的内容:(1)养护工程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2)养护工程计划;(3)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的供应及资金流量计划;(4)大中修养护工程的技术措施和保施工道路畅通方案;a.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b.对危险性较大的养护作业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5)质量、安全保证体系;(6)环境保护措施;(7)其它应说明的事项。11.开工和交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为:(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38℃以上;(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20℃以下;(3)暴雨天气:日降雨量50mm,雨日超过1天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20mm/h;(4)大风天气:日风力在6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或阵风大于8级以上台风灾害;(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6)水淹:施工场地大部或全部被潮水、洪水或雨水淹没超过1天;(7)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异常恶劣的气候数据以养护工程所在地气象部门资料为准。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补充本款内容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2款承包人违约处理。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12.1(6)项约定为:(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它暂停施工:无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本款第13.1.1项细化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5220—202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5210-2018)、《浙江省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文件编制办法》及业主相关要求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工程竣(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补充本款内容为: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13.7质量抽检第13.7款补充:省、市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和业主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本款第14.1.3项细化为: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补充第14.1.5项:14.1.5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2)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3)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价格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价格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4)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2项细化为:15.4.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含变更后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增(或减)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子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15.4.4项的规定。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增加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工程数量;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减少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全部工程数量。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5.4.3项细化为: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应在投标人提供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抽换后采用。原材料价格采用顺序同15.4.4第(1)c条。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4项细化为: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和类似子目的,按本款以下原则组价,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计取;a.定额套用:《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b.取费标准、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用:按浙江省交通厅【2005】224号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预算编制办法》、《转发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浙交【2019】116号);c.材料:按投标截止期前1个月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上的湖州市信息价平均值计入(地方材料和外购材料按投标截止期前1个月所在季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上的湖州市长兴县信息价平均值计入),《质监与造价》没有的,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商定;d.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依次按水运、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和取费标准的顺序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e.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与招标时经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2)无法套用任何现行定额的,由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计取。(3)所有的单价变更均需项目踪审计单位审核确认(如有)。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本项目合同期内不进行调价。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本款补充17.1.6项为:17.1.6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DB33/T628.1-2007浙江省《浙江省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T751.1-2009》,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1)目细化为:(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10%。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施工范围场地等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配套条件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查,承包人施工队伍、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前期投入主要材料均进场后1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将该款收回。17.2.2预付款保函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7.2.2修改为:承包人无需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指累计计量金额,不含预付款、质保金等)。(2)本项目不适用。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将通用合同条款第17.3.2项中的“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通用合同条款17.3.3项(4)目细化为:(1)每期中期计量支付,支付实际完成合格工作量的85%;(2)工程交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合同工程量价款的85%;(3)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8.5%;(5)剩余结算审定价的1.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绿化养护期满后30天内结清余款。注:①其他零星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所需增加的支付款项,统一在竣工结算时支付,甩项工程量不计入进度款支付基数;②暂列金额不作为付款计算基数;③若开工后由于招标人原因停工的情况,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17.4质量保证金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7.4.1项细化为: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工程保函(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金额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采用工程保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a.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采用合同专用条款第17.4.1目规定工程保函方式的,则支付至经审计合同价的100%;b.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采用合同专用条款第17.4.1目规定现金方式的,则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8.5%。18.竣工验收本条补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竣工文件应按浙江省公路管理局[2005]51号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验收办法》(ZJSP17-2019-0014)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光盘)和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20.保险20.1保险范围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至8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1-1保险费”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除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以外,所投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20.2.2修改为:20.2.2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开工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0.3.2修改为: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对其为本工程合同工作的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金额不少于80万元/人*年,保险费率由投标人调查确定(其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本款第22.1.1、22.1.2项细化为: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4)承包人所提供的设备经监理人检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承包人除应负责更换外,应承担违约责任;(5)承包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6)承包人未按照要求及时完成移交竣工资料的。(7)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8)有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的。(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10)承包人未按湖交[2018]179号文件《湖州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开展工作的。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3)目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则应每天向业主支付违约金2000元,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2)承包人发生第22.1.1(1)、(2)、(4)、(6)、(7)、(8)、(9)、(10)目约定的任何一条,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格的2%向业主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发生第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4)若违反关于养护工程质量必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的规定,则课以1%的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5)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擅离工地或每月在工地不足20天者(特殊情况,经发包人批准例外),每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6)若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移用或挪用本合同资金,则课以与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7)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业主有权从应付合同支付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承包人出现违约行为经发包人催告后未按要求及时纠正的,则业主有权单方决定终止合同。22.2发包人违约本款第22.2.1项细化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10.4款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应按当期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期利息,付息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b.对于关键性节点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路大中修工程 路基工程 路面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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