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市级回访、咨询服务 养老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南京市民政局2024)



2024年度全市养老服务质量市级回访、咨询服务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100-JSZC-C2024-0024

二、项目名称:2024年度全市养老服务质量市级回访、咨询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江苏民生职业培训学校
52320000509200515K
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茶亭东街79号17号楼403-405
83.72分
36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2024年度全市养老服务质量市级回访、咨询服务
服务范围: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吕际云、茆文娟、金文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及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支付给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按照项目预算*0.35%收取,专家评审费据实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南京市民政局
单位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
联系人:冯新转
联系电话:836356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2号(绿溢国际广场B座5楼509室)
联系人:祁工
联系电话:152523157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祁工
电话:15252315770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附件:
2024年度全市养老服务质量市级回访、咨询服务采购文件.doc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4年度全市养老服务质量市级回访、咨询服务

品目
养老服务

采购单位
南京市民政局

行政区域
南京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4月23日 17:54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总成交金额
¥36.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翔

项目联系电话
15252315770

采购单位
南京市民政局

采购单位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8936879683

代理机构名称
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创意路86号4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王翔

ENSHENG江苏民生职业培训学校2024年度全市养老服务质量市级回访、咨询服务十一、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单位(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单位(联合体)参加江苏民生职业培训学校的2024年度全市养老服务质量市级回访、咨询服务_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2024年度全市养老服务质量市级回访、咨询服务,属于服务行业;承承接企业为江苏民生职业培训学校,从业人员26人,营业收入为_4499.27万元,资产总额为164.88万元(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属于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江苏民生职业培训学校日期:2202年4月17日172024年度全市养老服务质量市级回访、咨询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100-JSZC-C2024-0024(ZCZC-2024-MZJ-008)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6第三章采购需求19第四章成交标准23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28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3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南京市民政局(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2024年度全市养老服务质量市级回访、咨询服务(项目名称)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一、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名称:2024年度全市养老服务质量市级回访、咨询服务1.2项目编号:JSZC-320100-JSZC-C2024-0024(ZCZC-2024-MZJ-008)1.3采购项目总预算:44万元(报价超过项目预算作无效响应处理)1.4项目内容:1.4.1委托第三方对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考核指标、养老民生实事项目等开展市级电话回访及呼入咨询业务。1.4.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2.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按照以下第(4)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2)本项目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给中小企业服务: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四章成交标准。2.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2.3.1如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申明。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并以磋商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评审的依据;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首先以磋商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2.3.2满足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有):无。2.4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如有)。三、文件获取3.1获取时间:从2024年04月09日至2024年04月15日,每天上午09: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3.2获取方式:3.2.1请各潜在供应商将报名资料以扫描件(PDF格式)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邮件标题须注明单位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分包号(若有)、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机构审核后通过邮箱提供磋商文件,请各供应商留意邮箱情况。3.2.2电子邮箱:jszhicheng2004@163.com3.2.3文件售价:免费获取3.3报名资料:3.3.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原件并加盖公章)3.3.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3.3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具有有效年检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3.4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公章)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http://njcredit.nanjing.gov.cn/csxy/)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招标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两天前办理。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025-52718366;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等事宜进行咨询。)四、响应文件的递交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4月22日14点30分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五、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4年04月22日14点30分开标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2号(绿溢国际广场B座5楼509室)会议室6.其他补充事宜6.1磋商响应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须胶装),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其中,报价表、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实质性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六章目录三)另需单独封装壹份,作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评标前资质审查依据。电子版投标文件(U盘)壹份(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Word格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纸质副本、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存档,供应商须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6.2集中考察或召开答疑会:采购人不组织,投标供应商可自行联系采购人。未考察现场或考察工作不详细的投标供应商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6.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6.2.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3.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6.3.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4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7.1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采购单位:南京市民政局采购单位联系人:025-83635631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7.2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2号(绿溢国际广场B座5楼509室)联系人:祁工联系方式:15252315770电子邮箱:jszhicheng2004@163.com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2、定义2.1“供应商”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2.3“货物和服务”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2.4“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货物,接受服务的单位。3、政策功能3.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1.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3.1.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1.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后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磋商时将获得优势,参加磋商的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和戒毒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财库〔2014〕68号。3.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磋商时将获得优势,参加磋商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财库〔2017〕141号。3.4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3.5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磋商,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3.6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认证的节能产品磋商,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3.7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磋商,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3.8进口产品政策3.8.1除磋商公告载明接受进口产品参加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3.8.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3.8.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3.9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4、磋商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及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支付给代理机构。二、响应文件编制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6、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6.1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6.2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6.3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6.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磋商代表签字。6.5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磋商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6.6响应文件应逐页编码,不得跳页(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证明材料、声明及产品介绍、彩页等)。6.7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7、响应文件的组成7.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7.2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7.2.1★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7.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2.3★第一章第二项第2.1.1—2.1.8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7.2.4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7.2.5★报价表;7.2.6★分项报价表;7.2.7合同条款;7.2.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等。7.3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供的服务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7.3.1《采购需求偏离表》;7.3.2★“与本项目回访、咨询所涉全部内容无相关关联”内容的承诺书;7.3.3项目集成(实施)方案(若有);7.3.4服务承诺;7.3.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7.4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7.4.1价格部分是对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7.4.2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7.4.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7.4.4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7.5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三、响应文件签署与提交8、响应文件签署8.1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8.2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拒收:8.3.1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8.3.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加盖公章的。四、磋商9、联合体及分包9.1采购项目如接受联合体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竞争性磋商。9.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同一项目竞争性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竞争性磋商。9.3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项目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成交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之间应该签订分包意向协议。9.4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9.5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中,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10、磋商组织10.1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10.2磋商工作由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1、磋商程序11.1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1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11.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用“★”加注或特别说明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11.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11.5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1.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1.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11.7.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签署、盖章的;11.7.2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11.7.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11.7.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11.7.5属于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第六项第2条中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11.7.6没有详细阐述服务方案,而是直接拷贝磋商文件需求的;11.7.7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11.7.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1.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11.8.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11.8.2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11.8.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1.8.4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11.8.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1.8.6采购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暂时不能确定,或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的;11.8.7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12、评审成交方法和标准12.1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及诚信记录评分的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12.2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评定方法,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13、确定成交供应商13.1在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服务标准优劣顺序排列。磋商小组根据排名确定1-3名成交候选人。13.2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1)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2)采购人在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第(2)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13.3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到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13.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5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13.6所有响应文件不论成交与否,代理机构均不退回。14、编写评审报告14.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15、签订合同15.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5.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5.3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5.4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视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15.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评审报告未推荐成交候选人的,应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5.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五、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16、询问16.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17、质疑17.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7.2质疑供应商的质疑行为应符合财政部94号令相关规定,未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17.3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自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3)对磋商结果提出质疑的,自磋商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7.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17.5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17.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17.7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17.8质疑函的主要内容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财政部指定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填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7.9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17.10质疑函应当书面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处,如为现场提交的,提交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17.11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事项。17.12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17.13代理机构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质疑查无实据或质疑不成立的,将报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18、投诉18.1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18.2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18.3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8.4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8.5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8.5.1捏造事实;18.5.2提供虚假材料;18.5.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19、诚实信用19.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19.2供应商不得以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19.3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否则,一经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如果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干扰磋商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19.4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19.5供应商应自觉遵守磋商、评审纪律,扰乱磋商、评审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2024年度全市养老服务质量市级回访、咨询服务1.2项目编号:JSZC-320100-JSZC-C2024-0024(ZCZC-2024-MZJ-008)1.3采购项目总预算:44万元(报价超过项目预算作无效响应处理)1.4项目内容:1.4.1委托第三方对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考核指标、养老民生实事项目等开展市级电话回访及呼入咨询业务。1.4.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二、项目内容根据全市养老服务重点工作部署,制定2024年度全市养老服务质量市级电话回访、咨询等服务整体方案、月度计划及规范化流程,安排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从事电话回访及咨询服务,并结合电话回访发现的问题与难点,组织开展专业培训辅导,赋能各区民政部门及相关养老服务组织。具体项目内容如下:2.1开展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情况市级抽查回访:2.1.1政府购买三类老人上门服务,每月按照20%的比例进行抽查,每月至少抽查1200人次,全年累计不少于14400人次。2.1.2六类重点困难老年人关爱探访服务,每月抽查不少于750人次,全年累计不少于9000人次。注:2.1.1、2.1.2中,受访老人同时符合上述两种类型的,可按照“一次回访、多次记录”的原则开展,凡明确的回访项目,均应单独记录回访结果,形成分析报告,并按要求定期对区通报。2.1.3社区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建设情况回访,于本年度10月底前,针对全市在运营社区银发助餐点负责人,完成1次全覆盖回访,预计1400人次。2.1.4对2.1.1中三类老人以外的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对象,每月抽查1000人次,全年累计不少于12000人次。注:“2.1开展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情况市级抽查回访”中全年累计回访不少于37000人次。2.2开展2024年度养老民生实事项目回访:2.2.1运营组织负责人回访:包括乡村互助养老睦邻点不少于40家,社区老年人认知障碍照护服务中心不少于12家,示范性社区银发助餐点不少于24家。2.2.2服务对象回访: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接受失能老年人照护培训的家属、享受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的老年人进行抽访。2.2.3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状况回访:对本年度新增省级标准家床开展全覆盖抽查,累计不少于100张;对各区存量家床,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开展抽查,累计不少于1000张。此项全年累计回访不少于1500次。2.3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回访:对全市现有在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1次全覆盖回访,预计1500家次。注:“2.3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回访”的3个回访项目中,涉及到合并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按照“一次回访、多次记录”的原则开展,凡明确的回访项目,均应单独记录回访结果,形成分析报告,并按要求定期对区通报。2.4开展社区银发顾问回访:依据各区现有银发顾问花名册,按照“凡配备、必抽查”的原则,每个配备银发顾问的社区至少回访1名银发顾问,预计1300人次。2.5针对“2.1、2.2、2.3、2.4”中抽查回访发现的共性及个性问题,为各区民政部门和养老服务组织分别开展1场专题培训,累计培训不少于24场次。2.6为全市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养老服务投诉、紧急救援服务转介等呼入服务,并完成受理事项闭环处理。2.7其他涉及2024年度养老服务工作要点或国家、省、市临时交办需进行市级电话回访、抽查的事项。三、项目实施要求3.1项目团队要求3.1.1项目执行团队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其中,项目负责人应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养老服务有较深的研究,具备相关项目管理经验,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其他人员宜具备养老、社工、评估等相关专业资质。3.1.2在服务期限内,项目执行团队应保持稳定,如需更换,须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确保团队配备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3.1.3供应商应本着服务至上、诚信为本的宗旨,安排充足的话务人员并培训到位,确保市级回访、咨询服务保质保量进行。3.2项目阶段交付要求成交供应商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服务期内完成所有服务内容,整个项目档案整理,形成结项报告,每逾期一天按3000元/天扣除。3.3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根据项目需求和服务内容,对本项目进行通盘考虑并制定详尽实施方案(方案须包括保证项目执行所需要的人员、场地、设备等所有要素)。3.4项目风险防范要求3.4.1编制有合理的项目风险应急预案。3.4.2成交供应商不能因人员变化影响项目进度。四、服务要求4.1接受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并按照需求制定市级电话回访、咨询整体方案和工作计划。4.2根据采购人及国家、省、市相关部署要求,组织实施电话回访、咨询工作。4.3在开展电话回访、咨询服务前,要对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和必要技术指导。4.4在开展电话回访、咨询服务时,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对抽访比例、抽访方式、抽访过程、抽访结果等进行如实记录,每项抽访任务完成后,应结合实际完成相应数据统计和回访报告,并确保回访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4.5向采购人提交回访数据和报告时,还应对电话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4.6根据采购人要求和需要,将电话回访结果上传至国家、省、市相关数据平台,并整理归档回访资料。4.7采购人将通过抽检的方式,对回访数据和回访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重要依据。4.8成交供应商须如实记录项目进展情况并保存该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台账资料。4.9未经采购人同意,项目实施期间所有信息不得对外发布(包括自媒体)。一经查实即属违约,采购人有权停止协议。4.10不得与回访对象及其相关人有任何利益往来行为。4.11成交供应商应与采购人建立紧密沟通机制,定期会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采购人,同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合理处置。4.12成交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估并按要求配合做好满意度测评相关工作。五、付款方式5.1合同签订一周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40%作为预付款。5.2完成项目80%服务后,且项目中期绩效评估合格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40%。5.3待全部项目实施结束,且项目终期评估合格后,采购人付清20%尾款。5.4每次付款前五日,成交供应商须提供等额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因财政审批导致的迟延支付,采购人不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注:1、本章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2、如有疑问请及时与采购人联系。第四章成交标准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分值1价格10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响应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响应报价)×10分。10分2业绩9分供应商自2021年01月0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类似项目的,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注:须提供合同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9分3人员配备16分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养老服务经验10年(含)以上的得6分;5年(含)-10年(不含)养老服务经验的得4分;2年(含)-5(不含)养老服务经验的得2分;2年(不含)以下的得1分。(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同时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应提供返聘合同,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6分4人员配备16分评委根据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进行评分。人员配备充足,项目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的得10分;人员配备较为充足,项目经验较为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得7分;人员配备基本能够满足项目需求的得4分;人员配备配置不够充足,专业性相对欠缺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注:须明确人员配备明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同时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应提供返聘合同,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10分5陈述答辩12分供应商按照签到顺序就对本项目的理解及服务方案进行阐述,评委根据现场阐述与答疑情况进行评分,每家供应商现场阐述时间不超过5分钟。供应商的阐述对项目理解透彻,方案计划完善、新颖,思路清晰,语言简练流畅的得12分;供应商的阐述对项目理解较透彻,方案计划较完善、较新颖,思路较清晰,语言较简练流畅的得9分;供应商的阐述对项目有基本的了解,方案计划基本完善、基本新颖,思路基本清晰,语言基本简练流畅的得6分;供应商的阐述对项目有不太了解,方案计划、实施思路、表达陈述有明显欠缺的得3分。未陈述不得分。12分6服务方案53分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整体实施组织方案进行评分。实施方案内容全面、关键点清晰、可操作性强,人员分工合理明确的得12分;实施方案内容较为全面、关键点较为清晰、可操作性较强,人员分工较为合理明确的得9分;实施方案具备基本的可操作性,人员分工基本合理的得6分;实施方案仅部分可操作,人员分工部分合理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12分7服务方案53分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实施计划与实施进度进行评分。各阶段衔接紧密、操作性强、能够有效响应预期目标和需求的得12分;各阶段衔接较紧密、操作性可行、能够较好完成预期目标和需求的得9分;各阶段基本能衔接上、基本能够完成预期目标和需求的得6分;各阶段较难衔接上、较难完成预期目标和需求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12分8服务方案53分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风险预案进行评分。有详细的全面的风险预估,提出的风险应对方案完整详细、合理可行的得10分;有较为详细的风险预估,提供的风险应对方案较为详细、合理的得7分;有简单的风险预估,能提供基本合理的解决方案的得4分;有风险评估意识,能够提供一定解决方案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10分9服务方案53分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台账管理制度是否完备,建立、收集、保存等流程是否健全、规范等进行评分。制度健全规范、流程完善可行的得10分;制度较为健全规范、流程较为完善可行的得7分;制度及流程基本合理可行的得4分;制度及流程仅部分合理可行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10分10服务方案53分评委根据供应商对项目沟通机制的主动性评分。对于项目实施进度及情况,能够明确专人负责,并有固定时间节点主动向采购人系统性汇报的得9分;对于项目实施进度及情况,有固定时间节点主动向采购人汇报的得6分;项目实施中遇到情况时能及时向采购人汇报的得3分;未陈述不得分。9分合计100分注:(一)对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报价的5%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二)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报价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其中,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微企业,享受10%的价格扣除。2、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三)监狱和戒毒企业的价格扣除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五)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六)除评分标准中另有说明外,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依据。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人:供应商:签订日期:(以下为成交后签订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合同编号:政府采购计划号: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竞争性磋商结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详见乙方响应文件。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本合同项下服务单价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总价款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在“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本合同总价款是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表;2、技术规格响应表;3、磋商承诺/服务承诺;4、成交通知书;5、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第四条权利保证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质量保证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技术规格应与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采购需求偏离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第六条交付和验收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天内完成服务事项。2.验收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和乙方响应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第七条履约保证金1、成交供应商应按以下第(1)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1)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2)磋商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万元(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为准)。第八条合同款支付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或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3、付款条件:(1)合同签订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40%作为预付款。(2)完成项目80%服务后,且项目中期绩效评估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3)待全部项目实施结束,且项目终期评估合格后,甲方付清20%尾款。(4)每次付款前五日,乙方须提供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因财政审批导致的迟延支付,甲方不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拒付服务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3、如乙方不能交付服务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4、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5、乙方所交付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拒绝接受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退回全部合同价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应缴纳履约保证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8、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9、乙方在承担上述4-8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10、乙方响应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检测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赔偿金。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3、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三条诚实信用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响应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甲 方(采购人):(盖章)乙 方(供应商):(盖章)代表人:代表人:电 话:电 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 号:帐 号: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日期:目录评分索引表评分项目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位置目录一、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格式)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致:南京市民政局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采购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2、项目名称:。3、我们的总报价为(大写)元人民币。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为元人民币。4、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磋商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响应文件后,不对磋商文件本身提出质疑。否则,属于不诚信和故意扰乱政府采购活动行为,我们将无条件接受处罚。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内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6、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磋商小组进行商业贿赂、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7、我方正式通讯方式为:地址:电话:传真:8、我方正式开户银行和账号为:开户银行:帐号: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签字):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目录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致:南京市民政局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供应商住址)的(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供应商名称(公章):年月日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目录三、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致:南京市民政局我公司(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我公司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果我公司中标(成交),将在结果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供下列材料核验(一式两份加盖成交供应商公章):(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法人成立满一年的提供)或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或其他证明材料;(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年月日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致:南京市民政局我单位(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有或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说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声明人:(公章)年月日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格式及证明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致:南京市民政局我单位(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具备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单位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业技术能力:主要设备有:。(若有)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若有)声明人:(公章)年月日5、满足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有):无。目录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目录五、报价表(格式)报价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序号名称报价(万元)其中,小、微型企业报价(万元)总价(人民币,大写)元供应商是否属于小微型企业是 否供应商名称:(盖章)注:1、在“供应商是否属于小和微型企业”栏后“是”或“否”上打“√”。目录六、分项报价表(格式)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序号服务分项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是否属于小、微型企业的服务12……总价(人民币,大写)元供应商名称(公章):注:1、在“是否属于小、微型企业的服务”栏内,填写“是”或“否”,如果小微型企业的服务报价无法划分计算的,评标时将不予认可。小型和微型企业服务是指供应商为小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提供的服务。目录七、采购需求偏离表(格式)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需求投标响应偏离供应商名称:(盖章)目录八、“与本项目回访、咨询所涉全部内容无相关关联”内容的承诺书承诺书致:南京市民政局:我方对该项目内容和需求充分知晓,为避免利益冲突,我方自愿作如下承诺:(1)不属于承接各区信息平台建设或运营的供应商;(2)不属于2021年以来承接了与本项目回访、咨询内容相关的区级养老服务项目且未结项的供应商;(3)不属于在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与本项目回访、咨询内容相关的养老服务的供应商及关联供应商。在本项目获取磋商文件、开评标、项目开始实施直至完成,若存在或发生上述情况,我方投标无效、评标结果无效、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任何不良影响及法律后果皆由我方承担,给采购人工作造成实际损失的,皆由我方承担赔偿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目录九、项目实施、集成方案(格式自拟)目录十、服务与承诺(格式自拟)目录十一、团队配置表格式XXX名单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是否有健康证供应商名称:(公章)注:供应商可参照本格式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目录十二、竞争性磋商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及材料(若有)附件一、企业声明函格式(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我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我单位参加(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我公司承担的服务。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进口产品转让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对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项目)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养老服务质量市级回访、咨询服务 养老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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