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主干道路面维修改造中标结果公示(山西省太原新店强制隔离戒毒所2024)
一、项目编号:1499002024BCS00295
二、项目名称:所区主干道路面维修改造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采购包1
所区内主干道路面铣刨、拆除侧石、余方弃置,安砌侧石,升高检查井,截水沟篦子安装,路面铺装中粒式沥青混凝土,厚度6厘米;细粒式混凝土,厚度6厘米,路面减速垄安装及划线等。
报价:1162300(元)
傲丰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开元 街 8 号 1 幢 2 层大宗双创基地 14 号 工位
91149900MA0LA7D297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采购包1
所区主干道路面维修改造
所区内主干道路面铣刨、拆除侧石、余方弃置,安砌侧石,升高检查井,截水沟篦子安装,路面铺装中粒式沥青混凝土,厚度6厘米;细粒式混凝土,厚度6厘米,路面减速垄安装及划线等。
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
高二新
晋214202020215689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郝国荣(第1包采购人代表),任建华,张朋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文件和[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规定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1136.1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山西省太原新店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 址:太原市恒山路新店街48号
联系方式:0351-27865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标凯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长风西街万国城12号楼2单元3202室
联系方式:153336804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君宁、刘松林、张丽敏、张晔
电 话:15333680465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所区主干道路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doc1.0M
中小企业声明函439.0K
磋商文件项目名称:所区主干道路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招标编号:BKJDSCS【2024-01】山西标凯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目录第一部分磋商公告1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7一、总则7二、磋商文件8三、响应文件9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2五、磋商采购程序13六、签订合同16七、保密和披露17八、询问和质疑17第四部分工程概况及相关商务、技术要求20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23第六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29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67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69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文件70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文件71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文件72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73六、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质75七、无骗取成交、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承诺书78八、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79九、磋商保证金的汇款凭证79十、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79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82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83三、报价函84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87五、商务条款偏离表88六、近三年类似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89七、供应商实施项目队伍构成情况90八、施工组织设计94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8十、其他商务技术文件99一、报价一览表101二、中小企业声明函75第一部分磋商公告所区主干道路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所区主干道路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4月23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招标编号:BKJDSCS【2024-01】2、项目名称:所区主干道路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1180000.00元;5、最高限价:1180000.00元;6、采购需求:本次招标不分标段序号项目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备注1所区主干道路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1项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含叁级)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含叁级)资质;(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含贰级)或房屋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B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4月12日00时00分至2024年4月19日00时00分止;地点:线上(在线获取)山西省政府采购(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方式: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在线获取(采购公告下方选取“潜在供应商”处“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只有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了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磋商文件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4年4月23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山西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五、开启1、时间:2024年4月23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山西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山西省太原新店强制隔离戒毒所地址:太原市恒山路新店街48号联系方式:0351-278651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西标凯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长风西街万国城12号楼2单元3203室联系方式:1533368046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君宁、刘松林、张丽敏、张晔电话:15333680465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所区主干道路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2、建设地点:太原市;3、质量要求:合格;4、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另附);5、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6、缺陷责任期:2年。2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质要求(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含叁级)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含叁级)资质;(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含贰级)或房屋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B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3供应商应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下列顺序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其中加★项为实质性响应条款。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见第七部分)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见第七部分);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见第七部分);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见第七部分);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见第七部分);6.★按照本部分序号2“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质要求”规定递交相关证明文件(影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7.★无骗取成交、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承诺函(提供无骗取成交、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承诺函,格式见第七部分);8.★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部分);9.★供应商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凭证(影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10.★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影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4供应商应递交的商务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下列顺序提交商务技术文件,其中加★项为实质性响应条款。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第七部分);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七部分);3、★报价函(含报价函附录,在报价函中除可填报项目有关内容外,对报价函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导致报价无效;格式见第七部分); 4、★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第七部分);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第七部分);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第七部分);7、近三年同类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注:①近三年指2021年4月至今;②同类项目指与最终用户签署的同类型案例。③合同案例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8、★项目管理机构 (格式见第七部分); 9、项目经理简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10、技术负责人简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 11、★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见第七部分);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3、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的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5磋商供应商应提交的报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第七部分);6保证金金额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电汇、支票倒送或网上银行支付方式之一进行交纳,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汇出,现场不收取现金。磋商保证金的金额:大写壹万元整 小写¥10000.00元;接受磋商保证金的账户:户 名: 山西标凯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 兴业银行太原分行账 号:4850101001015370611、1.采用电汇时,请务必在汇款单位附加信息或用途栏注明项目的招标编号,未注明招标编号,视为磋商保证金无效,按无效磋商处理。。2、因银行结算,不可抗力等非采购人、采购代理原因造成的磋商保证金不能及时到账,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应在2024年4月23日14时30分前,将磋商保证金由供应商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否则视为磋商保证金无效。按无效报价处理。4、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磋商有效期一致。7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8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登陆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在线提交响应文件9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10现场踏勘组织□ 不组织 供应商可自行踏勘11磋商小组构成磋商小组共(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工程、技术专家(2)人。12工程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1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4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5最高投标限价1180000.00元;16预留金以工程量清单为准17分包允许□ 不允许18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9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文件和[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规定计取。20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的要求:须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号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磋商的要求:(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活动,上述要求(如涉及的话),均应作出响应。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的要求:须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的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1说明1、本磋商文件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3、本磋商文件中加“*”和“★”条款为实质性条款;4、本项目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织实施。22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2.定义2.1“采购人”指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即“山西省太原新店强制隔离戒毒所”。2.2“采购代理机构”指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山西标凯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3“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施工单位。2.4“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施工单位。2.5“工程”指所区主干道路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3.合格的供应商3.1具有本项目的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施工单位。3.2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单位,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期限剩余时间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或已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具有履约能力。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本次报价。3.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和本项目所需的特定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规定,有能力承担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和赔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具体提供的材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2的要求。4.报价费用供应商应当承担参与本次磋商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通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下同)可以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所有已登记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联系方式以供应商的登记为准。因登记有误或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责任。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的内容6.1磋商文件由下列八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工程概况及相关商务、技术要求;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第六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八部分相关附件。6.2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情况,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可以向磋商小组进行了解。6.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及依法成立的磋商小组所有。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解释为准。6.4磋商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6.5开标后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截止时间为开标当日;查询内容为信用中国网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查询结果存在问题的将留存证据并对响应文件做无效响应处理。7.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通过政采云平台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7.2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通过政采云平台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将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7.4如延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或项目因故暂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7.5项目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磋商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或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变化,还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用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的方式发布。7.6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通知。三、响应文件8.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8.1供应商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包括技术资料等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8.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9.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商务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指供应商递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报价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3要求进行编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序号3项所列内容),注★的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或未按格式要求填写均可导致拒绝其报价。﹡商务技术部分指供应商递交的能够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4要求进行编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序号4项所列内容),注★的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或未按格式要求填写均可导致拒绝其报价。﹡报价文件部分指供应商递交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5要求进行编制报价文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序号6项所列内容),注★的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或未按格式要求填写均可导致拒绝其响应文件无效。9.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3、序号4和序号5的要求。有格式的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9.3如供应商同时对多个标项进行报价,资格审查文件只能上传一本,即将多个标项的资格审查文件编制为一个进行上传。9.4磋商保证金(1)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条。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供应商的响应文件。(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付。(3)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须将所有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盖备案章,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9.5磋商报价9.5.1所有的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9.5.2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中,要填报“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第七部分),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费用,作为本次磋商的第一轮报价。9.5.3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可根据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18预算定额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税金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法。报价内容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9.5.4供应商应填报工程量清单的各类所报主要建筑材料、器材、设备的数量和单价;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上材料(即主要材料、器材、设备)的质量经甲方认可后方可采购。磋商文件中如有提供暂估单价的主要材料、器材、设备等,在施工时应由施工单位推荐三个以上的供货商,由建设单位考察并对其质量和价格认可后方可确定。9.5.5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所有要求的相关服务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5.6本工程的计价方式采用前附表第12项所述的计价方式。报价汇总表的价格,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差价、现场因素等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9.5.7供应商报出的最后报价为本包件全部完成的最终价格。9.5.8供应商报价应遵循诚实、公平的原则,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过低,磋商小组有权启动成本评审,同时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经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确属于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的,磋商小组将不予以评审,拒绝其报价。9.5.9供应商应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所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供应商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9.5.10预留金(暂列金额)是指采购人(建设单位)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而预留的金额,计入投标总价。本工程预留金(暂列金额)金额为前附表第16项要求。10.响应文件填写说明10.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中的要求要做出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如果不能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不能对磋商过程中各方面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0.2磋商文件第八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格式的,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等明确的回答文字。10.3报价一览表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10.4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10.5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按照格式要求对文件进行CA签章,否则响应文件无效。10.6为提倡诚实信用的报价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1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7的规定。12.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12.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条规定。﹡12.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做无效磋商处理。﹡12.3响应文件中要求签字的部分,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CA签章,名章和签字章均可,但必须是通过CA进行签章,手写无效做无效磋商处理。1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3.1供应商可以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可通过政采云平台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4.响应文件的上传14.1供应商应当使用CA电子锁按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的要求加密上传响应文件。15.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1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上传响应文件。15.2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或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16、磋商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6.1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7、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1)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章的;(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或未通过响应文件有效性审查的;(3)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磋商文件规定有效期的;(4)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5)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6)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评审后,认为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方面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7)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的;(8)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采购预算价)的;(9)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10)供应商为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1)供应商是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的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12)供应商与工程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工作的;(13)供应商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4)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处罚期限内的;(15)供应商有串通投标或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16)供应商不按磋商小组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五、磋商采购程序18.磋商开启仪式及其有关事项18.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商开启仪式,采购人代表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18.2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18.3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当众开启解密、签字时段,解密结束后,宣读供应商名称、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情况、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如有)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若供应商解密失败,应及时联系政采云平台或CA商客服,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9.组建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具备实质性磋商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总成员的三分之二。20.初步审核20.1资格性审查评审工作开始后,磋商小组须对各响应文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响应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20.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须审查每份报价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报价有效期不足的;(2)工期、售后服务承诺等不满足磋商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4)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规定的;(5)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6)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7)供应商存在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无效响应文件的情形。20.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发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按照政采云平台指示进行单位CA签章。21.磋商程序2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1.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1.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补充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21.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二次报价)。21.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2.评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2.1评标原则磋商小组在评标时,依据最终投标报价和各项承诺、服务因素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22.2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因素的主要因素为响应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供应商资信及业绩、项目班子配备及项目经理业绩。每一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具体详见第五部分)23.磋商的澄清23.1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所作的答复均应以通过政采云平台作出,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2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响应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过政采云平台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3.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23.5最终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须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澄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报价。24.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24.1磋商小组根据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的规定,即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24.2磋商小组组长根据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25.磋商过程保密25.1磋商开始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25.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6.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报价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27.采购项目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除财政部《政策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六、签订合同28.成交通知2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8.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28.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9.签订合同29.1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29.2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供应商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29.3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除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其他情形将被视为严重违约。29.4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采购代理机构备案。七、保密和披露30.保密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31.披露31.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31.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八、询问和质疑32.询问32.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通过政采云平台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32.2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3.质疑33.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33.2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询问。33.3供应商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33.4提出质疑的时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磋商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磋商文件之日。33.5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质疑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CA电子公章。33.6质疑材料要求供应商提起在线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事项及信息,在线提交质疑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纸质版扫描件或图片(支持格式:DOC、DOCX、PDF、JPG、PNG、GIF)在线质疑由供应商委托代理人提起的,还需上传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等。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相关材料由本人签名33.7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3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不予受理:(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以书面形式提出的;(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8)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报价,而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33.9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33.10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33.11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可以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第四部分工程概况及相关商务、技术要求一、工程概况所区内主干道路面铣刨、拆除侧石、余方弃置,安砌侧石,升高检查井,截水沟篦子安装,路面铺装中粒式沥青混凝土,厚度6厘米;细粒式混凝土,厚度6厘米,路面减速垄安装及划线等。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二、报价说明:1、报价单位的投标报价可根据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18预算定额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税金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法,材料价格依据太原市最新信息价及市场询价。报价内容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2、报价单位必须严格按清单报价,不得修改或改变清单项及工程量,不得更改工程量清单顺序,否则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予以无效报价处理。未尽事宜报价单位要依据本项目施工内容及报价单位踏勘现场后涉及到本项目发生的施工工艺方法、组织技术措施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施工工序、工艺、做法均要求考虑在内。三、本工程要求采用的有关技术规范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四、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五、质量保证金:最终结算价款的3%。六、缺陷责任期(质保期):2年。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经审计决算后支付至审计总额的97%,留3%的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采购人一次性全额(利息不计入)支付给施工单位。八、质量标准:合格。九、结算办法:1、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合同。2、暂估价材料单价的确定:通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材料供货商四方共同议价,形成会议纪要确定。十、质量保证期:依据本磋商文件后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供需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内约定为准。十一、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供应商在指定时间进行线上响应文件解密即可。十二、施工过程中:成交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采购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安装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随时接受采购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财产、人员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十三、施工期间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山西省太原新店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统一管理。十四、其他说明:①本项目的施工地点为太原市新店街;②工程量清单(所区主干道路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项目)另附。工程量清单、图纸另附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一、响应文件初审(一)资格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序号内容标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5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7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质要求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3第6条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影印件清晰、有效8无骗取成交、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3第7条提供的“无骗取成交、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承诺函”内容有效,签署和印章使用完整、清晰、有效。9交纳保证金记录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3第9条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影印件清晰、有效。10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3第10条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影印件清晰、有效。说明:1.提供的影印件不清晰、无法辨认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该项内容将视为无效。2.资格性审查的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检查标准,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3.资格性审查的标准依据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3的规定。(二)符合性审查内容及标准序号内容标准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4第1条提供的符合供应商的证明文件原件清晰、有效。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4第2条提供的符合供应商的证明文件原件清晰、有效。3报价函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4第3条提供的符合供应商的证明文件原件清晰、有效。4响应文件的签署组成响应文件的所有文件的签署,符合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12条的规定,签署和印章使用完整、有效。5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报价函中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7的要求。6工期、付款方式、缺陷责任期、质保金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中的商务要求作出实质响应。此项审查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商务条款偏离表进行审查。7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满足本项目的招标要求。此项审查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进行审查。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满足本项目的招标要求。此项审查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满足本项目的招标要求。此项审查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10其他响应文件未附有磋商文件不能接受的条件;响应文件不存在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17条规定的情形。说明:1、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对特殊情况的处理磋商小组要遵循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20.3条规定的原则。3、审查时,磋商小组可允许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三)特别说明: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性审查的内容。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格式”提供的材料,如有调整,内容及签署必须完整、有效,且没有本文件不可接受的条件。三、磋商方法及成交条件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对价格、商务、技术等主要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得分(具体评分见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每一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因素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磋商小组根据详细评审结果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和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磋商小组推荐排列前三名的供应商依次作为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名的成交候选人作为成交人。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不适用)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的标准:(1)须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号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2)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附件);(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1)审查标准:须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办法前附表(综合评估法)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1)响应报价20分;(2)施工组织设计45分;(3)供应商资信及业绩20分;(4)项目班子配备及项目经理业绩15分;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响应报价评审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0%×100 2.2.4(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0-82.2.4(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平面图设计合理0-52.2.4(2)施工组织设计机械设备配置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0-62.2.4(2)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切实可行0-52.2.4(2)施工组织设计劳动力计划安排合理0-62.2.4(2)施工组织设计具有可行的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期、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0-52.2.4(2)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切实可行0-52.2.4(2)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0-52.2.4(3)供应商资信及业绩供应商近三年内组织和承担过同类型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高得14分)说明:应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142.2.4(3)供应商资信及业绩供应商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22.2.4(3)供应商资信及业绩供应商具有有效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 22.2.4(3)供应商资信及业绩供应商具有有效的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22.2.4(4)项目班子配备及项目经理业绩1.项目经理近三年内组织和承担过同类型工程(每承担过一项计2分,最高得6分);说明:应提供能显示项目经理名字的施工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2.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1分,高级职称得2分。82.2.4(4)项目班子配备及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班子配备齐全(项目班子成员须在本企业注册,否则不计分) (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资料员、注册造价师,以上每一专业人员计1分)7条款号编列内容3.1.2否决条件供应商及其响应文件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作否决处理。(一)供应商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二)供应商为本工程提供勘察或设计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三)供应商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四)供应商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的;(五)供应商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尚在处罚期限内的;(六)供应商有串通骗取成交、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限制期限内的;(七)响应文件出现重大偏差的;(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法律、法规、本办法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否决情形外,不得随意否决。补1同类型项目是指:与本次采购项目相同或类似的项目。说明:由磋商小组根据各项指标的评价标准,结合每个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分别就各项指标对每个供应商打分。然后汇总计算,确定最后综合得分,磋商小组将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作为本项目的成交人。第六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06-0001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山西制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山西制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预算价)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次,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4质量保修:指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25质量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1.26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成交通知书中的成交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四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改错误除外)造成的费用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24.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24.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4.3预付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24.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方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5.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26.工程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31.3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31.4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5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6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7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力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2.9建设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33.竣工结算33.1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 查 时 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按上述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双方有争议部分在约定时间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专用条款第37.1条约定采取仲裁或诉讼。33.3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33.4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发、承包人对付款时间无约定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33.5.1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应付之日;33.5.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3.5.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发、承包人仲裁或诉讼之日;33.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发包人承担保管费用。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由发、承包人双方在《质量保修书》内约定。34.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34.2.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34.2.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4.2.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34.3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4《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方式与期限,保修金是否计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5)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发包人推荐的分包人应经承包人考察最终确定。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国家公告的突发性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由被担保方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1.4担保中的银行保函应在交工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其中银行汇票应在工程完成50%后分期返还承包人。41.5担保的其他事项按山西省建设厅晋建建字[2006]109号文件执行。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生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理。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工程图纸;6、工程预算书。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施工图纸肆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发包人的图纸不得提供给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第三者。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需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已具备。(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接通。(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树的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直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管理费用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文明施工要求,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2日内确认。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发包人或外部关系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中途停工,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签证后,工期顺延;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另行协商。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隐蔽工程覆盖前。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五、安全施工: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3)方式确定。(1)固定总价合同。(2)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3)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竣工结算。(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成本构成:/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八、工程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批准后,方可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壹套。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33.竣工结算: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工程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每延长一天,调减工程总造价的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除承包人无偿返工直至合格外,另调减返工工程造价的30%。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施工安全措施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以建设单位检查为准每一次视情节轻重从工程造价中调减1000~5000元。37、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1)请/调解;(2)采取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第一种:向太原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第二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1款执行。46、合同份数4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数份:副本七份,承、发包人各执三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本合同发、承包双方签订后28日内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7、补充条款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发包人供应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项目安全协议书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3日内予以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期满经发包人二次验收无质量问题后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附件4:项目安全协议书甲方:乙方:一.乙方应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甲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二.乙方入场施工前,甲乙双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三.本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元,占合同价比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甲方有权视乙方完成程度进行支付。如乙方不按安全施工标准完成,甲方有权使用此费用安排其他队伍施工。四.乙方要委派专人(持证)对本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并对其使用的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应将相关手续复印报送甲方留存备案(相关条款执行安全协议)。五.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乙方施工及因乙方责任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费用。六.乙方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地居民的财产,处理好与地方的关系,施工人员不得与地方居民产生纠纷,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七.乙方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八.乙方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登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并按甲方要求将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名单、工资单等报送甲方留存备案。九.乙方应在施工现场做好如下安全管理工作:9.1建立健全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9.2加强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3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做好安全交底工作;9.4加强现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处理工作;9.5加强对进场设备的安全检查。十.文明施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文明施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按业主及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宣传工作,保证维护好发包人的形象,保障施工顺利进行。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资格文件供应商单位名称:(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年月日目录资格证明文件部分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六、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质要求七、无骗取成交、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八、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九、磋商保证金汇款凭证十、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1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文件。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文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致:(采购人名称)我方郑重声明,我方具有履行(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成交,我方将按我方响应文件承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特此承诺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日期: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文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致:(采购人名称)我方参加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郑重承诺: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如成交,我方将按响应文件及磋商承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如有虚假或隐瞒,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磋商/成交/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日期: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文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承诺函致:(采购人名称)我公司郑重声明,我公司严格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如有虚假或隐瞒,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磋商/成交/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日期: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5.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致:(采购人名称)我方(供应商名称)在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有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而被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没有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未满情形)。如有虚假或隐瞒,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磋商/成交/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日期:5.2没有失信记录承诺函致:(采购人名称)到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我公司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我方已经清楚了解本次项目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存档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意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按采购文件规定对我方的信用信息记录再次核查,并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统一查询的结果为准。我方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虚假或隐瞒,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磋商/成交/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日期:六、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日期: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招标编号:)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日期: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如有)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七、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质7.1公司资质7.2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7.3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7.4拟派项目经理B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7.5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山西省太原新店强制隔离戒毒所: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的项目经理: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感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日期:八、无骗取成交、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承诺书山西省太原新店强制隔离戒毒所:本供应商现参与项目(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的采购活动,现承诺我单位近三年内(2021年4月至今)未发生骗取成交事项、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上述情况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日期:九、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十、磋商保证金的汇款凭证十一、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商务及技术文件供应商单位名称:(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年月日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报价函四、报价一览表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六、商务条款偏离表七、近三年类似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八、供应商实施项目队伍构成情况九、施工组织设计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十一、其他商务技术文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日期:附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影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山西省太原新店强制隔离戒毒所: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供应商住址)的(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授权(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招标编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日期:附供应商代表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影印件:三、报价函山西省太原新店强制隔离戒毒所:(供应商全称)授权(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为此: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以下投标报价,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完成项目。人民币(大写)元(¥元)2、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个日历天内(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中标,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履约完毕。3、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4、提供磋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5、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服务的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6、我方承诺:完全理解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时,报价将被拒绝。7、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8、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9、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10、如果在磋商开始之日起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我方的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11、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12、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报价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1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14、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服务。15、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4)公开报价后撤回报价的;(5)在磋商期间,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的;(6)成交后未按本磋商文件要求签约或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7)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所有有关本报价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供应商代表姓名:供应商代表联系电话:(办公)(手机)E-mail: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电子章):日期:说明: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报价函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报价,从而导致该报价无效。报价函附录序号项 目 内 容约 定 内 容备注1工期2质量标准3项目经理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联系方式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工经营范围备注五、商务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供应商名称:序号服务要求磋商文件商务条款号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的对应响应说明1合同履行期限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第四条2质量保证金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第五条3缺陷责任期(质保期)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第六条4付款方式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第七条5质量标准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第八条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日期:六、近三年类似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序号委托单位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采购方负责人123……说明:①后附业绩证明资料;②供应商可根据实际项目业绩自行增减横向单元格,纵向单元格不得增减内容。七、供应商实施项目队伍构成情况项目管理机构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职务姓名职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服务单位如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班子,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后。备注:1.本表后附人员的资格证书(如有)复印件;2.供应商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增减横向单元格数量,纵向单元格不得增减内容。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日期:项目经理情况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供应商名称: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经理年限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专业在建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 期在建或已 完工程质量备注:供应商可根据项目经理实际承担的项目业绩自行增减“在建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项的横向单元格数量,纵向单元格不得增减内容。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日期:拟派项目经理业绩合同(如有)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在建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在建或已完工程质量备注:1.本表后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如有)及相关资格证书(如有)、业绩合同(如有)影印件;2.供应商可根据项目技术负责人实际承担的项目业绩自行增减“在建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项的横向单元格数量,纵向单元格不得增减内容。八、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自拟)说明:1.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可用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等。2.图表及格式要求:附表一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三进度计划附表一: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 称型号规格数 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 数用 途备注注: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横向单元格数量,纵向单元格不得增减内容。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注: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横向单元格数量,纵向单元格不得增减内容。附表三: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十、其他商务技术文件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报价文件供应商单位名称:(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年月日一、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供应商名称:货币:人民币/元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质量要求工期质保期1合格总报价(含税价)大写: 小写:¥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电子章)日期:其他附件:磋商保证金退还信息表磋商保证金退还信息表我单位参加采购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请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到以下账户。供应商全称:投标保证金金额:开户行:帐 号:银行行号:开户行所处省、市联系人:联系方式:供应商:年月日注:此页无需附在响应文件中,请将该页全部填写完整后(账号为汇出磋商保证金时使用帐号),解密结束后发送至sxbkzb@126.com,请及时发送。六、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山西省太原新店强制隔离戒毒所(单位名称)的所区主干道路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所区主干道路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傲丰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76人,营业收入为3944.7万元,资产总额为1070.5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傲丰建设有限公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主干道路面维修改造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西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