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提升 工程设计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



一、项目编号:SXKKSYFGS2024-008

二、项目名称: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13号
520,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
服务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
工程设计服务
设计
东大街、北大街的道路铺装和绿化,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的设计
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
合格
520,0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健(采购人代表)、吴敏、李晓春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定

合同包号
合同包名称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收取对象

1
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
0.78
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咸阳市三原县城关街道池阳街西段
联系方式:029-322829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夸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南路萧家巷未央分局备勤公寓楼4单元401室
联系方式:183091060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曼
电话:18309106057

陕西夸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29日

相关附件:

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中标(成交)明细.pdf

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竞争性谈判文件.doc

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分项报价表.pdf

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最终报价表.pdf

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中标(成交)明细受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采用进行采购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项目编码:SXKKSYFGS2024-008)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一、合同包1(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1.1、中标(成交)供应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总价:520000.00元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服务类序号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工程设计服务设计东大街、北大街的道路铺装和绿化,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的设计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合格1.00项520,000.00520,000.00-第1页-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竞争性谈判文件招标人: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陕西夸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1第二章谈判须知5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28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33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仅供参考)34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611.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概况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西安市未央区文景尚品12楼1218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4月28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1.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XKKSYFGS2024-0082、项目名称: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4、预算金额:540000.00元5、采购需求:合同包1(雨污分流工程-设计):合同包预算金额:54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工程设计服务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1(项)详见采购文件540000.0054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15日历天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合同包1(雨污分流工程-设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5)《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6)《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8)《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9)《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10)《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11)《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1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13)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注: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雨污分流工程-设计)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供应商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谈判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3年10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3年10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7)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谈判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谈判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谈判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8)供应商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9)供应商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行业(燃气、轨道及交通除外)设计乙级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10)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工程师或工程类高级工程师,且在本单位注册;(11)供应商基本信息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应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查询。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4月24日至2024年04月26日,每天上午09:3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00:00(北京时间)途径:西安市未央区文景尚品12楼1218室方式:现场获取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04月28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地点:西安市未央区文景尚品12楼1218室开标地点:西安市未央区文景尚品12楼1218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鲜章的复印件。2.注意事项:潜在供应商须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咸阳市三原县城关街道池阳街西段联系方式:029-3228292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陕西夸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南路萧家巷未央分局备勤公寓楼4单元401室联系方式:183091060573.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王曼电话:183091060572谈判须知前附表序号名称具体内容和要求1项目名称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1采购预算540000.00元1资金来源自筹1最高投标限价540000.00元1公告媒体陕西省政府采购网1项目属性服务1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租赁和商业服务2采购人1.名称: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地址:咸阳市三原县城关街道池阳街西段3、联系方式:029-322829293采购代理机构1、名 称:陕西夸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南路萧家巷未央分局备勤公寓楼4单元401室3、电 话:183091060574、联系人:王曼4申请人资格条件注:注: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谈判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3年10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3年10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7)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谈判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谈判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谈判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8)供应商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9)供应商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行业(燃气、轨道及交通除外)设计乙级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10)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工程师或工程类高级工程师,且在本单位注册;(11)供应商基本信息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应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查询。备注: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2、以上资格要求均为必备资格,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相关证明材料由第三方出具,应有第三方公章),缺项或未按要求响应的视为无效响应。3、分支机构参与谈判时,响应文件中应附法人出具的授权书。法人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谈判,且不能与分支机构同时参加本项目谈判;分支机构须提供自己的资格要求证明文件。4、事业单位法人参与谈判可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及税收缴纳证明。5现场踏勘不组织6样品不要求提供7分包/转包不允许8谈判前答疑会不组织9供应商提出询问和质疑的时间已经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询问或者质疑的,可以在知道或者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均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10采购代理机构答疑的时间对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的询问和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七个工作日内答复质疑。11谈判有效期90日历天(自谈判截止之日算起)12联合体谈判不接受13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谈判14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否14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否14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否15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否15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农副产品本项目不适用16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业绩证明材料、人员投入情况、供货/售后服务承诺等)17澄清或者修改时间1、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原刊登谈判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2、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受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将相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18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和要求1、时间:2024年04月28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2、地点:西安市未央区文景尚品12楼1218室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递交响应文件需要单独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19谈判时间和地点1、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地点:西安市未央区文景尚品12楼1218室20谈判保证金1、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2、属于咸阳市(含区县)政府采购项目的,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如决定不参加谈判,应当在谈判截止日前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向监管部门反映,在全市范围内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将被财政部门列入失信名单。3、采购代理机构邮箱:3643853996@qq.com21响应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贰份,U盘贰份(U盘封在正本中)21电子版文件(U盘)要求1、供应商须另行提供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的Word格式及PDF版本(盖章签字必须清楚)的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文本与纸质不一致以纸质为准;2、供应商须保证响应文件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3、U盘表面需标明项目编号、供应商简称等信息,便于与其他供应商U盘区分21装订要求1、文件正、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2、文件需标明页码、目录。21签字或盖章要求谈判响应文件中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均应按要求加盖谈判供应商印章,并经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包括但不限于谈判函、报价表、供应商营业执照、财务、纳税、社保、业绩等证明资料)。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22是否退还谈判响应文件否23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公章)供应商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24★提供项目服务的时间、地点等1、项目服务期: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2、项目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质量标准:合格25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提供26采购代理服务费1、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2、支付方式: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通知书前,向陕西夸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交纳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方式:银行转账户 名:陕西夸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开户银行:工行三原县支行账 号:26040321092001818393、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服务类型/费率/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0以上0.01%0.01%0.01%例如:某服务采购成交金额为678.2万元,采购代理服务费计算如下:100万元*1.5%=1.50万元 (500-100)*0.8%=3.20万元(678.2-500)*0.45%=0.8019万元服务费=1.50+3.20+0.8019=5.5019万元。27报价组成总价及分项报价1)报价应包含完成该项目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供应商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一切费用;2)供应商必须对所投项目全部内容进行完整报价,并列出明细及价格组成。采购人不接受(将拒绝)只对项目部分内容进行报价的谈判响应。28是否允许备选谈判响应方案否29现场查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由监标人现场查验以下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时,提供本人身份证;2、授权代表参加谈判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30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31其他正文与前附表表述不一致时,以供应商前附表为准。谈判须知正文一、总则1.定义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1.3“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1.3.1供应商应当经过正常渠道购买谈判文件,供应商名称与购买谈判文件时登记的供应商名称应当相符。1.3.2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必须出具总公司授权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1.4“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1.5“谈判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职责的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成员。1.6“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1.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1.8“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2.1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谈判须知前附表。2.2本项目最高限价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谈判:3.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2.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4.参与谈判的费用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6.联合体形式6.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6)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失信情况查询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项目现场踏勘7.1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踏勘见谈判须知前附表。7.2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踏勘的,其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3踏勘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踏勘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4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现场踏勘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8.采购进口产品8.1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9.1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9.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9.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9.4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二、谈判文件10.谈判文件的组成10.1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第二章谈判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10.2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10.3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的内容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1.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1.1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1.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1.3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接收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11.4谈判大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会议主要内容:(1)宣布会场纪律;(2)介绍参加谈判大会的单位及工作人员;(3)由监标人查验身份证明材料并宣布查验结果。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代表参加谈判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4)所有供应商共同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宣布检查结果;(5)现场工作人员按签到先后顺序当众开启响应文件;(6)响应文件初审(供应商离场);(7)根据情况,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一对一谈判;(8)供应商谈判响应及递交最终响应函(含最终报价);(9)谈判大会结束。12.偏离12.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第一部分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三、响应文件13.一般要求13.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必须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3.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3.3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3.4供应商应当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内容进行填写。13.5谈判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谈判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14.响应文件的组成14.1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4.1.1商务部分(1)谈判响应声明(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3)商务响应偏离表(4)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5)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6)其他资料14.1.2技术部分(1)技术响应偏离表(2)供货及运输方案(3)组织机构(4)售后服务承诺(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4.2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谈判须知前附表。14.3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4.4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商务响应偏离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14.5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5.报价15.1供应商应当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5.2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要求的内容填写各项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15.3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谈判须知前附表。16.谈判保证金16.1本项目是否交纳谈判保证金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16.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6.3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须将合同原件扫描后(PDF格式)发送至【陕西夸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邮箱:3643853996@qq.com】,邮件名称及合同电子版名称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开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所投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5)中标人未按时缴付中标服务费的;(6)由于中标人的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16.5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财政部财库【2011】124号文件的精神及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规定,有需要的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并按信用融资办法的相关程序申请办理。17.谈判响应有效期17.1谈判响应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谈判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1供应商应根据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正本、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电子版内容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18.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谈判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8.3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8.4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18.5为方便档案文件管理,供应商应按包分别制作响应文件,并分别装订成册。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1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并加贴封条。19.2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19.3响应文件未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20.响应文件的递交20.1响应文件应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20.2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20.3响应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递交并参与现场谈判。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响应文件递交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补充和撤回响应文件要求,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2)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标记,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撤回响应文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响应文件,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正式文件;撤回响应文件的时间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到达日期为准;(4)在响应截止时间后到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四、谈判与评审22.谈判小组22.1谈判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名单由有关人员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2.2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22.3谈判小组职责为确保谈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1)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2)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3)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说明;(4)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5)要依法独立评审,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6)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7)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8)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9)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10)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工作。(11)谈判开始后,直到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为止,凡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谈判的有关资料及被授标意见等内容,谈判小组成员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谈判无关的其他人透露。23.初步审查23.1资格性审查:由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进行谈判,26.5情形除外。供应商不具备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应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23.2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响应文件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份数提交的;(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或无有效期的;(4)报价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不满足本谈判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6)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4.澄清(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工期、交货期、服务期、质保期、养护期、付款方式、主要技术指标等。(3)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4)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5.谈判25.1初审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谈判。25.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5.3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25.4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5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25.6谈判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谈判。25.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25.8谈判结束后,供应商按照谈判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谈判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26.最后报价26.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6.2二轮报价为最后报价。26.3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6.4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谈判小组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26.5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7.报价评审27.1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1)响应文件中响应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响应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5)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6)多处内容交叉不符时,以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为准;(7)文字与图表不符的,以文字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报价和内容,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和内容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和内容,则其响应文件无效。28.综合评审28.1谈判小组将遵循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对所有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28.2评审过程的保密:在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和谈判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报价被拒绝;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成交供应商就评审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成交供应商不得向谈判小组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问评审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8.3评审原则和办法: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其最终谈判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28.4评审过程中,若出现本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有关情况待谈判小组确定后,再行评定。28.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文件处理:(1)供应商的响应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2)供应商未经过正常渠道购买谈判文件,或供应商名称与购买谈判文件时登记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3)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4)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5)实质性内容不满足或未响应的;(6)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的数量、计量单位、报价货币及签字盖章的;(7)无谈判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谈判文件要求的;(8)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9)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资质、虚假证明、虚假应答等)、行贿等违法行为的;(10)响应文件在商务响应方面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或条款的;(11)在政府采购或其它重大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记录,未能按期履约的;(12)谈判报价与市场价格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的;(13)报价子目出现漏项或报价数量与要求不符的;(14)响应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与谈判文件要求出现重大负偏差的;(15)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16)提供虚假技术性能指标的。2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谈判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谈判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9.提出成交供应商29.1谈判小组应当按照最终谈判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30.确定成交供应商30.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0.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31.谈判终止3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2.重新评审32.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谈判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33.保密33.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4.禁止行为34.1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35.成交信息的公布35.1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35.2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谈判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35.3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35.4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36.成交通知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7.履约保证金37.1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37.2成交供应商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7.3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38.签订合同38.1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8.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8.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背离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8.4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38.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8.6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谈判活动。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谈判活动。38.7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谈判项目的供货,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分包部分为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六、其他规定39.采购代理服务费39.1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40.询问、质疑、投诉40.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40.2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两次或多次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函可以拒收。40.3不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可以拒收;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在法定质疑期内及时补充完整,否则作质疑不成立处理。40.4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40.5质疑书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谈判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质疑书由授权的谈判代表签字的应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40.6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40.7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南路萧家巷未央分局备勤公寓楼4单元401室41.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42.其他规定42.1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43.未尽事宜43.1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44.文件解释权44.1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3.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1、总则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谈判办法。2.1谈判小组组成:在谈判开始前,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业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2.2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谈判、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谈判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对其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4)向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谈判工作的行为;(5)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3、评审办法3.1采用最低成交价法3.2评审程序:初步评审、谈判。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进入下一步评审。4、初步评审及无效投标文件评定4.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4.2无效谈判响应文件评定(1)供应商没有经过正常渠道购买谈判文件或供应商的名称与登记领取谈判文件单位的名称或与营业执照不符;(2)响应文件中未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未按要求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或授权书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3)响应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盖章的;响应文件份数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4)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证明文件不齐全的;(5)报价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的;(6)响应文件中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无谈判有效期或谈判有效期不足的;(8)谈判内容出现严重漏项或数量与要求不符的;(9)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在现场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评委认定形成不正当竞争的;(10)提供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或故意隐瞒行为,除按无效标处理外,还进行相应的处罚;(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初步审查标准条款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备注3.1资格审查标准营业执照供应商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3.1资格审查标准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谈判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3.1资格审查标准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3年10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1资格审查标准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3年10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1资格审查标准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3.1资格审查标准供应商信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3.1资格审查标准身份授权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谈判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谈判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谈判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3.1资格审查标准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3.1资格审查标准企业资质供应商须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行业(燃气、轨道及交通除外)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3.1资格审查标准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工程师或工程类高级工程师,且在本单位注册;3.1资格审查标准信息查询供应商基本信息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应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查询3.1资格审查标准联合体谈判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3.2符合性审查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3.2符合性审查标准响应文件签字盖章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指定落款处,按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字3.2符合性审查标准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符合谈判文件的格式要求无重大偏离3.2符合性审查标准响应文件数量1正2副,电子版文件2份3.2符合性审查标准响应(投标)内容与谈判内容一致,无重大偏离3.2符合性审查标准谈判有效期自谈判响应文件递交之日起不少于90个日历天3.2符合性审查标准首次谈判报价未超过谈判最高限价3.2符合性审查标准服务期符合谈判文件要求3.2符合性审查标准质量要求符合谈判文件要求4.3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5、谈判只和通过初审的供应商进行谈判。5.1谈判谈判小组可根据需要,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小组召集人和供应商在记录上签字确认。5.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成为谈判文件有效组成部分。5.3最终响应(第二次报价)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和谈判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如有)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在现场规定时间内将修正文件(如有)和最终报价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送交谈判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谈判。修正文件与谈判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力。5.4所有供应商的最终响应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不足3家,谈判活动终止。5.5谈判过程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6、详细评审谈判小组只对谈判最终响应的供应商进行评审和比较。6.1本次谈判采用最低成交价法由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其最终谈判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7、在竞争性谈判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7.1最终供应商或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的;7.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7.3供应商的最终谈判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7.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7.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满足废标情况的。8、推荐成交候选人按评审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9、评审报告谈判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由全体谈判小组成员签字。一、项目要求1、服务期: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质量要求:合格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2.项目地点: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的古城中心位置3.项目规模: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东大街:西起北大街,东至菜市街,长度380米。北大街:南起东大街,北至新龙桥,长度220米。东大街、北大街的道路铺装和绿化,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三、采用规范依据《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12年修正)《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2019年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陕建发[2019]4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陕政函〔2021〕147号)《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措施》《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纲要》(2007年)《三原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年)》《三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三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2021-2035)》《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2024年2月20日四、设计内容设计主要是东大街、北大街的道路铺装和绿化,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包括:1.东大街、北大街的断面设计,划分车行、人行及外摆空间。2.东大街、北大街的车行道、人行道铺装设计,采用符合三原古城氛围的铺装材质和划分方式。3.东大街的入口设计和中心景观带设计,入口景观鲜明有特色,中心景观带展示当地特色文化。4.绿化设计保留现状大乔木,不同景观节点根据功能重点打造。5.城市家具小品的意向及布置。五、设计成果要求1、成果文件的组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2、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方案设计:图册,电子版dwg、pdf初步设计:图纸,电子版dwg、pdf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蓝图,电子版dwg、pdf3、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六、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四十(40%)预付款,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并通过审核后30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九十(90%),本项目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30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百(100%)。成交人要求采购人付款前,应向采购人提供与待付款金额等额的正式增值税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迟延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不免除成交人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包人: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人:2024年月日地址:_______________说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7设计方案: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1.1.1.8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3工程和设计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1.1.3.2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1.1.4.2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3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设计费用清单;(8)设计方案;(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0.2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3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发包人要求1.12.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设计人义务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4.1.4其他义务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分包和不得转包4.2.1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2.2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2.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4.2.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4.3联合体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项目负责人4.4.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4.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5设计人员的管理4.5.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4.5.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7.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5.设计要求5.1一般要求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1.4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设计依据。5.3设计范围5.3.1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4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4设计文件要求5.4.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4.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4.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6.1开始设计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6.5完成设计6.6.1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6.6.2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6提前完成设计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6.7.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7.暂停设计7.1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发包人违约;(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2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1)设计人违约;(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8.设计文件8.1设计文件接收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8.1.2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3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8.3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8.3.1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8.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9.设计责任与保险9.1工作质量责任9.1.1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2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9.1.4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2设计文件错误责任9.2.1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3设计责任主体9.3.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3.2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10.施工期间配合10.1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3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4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10.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2合理化建议11.2.1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2.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2.2.3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12.3中期支付12.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2.4费用结算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4.违约14.1设计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1.2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14.2发包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初步设计投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设计费用清单;(7)设计方案;(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4.项目负责人:。5.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6.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8.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设计服务期限为日历天。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工作,工程地点为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的古城中心位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第三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4.1项目名称: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4.2项目规模: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东大街:西起北大街,东至菜市街,长度380米。北大街:南起东大街,北至新龙桥,长度220米。东大街、北大街的道路铺装和绿化,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4.4设计内容:设计主要是东大街、北大街的道路铺装和绿化,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包括:1、东大街、北大街的断面设计,划分车行、人行及外摆空间。2、东大街、北大街的车行道、人行道铺装设计,采用符合三原古城氛围的铺装材质和划分方式。3、东大街的入口设计和中心景观带设计,入口景观鲜明有特色,中心景观带展示当地特色文化。4、绿化设计保留现状大乔木,不同景观节点根据功能重点打造。5、城市家具小品的意向及布置。第四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第四条规定的相关基础资料第五条费用7.1工程设计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相关规定计取。7.2本项目设计费为人民币万元。6.支付方式通过初步设计专家审查会并通过报批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第七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设计人开始设计工作后则视为发包人已经向设计人提供了所需全部的基础资料及文件。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初步设计工作的设计费已经包含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费用中。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合同设计费总额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合同设计费总额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因发包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在设计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且设计成果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设计人开始设计工作后则视为发包人已经向设计人提供了上述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15年。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累计不超过设计人取得的设计费。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决定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设计人退还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定金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因设计人自身原因引起设计成果未通过验收而进行修改、补充的,则修改、补充时间一并计入延误的时间并按照上述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由于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七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设计人同意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拆。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通过初步设计专家审查及报批为止。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8份,发包人4份,设计人4份。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名称(盖章):设计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说明:1、响应文件统一采用A4格式,建议双面打印。其中资格、证明、授权(如有)、图纸等资料为A4幅面纸张,图纸不受纸张幅面大小限制但必须折叠成A4幅面。资格、证明、授权、图纸等资料不受双面打印或复印要求,可以采用插页,可以不编写页码。2、响应文件须编制目录和从数字“1”开始的连续页码。3、响应文件请参考以下条目与格式制作,具体响应文件内容以谈判文件要求为准。4、纸质响应文件装订要求:纸质响应文件统一采用A4格式打印,建议采用纸质封面(不建议使用硬壳封面、亮片、精装、封面压膜、塑料胶面)。由于装订原因造成响应文件的散落、丢失等责任自负。5、响应文件建议在书脊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机打或手写均可)。6、响应文件的签署或盖章要求:按照谈判文件格式中要求进行签字和(或)盖章。除供应商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谈判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7、响应文件密封要求:每个封包的封口处用封条妥善密封,密封须完整。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响应文件供应商全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第一部分商务部分一、谈判响应声明附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附件2-1报价一览表附件2-2分项报价表三、商务响应偏离表(格式附后)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五、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附件5-1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附件5—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附后)六、其他资料第二部分技术部分一、技术响应偏离表二、服务方案三、组织机构四、售后服务承诺五、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一部分商务部分一、谈判响应声明致陕西夸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我单位收到贵单位(项目编号)谈判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本次谈判活动。为此,我方郑重承诺以下诸点,并愿负法律责任。1.愿意按照谈判文件中的全部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及服务,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2.我方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包括正本份、副本份、U盘(内含谈判响应文件正本的Word版本及PDF版本)份。3.我方已详细阅读和核实全部谈判文件内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提出含糊不清和误解问题的权力。4.我方在谈判后到承诺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谈判响应文件,我方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5.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次谈判有关的任何证明资料。6.本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谈判之日起90天,如成交,有效期将延长至合同终止日为止。7.成交后按本谈判文件的规定支付本次谈判应支付或将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8.我方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无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9.保证我方所提供的谈判响应文件、证明资料等真实、可信,否则自愿承担一切后果。10.所有关于本项目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地址:电话:传真:邮编:供应商全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完整复印)二、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附件2-1报价内容项目名称谈判总价(元)服务期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谈判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报价一览表注: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2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货币:人民币单位:元(根据项目情况列表或供应商自拟)注:1、供应商必须按本表的格式详细报出谈判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否则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2、本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首次谈判报价表中“谈判总报价”总报价相等;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报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报价与合计报价;3、本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盖供应商印章;5、所属行业按谈判文件明确的行业填报;类型指小型、微型、中型、大型企业;6、供应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服务商所属行业和类型与其不一致的,以《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三、商务响应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谈判文件的商务部分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偏离说明123…说明:1、填写谈判文件须知前附表中标注★号的内容。2、在偏离项,必须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完全响应”,并予以说明。3、响应文件实际存在偏离,但供应商未在偏离表中注明的,视为负偏离,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执行。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抗辩。4、未按★号的内容填写,视为“完全响应”。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各供应商对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4条“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内容进行响应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致:(采购代理机构):(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我单位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1、我方______(填“未被列入”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我方______(填“未被列入”或“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3、我方______(填“未被列入”或“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我单位已就上述不良信用行为按照谈判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了查询。我单位承诺:合同签订前,若我单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贵方可取消我单位成交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所有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我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备注: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应提供期限届满的证明材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后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3、财库[2022]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致:陕西夸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法定地址企业法人邮政编码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机关企业法人税务登记机关企业法人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姓 名性 别法定代表人职 务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传 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谈判,仅填写本表不需填写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谈判)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参加、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项目响应文件、参加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谈判响应文件递交之日起90个日历天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自然人谈判)致:陕西夸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我(姓名)系自然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以本人名义参加(项目名称)的谈判活动,并代表本人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谈判、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本人对被授权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授权委托代理期限:本授权书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有效期90天。特此委托。我已在下面签字,以此证明。自然人签字并在签名处加盖食指指印:年月日五、提供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附件5-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备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相关数据,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特别提醒:1、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如供应商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成交供应商享受本项目价格优惠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开。附件5-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六、其他资料附件1: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Ⅰ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号召,我公司在此庄严承诺:1、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维护廉洁环境,与同场竞争的供应商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不向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3、不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成交。4、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得政府采购订单。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6、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7、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或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8、尊重和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要求,承担因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9、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承诺书Ⅱ致:陕西夸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了诚实、客观、有序地参与陕西省政府采购活动,愿就以下内容作出承诺:1、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虚假应标,不虚列业绩。2、尊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相关方的合法行为,接受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形成的意见、结果。3、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围标、串标,维护市场秩序。近三年因服务质量问题的不法行为记录为次(没有填零),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4、作为参加贵公司组织的谈判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本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谈判之前不存在被依法禁止经营行为、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5、近三年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为次(没有填零),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6、参加本次响应提交的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及业绩证明是真实的、有效的,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7、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开展,对采购活动有疑问、异议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名(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反映情况,不恶意中伤、无事生非,以和谐、平等的心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8、认真履行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执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质保量地按时提供采购物品。若本企业(单位)发生有悖于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供应商的相关处理。本承诺是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技术部分一、技术响应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采购需求谈判要求响应情况偏离情况说明1234…N1、“谈判要求”一栏应填写谈判文件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的内容;2、“响应情况”一栏必须详细填写服务内容,并应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一一对应响应;3、“偏离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4、供应商应完整响应谈判技术要求,并逐条填写《技术响应与偏离表》,如有漏项或缺项,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按无效响应处理。5、供应商所填写的“偏离情况”与评审委员会判定不一致时,以谈判小组意见为主。另,判定结果不一致的参数超过一定数量的,则评分项“技术偏离情况”将不得分(即计为0分)。一定数量的设置:(1)《具体技术要求》全部参数数量10%(四舍五入取整数)不足3条的,以3条为标准;此种情形下供应商所填写的“偏离情况”与评审委员会判定不一致数量超过3条的(不含本数3),则评分项“技术偏离情况”计为0分,数量在3条以内(含本数3)的,则按照扣分处理;(2)《具体技术要求》全部参数数量10%(四舍五入取整数)超过10条的,以10条为标准;此种情形下供应商所填写的“偏离情况”与评审委员会判定不一致数量超过10条的(不含本数10),则评分项“技术偏离情况”计为0分,数量在10条以内(含本数10)的,则按照扣分处理;(3)其他情况,按《具体技术要求》全部参数数量10%(四舍五入取整数)为标准。6、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应按《技术参数》中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以证明供应商响应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在“说明”一栏中列出技术参数的证明资料名称,并指明该证明资料在响应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产品参数信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如果供应商偏离程度响应为“无偏离或正偏离”的,则应判断为负偏离;提供的证明材料模糊不清,导致评审专家无法判断的,如果供应商偏离程度响应为“无偏离或正偏离”的,则应判断为负偏离。若《技术参数》中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以不提供。7、证明资料(均为扫描件)的提供要求:(1)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2)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供货及运输方案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编写服务方案说明。(格式自拟)三、组织机构(格式自拟)附件:本项目人员简历表姓 名性 别职 务职 称毕业学校、专业身份证号拟在本项目任职执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书号近 年承担项目情况时间类似项目名称担任职务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注: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响应情况进行增减四、售后服务承诺(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五、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附件2-2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项目编号:SSXKKSYFGS2024-008单位:元货币:人民币分项目名称设计长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规模设计费东大街380米道路铺装和绿化,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300000.0北大街220米道路铺装和绿化,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225000.0总金额:大写金额:伍拾贰万伍任元整小写金额:525000.00元大写金额:伍拾贰万伍任元整小写金额:525000.00元大写金额:伍拾贰万伍任元整小写金额:525000.00元大写金额:伍拾贰万伍任元整小写金额:525000.00元大写金额:伍拾贰万伍任元整小写金额:525000.00元大写金额:伍拾贰万伍任元整小写金额:525000.00元注:1、供应商必须详细报出谈判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否则作无效响应文件处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2、本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首次谈判报价表中“谈判总报价”总报价相等;如果拉价计算的结果与报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报价与合计报价;3、本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盖供应商印章;供应商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公章)魏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年4月28日扫描全能王创建建创王能全描扫最终报价表项目名称:三原县北大街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设计项目编号:SXKKSYFGS2024-008谈判时间:2024年04月28日14时30分谈判地点:西安市未央区文景尚品12楼1218室报价内容供应商名称谈判总价(元).交货期质量要求西奥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司520000.合同差打后15月历天合格谈判总报价: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圆整¥:520000谈判总报价: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圆整¥:520000谈判总报价: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圆整¥:520000谈判总报价: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圆整¥:520000备注:表内报价内容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备注:表内报价内容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备注:表内报价内容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备注:表内报价内容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并按手印):抛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基础设施提升 工程设计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