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 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工作 公有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检测鉴定 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试点工作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2024)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40226168645-00077129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工作
1017600.00元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宛平南路75号
87.8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工作
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项目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已经正式颁布,其中明确了公有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检测鉴定的要求,计划实施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试点工作项目。具体内容要求详见《招标需求》。
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签订后至2024年11月30日
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高双莉,黄敏,霍昌盛,还丽蓉,车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单位所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14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按照综合评分法,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推荐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87.8。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地 址:北京西路95号21楼
联系方式:021-631928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迎勋路168号17楼
联系方式:133816186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峥
电 话:13381618636
附件信息:
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项目.pdf606.4K
项目编号:310000000240226168645-00077129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项目招标文件招标人: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招标代理机构: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四月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四部分招标需求第五部分评标办法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第七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的委托,对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项目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一、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40226168645-00077129项目名称: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项目预算编号:0024-00030837预算金额(元):1027200.00元(国库资金:1027200.00.0元;自筹资金:0元)最高限价(元):包1-1027200.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项目数量:80000平方米预算金额(元):1027200.00元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已经正式颁布,其中明确了公有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检测鉴定的要求,计划实施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试点工作项目。具体内容要求详见《招标需求》。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4年11月30日。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3、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投标人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投标人;(2)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以及相关行业规定;(3)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法合规经营;(4)投标单位与招标人、其他潜在的投标单位等本项目相关单位不存在利益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型等各类投标人采购。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04-02至2024-04-11,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04-2309:30:00投标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http://www.zfcg.sh.gov.cn/)备用纸质投标文件:上海市黄浦区迎勋路168号17楼会议室开标时间:2024-04-2309:30:00开标地点:上海市黄浦区迎勋路168号17楼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七、联系方式招标人: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本级)地址:北京西路95号21楼联系人:霍昌盛电话:021-63192821招标代理机构: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迎勋路168号17楼邮编:200011联系人:王峥电话:021-63788398-1723传真:021-63766663电子邮箱:wangzheng@wanlonggroup.com.cn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1采购人名称: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2招标人名称: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迎勋路168号17楼联系人:王老师电话:021-63788398-1723电子邮箱:wangzheng@wanlonggroup.com.cn3招标项目名称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项目4项目编号310000000240226168645-00077129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6标包划分不划分标包7采购资金性质财政资金8项目预算金额及投标最高限价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027200.00元(投标最高限价1027200.00元,经评审后投标报价超出本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9项目属性及核心产品本项目属于服务类招标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招标需求10项目所属行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1是否演示不演示1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13现场考察不组织现场踏勘14投标申请人标前提问方式:书面传真方式或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招标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至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时间:2024年4月12日(周五)10时00分之前15标前沟通、答疑澄清标前沟通:暂无安排,如有电话通知以通知为准答疑澄清方式:书面传真方式或通过电子招标系统以公告方式发至投标申请人16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17联合体投标不允许18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等均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9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4年4月2日;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24年4月11日。20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4月23日(周二)9时30分因突发意外情况致使招标投标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时,招标方可在未事先通知投标方的情况下酌情延迟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方提交投标文件后,应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按要求签收回执。21投标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地点)通过电子招标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如确需提交纸质投标资料或遇其他特殊情况,可至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办理,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迎勋路168号17楼会议室22开标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通过电子招标系统以电子方式开标开标起始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现场开标地点:上海市黄浦区迎勋路168号17楼会议室。因突发意外情况致使招标投标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时,招标方可在未事先通知投标方的情况下酌情延迟开标起始时间。投标人但须配合招标方开标各项操作,否则导致投标失败等后果完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90个日历日内2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25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26质量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质量保证金27付款方式供应商服务费由财政资金支付,分二期支付(1)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70%;(2)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30%。29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4年11月30日30财务状况、依法经营状况须提供相关情况声明函(详见后文“资格、财务状况、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31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32签字盖章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可以具有法定效力的签章替代),以电子方式通过电子招标系统进行的签字、盖章(包括签字、盖章纸质资料的扫描上传件,包括PDF文件中的电子盖章、签字)视作原始签字、原始盖章。33投标文件份数按电子招标系统设置要求,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编制的投标文件正本(电子PDF文件)内容,A4纸幅面双面打印纸质投标文件,装订胶封成册(5份:正本1份,副本4份)。纸质文件仅供存档备查需要,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网上递交的电子文件为准。34政策功能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相关规定。35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招标需求文件中列出的所有必须符合项、不得违背项。36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按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单位所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计算货物类招标代理服务费的1.14万元收费。代理服务费请打款至以下银行账户账户名: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银行账号:1101277141020138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投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相关内容。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地点:上海市黄浦区迎勋路168号17楼;经办人:沈老师;联系电话:63788398-1723。39其他(1)招标文件未尽事宜的处理,遵循政府采购及相关行业的原则、规定和惯例。(2)本项目按规定通过电子招标系统实行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人须按照该系统的设置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电子投标。(3)本招标文件有关程序性规定如与电子招标系统有不一致之处,以电子招标系统为准。(4)本次招标执行财政部所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详细情况见本项目招标公告。若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若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若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需)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特别说明:一、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如投标单位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无需填写本声明。二、中标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以下附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提供即可,无需密封进投标文件)4、投标人提交相应文件时必须附上《投标人廉洁承诺书》并签字、盖章。投标人廉洁承诺书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方自愿在参与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以下简称“贵所”)组织的商业往来中,加强有关人员廉洁从业管理,恪守商业道德,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做以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信守则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商务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二、不伙同他人串标、围标或非法排挤竞争对手,不在商业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损害贵所合法权益。三、不为贵所工作人员提供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报销个人费用。四、不为贵所工作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为贵所工作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六、不为贵所工作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七、不违反规定为贵所工作人员在我方相关企业挂名兼职、合伙经营、介绍承揽业务等提供方便。八、不利用非法手段向贵所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贵所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九、贵所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我方有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十、未经贵所同意,我方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贵所工作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我方自愿接受社会及贵所监督,如有违反约定,承诺及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处理,并限期整改;如导致贵所工作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愿意按照双方约定赔付违约金,并列入永久禁入贵所投标人黑名单;给贵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意解除、终止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暂停结算合同未支付款项,赔偿贵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列入永久禁入贵所投标人黑名单。承诺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地址:电话:年月日5、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致:本人经由,(单位)负责人(姓名)合法授权参加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经与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确认,现就有关公平竞争事项郑重声明如下:一、本单位与采购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利害关系:A.投资关系B.行政隶属关系C.业务指导关系D.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利害关系(如有,请如实说明),。二、现已清楚知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所有投标单位名称,本单位□与其他所有投标单位之间均不存在利害关系□与(投标单位名称)之间存在下列利害关系: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F.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G.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H.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I.其他利害关系情况三、现已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现场纪律。四、我发现投标单位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上述第二条第项利害关系。(投标单位代表签名)年月日第七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为切实落实《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相关要求,确保本市公有房屋使用安全,围绕城市安全运行工作,实施本市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工作。本项目的开展为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房屋基本情况和安全状况提供准确的现场数据,使得被发现的安全问题得到充分重视,同时为问题处置、修缮工作开展提供准确的技术依据和现场情况,解决并降低房屋使用安全问题的发生。本项目拟在部分行政区内选取有代表性的、涵盖多种类型居住类公有房屋为主,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检查房屋总建筑面积为不少于80000平方米。房屋类型包括:职工住宅、公寓、里弄房屋等。(属技术培训合同应当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培训计划、进度,属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一)工作量:根据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项目中标书通知,由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负责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按照计划委托(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负责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总委托检查面积为80000平方米。本项目政府采购编号为,。(二)服务方式和要求: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开展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检测鉴定费单价为元/平方米(折后价),总价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本合同自[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在上海市(地点)履行。若本项目涉及到财政资金调整的,甲方可调整检测工作量及合同金额,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三)具体的工作内容:1、乙方按照招标文件中检测内容的要求,主要以《房屋质量检测规程》中房屋安全检测技术要求为主,并结合《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中安全检查和检测鉴定的相关要求,对被检测房屋开展相关工作,并于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作。2、乙方主要负责与属地房屋管理单位、物业、居委等部门的协调工作。3、乙方负责对其现场检测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发生从业人员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在现场检查中要做好防疫防控的相关工作。4、如乙方检查后的房屋一年内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由于乙方主观原因在检测中却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提出的,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将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下年度取消参加检测工作资格。5、乙方须按照甲方提出的时间节点完成全部委托检测工作,如发现进度滞后按时完成有困难时需提前2周告知甲方,未能完成工作量的费用相应扣除。二、报酬及其支付方式1、本项目报酬(服务报酬或培训报酬大写)元。2、本项目中介方活动经费(大写)元,由支付。中介方的报酬(大写)元,由支付。3、支付方式:[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1)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70%;(2)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30%。验收要求:招标人自行组织专家验收。若本项目涉及财政资金调整的,甲方与乙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3)其他方式:三、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违反本合同各条约定,双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合同全部金额10%2、其它:四、争端的解决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五、违约终止合同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六、破产终止合同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七、合同转让和分包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八、合同生效1、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九、合同附件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十.合同修改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 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工作 公有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检测鉴定 公有房屋安全性检测试点工作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