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增派安保力量保安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办事处2024)
向陈营地区增派安保力量保安服务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11424210200014274-XM001
二、项目名称:向陈营地区增派安保力量保安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00.8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新华国邦(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沙各庄村333号
中标金额:100.8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新华国邦(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沙各庄村333号
91110114MA01WAD10E
100.8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91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新华国邦(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1
100.8万元
100.8万元
成立1支20人队伍,配合街道对立汤路以西,立水桥以北区域开展秩序维护、治安巡逻、重点点位看护等工作。
成立1支20人队伍,配合街道对立汤路以西,立水桥以北区域开展秩序维护、治安巡逻、重点点位看护等工作。
工作要求:作为安保力量,严格遵守管理任务要求,在工作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合同履行期限:12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姚建光、郭燕兵、张浩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3558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以及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和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以实际成交金额为收费基数进行计算,按服务类别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下浮1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办事处本级
地址:
联系方式:张浩,010-508685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房
联系方式:孙涛,82575137转2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涛
电 话: 82575137转216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向陈营地区增派安保力量保安服务
品目
采购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办事处本级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5月07日 13:46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姚建光、郭燕兵、张浩
总成交金额
¥100.8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孙涛
项目联系电话
82575137转216
采购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办事处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详见公告正文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10-50868535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房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82575137转216
附件:
附件1
向陈营地区增派安保力量保安服务(定稿)1.0.pdf
附件2
中小企业声明函(上传附件) .pdf
向陈营地区增派安保力量保安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编号:KJY20240605项目编号:11011424210200014274-XM001采购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2024年3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1011424210200014274-XM001招标编号:KJY202406052.项目名称:向陈营地区增派安保力量保安服务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105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105万元5.采购需求:成立1支20人队伍,配合街道对立汤路以西,立水桥以北区域开展秩序维护、治安巡逻、重点点位看护等工作。6.合同履行期限:12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_____/______。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财库[2014]68号)。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财库[2017]141号)。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5)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8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4月25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上传至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五、开启时间:2024年4月25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房。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2.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2.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2.4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响应,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采购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响应文件。2.5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线上响应,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响应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2.6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2.7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开启时间、在开启地点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并开启响应文件。如因供应商问题,解密不成功,则响应无效。3、注意事项供应商代表需到场参加磋商会议,参加磋商会议的授权委托人必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该委托书应当由投标人委派参加磋商会的供应商代表随身携带,单独提交一份。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磋商会的,必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办事处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太平家园小区西100米路北联系方式:张浩010-5086853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房联系方式:孙涛、胡丹艳010-82575137转216、22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孙涛、胡丹艳电话:010-82575137转216、22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条款号条目内容内容内容内容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3.1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4.2.5标的所属行业4.2.5标的所属行业向陈营地区增派安保力量保安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2报价■无报价的特殊规定:□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需提供01包:___________;…包: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需提供01包:___________;…包: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需提供01包:___________;…包: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需提供01包:___________;…包: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需提供01包:___________;…包: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___________。11.7.5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12.1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20.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条款号条目内容优劣顺序推荐。如仍无法确定的,按注册资本金高低顺序推优劣顺序推荐。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3)其他要求:_______。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的任何部分有疑问,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后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以书面的形式酌情予以澄清(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并发给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82575137转216;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以及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和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以实际成交金额为收费基数进行计算,按服务类别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下浮10%);缴纳时间: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代理机构交纳所有成交服务费。成交服务费账号户名: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账号:332456035098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万柳支行行号:104100006142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1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2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最后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供应商名称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其他声明序号供应商名称大写小写其他声明注:1.此表中,每包的最后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3.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13最后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最后分项报价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分项名称单价(元)数量合价(元)备注/说明123…总价(元)总价(元)总价(元)总价(元)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14最后报价构成表(如有,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本项目不适用)14-1最终报价中分包情况说明序号分包承担主体名称分包承担主体类型(选择)拟分包合同金额(人民币元)1□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其他2□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其他…合计合计合计14-2联合体最终报价情况说明序号联合体成员名称联合体成员类型(选择)合同金额(人民币元)1□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其他2□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其他…合计合计合计注:1.仅当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拟通过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实现预留比例时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当本项目(包)未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小微企业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上述证明文件。2.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响应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表格填报提交即可。3.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4.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增派安保力量保安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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