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2024)


一、项目编号:310112101240313178832-12089453
二、项目名称:莘庄镇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莘庄镇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
1076658.56元
上海海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黎安路1615弄58号3幢一层107室
89.17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莘庄镇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
莘庄镇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
详见磋商文件
90日历天
胡成刚
沪1312020202103801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蔡惠霞,王伟,倪岚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参照沪价费[2005]056号文、沪建计联(2005)834号,以预算价格为基数计算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上海海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施工方案针对性较强,各项保证措施完善,项目团队人员配置完善,各工种配置齐全。综合评审得分:89.17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七莘路889号
联系方式:021-543369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一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1号楼415室
联系方式:157144188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昊
电 话:15714418899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193.1K

附件信息:

莘庄镇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pdf2.6M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的莘庄镇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莘庄镇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属于建筑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海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4人,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2024年5月10日2莘庄镇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310112101240313178832-12089453采购单位: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地址:莘西南路158号采购组织机构:上海一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1号楼415室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的编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开标与评标六、授予合同七、其他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第四章合同条款格式第五章评标办法第六章部分格式附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莘庄镇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5-1014: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310112101240313178832-120894532、项目名称:莘庄镇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元):1090000.005、最高限价(元):1079665.856、采购需求:包名称:莘庄镇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数量:1预算金额(元):1090000.00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莘庄镇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对基地已空置的小梁薄板房屋实施门窗封闭,垃圾清运及外围封闭,为确保安全只留一处出入口。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详见采购需求。合同履约期限:90(日历天)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项目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支持脱贫攻坚和优先采购肉菜中药材等可追溯产品等相关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5)资质要求:具备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上海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备案)(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库[2020]46号文,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04-28至2024-05-08,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5-1014: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4-05-1014: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1号楼415室磋商时间:开启后半小时磋商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1号楼415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1)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2)纸质投标文件一正二副并密封。(3)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地址:莘西南路158号联系方式:021-5433691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一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1号楼415室联系方式:1571441889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周昊电话:1571441889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须知前附表本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补充和说明,与“供应商须知”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务请各供应商注意。序号内容须知1项目名称莘庄镇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2编号310112101240313178832-120894533采购内容莘庄镇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对基地已空置的小梁薄板房屋实施门窗封闭,垃圾清运及外围封闭,为确保安全只留一处出入口。4投标最高限价1079665.85元人民币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6工期90(日历天)7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8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施工管理9现场勘察☑不统一组织,供应商认为必要,由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统一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注: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及安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疑问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请供应商应先将疑问上传至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发送至邮箱:2669573667@qq.com,并在开标时携带疑问函原件至开标地点。12接收质疑的方式及联系方式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须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联系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3履约保证金不收取14投标(响应)保证金不收取15响应文件份数纸质稿件应为上传至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响应文件的打印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如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存在差异,以上传的电子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16纸质响应文件递交地址、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7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地址、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8开标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9磋商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0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1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90日历天。22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资料磋商文件的澄清、更正公告、补充通知等。23评标委员会组成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与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所有响应单位进行排序。25定标方式采购人将确定评审得分最高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出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能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取消中标资格,则按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其后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采购。26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开标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至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其单位递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开评标现场的一切签字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恶意不签署或者换人签署者按无效标处理。)27实质性响应条款(资格审查)(一)磋商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若要求);(2)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磋商文件要求;(3)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说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投标人信用记录(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5)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2)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说明: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21〕24号)的规定,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交上述声明函,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3年内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5)对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符合国家及招标文件规定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6)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注:以上条款投标人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按投标软件设置,在相应位置进行标记匹配。)28实质性响应条款(符合性审查)(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磋商人未通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的;(2)首次报价或最终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1代理服务费参照沪价费[2005]056号文、沪建计联(2005)834号,以预算价格为基数计算,下浮率8%,向中标单位收取项目服务期内招标代理服务费10000元。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3代理费缴纳形式:银行贷记凭证、电汇或网上银行支付,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代理费到账后,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开具发票。(3)电子响应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4)采购项目涉及的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而未采用或未提供完整的节能产品承诺书的(若有);(5)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6)经评标委员会审定,磋商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磋商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磋商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7)磋商人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8)磋商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二)未实质性响应以下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招标文件中★条款规定。(投标人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按投标软件设置,在相应位置进行标记匹配)(3)电子响应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4)采购项目涉及的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而未采用或未提供完整的节能产品承诺书的(若有);(5)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6)经评标委员会审定,磋商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磋商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磋商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7)磋商人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8)磋商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二)未实质性响应以下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招标文件中★条款规定。(投标人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按投标软件设置,在相应位置进行标记匹配)(3)电子响应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4)采购项目涉及的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而未采用或未提供完整的节能产品承诺书的(若有);(5)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6)经评标委员会审定,磋商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磋商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磋商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7)磋商人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8)磋商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二)未实质性响应以下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招标文件中★条款规定。(投标人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按投标软件设置,在相应位置进行标记匹配)(3)电子响应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4)采购项目涉及的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而未采用或未提供完整的节能产品承诺书的(若有);(5)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6)经评标委员会审定,磋商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磋商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磋商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7)磋商人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8)磋商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二)未实质性响应以下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招标文件中★条款规定。(投标人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按投标软件设置,在相应位置进行标记匹配)收款人上海一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105017840000000136029招标代理服务费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鹤庆路支行30本次采购项目属性工程工程工程工程31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建筑业建筑业建筑业32响应文件瑕疵处理原则所谓响应文件的瑕疵,是指响应文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原则性规定,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存在一定过失或缺点。供应商资格性证明文件缺失属于非实质性响应,不属于瑕疵范围。若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前后不一致且未说明最终判别标准,同时供应商未提出疑义,采购人未做澄清,响应文件只要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任何一条约定即可判定为实质性响应,不属于瑕疵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在无效响应文件的情形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瑕疵一般不得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非评审打分项出现的瑕疵,不得作扣分处理。瑕疵符合无效标或废标的判定依据指:1、不适用法律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关救济条款;2、在对供应商采取相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前提下,瑕疵不作无效响应所谓响应文件的瑕疵,是指响应文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原则性规定,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存在一定过失或缺点。供应商资格性证明文件缺失属于非实质性响应,不属于瑕疵范围。若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前后不一致且未说明最终判别标准,同时供应商未提出疑义,采购人未做澄清,响应文件只要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任何一条约定即可判定为实质性响应,不属于瑕疵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在无效响应文件的情形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瑕疵一般不得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非评审打分项出现的瑕疵,不得作扣分处理。瑕疵符合无效标或废标的判定依据指:1、不适用法律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关救济条款;2、在对供应商采取相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前提下,瑕疵不作无效响应所谓响应文件的瑕疵,是指响应文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原则性规定,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存在一定过失或缺点。供应商资格性证明文件缺失属于非实质性响应,不属于瑕疵范围。若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前后不一致且未说明最终判别标准,同时供应商未提出疑义,采购人未做澄清,响应文件只要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任何一条约定即可判定为实质性响应,不属于瑕疵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在无效响应文件的情形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瑕疵一般不得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非评审打分项出现的瑕疵,不得作扣分处理。瑕疵符合无效标或废标的判定依据指:1、不适用法律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关救济条款;2、在对供应商采取相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前提下,瑕疵不作无效响应所谓响应文件的瑕疵,是指响应文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原则性规定,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存在一定过失或缺点。供应商资格性证明文件缺失属于非实质性响应,不属于瑕疵范围。若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前后不一致且未说明最终判别标准,同时供应商未提出疑义,采购人未做澄清,响应文件只要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任何一条约定即可判定为实质性响应,不属于瑕疵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在无效响应文件的情形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瑕疵一般不得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非评审打分项出现的瑕疵,不得作扣分处理。瑕疵符合无效标或废标的判定依据指:1、不适用法律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关救济条款;2、在对供应商采取相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前提下,瑕疵不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会损害其他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产生对其他供应商的不公平不公正。3、响应文件出具的凭证及承诺无理无据、自我证明,或文件、凭据无法考证等,有可能最终导致合同纠纷解决时采购人无法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的相关权益的过失或缺点。33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34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须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履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6价款或报酬;7违约责任;8解决争端方法的约定条款。35合同验收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合同纠纷时,请参照合同相关条款解决。★十五、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致:采购人名称上海一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单位郑重声明: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附件:工程量清单(潜在投标单位获取采购文件后,请及时与招标代理公司联系,获取软件版本清单文件)其他事宜事项:1、投标报名:报名时间:2024-04-28至2024-05-08,每天00:00:00~12:00:00至12:00:00~23:59:592、开标时间及地点:本次招标将于2024-05-1014:00:00时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1号楼415室开标,投标人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3、小微企业有管政策根据财库〔2011〕181号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的扣除,取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最终投标报价(此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价格分计算)。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请提供联合体协议书。5、投标报价明细表莘庄镇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包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投标金额(小写/元)投标金额(大写/元)工期最终报价(总价、元)包1合同模板: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工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工程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的内容、要求、工程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工程地点和工程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工程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区域内;2.3工程期限:90日历天本工程的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工程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工程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工程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工程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工程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工程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工程。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工程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解决问题,再次进行验收。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项目完成验收合格且经审计审价后支付至审计审价金额的97%,剩余审计审价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具体支付期限及金额,以采购方预算实际审批发放时间为准)[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1)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2)第一笔付款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收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价款;(3)第二笔服务付款:当乙方提供服务时间达到本合同服务期限二分之一并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应服务事项时,甲方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价款;(4)第三笔付款服务最终验收付款:当乙方完成合同服务期限内规定的服务事项后,服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服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或标准的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完成工程,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或者工程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工程建设,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工程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工程量范围外增加或扩大工程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工程建设,满足甲方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工程延误或不能达到工程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6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工程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工程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工程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工程建设。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工期,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工程建设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工程建设。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工程建设,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小梁薄板房屋门窗及外围封闭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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