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中标结果公示(深圳市土地储备中心2024)
[单一来源]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ZDL2024000613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包组
投标供应商
报价(元)
A
深圳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评估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
3248000.00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包组
投标供应商
报价(元)
A
深圳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评估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
3248000.00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评估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 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附楼一楼
中标(成交)金额(元):3248000.00
六、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 服务范围:详见投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投标文件 服务时间:本项目计划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工作。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采购方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服务标准:详见投标文件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曾志刚、邱爱萍、秦卫东
八、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人民币32984元。
九、公告期限
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8日。
十、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详见附件。
2.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登录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3.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现场提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金润大厦7楼EF单元。质疑咨询电话:0755-82800088。
十一、凡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土地储备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6楼
联系方式:王工 0755-837855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金润大厦7层E单元
联系方式:0755-828000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755-82800088-815
邮箱:15989227348@163.com
十二、附件
1.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szcz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PD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DOC:-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附件:(如工程类项目,还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见后面附件-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5.投标供应商资格响应文件。(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6.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详见后面附件-
7.采购文件约定公开的其它内容。
开标一览表:-详见后面附件-
资格性审查表:-详见后面附件-
符合性审查表:-详见后面附件-
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详见后面附件-
评分结果表等:-详见后面附件-
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5日
开标记录表.pdf
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pdf
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pdf
SZDL2024000613-A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中标结果公告.pdf
招标文件.zip
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pdf
评分结果表.pdf
开标一览表包号:SZDL2024000613-A包名: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序号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大写(元)投标报价小写(元)开标备注1深圳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评估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叁佰贰拾伍万元零角零分零厘零毫3250000开标时间:2024-05-1409:00应答文件资格性评审表项目名称: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包号:SZDL2024000613-A采购代理:李俊香,时间:2024年05月14日供应商名称检查项深圳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评估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供应商不符合项目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且无法按照谈判小组要求及时补充的(详见邀请函供应商资格,其中未列示的资格要求不得导致废标);通过供应商缺席谈判的;通过投标无效情况说明应答文件符合性评审表项目名称: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包号:SZDL2024000613-A时间:2024年05月14日序号供应商名称是否通过符合性检查1深圳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评估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是、项目编号:SZDL2024000613二、项目名称: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包组投标供应商报价(元)A深圳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评估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3248000.00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包组投标供应商报价(元)A深圳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评估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3248000.00五、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深圳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评估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供应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附楼一楼中标(成交)金额(元):3248000.00六、主要标的信息服务类名称: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服务范围:详见投标文件服务要求:详见投标文件服务时间:本项目计划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工作。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采购方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准。服务标准:详见投标文件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曾志刚、邱爱萍、秦卫东八、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人民币32984元。九、公告期限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8日。十、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详见附件。2.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可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登录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3.供应商质疑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现场提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金润大厦7楼EF单元。质疑咨询电话:0755-82800088。十一、凡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深圳市土地储备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6楼联系方式:王工0755-8378551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金润大厦7层E单元联系方式:0755-8280008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工电话:0755-82800088-815邮箱:15989227348@163.com十二、附件1.采购文件。采购文件szczf:-详见后面附件-采购文件PDF:-详见后面附件采购文件DOC:-详见后面附件采购文件附件:(如工程类项目,还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见后面附件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5.投标供应商资格响应文件。(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6.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详见后面附件7.采购文件约定公开的其它内容。开标一览表:-详见后面附件资格性审查表:-详见后面附件-符合性审查表:-详见后面附件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详见后面附件评分结果表等:-详见后面附件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2024年5月15日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招标文件信息项目编号:SZDL2024000613项目名称: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包 号:A项目类型:服务类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货币类型:人民币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资格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供应商不符合项目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且无法按照谈判小组要求及时补充的(详见邀请函 供应商资格,其中未列示的资格要求不得导致废标);2供应商缺席谈判的;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中的内容拆开投标;2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参与谈判、相互串通进行谈判、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谈判;3对同一项目提供两套以上的应答方案(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分项报价或谈判应答总价高于相应的财政预算金额(或设定的财政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5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6未按采购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应答书》;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谈判应答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谈判文件对应答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应答文件;7供应商报价有缺漏项目,或者对采购文件规定的项目需求内容或者需求数量进行修改,谈判小组判定谈判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8供应商附有采购单位或谈判专家组不能接受的条件的;9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带病毒;10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初审不通过,按投标无效处理。评标信息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以上两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第七十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三、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一)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四、为督促各投标供应商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确保供应商在投标前充分知悉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深圳市财政局梳理了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行为,制定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详见附件)。请各投标供应商负责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放置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该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警示,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第一章邀请函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ZDL20240006132.项目名称: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3.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4.预算金额:325万元5.最高限价:无6.采购需求:标的名称数量单位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备注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1项详见采购文件7.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4.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5.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6.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8.供应商须为采购单位推荐的供应商;9.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深圳市土地储备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6楼 联系方式:王工 0755-8378551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金润大厦7层E单元联系方式:0755-8280008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工电话:0755-82800088-815邮箱:15989227348@163.com完整公告内容以网站公布信息为准,详见:http://zfcg.szggzy.com:8081/第二章招标需求一、实质性条款序号具体内容1服务期限:本项目计划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工作。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采购方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准。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负偏离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二、项目背景2021年,全国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分离,成为一个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平行的系统。2022年4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676号),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将进行全面升级,对全民所有土地资产采用了全新的监测监管手段,对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的掌握更加全面。2022年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更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3号),“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更名为“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监管又提出新的要求。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土地资产系统”)正式运行,供地方案和出让公告、划拨公示必须关联预出库单号,未取得预出库单号,不得出库供应。土地资产系统与用地审批备案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将通过预出库单号(电子监管号)进行数据衔接,以电子监管号为基础载体,形成实质性关联,并以此实现土地管理“批、征、储、供、用”的全链条动态监测。土地资产系统的填报是自然资源部的硬性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如不上报整备更新储备项目相关数据,土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将无法上传备案,土地供应亦无法开展。深圳建市四十年来,为推进城市化进程,我市经历了1992年土地统征和2004年城市化转地两次大规模的土地征转。形成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因时间跨度大、主体众多、历史过程复杂,土地产权存在较多历史遗留问题。与此同时,我市现有政府储备土地管理体系与全国土地储备监测监管体系存在显著差异,实际数据与系统上报要求无法一一匹配。我市储备土地数据在正式上报前需经过技术分析,精细分离和标准化处理,此项工作技术难度较高,需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予以技术支持。为此,开展《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项目,完善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要求,解决我市储备土地数据上报问题,确保我市土地供应不受影响,尤为紧急和迫切。三、项目技术要求1.总体要求1.1.以中共中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为工作方向;1.2.项目成果要严格依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1.3.项目成果科学合理,符合深圳实际情况,便于理解且能满足储备机构需要。1.4.通过本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形成常态化填报机制,确保我市土地供应不受影响。2.项目内容本项目开展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2.1.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分析与前期技术准备2.2.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储备土地)基础资料收集2.3.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储备土地)外业调查2.4.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储备土地)内业处理2.5.建立年度全民所有土地资产项目库2.6.编制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各类用地台账及建立台账档案2.7.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动态上报衔接与更新维护2.8.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优化建议四、项目商务要求1.项目概况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2022年4月、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分别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67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更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3号),要求加强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自2023年7月1日起,土地资产系统正式运行,供地方案和出让公告、划拨公示必须关联预出库单号,未取得预出库单号,不得出库供应;土地资产系统与用地审批备案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将通过预出库单号(电子监管号)进行数据衔接,以电子监管号为基础载体,形成实质性关联,并以此实现土地管理“批、征、储、供、用”的全链条动态监测。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我市经历了1992年土地统征和2004年城市化转地两次大规模的土地征转工作,形成的国有未出让土地,因时间跨度大、主体众多、历史过程复杂,土地产权存在较多历史遗留问题。同时,我市土地整备储备管理体制机制与土地资产系统设计的土地储备监测监管体系存在显著差异,我市储备土地数据与系统上报要求无法一一匹配,在正式上报前需经过技术分析、精细分离和标准化处理,确保我市上报数据符合土地资产系统动态监测监管的要求,保障我市建设用地顺利供应。2.项目所依据及参考的标准2.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2.2.《关于开展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升级工作试点的函》(自然资权益函〔2021〕53号);2.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676号);2.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更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3号);2.5.《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2.6.国家、省、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3.项目采购范围服务范围:深圳市市域范围(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4.项目服务期限4.1.本项目计划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工作。4.2.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采购方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准。5.组织实施要求为确保本次项目管理规范、实施有力,服务供应商应成立项目组,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并按要求完成成果。6.成果要求、维护要求本项目要求提交如下五项工作成果:6.1.《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分析》专题报告(Word或PDF格式);6.2.《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储备土地)基础资料收集及数据标准化处理操作指引》(Word或PDF格式);6.3.年度全民所有土地资产项目库(Excel格式);6.4.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各类用地台账及台账档案(年度收储项目台账、年度入库台账、年度出库台账共3类)(纸质/Excel格式);6.5.《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优化建议》专题报告(Word或PDF格式)。7.技术培训要求、项目人员安排要求7.1.服务供应商应按采购方需求,对采购方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采购方能全面理解成果内容,确保工作方案的实施。7.2.服务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应熟悉自然资源资产等相关情况,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12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其中博士或高级工程师不少于6人,主要成员应当具备土地管理、经济、地理、生态、法律等专业背景。合同执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如需更换,须经采购方同意。8.报价要求(明确分项报价要求)预算金额:3,250,000.00元,最高投标限价:3,250,000.00元8.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8.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8.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8.4.除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8.5.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8.6.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9.付款方式合同总价款分2期付款。9.1.首期款: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中标方提出的付款申请,采购方支付中标方合同总价款的30%。9.2.尾款:中标方提交课题最终成果后,并经采购方成果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中标方合同总价款的70%。10.违约责任10.1.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项目合同规定的,采购方有权拒收,并且服务供应商须向采购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10.2.服务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项目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造成的采购方经济损失由服务供应商承担。11.服务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要求服务供应商需按采购方的招标技术及时间要求,完成相应工作成果并全部提交后,采购方将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成果须经深圳市土地储备中心业务会验收通过。12.售后服务内容、要求和期限12.1.售后服务期限从最后成果提交采购方之日起一年。12.2.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提供相关咨询、协调、项目审查和报告更新等技术支持。12.3.安排专人负责售后技术支持,并提供其联系手机、电话、传真、email;如人员需要调整应及时通知采购方。第三章谈判须知一、谈判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 容规 定33.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采购邀请函1111.1谈判应答文件有效期120日历天(从谈判截止之日算起)1313.1谈判应答文件份数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使用“应标管理->上传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将编制好的电子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应答)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0MB。2626.1履约担保合同金额的__0__%其他说明1.如果后续年度经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提前采购计划金额发生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相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执行。2.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可凭借所获取的深圳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合同,向参与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以各自信贷政策为基础,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授信。订单融资具体流程可登录深圳交易集团金融服务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financeplatform/),相关政策法规参阅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zfcg.sz.gov.cn/)信息公开栏目。备注:本表“项号”按条款号编写。二、总则1、谈判说明本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政府采购其他法律法规,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2、定义2.1“采购人”或“招标人”: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依法设立的负责采购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本项目系指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2.3“投标人”或“投标方”,即供应商,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谈判小组”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谈判工作的临时性机构;2.5“日期”指公历日;2.6“合同”指由本次所采购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2.7“电子投标文件”即谈判应答文件,指利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提供的投标书加密软件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应答文件,下同),适用于网上投标(此投标书加密软件可从www.szggzy.com网站“服务导航-政府采购-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相关软件”栏目中下载);2.8“网上投标”指通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上传电子投标文件;2.9谈判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谈判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3、供应商资格要求3.1供应商必须具备条件:(见邀请函);4、招标代理服务费4.1不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投标(应答)文件与递交投标(应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4.2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深财购[2018]27号文及相关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中标金额(万元)收费费率100以下1.5%100-5000.8%500-10000.45%1000-50000.25%5000-100000.1%10000-1000000.05%100000以上0.01%注:(1)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缴费的计算基数;(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3)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服务费。缴纳服务费账户信息:账户名称: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帐号:744567948278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东海支行三、采购文件5、采购文件的组成5.1采购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之前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采购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采购邀请函;第二章项目要求;第三章谈判须知;第四章合同及履约文件格式;第五章谈判应答文件格式。5.2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后,应仔细检查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谈判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天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谈判损失自负。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谈判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供应商的应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应答文件未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供应商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6、谈判文件的澄清6.1谈判文件澄清的目的是澄清、解答供应商在查阅谈判文件后可能提出的与谈判有关的疑问或询问。6.2供应商如对谈判文件内容有疑问,应当在谈判公告规定的澄清(提问)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过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提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6.3不论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对谈判文件做出澄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将在谈判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发布方式)答复或发送给所有供应商。答复内容是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其有效性按照本谈判须知第11.3、11.4款规定执行。7.谈判文件的修改7.1谈判文件发出后,在谈判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谈判文件内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7.2谈判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发送给所有供应商,谈判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7.3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澄清答复内容、谈判文件修改补充内容均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明确的内容为准。当谈判文件、修改补充通知、谈判文件澄清答复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7.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保证谈判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和谈判文件修改补充内容在谈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发送给所有供应商。为使供应商在编制谈判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递交应答文件的截止日期。四、谈判应答文件8、谈判应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8.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与谈判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谈判应答文件均应用中文。8.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谈判应答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谈判应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证明资料的要求9.1谈判应答文件应当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2)谈判应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3)应答书4)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5)供应商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6)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7)项目详细报价8)项目服务方案(格式自定)9)人员安排计划(格式自定)10)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11)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格式自定)9.2供应商应当按照本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评标信息、具体技术要求及商务需求的相关内容提供证明资料,作为谈判应答文件的一部分。证明资料均要求扫描件(原件备查)。证明资料内容为外文的,必须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说明,评审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内容仅供参考。证明资料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若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的,谈判小组有权认定其谈判应答文件未对采购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9.3供应商可以提供证明应答技术方案与谈判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以证明供应商响应的真实性。它包括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2)投标产品从采购单位开始使用至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3)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谈判应答文件技术规格已对采购单位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供应商应详细说明应答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得照搬照抄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4)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5)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6)对项目评标信息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社保情况、纳税情况、银行资信等级和资金流状况等内容以及初审中涉及的资质证书,供应商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上述证明材料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若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的,谈判小组有权认定其谈判应答文件未对谈判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按谈判应答无效处理,涉及评分的则予以不计分处理。9.4谈判小组有权对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予以认定。供应商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或查实,除扣分或谈判应答响应无效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9.5采购人在技术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谈判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采购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中标(成交),由谈判小组来评判。9.6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货物或服务应答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应答方案。9.7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书,若原有资格资质证书处于年审期间,供应商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投标;若供应商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投标。10、谈判价格(谈判报价)10.1供应商的总报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限额。10.2供应商的总报价为完成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各项费用(含完成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各项费用),应包括人工、设备、管理、维护、安装、调试、利润、税金、包干预备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采购文件、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包括项目实施期间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等因素)、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以采购需求中未具体列出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费用。10.3供应商的谈判报价,应是本项目采购范围(见第二章项目要求)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供应商在应答文件“谈判报价表”中列明的谈判价格(谈判报价)为依据(供应商要自行承担漏算、漏报的风险)。10.4除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修改采购文件予以更正,否则,供应商应毫无例外地按项目清单(若提供的话)中列出的需求项填报谈判价格(谈判报价)。供应商未填报的价格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谈判价格(谈判报价)内。11、谈判货币及合同价格11.1本项目的谈判应以人民币计。11.2供应商谈判报价总额一经成交后,即作为该项目的中标(成交)价格。12、谈判应答文件有效期12.1谈判应答有效期为从谈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在此期限内,所有应答文件均保持有效。12.2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定的谈判应答有效期满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谈判应答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此项要求,其应答在原谈判应答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谈判应答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应答文件。12.3成交供应商的应答文件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谈判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期结束。13、谈判担保13.1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文的规定,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14、谈判应答文件书写14.1投标人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此电子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后缀名为.szczf的电子招标文件,下载并使用相应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打开招标文件(.szczf格式)【下载地址: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DownLoad/深圳市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zip】。14.2投标人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投标书时须注意:14.2.1导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应与以此制作的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一致。例如,不能将甲项目A包的招标书导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乙项目B包的投标书。14.2.2不能用非本公司的电子密钥加密本公司的投标文件,或者用其它公司的登录用户上传本公司的投标文件。14.2.3要求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投标书的包,不能用其它方式编制投标书。编制投标文件时,电脑须连通互联网。14.2.4投标文件不能带病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用专业杀毒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病毒检测,如果这两种软件均报告发现病毒,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该投标文件带病毒。14.2.5完整填写“投标关键信息”,如下图所示:文件(F编辑T)导出(E)浏览B她助(G)系统(S)关于退出(区日新建工程打开工程保存工程CA认证系统登录浏览招标文件1批量转换2预览标书4完成投标文件正文(信投标文件附件(信序号文件名是否制作是否已转换是否已签章转换标书电子标书标书签章1投标函重新转换查看/打印口生成投标文件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标书信息确认重新转换查看/打印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标书信息确认X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重新转换重新转换重新转换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3分项报价清单口生成投标文件名称数值单位投标人情况介绍投标报价大写元投标报价小写元5货物说明一览表6技术规格偏高表7商务需求偏高表重新转换查看/打印8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0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重要提醒:标书确认信息为开标信息,请确保和投标函内容一致,否则可能会有废标风险!11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生成标书后进行完整性检查12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取消13售后服务方案就绪当前状态:生成投标文件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备注:上述“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将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其它信息仅是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表述,不作为评审依据。14.2.6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4.2.7投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必须用属于投标人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否则视同未盖公章,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14.2.8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标文件。由于对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投标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建议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与上传,如上传确有困难,请及时咨询。14.2.9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如延期、接受无法从网上上传的投标书等,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14.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14.4经投标人电子密钥加密的投标文件无须盖章或签字,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14.5各类资格(资质)文件提供扫描件,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五、递交谈判应答文件15、应答文件的保密15.1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标文件自动进行加密,此加密程序确保投标文件在到达开标时间后才能解密查看。在加密过程中,请按照软件提示进行操作。加密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文件(F编辑T)导出(E)浏览B她助(G)系统(S)关于退出(区日新建工程打开工程保存工程CA认证系统登录浏览招标文件1批量转换2预览标书4完成投标文件正文(信投标文件附件(信序号文件名是否制作是否已转换是否已签章转换标书电子标书标书签章1投标函重新转换查看/打印口生成投标文件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标书信息确认重新转换查看/打印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标书信息确认X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重新转换重新转换重新转换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3分项报价清单口生成投标文件名称数值单位投标人情况介绍投标报价大写元投标报价小写元5货物说明一览表6技术规格偏高表7商务需求偏高表重新转换查看/打印8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0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重要提醒:标书确认信息为开标信息,请确保和投标函内容一致,否则可能会有废标风险!11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生成标书后进行完整性检查12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取消13售后服务方案就绪当前状态:生成投标文件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文件(F)编辑T)导出(E浏览B)辅助G)系统(S)关于退出区)G日新建工程打开工程保存工程CA认证系统登录浏览招标文件1批量转换2预览标书3生成标书4完成投标文件正文(信投标文件附件(信序号文件名是否制作是否已转换是否已签章转换标书电子标书标书签章1投标函重新转换查看/打印口生成投标文件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查看/打印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重新转换查看/打印3分项报价清单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目生成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情况介绍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文件生成中,请稍候已完成检查,准备文件写入重新转换查看/打印文件生成中,请稍候已完成检查,准备文件写入重新转换查看/打印文件生成中,请稍候已完成检查,准备文件写入重新转换查看/打印文件生成中,请稍候已完成检查,准备文件写入重新转换查看/打印密码输入框口×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S货物说明一览表6术规格偏商表7商务需求偏离表8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0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密码:查看/打印11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重新转换查看/打印12项目实施方案重新转换查看打印确定取消13售后服务方案重新转换查看/打印就绪当前状态:生成投标文件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标文件自动进行加密。15.2若采购项目出现延期情况: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下载招标文件、重新制作投标文件、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没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是否重新制作投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16.上传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日期16.1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16.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13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6.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上传投标文件。16.4.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17、谈判应答文件的递交与截止时间17.1实行网上投标,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使用“应标管理”—》“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应答文件。如果没有该功能点,请用本单位的机构管理员在“系统维护”—》“修改用户权限”中增加该功能点,如果增加不成功,请在工作日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如果确有困难,多次上传均告失败,请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前携带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应答文件)送达至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17.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11条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谈判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谈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7.3谈判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上传应答文件。18、应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18.1供应商在提交应答文件后可对其应答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应答文件或在网上进行撤销应答的操作。18.2谈判截止时间以后不能通过网上政府采购系统修改应答文件。18.3从应答截止期至供应商在应答文件中确定的谈判应答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应答。18.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应答文件。六、谈判19、谈判要求19.1本项目谈判小组将于递交谈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一定时间内即开始进行谈判;19.2谈判小组为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采购人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的《评标授权书》参加谈判。20、谈判应答文件的审查20.1谈判前,谈判小组将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审查,当谈判应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应答无效处理,不得进入谈判:具体内容见《资格性审查表》。21、谈判应答文件的澄清或修改21.1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谈判应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供应商应进行澄清、说明。21.2允许供应商在谈判结束之前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内容进行澄清、修改或完善,或对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22、谈判方式及程序22.1本项目的谈判方式为网上谈判(电话沟通,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报价)。按照竞争性谈判规则要求,本项目的谈判为三轮,具体顺序为:第一轮报价(谈判)—>第二轮谈判—>第二轮报价—>第三轮谈判—>第三轮报价(最终报价);应答文件中的报价及承诺内容即为投标供应商的第一轮报价(谈判)承诺。22.2具体谈判程序如下:22.2.1第二轮谈判:供应商上传投标(应答)文件后,应在开标时间后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点击网上谈判菜单,进入本项目的网页,查看公告栏;公告栏中将提示供应商按照系统随机抽取的谈判顺序依次进行第二轮谈判;谈判小组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将视情况拨打供应商电话进行沟通(如谈判小组认为无必要,将直接跳过与相关供应商沟通的环节);22.2.2第二轮报价:第二轮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将启动供应商第二轮报价程序(网上系统将有相关提示);开始报价时,公告栏会提示“报价开始,请在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报价”;供应商的报盘时间为10分钟,只能提交一次报盘,提交后将不能修改;此次报盘为第二轮报价,如有谈判过程中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可在网上系统的“服务承诺”及“附加说明”栏中进行填写;所有供应商都提交报盘或报盘时间截止将结束报盘,谈判小组有权酌情延长报盘时间;22.2.3第三轮谈判,具体操作方法与第二轮谈判一致;22.2.4第三轮报价(最终报价),具体操作方法与第二轮报价一致;详细的操作指南请登陆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下载操作手册(http://zfcg.szggzy.com:8081/cgxy/013001/list.html)。22.2.6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投标(应答)文件、谈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对供应商投标(应答)文件进行评估与比较,提出书面评审意见。22.2.7谈判小组将对谈判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七、中标(成交)23、应答无效2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的谈判作应答无效处理:具体内容见《符合性审查表》。注:《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的所有条款及“最终谈判价格(谈判报价)超过报价最高限额”(视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审查项)均为应答无效条款,对不属于应答无效条款所列的其它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应答无效的理由。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应答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打√为通过审查,打×为未通过审查。24、中标(成交)24.1谈判小组依据本须知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综合各家供应商最终的方案、服务和价格等谈判结果并按最低价法进行评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4.2谈判小组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25、谈判结果公示25.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谈判结束后经采购人确认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http://www.szzfcg.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供应商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发布公示日期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监督电话:0755-82800088。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评审结果。25.2质疑、投诉供应商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6、中标(成交)通知书26.1采购结果公告公布以后,公示期内无有效质疑投诉,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可自行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http://www.szzfcg.cn/)上打印《数字中标(成交)通知书》。26.2中标(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26.3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吊销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终止采购合同。八、合同的授予与备案27、合同授予标准27.1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采购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28.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应答的权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应答或所有应答,以及宣布谈判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9.1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应答文件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29.2中标(成交)供应商如不按前款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中标(成交)结果并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供应商同时还应承担相应法律与经济责任;29.3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30、履约担保30.1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见前附表第26项)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30.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通过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废除中标(成交)结果,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31、合同的备案具体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32、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3号)相关规定执行。33、项目验收33.1采购人应当按照谈判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34、宣传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广告,若当中提及政府采购,必须事先将具体对外宣传方案报市财政委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征得其同意。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a.名片、宣传册、广告标语等;b.案例介绍、推广等;c.工作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35、供应商违法责任35.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6)恶意投诉的;(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35.2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1)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九、质疑处理36.质疑提出与答复36.1提出质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质疑。36.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6.3质疑条件36.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6.3.2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36.3.3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编、邮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对象、质疑事项和质疑请求;(4)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5)事实依据;(6)必要的法律依据;(7)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6.4提交材料质疑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36.5收文部门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金润大厦7层E单元,质疑咨询电话:0755-82800088。36.6收文办理程序36.6.1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符合质疑条件的办理收文,出具收文回执;36.6.2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1)质疑主体、时限不符合的,不予收文;(2)质疑函内容、提交人身份证明不符合的,开具补正告知书,供应商可在质疑期内补正后重新提交。36.7质疑答复时限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36.8投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37.质疑后续处理37.1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37.2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四章合同及履约文件格式(供参考)一、合同条款甲方:乙方:根据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号项目的谈判结果,由中标单位为中标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服务项目,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元,含一切税、费。本合同总价包括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甲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支付方式:分期支付。第二条服务范围1、2、3、4、其他:第三条时间要求及阶段成果1、2、3、第四条开发工作内容要求1、2、3、第五条服务资料归属1、所有提交给甲方的服务文件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维护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在提交给甲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2、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维护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3、合同履行完毕,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保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第六条甲方的义务1、负责与本维护服务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维护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2、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维护服务工作有关的资料。3、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用户验收。第七条乙方的义务1、应按照号采购文件、乙方谈判应答文件要求按期完成本项目维护服务工作。2、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工程进度,确保质量。3、向甲方提交维护资料等各套。4、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八条甲方的权利1、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条乙方的权利1、乙方在维护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2、乙方在维护服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维护服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乙方在维护服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的权利。第十条甲方的责任1、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甲方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第十一条乙方的责任1、乙方的责任期即本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2、乙方的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3、乙方对甲方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4、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第十二条乙方咨询人员要求1、参加本项目的咨询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2、参加本项目的咨询人员的配置必须与谈判应答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书和维护服务组织实施方案一致。3、必须以直属咨询人员参与本项目维护服务,不得使用挂靠队伍。第十三条乙方维护服务工具要求1、乙方应配备中标项目所需的足够数量的仪器、仪表以及工具等设备。用户不需向乙方提供施工工具和仪器、仪表。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自备车辆。第十四条保密要求1、由甲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乙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乙方。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3、乙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4、乙方参加项目的有关人员均需同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第十五条验收1、下列文件的验收分为*个阶段:2、其余文件和工作由用户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用户需求直接验收。3、验收依据为号采购文件、乙方谈判应答文件,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第十六条付款方式1、经最终验收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款项。2、经最终验收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款项。3、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款项。第十七条争议解决办法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十八条风险责任1、乙方应完全地按照号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乙方谈判应答文件的承诺完成项目,出于自身财务、技术、人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应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九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可在支付合同余款中扣除合同价款‰,累计扣款达到%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维护服务文件因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2、乙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所有申报材料,乙方除被罚款外,还要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3、乙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甲方不接受合同的部分履行。若合同中部分文件未能如期交付,有关的延误视为整个项目的延误,可视为合同全部未能完成,甲方有权拒付(追回)全部价款并解除合同。4、如乙方提供的维护服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必须在甲方提出要求后7天内无条件修改。5、若甲方发现乙方派出的维护服务人员或提供的工具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在3天之内按要求派出人员或提供工具,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二十条其他1、本合同与号采购文件、乙方谈判应答文件如有抵触之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号采购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2)谈判应答文件;(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认可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中标单位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行:开户行:人民币帐号:人民币帐号: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日期:日期:二、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人及电话中标金额合同履约时间自 至履约情况评价总体评价□ 优 □ 良 □ 中 □ 差分项评价质量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价格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服务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时间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环境保护 □ 优 □ 良 □ 中 □ 差其他评价内容为: 评价等级为: □ 优 □ 良 □ 中 □ 差具体情况说明采购人意见(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为采购人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时所用;2、履约情况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请在对应的框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说明”一栏详细说明有关情况。第五章谈判应答文件格式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二)谈判应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三)应答书(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五)供应商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六)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七)项目详细报价(人民币报价,含税价)(八)项目服务方案(格式自定)(九)人员安排计划(格式自定)(十)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十一)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格式自定)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港澳台居民可提供来往通行证扫描件;非中国国籍管辖范围人员,可提供***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二、谈判应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手机:身份证号码:职务: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港澳台居民可提供来往通行证扫描件;非中国国籍管辖范围人员,可提供***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三、应答书致: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1、根据已收到贵单位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的谈判公告,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究谈判文件后,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电子谈判应答文件一份。2、谈判价格具体见“项目详细报价”,具体以谈判最终报价为准。3、如果我单位获得成交资格,我单位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足额提交履约担保。4、我单位同意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在“对谈判须知条款的补充内容”中明确的谈判应答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单位有可能获得成交资格,我单位将受此约束,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单位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应答文件(含谈判过程中的其他承诺)将构成合同的重要内容。6、我单位理解贵单位将不受必须接受所收到的最低报价或其它任何应答文件的约束。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供应商代表:供应商名称:日期:年月日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深圳市土地储备中心:我单位深知本项目对贵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亦了解贵局对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因此我单位承诺如下:1.我单位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3.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4.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5.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并自动放弃贵局自本项目起所有采购项目的投标事宜。7.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诚实守信,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8.我单位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单位的成本价,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且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9.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0.我单位承诺不非法转包、分包。11.我单位承诺未参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商务指标等内容的设定,不存在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平的行为。11.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贿赂,进行有偿报答。12.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13.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宴请和娱乐等消费活动。14.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赠送各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等行为。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投标人:日期:年月日五、供应商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须按本谈判文件第一章谈判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即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资料。6.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序号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谈判响应偏离情况说明1注:1.上表所列各项均为不可负偏离条款。2.“谈判响应”一栏应当详细填写供应商自身响应情况,而不能不合理照搬照抄招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3.“偏离情况”一栏应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正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优于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负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不满足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无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与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一致”。4.谈判小组有权对谈判响应情况作出判断(作出评审结论)。5.实质性响应条款“谈判响应”情况与应答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性响应条款“谈判响应”内容为准。7.项目详细报价(一)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报价(元)(投标总价)备注A填写要求: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总价”应与上述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报价”一致,未按此要求填写将视为无效投标。(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涉及的其他内容报价清单八、项目服务方案九、人员安排计划十、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知悉人(公章):日期:(备注: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一栏需填写联合体双方的名称)各投标供应商负责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该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警示,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十一、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END----财政部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11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21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1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3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4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5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6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整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7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8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9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0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项(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部门(单位)名称;日期:1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3日印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附件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0Y≥100000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1000≤Y<1000010≤X<10050≤Y<1000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200000Z≥10000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人万元X≥300Z≥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招标文件信息项目编号:SZDL2024000613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项目名称:技术支持包号:A项目类型:服务类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货币类型:人民币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资格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供应商不符合项目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且无法按照谈判小组要求及时补充的(详见邀请函供应商资格,其中未列示的资格要求不得导致废标);2供应商缺席谈判的;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中的内容拆开投标;2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参与谈判、相互串通进行谈判、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谈判;3对同一项目提供两套以上的应答方案(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分项报价或谈判应答总价高于相应的财政预算金额(或设定的财政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5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6未按采购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应答书》;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谈判应答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谈判文件对应答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应答文件;7供应商报价有缺漏项目,或者对采购文件规定的项目需求内容或者需求数量进行修改,谈判小组判定谈判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8供应商附有采购单位或谈判专家组不能接受的条件的;9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带病毒;10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初审不通过,按投标无效处理。评标信息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以上两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第七十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三、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一)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四、为督促各投标供应商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确保供应商在投标前充分知悉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深圳市财政局梳理了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行为,制定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详见附件)。请各投标供应商负责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放置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该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警示,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第一章邀请函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ZDL20240006132.项目名称: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3.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4.预算金额:325万元5.最高限价:无6.采购需求:标的名称数量单位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备注深圳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1项详见采购文件7.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4.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5.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6.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8.供应商须为采购单位推荐的供应商;9.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深圳市土地储备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6楼联系方式:王工0755-8378551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金润大厦7层E单元联系方式:0755-8280008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工电话:0755-82800088-815邮箱:15989227348@163.com完整公告内容以网站公布信息为准,详见:http://zfcg.szggzy.com:8081/,-8-第二章招标需求一、实质性条款序号具体内容1服务期限:本项目计划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工作。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采购方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准。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负偏离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二、项目背景2021年,全国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分离,成为一个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平行的系统。2022年4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676号),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将进行全面升级,对全民所有土地资产采用了全新的监测监管手段,对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的掌握更加全面。2022年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更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3号),“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更名为“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监管又提出新的要求。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土地资产系统”)正式运行,供地方案和出让公告、划拨公示必须关联预出库单号,未取得预出库单号,不得出库供应。土地资产系统与用地审批备案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将通过预出库单号(电子监管号)进行数据衔接,以电子监管号为基础载体,形成实质性关联,并以此实现土地管理“批、征、储、供、用”的全链条动态监测。土地资产系统的填报是自然资源部的硬性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如不上报整备更新储备项目相关数据,土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将无法上传备案,土地供应亦无法开展。深圳建市四十年来,为推进城市化进程,我市经历了1992年土地统征和2004年城市化转地两次大规模的土地征转。形成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因时间跨度大、主体众多、历史过程复杂,土地产权存在较多历史遗留问题。与此同时,我市现有政府储备土地管理体系与全国土地储备监测监管体系存在显著差异,实际数据与系统上报要求无法一一匹配。我市储备土地数据在正式上报前需经过技术分析,精细分离和标准化处理,此项工作技术难度较高,需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予以技术支持。为此,开展《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项目,完善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要求,解决我市储备土地数据上报问题,确保我市土地供应不受影响,尤为紧急和迫切。,-9-三、项目技术要求1.总体要求1.1.以中共中央、国务院、自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管理技术支持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