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加工服务 城市交通管理和养护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4)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4-2027年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加工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N5101012024000351
二、项目名称:2024-2027年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加工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四川省乘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6号
3,600,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服务类(四川省乘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城市交通管理和养护服务
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加工服务
(一)项目概述: 由投标人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在成都市境内按照采购人指定设置不少于40处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号牌制作点”,且成都市行政区划内23个区、市、县至少各设 1 处。为采购人提供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加工和机动车号牌发放、安装服务,服务期限:三年。 (二)服务内容: 1、机动车号牌制作点:投标人应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等标准建立“机动车号牌制作点”,自行配置“机动车号牌制作点”所需人员、场地,购置所需设备。 2、号牌加工服务:投标人应在“机动车号牌制作点”接收到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信息后 15 分钟内完成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制作,并及时交付。所加工号牌范围为公安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中的部分金属材质机动车号牌. 3、号牌安装服务:号牌制作点应提供号牌安装服务,配备号牌安装工作人员,在接到车主安装要求时,15分钟内完成号牌的安装工作。机动车号牌安装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相关要求。
(1)产品质量要求投标人使用半成品供应商提供的号牌半成品,在“机动车号牌制作点”按照相关标准及半成品供应商制定的要求加工为号牌成品,所有号牌制作点须制作小型汽车号牌,号牌成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号牌管理信息系统》(GA/T1135- 2014)的各项要求,并按规定须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内制作。 (2)生产场所 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对机动车号牌制作点的要求执行,负责制作机动车号牌成品。 1、场地要求 (1)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内有固定专用场所,且相对独立、安全;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保管区和发放区,且生产区和保管区相对独立;面积大于30 ㎡。 (2)在成都市境内按照采购人指定设置不少于40处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号牌制作点”。①基本要求:成都市行政区划内23个区、市、县至少各设1处(东部新区点位按采购人通知进行设置)。②满足基本要求后的其他点位,不受区域限制。 (3)为满足群众服务需要,采购人可能根据各区域车辆增长情况及群众车管业务办理需求,要求投标人在成都市境内对个别区域制牌点进行新增或调整,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投标人完成相关调整工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日历日。 (4)40个点位中除东部新区点位按采购人通知进行设置外,其余点位在合同履行时具备号牌加工服务能力。 2、设备要求 应配备以下设备:智能冲压设备;防伪专用模具。 投标人可在半成品供应商的指导下购置制牌所需全部设备,专用设备(如防伪专用模具等)可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协助购买,并在其配合下完成安装调试和系统接入,保证号牌制作的正常运行。 3、信息系统使用要求 应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且符合以下要求:应有公安信息通信网或专用局域网;部署在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应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部署在专用局域网的,应通过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与公安信息通信网相连接;系统应符合 GA/T1135 的规定,硬件配置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的管理、定期更新和日常登录。 本项目投标人应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要求,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协助下,自行将其制牌点设备接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并承担设备接入所需网络建设(租赁)费,完成号牌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和设备接入工作,保证号牌制作点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 4、安全要求 生产区和保管区的安全设施应正常运行,且符合以下要求:应有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符合 GB/T28181 的规定,每个号牌制作点应至少设置 2 个视频监控点,视频可以实时联网传输,视频资料保存应不少于三个月并可联网查询;出入应有指纹识别系统或其他生物特征识别系统。 投标人应按照《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指导建设机动车号牌制作点的视频监控系统,承担机动车号牌制作点的视频监控设备购置、安装费用(不少于 2 个监控点位),配合完成机动车号牌制作点视频监控系统的联网,保证机动车号牌制作点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 5、制作管理制度要求 应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制度;防伪专用模具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成品管理制度;废品管理制度。 6、工作要求 工作要求包括:每月向采购人申领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按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计划组织号牌成品加工制作,保证质量并及时交付;不合格的号牌半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不合格的号牌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机动车登记编号和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 (3)监管要求 号牌制作点必须按照公安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的规定,接受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号牌监管服务机构对号牌制作的监管。 (4)售后服务 号牌制作点对所供合格机动车号牌半成品进行加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除无条件重新进行加工外,还应承担报废号牌半成品相应的成本费用。因号牌半成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号牌制作中心培训、管理不到位,导致号牌制作点生产的号牌成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号牌制作中心应承担相应责任,号牌制作点应配合制作中心免费进行更换。 (5)终止成品生产 对取消制作号牌资格或号牌制作点因自身原因主动停止号牌制作的,其制作点的防伪专用模具和防伪设备应交由采购人封存;未使用的号牌半成品,须全部返还半成品供应商。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95日
符合国家和行业以及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3,600,0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颖(采购人代表)、张汀硕、何勇、温晓彬、谭金会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及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之相关规定,以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以下收费标准下浮30%进行收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100万元以下1.5%;100-500万元按0.8%收取。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2.506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备案编号:51010024210200029128[2024]01342;2、采购品目编码及名称:C15030500城市交通管理和养护服务;3、服务标准:(1)应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制度;防伪专用模具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成品管理制度;废品管理制度。(2)号牌制作点必须按照公安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的规定,接受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号牌监管服务机构对号牌制作的监管。4、本项目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加工服务中标单价:3元/副,最终以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数量和具体结算单价据实结算,本项目所指“每副号牌”包括机动车前后两块号牌。5、请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6、监督管理部门:成都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8-61882648。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42号
联系方式:刘老师;028-814717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大合仓C区415
联系方式:熊女士;028-85446608、85445511、85045522-88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熊女士
电话:028-85446608、85445511、85045522-8868
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05月17日
相关附件:
2024-2027年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加工服务采购项目-文件集.zip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合同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四川省乘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pdf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4-2027年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加工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行政区域
成都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5月17日 16:26
评审专家名单
李颖,张汀硕,何勇,温晓彬,谭金会
总中标金额
¥36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熊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
028-85446608、85445511、85045522-8868
采购单位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4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刘老师;028-81471785
代理机构名称
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大合仓C区41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熊女士;028-85446608、85445511、85045522-8868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4年-2027年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加工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甲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乙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4年-2027年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加工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第一条基本情况由乙方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在成都市境内按照甲方指定设置不少于40处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号牌制作点”,且成都市行政区划内23个区、市、县至少各设1处。为甲方提供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加工和机动车号牌发放、安装服务,服务期限:三年。第二条服务内容1、机动车号牌制作点:乙方应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等标准建立“机动车号牌制作点”,自行配置“机动车号牌制作点”所需人员、场地,购置所需设备。2、号牌加工服务:乙方应在“机动车号牌制作点”接收到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信息后15分钟内完成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制作,并及时交付。所加工号牌范围为公安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中的部分金属材质机动车号牌。3、号牌安装服务:号牌制作点应提供号牌安装服务,配备号牌安装工作人员,在接到车主安装要求时,15分钟内完成号牌的安装工作。机动车号牌安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相关要求。第三条合同标的及服务要求一、合同标的序号 类别 单位 单价(元/副)1 制作小型汽车号牌成品 副 注各制牌点加工号牌数量以合同期内实际加工、交付合格数量为准。说明:(1)上述合同执行价为固定价,已包含但不限于成品加工服务费、人工费、安装费。以及甲方向乙方就本次采购项目下有关工作的费用、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不可预见费等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服务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2)合同标的所述类别表示为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号牌制作点”,为甲方提供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加工和机动车号牌发放、安装服务。二、适用规范及要求(具体技术参数等要求详见附件)1、标准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2)《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3)《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注:本项目服务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交替更新的,涉及本项目有关的履行事项应同步调整适用最新的生效标准、规范。2、服务要求产品质量要求乙方使用半成品乙方提供的号牌半成品,在“机动车号牌制作点”按照相关标准及半成品乙方制定的要求加工为号牌成品,所有号牌制作点须制作小型汽车号牌,号牌成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号牌管理信息系统》(GA/T1135-2014)的各项要求,并按规定须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内制作。第四条合同期限服务期限:3年。本次为第一年采购合同,服务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提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体现。2、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根据考核办法的约定核算乙方服务费用,并有权对因乙方服务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3、甲方有权在乙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约情况下暂停执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4、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5、甲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合同款项。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制度:防伪专用模具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成品管理制度;废品管理制度。乙方应严格按照以上制度执行服务工作。2、乙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号牌加工服务的工作人员办理用工手续,并对其工作期间的安全负责,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责。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4、乙方应向甲方申领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并严格按照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计划组织号牌成品加工制作,保证质量并及时交付,对于不合格的号牌半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不合格的号牌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机动车登记编号和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5、乙方应自觉遵守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并达到有关要求。6、乙方应对甲方的号牌信息及资料进行保密,遵守保密协定。7、乙方必须按照公安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的规定,接受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号牌监管服务机构(即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生产商)对号牌制作的监管。8、乙方制牌点若停止号牌制作的,其制作点的防伪专用模具和防伪设备应交由甲方封存,未使用的号牌半成品,须全部返还半成品供应商。9、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遵守甲方指定的管理人员制定的守则、规章及各项管理制度。10、乙方对所供合格机动车号牌半成品进行加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除无条件重新进行加工外,甲方还将扣除报废号牌半成品相应的采购成本费用。因号牌半成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号牌制作中心培训、管理不到位。导致乙方生产的号牌成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号牌制作中心承担相应责任,并无条件免费进行更换。11、乙方应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要求,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采购项目》乙方协助下,自行将其制牌点设备接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并承担设备接入所需网络建设(租赁)费,完成号牌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和设备接入工作,保证号牌制作点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12、乙方应按照《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采购项目》乙方的指导建设机动车号牌制作点的视频监控系统,承担机动车号牌制作点的视频监控设备购置、安装费用(不少于2个监控点位),配合完成机动车号牌制作点视频监控系统的联网,保证机动车号牌制作点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13、乙方设立的号牌制作点工作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50至17:30(午餐实行轮班制,轮班期间不得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因乙方原因或甲方及上级机关设备、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相关业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结的,乙方须保证同等服务加班,直至业务办结或经甲方同意方可下班:因甲方突发紧急任务、临时工作安排、上级指令等需供乙方安排加班的,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安排同等服务加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14、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开展相应工作。1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和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3、当甲方或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其中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并由责任方承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4、乙方擅自处置甲方提供的号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其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后果由乙方承担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除“不可抗力”规定外,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按时、保质履行号牌成品加工、发放和安装服务,甲方除采用其它补救措施外,还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根据损失程度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第七条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缴纳元的履约保证金(大写:),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接到乙方请款报告和支付凭证资料(退款报告、合同复印件、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以及甲方确定项目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10日内,对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无息退还。(若乙方以履约保函的方式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不短于服务期限,服务期限结束后,履约保函自动失效。若履约保函提前失效,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八条考核1、履约监管考核办法(1)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有关要求进行质量监管。(2)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10.3号牌制作点监管内容”对乙方按项目要求设立的号牌制作点进行监管。从“号牌制作条件、信息系统使用情况、半成品使用情况、防伪专用模具使用情况、号牌制作数量与质量、废品处理情况”6个方面共计17项进行监管。凡发现与《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相应规定不符的,按照每项扣除合同结算金额1万元进行处罚;(3)按照《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8监管要求”从6个方面对乙方进行监管,凡发现与《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相应规定不符的,按照每项扣除合同结算金额5千元进行处罚;(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10.1金属材料号牌”从6个方面对乙方提供号牌安装服务进行监管,凡发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相应规定不符的,按照每副扣除合同结算金额500元人民币进行处罚;(5)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12违规处置”相应规定,对乙方违规情况进行处置。凡发现乙方有符合“12违规处置”中对应违规情形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6)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号牌管理信息系统》(GA/T1135-2014)标准要求的情形,每发现一项,按照每项扣除合同结算金额1千元进行处罚。2、甲方其他管理考核(1)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对货物进行质量监管。号牌抽样送检不合格或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乙方须封存同批次库存号牌半成品或号牌成品、免费更换已发放号牌,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采购方因召回更换车牌造成的经济损失;发现号牌自生产交付后5年内,出现质量问题须召回更换车牌的,乙方须免费召回更换已发放车牌,并赔偿采购方因召回更换车牌造成的经济损失。(2)乙方须针对网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以及其他客观因素(如停电、天气等因素)制定工作预案,确保发生意外情况时货物的加工交付能够满足采购人便民服务要求。如因乙方违反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3、乙方备案管理本项目经开标确定乙方后,其制牌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以及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项目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完成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若因乙方未完成备案等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甲方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九条验收及支付一、验收本项目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10监管要求”实施项目常规监管;甲方每季度对履约情况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号牌采购商务要求》所述“履约监管及扣款处罚”相关要求进行检查监管。甲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不定期随机抽查监管。二、支付本项目每三月(自然月)一次结算,第四月(自然月)为支付月,结算费用按照实际加工的半成品(小车)号牌数量乘以对应中标单价据实结算。甲方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十条售后服务及要求1、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包件涉及的服务工作并提供技术、服务支撑。乙方应当提供7*24小时免费服务电话,电话服务响应时间为1小时。2、号牌成品:乙方应提供7*24小时维护服务,如有产品涉及质量问题,乙方须在1小时内派技术人员现场处理,对涉及质量问题的小型汽车号牌成品给予返修、无偿更换,确保号牌成品能正常使用。故障解决时间根据故障发生的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如果需要1天或者1天以上时间处理的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生的相关维护、服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如涉及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故障,乙方须在1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处理。4、视频监控系统:涉及视频监控系统传输故障,乙方须在1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乙方提供的投标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必须为投标品名的原厂正品,并附有厂家的检验合格证或保修单。第十二条无产权瑕疵条款乙方保证对服务中所使用提供的设备、耗材等物资、物品享有合法的权益,不因相关权益瑕疵而影响号牌制作、安装服务的开展。如有影响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第十三条税费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该缴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和修改、中止和终止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2、本合同签订后,如果甲方发现乙方在执行合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单并单方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和赔偿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约定履约期限满后自动终止。第十五条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甲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若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社会敌视行为、正式罢工等,但不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对产品生产与技术要求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5个工作日以上时,双方应通知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第十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约定的采购范围、采购期限、产品与服务质量、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若与本项目《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签订补充协议形式约定执行。3、本合同一式陆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叁份,乙方贰份,财政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合同附件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甲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42号地址:开户银行:成都银行德盛支行开户银行:账号:03012010202705600015账号:电话:028-81471785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附件: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一部分、项目概况(一)项目概述:由乙方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在成都市境内按照甲方指定设置不少于40处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号牌制作点”,且成都市行政区划内23个区、市、县至少各设1处。为甲方提供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加工和机动车号牌发放、安装服务,服务期限:三年。(二)服务内容:1、机动车号牌制作点:乙方应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等标准建立“机动车号牌制作点”,自行配置“机动车号牌制作点”所需人员、场地,购置所需设备。2、号牌加工服务:乙方应在“机动车号牌制作点”接收到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信息后15分钟内完成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制作,并及时交付。所加工号牌范围为公安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中的部分金属材质机动车号牌(具体见下表)。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类别单位预估数量1 制作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副120万副/年注上表中数量为每年需加工小型汽车号牌的预估总量,各制牌点加工号牌数量以合同期内实际加工、交付合格数量为准。3、号牌安装服务:号牌制作点应提供号牌安装服务,配备号牌安装工作人员,在接到车主安装要求时,15分钟内完成号牌的安装工作。机动车号牌安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相关要求。第二部分、服务要求一、本采购项目执行包含以下现行有效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本项目服务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交替更新的,涉及本项目有关的履行事项应同步调整适用最新的生效标准、规范。二、本项目采购内容的功能、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技术参数等要求一、服务要求(1)产品质量要求乙方使用半成品供应商提供的号牌半成品,在“机动车号牌制作点”按照相关标准及半成品供应商制定的要求加工为号牌成品,所有号牌制作点须制作小型汽车号牌,号牌成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号牌管理信息系统》(GA/T1135-2014)的各项要求,并按规定须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内制作。(2)生产场所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对机动车号牌制作点的要求执行,负责制作机动车号牌成品。1、场地要求(1)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内有固定专用场所,且相对独立、安全;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保管区和发放区,且生产区和保管区相对独立;面积大于30㎡。(2)在成都市境内按照甲方指定设置不少于40处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号牌制作点”。①基本要求:成都市行政区划内23个区、市、县至少各设1处(东部新区点位按甲方通知进行设置)。②满足基本要求后的其他点位,不受区域限制。(3)为满足群众服务需要,甲方可能根据各区域车辆增长情况及群众车管业务办理需求,要求乙方在成都市境内对个别区域制牌点进行新增或调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乙方完成相关调整工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日历日。(4)40个点位中除东部新区点位按甲方通知进行设置外,其余点位在合同履行时具备号牌加工服务能力。2、设备要求应配备以下设备:智能冲压设备;防伪专用模具。乙方可在半成品供应商的指导下购置制牌所需全部设备,专用设备(如防伪专用模具等)可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协助购买,并在其配合下完成安装调试和系统接入,保证号牌制作的正常运行。3、信息系统使用要求应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且符合以下要求:应有公安信息通信网或专用局域网;部署在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应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部署在专用局域网的,应通过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与公安信息通信网相连接;系统应符合GA/T1135的规定,硬件配置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的管理、定期更新和日常登录。本项目乙方应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要求,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协助下,自行将其制牌点设备接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并承担设备接入所需网络建设(租赁)费,完成号牌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和设备接入工作,保证号牌制作点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4、安全要求生产区和保管区的安全设施应正常运行,且符合以下要求:应有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符合GB/T28181的规定,每个号牌制作点应至少设置2个视频监控点,视频可以实时联网传输,视频资料保存应不少于三个月并可联网查询;出入应有指纹识别系统或其他生物特征识别系统。乙方应按照《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指导建设机动车号牌制作点的视频监控系统,承担机动车号牌制作点的视频监控设备购置、安装费用(不少于2个监控点位),配合完成机动车号牌制作点视频监控系统的联网,保证机动车号牌制作点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5、制作管理制度要求应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制度;防伪专用模具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成品管理制度;废品管理制度。6、工作要求工作要求包括:每月向甲方申领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按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计划组织号牌成品加工制作,保证质量并及时交付;不合格的号牌半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不合格的号牌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机动车登记编号和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3)监管要求号牌制作点必须按照公安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的规定,接受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号牌监管服务机构对号牌制作的监管。(4)售后服务号牌制作点对所供合格机动车号牌半成品进行加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除无条件重新进行加工外,还应承担报废号牌半成品相应的成本费用。因号牌半成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号牌制作中心培训、管理不到位,导致号牌制作点生产的号牌成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号牌制作中心应承担相应责任,号牌制作点应配合制作中心免费进行更换。(5)终止成品生产对取消制作号牌资格或号牌制作点因自身原因主动停止号牌制作的,其制作点的防伪专用模具和防伪设备应交由甲方封存;未使用的号牌半成品,须全部返还半成品供应商。三、本项目采购内容的质量、安全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以及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商务要求(一)考核办法1、履约监管考核办法(1)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有关要求进行质量监管。(2)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10.3号牌制作点监管内容”对乙方按项目要求设立的号牌制作点进行监管。从“号牌制作条件、信息系统使用情况、半成品使用情况、防伪专用模具使用情况、号牌制作数量与质量、废品处理情况”6个方面共计17项进行监管。凡发现与《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相应规定不符的,按照每项扣除合同结算金额1万元进行处罚;(3)按照《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8监管要求”从6个方面对乙方进行监管,凡发现与《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相应规定不符的,按照每项扣除合同结算金额5千元进行处罚;(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10.1金属材料号牌”从6个方面对乙方提供号牌安装服务进行监管,凡发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相应规定不符的,按照每副扣除合同结算金额500元人民币进行处罚;(5)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12违规处置”相应规定,对乙方违规情况进行处置。凡发现乙方有符合“12违规处置”中对应违规情形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6)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号牌管理信息系统》(GA/T1135-2014)标准要求的情形,每发现一项,按照每项扣除合同结算金额1千元进行处罚。2、甲方其他管理考核(1)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对货物进行质量监管。号牌抽样送检不合格或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乙方须封存同批次库存号牌半成品或号牌成品、免费更换已发放号牌,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采购方因召回更换车牌造成的经济损失;发现号牌自生产交付后5年内,出现质量问题须召回更换车牌的,乙方须免费召回更换已发放车牌,并赔偿采购方因召回更换车牌造成的经济损失。(2)乙方须针对网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以及其他客观因素(如停电、天气等因素)制定工作预案,确保发生意外情况时货物的加工交付能够满足采购人便民服务要求。如因乙方违反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3)在接到车主安装要求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相关要求在15分钟内完成号牌安装工作的,按照每副扣除合同结算金额500元进行处罚。(4)未按照商务要求第(四)条第1、2项履行售后服务要求的,按照每次扣除合同结算金额1千元进行处罚。3、供应商备案管理本项目经开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其制牌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以及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项目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完成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若因中标供应商未完成备案等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甲方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办理。4、明确质量验收监管时间本项目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10监管要求”实施项目常规监管;甲方每季度对履约情况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号牌采购商务要求》所述“履约监管及扣款处罚”相关要求进行检查监管。甲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不定期随机抽查监管。(二)机动车号牌供应1、供货方式:根据采购方下达订单指令供应。2、安装地点:乙方设立的号牌制作点。3、乙方提供的投标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必须为投标品名的原厂正品,并附有厂家的检验合格证或保修单。4、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必须为原厂正品、全新产品。5、号牌发放、安装:号牌制作点应配备相应设备及系统软件,能够自动识别号牌成品的号牌号码及生产序列号,并自动与号牌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查询比对,信息比对无误的自动显示在LED显示屏上,方便车主查看可领取号牌信息。号牌制作点应配备号牌安装工作人员,在接到车主安装要求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相关要求在15分钟内完成号牌的安装工作。6、乙方设立的号牌制作点工作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50至17:30(午餐实行轮班制,轮班期间不得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因乙方原因或甲方及上级机关设备、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相关业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结的,乙方须保证同等服务加班,直至业务办结或经甲方同意方可下班;因甲方突发紧急任务、临时工作安排等需乙方安排加班的,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安排同等服务加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三)交货期及质保期1、交货期:号牌制作点在接收到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信息后15分钟内完成号牌成品制作,并及时交付。2、质保期:5年。(四)售后服务1、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包件涉及的服务工作并提供技术、服务支撑。乙方应当提供7*24小时免费服务电话,电话服务响应时间为1小时。2、号牌成品:乙方应提供7*24小时维护服务,如有产品涉及质量问题,乙方须在1小时内派技术人员现场处理,对涉及质量问题的小型汽车号牌成品给予返修、无偿更换,确保号牌成品能正常使用。故障解决时间根据故障发生的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如果需要1天或者1天以上时间处理的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生的相关维护、服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如涉及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故障,乙方须在1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处理。4、视频监控系统:涉及视频监控系统传输故障,乙方须在1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处理。(五)付款方式:本项目每三月(自然月)一次结算,第四月(自然月)为支付月,结算费用按照实际加工的半成品(小车)号牌数量乘以对应中标单价据实结算。采购人验收合格并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知识产权声明函致: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本单位(公司名称)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现承诺声明:1.本单位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本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2.本单位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本单位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3.如采用本单位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本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已经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声明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声明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或未履行,本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投标人名称:(加盖电子签章)投标日期:投标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编码}{}采购包号:{包号}{}投标人名称:{供应商名称}{}日期:{当前日期}:{}-第1页-《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都市财政局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成财采[2019]17号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斩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赓即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支持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现高效融资。二、明确责任、压茬推进市级各部门、单位即日起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职能职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涵盖市级确定的融资机构基础上明确融资机构名单,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三、优化服务、营造氛围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宣传引导、优化工作机制、加强跟踪问效,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为融资双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让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并将工作落实的经验做法及时形成信息反馈市财政局,为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附件:1.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2-2.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市财欧中国人民:成都行业管理部20192月26日-3-附件1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融资机构以信用审查为基础,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按相应的优惠政策向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本办法所称融资机构,是指在成都市属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有意向按照本办法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经同级财政-4-部门确定的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诚实信用、互惠共赢的原则,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二章融资优惠第五条(融资方式)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融资机构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第六条(融资额度)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第七条(融资利率)融资机构向供应商提供融资的利率应低于同期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融资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第八条(融资期限)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致。-5-第九条(融资效率)融资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融资审批程序。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批通过且具备放款条件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第十条(融资业务升级)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供应商,融资机构应当在授信额度、融资审查、融资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第十一条(贷款风险补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总量、损失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三章融资流程第十二条(融资流程)(一)信息发布。采购人应当在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采购项目可提供信用融资的信息。(二)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自主选择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的融资机构及产品,并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6-(三)融资审查。融资机构对供应商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查,并向供应商反馈审查及融资额度等情况。(四)账户确认。供应商须在合作融资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唯一收款账户,融资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五)放款。融资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及融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融资产品。(六)贷款归还。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合同资金支付至约定的唯一收款账户。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牵头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做好政策引导和支持协调,为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向融资机构提供相关必要信息,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适时调整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名单。但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中,财政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第十四条(融资机构主管部门职责)引导融资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推动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直联,实现-7-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线上办理,加强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第十五条(采购人职责)执行并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协议中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支持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协助融资机构确认或更改合同支付信息。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第十六条(融资机构职责)宣传和推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开发符合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产品。在做好授信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做好融资业务与政府采购业务的系统对接。制定业务管理规范,做好相关风险防控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业务开展情况。第十七条(供应商职责)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真实、完整、准确地向融资机构提供信用融资审查所需相关资料。遵照融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采购人监管)-8-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或不正当干预供应商选择合作融资机构,或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直至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第十九条(融资机构监管)融资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对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财政部门视情节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权限。第二十条(供应商监管)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的,融资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监管)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解释相关)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9-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施行相关)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2013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成财采[2013]200号)同时废止。-10—附件2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关精神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持续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机构扩大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融资规模,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成都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三、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政采搭台、市场运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牵头组织并指导市级政—11-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但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业务。融资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二)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融资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享受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并自由选择信用融资合作方。融资机构与供应商自行承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风险。(三)诚实信用、互惠共赢。引导供应商树立“诚信创造价值”的理念,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利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信息互通平台,在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基础上,促进供应商与融资机构实现良性互动、合作共赢。四、组织实施(一)宣传动员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落实财政部门、融资机构主管部门、采购人、融资机构等职责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确保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有序推进。(二)融资机构选择1.报名。有意向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由其在蓉最高机构或在蓉最高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名。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12—(1)融资机构基本情况;(2)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包括授信政策、融资产品、贷款利率及其它优惠措施、业务流程及各环节办结时间、联系方式等);(3)关于遵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承诺:(4)关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风险及系统对接研发费用自行承担的承诺。2.系统对接。融资机构成功报名后,须按要求完成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与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3.确定融资机构。市财政局将完成系统对接的融资机构确定为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并在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集中展示,为供应商开展融资提供指引。(三)其他事项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通过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全流程在线管理。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启用前或升级维护期间,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离线办理,并在系统正常运行后上传相关信息五、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市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13—意义,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全面、有序、科学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二)注重协调配合。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及采购人等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帮助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实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不断优化工作机制,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扩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知晓度。加强跟踪问效,让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惠及更多中小企业,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14-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成都市财政局2019年2月26日印发成都市财政局文件成财采发〔2020]20号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增补“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有关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和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及其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营造政府采购领域优质营商环境,前期,我局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四川省首期开展“政采贷”业务银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征集了首批在线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银行根据银行报名情况,现增补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招商银行成都-1-分行、广发银行成都分行、重庆银行成都分行、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等5家银行作为我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合作银行,请相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一、为更好推进政策落实和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现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统-命名为“蓉采贷”,作为成都市政府采购项目享受“政采贷”政策支持的统一标识,请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市级各部门、单位,相关银行规范使用。二、“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详见附件)以及设在各区(市)县的支行,默认进入各区(市)县“蓉采贷”合作银行名单,无需重复征集。请各区(市)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蓉采贷”政策的宣传和推进落实工作,为相关银行开展“蓉采贷”业务提供便利,积极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高效融资三、请市级各部门、单位积极支持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蓉采贷”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合同公开及备案、账户确认、资金支付等环节的支持和配合工作。四、请相关银行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蓉采贷”业务数据(含各区(市)县支行)统一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吴昊联系电话:61882598;电子邮箱:cdsczjcgca163.com附件:成都市“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名单豆都市财政最1020年4月10日附件成都市“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名银行名称联系部门联系电话支都行中小全业部028-8779328302862720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六支行小金业部028-84521961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普惠金融事业部028-86525254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天府新区分行公司业务部02863168277四川天府银行成都分行惠金事业部028-6519380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营金部02869598953上海银行成都分行公司业务部0286029074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金部02859425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公司业务部0285102180中国工银行成都分行惠部028-86615126中国邮政储银行成都分行小企业金融部02865008905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苷惠会除事业部028-8402100相商银行成都分行小企业金融部028708626广发银行成都分行东大街支行028-83318935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小微企业银行部028-85341647消海银行成都分行普惠金事事业部028-86772083W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成都市财政局2020年4月10日印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单位名称}单位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接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签章):{供应商名称}日期:{当前日期}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者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供应商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提供此声明。-第1页-投诉书范本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被投诉人1: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投诉书制作说明: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增加行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签章):{供应商名称}日期:{当前日期}注:1、供应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填0,根据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类型。3、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应逐一列明具体情况。4、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的,无需提供此声明。-第1页-投标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格证明材料:1、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属于监狱企业的供应商,可以根据《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注: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本身也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供应商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提供此声明。投标(响应)函致:{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作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编码})的投标(响应)供应商,自愿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充分理解采购文件的要求,在此郑重声明及承诺:一、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我单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我单位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七、我单位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九、我单位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办理投标(响应)事宜的情形;十、如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我单位提供的样品即为中标(成交)后将要提供的产品,我单位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成交)的,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十一、我单位一旦中标(成交),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在约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十二、我单位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十三、我单位为本项目实施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十四、我单位完全接受和理解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十五、我单位承诺,响应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投标(响应)有效期天数}天;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以上承诺事项如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以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本函发出后,即对我单位产生约束力,我单位保证严格遵守本响应函的各项承诺,并对本次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全部内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成交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签章)日期:{当前日期}说明: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第1页-2.需供应商提供的财务状况证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证明材料的,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供。-第2页-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响应偏离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编号}采购包号:{采购包编号}序号招标文件要求项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投标人响应情况1第三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我公司完全响应第三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注:1.以上表格格式行、列可增减。2.如与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如与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无偏离的,可按上述表格进行应答即可。3.投标人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投标人名称:(加盖电子签章)投标日期:附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第一部分、项目概况(一)项目概述:由投标人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在成都市境内按照采购人指定设置不少于40处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号牌制作点”,且成都市行政区划内23个区、市、县至少各设1处。为采购人提供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加工和机动车号牌发放、安装服务,服务期限:三年。(二)服务内容:1、机动车号牌制作点:投标人应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等标准建立“机动车号牌制作点”,自行配置“机动车号牌制作点”所需人员、场地,购置所需设备。2、号牌加工服务:投标人应在“机动车号牌制作点”接收到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信息后15分钟内完成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制作,并及时交付。所加工号牌范围为公安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中的部分金属材质机动车号牌(具体见下表)。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类别单位预估数量1 制作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副120万副/年注上表中数量为每年需加工小型汽车号牌的预估总量,各制牌点加工号牌数量以合同期内实际加工、交付合格数量为准。3、号牌安装服务:号牌制作点应提供号牌安装服务,配备号牌安装工作人员,在接到车主安装要求时,15分钟内完成号牌的安装工作。机动车号牌安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相关要求。第二部分、服务要求一、本采购项目执行包含以下现行有效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本项目服务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交替更新的,涉及本项目有关的履行事项应同步调整适用最新的生效标准、规范。二、本项目采购内容的功能、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技术参数等要求一、服务要求(1)产品质量要求投标人使用半成品供应商提供的号牌半成品,在“机动车号牌制作点”按照相关标准及半成品供应商制定的要求加工为号牌成品,所有号牌制作点须制作小型汽车号牌,号牌成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号牌管理信息系统》(GA/T1135-2014)的各项要求,并按规定须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内制作。(2)生产场所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对机动车号牌制作点的要求执行,负责制作机动车号牌成品。1、场地要求(1)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内有固定专用场所,且相对独立、安全;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保管区和发放区,且生产区和保管区相对独立;面积大于30㎡。(2)在成都市境内按照采购人指定设置不少于40处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号牌制作点”。①基本要求:成都市行政区划内23个区、市、县至少各设1处(东部新区点位按采购人通知进行设置)。②满足基本要求后的其他点位,不受区域限制。(3)为满足群众服务需要,采购人可能根据各区域车辆增长情况及群众车管业务办理需求,要求投标人在成都市境内对个别区域制牌点进行新增或调整,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投标人完成相关调整工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日历日。(4)40个点位中除东部新区点位按采购人通知进行设置外,其余点位在合同履行时具备号牌加工服务能力。2、设备要求应配备以下设备:智能冲压设备;防伪专用模具。投标人可在半成品供应商的指导下购置制牌所需全部设备,专用设备(如防伪专用模具等)可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协助购买,并在其配合下完成安装调试和系统接入,保证号牌制作的正常运行。3、信息系统使用要求应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且符合以下要求:应有公安信息通信网或专用局域网;部署在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应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部署在专用局域网的,应通过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与公安信息通信网相连接;系统应符合GA/T1135的规定,硬件配置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的管理、定期更新和日常登录。本项目投标人应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要求,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协助下,自行将其制牌点设备接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并承担设备接入所需网络建设(租赁)费,完成号牌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和设备接入工作,保证号牌制作点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4、安全要求生产区和保管区的安全设施应正常运行,且符合以下要求:应有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符合GB/T28181的规定,每个号牌制作点应至少设置2个视频监控点,视频可以实时联网传输,视频资料保存应不少于三个月并可联网查询;出入应有指纹识别系统或其他生物特征识别系统。投标人应按照《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指导建设机动车号牌制作点的视频监控系统,承担机动车号牌制作点的视频监控设备购置、安装费用(不少于2个监控点位),配合完成机动车号牌制作点视频监控系统的联网,保证机动车号牌制作点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5、制作管理制度要求应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制度;防伪专用模具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成品管理制度;废品管理制度。6、工作要求工作要求包括:每月向采购人申领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按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计划组织号牌成品加工制作,保证质量并及时交付;不合格的号牌半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不合格的号牌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机动车登记编号和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3)监管要求号牌制作点必须按照公安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的规定,接受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号牌监管服务机构对号牌制作的监管。(4)售后服务号牌制作点对所供合格机动车号牌半成品进行加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除无条件重新进行加工外,还应承担报废号牌半成品相应的成本费用。因号牌半成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号牌制作中心培训、管理不到位,导致号牌制作点生产的号牌成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号牌制作中心应承担相应责任,号牌制作点应配合制作中心免费进行更换。(5)终止成品生产对取消制作号牌资格或号牌制作点因自身原因主动停止号牌制作的,其制作点的防伪专用模具和防伪设备应交由采购人封存;未使用的号牌半成品,须全部返还半成品供应商。三、本项目采购内容的质量、安全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以及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商务要求(一)考核办法1、履约监管考核办法(1)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有关要求进行质量监管。(2)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10.3号牌制作点监管内容”对投标人按项目要求设立的号牌制作点进行监管。从“号牌制作条件、信息系统使用情况、半成品使用情况、防伪专用模具使用情况、号牌制作数量与质量、废品处理情况”6个方面共计17项进行监管。凡发现与《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相应规定不符的,按照每项扣除合同结算金额1万元进行处罚;(3)按照《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8监管要求”从6个方面对投标人进行监管,凡发现与《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相应规定不符的,按照每项扣除合同结算金额5千元进行处罚;(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10.1金属材料号牌”从6个方面对投标人提供号牌安装服务进行监管,凡发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相应规定不符的,按照每副扣除合同结算金额500元人民币进行处罚;(5)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12违规处置”相应规定,对投标人违规情况进行处置。凡发现投标人有符合“12违规处置”中对应违规情形的,视为投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6)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号牌管理信息系统》(GA/T1135-2014)标准要求的情形,每发现一项,按照每项扣除合同结算金额1千元进行处罚。2、采购人其他管理考核(1)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对货物进行质量监管。号牌抽样送检不合格或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投标人须封存同批次库存号牌半成品或号牌成品、免费更换已发放号牌,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投标人应赔偿采购方因召回更换车牌造成的经济损失;发现号牌自生产交付后5年内,出现质量问题须召回更换车牌的,投标人须免费召回更换已发放车牌,并赔偿采购方因召回更换车牌造成的经济损失。(2)投标人须针对网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以及其他客观因素(如停电、天气等因素)制定工作预案,确保发生意外情况时货物的加工交付能够满足采购人便民服务要求。如因投标人违反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3)在接到车主安装要求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相关要求在15分钟内完成号牌安装工作的,按照每副扣除合同结算金额500元进行处罚。(4)未按照商务要求第(四)条第1、2项履行售后服务要求的,按照每次扣除合同结算金额1千元进行处罚。3、供应商备案管理本项目经开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其制牌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以及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项目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完成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若因中标供应商未完成备案等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办理。4、明确质量验收监管时间本项目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10监管要求”实施项目常规监管;采购人每季度对履约情况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号牌采购商务要求》所述“履约监管及扣款处罚”相关要求进行检查监管。采购人对产品质量实行不定期随机抽查监管。(二)机动车号牌供应1、供货方式:根据采购方下达订单指令供应。2、安装地点:投标人设立的号牌制作点。3、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必须为投标品名的原厂正品,并附有厂家的检验合格证或保修单。4、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必须为原厂正品、全新产品。5、号牌发放、安装:号牌制作点应配备相应设备及系统软件,能够自动识别号牌成品的号牌号码及生产序列号,并自动与号牌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查询比对,信息比对无误的自动显示在LED显示屏上,方便车主查看可领取号牌信息。号牌制作点应配备号牌安装工作人员,在接到车主安装要求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相关要求在15分钟内完成号牌的安装工作。6、投标人设立的号牌制作点工作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50至17:30(午餐实行轮班制,轮班期间不得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因投标人原因或采购人及上级机关设备、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采购人相关业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结的,投标人须保证同等服务加班,直至业务办结或经采购人同意方可下班;因采购人突发紧急任务、临时工作安排等需投标人安排加班的,投标人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安排同等服务加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三)交货期及质保期1、交货期:号牌制作点在接收到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信息后15分钟内完成号牌成品制作,并及时交付。2、质保期:5年。(四)售后服务1、投标人负责完成本项目包件涉及的服务工作并提供技术、服务支撑。投标人应当提供7*24小时免费服务电话,电话服务响应时间为1小时。2、号牌成品:投标人应提供7*24小时维护服务,如有产品涉及质量问题,投标人须在1小时内派技术人员现场处理,对涉及质量问题的小型汽车号牌成品给予返修、无偿更换,确保号牌成品能正常使用。故障解决时间根据故障发生的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如果需要1天或者1天以上时间处理的故障,投标人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生的相关维护、服务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如涉及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故障,投标人须在1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处理。4、视频监控系统:涉及视频监控系统传输故障,投标人须在1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处理。(五)付款方式:本项目每三月(自然月)一次结算,第四月(自然月)为支付月,结算费用按照实际加工的半成品(小车)号牌数量乘以对应中标单价据实结算。采购人验收合格并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及证明材料或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如适用)(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及本项目情况自拟格式)注:1.请各供应商按照项目的要求,自行提供说明函和相关资料。如无上述内容可不提供。2.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承诺或资料格式未作要求的供应商可自行拟定。分项报价表采购编号:{}{采购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人名称:{},{供应商名称}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品目号序号服务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单价数量总价投标人签章:(加盖公章)日期:{日期}-第1页-开标一览表采购编号:{}{采购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供应商名称}序号采购项目名称/包名称/总价(元)交货或服务期交货或服务地点11{项目名称}//{}{}{包名称}投标人签章:(加盖公章)日期:{日期}-第1页-受理投诉的方式投诉受理单位:成都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8-61882648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招标文件(服务类)采购项目名称:2024-2027年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加工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101202400035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2024年04月19日第一章投标邀请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委托,拟对2024-2027年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加工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采购项目编号:N5101012024000351二、采购项目名称:2024-2027年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加工服务采购项目三、招标项目简介由投标人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在成都市境内按照采购人指定设置不少于40处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号牌制作点”,且成都市行政区划内23个区、市、县至少各设1处。为采购人提供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加工和机动车号牌发放、安装服务。四、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采购包1(合同包一):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采购包1:无五、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一体化平台”),进入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一)供应商应当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采购一体化平台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库。(二)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以下简称“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登录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以及加盖电子签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电子数据,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签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校验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并校验有效性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供应商应当加强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四)采购一体化平台技术支持:在线客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400服务电话:4001600900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六、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一)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详见采购公告或邀请书(二)在招标文件获取开始时间前,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本项目招标文件上传至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免费向供应商提供。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成功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将收到已获取招标文件的回执函。未成功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成功获取招标文件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供应商应当重新获取招标文件。供应商未重新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澄清或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注:获取的招标文件主体格式包括pdf、word两种格式版本,其中以pdf格式为准。七、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方式(一)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详见采购公告或邀请书(二)投标文件提交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投标文件。成功提交的,供应商将收到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函。(三)本项目采取网上开标,即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组织在线开标。八、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九、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釆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四川政府釆购网—金融服务平台,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项目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等信息在线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查看贷款审批情况等。十、联系方式采购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42号邮编:610000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8-81471785代理机构: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大合仓C区415邮编:610000联系人:熊女士联系电话:028-85446608、85445511、85045522-886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1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各包采购预算金额如下:采购包1:3,792,000.00元 投标人的采购包投标报价高于采购包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处理。2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详见第三章。投标人的采购包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处理。3评标方法采购包1:最低评标价法 (详见第五章)4是否接受联合体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5落实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2.本项目采购无 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强制采购的产品范围,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3.本项目采购无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本项目采购无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评审得分/响应报价相同的,按供应商提供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排列。4.响应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要求优先采购。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仅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或预留份额采购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适用)关于本项目采购包中执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情况、具体扣除比例和规则详见第五章。7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核心产品允许有多个,不同供应商提供了任意一个相同品牌的核心产品,即视为提供相同品牌的供应商。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核心产品清单详见第三章。在符合性审查环节提供核心产品品牌不足3个的,视为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8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提交,否则视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9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采购包1:收取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4%说明: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收款单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开户银行:成都银行德盛支行。 银行账号:0301 2010 2027 0560 0015。 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 注:提供保函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方式(转款类履行保证金):本项目服务期限届满后,采购人接到中标人请款报告和支付凭证资料(退款报告、合同复印件、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以及采购人确定项目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10日内,对中标人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无息退还。(若中标人以履约保函的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不短于本项目服务期限,服务期限结束后,履约保函自动失效。若履约保函提前失效,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不予退还情形:如供应商未能签订合同、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该保证金采购人可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没收。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11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不少于90天。12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质性要求)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用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及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之相关规定,以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以下收费标准下浮30%进行收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100万元以下1.5%;100-500万元按0.8%收取。收款单位: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20 220 102 200 057 000 16 开户银行: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13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结果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14中标通知书采购结果公告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中标通知书。15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16进口产品不允许(实质性要求)17是否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采购包1:否18特殊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中止电子化采购活动,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一)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包括感染病毒、应用或数据库出错)而无法正常使用的;(二)因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系统实施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上述的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废标。19报价/分值精确度所有数据项默认最多可输入/展示至小数点后2位,超出小数点位的数值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精确。2.2总则2.2.1适用范围一、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二、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享有。对招标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评标细则及标准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除上述招标文件内容,其他内容由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2.2.2有关定义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投标人”是指按照采购公告规定获取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三、“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代理机构是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网上开标”是指代理机构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完成签到、开标、唱标和记录等活动,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参与开标活动。五、“电子评标”是指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完成评标委员会组建,开展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比较与评价、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等活动。2.3招标文件2.3.1招标文件的构成一、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四)资格审查;(五)评标办法;(六)投标文件格式;(七)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二、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所产生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2.3.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一、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信息,按更正后公告要求进行响应。更正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发布更正后的招标文件,投标人应依据更正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未按前述要求进行投标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2.4投标文件2.4.1投标文件的语言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未翻译的外文资料,评标委员会将其视为无效材料。二、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三、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投标人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2.4.2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2.4.3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本次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2.4.4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一、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二、投标人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三、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2.4.5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标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2.4.6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二、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2.4.7投标报价(实质性要求)一、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二、投标人每种货物及服务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三、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规定予以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确认,并加盖投标人(法定名称)电子印章,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4.8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投标有效期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未明确投标有效期或者投标有效期小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投标有效期要求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2.4.9投标文件的制作、签章和加密(实质性要求)一、投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投标人应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投标(响应)客户端,使用客户端编制投标文件。二、投标人应按照客户端操作要求,对应招标文件的每项实质性要求,逐一如实响应;未如实响应或者响应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对应项的要求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三、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明确的签章要求,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和加密。四、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将重新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投标人应重新获取澄清或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按照澄清或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文件编制、签章和加密。2.4.10投标文件的提交一、(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提交。二、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再接受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影响投标文件提交的各种因素,确保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2.4.1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成功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撤回后,视为未提交过投标文件。2.5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和中标2.5.1开标及开标程序一、本项目为网上开标项目。网上开标的开始时间为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成功提交或成功提交和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作废标处理。二、开标准备工作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前,供应商登录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等待代理机构开标。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30分钟,投标人登录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参与开标。三、解密投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成功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将启动投标文件解密程序,解密时间为30分钟;投标人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四、开标解密时间截止或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均完成解密后(以发生在先的时间为准),由代理机构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解密情况、投标报价进行展示。开标过程中,各方主体均应遵守互联网有关规定,不得发表与采购活动无关的言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后,自主决定是否参加网上在线开标,未参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5.2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5.3资格审查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2.5.4评标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2.5.5中标通知书一、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确认中标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中标通知书。二、中标通知书是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将以公告形式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中标通知书将自动失效,并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2.6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2.6.1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二、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6.2合同分包和转包(实质性要求)2.6.2.1合同分包一、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二、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三、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四、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采购包1:不允许合同分包;2.6.2.2合同转包一、严禁中标供应商将本项目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将本项目转给他人或者将本项目全部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行为。二、中标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6.3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的权利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6.4履行合同一、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2.6.5履约验收方案采购包1: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3)是否邀请专家:否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6)履约验收程序:分段/分期验收7)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8)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9)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投标文件响应技术内容验收。10)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投标文件响应商务内容验收。11)履约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相关国家行业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为验收依据进行验收。验收主体: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12)履约验收其他事项:履约验收程序具体为:每三月(自然月)验收一次2.6.6资金支付采购人按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2.7纪律要求2.7.1评标活动纪律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代理机构现场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对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7.2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四、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五、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六、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九、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十二、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有前述一至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或取消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的资格或认定中标无效。2.7.3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2.8询问、质疑和投诉一、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办理。二、供应商询问、质疑的答复主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询问、质疑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除采购需求外的采购文件的询问、质疑由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由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三、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由供应商签字并加盖公章。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社会成本,鼓励询问主体对于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或情形采用询问方式处理解决(包含但不限于文字错误、标点符号、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情形)。四、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五、本项目不接受在线提交质疑,供应商通过书面形式线下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交质疑资料。六、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准备的资料(一)质疑函正本1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详见附件一)(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五)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需提交从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的招标文件回执单)。答复主体:代理机构联系人:熊女士联系电话:028-85446608-8868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大合仓C区415邮编:610000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七、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详见附件二)第三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注:当采购包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时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注:当采购包的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时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3.1采购项目概况由投标人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在成都市境内按照采购人指定设置不少于40处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号牌制作点”,且成都市行政区划内23个区、市、县至少各设1处。为采购人提供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加工和机动车号牌发放、安装服务,服务期限:三年。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3.2.1服务内容采购包1:采购包预算金额(元):3,792,000.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3,792,000.00序号标的名称数量标的金额 (元)计量单位所属行业是否涉及核心产品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涉及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加工服务1,200,000.003,792,000.00副其他未列明行业否否否否3.2.2服务要求采购包1:标的名称: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加工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1以附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为准。3.2.3人员配置要求采购包1:详见3.2.2服务要求3.2.4设施设备配置要求采购包1:详见3.2.2服务要求3.2.5其他要求采购包1:详见3.2.2服务要求3.3商务要求3.3.1服务期限采购包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95日3.3.2服务地点采购包1:采购人指定地点3.3.3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采购包1:验收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相关国家行业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为验收依据进行验收。验收主体: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3.3.4支付方式采购包1:分期付款3.3.5.支付约定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本项目每三月(自然月)一次结算,第四月(自然月)为支付月,结算费用按照实际加工的半成品(小车)号牌数量乘以对应中标单价据实结算。采购人验收合格并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本项目每三月(自然月)一次结算,第四月(自然月)为支付月,结算费用按照实际加工的半成品(小车)号牌数量乘以对应中标单价据实结算。采购人验收合格并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本项目每三月(自然月)一次结算,第四月(自然月)为支付月,结算费用按照实际加工的半成品(小车)号牌数量乘以对应中标单价据实结算。采购人验收合格并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本项目每三月(自然月)一次结算,第四月(自然月)为支付月,结算费用按照实际加工的半成品(小车)号牌数量乘以对应中标单价据实结算。采购人验收合格并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3.3.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采购包1:一、违约责任1、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和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3、当采购人或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其中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并由责任方承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4、供应商擅自处置采购人提供的号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其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除“不可抗力”规定外,如果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按时、保质履行号牌成品加工、发放和安装服务,采购人除采用其它补救措施外,还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根据损失程度要求供应商支付赔偿金。二、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向采购人所在地法院起诉。3.4其他要求注:1.因系统固化原因,本章3.3.5.支付约定不适用本项目,以附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为准。2.本项目采购预算:379.2万元/年,最高限价:379.2万元/年,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最终以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数量和具体结算单价据实结算,本项目所指“每副号牌”包括机动车前后两块号牌。3.本章均为实质性要求,除本章中明确要求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本章的实质性要求仅需在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响应偏离表中进行响应即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仅对投标文件是否违背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采购人核验。4.本项目将组织标前答疑会。答疑会时间:2024年5月6日13:00(北京时间)。答疑会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大合仓C区415房(成都市三环路川藏立交西内侧)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参加答疑会须携带的证件:单位介绍信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未按时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答疑,但不影响投标有效性,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答疑会上统一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投标人参加答疑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温馨提示】:1、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见附件【信用融资】),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2、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章2.4.9中“投标人应按照客户端操作要求,对应招标文件的每项实质性要求,逐一如实响应”,除招标文件中本章实质性要求,对于其他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函》中以“我单位完全接受和理解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进行承诺即视为响应。3、因系统固化原因,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2.本项目采购的无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强制采购的产品范围,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3.本项目采购无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本项目采购不涉及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响应报价相同的,按供应商提供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排列。4.响应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要求优先采购。”不适用于本项目。第四章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组建的资格审查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并出具资格审查报告。4.1一般资格审查采购包1: 序号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关联格式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1独立法人机构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影印件。 1.2其他组织提供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影印件。投标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7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8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4.2特殊资格审查采购包1: 序号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关联格式 无4.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审查采购包1: 序号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关联格式1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结合自身实际,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关联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进行响应。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5.1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二、评标工作由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三、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四、本项目采取电子评审,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完成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和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操作要求开展或者参加评标活动。五、评标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往来均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传递,投标人通过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加盖其电子印章后生效。出现无法在线签章的特殊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线下签署评标报告,由代理机构对原件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六、评标过程应当独立、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作无效处理;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采购人监督人员非法干预评标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5.2评标委员会一、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是采取随机方式在采购一体化平台的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满足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的工作需要,使用已身份认证并具备签章功能的证书,登录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入项目评审功能模块确认身份、签到、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采购人代表可以使用采购人代表专用签章确认评审意见。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获取解密后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活动。出现应当回避的情形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回避;代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抽取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封存供应商投标文件,按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解封投标文件后,开展评标活动。四、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二)审查供应商投标文件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三)根据需要要求采购组织单位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供应商;(五)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六)向采购组织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5.3评标方法采购包1:最低评标价法5.4评标程序5.4.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一、评标委员会正式评审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资质性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二、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一)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二)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三)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四)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五)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六)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七)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向采购组织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除上述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书面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组织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停止评标的,可以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4.2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作为依据。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和招标文件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见下表(按以下顺序审查):采购包1: 序号 符合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关联格式1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提交,否则视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开标一览表 分项报价表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及证明材料或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如适用)2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开标一览表 知识产权声明函 分项报价表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响应表 投标文件封面 投标(响应)函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及证明材料或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如适用)以上实质性要求全部响应并满足采购需求的,则通过符合性审查;如有任意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采购需求的,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有任意一项不通过的,应在符合性审查表中载明不通过的具体原因。5.4.3解释、澄清有关问题一、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提请代理机构书面解释。代理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解释事项如果涉及投标人权益的以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解释。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并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投标人应当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三、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需进行电子签章,应当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实质性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影响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导致投标文件从不响应招标文件变为响应招标文件的条件。下列内容不得澄清:(一)投标人投标文件中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和商务应答;(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证明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符合性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材料因印刷、影印等不清晰而难以辨认的。四、投标文件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五、对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六、代理机构宣布评标结束前,投标人应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随时关注评标消息提示,及时响应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说明或更正要求。投标人未能及时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评标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5.4.4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及标准,对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和评价。5.4.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最低、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等进行重点复核。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在采购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招标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5.4.6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采购包1:确定3家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法适用)按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确定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投标人提供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且提供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相同的并列。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在排名并列的中标候选人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最低评标价法适用)按投标人投标报价从低到高顺序排列,确定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投标人提供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排列;投标报价且提供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相同的并列。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在排名并列的中标候选人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5.4.7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评标方法和标准;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七、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又未另行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5.5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于符合性审查、对投标人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5.6评标细则及标准一、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5.6.1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适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通过资格检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加工服务 城市交通管理和养护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成都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