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 医疗中标结果公示(陇南市医疗保障局2024)



陇南市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207001JH6212017
二、项目名称
陇南市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标包
是否废标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联系地址
中标金额(万元)
评审报价/评审得分

包1

创智和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开发区欣盛路159号
75
88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供应商名称
名称
服务时间
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服务范围

创智和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标段
专家

包1
余英,刘社平,雍大勇(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按国家标准收取。
收费金额:1.125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陇南市医疗保障局
地 址:甘肃陇南市武都东江行政中心人社大厦11楼1102室
联系方式:0939-82171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智信众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街道办旧城路紫云花苑360号2号楼五单元521室
联系方式:0939-82222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兴盛
电 话:0939-822225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陇南市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

品目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采购单位
陇南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区域
陇南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5月22日 18:39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余英,雍大勇(采购人代表),刘社平

总成交金额
¥75.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兴盛

项目联系电话
0939-8222258

采购单位
陇南市医疗保障局

采购单位地址
甘肃陇南市武都东江行政中心人社大厦11楼1102室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939-8217188

代理机构名称
甘肃智信众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街道办旧城路紫云花苑360号2号楼五单元52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939-8222258

附件:

附件1
5d29746f-42bc-4f04-98d1-5d0ff8cb10ff.pdf

附件2
f6922d1f-fdaf-42c7-8d71-79078f55d2d6.pdf

陇南市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项目编号:207001JH6212017竞争性磋商文件委托单位:陇南市医疗保障局代理机构:甘肃智信众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货物(服务)需求一览表、技术规范及其它商务条款要求第四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第五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评标办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陇南市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陇南市医疗保障局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60.164.200.102/)免费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5-2009: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7001JH6212017项目名称:陇南市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预算金额:80.0(万元)最高限价:80(万元)采购需求:采购陇南市医疗保障局智慧医保数据分析系统。(具体内容详见文件及附表)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05-09至2024-05-14,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60.164.200.102/)免费下载方式:拟参与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获取期限内,凭CA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并点击“我要投标”按要求填写信息进行确认。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5-2009:30:00地点:凭CA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60.164.200.102/)进行上传五、开启时间:2024-05-2009:30:00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5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标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2.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甘肃政府采购网及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及澄清答疑文件,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①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164.200.102/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陇南市医疗保障局地址:甘肃陇南市武都东江行政中心人社大厦11楼1102室联系方式:0939-821718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甘肃智信众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街道办旧城路紫云花苑360号2号楼五单元521室联系方式:0939-822225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兴盛电话:0939-8222258甘肃智信众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5月7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招标内容的具体要求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内容1.1采购人:陇南市医疗保障局采购预算:80万元服务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1.2招标代理机构:甘肃智信众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街道办旧城路紫云花园邮编:74600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2.1投标语言:中文2.2投标报价:包含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及相关伴随服务费用。2.3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1.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制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仅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投标供应商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开。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4.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3.1投标有效期:60天4.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要求:1、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标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4.1“下载中心”,下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制作工具“新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供应商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操作。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活动流程的资料存档要求,开标会议结束后,需供应商提供纸质版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版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U盘:PDF、word版各一份)1份(不退还,请供应商于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邮寄或送至代理公司)。4.2本项目最多不超过两轮磋商报价。第二轮磋商报价由磋商小组在项目评审环节发起。第二轮磋商报价通过CA锁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服务系统,由磋商小组发起第二轮磋商报价后,在多轮响应报价里提交第二轮磋商报价。第二轮磋商报价前集采机构会提前电话通知各供应商,请各供应商调试好电脑设备在15分钟内完成第二轮报价。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联系电话:18909395338。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5.1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05月20日(北京时间09时30分)开标和评标开标和评标6.1开标时间:2024年05月20日(北京时间09时30分)7.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其他其他1供应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转入标书,不能提供者按无效投标处理。2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不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按无效投标处理。3供应商须提供自本公告之日起“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不提供按无效投标处理。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4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各供应商自行在以上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不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按无效投标处理。5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包括已澄清或修改的部分,如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执行或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任何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那么供应商将承担其风险,并有可能导致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被拒绝。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6供应商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对招标人采购需求参数高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标产品或服务参数正负偏离评判标准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办法”。1、说明本次招标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补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甘肃政府采购网,下同)上发布更正澄清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主动关注相关媒体上的更正、澄清公告信息,并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已知晓、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将变更时间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1.2投标1.2.1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1)供应商对所有服务内容的描述因欠缺或漏报而影响对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比,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所列出的所有服务内容均视为已包含在投标项目以及报价中;(3)供应商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服务要求必须满足,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投标;(4)采购人发现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规定的,有权宣布投标程序和结果无效。在涉标的公证性与违法问题的调查或检查中,中标供应商如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视其情节,采购人也有权宣布中标结果视同无效。采购人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对投、中标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5)采购人可视投标服务内容的价格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采购数量,并保留拆包或取消采购某些服务内容的权力。(6)供应商应承担所有准备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7)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2.2合格的供应商的基本条件: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它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它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产品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投标配置与分项报价明细表项目名称:陇南市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项目编号:207001JH6212017包号:/序号服务类别服务内容数量(套)总价(万元)备注1.指挥可视化服务前端展示全市就诊结算可视化服务110\2.指挥可视化服务前端展示异地就医可视化服务110\3.指挥可视化服务前端展示参保缴费可视化服务110\4.指挥可视化服务前端展示医疗救助可视化服务110\5.指挥可视化服务前端展示DIP基金支付可视化服务110\6.指挥可视化服务前端展示舆情分析服务110\7.指挥可视化服务后台管理规则配置13\8.指挥可视化服务后台管理数据服务112\9.售后服务及系统培训\10\供应商名称(盖公章):创智和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5月2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 医疗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