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行管理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2024)



北京站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5014-XM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站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437.2274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精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乙10号1-3四层408
中标金额:437.2274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精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乙10号1-3四层408
91110108MA01CPFY5K
437.2274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98.61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精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站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
不适用
1
437.2274万元
437.2274万元
详见招标文件

项目用途:为北京站地区第一落客区、第二落客区提供落客区运行管理服务。
招标项目性质:公开招标
招标内容:北京站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
合同履行日期: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雪松(组长)、王晓明、金灿灿、常凤、童雅婷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4.197819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按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中标人综合得分:98.61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本级)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        
联系方式:童老师,010-652609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            
联系方式:崔云龙、鲍杜佳,010-63256361转61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云龙、鲍杜佳
电 话:  010-63256361转617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北京站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本级)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5月23日 16:05

评审专家名单
李雪松(组长)、王晓明、金灿灿、常凤、童雅婷

总中标金额
¥437.2274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鲍杜佳

项目联系电话
010-63256361转6178

采购单位
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10-65260977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10-63256361转6178

附件:

附件1
24CG10083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附件2
24CG10083中标公告(定).docx

附件3
24CG10083北京站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招标文件(定).docx

投标文件北京精管家物业骨理有限公司第九章中小企业证明文件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的北京站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北京站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精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68人,营业收入为845.5万元,资产总额为312.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万元,(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业京精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年5月20日H期1202219中标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BIECC-24CG10083二、项目名称:北京站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三、中标信息中标人:北京精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乙10号1-3四层408中标金额:人民币4372274元四、主要标的信息服务类服务名称:北京站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服务范围:为北京站地区第一落客区、第二落客区提供落客区运行管理服务服务要求:满足招标要求服务时间: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服务标准:达标,满足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五、评审专家名单:李雪松(组长)、王晓明、金灿灿、常凤、童雅婷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41978.19元,按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8、其他补充事宜1.中标人综合得分:98.612.采购公告时间:2024年4月29日3.开标时间:2024年5月20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4.采购人定标时间:2024年5月23日5.中标公告日期:2024年5月23日6.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项目用途:为北京站地区第一落客区、第二落客区提供落客区运行管理服务。招标项目性质:公开招标招标内容:北京站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合同履行日期: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7.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联系方式:童老师,010-6526097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联系方式:崔云龙、鲍杜佳,010-63256361转617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崔云龙、鲍杜佳电话:010-63256361转6178十、附件1.采购文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5月23日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北京站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项目编号/包号:BIECC-24CG10083采购人: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三章资格审查.......24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7第五章采购需求.......38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43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95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BIECC-24CG100832.项目名称:北京站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3.项目预算金额:437.537592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437.537592万元4.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北京站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437.5375921项为北京站地区第一落客区、第二落客区提供落客区运行管理服务,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的招标方式,投标人必须按规定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否则投标无效。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9日,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5月20日上午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5层507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2.本项目采取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的招标方式(线上获取招标文件线下纸质投标),请各个供应商务必在该平台上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否则线下开标结束后无法确定中标人,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2.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2.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2.4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投标,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3.收款单位: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右安门支行;账号:81100602610130021000001。4.本项目的采购公告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beijing.gov.cn)上发布。5.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6.投标文件请于投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投标地点,逾期递交的文件恕不接受。7.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8.如本公告内容和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联系方式:童老师,010-6526097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联系方式:崔云龙、鲍杜佳,010-63256361转617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崔云龙、鲍杜佳电话:010-63256361转6178电子邮件:baodujia@biecc.com.cn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2.4核心产品■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01包不适用。□本项目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年月日点分 考察地点: 。3.1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点分召开地点: 。4.1样品投标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_________;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_________;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_________; (6)其他要求(如有):_________。5.2.5标的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01北京站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其他未列明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1.2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 。条款号条目内容12.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01包:按照预算金额的1%缴纳;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收款单位: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右安门支行; 账号:81100602610130021000001。12.7.2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的;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5.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13.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日历天。22.1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是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中标人□随机抽取25.5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3)其他要求: 。26.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26.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崔云龙、鲍杜佳,010-63256361转6178;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27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中标人 收费标准:按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缴纳时间:本项目的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2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4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3.1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样品4.1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4.2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5.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5.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5.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5.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2.1中小企业定义:5.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5.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5.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5.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5.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5.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5.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5.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5.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5.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5.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5.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5.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5.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5.4正版软件5.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5.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5.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5.5.1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5.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5.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7采购需求标准5.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7.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8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8.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8.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9.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9.2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投标文件构成10.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10.3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10.4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10.5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1投标报价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1.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1.2.1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1.2.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1.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1.4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投标无效。12投标保证金1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12.2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2.3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12.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12.5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投标人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12.6.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12.6.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12.6.4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1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2.7.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12.7.2《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14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14.1投标人应准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纸质投标文件副本4份和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每份纸质版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不符,以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为准,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和电子版投标文件不符,以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为准。14.2纸质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页码准确。14.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纸质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4.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14.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4.6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以不执行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5投标文件的提交15.1投标时,投标人应将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纸质投标文件副本4份密封装在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版投标文件可单独密封包装,也可和正本一起封装。15.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15.3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15.4如果投标人虽然未能按照上述14.1-14.3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但只要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15.5所有信封上均应:15.5.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15.5.2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年月日上/下午时分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入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15.5.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自然人投标的信封的封装处签字。15.6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15.7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5.8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而导致投标文件包装的损坏或投标文件的损毁、丢失等,采购人将不负责任。16投标截止时间16.1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16.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16.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6.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16.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形式的投标。16.6未按规定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撤回,但必须有修改、补充或撤回的书面通知,且该通知需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17.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除外)。17.4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17.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五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18开标1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承诺默认开标结果。18.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价格优惠声明(如有)、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18.3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18.4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18.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18.6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18.7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见第三章资格审查相关要求)。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19资格审查19.1见第三章《资格审查》。20评标委员会20.1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20.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1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1.1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六确定中标22确定中标人22.1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中标人。23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2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4废标24.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4.2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25签订合同25.1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5.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5.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5.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6询问与质疑26.1询问26.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6.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6.2质疑26.2.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6.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3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4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6.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7代理费27.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第三章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程序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4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二、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 文件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 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 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 工商户营业执照” 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 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 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 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 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纸质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1-2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1-3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无 须 投 标 人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提供,由采购人 或 采 购 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 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 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 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投标 文件格式》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投标人因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否则无须提供。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纸质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3-1本项目对于联合 体的要求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规定。3、本表序号3-3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 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为联合体。提供《联合协 议》原件的纸质版格式见《投标 文件格式》3-2政府购买服务承 接主体的要求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投标人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 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格式见《投标 文件格式》3-3其他特定资格要 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纸质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4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一、评标方法1.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2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投标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4报价唯一性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5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 期的;6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的;7★号条款响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8拟分包情况说 明(如有)如本项目(包)非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亦允许分包,且供应 商拟进行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9分包其他要求(如有)分包履行的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未超出《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分包承担主体具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如有);10报价的修正(如 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 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11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 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12进口产品(如有)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含 进口产品;13国家有关部门 对投标人的投 标产品有强制 性规定或要求 的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 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 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 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如该产 品已经获得***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亦视为符合要求)3)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 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4)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 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14公平竞争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情形的;15串通投标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 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 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 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 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6附加条件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7其他无效情形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其他无效情形。2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2.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3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其投标无效。2.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4.1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无,按下述2.4.2-2.4.7项规定修正。2.4.2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3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4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4.5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4.6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4.7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2.5.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5.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2.5.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5.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5.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2.5.8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3.2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3.2.1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3.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3.2.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3.2.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4.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技术部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4.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4.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4.4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4.5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5报告违法行为5.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标标准序号评审因素及说明分值一、商务部分(15分)1.1相关资质:1.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2.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3.投标人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0-61.2相关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承担与本项目工作内容(运行管理)相同或类似的业绩,每个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投标人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包括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及相关服务内容)0-61.3用户评价: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因承担类似项目获得的用户好评、荣誉证书等(个人表扬信不予计算),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3分。(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0-3二、技术部分(75分)2.1项目需求理解与分析:对本项目背景及采购需求的重点、难点、关键点等理解充分、分析准确,对项目认识深入,并结合自身资质、经验等优势进行详细的分析,提出项目整体工作方案。方案全面完整、重点突出、亮点明确,得10分;方案较为全面、重点较为突出、亮点较为明确,得8分;方案较为完整、重点不够突出、亮点不明确,得5分;方案不够完整、重点不够突出、亮点不明确,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0-102.2项目团队人员:1.各岗位配置人员年龄及学历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的,得2分;不符合的,得0分(提供相关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根据人员需求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针对配置人数、各岗位配置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项目经理及团队人员配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人员结构科学合理性强、专业齐全、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得13分;团队的人员配置较为合理、岗位职责较为明确、人员结构具有科学合理性,仅能匹配本项目要求得10分;团队的人员配置欠合理,或专业欠齐全,或人员结构欠科学要求得6分;团队的人员配置、专业及人员结构安排有重大缺陷,得2分;未提供项目团队人员名单的不得分。 (需提供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相关工作经验需投标人提供声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要加盖公章。)0-152.3设备设施配备及维护管理方案:针对基础作业设备设施配备及维护、疫情防控设备设施配备及维护、办公用品配备、车辆统计及配套设备设施配备及维护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制定方案。方案重点需求内容分析全面完整、重点深入、操作可行,得10分;方案重点需求内容分析较为全面、重点较为深入、操作较为可行,得8分;方案重点需求内容分析较为完整、重点不够深入、操作较为可行,得5分;方案重点需求内容分析不够完整、重点不够深入、操作较为可行,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0-102.4项目管理方案:针对人员安全管理、项目办公室等组织机构设置、作业时间及日常值班安排、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制定方案。充分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计划针对性强,全面合理、准确得当,能够有效确保项目质量,得10分;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计划针对性较强,比较全面、有较强的准确性,能够较好确保项目质量,得8分;基本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计划有一定针对性,基本全面,基本合理,能够基本保证项目质量,得5分;未能结合本项目的服务内容,计划较通用且较为片面,有遗漏,无法充分保证项目质量,得2分;未提供或质量控制不可行的不得分。0-102.5经费管理方案:针对日常经费、应急保障经费、疫情防控经费、重点时期保障经费、扫雪铲冰等专项工作经费、应急工作经费、后勤保障相关经费等提出安排方案。方案重点需求内容分析全面完整、重点深入、操作可行,得5分;方案重点需求内容分析较为全面、重点较为深入、操作较为可行,得3分;方案重点需求内容分析较为完整、重点不够深入、操作较为可行,得2分;方案重点需求内容分析不够完整、重点不够深入、操作较为可行,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0-52.6员工福利方案:针对员工工资、工服及换装及员工体检等方面提出方案。方案内容完整、描述具体详实、合理性高、对员工保障程度高的,得5分;方案内容完整、描述较为具体详实、合理性较高、对员工保障程度较高的,得3分;方案内容不够完整、描述不够具体详实、合理性欠佳、对员工保障程度欠佳的,得2分;方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0-52.7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及规范流程机制内容完整、描述具体详实、针对性及可实施性高的,得10分;管理制度及规范流程机制内容不够完整、描述不够具体详实、针对性及可实施性欠佳的,得5分;管理制度及规范流程机制、可实施性及针对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0-102.8应急保障方案: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保障方案全面完整、可操作性强、考虑周全、亮点明确,得5分;保障方案不够全面、可操作性一般、考虑片面、亮点不明确,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0-52.9服务承诺:根据招标文件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承诺在本项目组织实施中,满足招标文件中采购人提出的各项需求及要求的,得3分;无承诺得0分。0-32.10培训方案: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人员培训方案系统科学、切实可行得2分;人员培训方案系统性、科学性、可行性差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0-2三、价格部分(10分)3.1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评标价为基准价,基准价得满分10分,其它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基准价/该投标人的评标价)×10。0-10第五章采购需求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作业项目单位招标工作有关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科学、择优”的原则,选出既满足地区特殊需求,又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作业项目单位,进一步推动第一、第二落客区运行管理发展。一、项目概况北京站地区地处首都核心区,既是首都重点窗口,又是北京市重要交通枢纽地区,站区人流密集、交通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落客区作为地区车辆临时落客停靠点,要严格做好日常和重点时期(春暑运、黄金周、全国两会、重大活动时期等)车辆落客即停即走,引导车辆顺畅通行,指引上车人员在管理区域外有序规范乘车,制止车辆长时间停靠及车辆揽客行为,保障管理区域及周边区域交通秩序平稳有序。由于北京站地区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要求运行管理项目必须高标准、严要求做好落客区相关工作。二、项目名称北京站地区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三、项目内容1、服务范围:第一落客区:北京站地区四至范围为界,地面正负零以上公共区域的第一落客区服务。地面正负零以上公共区域及指定区域:西侧:北京站西街南侧辅路北京站地区西侧边界,东侧:北京站地区配电室临时用房东侧外墙及南北延长线,北侧:北京站西街南侧辅路非机动车道南侧护栏,南侧:北京站地区西侧公益广告牌围墙及东西延长线。第二落客区:北京站地区四至范围为界,地面正负零以上公共区域的第二落客区服务。以划定四至范围为界,地面正负零以上公共区域及指定区域:西侧:邮通街东侧道牙,东侧:北京站街西侧辅路西侧道牙,北侧:北京站第二落客区北侧护栏,南侧:北京站西街北侧道牙。2、服务内容:投标人服务保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按照要求成立项目部、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确定服务人员的职责范围,教育、督促服务人员服从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确保服务质量达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站地区的规范要求。(二)全面提供运行保障服务,引导车辆顺畅通行,确保车辆即停即走,指引上车人员在管理区域外有序规范乘车,制止车辆长时间停靠及车辆揽客行为,保障管理区域及周边区域交通秩序平稳有序。(三)做好管理区域内及指定区域的设施设备维护。按照要求,制定并落实设备设施维修方案和设备设施应处置方案,确保完成日常作业和应急保障作业。(四)负责维护管理区域及指定区域内日常秩序,保持管理区域及指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五)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培训并按照要求撰写相关信息。(六)做好管理区域内防汛、文明引导、扫雪铲冰、应急处突、安全生产等工作,配合地区执法部门、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七)配备符合采购人要求的车辆统计相关设备并按照要求传输信息数据。(八)配备工作需要的电脑、打印机、网络设备等以及运维人员。(九)建立工作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方案,包括、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扫雪铲冰、防汛等。(十)工作人员备勤点、落客区物资库房、指定保障区域等的日常管理、环境保障、服务保障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包括附属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燃气系统、供暖系统、照明系统、通风系统、消防系统、门禁系统、通信系统、空调机组等),安全强制检测(消电检、仪表检测、水质检验、燃气检测等)以及环境维护(房屋养护、消杀等)等工作。(十一)配备符合采购人要求的上岗记录仪,定期上传工作视频及录音。(十二)按照管委会的相关要求,定期做好重点时期的作业照片、视频、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并做好上级检查迎检等工作。(十三)做好辖区内的“暖心驿站”相关工作,并配合志愿者服务中心做好相关服务,按照要求及时更新“暖心驿站”服务内容,补充驿站物资等。(十四)完成临时安排应急保障及其他相关工作。3、预算金额:437.537592万元(人民币肆佰叁拾柒万伍仟叁佰柒拾伍元玖角贰分整)。4、服务期限: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四、项目需求(一)人员需求1、投标人按照地区标准,充足配备作业人员,合理组织开展北京站地区第一、第二落客区运行管理工作;2、工作人员个人形象较好,可以用普通话进行日常交流和服务,具备符合地区作业要求的素养,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年龄符合国家劳动法,身体健康;3、符合国家、北京市等劳动用工标准。4、第一落客区人数不低于20人,第二落客区人数不低于17人,重点时期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应急人员。(二)设备设施需求投标人自行配备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含锥桶、指挥棒、手电、扩音器等),扫雪铲冰、消防安全、防汛保障、等工作的物资物料,办公用品;配备符合采购人标准的车辆统计设备及人员上岗工作记录仪等配套硬件设施。(三)项目管理需求1、项目经理要熟悉北京市行业标准,并常驻北京站地区,重要时期,法人或法人授权人常驻。2、需要设专职信息数据报送员,通报工作信息。3、投标人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执行严格,并服从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4、按照采购人要求规范制定相关工作台账,严格按照投标文件落实工作标准,同时按照监管要求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标准,按照要求完成并完善日常作业台账和业务指导手册,以此为依据做好员工的日常培训管理。5、按照相关要求,成立项目部、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明确项目经理,教育、督促服务人员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北京站地区实际情况和监管要求编制并完善岗位设定方案,设置岗位数量、职责、分工,必须配备专职常驻项目经理一名,设立工作班组和各班组班长,信息员(文员)一名及以上。采购人有权利要求及时更换和新增具备相关技术或管理水平的工作人员。6、按照相关要求,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工作,对采购人提出的工作要求要有部署、有落实、有反馈、见效果。在北京站地区四至范围内或四至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立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应具备日常办公、信息报送、业务培训、24小时应急值守等条件。(四)项目经费需求1、投标人须根据工作方案制定岗位等,对项目经费进行细化并建立项目经费台账,包括日常管理费用、重点保障时期保障费用、扫雪铲冰保障费用、防汛保障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急保障费用、费用等。2、采购人有权对投标人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投标人要按照监管要求限时整改。3、重点时期保障、扫雪铲冰等专项工作和应急工作费用原则上不得低于作业经费的6%,充分考虑增加后勤保障相关经费。(五)员工福利待遇需求1、员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人员工资时要考虑作业熟悉程度,考虑工龄工资和岗位工资。2、员工服装至少3套,每年至少更新1次,款式及材质由采购人指定。3、每年必须组织员工进行至少一次体检。五、经费来源及支付方式1、经费来源:财政资金2、支付方式(1)采购人按期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成绩按季度支付相关费用。在合同期内,投标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投标人违约责任。(2)采购人除按期支付投标人应得的服务费外,不提供投标人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需求,投标人自行处理。六、服务承诺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履行合约,符合北京市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站地区标准,严格遵守并执行采购人制定的关于本项目的管理、检查及考核等制度规定。1、需提供作业组织方案:管理组织方案的编制须针对管理范围、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班组模式,人、财、物的配置及安排,工具、设备清单,作业时间安排,日常值班安排;大风、降雪、降雨、重度污染等特殊天气下保障方案;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及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预案;安全保障方案;制定质量、工作考核标准,内部考核、培训及日常管理方案;档案管理方案等。2、针对北京站地区特殊服务保障要求,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方式、标准、方法及措施等,接受采购人监督管理,投标人要按照监管要求限时整改。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北京站地区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合同(参考文本)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为做好北京站地区落客区服务项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本着诚实守信、合作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运行管理范围乙方运营管理服务范围以北京站地区四至范围为界,地面正负零以上公共区域的第一和第二落客区。地面正负零以上公共区域及指定区域,第一落客区:西至北京站西街南侧辅路北京站地区西侧边界,东至北京站地区配电室临时用房东侧外墙及南北延长线,北至北京站西街南侧辅路非机动车道南侧护栏,南至北京站地区西侧公益广告牌围墙及东西延长线。第二落客区:西至:邮通街东侧道牙,东至:北京站街西侧辅路西侧道牙,北至:北京站第二落客区北侧护栏,南至:北京站西街北侧道牙。第二条运行管理内容乙方运行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按照甲方要求成立项目部、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确定服务人员的职责范围,教育、督促服务人员服从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确保服务质量达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站地区的规范要求。(二)全面提供运行保障服务,引导车辆顺畅通行,确保车辆即停即走,指引上车人员在管理区域外有序规范乘车,制止车辆长时间停靠及车辆揽客行为,保障管理区域及周边区域交通秩序平稳有序。(三)做好管理区域内及指定区域的设施设备维护。按照甲方要求,制定并落实设备设施维修方案和设备设施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完成日常作业和应急保障作业。(四)负责维护管理区域及指定区域内日常秩序,保持管理区域及指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五)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培训并按照甲方要求撰写相关信息。(六)做好管理区域内防汛、文明引导、扫雪铲冰、应急处突、安全生产等工作,配合地区执法部门、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七)配备符合甲方要求的车辆统计相关设备并按照要求传输信息数据。(八)配备工作需要的电脑、打印机、网络设备等以及运维人员。(九)建立工作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方案,包括、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扫雪铲冰、防汛等。(十)工作人员备勤点、落客区物资库房、指定保障区域等的日常管理、环境保障、服务保障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包括附属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燃气系统、供暖系统、照明系统、通风系统、消防系统、门禁系统、通信系统、空调机组等),安全强制检测(消电检、仪表检测、水质检验、燃气检测等)以及环境维护(房屋养护、消杀等)等工作。(十一)配备符合甲方要求的上岗记录仪,定期上传工作视频及录音。(十二)按照管委会的相关要求,定期做好重点时期的作业照片、视频、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并做好上级检查迎检等工作。(十三)做好辖区内的“暖心驿站”相关工作,并配合志愿者服务中心做好相关服务,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更新“暖心驿站”服务内容,补充驿站物资等。(十四)完成甲方临时安排应急保障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三条合同期限及服务方式(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如乙方有尚未履行完毕的服务保障项目,应将项目履行完毕。(二)乙方保障维护管理的方式乙方工料全包,包括人员开支,设施设备(含锥桶、指挥棒、手电、扩音器、车辆计数器、工作记录仪等),扫雪铲冰、消防安全、防汛保障等工作的相关物资物料、办公用品等运行管理费用。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一)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签约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以甲方对乙方考评后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甲方实际支付的服务费为含税价,已包含因本合同履行应付乙方的全部款项。(二)支付方式甲方分三次支付服务费用:第一次支付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2024年6月至9月的服务费用,暂定人民币元(大写:);第二次支付时间2025年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20日内,支付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的服务费用,暂定人民币元(大写:),根据2024年6月至12月的考评结果据实支付;第三次支付时间为合同期满且双方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2025年4月至5月的服务费用,暂定人民币元(大写:),根据2025年1月至5月的考评结果据实支付。(三)甲方对乙方的服务每月考评一次,考评结果作为服务费支付依据,如发生扣款事项,则从相应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如本合同中途解除,甲方仅需支付解除前的服务费用,并有权根据考评结果扣减相应费用。(四)乙方应专款专用,设立项目收支明细台账,针对本合同完成事项独立核算,配合甲方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审计、绩效评估和第三方评价等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绩效跟踪,保证服务费用使用依法、合规、科学、高效。(五)甲方每次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同等金额的合格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构成违约。(六)服务费用支付以相应财政资金实际拨付至甲方账户为前提,需要进行财政评审/内部评审的,按照国家、北京市相关财政规定及/或甲方财务规定执行。若因此导致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款项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应保证不影响服务质量和服务进度,且不得追究甲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七)甲方与乙方签署的现场交接手续,作为甲方支付最后一笔服务费用的必要凭证。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后,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交接手续,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服务费用,且不构成违约。乙方每延迟1日办理现场交接手续,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甲方可将违约金纳入应支付款中扣减,不足部分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第五条履约保证金(一)为保证本合同如约履行,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合同签约价的3%,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大写:)。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根据对乙方履行合同的综合考评情况,扣除相应款项后(如发生),将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银行账户信息: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户:(二)甲方对乙方的综合考评结果(服务期内每次考评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依据,具体比例为:(1)考评得分≥80分,返还100%,金额为:;(2)70分≤考评得分<80分,返还60%,金额为:;(3)60分≤考评得分<70分,返还20%,金额为:;(4)考评得分<60分,不予返还。(三)退还时间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与甲方办理现场交接手续并离场后,方可向甲方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款,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第六条绩效管理条款(一)乙方须执行甲方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如《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试行)》《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试行)》《安全管理协议》《北京站地区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等。(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纳入绩效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支付乙方服务费。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项目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投标文件及投标承诺),并依据《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试行)》《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试行)》《安全管理协议》《北京站地区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及服务方案,监督检查乙方履约情况,对乙方提出工作标准及要求,进行巡视检查、监督指导、考核讲评等。(二)甲方有权根据考核情况支付乙方的实际服务费用,乙方未依本合同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费用,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三)甲方对本合同责任范围拥有产权的任何建筑和设备设施享有使用决定权,有权制定并更新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规定,针对乙方的使用提出操作和使用标准及要求,并监管乙方使用情况,确保设施的正确使用和保养。(四)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临时性工作。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当服从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按甲方要求提供和优化项目服务方案,并按照《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试行)》《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试行)》《安全管理协议》《北京站地区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落实甲方的标准和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服务质量应达到甲方要求。(二)乙方及其所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地**府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甲方产权的建筑和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环境,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培训、考核等。乙方因管理不善,员工违章操作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或发生甲方受到新闻媒体曝光、领导点名批评及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12345督办等严重问题及事故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三)乙方应独立承担甲方所委托的范围及内容,不得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乙方转包或分包与第三方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四)乙方应按照国家劳动用工规定自行聘用人员,与所聘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如因劳动用工问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和处罚,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因劳动或劳务用工及劳动福利(如招聘、辞退、职工生病及在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等)与所聘人员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五)乙方应按照项目服务要求配备各岗位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按照甲方的标准和要求,严格管理工作人员,落实甲方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及突发事件处置。(六)本合同期内,因乙方工作人员与第三方发生的纠纷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七)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有关数据和文字资料,接受甲方对资金使用和资金绩效的监督管理。(八)乙方有责任和义务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延伸审计。(九)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活动。第九条监管评价北京市重点站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北京站地区管理办公室有权对本区域内该项目工作进行监管并定期出具考核通报,监管意见作为评价结果运用和奖惩的依据,乙方应按照监管意见做好服务保障和改进工作。第十条保密条款乙方对项目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以下保密义务:(一)严格落实甲方保密工作要求,确保保密信息安全,接受甲方保密工作检查。(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所列保密信息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三)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秘密。(四)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秘密;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秘密。(五)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六)严格加强人员教育管理,对站区发生的各类公共事件,不得围观,严禁私自拍照、摄像、录音及传播、扩散。未经允许,不得就涉及站区的事项,私自接受媒体采访等。(七)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各类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第十一条廉政条款(一)乙方及其相关人员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建设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二)甲方、乙方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四)乙方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五)乙方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未达到甲方的考评标准,甲方有权根据考评结果扣除相关服务费用。经甲方要求后三次以上(含三次)拒不整改或虽经整改但无效果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或聘请其他机构完成应由乙方整改的相关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无论甲方选择何种方式,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1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二)如因乙方自身责任,发生受到新闻媒体曝光、领导点名批评及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12345督办等严重问题或等级责任事故,对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3-10万元的违约金。影响特别恶劣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5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三)乙方工作人员或其公司管理人员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或由于乙方管理不当,工作人员之间产生纠纷造成人身伤害或恶劣影响的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民事赔偿由乙方进行赔付,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10万元违约金。(四)乙方管理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或因对工作人员用餐安全监管不当造成消防或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进行赔付并弥补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五)乙方管理不当或不履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相关职责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疾病传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产生不良影响等情况,由乙方进行赔付并弥补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六)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应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款,甲方有权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减,不足部分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及解除(一)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出现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可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时间内离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响后续服务单位进场。凡乙方未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以任何方式不配合或延迟离场的,自规定之日起每延迟1日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违约金纳入应支付的服务费中扣减,不足部分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提前支付的款项,按本合同费用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1.乙方未如约履行安全管理协议、保密条款、廉政条款等的相关义务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2.乙方或乙方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涉及重点站区的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3.乙方不配合财务绩效评价或审计工作,弄虚作假、不能提供真实数据,在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资金使用、廉政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聘用人员、投入设备物资,经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后,乙方拒不整改的或经过整改仍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5.乙方及与乙方相关人员采取不正当措施向北京市重点站区管委会及上级单位反映情况或非正当理由上访的;6.乙方不履行合同项下的主要条款和义务的;7.乙方为获取服务项目低价中标,在服务过程中一个月及以上未达到甲方合同要求的;8.对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力,给甲方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9.乙方触发本合同附件中“解除合同”相关条款的。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和免责约定(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根据具体情况书面确认延期履行、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环境整治、政策调整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等。(二)因不可抗力终止的,按终止日期,甲、乙双方对已经履行的事项进行结算,甲方未支付的款项支付乙方,乙方已收取但未履行事项的款项应返还甲方,双方均不负任何责任。(三)在合同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的灾害,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善后事宜,双方协商处理。(四)如北京市政府采购政策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在预留过渡期的前提下,依据新政策调整或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一)在本合同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由传染病或其他卫生紧急情况引发的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情形,如流行病、大规模感染等。一旦任一方得知或有理由怀疑将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该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相关信息。(二)乙方应严格落实国家、北京市、北京市重点站区管委会下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文件、通知,以及主管部门的各项防控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甲方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制度、相关物资储备要求等。(三)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公共卫生指导方针,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计划。应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定期检查员工的健康状况,并在发现疑似病例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疾病传播。应向甲方定期提供卫生安全和员工健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场所、员工宿舍的卫生状况和员工的健康状态等。(四)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物资须由乙方自行配备并应符合疫情防控标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发生的所有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其他事项(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或一方发生调整、改制、重组、合并或相关人事变动,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四)本合同所列的双方通信地址真实有效,一方按该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对方签收则视为送达。如一方该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本合同中所列的双方通信地址亦为双方解决纠纷诉诸法律的司法送达地址。(五)任何情形下,本合同及其项下有关服务的使用,不应解释为甲方与乙方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其他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法律关系。(六)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包括:1.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试行)2.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试行)3.安全管理协议4北京站地区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5.甲方招标文件与乙方投标文件及承诺(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1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委会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面向广大市民旅客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体系化防范廉政风险,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有关政策,结合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购买服务,指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三条重点站区购买服务工作,应当坚持由管委会党组统一民主决策、在各站区适用相对统一的服务保障标准、实施总体统一的市场化采购流程、统一组织开展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统一接受监督和审计的总体原则,并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市场导向、公开择优,科学赋权、倾斜一线,突出绩效、奖惩分明,分段负责、防范风险的管理思路。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管委会设立购买服务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的党组成员、副主任组长,管委会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购买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管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任,财务处、综合事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政策法规处、机关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各部门、站区办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积极吸纳了解重点站区实际的法律、财务、审计、绩效等方面专业人员进入购买服务办,提供客观专业的咨询意见。第五条购买服务领导小组是购买服务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1.落实管委会党组决策,组织指导购买服务工作;2.审定购买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等;3.审核年度购买服务绩效考核结果及结果运用建议;4.研究和协调解决购买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购买服务办是购买服务工作的日常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购买服务领导小组会议组织、文件呈报、事项落实等日常工作;2.组织开展购买服务综合调研,并研究起草购买服务有关管理制度;3.组织管委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4.对购买服务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5.按照管委会党组和购买服务领导小组部署,组织开展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准备工作;6.购买服务领导小组临时交办任务。第七条各站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区办”)是本站区购买服务工作的主责部门,代表管委会对站区内的购买服务项目行使日常管理、调度、评价等管理权,主要职责是:1.研究确定本站区购买服务项目设置意见;2.提出本站区购买服务项目选取标准和数量需求;3.结合本站区特点,提出个性化的购买服务合同条款和绩效管理标准要求;4.对本站区购买服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绩效管理情况、成本控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综合评价,并依据合同,提出对购买服务企业的奖励、惩罚、否决等方面意见;5.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购买服务企业执行合同有关行为进行具体管理。第八条管委会机关处室是本部门(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的主责部门,并根据职责对各站区购买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主要职责有:1.负责主责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服务标准、管理细则并执行落实;2.组织各站区办形成相对统一的购买服务专项标准,审核各站区提出的购买服务数量需求和个性化服务标准,统筹推动业务范围内的购买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3.根据职责,定期对各站区专项业务工作情况和指导项目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专项标准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4.研判新增购买服务工作及专项任务组织方式,确定是否交由各站区负责意见。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明确牵头主责的业务指导部门。除职责内明确规定的项目,综合事务中心原则上不作为业务指导部门。第九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审核购买服务合同;2.研究确定购买服务合同共性条款,汇总排查合同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完善;3.配合开展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工作;4.对购买服务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处理法律纠纷。第十条财务处负责购买服务财务管理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按照管委会采购管理办法,对购买服务采购程序进行监督,负责协助购买主体办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2.组织购买主体开展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3.与市财政局开展购买服务方面业务沟通,做好财务、采购等有关政策解读工作;4.组织管委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修订工作。第十一条机关纪委负责购买服务有关监督、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1.对购买服务进行监督,参加并监督购买服务重要环节,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与派驻纪检监察部门沟通报告,争取支持、监督;2.对购买服务管理制度流程设计提出意见建议,积极排查防范廉政风险;3.对购买服务重点项目进行延伸审计。第十二条综合事务中心负责执行购买服务采购流程,主要职责是:1.在充分收集汇总各站区办、业务指导部门需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汇总采购需求并加以必要论证;2.落实党组部署,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在各有关部门、单位、站区办的参与、监督下,推进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流程,确保按时完成;3.及时发现并报告采购流程中发生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对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否决的项目,及时对接做好后续采购工作。第十三条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提供服务,接受管委会组织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购买服务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开展有关评估评价工作。第三章决策立项和购买目录第十五条管委会购买服务项目立项,特别是年度性购买服务项目、涉及资金量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会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统一决策。第十六条购买服务内容包括管委会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以下项目不得纳入购买服务范围:1.不属于管委会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2.应当由管委会部门、单位、站区办直接履职的事项;3.涉及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4.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5.其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第十七条管委会购买服务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购买服务内容应在管委会购买服务目录内,不在目录内的不得购买。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第十八条纳入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购买服务。各部门(单位)、站区办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提前对拟开展的购买服务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前期准备和预算申报。财务处负责做好有关组织、指导、监督工作。第四章采购管理和合同管理第十九条管委会购买服务工作,应坚持市场主导,遵循“应采购、尽采购,能进入市场、尽进入市场”原则;对需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尽可能整合打包,统一组织采购程序,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第二十条综合事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管委会相关制度,提出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和项目分包意见,经党组会、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等程序研究后,组织执行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有必要的应当选取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一条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站区办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应当说明有关依据,业务指导部门和综合事务中心分别结合业务标准和采购要求进行审核后,由综合事务中心按照条件实施采购。第二十二条综合事务中心应当保障采购过程各环节公开透明,积极邀请机关纪委和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等进行过程监督,并规范留存采购全程档案资料。第二十三条机关纪委负责对采购流程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购买服务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委会相关制度,规定签订合同。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有关工作。第二十五条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依法予以公告。在资金安排和服务过程中,明显具有人力属性的服务项目,应当对服务人员数量进行明确约定。管委会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购买服务项目共性条款。购买服务项目,应预留数量适宜、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费用的尾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一次性拨付一季度(不含)以上的服务保障经费。第二十六条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购买服务合同。第二十七条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承接主体应当建立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管委会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鼓励承接主体在不影响服务保障效果的前提下,采取科技手段和管理模式等创新节约人力资源,但应当在实施前,主动报请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和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并向购买服务办报备。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第二十九条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应当形成“标准、管理、提升”的管理闭环。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应当制定明确的管理标准,纳入购买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格管理约束,并采取灵活手段进行有效激励;通过即时整改落实,不断改进服务效果,固化形成管理标准和经验,持续提升绩效管理效能。第三十条购买服务办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项目综合绩效管理,项目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是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业务指导部门、财务处、政策法规处、机关纪委及聘请的第三方单位分别依据职责开展评估评价。第三十一条应当积极构建多元参与、有效管用的绩效管理评价体系。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日常管理激励约束、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成绩应当与经费拨付挂钩。第三十三条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是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的主体,负责对承接主体的服务效果进行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日常管理调度权和服务效果评价权。各站区办可以在管委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个性化的绩效管理细则,纳入购买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据此开展日常管理,对主责范围内的承接主体予以批评警告、扣减经费、奖励激励等措施。第三十四条对触发相应合同条款的承接主体,各站区办可以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意见,经业务指导部门、政策法规处、购买服务办审核,并经党组会、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通过后实施。综合事务中心按照有关采购政策,重新组织采购流程选取承接主体;同一项目否决达两次的,可以由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直接组织采购流程。第三十五条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定期对各站区专项业务工作情况和指导项目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站区办和购买服务办,在年度绩效评价和经费拨付中提出意见。对发现的不符合合同约定及业务要求或存在安全风险的问题,可提出处罚或否决建议;对发现的好的做法经验,应积极表扬、总结、推广。业务指导部门应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标准化建设。第三十六条管委会主要领导、局级领导、购买服务办等,在不定期开展的督查、巡查等工作中,发现承接主体服务保障存在问题或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的,可以通报至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由其核实情况后予以相应处理。第三十七条建立管委会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不良记录名单,凡发生合同中止解约、发生重大问题、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的承接主体,两年内不得承接管委会购买服务项目。第三十八条购买服务办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印发管委会购买服务专项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单位、站区办和承接主体应认真落实。承接主体如有异议,应当主动向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提出意见并积极协商解决。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管委会购买服务项目,接受统一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管委会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各部门、单位和各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第四十条在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策法规处应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为购买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第四十一条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涉密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综合事务中心负责的服务采购有关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党组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管委会办公室(购买服务办)负责解释。附件2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重点站区管委会购买服务效能,构建科学多元的购买服务监督评价体系,结合重点站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重点站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购买服务项目。第三条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指运用现代绩效管理理论及其方法、标准和程序,对管委会购买服务进行绩效考核管理,推动重点站区购买服务有关工作持续改进提升的现代管理方式。第四条购买服务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统筹,便于操作;(二)过程管理、公正严明;(三)突出能力、关注态度;(四)稳中求进、持续优化。第五条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应积极运用先进技术、理念,不断提升日常监管和年度绩效考评的便捷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第六条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管委会财政预算。第2章机构职责第七条管委会购买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协调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二)审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等;(三)审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计划、指标体系等;(四)审核年度购买服务绩效考核结果及结果运用建议;(五)研究和协调解决购买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管委会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购买服务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管委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起草购买服务绩效管理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制定年度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组织编制专项考评细则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组织开展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日常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等有关工作落实;(四)负责组织年终绩效考核工作,汇总考核结果,提出结果运用建议;(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购买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购买绩效管理工作调研和研究;(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管委会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负责主责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研提主责项目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制定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将承接主体的“能力”和“态度”指标纳入绩效考评;(二)根据细则对承接主体进行日常监管、考核工作;(三)负责提出承接主体考核结果和绩效奖惩初步意见;(四)负责接收和处理购买服务绩效管理中的申诉;(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管委会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对各站区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对各站区指导项目的绩效管理细则进行审核;2.根据职责,定期对各站区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指导项目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专项标准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3.按要求对职责内的购买服务项目提出年终评价意见。第十一条管委会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具体合同要求,承担相关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承接主体对自身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负总责。应按照年度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统一部署,组织编制年度绩效任务计划,明确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持续提升服务保障效能,为开展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第3章指标和计划第十三条购买服务绩效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服务绩效和资金使用绩效。服务绩效指履行合同要求,完成主要服务目标任务的投入、过程和结果等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指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依法高效使用资金等相关资源情况。第十四条绩效计划作为承接主体年度工作计划基础,是管委会对各承接主体进行绩效评价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及时间要求、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方法和程序要求等。第十五条绩效目标是各承接主体在年初确定的年度绩效结果及其表现形式。绩效目标由管委会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负责审核,办公室(购买服务办)统一下达。绩效目标下达后,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应当依有关议事程序进行。第十六条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要突出指标中的“能力”和“态度”导向,以数量化的方式展示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一般从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投入指标、过程指标和结果指标,正向指标和反向指标等维度进行建构。绩效指标主要反映和体现承接主体是否符合态度积极端正、投入充分及时、过程优质高效、运行平稳有序、制度健全完善、成本控制精细、服务效果各方认可等工作要求。承接主体年度绩效指标体系由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负责审核确定,由办公室(购买服务办)作为年度绩效计划统一下达。第十七条绩效指标的评分依据和标准,由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根据具体服务标准制定,评分标准应为量化指标,难以量化的,以主观等级的方式表示。第十八条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可结合实际,设立加分项和减分项,明确工作导向。加分项指在完成规定目标外,积极主动进行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以及完成工作质量高、获得表彰或肯定的情况。减分项指承接主体因自身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所负责的工作造成重大消极影响,或受到相关批评、投诉的情况。办公室(购买服务办)确定加分项、减分项的主要范围,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可结合实际细化、扩充,制定具体考核指标。第十九条购买服务办可以聘请绩效管理专业第三方,组织制定完善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提供有关技术支持。第二十条资金绩效指标由财务处和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各项目情况、行业标准具体确定,并由财务处组织具体实施。第四章绩效考评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主要分为平时考核、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第二十二条平时考核由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负责,主要是对服务保障工作进行日常监管,按照事先确定绩效管理细则,对发现问题进行记录并提出扣分意见。管委会主要领导、局级领导、购买服务办、合同甲方等,通过督查、巡查或其他方式,发现承接主体服务保障存在问题或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的,可以由购买服务办通报至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核实情况,并予以扣分、扣减经费等处理。第二十三条月度考核由办公室(购买服务办)组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评价”的原则,由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负责汇总本月各项目服务绩效得分和加减分项情况,报办公室(购买服务办)汇总。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由领导小组择期组织,办公室(购买服务办)具体组织实施,主要步骤分工包括: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对主责项目的年终考核得分进行核算,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和绩效奖惩意见。办公室(购买服务办)负责汇总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意见,组织业务指导部门等开展内部满意度调查,结合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旅客满意度调查和察访核验,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承接主体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和绩效奖惩,并报管委会党组会、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第二十五条服务绩效和资金使用绩效按照确定的年度绩效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进行考核。内部满意度考核采取投票考核的方式进行,旅客满意度考核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随机拦截访问等方式进行,第三方察访核验采用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各承接主体年度绩效考核得分由各项指标最终得分加权而成。其中,“服务绩效得分”为该项目综合得分,由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的客观评价分数(含加分项、减分项)和综合满意度测评分数组成;“资金使用绩效”由财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站区办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打分而得。各指标的具体权重由领导小组结合工作研究决定,并提前公布。第二十七条管委会可以适时组织购买服务阶段性检查,对合同执行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合同和评价细则责令承接主体整改落实,并提出有关奖惩意见。阶段性检查结果可作为年终考核依据。第五章结果和运用第二十八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和三级等级制。得分90(含)以上的为优秀;得分70(含)至90的为良好;得分70分(不含)以下为较差。第二十九条绩效考核中承接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一)因承接主体自身原因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设备运营等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安全隐患的;(二)因承接主体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三)因承接主体自身原因影响管委会重点任务完成或引发接诉即办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在财务、人力和设备资源上投入严重不足,且拒不按管委会要求进行整改补足或整改不力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不够精细,对项目资金使用无法提供准确说明的。(五)对管委会工作部署落实不力、敷衍应付的;(六)项目能力不足,资质、证照不齐全的;(七)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经管委会研究确定为实施“一票否决”的事项。第三十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管理、激励和约束的主要依据。绩效考核成绩应当与经费拨付挂钩。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应当在绩效考核细则中,将平时考核情况、月度考核成绩与经费拨付挂钩。平时考核发现问题的,可处以适当经费处罚;月度考核成绩低于90分的,原则上每多扣减1分、至少扣减拨付金额的0.2%;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可制定处罚细则,明确处罚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拨付节点,由购买服务办组织业务指导部门开展满意度测评,与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的月度考核成绩加权计算后,形成考核结果和经费拨付意见,经购买服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或内部会签后拨付。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投入人力、设备、技术等不到位的,购买服务办和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有权要求承接主体说明资金用途,并要求退回有关费用。年度考核成绩,与尾款拨付挂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尾款费用,并可作为确定能力和质量的依据。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绩效管理规定扣减费用。考核结果为“较差”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和相应规定程序扣减相应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下一年度不得再承接相关服务保障项目。第三十一条办公室(购买服务办)汇总各承接主体年度绩效考评成绩,拟制年度绩效考评总报告,研提考评等次和考评结果运用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通报各承接主体。第三十二条各承接主体对绩效管理过程中有关事实认定和考核结论持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反映。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应当结合实际反馈处理结果。第三十三条对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和承接主体在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虚报瞒报,影响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党组会研究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管委会办公室(购买服务办)负责解释。附件:1.服务满意度考核实施细则2.加分项、减分项指标考核实施细则附件2-1服务满意度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满意度考核工作,根据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服务满意度考核分内部考核和外部考核。内部考核包括管委会领导考核、业务指导部门(单位)考核,外部考核主要是旅客(第三方)考核。第三条对承接主体的服务满意度考核,管委会领导考核、业务指导部门(单位)考核和旅客(第三方)考核的比重分别占30%、40%和30%的权重。第四条旅客(第三方)考核由办公室(购买服务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如未组织,该部分权重平均分配至管委会领导和业务指导部门(单位)。第五条服务满意度考核运用等级量表进行,各主体打分计分公式为:考核分=(总体评价“好”比重×100%+总体评价“较好”比重×70%+总体评价“一般”比重×50%+总体评价“差”比重×0)。第六条服务满意度考核由办公室(购买服务办)组织实施,一般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承接主体最终满意度得分,计入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总分。第七条服务建立满意度考核约束指标机制。被考核的承接主体,年度满意度考核得分低于70%的,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八条本细则由办公室(购买服务办)负责解释。附件2-2加分项、减分项指标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各承接主体争优创新,持续提升服务保障质量,根据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加分项指承接主体通过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制度、方式、方法,取得创新成果,获得肯定或表彰的情况。减分项指承接主体因自身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所负责的工作造成重大消极影响,或受到相关批评、投诉的情况。该指标为附加内容,与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对服务保障工作进行的日常检查扣分内容相区别。采取加、减分方式,单项加、减分均不超过5分,总计不得超过20分。第三条加分项的主要范围:(一)承接主体因承接和提供管委会购买服务而获得国家级、市级、管委会或其他司局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集体奖项或个人奖项;(二)承接主体工作受到中央、市级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同志肯定和表扬的;(三)承接主体工作受到中央、省部级媒体肯定表扬的;(四)承接主体针对服务和管理中的基础问题、难点问题或热点问题,积极采用新措施、新办法或新手段予以解决,虽没有受到上述肯定和表彰,但确实取得明显成效,具有一定持续性、复制性、影响力的;(五)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发现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和人身、财产损失的;(六)其他经研究可纳入加分项的工作。具体加分标准由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可结合项目实际,在此范围内制定具体、可量化的加分项标准。第四条减分项的主要范围:(一)承接主体因自身原因造成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设备运营等方面出现严重隐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承接主体工作受到中央、市级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局级领导同志批评的,承接主体因自身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整改落实不力,管委会主要领导、局级领导领导做出负面批示的;(三)承接主体因自身原因引发“接诉即办”投诉,且不能按要求处置整改的;(四)承接主体因违反管委会财务、安全、保密或其他管理规定,在财务、人力和设备资源上投入不足,或存在法律、管理、安全隐患的;(五)承接主体工作受到媒体批评报道,产生其他消极社会影响的;(六)违反管委会购买服务有关制度规定的;(七)其他经研究应纳入减分项的事项。具体减分标准由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可结合项目实际,在此范围内制定具体、可量化的减分项标准。第五条加分项考核,由承接主体主动报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以材料审阅、现场查验、走访调查等方式予以审核后,提出认定和具体加分意见。减分项考核,由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汇总、认定,并通知承接主体。第六条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每月将汇总的加、减分情况报办公室(购买服务办),办公室(购买服务办)根据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行复核。第七条本细则由办公室(购买服务办)负责解释。附件3安全管理协议为明确在北京市重点站区综合保障管理服务中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甲方有权严格审查乙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专业资质,有权查验乙方的生产经营范围、有关人员资格、证书等。(三)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施工或作业安全。(四)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五)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六)甲方有权责令安全意识差、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退场,并要求乙方重新派遣人员到岗。(七)甲方不得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二)乙方负责其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甲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乙方必须按要求时限整改完毕。(三)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四)乙方在日常作业中,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指令。(五)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乙方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六)乙方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并按规定做好工人劳动保护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七)乙方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掌握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履行签字手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安全技术交底进行作业,不得安排没有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上岗作业。(八)施工过程中需要新进场人员的,乙方必须备齐相关人员资料和手续,在人员进场前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场,进场后,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九)乙方需将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危险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材料提交甲方备案。(十)乙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要求,对存在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十一)乙方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安全生产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条乙方负有对工人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每日班前安全教育的责任,并做好记录,履行签字手续。乙方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作业。第四条乙方负责为所属人员配发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按规定要求正确佩戴,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第五条乙方使用的机械、电气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安全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日常的检查、维修和保养。第六条甲方人员不得擅自要求拆除、改动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确需拆除或改动的,必须经乙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或改动。第七条乙方人员施工前,必须认真检查施工区域的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是否完好,发现隐患,立即整改,隐患消除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第八条乙方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并且在有效期内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第九条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使用前应当进行检验检测,如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积极整改,整改合格方可使用。乙方未经甲方允许,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十条甲方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乙方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乙方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甲方应当复查有关隐患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如果发现重大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作业,立即撤出人员,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第十一条施工或者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同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属地职责的部门报告。甲乙双方应当全力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第十二条如因乙方责任,发生各类严重问题或等级责任事故,对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等情况,甲方可视情节给予乙方3-20万元处罚;影响特别恶劣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项目金额总量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第十三条乙方应强化用工人员管理,确保按照正规渠道、合法方式聘用人员,主动加强用工人员安全、思想、法制教育,确保用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外均不发生涉及甲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事故和刑事案件。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第十五条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乙方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并撤出全部人员,且甲乙双方均履行完项目合同及本协议的全部义务终止。第十六条其他事项:双方应承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应法律义务及责任。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招标人):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乙方(中标人):附件4北京站地区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站地区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监管运行,更好发挥绩效管理的激励作用,提升北京站地区落客区的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试行)》(重点站区党发〔2020〕6号)(以下简称“《绩效制度》”)等规定,落实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管委会购买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结合北京站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北京站地区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是指由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规定程序购买签订合同的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保障服务及保障维护管理等。第三条承担北京站地区落客区运行管理任务、并签订合同的作业单位(以下简称“合约单位”),作为落客区运行管理项目承接主体,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管委会购买服务领导小组是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管委会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购买服务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管委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北京站地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站地区管理办公室”)为北京站地区落客区项目绩效考核主责单位,主要承担职责:1.负责研提落客区项目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制定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将承接主体的“能力”和“态度”指标纳入绩效考评;2.根据细则对承接主体进行日常监管、考核工作;3.负责提出承接主体考核结果和绩效奖惩初步意见;4.负责接收和处理购买服务绩效管理中的申诉;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落客区项目承接主体对自身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负总责。应按照年度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统一部署,组织编制年度绩效任务计划,明确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持续提升服务保障效能,为开展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第三章绩效考评第六条落客区项目绩效考核主要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运行管理项目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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