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流失监测与设施设备维护 水土流失定位监测和设施设备维护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房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站2024)
北京市房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站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设施设备维护(二次)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HYZT-2024-039(招标文件编号:HYZT-2024-039)
二、项目名称: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设施设备维护(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市蒲洼慧农集体林场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蒲洼村村委会南60米
中标(成交)金额:16.616606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北京市蒲洼慧农集体林场
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设施设备维护(二次)
详见采购文件
按照《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设施设备维护技术服务合同》规定,开展并完成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定位监测和设施设备维护工作。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元、吴香菊、郑伯乐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有关规定按正常取费的基础下浮1%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费用。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2468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发布公告时间:2024年05月16日
评审日期:2024年05月27日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确定成交的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成交企业类型为微型企业
成交单位综合得分:59.00分
质疑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联系方式:马慧 010-53352080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房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站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北芭蕾雨悦都西侧
联系方式:刘振荣010-803659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宏毅正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2号楼2021室
联系方式:马慧、刘晓平010-533520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慧、刘晓平
电 话: 010-53352080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设施设备维护(二次)
品目
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服务/水利设施类合作服务
采购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站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5月28日 12:40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元、吴香菊、郑伯乐
总成交金额
¥16.616606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马慧、刘晓平
项目联系电话
010-53352080
采购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站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北芭蕾雨悦都西侧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刘振荣010-80365952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宏毅正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2号楼202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马慧、刘晓平010-53352080
附件: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北京市蒲洼慧农集体林场.pdf
附件2
定稿-039-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设施设备维护(二次) -0516.pdf
2-1-1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设施设备维护(二次)(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市蒲洼慧农集体林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9人,营业收入267万元,资产总额为333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北京市蒲洼慧农集体林场日期:2024年05月27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9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设施设备维护(二次)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HYZT-2024-039采购人:北京市房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站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宏毅正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05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HYZT-2024-0392.项目名称: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设施设备维护(二次)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16.85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16.85万元5.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设施设备维护(二次)16.85万元(资金来源:北京市水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中心;资金以签订合同为准)1项按照《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设施设备维护技术服务合同》规定,开展并完成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定位监测和设施设备维护工作。(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05月16日至2024年05月23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2号楼2021室3.方式:邮件领取登记(凡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须将采购文件领取资料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以PDF格式发送至HYZT219@163.com,邮件内容需写明项目名称及编号、单位名称、通讯地址、法定授权委托人、联系方式、邮箱。邮件中需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需要法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因提交虚假资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只有通过文件领取登记的供应商才能领取本项目的采购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5月27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2号楼2021室。五、开启截止时间:2024年05月27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2号楼2021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发布媒体:本次公告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对外公开发布,未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权的任何转载,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房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站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北芭蕾雨悦都西侧联系方式:刘振荣010-8036595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宏毅正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2号楼2021室联系方式:马慧、刘晓平010-5335208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马慧、刘晓平电话:010-5335208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内容内容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3.1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标的名称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设施设备维护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2024年房山区水土流失监测与(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01包:___________;…包: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保证金汇款账户开户名称:北京宏毅正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农商银行房山支行营业部帐号:1001000103000039115(汇款时请注明项目编号HYZT-2024-039)。磋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01包:___________;…包: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保证金汇款账户开户名称:北京宏毅正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农商银行房山支行营业部帐号:1001000103000039115(汇款时请注明项目编号HYZT-2024-039)。磋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01包:___________;…包: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保证金汇款账户开户名称:北京宏毅正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农商银行房山支行营业部帐号:1001000103000039115(汇款时请注明项目编号HYZT-2024-039)。磋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01包:___________;…包: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保证金汇款账户开户名称:北京宏毅正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农商银行房山支行营业部帐号:1001000103000039115(汇款时请注明项目编号HYZT-2024-039)。11.7.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条款号条目内容12.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20.1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_______。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3)其他要求:_______。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递交纸质文件。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宏毅正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53352080;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2号楼2021室。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有关规定按正常取费的基础上下浮1%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费用;缴纳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交纳所有费用。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8分项报价表分项报价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分项名称单价(元)合价(元)备注/说明123…总价(元)总价(元)总价(元)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9合同条款偏离表合同条款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10采购需求偏离表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1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2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可以手写)最后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供应商名称最后报价(人民币:元)最后报价(人民币:元)其他声明序号供应商名称大写小写其他声明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13最后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可以手写)最后分项报价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分项名称单价(元)合价(元)备注/说明123…总价(元)总价(元)总价(元)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以下文件为重要的参考资料,供应商不必编制在其响应文件中。附件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土流失监测与设施设备维护 水土流失定位监测和设施设备维护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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