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公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幸福路街道办事处2024)


一、项目编号:B1S[2024]337号-001-01
二、项目名称:第一师阿拉尔市社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第一包)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报价
评审总得分

1
阿拉尔市森云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阿拉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产教融合基地1-102
报价:735000(元)
-
93.91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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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元)
规格型号

1
第一师阿拉尔市社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第一包)
第一师阿拉尔市社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第一包)
详见响应文件
1批
735000
详见响应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辉,田丹(第1包采购人代表),蔡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考发改价格〔2015〕29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新建招协〔2024〕4 号)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7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幸福路街道办事处        
地 址:第一师阿拉尔市       
联系方式:157700081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阿拉尔市天之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南118号水利水电工程处四楼      
联系方式:0997-4617616 151090749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岳超、彭科杰
电 话:0997-4617616 15109074960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165.5K

六、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微型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须提供)6.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幸福路街道办事处(单位名称)的第一师阿拉尔市社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一包)(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第一师阿拉尔市社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一包)(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阿拉尔市森云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人,营业收入为125万元,资产总额为35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电子签章):日期:2024年06月01日注:请按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划分确定是否为中小企业,如为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按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内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造成价格评审时的价格扣除不予认定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附件:中小企业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注: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3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4、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5、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46.2投标供应商监狱企业声明函本企业(单位)郑重声明下列事项(按照实际情况勾选或填空):本企业(单位)为直接投标供应商提供本企业(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1)本企业(单位)不是(请填写:是、不是)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本企业(单位)不是(请填写:是、不是)为联合体一方,提供本企业(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本企业(单位)提供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为/。本企业(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日期:2024年06月01日注:如投标供应商为监狱企业,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56.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电子签章):日期:2024年06月01日注: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说明: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6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