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中标结果公示(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2024)



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大理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4〕瑞邦(招)字第05-02号(招标文件编号:〔2024〕瑞邦(招)字第05-02号)
二、项目名称:大理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云南建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太和街道大关邑村三社
中标(成交)金额:11.2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云南建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大理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
(1)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审核; (2)工程结算编制及审核; (3)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①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②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③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④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⑤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⑥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⑦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出具完整结算报告; (4)配合本项目竣工结算的相关审计工作; (5)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造价成果符合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计算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并对提供的造价成果质量负责
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开始履行之日起至工程结算审核完成止(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至竣工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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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茂荣(组长)、龚卫东、宋文瑾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建招协〔2023〕51号)等文件要求,收费标准下浮58%;计取基数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中标价;金额:¥2940.00元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294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     
地址: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盛林路5号        
联系方式:张荣琼 138872550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理瑞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理市洱河北路大关邑388号            
联系方式:杨艳芳 0872-22438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艳芳
电 话:  0872-2243889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大理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

品目
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工程造价鉴定服务

采购单位
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

行政区域
大理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6月07日 11:44

评审专家名单
王茂荣(组长)、龚卫东、宋文瑾

总中标金额
¥11.2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艳芳

项目联系电话
0872-2243889

采购单位
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

采购单位地址
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盛林路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张荣琼 13887255077

代理机构名称
大理瑞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大理市洱河北路大关邑388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杨艳芳 0872-2243889

附件:

附件1
大理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docx

附件2
中标公示.docx

大理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2024〕瑞邦(招)字第05-02号招标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单位地址: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盛林路5号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张荣琼联系电话:13887255077招标代理机构:大理瑞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大理市洱河北路大关邑388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李华松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杨艳芳联系电话:0872-2243889传真:0872-2243860二○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1第二章谈判须知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总则82.竞争性谈判文件93.响应文件104.谈判115.开启126.评审127.成交和合同138.询问与答复139.质疑接收、回复1410.纪律和监督14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5第三章评审方法16第四章合同条款18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38报价表39一、谈判申请书40二、资格审查资料41(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41(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2(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43(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44(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45(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46(七)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简历表47(八)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汇总表48三、企业财务状况49四、企业信誉49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49六、其他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章竞争性谈判公告大理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一、招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理瑞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的委托,对大理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中标单位承担本项目,诚邀具备实施本项目能力,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二、项目概况2.1项目名称:大理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2.2项目编号:〔2024〕瑞邦(招)字第05-02号2.3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已落实2.4预算金额(预估价):34.03万元2.5项目概况:总建筑面积为10435平方米,其中新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7701平方米,设置托位150个,建设内容包括托育服务用房、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用房、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以及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及停车场)2734平方米。2.6总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为5513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244万元,其余不足部分由业主自筹解决。(其中:建安总投资为4506.45万元)。2.7项目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2.8招标范围:(1)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审核;(2)工程结算编制及审核;(3)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①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②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③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④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⑤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⑥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⑦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出具完整结算报告;(4)配合本项目竣工结算的相关审计工作;(5)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2.9服务期限: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开始履行之日起至工程结算审核完成止(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至竣工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2.10服务质量:造价成果符合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计算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并对提供的造价成果质量负责。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3.2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需包含造价咨询服务;3.3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4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至今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投标人成立不足1年的,按实际成立至今的月份提供会计报表;3.5投标人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2023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投标人成立不满3个月的,按实际成立至今的月份提供缴纳证明材料;3.6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土木建筑工程专业或安装工程专业)且注册在投标人本单位、工程或经济类中级职称及以上,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证书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职称证书相关信息截图、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本单位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3.7.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具有1个及以上的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指近五年至少承担(完成)过一项建安工程费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类似项目业绩)并提供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3.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满三年的提供成立日期起至今的)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1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者转包。四、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4.1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06月04日至2024年06月06日(国家法定公休、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4.2有意参与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请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大理瑞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理市洱河北路大关邑388号)获取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电子邮箱获取方式:投标人将以上证明材料扫描件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发至daliruibang@163.com邮箱,确定后发送竞争性谈判文件)。4.3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地址:大理瑞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理市洱河北路大关邑388号)。五、响应文件的递交5.1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24年06月07日09时00分至09时30分(北京时间)。5.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谈判地点:2024年06月07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大理瑞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五楼开标厅(大理市洱河北路大关邑388号)。5.3投标人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s://bulletin.cebpubservice.com/)。七、联系方式采购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地址: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盛林路5号联系人:张荣琼联系电话:13887255077代理机构:大理瑞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大理市洱河北路大关邑388号联系人:杨艳芳联系电话:0872-2243889第二章谈判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名 称: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地 址: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盛林路5号联系人:张荣琼电 话:13887255077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大理瑞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大理市洱河北路大关邑388号联系人:杨艳芳电话:0872-22438893项目名称大理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4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5采购预算金额34.03万元6采购内容(1)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审核;(2)工程结算编制及审核;(3)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①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②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③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④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⑤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⑥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⑦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出具完整结算报告;(4)配合本项目竣工结算的相关审计工作;(5)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7服务期限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开始履行之日起至工程结算审核完成止(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至竣工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8服务质量造价成果符合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计算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并对提供的造价成果质量负责。9项目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10投标人资格条件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11是否接受联合体谈 判■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信用要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 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 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其他要求: 无。12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 年 月 日(在竞争性谈 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开启前) 13不允许偏离的实质 性要求和条件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资格要求和符合性审查 不允许负偏离。14构成竞争性谈判文 件的其他资料澄清、修改等内容15竞争性谈判文件澄 清发出的形式在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澄清公告16投标人确认收到竞 争性谈判文件澄清时间:24 小时内形式:盖章确认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发送 扫描件电子邮箱:daliruibang@163.com17竞争性谈判文件修 改发出的形式在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澄清公告18投标人确认收到竞 争性谈判文件修改时间:24 小时内形式:盖章确认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发送 扫描件电子邮箱:daliruibang@163.com19构成响应文件的其 他资料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所 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20谈判报价的其他要 求(1)本次谈判报价为总价报价,报价应为人民币(元),包括服务成本价格(含利润)、保险、税收等所需全部费用。投标人应依据谈判文件及相关资料,并结合所获得的信息,按国家和部门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办法、示例等要求的内容,在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技术水平及实力,采用总价方式进行报价。供应商报价须包含为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投标人一旦成交,其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均不作调整。谈判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规定,企业不得低于成本价恶意投标。)(2)投标人须结合市场因素,根据自身水平及实力,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合理列报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固定不变。(3)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自身的所有费 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任何 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超出最高限价,作无效标处理。(5)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现场二轮报价。21谈判有效期谈判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从开启时间起计算)。22谈判保证金本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23响应文件份数及其 他要求响应文件正本份数:1 份响应文件副本份数:1 份其他要求:/24响应文件密封要求和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响应文件密封要求: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 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带有“密封 ”字样的章。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2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 时间和地点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 年 06 月 07 日 09 时 30 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大理瑞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五楼开标厅(大理市洱河北路大关邑388号)26响应文件是否退还响应文件退还: ■否□是,退还时间:27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地点:同响应文件提交地点28开启程序开启顺序:□随机开启□按递交先后顺序开启■其他开启方式:29谈判小组的组成谈判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 2/3。30谈判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 名。31是否授权谈判小组 确定中标单位□是 ■否32成交公告媒介及期 限公告媒介:同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媒介公告期限:1 个工作日33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其他形式:银行转账、电汇非现金形式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成交总价的 10%■不要求34委托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根据中标人的中标金额为收费依据,参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建招协〔2023〕51号)等文件要求,收费标准下浮58%。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谈判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谈判。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情况1.2.1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采购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采购内容、供货期、交货地点1.3.1采购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服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规定接受联合体谈判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现场考察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考察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考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考察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考察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响应和偏离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否则,投标人谈判无效。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竞争性谈判文件2.1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1)竞争性谈判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审方法;(4)合同条款;(5)响应文件格式;(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2.2.2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投标人。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时间距本章4.2.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中的内容。3.1.2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的内容。投标人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所指的谈判保证金。3.2谈判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初次报价表中进行报价。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谈判报价的其他要素。3.2.3谈判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谈判有效期3.3.1谈判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2在谈判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谈判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谈判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谈判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3.4谈判保证金3.4.1本项目免收谈判保证金3.5响应文件的编制3.5.1响应文件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3.5.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3.5.3(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3.5.3(2)响应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3.5.3(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4.谈判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响应文件密封要求和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和标记的响应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2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4.2.4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5.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4.3.3投标人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4.3.4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启5.1开启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2.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开启。5.2开启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启:(1)宣布开启纪律;(2)公布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情况;(3)介绍开启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4)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启顺序当众开启;(5)核对投标人代表身份信息;(6)开启结束。5.3开启疑义开启过程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启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代表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6.评审6.1谈判小组6.1.1谈判小组由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6.3.1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3.2评审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谈判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成交和合同7.1确定中标单位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谈判小组依法确定中标单位。7.2成交公告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单位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和期限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谈判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公告期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7.4履约保证金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7.4.2中标单位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中标单位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单位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单位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7.5.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7.5.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8.询问与答复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9.质疑接收、回复9.1质疑接收9.1.1投标人认为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1.2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9.1.3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采取现场书面递交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携带质疑函(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送至招标代理机构。9.1.4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9.2质疑回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10.纪律和监督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1)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2)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单位;(3)不得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谈判或者与招标人串通谈判,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谈判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10.3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谈判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7)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谈判小组成员有前款第(1)至(7)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章评审方法一、评审方法前附表标准评 审 标 准资格评审标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需包含造价咨询服务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至今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投标人成立不足1年的,按实际成立至今的月份提供会计报表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2023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投标人成立不满3个月的,按实际成立至今的月份提供缴纳证明材料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土木建筑工程专业或安装工程专业)且注册在投标人本单位、工程或经济类中级职称及以上,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证书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职称证书相关信息截图、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本单位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近五年具有 1 个及以上的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指近五年至少承担(完成)过一项建安工程费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类似项目业绩)并提供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资格评审标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前 3 年内(成立时间不满三年的提供成立日期起至今的)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资格评审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性评审标准响应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23 款规定符合性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要求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符合性评审标准响应文件签署、盖章,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签字符合性评审标准谈判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22 款规定符合性评审标准谈判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2 项规定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20款规定符合性评审标准谈判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3 项规定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21 款规定符合性评审标准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7 款规定符合性评审标准服务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8 款规定符合性评审标准谈判内容,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无实质性遗漏符合性评审标准其他无效情形:(1)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谈判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符合性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未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二、谈判评审办法一、评审程序:1、资格预审2、符合性评审3、进入第二轮谈判。4、提交评审报告。只有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谈判申请人才能参加谈判。二、评审办法1、经初步评审后,谈判顺序由投标人抽签的顺序进行谈判,谈判评审小组根据谈判顺序逐一与谈判申请人进行谈判。谈判申请人以书面形式作出二次报价及承诺。(谈判评审小组若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投标报价分析不能说明清楚,将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按谈判小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谈判小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2、谈判评审小组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同等且最低报价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按照第二轮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成交候选人,编写谈判报告。第四章合同条款(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GF-2002-0212合同编号:_________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咨询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大理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2.工程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3.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总建筑面积为10435平方米,其中新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7701平方米,设置托位150个,建设内容包括托育服务用房、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用房、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以及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及停车场)2734平方米。4.工程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为5513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244万元,其余不足部分由业主自筹解决。(其中:建安总投资为4506.45万元)。5.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已落实。6.其他:无。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大理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2.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1)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审核;(2)工程结算编制及审核;(3)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①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②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③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④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⑤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⑥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⑦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出具完整结算报告;(4)配合本项目竣工结算的相关审计工作;(5)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咨询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始实施,至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并经政府部门审计(如需要)完成后,委托人支付完相关费用后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编审成果文件应符合:造价成果符合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计算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并对提供的造价成果质量负责。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暂定合同价款为:元(大写:),最终合同结算价以下述“2.计取方式”据实计算。2.计取方式(1)工程实际施工周期(施工单位进场至工程初验合格)在3年内的,咨询服务费的计算:总价包干。(2)工程实际施工周期(施工单位进场至工程初验合格)超过3年的,延期驻场服务费按投标价格元/人·月据实计算,其中,驻场人数及时间以实际人数及驻场时间(驻场时间天数不足15天的不计,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3)本项目计算工程结算审核成效附加费。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提交的资料错误(如图纸变更、图纸版次变化等)造成的重复编审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条件;2.通用条件;3.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4年月日。2.订立地点:。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委托人: (盖章)咨询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理 人 :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理 人 :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 住 所: 住 所: 账 号:账 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咨询人需要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委托人应按需要提供。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洽商文件或补充协议;协议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其他合同文件。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云南省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现行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咨询人需要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根据项目进度情况由本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委托人免费提供满足现场办公的现场办公室,并为咨询人提供现场食宿条件。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负责向咨询人下达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协调咨询人的工作、监督咨询人的工作进度及质量、复核咨询人的成果文件、签署有关经济及技术文件等。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人。3.1.2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全权代表咨询人组织项目的实施。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咨询人需要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需征得委托人同意。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服务态度及服务意识较差、不能胜任委托人安排的工作、工作质量达不到委托人要求、存在弄虚作假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1)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或施工图预算)编制或审核:在委托人提交完整资料后的30个日历天内完成并提交初步编审成果文件,后续工作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推进。(2)工程结算审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施工承包人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60历天内完成初步审核,后续工作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推进。(3)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计量及进度款审核在收到计量及支付报表后7个日历天内完成并出具审核意见;新增单价审核及有关造价咨询意见在委托人下达任务书5个日历天内完成并出具审核意见;工程变更的量价审核在委托人下达任务书7个日历天内完成并出具审核意见;工程索赔及反索赔处理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并出具处理意见;其他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完成时间。(4)其他工作:其他工作的完成时限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具体确定,一经确定不得调整。在以上约定的基础上,如遇重大或特殊情况,具体工作完成时限以双方商定时间为准,双方一经商定,完成时间不得改变。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底稿(电子版)、必要的依据文件等。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设计概算审核提交审核报告和附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或施工图预算)编制提供编制的成果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及相应的法定计量、计价文件等;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或施工图预算)审核提供审核报告及附件(附件为审定成果文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提供进度款审核意见、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审核意见、主要材料价格审核意见、工程签证审核意见、工程变更造价分析测算说明、工程索赔处理意见、工程反索赔报告、工程造价控制建议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附件。成果文件的提交时间按前述约定为准,成果文件份数按委托人要求为准,质量标准按本协议相关约定为准。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_2-2015)、《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_6-2011)、《建筑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2015)、《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的清单细目指南、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云建科〔2021〕15号)及配套的取费文件、消耗量定额;施工合同约定的相关价格指导和价格信息等。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3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当面清点移交并签署移交清单。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如委托人下达错误指令,导致咨询人发生无效工作,委托人与咨询人另行协商增加的服务费用;由于委托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期间超过3年的,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延期驻场服务费用。违约金于费用发生的次月内支付完毕。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如委托人无理由擅自取消本合同服务内容的,委托人应按合同暂定金额的20%向咨询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于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支付。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自应付之日起14天后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以应付未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由于咨询人单方面的原因超过合同规定的编审周期,每延期一天,承担违约金元;若咨询人提供的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或施工图预算)出现重大偏差,且偏差分别大于该单项工程总造价的10%(概算)、5%(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时,每次承担咨询服务费1.0%的违约金,并承担弥补工作,尽力降低损失;若咨询人提供的审定结算价格出现重大偏差,且偏差大于该单项工程总造价的5%时,咨询人承担咨询服务基本费1.0%的违约金,并承担弥补工作,尽力降低损失。违约金自当期应付咨询费用中进行扣减,不足部分在后续支付费用时继续扣减。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咨询人出具错误咨询意见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应按委托人损失金额的1.0%承担责任,但累计金额不大于咨询服务基本费20.0%。赔偿金额自当期应付咨询费用中进行扣减,不足部分在后续支付费用时继续扣减。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无,其他约定:无。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7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5.3.1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造价咨询服务基本费的30%。5.3.2服务过程中,造价咨询服务基本费按月进行支付,每月支付金额=暂定造价咨询服务费×60%÷施工工期(以施工合同工期为准按月计算)。5.3.4咨询人完成整个项目的结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后的10日内一次性付清尾款。附加酬金的支付:双方另行协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另行协商。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约定计费标准进行调整,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出现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取消、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咨询人无法正常完成咨询服务、咨询人服务达不到委托人要求且经委托人3次约谈咨询人仍然达不到要求、咨询人出现弄虚作假情况。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委托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损失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咨询人无法履行合同的,咨询人的损失由咨询人自行承担。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30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外出考察的差旅费由委托人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差旅费由咨询人自行承担。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合理化建议导致投资节约的,委托人按节约金额的10%给予咨询人奖励,并于双方确认后的30日内一次性支付;合理化建议导致工期缩减的或质量提高的,奖励金额双方另行协商。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保密事项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经济文件、项目基本情况等,保密期限为10年。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咨询人的技术服务方案、技术标准、经济文件等,保密期限为10年。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项目部办公室,电子邮箱:。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或文件编制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需征得对方同意后方能使用。9.补充条款9.1咨询人应严格加强所属工作人员的执业道德的教育及监管,并且应承担因咨询人的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而造成的工程造价再次审(核)计发生的咨询费用由咨询人全额支付。因咨询人或其委派的造价人员职业道德不良,与施工单位串通,在办理签证和结算审核中高估冒算的,一经发现核实,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咨询人承担造成的相应损失。9.2咨询人应服从委托人在业务内的工作安排,若因咨询人不服从委托人安排,委托人有权安排其他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发生的费用从本合同的咨询费中扣减,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9.3本合同咨询人拟指派的项目负责人为:,咨询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它主要服务人员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换,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承担。9.4咨询人应在委托人办公地点设置咨询服务办公室,并确保适当的服务人员在岗不间断,项目负责人有特殊情况需离岗的需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能离岗,项目负责人离岗后咨询人应指派其它造价咨询人员补岗,并不能影响项目咨询工作的正常开展,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承担。工程项目廉政合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甲方):造价咨询单位(乙方):为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的行为准则(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严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四)严格遵守协作履行原则,发现对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力和义务。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原则。在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管理、合同履行等过程中不得有腐败、欺诈、串通等行为。第二条甲方的行为准则甲方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准则:(一)不准向乙方及其相关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要求乙方及其相关人员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及其相关人员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便利。(四)不准参加乙方及其相关人员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和其他娱乐等活动;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三条乙方的行为准则乙方应向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合同的宴请、健身和其他娱乐等活动。不准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高档用品等。(五)不准与任何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第四条甲乙双方违约责任及处罚(一)甲方及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及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如果确定被推荐授予合同的乙方在为该合同进行的竞争中直接或间接参与了腐败、欺诈、串通的活动,甲方可拒绝该授标建议或不授予合同。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限制乙方进入建设市场的处罚。(四)甲乙双方人员有违反本廉政合同规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或向纪检、检察机关举报。对隐瞒不报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按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合同为工程项目合同的附件,与工程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人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人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大理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项目编号:〔2024〕瑞邦(招)字第05-02号)响应文件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小写:大写:服务期限承诺服务质量承诺项目负责人备 注投标报价说明:1.本报价依据按本项目投标须知和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制。2.投标报价表中所填入的投标总价,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3.本报价的币种为人民币。4.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注:此页需置为投标文件首页。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一、谈判申请书致(招标人):我方已收到贵方提供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谈判文件,并已完全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条款及要求,经研究决定参加谈判,同时做出如下承诺:1、愿意接受谈判文件的所有条款和条件。2、愿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服务。3、同意贵方有权决定成交者或拒绝所有的谈判,并充分了解本项目的特殊性及评分方法,理解最低报价是成交的一项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的选择标准。4、我方保证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都真实有效,如我方成交,将保证履行谈判文件(含修改书)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5、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90天内,如成交,有效期将延至合同有效期终止日为止。6、我方确认本次投标报价未低于成本价,保证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及投标承诺的质量诚信履约。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资格审查资料(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公司名称:公司性质: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联系方式传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 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 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 人员帐号其中技工经营范围备 注备注:本表后需附1、营业执照副本;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土木建筑工程专业或安装工程专业)证书;注:以上证照资料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在有效期内。(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招标人联系人及电话合同价格内容备注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招标人):我方(投标人)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有虚假,招标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中标/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特此承诺!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招标人):我方(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没有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未满情形)。如有虚假,招标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中标/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特此承诺!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七)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姓 名性 别出 日生 期年 月 日毕业院校 及专业毕业时间年 月 日资格证书号职 称主 要 经 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及规模是否担任项目负责人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件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八)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汇总表序号姓 名年龄性别学 历专业职称在本项目拟任职务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三、企业财务状况提供2021年至今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投标人成立不足1年的,按实际成立至今的月份提供会计报表;四、企业信誉投标人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2023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投标人成立不满3个月的,按实际成立至今的月份提供缴纳证明材料;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投标人自拟格式并阐述。六、其他资料第二次报价表(最终报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小写:大写:服务期限承诺服务质量承诺项目负责人备 注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此表不需装入响应文件中,请自备2-3份签字、盖章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谈判现场填写。中标公示一、项目编号:〔2024〕瑞邦(招)字第05-02号二、项目名称:大理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三、中标信息中标单位名称:云南建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中标单位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太和街道大关邑村三社中标金额:¥112000.00元服务期限: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开始履行之日起至工程结算审核完成止(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至竣工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服务质量:造价成果符合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计算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并对提供的造价成果质量负责;项目负责人:杨志龙。服务类标段名称:大理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名称:大理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四、主要标的信息:五、评审专家名单:王茂荣(组长)、龚卫东、宋文瑾。六、收费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建招协〔2023〕51号)等文件要求,收费标准下浮58%;计取基数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中标价;金额:¥2940.00元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如对本次招标结果有异议,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规定的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质疑,逾期将不予受理。请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及时与招标人联系并办理相关后续事宜。在此,谨对积极参与本项目投标人表示衷心的感谢!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招标人信息名称: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地址: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盛林路5号项目联系人:张荣琼联系方式:13887255077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大理瑞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大理市洱河北路(大关邑388号)项目联系人:杨艳芳联系方式:0872-2243889二O二四年六月七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大理白族自治州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