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船舶研发智造产业园项目勘察中标结果公示(浙江二轻智慧科技有限公司2024)
一、招标单位名称:浙江二轻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二、招标项目名称:浙江省船舶研发智造产业园项目勘察
三、招标项目编号:CTZB-2024050486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五、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5月27日
六、定标日期:2024年6月7日
七、中标结果:
中标人: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武林门新村13号;投标报价:480000元;工期:合同签订生效并接到招标人指令后40日历天内完成地质勘察(勘探点位布置、地质初勘和详勘)工作并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察报告;项目负责人:叶向前。
八、其他事项:
1、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订立合同生效后凭汇款凭证由招标代理机构退还。
2、如中标人拒绝承担中标的项目,或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致使合同无法签订,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考虑与下一次序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或另行组织招标。
九、联系方式:
1.招标人名称:浙江二轻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先生、姜先生
联系电话:13819454343、15967154524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527号
3.代理机构名称: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801
联系人:丁晓俊
联系电话:0571-85830273,13666624916
传真:4008-266-163转07285
附件信息:
浙江省船舶研发智造产业园项目勘察招标文件5.27(发售稿).doc617K
1.1.1.1.浙江省船舶研发智造产业园项目勘察(招标编号:CTZB-2024050486)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招标人:浙江二轻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2024年5月27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第三章用户需求书11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价标准15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21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22.第一章招标公告浙江二轻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浙江省船舶研发智造产业园项目勘察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对本项目有兴趣并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具体如下:1、招标编号:CTZB-2024050486。2、项目名称:浙江省船舶研发智造产业园项目勘察。3、项目地点:位于拱墅区科园路188号。4、项目:本项目投资估算127729万元,本次招标最高限价为60万元;资金来源:企业自筹;项目规模:工业用地(M1)用地面积约39900平方米(约59.85亩)。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二轻集团”)利用已有存量工业土地进行改造提升,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成果转化园、研发、设计、试验、检测、展示、推广、培训等科研、产业用房及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约19868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768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1000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建筑最高70米。依据布孔图,勘探孔位共72个(其中28个控制性孔),每个孔进尺深度暂按50米计算,总进尺约3600米。5、招标范围及内容:招标范围及内容:(1)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质勘察工作(包括初勘、详勘阶段),根据本项目的总平面图、布孔图、总体经济技术指标等基础资料,投标人按此考虑勘察方案,并保证勘察报告满足规范、审查和设计要求。包括按时派员出席相关会议,并提交相关地质勘察报告及资料,配合完成施工图图审,根据施工资料验收要求完成全部配合工作。(2)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勘察外业见证工作。勘察总工期40日历天(15天出初步勘察报告,25天出详细勘察报告)6、投标人资格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3)具备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或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上述证明资料须齐全、有效,复印件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所盖印章均为物理印章,加盖电子印章的将被视为无效,下同),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7、招标文件的获取(1)时间: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3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本项目须先在乐采云平台(www.lecaiyun.com)注册后并报名,再至代理公司处获取招标文件。(2)地点: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801室)。(3)获取方式:1)现场售领:潜在投标人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801室)登记办理并现场缴费后,招标代理机构将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本并将招标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子版发送至投标登记预留的邮箱。2)远程购买:潜在投标人将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复制件电子版、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联系方式(手机、电话、地址、电子邮箱)发送至lvd@zjsct.cn进行投标报名并同步联络代理公司进行确认。投标人支付工本费后,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子版发送至投标报名预留的邮箱。(4)售价(元):每本500元,售后不退。8、投标保证金交纳:本项目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如下:(1)交纳金额:1万元;(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汇款、电汇),(3)收款单位(户名):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4)开户:中信银行杭州西湖支行(5)账号:7331610182600126385注:投标人应通过公司账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至指定账户。9、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6月6日14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第二开标室;(3)开标时间及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10、其他事项:书面异议受理地点: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01;联系人:冯先生;传真:0571-87631113。11、联系方式招标人:浙江二轻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溪路527号联系人:马先生、姜先生电话:13819454343、15967154524招标代理: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8楼联系人:丁晓俊电话:13666624916、8583027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组织形式本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1.1.3招标人名 称:浙江二轻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地 址:杭州市西溪路527号。联 系 人:马先生、姜先生。联系电话:13819454343、15967154524 。1.1.4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8楼。联 系 人:丁晓俊。联系电话:13666624916。E-mail: dingxj@zjsct.cn。1.1.5项目概况招标编号:CTZB-2024050486 。项目名称:浙江省船舶研发智造产业园项目勘察。项目地点:位于拱墅区科园路188号。项目最高限价:见招标公告。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2.1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及内容见招标公告。1.4.11.4.2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投标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1.5.1联合体投标要求不接受1.6.1关联性投标要求见招标公告。1.7.1分包、转包(1)分包:不允许。(2)本项目不得转包。1.8响应和偏差对投标响应和偏差的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1.8。2.2.1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要求见招标公告。2.3.1对招标文件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方式提出问题截止时间:2024年 5 月 31 日16:00:00。提出问题方式:投标人请在上述时间前将所有问题一次性以E-mail形式发送word底稿和加盖公章的PDF扫描件到指定邮箱:lvd@zjsct.cn,并联系代理公司,联系电话:13666624916注: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2.3.2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发出的形式招标人将在2024年 6 月 3 日17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动下载。R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联系人:丁晓俊 ,联系电话:136666249163.3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60 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风险控制价: 48 万元,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最高投标限价的 80%作为风险控制价。外业见证报价费率为最终勘察费用的9%,最终以本项目实际勘察中标价为基数取费。3.4.2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投标文件份数:1正2副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U盘形式,包含以word或pdf格式的所有投标文件电子版。3.4.3装订要求是否分册装订:不分册装订。装订要求:A4幅面,建议双面打印,卡纸作封面。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注:未按分册装订要求、不采用胶装的投标文件将视作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3.4.4投标文件签署、盖章要求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3.4.4。注: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如有),签署(签字)、盖章的主体为联合体牵头人。4.1.1投标人登记入库/4.2.1投标报名见招标公告4.3.1踏勘现场本项目是否组织踏勘现场:不组织4.4.1投标预备会本项目是否召开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4.5.14.5.2投标保证金交纳本项目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如下:(1)交纳金额:具体详见招标公告;(2)交纳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前。具体详见招标公告。4.6.1投标样品本项目有无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招标人提供样品后供应商打样:无4.7.1投标文件密封包装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包装的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第4.7.1。注: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如有),签署(签字)、盖章的主体为联合体牵头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7.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4.8.1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4.8.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见招标公告4.8.2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4.10.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5.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5.2.1开标时应携带的资料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随带本人身份证(或驾驶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原件(其他诸如市民卡等无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委托代理人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注:投标文件递交有效(投标文件递交有效性以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准,下同),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或未能携带上述资料的,视同其未参加开标,不得对开标提出异议,进行开标异常情况登记,不影响开标结果,也不作为否决其投标的评审因素。5.3.1开标签到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至指定开标室。5.4.1开标顺序按照开标签到记录后到先开的顺序确定。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6.3.2评标办法及否决投标条款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条款: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价标准”。6.3.3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2人。本次招标将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排序选择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候选单位,排名第二的投标单位为外业见证单位。8.2.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或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除外)开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价的2%1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1.1备注(1)投标人须知内容和本前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中所载内容为准。(2)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内容时,请在投标人须知2.3.1项规定的提出问题截止时间前同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指定的书面形式反映,逾期不再受理对招标文件条款提出的问题。(3)招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A.本招标文件中出现的时间均指北京时间。B.最高限价的80%(即:48万元)作为风险控制价。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还须向招标人提供风险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额担保(形式同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的一部分。1、总则1.1项目说明1.1.1本项目招标适用于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杭州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工作指引》。1.1.2招标组织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及内容1.3.1招标范围及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条件1.4.1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联合体投标1.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指定牵头人并出具由联合体成员各方共同签署的投标授权书;3)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1.6关联性投标1.6.1项目关联性投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分包、转包1.7.1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转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要求,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部分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2)接受分包一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内容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一方就分包内容承担连带责任。1.8响应和偏差1.8.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属于实质性要求条款的,是指在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中用符号“★”标注或列入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价标准”中否决投标的全部条款,否则属于非实质性要求条款,下同。)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明确响应。1.8.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离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1.8.3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价标准”全面衡量投标人技术、商务或其他存在不满足、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偏差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9投标费用1.9.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理。1.10保密1.10.1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投标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语言文字1.11.1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12计量单位1.12.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3标准时间1.13.1本招标文件中出现的时间均指北京时间。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用户需求书;(4)评标方法及评价标准;(5)投标文件格式;(6)合同条款及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须知第2.3款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修改、答复内容,共同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除上述所列内容外,招标人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无任何约束力。2.2招标文件的获取2.2.1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3.1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对招标文件提出问题截止时间、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3.2招标人因投标人的澄清、异议要求而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发出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该澄清或修改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澄清或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3.3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3.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资格文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承诺函及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含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2)商务文件(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缴存证明,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3)资信文件(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类似业绩情况表,拟投入项目成员一览表,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表,主要项目成员情况表);(4)技术文件(技术与服务解决方案,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包括与评分细则有关的内容)。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2)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2)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缴存证明。3.2资格审查资料3.2.1投标人应按本章第1.4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格审查资料。3.2.2“资格文件”中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是指:投标人根据企业、非企业性质不同,可分别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2.3“资格文件”中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应提供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性关联的相关特定行业资格许可证或授权许可证的证书复印件,或招标人认为确需增加的其他资格条件相关的合同、业绩证明材料。3.3投标报价3.3.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有关本项目建设或采购所需的所有费用均计入报价。《投标函》是报价的唯一载体。投标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3.3.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3.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3.4投标报价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用户需求书”。3.4投标文件的编制3.4.1投标文件分资格文件、商务文件、资信文件、技术文件四部分,应按本须知第3.1款规定的内容和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没有规定的可自行编制格式。3.4.2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3.4.3投标文件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内容是否分册装订见前附表。投标文件的装订必须采用胶订或线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胶订或线订以外装订形式视为活页装订)。投标文件建议采用A4幅面,按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成册。提倡双面打印。3.4.4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注明日期予以确认。4、投标4.1投标人登记入库4.1.1投标人登记入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报名4.2.1投标报名方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踏勘现场4.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未参加现场踏勘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4.3.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3.3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情况和提供的资料,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4.4投标预备会4.4.1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投标预备会,潜在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自行派出代表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投标预备会。未出席投标预备会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4.4.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在投标预备会上进行解释。4.4.3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该答疑纪要文件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并按本须知第2.3.2项要求予以公布并通知。4.5投标保证金4.5.1详见招标公告。4.5.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3)投标人存在其他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对不予退还或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将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4.5.3因项目中止、异议、投诉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期间,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恢复招标后仍按原规定处理;投标人有违法行为,在调查处理期间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4.6样品提供4.6.1本项目投标样品提供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7.1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4.7.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7.3未按本章第4.7.2项要求填写内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导致投标被拒绝的责任。4.8投标文件的递交4.8.1投标人应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同时按本须知第5.3款要求进行刷证签到。4.8.2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有效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和撤销4.9.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9.2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须知第3条、第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4.9.3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4.9.4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销投标文件。4.10投标有效期4.10.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得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4.10.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4.10.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4.5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不予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本项目按照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简称投标人代表,下同)参加开标会议。5.2开标应携带的资料5.2.1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时,应携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5.3开标签到5.3.1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应进行签到,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5.4开标顺序5.4.1开标顺序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5.5开标程序5.5.1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家数及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工作人员;(4)监标人对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进行核验;(5)投标人代表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6)按照投标人须知第5.4.1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启投标文件,清点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公布投标函内容(投标人全称、报价、服务期等),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5.5.2投标人代表如发现唱标内容或记录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在开标现场当即提出予以纠正。5.5.3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参加开标但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的,均视同认可开标结果。5.6投标文件拒收、退还5.6.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或予以退还:(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撤回函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并退还给投标人;(3)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4.7款要求密封和标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启封,并退还给投标人;(4)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数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将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6、评标6.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6.1.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的组成方式、产生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6.1.2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项目评标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项目评标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3)参加项目评标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参加项目论证、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5)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6)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6.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会议6.3.1评标委员会原则上要推选一位组长(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组织评标工作。6.3.2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及否决投标条款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价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和比较。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价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3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6.4评标过程的保密6.4.1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过程中凡是与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等评审有关的情况,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标有关的人员均应严格保密。6.4.2评标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以存档备查。6.4.3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各司其责。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独立评审期间,不得进入评标室。7、定标7.1中标候选人公示7.1.1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间的最后1天应当为工作日,否则应当将公示期的最后1天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7.2定标方式7.2.1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3中标通知7.3.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在本章第4.10.1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8、合同的授予8.1签订合同8.1.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1.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1.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8.2履约保证金8.2.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8.2.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2.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9、招标失败9.1招标失败9.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项目招标失败:(1)招标文件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重大缺陷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2)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数不足3家的;(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4)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未选择其余中标候选人的。10、异议、投诉、监督10.1异议10.1.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0.1.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10.1.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0.2投诉10.2.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人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10.2.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0.1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10.2.1项规定的期限内。10.2.3招标人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处理期间,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0.3纪律和监督10.3.1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10.3.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10.3.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价标准”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10.3.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一、项目内容浙江省船舶研发智造产业园项目勘察。二、服务技术及标准1、本项目服务过程中的执行的技术标准如下:(1)与招标人签订的本勘察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由招标人、设计人提供的拟建工程总平面图;(3)布孔图、总体经济技术指标等基础资料;(4)本次勘察服务所执行的现行国家、行业与地方技术标准: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2)《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3)《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4)《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5)《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7)《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9)《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10)《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GB50585-2019);11)《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14)《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15)《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5-2019);16)《浙江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33/T1136-2017);17)《建筑工程钻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B33/1020-2005);18)《浙江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33/T1096-2014);19)《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注:上述规范和标准如发生不一致时,则以要求最为严格的规范、规程或标准作为工作依据。三、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招标范围:(1)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质勘察工作(包括初勘、详勘阶段),根据本项目的总平面图、布孔图、总体经济技术指标等基础资料,投标人按此考虑勘察方案,并保证勘察报告满足规范、审查和设计要求。包括按时派员出席相关会议,并提交相关地质勘察报告及资料,配合完成施工图图审,根据施工资料验收要求完成全部配合工作。(2)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勘察外业见证工作。工作内容:四、工作要求1、详细勘察技术要求1.1查明建筑物影响范围内各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质,尤其查明基础下软弱地层的分布。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1.2提供各地基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1.3对建筑场地的不良地质现象,如孤石、坚硬夹层、岩溶、土洞、构造断裂的分布及成因、岩面坡度对桩端稳定性的影响等,有明确的判断结论;1.4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及其对混凝土的腐蚀性;尚应提供: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提供地下室抗浮设计水位;1.5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建筑场地类别。对岩土的断裂错动带、震陷等进行分析判定,划清范围边界,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整个场地的适宜性作出明确结论。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提供地震动参数,判别15或20m深度范围内地基土液化可能性;1.6提供各土层的天然地基承载力,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1.7对桩基类型、适宜性、持力层选择提出建议,提供桩基竖向承载力和沉降计算参数,估算单桩竖向承载力,评价不良地质对桩基的不利影响,并提供防治措施,对沉桩可行性、施工时对环境的影响及桩基础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议。1.8应对施工场地表土层进行详细勘察。勘察时应采用轻便动力触探、取土样、标准贯入试验等手段,准确查明表层3m土层的承载能力,并根据表层土3m深范围内土层承载力对桩基施工是否出现陷机的可能性所作出的评估;1.9对场地存在扰动后易软化的风化岩层作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1.10评价桩基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1.11对基坑工程建议围护、降水方式,提供基坑围护设计参数;1.12对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提出建议;1.13其它未尽事宜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执行。2、勘察进度、内容、深度要求★2.1本项目勘察服务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档案资料移交完毕止。勘察总工期40日历天(15天出初步勘察报告,25天出详细勘察报告)。2.2勘察阶段工作基本要求、工作内容、工作量布置均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要求。2.3勘探点布置的原则: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且满足:对端承桩(含嵌岩桩),勘探点间距宜为12~24m;对摩擦型桩,勘探孔间距宜为20~30m。如实际勘探时,当相邻两个勘探点揭露的桩端持力层层面坡度大于10%或持力层起伏较大、地层分布复杂(地基复杂程度为一级场地)、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按规范要求再同招标人、设计、勘察协商增补勘探点。当场地内存在暗河、暗沟或已回填的池塘、河流、沟坑时,应采用小钻孔浅部加密,查清边界线。2.4勘探孔孔深按以下原则:1)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当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2)采用桩基础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4条规定,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持力层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并深入预估桩端持力层以下10m;当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距场地自然地面较浅时,勘探孔深不应小于15m。2.5勘察成果应达到周边已建高层建筑适宜的桩端持力层深度要求。2.6勘察阶段成果报告内容及深度均应满足《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试行)》的要求。3、勘察文件质量要求3.1必须全面、准确反应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3.2符合适用的标准和规范。3.3必须完整齐全,勘察文件满足设计要求。3.4结论与建议正确、经济、安全、合理、可行。3.5必须签署齐全,图文清楚,图面清晰。4、中标人工作内容及要求4.1勘察工作及为配合设计单位通过有关部门的施工图审查对有关勘察部分的及时修改工作。4.2勘察成果报告的编制与提交。4.3现场服务(含参与施工验槽,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问题、参加各类工程会议等服务)。4.4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进行的施工勘察。4.5重点工作要求4.5.1提供工程场地地质资料。4.5.2查明场地内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承载能力。4.5.3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情况和侵蚀性以及抗浮设计水位。4.5.4提供工程抗震所需参数和特性(覆盖层厚度,是否存在液化土层)并判定场地土的类别。4.5.5基坑边坡稳定性评价、建议。4.5.6提供地基基础设计方案造型,并提供经济合理的建议及相应计算参数。4.5.7本工程拟采用桩加承台基础类型,勘察应推荐合理的桩端持力层,并探明桩端持力层以下一定范围内的地质情况,以便设计计算沉降。4.5.8查明拟建区地形、地貌及不良地质现象(暗滨、暗塘、地下障碍物等),且提出参考处理意见。4.5.9勘探孔间距、深度按规范要求。遇不良地质现象或岩层起伏较大处应加密勘探孔;提供的控制性孔的勘探深度应穿越可压缩性土层。4.5.10原位测试、岩土水试验、特殊性试验应满足国家及浙江省相应规定、规范要求。4.6规范要求的其余全部工作(以上各项工作供投标人参考,具体要求以满足规范为准)。4.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价标准评标办法1【综合评估法】1、评标方法本项目评标方法及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2、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标工作。2.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2.2资格审查;2.3初步评审;2.3.1符合性审查;2.3.2有效标的确定;2.4详细评审;2.5投标文件澄清、报价修正;2.6排序与推荐中标候选人;2.7完成评标报告。3、资格审查3.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后续评审:(1)投标人不满足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2)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的。3.2资格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所需的有关证明的原件,以便核验。4、初步评审4.1符合性审查4.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后续评审:(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盖章的;(2)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详见投标人须知第4.5.2);(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5)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中具体条款用“★”标注)的;(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且投标文件中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7)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限价的;(8)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或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9)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10)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对招标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或响应存在与实际不符的;(11)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12)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的。4.2有效标认定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若评标委员会认定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5、详细评审5.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标的投标文件按如下“评分细则”进行详细评审: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资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总分为100分,其中:资信标最高15分,技术标最高45分,商务标最高40分。评标内容及标准如下:(1)资信标(15分)序号评审内容评分标准及分数分值1认证情况投标人同时具有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证明材料为:有效期内的相关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2企业业绩1、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承担过单个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或单个项目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地质勘察业绩,每提供1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8分。证明材料为:委托合同。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如合同不能体现的可以提供勘察成果报告或招标人盖章的证明材料作为补充。83项目负责人业绩2、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个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或单个项目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地质勘察业绩,每提供1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证明材料为:委托合同。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如合同不能体现的可以提供勘察成果报告或招标人盖章的证明材料作为补充。24项目组成员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1分;2、拟派项目班子成员中(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每人得1分,最多得2分;证明材料:注册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人员岗位不可兼任。3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查阅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集体讨论后统一评分。作为资信业绩标得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2)技术标(45分)技术标评分由评标成员每人一份评分表,在分值范围内各自独立打分并签名。评分保留一位小数。投标人技术标得分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小数点保留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序号评审因素分值1对拟建工程的认识、场地的地质特征分析等综合说明0-52针对本工程的勘察内容和方案的重、难点分析,勘察方案中对“勘察智护”系统的合理应用0-103针对本工程拟建场地不良地质作用、影响或地下障碍物的认识分析及探查所采取的技术手段0-54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组织结构、设备配置)0-55质量、安全、环境的相应保障措施0-56针对本项目勘察、设计或项目建设的合理化建议0-57勘察成果报告章节及主要内容的表述0-58项目后续服务计划及相应的配合承诺的可行性、针对性0-5(3)商务标(40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商务报价得分以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比值计算。商务标由评标委员会按评审标准统一评分。(1)评标基准价确定所有有效报价中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如算术平均值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以风险控制价为评标基准价。(2)商务报价得分以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比值计算。①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满分40分;②投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3分;③投标价不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投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2分。④投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投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2分。注:(1)商务标由评标委员会按评审标准统一评分。(2)以上报价得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2位,扣完为止。6、投标文件澄清、报价修正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代表应保证联络方式畅通,并应在接到电话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无法联络到投标人代表或投标人代表在接到电话通知后30分钟内未能到达指定地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将视作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者补正。6.2有关澄清、说明与补正,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报价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6.4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6.5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原则修正:(1)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总价为准,修改单价;(4)计量单位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款不符的,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修正。7、排序与推荐中标候选人7.1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资信标、技术标与商务标得分之和。7.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排序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勘察单位,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勘察外业见证单位。如投标人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排前;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技术分排名靠前的排前;如投标人的技术分仍相同的,以客观资信实力靠前的排前;上述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当有效投标人<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判定仍具有竞争力,以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8、完成评标报告8.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提交招标人。8.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8.3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标记录;(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3)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及依据(包括对投标竞争性认定的理由(若有));(4)询标澄清纪要;(5)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6)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及理由(若有);(7)其他建议。5.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按照以下格式编制投标文件,资格文件、商务文件、资信文件、技术文件具体装订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第3.4.3)投标文件封面(参考)资格审查索引符合性审查索引详细评审索引目录第一部分、资格文件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组织登记证明2、承诺函及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第二部分、商务文件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4、投标保证金缴存证明5、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第三部分、资信文件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投标人类似业绩情况表3、拟投入项目成员一览表4、项目负责人简历表5、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表6、主要项目成员情况表第四部分、技术文件1、技术与服务解决方案2、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正本(或副本)封面项目(招标编号:)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资格审查索引序号审查内容页码注: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第6条“投标人资格条件”条款一一对应填写本表。符合性审查索引序号审查内容页码注:投标人根据评标方法和评价标准的“初步评审”中“符合性审查”条款一一对应填写本表。详细评审索引序号评分/评审细则页码注:投标人根据评标方法及评价标准的“详细评审”条款一一对应填写本表。第一部分、资格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二、承诺函及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一)承诺函浙江二轻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招标人):我方(投标人)承诺:(1)与招标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未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2)我方为非联合体投标。以上如有虚假,招标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中标/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承担一切后果。特此承诺!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第二部分、商务文件一、投标函:1.我方仔细研究了项目(招标编号:)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承担本项目的相关工作。服务期为合同签订生效并接到招标人指令后25日历天内完成地质勘察(勘探点位布置、地质初勘和详勘)工作并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察报告。项目负责人。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从投标截止日起90日历天)不撤销投标文件。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需要修改)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4.我方同意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与其招标有关的一切数据和资料,完全理解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5.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有工作内容。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7.(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日期:年月日(一)服务费报价表工程名称:浙江省船舶研发智造产业园项目勘察序号勘察费用名称总进尺(米)综合单价(元/米)合价(元)1勘察费3600投标总报价注:1、投标人应自行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及本项目特点对本表中预估数量的进行复核,并需结合自身管理水平、经验、综合实力填报。2、总孔数及总进尺数量为暂定数量供投标人参考且投标人在投标时不能修改。最终结算时按实际勘察钻探总进尺和投标综合单价结算(投标综合单价=投标总价/招标暂定勘察钻探总进尺)。3、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项目勘察服务所需的钻孔费、取样费、试验测试费、工程测量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专家论证费、成果验收评审等相关会议所有费用(会务费、场地费、专家交通费及住宿费等)、成果文件及相关资料编制及文印费、服务期延长及其相关费用、实际总进尺的增减、因勘察规范(或审查审批报验和设计)调整等原因引起的补勘(不限次数)费用等)及其相关费用、后续技术服务费、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等各种费用,还包括地质变化、钻孔深度增减、溶洞、工作难易程度变化、地基复杂程度变化、办理施工接水、接电、排污等相关手续费用、收集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费用、勘察过程中所发生的借地和青苗补偿费、勘察工作完成后封孔和原地面恢复工作相关费用、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审查结论以及配合招标人和设计单位在不超出勘察范围内的必要调整和补充的有关费用、进场勘察受当地农民干扰阻止等一切不利因素有关费用、参与施工验槽,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现场服务费用、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进行的施工勘察的费用及其它的一切费用。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024年月日(二)服务费报价分析表(投标人根据投标总报价自拟报价分析表,可参考勘察规范填写)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024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注: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的,须随带本人身份证或驾驶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原件(其他诸如市民卡等无效)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联系电话:)。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招标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注:1、如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必须附此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须随带本人身份证或驾驶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原件(其他诸如市民卡等无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三、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招标编号:)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可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数量自行添加)年月日四、投标保证金缴存证明附投标保证金《缴存确认单》,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注:1、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5条要求。2、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的,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主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5.1~4.5.2。五、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需求自行编制)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第三部分、资信文件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发照机关注册地址成立时间单位性质经营范围单位资质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机关业务范围领导层构成情况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人员职称构成情况人员总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其他近5年营业额情况(万元)20 年20 年20 年20 年20 年注:本表后应附相关信用等级、获奖、称号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投标人类似业绩情况表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及名称服务范围合同签订时间总建筑面积(平米)受托项目建安概算金额(万元)业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注:附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三、拟投入项目成员一览表序号姓 名岗位年龄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工作年限每月驻工地天数要求主要工作内容1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四、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姓 名性 别年 龄职 称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专业年限现任职务拟任岗位最高学历毕业院校时间及专业主要工作经历年月单位项目名称担任岗位主要工作证明人联系电话个人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奖惩情况注:本表后应附项目负责人以下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①注册证书;②职称证书;③身份证(正反面);④学历证书;⑤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至投标截止时间上溯6个月中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五、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表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及名称服务范围合同签订时间总建筑面积(平米)受托项目建安概算金额(万元)业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注:附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六、主要项目成员情况表姓 名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毕业院校及专业毕业日期 年 月 日从事本专业时间执业或注册资格职称在本项目中担任任务主要专业经历序号项目名称及规模完成年月在该项目中任何职获奖情况其它需补充的情况注:申请人应随此表附上主要项目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外)投标人为其缴纳至投标截止时间上溯6个月中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第四部分、技术文件一、技术与服务解决方案(格式自拟)二、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需求自行编制)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6.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16—020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浙江二轻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勘察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浙江省船舶研发智造产业园项目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浙江省船舶研发智造产业园项目勘察2.工程地点:位于拱墅区科园路188号。3.工程规模、特征:工业用地(M1)用地面积约39900平方米(约59.85亩)。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二轻集团”)利用已有存量工业土地进行改造提升,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成果转化园、研发、设计、试验、检测、展示、推广、培训等科研、产业用房及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约19868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768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1000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建筑最高70米。依据布孔图,勘探孔位共72个(其中28个控制性孔),每个孔进尺深度暂按50米计算,总进尺约3600米。二、勘察服务范围、技术要求及工作量1.勘察服务范围:(1)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质勘察工作(包括初勘、详勘阶段),根据本项目的总平面图、布孔图、总体经济技术指标等基础资料,投标人按此考虑勘察方案,并保证勘察报告满足规范、审查和设计要求。包括按时派员出席相关会议,并提交相关地质勘察报告及资料,配合完成施工图图审,根据施工资料验收要求完成全部配合工作。(2)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勘察外业见证工作。2.技术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3.工作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合同签订生效并接到招标人指令后。2.成果提交日期:勘察总工期40日历天(15天出初步勘察报告,25天出详细勘察报告)。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档案资料移交完毕止。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标准(以国家颁布的最新标准为准)。五、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具体结算时按实际勘察钻探总进尺和投标综合单价结算)。2.合同价款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具体报价详见《服务费表》。六、合同文件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询标纪要(如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招标补充(答疑)文件(如有);(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通用合同条款;(11)投标文件;(12)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八、词语定义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杭州市签订。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勘察人执份。发包人:(印章)勘察人:(印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0.1.第1条一般约定6.0.1.1.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1.1.5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1.1.8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1.1.20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6.0.1.2.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6.0.1.3.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适用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6.0.1.4.1.4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6.0.1.5.1.5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6.0.1.6.1.6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0.1.7.1.7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6.0.2.第2条发包人6.0.2.1.2.1发包人权利2.1.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6.0.2.2.2.2发包人义务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2.2.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2.2.7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6.0.2.3.2.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6.0.3.第3条勘察人6.0.3.1.3.1勘察人权利3.1.1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3.1.2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3.1.3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6.0.3.2.3.2勘察人义务3.2.1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3.2.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3.2.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3.2.5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2.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3.2.7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6.0.3.3.3.3勘察人代表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6.0.4.第4条工期6.0.4.1.4.1开工及延期开工4.1.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6.0.4.2.4.2成果提交日期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0.4.3.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6.0.4.4.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6.0.4.5.4.5恶劣气候条件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6.0.5.第5条成果资料6.0.5.1.5.1成果质量5.1.1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5.1.2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6.0.5.2.5.2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5.3成果交付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6.0.5.3.5.4成果验收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6.0.6.第6条后期服务6.0.6.1.6.1后续技术服务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6.0.6.2.6.2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6.0.7.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6.0.7.1.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7.1.2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总价合同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单价合同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7.1.3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6.0.7.2.7.2定金或预付款7.2.1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0.7.3.7.3进度款支付7.3.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7.3.2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7.3.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7.3.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6.0.7.4.7.4合同价款结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6.0.8.第8条变更与调整6.0.8.1.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8.1.2变更确认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6.0.8.2.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8.2.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8.2.4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8.2.5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6.0.9.第9条知识产权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4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9.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6.0.10.第10条不可抗力6.0.10.1.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6.0.10.2.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6.0.10.3.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3.1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0.3.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6.0.11.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1.1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11.2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1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6.0.12.第12条合同解除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2.2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12.4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6.0.13.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1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3.2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3.3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6.0.14.第14条违约6.0.14.1.14.1发包人违约14.1.1发包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6.0.14.2.14.2勘察人违约14.2.1勘察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6.0.15.第15条索赔15.1发包人索赔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15.2勘察人索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6.0.16.第16条争议解决6.0.16.1.16.1和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6.0.16.2.16.2调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6.0.16.3.16.3仲裁或诉讼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6.0.17.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6.0.18.第1条一般约定6.0.18.1.1.1词语定义/。6.0.18.2.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询标纪要(如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招标补充(答疑)文件(如有);(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通用合同条款;(11)投标文件;(12)其他合同文件。6.0.18.3.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GB50585-2019)、《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5-2019)、《浙江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33/T1136-2017)、《建筑工程钻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B33/1020-2005)、《浙江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33/T1096-2014)、《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相关标准若有最新依据以最新为准。1.3.2适用技术标准特别要求:无。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无。6.0.18.4.1.4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6.0.18.5.1.5联络1.5.1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5.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6.0.18.6.1.7保密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勘察人违约的,按【10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6.0.19.第2条发包人6.0.19.1.2.2发包人义务2.2.2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施工或勘察许可文件、项目的坐标与标高资料、技术委托书及已有的技术资料和图件,相关费用已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2.2.4青苗赔偿由勘察人承担。2.2.5勘察人应自行收集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发包人予以配合。如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勘察人自行承担。2.2.7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6.0.19.2.2.3发包人代表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授权范围:负责本项目管理工作。6.0.20.第3条勘察人6.0.20.1.3.1勘察人权利3.1.2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允许分包。6.0.20.2.3.3勘察人代表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授权范围:负责本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成果。6.0.21.第4条工期6.0.21.1.4.2成果提交日期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等)时,成果提交日期顺延。6.0.21.2.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2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发包人不因工期顺延支付补偿费用。_6.0.22.第5条成果资料6.0.22.1.5.2成果份数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正式勘察成果资料:纸质文档20份及电子文件2份,具体以发包人后期所需为准;正式成果资料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取。6.0.22.2.5.4成果验收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服务完成后,发包人接收并确认勘察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勘察人应确保勘察成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并对勘察成果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6.0.22.3.5.5成果移交成果移交:成果资料确认后,勘察人应在3天内将所有资料移交发包人。发包人在勘察人填写的工程勘察交验单上签署意见,作为勘察费用结算的依据。6.0.23.第6条后期服务6.0.23.1.6.1后续技术服务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配合发包人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及涉及到本项目发包人要求配合的其他工作_。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后续技术服务费已全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后续不再作补偿。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止。6.0.24.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6.0.24.1.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无。7.1.2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项目勘察服务所需的钻孔费、取样费、试验测试费、工程测量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专家论证费、成果验收评审等相关会议所有费用(会务费、场地费、专家交通费及住宿费等)、成果文件及相关资料编制及文印费、服务期延长及其相关费用、实际总进尺的增减、因勘察规范(或审查审批报验和设计)调整等原因引起的补勘(不限次数)费用等)及其相关费用、后续技术服务费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等各种费用,还包括地质变化、钻孔深度增减、溶洞、工作难易程度变化、地基复杂程度变化、办理施工接水、接电、排污等相关手续费用、收集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费用、勘察过程中所发生的借地和青苗补偿费、勘察工作完成后封孔和原地面恢复工作相关费用、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审查结论以及配合招标人和设计单位在不超出勘察范围内的必要调整和补充的有关费用、进场勘察受当地农民干扰阻止等一切不利因素有关费用、参与施工验槽,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现场服务费用、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进行的施工勘察的费用及其它的一切费用。最终结算时按实际勘察钻探总进尺和投标综合单价结算(投标综合单价=投标总价/招标暂定勘察钻探总进尺)。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无。(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无。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无。6.0.24.2.7.2定金或预付款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无或预付款的金额:无。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无。6.0.24.3.7.3进度款支付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全部勘察工作完成,勘察人按要求提供通过施工图图审的正式勘察成果资料、付款申请且经发包人确认后2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2)审计完成后20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至审计审定总价的80%;3)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在扣除罚款、违约金后(若有)向勘察人付清余款;4)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合同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勘察人完成本项目全部服务工作,并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发包人且经发包人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7.4合同价款结算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见7.3.1款。6.0.25.第8条变更与调整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无。8.1.2变更确认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无。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2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无。8.2.3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无。6.0.26.第9条知识产权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档案资料移交完毕止。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归勘察人所有。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9.5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勘察人承担。6.0.27.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按通用条款执行。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2.2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6.0.28.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2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各项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2)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3)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4)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他责任。_6.0.29.第14条违约6.0.29.4.14.1发包人违约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无。(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14.2勘察人违约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勘察人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提交勘察成果,每逾期一天应支付2000元违约金。(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2000元违约金。(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全部由勘察人承担。(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由于勘察人提供的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2)因勘察人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外,并赔偿一切损失。3)本项目勘察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若确需更换,继任勘察负责人条件原则上不得低于原勘察负责人,勘察人未经发包人允许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勘察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人•次违约金;4)本项目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若确需更换,继任勘察人员条件原则上不得低于原勘察人员,擅自更换项目组其他人员的,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人•次违约金。5)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勘察人应承担合同结算总价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应当予以补足。6.0.30.第15条索赔6.0.30.1.15.1发包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6.0.30.2.15.2勘察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6.0.31.第16条争议解决6.0.31.1.16.3仲裁或诉讼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0.32.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1)发包人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如若项目需要,需多次进场勘察,相关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支付。附件1:廉政协议甲方:浙江二轻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双方的各项业务活动,防止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甲乙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加强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教育,努力提高项目管理、施工人员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按项目合同、规章制度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损害对方权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倾向或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甲方责任甲方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甲方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私利,不得向乙方及工程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任何性质的钱物、各种请客送礼和消费活动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推荐亲朋好友参与同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三、乙方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程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探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谋求乙方利益而不择手段地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对本协议“甲方责任”中严禁甲方人员的行为,不得主动为之;对甲方人员索要财物或者暗示的要求应予坚决拒绝,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甲方。(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与甲方人员介绍或推荐的人员建立与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关系。四、违约责任(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或者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政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予以追缴。五、本协议作为主体合同的附件,与主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六、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体合同终止时止。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书为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勘察环境,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浙江二轻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勘察人(以下简称“勘察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勘察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组织对勘察人外业勘察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勘察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勘察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勘察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生产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和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勘察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各个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勘察人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勘察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各专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发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勘察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勘察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发包人:(盖章)勘察人:(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见证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勘察外业见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确保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拱墅区科园路188号。1.2预计外业见证工作量: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勘察外业见证。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勘察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勘察外业钻探、岩土测试等岗位培训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行政公章)。2.2提供工程勘察有关技术资料:勘察合同(含钻探劳务合同)、任务委托书、勘察纲要(含勘察工作布置)、勘探点平面布置图、测量控制点等资料。第三条勘察外业见证要求3.1乙方负责向甲方派遣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根据工程勘察项目规模、重要程度、同时施工的钻机数量等因素安排必要数量的外业见证员(外业见证员名单见附表),并按规定提交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成果资料8份(一式8份)。3.2由见证员对工程勘察详勘阶段的勘探点放样测量、钻孔、取样、原位测试、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旁站、记录。见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见证工作,每个见证员见证的钻探设备数量不超过5台(含),具体工作必须满足省建设厅(建设发【2012】168号)、市建委《关于转发的通知》(杭建设通知【2012】22号)的等相关规定。外业见证结束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盖章、签字后的外业见证报告。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工程的外业见证工作以工程勘察开工报审表的开工时间为准,勘察外业结束后7天内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外业见证工作有效期限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本工程勘察外业见证费用为勘察合同价的9%计取。本工程勘察费用暂定为元,故本工程勘察外业见证费为元(人民币(大写):元整)。最终以本项目实际勘察价为基数,主要包括:管理费、技术工作费、工日费、交通费、住宿费、材料费、社保税金等。第五条甲乙双方责任5.1甲方责任5.1.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在外业见证工作范围内,特别是在有毒、有害、地灾等高危环境现场作业时,甲方负责提供安全保障防护设施,并承担费用;致使乙方在外业见证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及民事责任。5.1.3为乙方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窝工,工期顺延。5.2乙方责任5.2.1乙方应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要求进行勘察外业见证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外业见证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由于乙方提供的外业见证成果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或弄虚作假,乙方应负责无偿补充完善,并承担相关全部责任和费用。5.2.3在现场工作的外业见证员,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4乙方有权督促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影响工程勘察质量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整改、责令暂停勘察作业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2.5乙方派出见证员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更换。5.2.6勘察人在施工期间见证员必须在场监督施工情况,每缺席1次扣除500元,从外业见证工作费中扣除。5.2.7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元(外业见证中标价的10%),履约保证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履约保证金在本勘察场地建筑±00结构完成后退还(无息)。第六条违约责任6.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或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乙方未进行外业见证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定金;已进行外业见证工作在50%以内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外业见证费的50%;完成工作量超过75%时,则应向乙方支付全部外业见证费。6.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外业见证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外业见证费的百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外业见证费百分之一。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份、乙方份。发包方名称(盖章):见证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合同代表(签字):签合同代表(签字):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船舶研发智造产业园项目勘察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