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制作中标结果公示(徽县实验小学2024)
徽县实验小学视频制作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HZC2024-CS-010
二、项目名称
徽县实验小学视频制作
三、中标(成交)信息
标包
是否废标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联系地址
中标金额(万元)
评审报价/评审得分
包1
否
陇南艺轩印像传媒有限公司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滨河路洛坝集团家属院一号商住楼104门店
22.4
96.48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供应商名称
名称
服务时间
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服务范围
陇南艺轩印像传媒有限公司
徽县实验小学视频制作
按合同约定执行
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标段
专家
包1
张宝宝,杨续峰,郭嘉兴(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无
收费金额:0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徽县实验小学
地 址:甘肃省徽县城关镇樊塄村
联系方式:郭嘉兴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徽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徽县城关镇北街12号
联系方式:0939-75227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0939-7525020
电 话:郭嘉兴
附件下载
4e9cfab6-877c-4382-88d7-ba71cf933352.pdf 122018JH621227018+陇南艺轩印像传媒有限公司+二次磋商报价表.pdf.pdf 2024-CS-010中小企业声明函.docx
1徽县实验小学视频制作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文件编号:HZC2024-CS-010采购单位:徽县实验小学集采机构:徽县政府采购中心日期:二〇二四年五月2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服务协议.......................................................第四部分磋商内容......................................................第五部分磋商办法......................................................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七部分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徽县实验小学视频制作第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徽县实验小学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徽县政府采购中心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6-07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22018JH621227018项目名称:徽县实验小学视频制作预算金额:24.94(万元)最高限价:24.94(万元)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05-28至2024-06-03,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8:00地点:徽县政府采购中心方式:在甘肃政府采购网本项目公告页自行下载。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6-0709:00地点:网络,具体方式详见磋商文件。五、开启时间:2024-06-0709:00:00地点:网络4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无①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②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徽县实验小学地址:甘肃省徽县城关镇樊塄村联系方式:郭嘉兴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徽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徽县城关镇北街12号联系方式:0939-752278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培姿电话:0939-75227855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投标所需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附表为准)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徽县实验小学视频制作2采购单位:徽县实验小学3磋商内容:关于徽县实验小学视频制作4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5投标保证金金额:无6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数量及封装要求:1、磋商响应文件应有章节目录,每页都有页码标注。2、磋商响应文件应是加盖带公章的电子扫描件,请于开标后7日内将纸质版标书(一正一副)邮寄至徽县北街12号徽县政府采购心,电话0939-7522785。3、电子投标文件(PDF格式)一份。7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8投标人资质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69投标报价政策性优惠1、本项目给中小微企业100%整包预留,请中小微企业务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14]68号)的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目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二、投标人须知1.项目概述及资金来源1.1适用范围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列的投标范围。1)采购人名称:系指2)集中采购机构:徽县政府采购中心3)本次招标的内容为:关于徽县实验小学视频制作4)服务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5)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6)“投标人”系指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文件并参与磋商的法人或委托代理人。1.2合格的投标人的基本条件: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且符合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2)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副本(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3)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被授权人参与报名及投标时提7供);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投标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3磋商的费用无论本项目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本身参加项目投标和招标的所有费用,本集采机构不收取项目代理费。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投标人须知3)合同文件4)服务要求5)响应文件格式6)磋商办法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投标人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应将要求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集中采购机构。8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和修改2.3.1集中采购机构可以用书面补充通知的方式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2.3.2集中采购机构所发送的补充通知,必须于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前发至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人。该补充通知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须予以签收确认。2.3.3考虑到补充通知的影响,委托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可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3.磋商总则3.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3.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及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提交完整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3.1.2投标语言和计量单位竞争性响应文件和来往函件用中文书写,计量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除非《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3.1.3投标人应按磋商内容进行磋商。3.1.4投标人应以人民币作为货币种类报价。若由单价计算出的总价与竞争性磋商总价不一致,以单价计算出的总价作为竞争性磋商总价。若中文文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与数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中文文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为准。3.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3.2.1投标人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部分l)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商务偏离表;5)投标人资格声明;6)资格审查资料;7)服务质量承诺。8)服务工作方案9)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3.2.2投标人在满足“服务要求”中对项目整体要求不变的前提下,可对项目实施提出合理化建议。3.3投标3.3.1投标人在磋商时间前提交的全部材料必须密封,具体包括: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电子投标文件(PDF格式)一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上签字。被授权代表需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人授权书”附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证明方有效。3.3.2每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内容应有连续页码。3.3.3投标人应对投标内容提供完整详细的技术说明,如果投标人对指定的技术要求建议做任何改动,应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清楚说明。投标人投标的内容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技术、商务要求有偏离时,无论这种偏离是否有利于委托单位,投标人都应该按照附件的格式如实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3.3.4投标人应按照要求提交资格文件,并对这些资格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103.3.5投标人应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电子版应扫描加盖投标人公章,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投标人名称以及“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3.3.6投标人应将“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若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则不提交此项),单独提交,用于磋商前检查。3.3.7如果外层封口处未按要求密封,集中采购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3.3.8《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上写明:开标时间、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的名称。3.4投标有效期3.4.1从投标截止日期起,投标有效期为60天。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应享有的权利及责任相应顺延。3.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可以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内容,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标规定的修改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能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内容。3.6集中采购机构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3.7投标的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其投标,并应提交撤回说明,但在投标截止后不允许撤回投标。3.8磋商过程及评审38开标地址及链接:徽县政府采购中心王培姿邀请您参加腾讯会议会议主题:徽县政府采购中心王培姿预定的会议会议时间:2024/06/0709:00-09:30(GMT+08:00)中国标准时间-北京点击链接入会,或添加至会议列表:https://meeting.tencent.com/dm/k0im3ZywKLyG#腾讯会议:246-262-784复制该信息,打开手机腾讯会议即可参与39第七部分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40(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41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42(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3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44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45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46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47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二次磋商报价表项目名称:徽县实验小学视频制作项目编号:122018JH621227018包号:1包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报价(元)徽县实验小学视频制作活动短视频及快剪视频、教研课程视频普通专题视频、纪录片视频形象宣传、概况介绍、学校教育片专业宣传片按合同约定执行¥:224,000.00元投标人名称:陇南艺轩印像传媒有限公司3车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2024年06月07日注:本表二次磋商报价时使用。徽县实验小学视频制作二十、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为微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微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徽县实验小学单位的徽县实验小学视频制作122018JH621227018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微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陇南艺印像传(限公司日期:2024年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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