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采集与分析中标结果公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4)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执行数据采集与分析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ZYZB-2024-0407(招标文件编号:ZYZB-2024-0407)
二、项目名称: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执行数据采集与分析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小街17号
中标(成交)金额:32.9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执行数据采集与分析
开展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执行数据的采集、质控与分析。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1年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筠(组长)、陈细妹、张庆荣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有关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用。成交服务费不足6000元的,按照定额6000元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6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联系方式:肖波 010-599576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钰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东旭国际中心C座11层1106室
联系方式:王斌、李倩、卢雪、张书玲、王世杰、刘晶晶、汪辉010-60624505-8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斌、李倩、卢雪、张书玲、王世杰、刘晶晶、汪辉
电 话: 010-60624505-813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执行数据采集与分析
品目
服务/商务服务/行业管理服务/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采购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6月12日 15:59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筠(组长)、陈细妹、张庆荣
总成交金额
¥32.9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斌、李倩、卢雪、张书玲、王世杰、刘晶晶、汪辉
项目联系电话
010-60624505-813
采购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肖波 010-59957665
代理机构名称
中钰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旭国际中心C座11层1106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王斌、李倩、卢雪、张书玲、王世杰、刘晶晶、汪辉010-60624505-813
附件:
附件1
1.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执行数据采集与分析.pdf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执行数据采集与分析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ZYZB-2024-0407采购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采购代理机构:中钰招标有限公司2024年06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合同条款第八章附件第一章、采购邀请(被邀请单位名称):项目概况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执行数据采集与分析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丰台区东旭国际中心C座11层1106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6月12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YZB-2024-0407项目名称: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执行数据采集与分析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预算金额:33万元最高限价(如有):33万元采购需求:开展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执行数据的采集、质控与分析。合同履行期限:1年。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7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东旭国际中心C座11层1106室(zhaobiao01@zyzbdl.com)方式:现场获取或邮件方式获取。(1)现场获取。领取文件时请携带以下资料:如领取人为法定代表人:供应商单位开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如领取人为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内容自拟,但必须包括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人名章,单位公章,以及授权事项必须包含针对本项目领取文件事宜)、领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2)邮件方式获取。有意愿参加本项目供应商,将以下资料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zhaobiao01@zyzbdl.com邮件标题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执行数据采集与分析+供应商名称”: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②领取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的扫描件。售价:人民币500元/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售后不退。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12日10:00(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东旭国际中心C座11层1102第三会议室五、开启开启时间:2024年6月12日10:00(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东旭国际中心C座11层1102第三会议室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戒毒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进口产品管理等。(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本项目的授权代表须参加谈判。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联系方式:肖波010-5995766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钰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旭国际中心C座11层1106室联系方式:王斌、李倩、卢雪、张书玲、王世杰、刘晶晶、汪辉010-60624505-81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斌、李倩、卢雪、张书玲、王世杰、刘晶晶、汪辉电话:010-60624505-81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关于本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谈判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内容1.1采购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联系方式:肖波010-599576651.2采购代理机构:中钰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旭国际中心C座11层1106室联系人:王斌、李倩、卢雪、张书玲、王世杰、刘晶晶、汪辉电话:010-60624505-8131.3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为:33万元,如供应商的报价超过财政预算,则采购人无法支付。2.1.3不得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响应。5.1澄清截止日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3天7.1语言:中文8.2响应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电子文件规定存储载体为USB存储设备)。电子文件规定格式为:(一)文本文件采用DOC、RTF、TXT、PDF格式;(二)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格式;(三)影像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四)声音文件采用WAV、MP3格式。9.5本项目不得转包和分包。10.1报价币种:人民币11.1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日12.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暨谈判时间:2024年6月12日10:00(北京时间)。谈判次序:按递交响应文件次序,供应商在收到谈判小组电话或传真等谈判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达谈判地点。谈判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东旭国际中心C座11层1102第三会议室谈判内容:谈判小组针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内容进行谈判。16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1)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有关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用。成交服务费不足6000元的,按照定额6000元收取。(2)成交服务费币种与中标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的币种。(3)成交服务费的交纳方式: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成交服务费承诺书。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所有成交服务费。此项费用不应单独开列,无论供应商是否填报,都视为此费用已经包含在谈判报价总价中。成交服务费账户户名:中钰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南方庄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方庄支行)账号:0200225919200036626补充以下条款是对本谈判文件的重要说明及补充1本项目的采购标的及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序号标的名称所属行业1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执行数据采集与分析其他未列明行业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资金来源1.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1.2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中钰招标有限公司。1.3本次采购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2.合格的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系指收到采购邀请、购买了《竞争性谈判文件》并向采购人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1供应商资格要求:2.1.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1.2近三年内(本项目递交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2.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2.2凡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合法经营,或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于本项目谈判采购单位的任何机构,不得参加响应。2.3供应商在项目采购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2.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报价、相互串通报价,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中递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响应将被拒绝,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3.响应费用3.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递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3.2采购人不给予供应商任何补偿。二、竞争性谈判文件4.竞争性谈判文件构成4.1要求提供的谈判过程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均有说明。竞争性谈判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合同条款第八章、附件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5.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5.1任何要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资料表中所述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以前收到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注明问题的来源)。6.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6.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修改。6.2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回复。三、响应文件的编制7.语言7.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竞争性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供应商递交的证明文件和印制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应附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时以翻译本为准。8.响应文件构成8.1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8.2响应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8.2.1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版的内容应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被授权代表需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在响应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8.2.2每本响应文件的内容应装订成册,一律采用胶装方式装订并附有相关页码。(没按照要求装订的响应文件无效)8.2.3所有响应文件必须装入密封的信封,并在封口上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响应文件合同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甲方),(项目名称)中所需(服务名称)经中钰招标有限公司以,号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评定,(公司名称)为成交单位。甲方、乙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成交通知书c.合同书条款d.合同一般条款e.响应文件(含澄清文件)f.竞争性谈判文件其他内容(含谈判文件补充通知)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3、服务内容本合同要求提供的服务,。4、提供服务期限、地点服务期限:1年。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甲方应于本合同书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费用。6、履约保证金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话:电话: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天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的履约保证金。形式为: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7、合同的份数及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和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各自的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名称:(印章),名称:(印章)年月日,年月日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合同,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的服务。1.3“甲方”系指与乙方签署采购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1.4“乙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供应商。1.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中钰招标有限公司。1.6“现场”系指合同项下服务的实施地点。1.7“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2、技术规范2.1提交货物(如有)的技术规范应与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响应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2.2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服务内容详见合同书中规定。4、提供服务期限、地点详见合同书中规定。5、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书中规定。6、索赔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7、延期提供服务7.1乙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7.2如果乙方延迟交货和/或提供服务并影响甲方正常履行合同的,甲方可采取以下制裁: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直至解除合同。8、违约赔偿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甲方可从应付款项中先行扣除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每迟提供服务一天,按延迟提供服务的价格的1%计收。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补足违约金不足部分。如果乙方在超过7天后仍不能交货和/或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9、验收采用自行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10、不可抗力10.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0.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或送给另一方。10.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当事人双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1、税费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甲方与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其依法应承担的签订、履行本合同所需缴纳的税费。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12、履约保证金12.1履约保证金应当使用本合同指定货币,具体规定详见合同书中规定。12.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12.3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前完全有效。12.4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服务期结束后30天内,甲方将把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部分退还乙方。13、合同争议的解决甲方、乙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14、合同变更和终止14.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与其生效后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由甲、乙双方协商变更,如能协商一致,按照符合新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拟定补充合同执行;如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发生的业务,停止履行。14.2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14.2.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合同解除;14.2.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14.2.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14.2.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14.2.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14.2.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甲方的利益的行为。14.3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反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甲方终止合同履行的,甲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送达乙方后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本合同继续有效。14.4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对合同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事项负责结清,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对双方仍然有效。15、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因破产、清算、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但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该合同的解除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6、转让和分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所享有的合同权利或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并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中实质性内容分包给其他第三方完成。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且于此情形下,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17、合同修改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甲方、乙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18、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19、知识产权条款19.1本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为甲方所有。未经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传播、销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19.2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项目成果时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著作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诉讼或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起基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将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20、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乙方应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技术情报及资料履行保密义务。21、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2、其他22.1甲方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22.2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甲方与乙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合同,该合同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第八章附件附件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数据采集与分析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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