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运维外包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2024)
系统运维外包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参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为采购人)委托实施采购,本项目于2024年05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5月29日发布更正公告,定于2024年06月1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学城清华园区A楼2楼进行了开标和评标。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0722-2024FE1755SZF-0
二、项目名称:系统运维外包服务
三、中标信息
1.供应商名称:深圳市艾泰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供应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535栋五楼518-520房
3.供应商电话:15766343494
4.中标金额:人民币叁拾玖万捌仟肆佰元整(¥398,4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1.名称:系统运维外包服务
2.数量:1项
3.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4.采购需求:系统运维外包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
5.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本项目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可根据中标人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一年一签。
6.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参照深圳(国家)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标准计收,
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资格审查内容
1)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税务登记证(若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则税务登记证可不单独提供);2)法人代表证明书及社保证明;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社保证明;4)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5)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6)投标报价;
2.投标人名称、报价、资格响应、综合得分和排名情况:
序号
投标人名称
资格响应情况
投标总价
综合得分
综合排名
1
深圳市艾泰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资格审查通过
¥398,400.00
91.92
1
2
广东信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资格审查通过
¥398,500.00
54.82
3
3
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
资格审查通过
¥395,000.00
66.30
2
3.候选中标供应商有:
1)深圳市艾泰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联 系 人:原老师
联系电话:0755-26036102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学城清华园区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
联系人姓名:李工、叶工
(其它咨询)0755-82078919、82077364
传 真:0755-82077519
邮 箱:info@zgyd11.com、dwq@zgyd11.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程工、李工
电 话:0755-82078919、82077364转140、124
FE1755-系统运维外包服务.pdf
系统运维外包服务(采购人留存)系统运维外包服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0722-2024FE1755SZF-0采购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4年05月系统运维外包服务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一)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第2页系统运维外包服务(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五、《深圳市财政局关于采购文件增加风险告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投标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该文件由负责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第3页系统运维外包服务(采购人留存)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书第二章、用户需求书第三章、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评审纪律第四章、投标人须知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第七章、相关政策第4页第一章投标邀请书参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发布公告,欢迎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一、项目概况:系统运维外包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远东招标深圳(www.zgyd11.com)”下载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6月11日14: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二、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0722-2024FE1755SZF-02.项目名称:系统运维外包服务3.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叁拾玖万玖仟元整(¥399,000.00)4.采购需求:系统运维外包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5.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本项目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可根据中标人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一年一签。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的情况;4)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www.zfcg.sz.gov.cn)、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www.szzfcg.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官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特定企业(单位)的采购项目;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四、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05月28日至2024年06月04日17时(北京时间)。2、获取方式为线上。获取方式指引:点击《采购公告》上方的“参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非电子交易平台之会员登记信息)【还没有用户名的投标参与人点击“供应商登记”,依指引完成用户登记(激活需等待约10分钟)后再点击相关《采购公告》上方的“参与”】→仔细阅读提示→依指引进行微信扫码缴费→缴款成功后下载标书。3、本采购文件(数据文档下载)收费:人民币500.00元/项/包,概不退还。咨询电话:0755-83629832、82078919转101、121e-Mail:info@zgyd11.com。投标人须知与用户需求查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锦峰大厦22楼-远东开评标中心。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4年06月11日14:00至14:30(北京时间)。第5页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4年06月11日14:30(北京时间)。3.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在截标当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自递交的且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通过合法途径实名邮寄且密封完好未破损的投标文件(邮寄方式的递交时间为送达我司由我司代表签收的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特别说明:建议投标人以实名邮递(快递)的方式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快递至采购代理机构(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0755-82078919、82077364转140程工),如不能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快递至采购代理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现场递交投标文件至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学城清华园区A楼2楼。4.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学城清华园区A楼2楼。4.开标现场及观摩开标仪式:本项目开标仪式采用线上方式,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于开标时间通过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向申请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的其他人员发出观摩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应在开标时间前按要求登录指定系统、并将各自的用户名称修改为各自机构名称。未准时(在开标时间前)或逾时登录指定会议系统的投标供应商,视为自动放弃观摩开标仪式。其它事项详见《在线视音频会议系统专篇》。六、公告期限及发布媒介: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http://www.zgyd11.com(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3.https://www.sigs.tsinghua.edu.cn/(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七、其他补充事宜:1.项目审批情况:本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审批,资金已落实。2.评审办法和标准: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部分10分;技术部分40分;商务部分50分。详细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联系人姓名:李工、叶工电话:(洽购招标文件)0755-83629806/83629816/83629826(其它咨询)0755-82078919、82077364传真:0755-82077519邮箱:info@zgyd11.com、dwq@zgyd11.com2.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程工、李工电话:0755-82078919、82077364转140、1243.采购人信息: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联系人:原老师联系电话:0755-26036102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学城清华园区第6页第二章用户需求书项目背景本次信息系统运维外包的服务背景是针对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所拥有的多个系统,要求实现这些系统的高效稳定运行,以及快速上线新功能,同时提高团队运维效率,降低生产问题发生率,并且加强安全管控。该项目旨在通过运维团队,为学院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提供运维技术支撑,包括应用系统监控、应用系统测试、用户服务支持、知识库管理、代码和资源协助管理、应用系统运营与维护等,以提升团队效率和项目运行稳定性。外包项目管理/需求分析师需要在主管老师的安排下与项目经理团队、用户服务团队、网络团队、业务部门等相关团队沟通合作,实现高效、稳定、安全的运维服务,提高客户业务运营效率和质量,让各个系统运行更加的顺畅和可靠,加强系统稳定性和故障处理效率。技术部分1.服务要求1.1.驻场服务时间1.1.1.每周工作五天,提供5*8小时每天的驻场服务。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按需提供服务。1.2.驻场服务方式1.2.1.驻场提供电话咨询服务、现场服务。1.3.驻场服务所在地1.3.1.采购人指定办公地点。1.4.驻场服务团队职责1.4.1.驻场服务团队负责采购人学院信息系统运维工作。1.5.驻场服务具体工作内容1.5.1.通过建立标准化和自动化,完成对信息系统的备份、监控等工作,保障各系统顺利运行。1.5.2.协助项目经理团队,参与各系统的实施过程中的资源管理、功能测试、故障处理等工作。1.5.3.配合用户服务团队,参与故障处理、工单跟进、知识库管理等工作1.5.4.协助信息办老师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第7页2.服务人员要求2.1.驻场服务人数2.1.1.常规驻场需要工程师2名,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按照采购人要求在一段时间内调整驻场人员数量。2.2.驻场需求工程师要求2.2.1.计算机或相关专业毕业,本科或以上学历,五年或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且无犯罪记录。成功参与过中型或以上项目的需求分析工作。2.2.2.熟悉RPA自动化机器人的配置和使用,能够通过RPA实现自动化程序运行;2.2.3.熟悉Linux操作系统管理,熟练使用常用的系统工具,熟悉故障分析和处理;2.2.4.熟悉Oracle、Mysql等关系数据库中的一种或多种,熟练运用SQL语言;2.2.5.有良好的文档编写能力,能够创建和维护知识库体系;2.2.6.具有有效的沟通技巧,在团队协作中具有精炼思维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2.2.7.熟练掌握自动化测试、安全测试、验收测试等测试内容和所使用的测试工具,能够便携测试用例和测试文档;2.2.8.精通市场主流办公自动化系统,包含流程配置、系统运维、权限维护等。2.2.9.有高校信息化经验商务部分序号目录,招标商务需求1关于验收项目服务期满,且服务效果获得采购人确认通过。2.1人民币报价。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关于投标2,2.2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单报价位成本的报价投标竞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合同生效后支付预付款30%,服务开始后第6个月支付60%,服务完成且3★关于付款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10%。中标人每月提供考勤表,如最终验收考勤金额小于合同金额,采购人在最后一笔付款中扣除差额。第8页关于违约4.1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4责任4.2双方违约责任签订合同时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本项目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可根据中标人履约情况5★服务期限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一年一签。注:1)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和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2)本《用户需求书》打“★”的条款必须满足,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打“▲”的为重要扣分项)。3)评标委员会有权对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予以认定。投标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或查实,将导致投标无效。4)当招标文件中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时候,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责任规定较严格的为准。5)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时候,以投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责任规定较严格的为准。6)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提交及认定:a.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提交方式:现场或电子邮件提交(邮箱地址:dwq@zgyd11.com)。b.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第9页第三章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评审纪律一、总则1.一般规定1.1系统运维外包服务(项目编号:0722-2024FE1755SZF-0)的招标参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进行。1.2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工作,全过程接受政府采购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1.3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采取综合比较和分项打分相结合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避免纯技术或纯经济的倾向。1.4本办法的评标对象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效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原投标文件作出的正式书面澄清文件。2.评标组织机构的组成2.1评标工作组分成资格审查组、评标委员会和秘书组。2.2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组建资格审查组。资格审查组由3人组成,成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派。2.3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采购人及经济、技术方面专家共5人组成。专家从采购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2.4资格审查组负责对各投标人的资格情况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负责符合性审查且相对独立工作,负责评标、撰写技术、商务评标报告。秘书组负责评标过程中资料的保管、发放及回收,整理、汇总评标资料。3.评标委员会职责3.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3.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3.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3.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4.评标委员会义务4.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4.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4.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4.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4.5配合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4.6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第10页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第64页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第65页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面向中小企业采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合同链接购金额(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填写集中采购目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录以内或者采购限或者“要求合同分1,(精确到万元)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包”,除“采购项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部门(单位)名称:日期:2.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第66页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第67页(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第68页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计量行业名称指标名称,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单位农、林、牧、渔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第69页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1000≤Y<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Y<1000Y<100100000软件和信息技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1000≤Y<房地产开发经,20000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Y<1000Y<100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100≤Z<8000Z<1008000≤Z<120000其他未列明行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业*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第70页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人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第71页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投标人须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第72页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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