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农膜地膜 塑料中标结果公示(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2024)
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岷县2024年第一批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废旧农膜“以旧换新”地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622575-2407025
二、项目名称
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岷县2024年第一批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废旧农膜“以旧换新”地膜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标包
是否废标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联系地址
中标金额(万元)
评审报价/评审得分
包1
否
兰州金土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金崖村119号
73.962
94.8
包2
否
甘肃宏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东川工业园区
73.962
98.14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供应商名称
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兰州金土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货物类
供应商名称
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甘肃宏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标段
专家
包1
何克菊,周海,朱嘉林,魏琴芳,桑得福(采购人代表)
包2
何克菊,周海,朱嘉林,魏琴芳,桑得福(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收费金额:2.2188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
地 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西城区平安路6号农业农村局4楼
联系方式:0932—77220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中昱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兰州中心写字楼2615室(驻定办: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怡馨苑4号楼2单元402室)
联系方式:139932025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友益
电 话:1399320253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岷县2024年第一批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废旧农膜“以旧换新”地膜采购项目
品目
塑料半成品、辅料
采购单位
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
行政区域
岷县
公告时间
2024年06月13日 09:30
评审专家名单
何克菊,朱嘉林,桑得福(采购人代表),周海,魏琴芳
总中标金额
¥147.924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胡友益
项目联系电话
13993202538
采购单位
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西城区平安路6号农业农村局4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932—7722021
代理机构名称
甘肃中昱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兰州中心写字楼2615室(驻定办: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怡馨苑4号楼2单元402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3993202538
附件:
附件1
ad367bbb-17df-48da-a14f-1d31621fb11c.pdf
附件2
668e3178-c820-47fe-a664-4124d611180c.docx
附件3
5e7cceb7-10d1-484e-82e6-5c6cb48b8188.doc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的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岷县2024年第一批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废旧农膜“以旧换新”地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高标准地膜属于制造行业:属于制造行业行业:制造商为兰州金土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6人,营业收入为10188万元,资产总额为1676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高标准地膜属于制造行业:属于制造行业行业:制造商为兰州金土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6人,营业收入为10188万元,资产总额为1676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及任企业名称(盖章):兰州金土地塑料制品公司日期:2824年6月111小型企业证明兰州金土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是我县从事农用地膜生产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确立为小型企业。特此证明榆中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二0一八年八月八日投标文件十、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单位名称)的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岷县2024年第一批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废旧农膜“以旧换新”地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高标准地膜(黑色)(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甘肃宏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2人,营业收入为7358.384万元,资产总额为4565.798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甘肃工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6月11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证明投标文件小型企业证明兹有甘肃宏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3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的通知》、属小型企业,特此证明投标单位:甘肃宏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932-5556789投标文件中小企业证明小型企业证明兹有甘肃宏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3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的通知》、属小型企业,特此证明投标单位:甘肃宏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932-5556789第一包: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单价(元)/每吨数量(吨)单价限价(元/吨)1高标准地膜(黑色)兴雨1200mm×0.015mm×5kg兰州金土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2000.0061.6412327.002税费包含在总价中3运输费(含保险)包含在总价中4其他包含在总价中投标单价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小写:12000.00元第二包: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单价(元)/每吨数量(吨)单价限价(元/吨)1高标准地膜(黑色)宏鑫1.2mm*0.015mm*5kg/卷甘肃宏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2270.0060.2812327.002税费包含在总价中3运输费(含保险)包含在总价中4其他包含在总价中投标单价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壹万贰仟贰佰柒拾元整 小写:12270.00元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岷县2024年第一批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废旧农膜“以旧换新”地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622575-2407025采购人: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中昱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05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一、说明9二、招标文件12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3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五、开标、评标18六、授予合同20七、询问、质疑22八、政府采购政策24九、投标资料表26第三章技术要求31第四章合同文本38第五章附件60第六章评标办法77第一章招标公告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岷县2024年第一批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废旧农膜“以旧换新”地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6-11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622575-2407025项目名称: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岷县2024年第一批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废旧农膜“以旧换新”地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47.924万元(其中第一包:73.962万元;第二包:73.962万元)最高限价:147.924万元(其中第一包:73.962万元;第二包:73.962万元)采购需求:第一包:高标准地膜1批(供货范围:梅川镇、维新镇、麻子川镇、茶埠镇、马坞乡、西江镇、申都乡、中寨镇、清水镇);第二包:高标准地膜1批(供货范围:寺沟镇、秦许乡、西寨镇、十里镇、岷阳镇、禾驮镇、闾井镇、锁龙乡、蒲麻镇)(具体详见第三章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2)供应商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无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记录或失信执行记录;3)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中小企业预留项目(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05-20至2024-05-24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地点: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方式:供应商必须通过登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在规定的获取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未下载招标文件造成废标等责任自负。(注:电子标招标文件格式为:DXZF)获取招标文件后,请供应商随时关注“甘肃政府采购网”及“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关于本项目相关书面变更及通知,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相关操作详见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操作手册”→“政府采购电子标操作手册”。供应商在开标时请务必使用该项目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锁)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并参加开标。注:因供应商数字证书(CA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售价: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06-1110:00地点: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不见面开标厅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一、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1.业务要求:1.1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必须使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发布的专用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该系统完成投标过程。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1.2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突发状况,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尽早完成上传。1.3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提前进入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供应商提前进入该系统签到,实时观看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系统互动区反馈。1.4开标当日,供应商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登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开标系统与现场采购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质疑等活动。未按时加入系统对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1.5供应商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供应商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采购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标、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1.6开标、评标过程中,参与远程交互的各供应商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否决投标、澄清、质疑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供应商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只能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答辩等类似环节需要其他人员参与的除外),供应商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供应商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在开标过程中,如各供应商若无异议,视为默认开标全过程所有结果,不再进行签字确认。2.供应商主体信息要求:采用不见面开标后,供应商相关信息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信息库为依据,各供应商信息更新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并保证真实有效,各供应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出现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由各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3.系统操作注意事项:3.1软硬件及网络要求:3.1.1参与不见面开标电脑须安装音响和麦克风设备。3.1.2不见面开标系统因接入开标室视频直播等功能,支持使用IE浏览器,请确保IE浏览器版本在11及以上,具体版本可在IE浏览器工具菜单下的“关于internetexplorer”子菜单中查看。3.1.3为更好实时查看不见面开标室现场,推荐使用10M及以上网络宽带。3.2开标过程注意事项3.2.1开标当天,供应商务必于开标前提前登录系统,进入所投标项目,在项目签到界面进行线上签到。3.2.2开标过程中请重点关注不见面开标系统互动区消息,及时查阅,并根据消息提醒及时进行投标文件在线解密等操作。3.2.3项目进入投标文件在线解密阶段后,须在招标文件规定解密时间内使用相应的投标文件CA证书进行在线解密,否则将无法解密。3.2.4为更直观了解、掌握本系统使用方法,建议在具体项目开标前先行浏览本系统相关操作手册,相关操作手册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查看。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西城区平安路6号农业农村局4楼联系方式:0932—772202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甘肃中昱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兰州中心写字楼2615室(驻定办: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怡馨苑4号楼2单元402室)联系方式:1399320253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胡友益电话:1399320253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1.一、说明1.1.1.1、资金来源1.1、“投标资料表”中所述采购人已获得一笔“投标资料表”中所述资金,计划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1.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2.1、a.采购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b.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2.2、合格的供应商a.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供应商的合格来源国”),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投标。b.已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或下载)了招标文件。c.供应商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和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d.只有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e.符合本章第九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其它资格要求的供应商。f.“投标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1.3.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设计、生产和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生产、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就本招标文件而言,供应商在合同项下需要提供安装、集成、包括与信息处理和交流有关的硬件、软件,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统称“货物”;由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运输、保险、安装、集成、调试、培训、技术支持、维护和维修以及其它使货物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服务,统称“服务”。3.4、“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明的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明的产品;3.5、“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3.6、通过签署投标函,供应商应确认其为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在此方面恶意地提供错误事实,将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拒绝有关投标。1.1.4.4、投标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供应商应承担本章第九节“投标资料表”所要求的其他费用。1.2.二、招标文件1.2.1.5、招标文件构成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1.2.2.6、招标文件的澄清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资料表”。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不涉及商业秘密)。1.2.3.7、招标文件的修改7.1、投标截止时间15(十五)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复确认的,将视为默认接受。7.3、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1.3.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3.1.8、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8.1、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8.2、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8.3、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8.4、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投标资料表”。1.3.2.9、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9.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汉语)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汉语)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汉语)为准。9.2、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3.3.10.、投标文件构成10.1、不管是供应商单独投标或是作为投标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投标,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提交或参与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作为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将使其参与的全部投标无效。10.2、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响应、技术方案、样本资料等)组成:10.2.1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九节“投标资料表”。10.2.2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九节“投标资料表”。10.2.3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九节“投标资料表”。10.3、除非第九节“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3.4.11、投标报价11.1、投标报价应以货到“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现场为基础,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所有卖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除非另有规定,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详见本章第九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11.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符,以“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招标拟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包括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11.3、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每个品目内的各个组成(模块)给予详细分项报价。11.4、供应商根据上述供应商须知第11.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11.5、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3.5.12、投标货币12.1、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1.3.6.13、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3.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3.2、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应是来自供应商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13.3、供应商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a.对于进口产品,如果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供应商应得到货物生产厂家同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该货物的直接正式授权,第九节“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或提供货物、服务的能力;c.供应商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在项目现场提供保修、维修、供应备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d.除非第九节“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本次招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将本项目任何部分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e.供应商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资格要求。1.3.7.14、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4.1、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1)投标文件由供应商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下载地址: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工具软件”→“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定西版)”(2)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3)招标文件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均应使用数字证书(CA锁)加盖供应商的单位(法人、委托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法人、委托人)电子印章。(4)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供应商应该使用供应商单位数字证书(CA锁)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5)供应商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14.2、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14.3、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4、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14.5、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证书、用户证明,包括:a.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填写“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和/或附加详细说明)b.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至少要包括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指标的响应;(根据需要填写“投标货物说明表”、提供系统建设方案,附加产品详细说明及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c.提供项目实施计划,说明供应商将在被授标后,如何利用人力及其他资源来承担其合同项下整体的管理和协调责任。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以进度表表示的合同执行计划,标明完成合同所有关键活动的预计时间、顺序和内在联系。项目实施计划还应说明在合同执行期间,需要买方和其它有关方所做的工作,以及建议采购人如何对有关各方活动进行协调。(此项目实施计划将在中标后,加上买方的确认意见,作为合同附件一部分)d.供应商书面承诺:将承担起如招标文件要求的、对合同组成部分进行集成和协调的责任,并提供包括培训计划、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方案。14.6、供应商在阐述时应注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商标、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1.3.8.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文件应在本供应商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资料表”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5.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1.3.9.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6.1、投标文件每一页都须加应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16.2、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16.3、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1.4.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4.1.17、投标文件的制作17.1、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标识17.1.1、投标文件的加密:加密的投标文件应该按照本章第14.1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加密后的投标文件后缀为.DXTF。17.2、投标文件的递交供应商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数字证书(CA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17.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供应商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供应商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供应商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1.4.2.18、投标截止时间18.1、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投标资料表第18.2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18.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供应商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供应商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1.4.3.19、迟交的投标文件19.1、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7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投标系统)将拒绝并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1.4.4.20、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20.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20.2、供应商的修改应按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其送达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20.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0.4、从投标截止期至供应商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5、开标、评标1.4.5.21、开标和资格审查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所有供应商开标当日可在任意地点登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签到、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开标系统与现场采购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质疑等活动。未按时加入系统对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21.2、开标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线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第20条的规定迟到的投标或未解密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拒绝任何投标。21.3、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评标程序;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1.4.6.22、评标委员会22.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第六章《评标办法》1.4.7.23、投标文件的澄清23.1、在评标期间,投标文件的澄清要求见第六章《评标办法》1.4.8.24、投标文件的初审24.1、投标文件的初审要求见第六章《评标办法》1.4.9.25、评标货币25.1、评标货币为人民币。1.4.10.26、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26.1、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见第六章《评标办法》1.4.11.27、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27.1、评标原则及方法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1.4.12.28、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28.1、除供应商须知第2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联系。28.2、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1.5.六、授予合同1.5.1.29、确定中标人及合同授予标准29.1、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具体见“投标资料表”。29.2、除第30条的规定之外,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供应商。1.5.2.30、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30.1、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1.5.3.31、中标通知书31.1、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1.5.4.32、签订合同32.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2.2、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视为其放弃中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2.3、投标资料表中载明不允许分包的,中标人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分包;投标资料表中载明允许分包的,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1.5.5.33、履约保证金33.1、投标资料表中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中标人须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若不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宣布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无效。33.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3.1条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5.6.34、腐败和欺诈行为34.1、定义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34.2、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为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6.七、询问、质疑1.6.1.35、综合说明3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35.2、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35.2、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35.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5.4、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5.5、质疑书递交地点:甘肃中昱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第九节“投标资料表”2.1b条款。1.6.2.36、询问36.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日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1.6.3.37、质疑与答复37.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书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质疑书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书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代理人递交质疑书时,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37.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质疑书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递交质疑书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收到质疑答复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1.6.4.38、补充38.1、第37.1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8.2、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申请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38.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具体程序和要求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1.6.5.39、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3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质疑人自行承担:(一)不符合35.2条款规定的质疑供应商条件的;(二)质疑函的发出时间不在法定质疑期内的;(三)以非书面形式提出的;(四)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1.7.八、政府采购政策1.7.1.40、采购进口产品政策40.1、招标文件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40.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其他规定详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41、政府采购政策支持41.1、根据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具体比例见评标办法),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41.2、根据财库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具体扣除比例见评标办法。41.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比例详见评标办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42、相同品牌投标产品有效供应商的认定:42.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42.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42.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43、变更事项43.1、供应商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应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便能够及时获取项目变更事项。1.8.九、投标资料表本资料表中的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内容为准。条款号内 容1.1项目的资金来源:专项资金 项目预算:147.924万元(其中第一包:73.962万元;第二包:73.962万元)最高限价:147.924万元(其中第一包:73.962万元;第二包:73.962万元)供货范围第一包:高标准地膜1批(供货范围:梅川镇、维新镇、麻子川镇、茶埠镇、马坞乡、西江镇、申都乡、中寨镇、清水镇);第二包:高标准地膜1批(供货范围:寺沟镇、秦许乡、西寨镇、十里镇、岷阳镇、禾驮镇、闾井镇、锁龙乡、蒲麻镇)供应商的单价报价超过本项目单价限价(本项目单价限价:12327.00元/吨)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1项目名称: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岷县2024年第一批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废旧农膜“以旧换新”地膜采购项目1.1合同名称: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岷县2024年第一批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废旧农膜“以旧换新”地膜采购项目(HT)2.1a采购人名称: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采购人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西城区平安路6号农业农村局4楼联系人:师主任联系电话:0932—77220212.1b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甘肃中昱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怡馨苑4号楼2单元402室(驻定办) 联系人:胡友益联系电话:139932025382.2a供应商合格来源国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2e供应商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供应商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记录或失信执行记录; 3、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4、本项目为中小企业预留项目(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1货物和服务合格来源国限制: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国家/地区(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时)4.2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招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标准向甘肃中昱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转账、现金 户名:甘肃中昱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鑫支行账号:1011320011645806.1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资料表”2.1.b8.4投标文件格式特殊要求:无9.1投标语言:中文汉语(有关设备型号、专用名词等可除外)10.2.1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应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2、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3、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材料(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免税证明)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7、由会计事务所出具或经第三方审计的最新财务审计报告;或者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者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三者提供其一即可)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声明函原件,格式见附件)9、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截图(加盖公章)注: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0、中小企业声明函11、非联合体声明函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或未按照要求提供均被视为无效投标。10.2.2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投标函2、开标一览表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法定代表人投标的,无需提供第(4)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第(6)项“授权代理人身份证”。7、投标分项报价表8、商务条款偏离表供应商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简介、经营范围、职工人数、技术人员状况等(按要求填写《供应商一般情况表》,并附所要求附件)9、供应商业绩(填写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并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没有业绩的填写“无”,表格加盖公章)10、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不提供不享受监狱企业优惠政策)11、环保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要求见供应商须知第42.3.4条,未提供者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需提供,不提供者不享受残疾人福利单位优惠政策)13、供应商业绩(填写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并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没有业绩的填写“无”,表格加盖公章)1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0.2.3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2、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3、服务质量承诺、保证措施和其他售后服务相关材料。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10.3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1.1投标报价范围及说明: 1.a.货物价:以货到项目现场完税价为标准,包括生产或组装货物所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以及货物本身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营业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和货物运抵项目现场所产生的其它费用;货物本身必须的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技术文件费等1.b.服务及其他费用:包括运费、装卸费、验收、培训、售后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费等。12.1投标货币:人民币报价16.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90天有效17.1其他资料(评标结束后发送到指定邮箱):1、电子版投标文件一套(存档使用):PDF格式投标文件1份、Word版投标文件1份,包含投标文件所有内容,文件名称应标明PDF、Word)供应商上传的加密文件及递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应保持一致。发送邮箱:2573173024@qq.com注:若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造成相关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前递交(上传)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18.2招标标题:【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岷县2024年第一批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废旧农膜“以旧换新”地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622575-2407025】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不见面开标厅】 18.4对投标文件密封、签章的特殊要求: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1819.1投标文件递交(上传)时间:【2024年06月11日10:00】前(北京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1日10:00】(北京时间)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前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22.1开标时间:【2024年06月11日10: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不见面开标厅】 30.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3.3是否允许分包:【否】34.1履约保证金金额:【无】履约保证金形式:【无】35.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相关操作详见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栏目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招投标操作指南(供应商)。应商在投标时请务必使用该项目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锁)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36.1电子版投标文件;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相关操作详见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操作手册”→“政府采购电子标操作手册”。供应商在投标时请务必携带该项目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锁)参加投标。2.用数字证书(CA锁)制作投标文件前,请确保数字证书(CA锁)开标前在有效期内。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登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加密后的投标文件(后缀为DXTF),投标文件上传完成后方可参加投标。4.供应商在投标时请务必携带该项目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锁)参加投标。注:因供应商数字证书(CA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1 业务要求:1.1 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必须使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发布的专用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该系统完成投标过程。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1.2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突发状况,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尽早完成上传。1.3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提前进入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供应商提前进入该系统签到,实时观看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系统互动区反馈。 1.4 开标当日,供应商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登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开标系统与现场采购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质疑等活动。未按时加入系统对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1.5 供应商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供应商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采购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标、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1.6 开标、评标过程中,参与远程交互的各供应商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否决投标、澄清、质疑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供应商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只能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答辩等类似环节需要其他人员参与的除外),供应商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供应商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在开标过程中,如各供应商若无异议,视为默认开标全过程所有结果,不再进行签字确认。2 供应商主体信息要求:采用不见面开标后,供应商相关信息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信息库为依据,各供应商信息更新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并保证真实有效,各供应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出现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由各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3 系统操作注意事项:3.1 软硬件及网络要求:3.1.1 参与不见面开标电脑须安装音响和麦克风设备。3.1.2 不见面开标系统因接入开标室视频直播等功能,支持使用IE浏览器,请确保IE浏览器版本在11及以上,具体版本可在IE浏览器工具菜单下的“关于internet explorer”子菜单中查看。3.1.3 为更好实时查看不见面开标室现场,推荐使用10M及以上网络宽带。3.2 开标过程注意事项3.2.1 开标当天,供应商务必于开标前提前登录系统,进入所投标项目,在项目签到界面进行线上签到。3.2.2 开标过程中请重点关注不见面开标系统互动区消息,及时查阅,并根据消息提醒及时进行投标文件在线解密等操作。3.2.3 项目进入投标文件在线解密阶段后,须在招标文件规定解密时间内使用相应的投标文件CA证书进行在线解密,否则将无法解密。3.2.4 为更直观了解、掌握本系统使用方法,建议在具体项目开标前先行浏览本系统相关操作手册,相关操作手册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查看。1.8.0.11.8.0.2第三章技术要求一、技术要求★1、质量:产品等级为优等品(质量符合GB13735--2017高标准地膜)★2、颜色:黑色;★3、厚度:0.015mm、厚度极限偏差:﹢0.002mm、平均厚度偏差:±10%;4、宽度1200mm、宽度极限偏差:1200mm±10%;(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完成供货)5、外观: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气泡、斑点、褶皱、杂质和针孔等缺陷,对不影响使用的缺陷不得超过20个/100平方厘米,膜卷卷取平整,不允许有明显的暴筋,膜卷宽度与膜的公称宽度相差的卷取宽度错位应≤20mm,每卷段数≤2段,每段长度≥100m;6、物理机械性能:拉伸负荷:纵向≥1.9N、横向≥1.9N;7、断裂伸长率:纵向≥450%、横向≥450%;8、直角撕裂负荷:纵向≥1.3N、横向≥1.3N;9、包装及规格:5公斤包装(每巻净质量偏差﹢0.25%---﹣0.15%),每卷膜的包装应附产品合格证,内容包扩产品名称、类别、宽度、厚度、长度、净质量、批号、质量等级、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生产厂地址、标准号、检验员章,并注明“岷县2023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专用”字样。二、服务要求:★1、供应商在岷县供货乡镇必须有农膜“以旧换新”兑换点及设备、储存库房、兑换场地、人员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兑换点、库房、兑换场地现场图片及房屋所有权证明、设备清单及图片、人员信息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2、供应商须按采购方要求,将所采购的新地膜送到指定地点,运输、装卸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3、供应商将所兑换、回收的旧农膜(新旧兑换比例为1:5)负责全部回收、拉运,所产生的装卸费、运输费由供应商承担,采购方全程监督、协调;给网点兑换人员的补助由采购方和供应商具体协商,给予补助;各乡镇兑换网点旧农膜达到一定数量,由采购方通知供应商及时拉运,并及时付清拉运费用;在2024年06月底之前完成所有“以旧换新”地膜拉运工作。4、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执行。注:1、以上条款中标注“★”项为关键性技术参数,须提供技术支持文件(如产品注册证/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印刷版彩页/图片等)。2、以上所有技术规格及技术要求供应商均需逐条响应或应答。★项不允许负偏离,负偏离视为无效投标。非★项负偏离按照评标办法执行。3、供应商提供虚假技术资料而中标的,后期发现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并承担采购人的相应损失。1.8.0.31.8.0.41.8.0.51.8.0.61.8.0.71.8.0.81.8.0.91.8.0.10第四章合同文本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岷县2024年第一批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废旧农膜“以旧换新”地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合同编号:622575-2407025(HT-)买方: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卖方:1.8.0.11日期:年月日合同格式(可根据实际服务内容进行调整)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卖方国家和城市)的(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项目名称)(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见合同附件),即(货物名称)而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合同条款2)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合同条款资料表附件2–供货范围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5、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买方贰份,卖方贰份,监督方壹份,鉴证方壹份。双方在下述日期签署本协议。买方: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 盖章:地址: 电话:传真:卖方:盖章: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日 期:法定代表人:日 期:委托代理人:日 期:委托代理人:日 期:经办人:日 期:经办人:日 期:账 号:开户行:账 号:开户行:鉴 证 方:甘肃中昱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 章:地 址: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兰州中心写字楼2615室(驻定办: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怡馨苑4号楼2单元402室) 鉴证方代表签字:合同条款目录1.定义2.适用性3.原产地4.标准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6.知识产权7.履约保证金8.检验和测试9.包装10.装运标记11.装运/交付条件12.装运通知13.交货和单据14.保险15.运输16.伴随服务17.备件18.保证19.索赔20.付款21.价格22.变更指令23.合同修改24.转让25.卖方履约延误26.误期赔偿费27.违约终止合同28.不可抗力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30.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31.争端的解决32.合同语言33.适用法律34.通知35.税费36.合同生效及其他合同条款1.8.0.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要素1.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1.1.3“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1.1.4“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的技术要求。1.2实体1.2.1“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1.2.2“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1.2.3“最终用户”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委托单位。1.2.4“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1.3事项1.3.1“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软件和/或其它材料。1.3.2“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1.3.3“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的指令。1.3.4“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1.3.5“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1.4活动1.4.1“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1.4.2“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1.4.3“调试”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1.4.4“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买方予以接受。1.5地点和时间1.5.1“项目现场”指的是合同资料表中标明的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1.5.2“天”指日历天数。1.5.3“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1.5.4“年”指连续的12个月。1.5.5“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1.8.1.2.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1.8.2.3.原产地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3.2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生产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1.8.3.4.标准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4.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2.a)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2.b)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2.c)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5.5.1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5.5.2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5.5.3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1.8.5.6.知识产权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6.2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6.3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1.8.6.7.履约保证金7.1如招标文件合同资料表中规定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卖方须按合同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7.2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上述第7.1条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无效,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7.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结束后退还。1.8.7.8.检验和测试8.1在交货前,卖方应让生产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检验。生产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8.2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8.3卖方对在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安装、调试后,由买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8.4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1.5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8.5卖方应保证全部设备都是原厂商生产的全新合格的原装产品,设备的性能指标和功能与卖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全一致,并提供网络设备软件的合法的许可证。8.6卖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包括软/硬件)配置如存在任何遗漏,影响到项目的实施,必须免费提供所缺部分,买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8.7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8.8如属于国家计量设备有卖方负责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最终验收结果以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为准,检测费由卖方承担。1.8.8.9.包装9.1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9.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1.8.9.10.装运标记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A收货人B合同号C目的地D货物名称和箱号E毛重/净重(用kg表示)F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1.8.10.11.装运/交付条件11.1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11.2买方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11.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11.4买方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11.5买方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1.8.11.12.装运通知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1.8.12.13.交货和单据13.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13.2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1.8.13.14.保险l4.1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生产、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1.8.14.15.运输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提货、支付进口税和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6.伴随服务16.1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1)实施所供货物的集成;(2)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3)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4)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5)在双方商定的一定设备保修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6)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6.2卖方应提供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8.15.17.备件17.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l)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ii)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7.2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设备所需的备件。1.8.16.18.保证18.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18.2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18.3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18.4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18.5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18.6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8.7本保证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时间内保持有效。1.8.17.19.索赔19.1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d)赔偿买方的损失(无赔偿办法)。19.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9.3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证金。1.8.18.20.付款20.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1.8.19.21.价格21.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1.8.20.22.变更指令22.1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生产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地点;(4)卖方提供的服务。2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1.8.21.23.合同修改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1.8.22.24.转让24.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23.25.卖方履约延误25.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25.2.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5.3.3除了合同条款第28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5.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1.8.24.26.误期赔偿费26.1除合同条款第28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以合同价格的百分比给出。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终止合同。1.8.25.27.违约终止合同27.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l)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27.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7.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8.26.28.不可抗力28.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28.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1.8.27.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9.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8.28.30.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30.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30.2.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1)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或(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1.8.29.31.争端的解决31.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1.2诉讼结果应为最终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31.3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31.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8.30.32.合同语言32.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1.8.31.33.适用法律33.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8.32.34.通知34.1.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34.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1.8.33.35.税费35.1.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35.2.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35.3.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1.8.34.36.合同生效及其他36.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36.2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费用自理。36.3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买方贰份,卖方贰份,监督方壹份,鉴证方壹份。36.4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合同条款2)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合同条款资料表附件2–供货范围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合同条款资料表本表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以本合同条款资料表为准。条款号内 容1.2.1买方名称: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 1.2.2卖方名称:(是指在合同的卖方项下签字的中标的供应商)1.2.3最终用户: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 7.1履约保证金金额:无13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供货,具备验收条件。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方式:买方指定地点现场交货,卖方承担相关所有费用及风险。16.1应提供的伴随服务: 1)监督指导所供货物的兑换和回收;2)提供货物运输所需的工具;3)其它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18.5质量保证:验收合格。售后服务的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供应商在接到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1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处理,确保在买方合理要求期限内完成处理工作。保证24小时接收买方的电话咨询。20.1付款方法:供货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5%;货物全部送到,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5%,剩余30%待乙方将兑换、回收的旧农膜全部回收、拉运完成后付清。26.1索赔及赔偿要求:如果卖方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供货范围1项目名称岷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岷县2024年第一批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废旧农膜“以旧换新”地膜采购项目1.1合同编号622575-2407025(HT-)1.2合同总价(人民币)2货物说明(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分项报价表)2.1交货时间 2.2交货地点 序号12345其他///////投标总价(人民币) 大写: 小写: 23.第五章附件注:本章提供的附件只是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内容,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除包含以下附件内容外,应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0.2条款要求的内容及顺序编制投标文件。3.0.1.1.投标函致:甘肃中昱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电子文档份:1、资格证明文件2、商务文件3、技术文件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后附“开标一览表”中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为我方参加此次投标响应的全部范围。供应商完全理解并同意贵方在开标时根据“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唱标,并完全同意如果“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上的价格与投标文件中的价格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上的价格为准。供应商完全理解并同意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2.供应商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4.本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个日历日。5.根据供应商须知第2条规定,我方承诺,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或采购人的附属机构。6.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保证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7.供应商是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8.如我方中标,同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9.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供应商名称:公 章:3.0.2.2.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价格单位:人民币元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价(元)/每吨数量(吨)单价限价(元)/吨总价(元)交货期运输以其他费用是否有折扣声明备注12327.00包含在总价中投标单价合计 大写: 小写:折扣后的最终投标单价合计 大写: 小写:注:1、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单价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2、货物数量(保留两位小数,除不尽时按照+0.01计算)=预算金额/货物投标单价;3、若没有在此表中标明有折扣声明,后附的折扣声明、降价声明、优惠价等有关价格调整的材料在开标和评标时均不予考虑。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日期:3.0.3.3.投标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价格单位:人民币元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单价(元)/每吨数量(吨)总价(元)单价限价(元/吨)备注112327.002税费包含在总价中3运输费(含保险)包含在总价中4其他包含在总价中投标单价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小写)注:1、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单价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2、货物数量(保留两位小数,除不尽时按照+0.01计算)=预算金额/货物投标单价;3、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3.0.4.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方式: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公司名称)的(职务、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被授权人无转授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联系电话: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3.0.5.5.商务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偏离说明注:本表应包括合同条款的偏离说明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日期:3.0.6.6.供应商一般情况表供应商全称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年份注册资金单位性质总部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常驻机构地址联系人电话企业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公司资质等级证书需附有关证书的复印件(如有)质量保证体系认证须附相关证书复印件(如有)类似项目工作经历年数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主营范围近三年营业额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状况单位规模7.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类似项目)合同金额(万元)已结算金额(万元)完成日期业主名称、联系人及电话12345…注:1.供应商应如实列出以上情况,如有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2.对于已完项目,供应商应提供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已签发的最终验收证书。3.0.7.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做出以下郑重声明:一、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及当地工商局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无任何重大违法记录。若发现我方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愿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3.0.8.9.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内容与数值供应商的技术响应内容与数值偏差说明注:供应商应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的内容给予逐条响应,以自己投标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内容予以填写,而不应复制招标的技术要求作为响应内容。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日期: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公司仔细阅读了贵方关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在完全理解本项目招标的商务条款、采购需求及其他内容后,决定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活动。并承诺,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我方中标,我公司将按约定提供合同项下的货物及服务,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公司同意按我方合同违约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11、非联合体投标的声明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公司郑重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是联合体投标。若发现我方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愿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3.0.9.12、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1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附件(格式自拟)第六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包含5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3.0.10.2、投标文件的初审2.1、资格审查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资格将按不合格处理:A.供应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B.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C.按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供信用查询截图或经信用信息查询后信用不合格的;D.出现联合体投标的;E.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2.2、算术修正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4.2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确认,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2.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2.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评标办法第2.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保留或反对,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接受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例如关于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5、符合性审查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或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的;(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4)投标报价实质性不完整和/或投标报价超出单价限价的;(5)规定固定价格报价,而供应商以可调整价格报价的;(6)供应商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进行修正的;(7)规定不接受选择方案和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而供应商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8)技术★条款出现负偏离的;(9)供应商串通投标的;(10)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1)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2.6、废标条件:2.6.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6.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6.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6.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0.11.3、评标货币3.1、评标货币为人民币。3.0.12.4、投标文件的澄清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4.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0.13.5、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评标办法第2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即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5.2、计算评标总价的基础是供应商须知第11.1条规定的投标价。5.3、在评标时,除根据供应商须知第11.1条的规定考虑供应商的报价之外,还要评估“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因素。5.4、供应商如果没有对规定的最小供应商中的所有货物和服务报价或没有对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如“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所示),其投标将被视为不完整的投标;如果供应商对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有遗漏,如果不是实质性问题,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其他供应商对应项的最高报价或市场价格予以补充和评比。5.5、根据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5.6、根据财库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5.7、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产品所在清单的文号、页码,并复印该页附后),其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5.8、供应商提供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文号、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据。(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5.9、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5.10、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先关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11、根据本评标办法第2.2条、第3条、第5条所计算出的投标价为该供应商的最终评标价。5.12、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0.13.1.本项目为中小企业全额预留项目,在评审时不再享受中小微企业及相关价格扣除优惠。3.0.14.6、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6.1、评标原则和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只有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综合打分排序,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6.2、详细评审:6.2.1、价格部分(30分):在价格评分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标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30根据本评标办法第5条规定所计算出的投标价为该供应商的最终评标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其投标报价按6%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需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产品价格不予扣除。上述享受政策支持的产品的具体要求见本评标办法第5.5-5.10条。6.2.2商务部分(20分):1、投标文件制作规范、完整、目录清晰,附件齐全的得6分;投标文件制作较规范、目录较清晰,主要附件齐全的得3分;投标文件制作不规范不完整,主要附件不齐全的得1分。(满分6分)2、供应商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得5分,否则不得分。(满分5分)3、供应商具备废旧地膜回收加工能力,长期正常开展回收工作,能够提供废旧地膜回收证明文件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满分5分)4、其他商务条款响应情况:付款方式、交货期、交货地点、质保期均响应要求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满分4分)6.2.3技术部分(50分):1、所投货物的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得15分,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5分,扣完本项分为止。(满分15分)2、配送方案: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配送方案(包括组织配送方案、验收标准、质量保证措施、质检团队),方案齐全且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得15分。每缺少一项或内容与本项目特点不符的扣4分。扣完本项分为止。(满分15分)3、兑换回收方案: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兑换回收方案(包括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应急管理体系、应急保障机制、故障处理时限服务承诺),方案齐全且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得10分;每缺少一项或内容与本项目特点不符的扣2分。扣完本项分为止。(满分10分)4、售后服务方案: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售后服务承诺、农技培训、服务团队、质保期内服务措施);方案齐全且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得10分;每缺少一项或与本项目特点不符的扣3分,扣完本项分为止。(满分10分)6.3评标结论6.3.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总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同时向采购人出具评标报告。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6.3.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按低价优先的原则推荐排序候选人资格,价格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决定。核心产品是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确定的,已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7、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7.1、除本评标办法第4.1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联系。7.2、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8、解释权8.1、本评标办法解释权归甘肃中昱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附件附件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附件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附件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附件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附件6、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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