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堂食材供应商中标结果公示(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2024)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项目(二次)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G-ZFG-2024057(招标文件编号:ZG-ZFG-2024057)
二、项目名称: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哈尔滨市兴良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凤翥街32号4114栋1单元1层2号(住宅)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哈尔滨市兴良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项目(二次)
为总队机关食堂提供:①米类(圆粒香米、长粒香米)、面粉(富强粉、雪花粉)、油类(桶); ②肉类、鱼类、禽类等肉类(含牛羊肉); ③蔬菜、干货、奶类、水果、蛋类、水产、豆制品、调料等主副食材;同时提供配送服务等工作(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配送);
具体服务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2年(采用1+1方式,按年度签订合同,一年一签,是否续签,由采购人视中标单位履约等情况确定)
符合采购人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欣(组长)、魏箐、佟春艳、宋海霞、鲁长青(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标准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22875.00元/年,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2875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哈尔滨市兴良粮食经销有限公司:99.76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6号        
联系方式:姜助理 0451-511963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黑龙江中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2982号            
联系方式:孙先生、李女士 0451-82663366转80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先生、李女士
电 话:  0451-82663366转8009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项目

品目
服务/商务服务/批发服务/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采购单位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行政区域
黑龙江省
公告时间
2024年06月13日 08:33

评审专家名单
王欣(组长)、魏箐、佟春艳、宋海霞、鲁长青(采购人代表)

总中标金额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孙先生、李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
0451-82663366转8009

采购单位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采购单位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姜助理 0451-51196323

代理机构名称
黑龙江中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2982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孙先生、李女士 0451-82663366转8009

附件:

附件1
13.中标结果公告.pdf

附件2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项目(二次)发售版(1).pdf

中标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ZG-ZFG-2024057二、项目名称: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项目(二次)三、中标信息中标人名称:哈尔滨市兴良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中标人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凤翥街32号4114栋1单元1层2号(住宅)中标金额:承诺所供食材价格均不高于采购人辖区内(哈尔信、大润发、比优特)同质量最低零售价格。四、主要标的信息(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项目(二次)为总队机关食堂提供:①米类(圆粒香米、长粒香米)、面粉(富强粉、雪花粉)、油类(桶);②肉类、鱼类、禽类等肉类(含牛羊肉);③蔬菜、干货、奶类、水果、蛋类、水产、豆制品、调料等主副食材;同时提供配送服务等工作(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配送);具体服务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2年(采用1+1方式,按年度签订合同,一年一签,是否续签,由采购人视中标单位履约等情况确定)符合采购人标准五、评审专家名单:王欣(组长)、魏箐、佟春艳、宋海霞、鲁长青(采购人代表)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标准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22875.00元/年,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哈尔滨市兴良粮食经销有限公司:99.76分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6号联系方式:0451-5119632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黑龙江中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2982号联系方式:0451-82663366转800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孙先生、李女士电话:0451-82663366转8009附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服务类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项目(二次)项目编号:ZG-ZFG-2024057黑龙江中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05月目录招标公告...........................................................................................................................-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5-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三章服务需求.............................................................................................................-45-第四章评标方法.............................................................................................................-47-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54-招标公告项目概况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项目(二次)的潜在投标人应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6月1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招标编号:ZG-ZFG-2024057;2.项目名称: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项目(二次);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198.44万元(以实际发生为准);5.最高限价:198.44万元(以实际发生为准);6.采购需求:为总队机关食堂提供:①米类(圆粒香米、长粒香米)、面粉(富强粉、雪花粉)、油类(桶);②肉类、鱼类、禽类等肉类(含牛羊肉);③蔬菜、干货、奶类、水果、蛋类、水产、豆制品、调料等主副食材;同时提供配送服务等工作(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配送);7.合同履行期限:2年(采用1+1方式,按年度签订合同,一年一签,是否续签,由采购人视中标单位履约等情况确定);8.合同履行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6号;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享受相应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批发业;(2)落实推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注:投标人承诺制实行自愿原则,不愿承诺或不公开相应信息的投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存在不良-1-信用记录的投标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承诺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模板)详见附件】,承诺函须加盖投标人公章;(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不得列入严重失信、经营异常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列入上述名单或名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4、本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采用后审方式。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4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见“方式”;3.方式:以下两种方式,供应商任选其一。3.1方式一: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请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4日(北京时间,法定假日、公休日除外),每日8点30分至16点30分到黑龙江中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2982号)获取招标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售价:300元人民币/包,售后不退;3.2方式二:请潜在供应商在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4日16点30分内,将“①本项目的项目名称、包号、②潜在供应商单位名称(全称)、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手机)、④文件费网上汇款成功截图”、⑤纸质招标文件邮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一并发送至邮箱hljzhongguan@163.com进行登记;(1)供应商登记时:请注明邮件名称,邮件名称填写“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项目(二次)+供应商名称”;(2)供应商汇款时:请注明项目简称及用途“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项目(二次)+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费必须由供应商的账户汇款至代理机构指定账户;(3)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每日截止时间(16点30分)后统计邮箱登记信息及核实网上银行汇款信息,并向成功登记、汇款的供应商邮箱发送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获取期限结束后,统一邮寄纸质招标文件;(4)每日16点30分后到达的邮件或汇款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登记、处理该邮件及汇款,本招标文件获取期限截止时间后到达的邮件或汇款视为逾期,不予受理;-2-(5)如供应商邮件信息或汇款信息不准确,造成的任何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邮件到达时间及招标文件费到账时间以“采购代理机构邮箱显示的邮件到达时间及采购代理机构网上银行显示的到账时间”为准;(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以免逾期)(7)各供应商汇款后必须自行核对招标文件费是否有退票返款情况;(8)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内,如包含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的,且供应商在该公休日、节假日内发送的任何邮件或汇款,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公休日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处理。售价:300元人民币/包,售后不退。汇款信息:户名:黑龙江中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636126734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兴江路支行行号:305261001133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6月1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6月1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黑龙江中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2982号)。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此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变更(澄清、补充等),将在此媒介以公告等形式发布,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以获取文件的先后顺序为准)。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6号联系方式:0451-5119632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3-名称:黑龙江中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2982号联系方式:0451-82663366转800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孙先生、李女士电话:0451-82663366转8009-4-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表条款号项目内容1.1采购人名称: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6号联系人:姜助理电话:0451-511963231.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黑龙江中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2982号联系人:孙先生、李女士电话:0451-82663366转80091.3.4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1.4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1.4.8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2.2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如有)预算金额:198.44万元/最高限价:198.44万元4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5.1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不组织□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组织,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6.2.1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6.2.3标的所属行业批发业11.3演示☑不需要提供演示□需要提供演示1、演示时间:演示地点:演示顺序:2、演示要求:(内容、设备等要求)12.1投标报价货币要求☑所有投标均按人民币货币进行报价。□其它:13.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19800.00元(壹万玖仟捌佰元整)2.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4年6月12日09时00分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支票☑电汇☑其他非现金形式4.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4.1供应商以汇票(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供应商的基本开户账户按以上形式提交,且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名称、账户信息等与供应商名称及其账户开户信息必须一致。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户名:黑龙江中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636126734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兴江路支行行号:3052610011334.2供应商以支票或本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填写支票或本票内容,因供应商的原因导致递交的支票或本票无效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4.3保函形式:(1)保函复印件须附在投标文件中(2)受益人: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3)项目名称: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项目(二次)(4)保函有效期须至少包含投标有效期范围(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5.保证金退还方式: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代理公司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代理公司将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无息退还。6.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0451-82663366转80097.其它:(1)汇款时须注明招标项目编号(示例:ZG-ZFG-2024057);(2)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以投标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保证金账户实时进账单为准;(3)投标人须无条件承担投标人由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保证金退票、保证金未按时到达专用账户、保证金非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等投标保证金递交无效的情形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投标人由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保证金退票、保证金未按时到达专用账户、保证金非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投标被否决处理。8.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不接受中标通知书;(2)中标人未按规定签订合同。15.1投标有效期90日历日16.1投标文件及电子文档份数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伍份;电子版投标文件壹份。18.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20.1开标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21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4人组成,共5人。25.1演示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无27.2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27.3报价扣除(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0%。(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6%。(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29.2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3名31确定中标人的方式中标人数量:1采购人将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35.1履约保证金不收取36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标准及《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299号)等文件规定的取费。支付形式:对公账户电汇支付时间:代理服务费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由中标人一次付清。39.3质疑一、投标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疑函联系单位:黑龙江中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451-82663366转8009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2982号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8-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第三人和需方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7.4本合同中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任何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8.包装要求8.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如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毁损或者品质下降,需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造成需方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8.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8.3包装费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9.伴随服务9.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9.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9.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9.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9.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9.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需方人员掌握全部上述技能为止。9.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10.质量保证期10.1以采购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优于采购文件规定,则以响应文件为准。10.2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11.质量保证11.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性能。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该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11.2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57-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11.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12.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12.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保修期,以采购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优于采购文件规定,则以响应文件为准。12.2供应商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12.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12.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12.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12.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响应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12.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12.2.6保修期内,供方应响应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12.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响应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响应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12.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12.2.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质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58-12.2.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13.违约责任13.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3.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3.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13.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13.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13.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13.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则需方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13.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13.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13.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政府采购-59-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13.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14.不可抗力14.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1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14.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5.争端的解决15.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5.2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5.3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4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6.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16.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16.1.2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60-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采购文件;20.2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20.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20.5成交通知书;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61-第四条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标注:如本合同为一采一年的项目,本条款予以删除,此标注在合同正文应删除。)二条规定)、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政府采购服务类合同参考文本(试行)采购单位(甲方)供应商(乙方)合同编号,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甲方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标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其他项目删除,此标注在合同正文应删除),确定乙方为甲方项目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年月日关于项目的招投标文件(项目编号:)要求及中标供应商承诺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文件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邀请函、澄清和答疑文件等;2.乙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等;3.乙方书面承诺等;4.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标注:服务项目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自拟添加,此标注在合同正文应删除。)第三条合同期限本项目为一采______年的项目,采购结果最多______年沿用,合同一年一考核一续签。是否续签,由甲方视财政预算安排及乙方供应商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标注:如本合同为一采一年的项目,本条款予以删除,此标注在合同正文应删除。)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第四条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1.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62-序办理;自筹资金:,。);2.合同金额:本合同有效期内服务价款金额:¥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3.结算方式:(注:具体内容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以及项目需求自拟添加,此标注在合同正文应删除);4.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保证(标注:具体内容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在以下条款基础上自拟添加,此标注在合同正文应删除。)(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获取乙方所提供的专业化服务;2.甲方保证服务期间,对乙方工作给予支持,提供采购需求必须的基础工作条件;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按期支付服务费。(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和相关信息;2.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3.乙方应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业务资源保证完成本合同及附件所列明的工作内容;4.乙方必须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本次服务工作;5.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严格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为提供服务的员工按法律规定办理工伤、意外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服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乙方人员或者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6.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7.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六条知识产权归属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中,本项目正式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项目情况用于商业用途,如乙方在学术、文化交流及出版物方面需介绍该项目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第七条保密条款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给乙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以及乙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信息,属甲方的保密信息和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乙方应对该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63-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并保证在本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同终止而无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相关信息已经被公开或事实上一方违反本条款不会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止,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乙方如有失密或泄密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论甲方是否解除合同,乙方均应当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合同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适用于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如提供服务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服务;2.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有异议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予以解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参照本合同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3.(标注:具体验收方式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自拟添加,此标注在合同正文应删除。)第九条履约保证金(标注:甲乙双方参照招投标文件及甲乙双方具体约定自拟添加,此标注在合同正文应删除。)第十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赔偿违约服务款额‰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服务款额%。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累计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甲方已支付款项,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甲方延期付服务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服务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逾期付款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应付服务费用的%;3.任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或因一方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视为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的%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经济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方审查、确认;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64-件终止或消除后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2.因不可抗力或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其他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甲方(章)年月日乙方(章)年月日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65-合同附件服务类1、供应商承诺具体事项:1、供应商承诺具体事项:2、售后服务具体事项:2、售后服务具体事项:3、其它具体事项:3、其它具体事项:甲方(章)年月日乙方(章)年月日注:售后服务事项填不下时可另加附页-6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食材供应商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黑龙江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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