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 公务出行包车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宁海县前童镇中心小学2024)



宁海县前童镇中心小学关于车辆租赁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991101000012962748 )采购已经结束,现将采购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宁海县前童镇中心小学关于车辆租赁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991101000012962748 
项目联系人:蒋静鹏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计划信息:

序号
采购计划文号信息
采购计划金额

1
330226202406002152
1663.0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编码:330226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名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报价起止时间: -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 宁海县前童镇中心小学 
采购单位地址: 联合179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蒋静鹏:15869514467 
采购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19592658H 
采购单位预算编码:401131 
三、成交信息
成交日期:2024年6月24日 
总成交金额(元):1663 (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成交金额:
 

序号
成交供应商名称
成交供应商地址
成交金额(元)

1
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139号(自主申报)
1663.0

 

四、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五、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成交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成交金额(元)
报价明细

1
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公务出行包车服务[9座(不含)以上]

1
1663.0
1663.0
营运车辆资质文件:浙B3Y060.zip服务车辆号牌:浙B3Y060

2
【运费】

1

0.0

 

六、保证金金额、收款银行、用户名及卡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中国平安PINGAN专业·价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保单保险单号:12906783902222128864验真码:CZCw3Nn5BEe87e77vd鉴于投保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同意向本公司缴付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在本保单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被保险人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保险期限自2023年10月21日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时止含税保费人民币贰仟贰佰捌拾元整(RMB2280.00)不含税保费人民币贰仟壹佰伍拾元玖角肆分(RMB2150.94)税额人民币壹佰贰拾玖元零陆分(RMB129.06)复核:姜淑制单:WANGWANLI50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存限公腾宁波分公司签发日期:2023年10月12日(盖章)签单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本保革加监保单专用章生效)19楼本保单信息来源于您的投保申请,是为您提供理赔及售后服务的重要依据。您收到电子保单后可通过点击电子签章,或登陆口的CA中心认证官网(https://expverify.cfca.com.cn/ExperienceVerify/),上传电子保单查验保单真伪。也可访问以下网站,管理您的保险信息。如有疑问,请致电服务热线95511。个人网络查询:请访问http://one.pingan.com/注册并登陆平安一账通企业网络查询:请访问https://icore-aaas.pingan.com.cn注册并登陆企业宝,或者扫一扫,下载企业宝APP在线查询电子保单.口第1页/共3页被保险人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保险期限自2023年10月21日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时止含税保费人民币贰仟贰佰捌拾元整(RMB2280.00)不含税保费人民币贰仟壹佰伍拾元玖角肆分(RMB2150.94)税额人民币壹佰贰拾玖元零陆分(RMB129.06)中国平安PINGAN专业·价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保单保险单号:12906783902222128864验真码:CZCw3Nn5BEe87e77Va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在投保人支付全部保险保费后承担责任。一、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名称: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139号(自主申报)、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时止三、标的信息:投保车辆总数:1辆浙B-3Y0601911819YV21AAMX0011LA86ROHB3MA500656安凯HFF6710F7D6Z客车公路客运省际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核定座位数司乘人员座位数乘客座位数投保座位数发动机号车架号车型使用性质行驶区域行驶证车主SP四、保险方案1、扩展司乘人员(每座赔偿限额:RMB2000000.00,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000.00,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0.00)1、扩展司乘人员(每座赔偿限额:RMB2000000.00,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000.00,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0.00)1、扩展司乘人员(每座赔偿限额:RMB2000000.00,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000.00,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0.00)附加条款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主险平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RMB2,000,000.00累计赔偿限额:RMB38,000,000.00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8,000,000.00险别条款名称赔偿限额保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8,000,000.00保单累计赔偿限额:RMB38,000,000.00乘客每座保费(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小写):RMB120.00司乘人员每座保费(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小写):RMB120.00总保险费(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捌拾元整(小写):RMB2,280.00第2页/共3页中国平安PINGAN专业·价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保单保险单号:12906783902222128864验真码:CZCw3Nn5BEe87e77va五、免赔说明:无六、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港、澳、台除外)七、特别约定:1.本保单附加司乘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司乘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客运车辆上从事司乘工作时遭受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也负责赔偿。司乘人员是指被保险人承运车辆的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驾驶员助手、跟车车主、跟车售票员、跟车服务员、跟车导游。司机座位、乘务员座位、乘客座位每座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数保G八、付费日期:2023年10月12日21时09分05秒九、共保信息:系统外共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0%15200000.00912平安60%22800000.001,368公司名称共保比例(%)保额保费第3页/共3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091201912250933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单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L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黑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司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司乘人员是指被保险人承运车辆的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驾驶员助手、跟车车主、跟车售票员、跟车服务员、跟车导游;(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婉、自残、毁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iEA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客运车辆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有未按本保险合同支付保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N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BF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之风险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该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车况下降、运输路线调整、运输区域范围增加、承运业务规模扩大等情形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旅客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公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客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旅客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旅客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5%。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责任限额的30%。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D6章00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生效后,除客运车辆经公安机关批准报废、证明丢失或灭失,或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停运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取得合同解除权的不受本条限制。第三十二条满足退保条件的保险车辆,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满足退保条件的保险车辆,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按日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释义【无有效驾驶执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B款)条款CO0001730922018041806191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司乘人员在主保险合同列明的客运车辆上从事司乘工作时遭受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司乘人员是指被保险人承运车辆的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驾驶员助手、跟车车主、跟车售票员、跟车服务员、跟车导游。司责任限额第三条本附加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浙B3Y060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浙BVehicleLicens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浙B3Y860BaeNoVehicleType浙B3Y869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浙B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Ducel址浙江省宁城市宁海县桃数街道金山路139号(自主申报)448性质品牌型号旅游客运安凯牌HFF6718F7D62ChzraceModel车辆识别代号居江省宁波LA86ROHB3MA500656IN市公安局交发动机号码YV21AAMX001EngineNo通警察支队发证日期注册日期2021-10-252021-10-256TssueDaleKegisicrDze号牌号码BaeNo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VehicleLicens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车辆类型浙B3Y860大型普通客车VehicleType浙B3Y060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浙B浙B3Y869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浙BDucel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址448浙江省宁城市宁海县桃数街道金山路139号(自主申报)性质Chzrace品牌型号安凯牌HFF6718F7D62旅游客运Model居江省宁波车辆识别代号LA86ROHB3MA500656IN市公安局交发动机号码YV21AAMX001EngineNo通警察支队发证日期注册日期2021-10-252021-10-256TssueDaleKegisicrDzenovaQUCAMERA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DrivingLicens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副页证号330226197503153838别男国新中国/CHN证号330226197503153838姓名严海斌NationalitySexName姓名严海斌档案编号330250021014住址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瓦窑山村2组11号Address自2023年88月01日至有效起始日期有效记录出生日期1975-03-15请于2035年83月15日前办理变更准驾车型DateofBirth初次领证日期20010807换证。DateofFirstIssue准驾车型A1A2Class请于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2023-08-07至长期有效期限ValidPeriod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副页DrivingLicens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证号330226197503153838证号330226197503153838别男国新中国/CHN严海斌姓名NationalitySexName档案编号330250021014姓名严海斌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瓦窑山村2组11号住址Address自2023年88月01日至有效起始日期有效记录请于2035年83月15日前办理变更准驾车型出生日期1975-03-15DateofBirth20010807初次领证日期换证。DateofFirstIssue准驾车型A1A2请于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Class2023-08-07至长期有效期限ValidPeriod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制,限在宁波市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确认码:02PAIC330223100197097366792499保单验真码:xxvbOYxewZeDAjfbxq企业宝绑单码:Ajfbxq下载平安企业宝APP统一认证二维码保险单号:12906783902215953856投保人: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行驶证车主: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9133022625436463X09133022625436463X09133022625436463X09133022625436463X09133022625436463X09133022625436463X09133022625436463X09133022625436463X09133022625436463X09133022625436463X09133022625436463X09133022625436463X09133022625436463X09133022625436463X0地址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355******13355******发动机号码YV21AAMX0011YV21AAMX0011YV21AAMX0011识别代码(车架号)识别代码(车架号)LA86R0HB3MA500656LA86R0HB3MA500656LA86R0HB3MA500656LA86R0HB3MA500656LA86R0HB3MA500656LA86R0HB3MA500656LA86R0HB3MA500656LA86R0HB3MA500656LA86R0HB3MA500656LA86R0HB3MA500656LA86R0HB3MA500656LA86R0HB3MA500656厂牌型号安凯HFF6710F7D6Z客车安凯HFF6710F7D6Z客车安凯HFF6710F7D6Z客车安凯HFF6710F7D6Z客车安凯HFF6710F7D6Z客车核定载客19191919人核定载质量核定载质量核定载质量核定载质量-被保险机动车号牌号码浙B-3Y060浙B-3Y060浙B-3Y060机动车种类机动车种类十座至二十座以下客车十座至二十座以下客车十座至二十座以下客车十座至二十座以下客车十座至二十座以下客车十座至二十座以下客车十座至二十座以下客车使用性质使用性质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公路客运排量---功率功率-----登记日期登记日期登记日期登记日期2021年10月2021年10月2021年10月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18000元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180000元180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责任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000元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费合计:RMB2096.00元(不含税保费:1977.36元,税额:118.6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其中救助基金(%)¥:0.00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1日00:00时起至2024年10月20日24:00时止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当年应缴(¥480.00元)(¥480.00元)(¥480.00元)往年补缴往年补缴(¥0.00元)(¥0.00元)(¥0.00元)(¥0.00元)滞纳金滞纳金滞纳金滞纳金(¥0.00元)(¥0.00元)(¥0.00元)(¥0.00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合计(人民币大写):肆佰捌拾元整肆佰捌拾元整肆佰捌拾元整肆佰捌拾元整肆佰捌拾元整肆佰捌拾元整肆佰捌拾元整肆佰捌拾元整肆佰捌拾元整肆佰捌拾元整肆佰捌拾元整(¥480.00元)(¥480.00元)(¥480.00元)(¥480.00元)(¥480.00元)代收车船税整备质量4380.0千克4380.0千克4380.0千克4380.0千克4380.0千克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9133022625436463X0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开具税务机关开具税务机关------------------------------------------------------------------------------------------------------------------------------------特别约定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1)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2)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329020000097072813收费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6时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57时重要提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服务电话:95511签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险人签章)核保:admin,制单:2290002228,经办:王万黎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8日温馨提示:您收到保单后可登陆中国平安网站(http://www.pingan.com/bjdzbd)或拨打95511,通过右上角的“保险单号”及“验真码”查验保单真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NGANPROPERTY&CASUALTYINSURANCECOMPANYOFCHINA,LTD.附件1: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则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限在宁波市销售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确认码:V0201PAIC330222110108672976421保单验真码:BCovtMtWtBILgYJEHB下载平安企业宝APP统一认证二维码,企业宝绑单码:gYJEHB行驶证车主: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2906783901839510273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依照承保险种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信息以下信息来源于您的投保申请,是为您提供理赔及售后服务的重要依据,请务必仔细核对.如果有错误或遗漏请立即拨打95511进行修改被保险人信息正式名称: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9133022625436463X0单位性质:---联系人:郭科长联系电话:13355******通讯地址:电话总机:0574-65******正式名称: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9133022625436463X0单位性质:---联系人:郭科长联系电话:13355******通讯地址:电话总机:0574-65******正式名称: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9133022625436463X0单位性质:---联系人:郭科长联系电话:13355******通讯地址:电话总机:0574-65******正式名称: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9133022625436463X0单位性质:---联系人:郭科长联系电话:13355******通讯地址:电话总机:0574-65******正式名称: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9133022625436463X0单位性质:---联系人:郭科长联系电话:13355******通讯地址:电话总机:0574-65******正式名称: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9133022625436463X0单位性质:---联系人:郭科长联系电话:13355******通讯地址:电话总机:0574-65******正式名称: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9133022625436463X0单位性质:---联系人:郭科长联系电话:13355******通讯地址:电话总机:0574-65******正式名称: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9133022625436463X0单位性质:---联系人:郭科长联系电话:13355******通讯地址:电话总机:0574-65******正式名称: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9133022625436463X0单位性质:---联系人:郭科长联系电话:13355******通讯地址:电话总机:0574-65******正式名称: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9133022625436463X0单位性质:---联系人:郭科长联系电话:13355******通讯地址:电话总机:0574-65******核定载客核定载客19人初登日期2021-10-202021-10-20厂牌型号厂牌型号安凯HFF6710F7D6Z客车安凯HFF6710F7D6Z客车安凯HFF6710F7D6Z客车车辆信息号牌号码浙B-3Y060发动机号码YV21AAMX0011YV21AAMX0011车架号车架号LA86R0HB3MA500656LA86R0HB3MA500656LA86R0HB3MA500656车辆信息核定载质量核定载质量-使用性质营业营业机动车种类机动车种类十座至二十座以下客车十座至二十座以下客车十座至二十座以下客车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2022年11月20日00:00时起至2023年11月19日24:00时止自2022年11月20日00:00时起至2023年11月19日24:00时止自2022年11月20日00:00时起至2023年11月19日24:00时止自2022年11月20日00:00时起至2023年11月19日24:00时止自2022年11月20日00:00时起至2023年11月19日24:00时止自2022年11月20日00:00时起至2023年11月19日24:00时止自2022年11月20日00:00时起至2023年11月19日24:00时止自2022年11月20日00:00时起至2023年11月19日24:00时止投保险别投保险别投保险别投保险别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费小计(元)绝对免赔率保费合计(元)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203090.00元203090.00元869.9—869.90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0.00元2000000.00元4095.98—4095.98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0元/次0元/次0元/次0元/次0元/次0元/次0元/次保险费合计保险费合计保险费合计保险费合计RMB4965.88元(不含税保费:4684.79元,税额:281.09元)(大写)人民币肆仟玖佰陆拾伍元捌角捌分RMB4965.88元(不含税保费:4684.79元,税额:281.09元)(大写)人民币肆仟玖佰陆拾伍元捌角捌分RMB4965.88元(不含税保费:4684.79元,税额:281.09元)(大写)人民币肆仟玖佰陆拾伍元捌角捌分RMB4965.88元(不含税保费:4684.79元,税额:281.09元)(大写)人民币肆仟玖佰陆拾伍元捌角捌分RMB4965.88元(不含税保费:4684.79元,税额:281.09元)(大写)人民币肆仟玖佰陆拾伍元捌角捌分RMB4965.88元(不含税保费:4684.79元,税额:281.09元)(大写)人民币肆仟玖佰陆拾伍元捌角捌分RMB4965.88元(不含税保费:4684.79元,税额:281.09元)(大写)人民币肆仟玖佰陆拾伍元捌角捌分特别约定特别约定1)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承保及理赔等信息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www.pingan.com、客服热线95511、门店、平安好车主APP核实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登陆网站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2)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3)无其它特别约定。1)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承保及理赔等信息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www.pingan.com、客服热线95511、门店、平安好车主APP核实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登陆网站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2)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3)无其它特别约定。1)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承保及理赔等信息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www.pingan.com、客服热线95511、门店、平安好车主APP核实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登陆网站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2)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3)无其它特别约定。1)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承保及理赔等信息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www.pingan.com、客服热线95511、门店、平安好车主APP核实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登陆网站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2)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3)无其它特别约定。1)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承保及理赔等信息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www.pingan.com、客服热线95511、门店、平安好车主APP核实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登陆网站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2)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3)无其它特别约定。1)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承保及理赔等信息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www.pingan.com、客服热线95511、门店、平安好车主APP核实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登陆网站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2)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3)无其它特别约定。1)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承保及理赔等信息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www.pingan.com、客服热线95511、门店、平安好车主APP核实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登陆网站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2)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3)无其它特别约定。1)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承保及理赔等信息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www.pingan.com、客服热线95511、门店、平安好车主APP核实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登陆网站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2)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3)无其它特别约定。1)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承保及理赔等信息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www.pingan.com、客服热线95511、门店、平安好车主APP核实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登陆网站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2)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3)无其它特别约定。1)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承保及理赔等信息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www.pingan.com、客服热线95511、门店、平安好车主APP核实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登陆网站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2)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3)无其它特别约定。银行流水号:A2229000000082508744收费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打印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7时银行流水号:A2229000000082508744收费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打印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7时银行流水号:A2229000000082508744收费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打印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7时银行流水号:A2229000000082508744收费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打印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7时银行流水号:A2229000000082508744收费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打印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7时银行流水号:A2229000000082508744收费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打印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7时银行流水号:A2229000000082508744收费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打印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7时银行流水号:A2229000000082508744收费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打印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7时银行流水号:A2229000000082508744收费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打印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7时银行流水号:A2229000000082508744收费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打印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7时银行流水号:A2229000000082508744收费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投保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6时打印时间:2022年11月17日16:17时重要提示重要提示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5.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5.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5.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5.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5.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5.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5.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5.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5.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5.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报案及服务电话:95511网址:www.pingan.com.cn签单日期:2022年11月15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报案及服务电话:95511网址:www.pingan.com.cn签单日期:2022年11月15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报案及服务电话:95511网址:www.pingan.com.cn签单日期:2022年11月15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报案及服务电话:95511网址:www.pingan.com.cn签单日期:2022年11月15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报案及服务电话:95511网址:www.pingan.com.cn签单日期:2022年11月15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报案及服务电话:95511网址:www.pingan.com.cn签单日期:2022年11月15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报案及服务电话:95511网址:www.pingan.com.cn签单日期:2022年11月15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报案及服务电话:95511网址:www.pingan.com.cn签单日期:2022年11月15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报案及服务电话:95511网址:www.pingan.com.cn签单日期:2022年11月15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报案及服务电话:95511网址:www.pingan.com.cn签单日期:2022年11月15日(保险人签章)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9楼邮政编码:315000报案及服务电话:95511网址:www.pingan.com.cn签单日期:2022年11月15日(保险人签章)核保:admin2022年11月17日制单:洪平杰2022年11月15日,经办:洪平杰温馨提示:您收到保单后可登陆中国平安网站(http://www.pingan.com/bjdzbd)或拨打95511,通过右上角的“保险单号”及“验真码”查验保单真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NGANPROPERTY&CASUALTYINSURANCECOMPANYOFCHINA,LTD.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1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免赔额第十二条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处理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七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十八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3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二十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二十五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4估。第二十九条赔款计算(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第三十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十二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三十三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三十四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5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三十五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五)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第三十六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赔偿处理第三十七条赔款计算(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通用条款保险期间第三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其他事项第四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6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第四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四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四十三条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四十二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四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四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7附加险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主险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绝对免赔率)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二)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二)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8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第三条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二)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第四条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补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9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业货车(含挂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第三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第三条赔偿限额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达成且经保险人认可的赔付协议,在保,10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门或保险人查勘确认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增加一倍。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二)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三)特需医疗类费用。第三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四条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院或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店出具的、足以证明各项费用赔偿金额的相关单据。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第一条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后,可投保本特约条款。第二条本特约条款包括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共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第一章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第三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务。(一)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二)送油、送水、送防冻液、搭电;(三)轮胎充气、更换轮胎;(四)车辆脱离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车。第四条责任免除(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二)送油、更换轮胎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料、防冻液、配件、辅料等材料费用;(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第五条责任限额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2次免费服务,超出2次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11同时协商确定,分为5次、10次、15次、20次四档。第二章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第六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为被保险机动车提供车辆安全.检测服务,车辆安全检测项目包括:(一)发动机检测(机油、空滤、燃油、冷却等);(二)变速器检测;(三)转向系统检测(含车轮定位测试、轮胎动平衡测试);(四)底盘检测;(五)轮胎检测;(六)汽车玻璃检测;(七)汽车电子系统检测(全车电控电器系统检测);(八)车内环境检测;(九)蓄电池检测;(十)车辆综合安全检测。第七条责任免除(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部件的更换、维修费用;(二)洗车、打蜡等常规保养费用;(三)车辆运输费用。第八条责任限额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检测项目及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三章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第九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饮酒、服用药物等原因无法驾驶或存在重大安全驾驶隐患时提供单程30公里以内的短途代驾服务。第十条责任免除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第十一条责任限额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四章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第十二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被保险机动车需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技术检验时,根据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代替车辆所有人进行车辆送检。第十三条责任免除(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二)车辆检验费用及罚款;(三)维修费用。释义,12【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车轮单独损失】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失,或三者的共同损失。【车身划痕】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新增加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全部损失】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市场公允价值】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参考折旧系数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系数月折旧系数月折旧系数月折旧系数车辆种类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营业车辆种类家庭自用非营业出租其他9座以下客车0.60%0.60%1.10%0.90%10座以上客车0.90%0.90%1.10%0.90%微型载货汽车/0.90%1.10%1.10%带拖挂的载货汽车/0.90%1.10%1.10%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1.10%1.40%1.40%其他车辆/0.90%1.10%0.9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的。【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13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法定节假日不包括:1、因国务院安排调休形成的工作日;2、国务院规定的一次性全国假日;3、地方性假日。【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特需医疗类费用】指医院的特需医疗部门/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于特需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国际医疗中心、联合医院、联合病房、干部病房、A级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产生的费用,以及名医门诊、指定专家团队门诊、特需门诊、国际门诊等产生的费用。,1416:127三4G返回查看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浙交运管宁字330226501446号业户名称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139号车牌号码:浙B3Y060经营许可证号:330226500005车辆类型:普通客车吨(座)位:19座16:127三4G查看原件返回经营范围:客运:县际包车客运。车辆尺寸7145mm×2040mm×2785mm发证日期2021年10月28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8日核发机关:宁海县交通运输局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技术等级评定:一级2024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监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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