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服务 道路交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检验鉴定中标结果公示(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



 

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中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6-25

一、项目编号: ZC130800202400719 二、项目名称: 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

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北京市大兴亦庄开发区经海四路25号院12-1
3411000008965398XL

唐山御恒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庆西道 121 号 101 室
91130293MA0D2UEK4E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服务日期
中标金额
下浮率
费率
优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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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价

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
完成事故处理大队(双桥区、开发区)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检验鉴定任务
合格
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
0

80%

唐山御恒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
完成直属三大队(双滦区)、直属四大队(鹰手营子区)及承德交警支队直属高速各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检验鉴定任务
合格
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
0

99%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尚志亮(组长),赵亚楠,邹浩(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 9750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 : 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联系方式: 任华龙 0314-205724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 承德市双桥区永盛现代城A17号楼 联系方式 : 丁畅 0314-2515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丁畅 电话: 0314-2515551 十、附件 承诺函B承诺函A中小企业声明A招标文件20240625093000中小企业声明B

 

  发布时间:
2024-06-25       地域:
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人:
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供应商承诺函致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有我公司唐山御恒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参加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于2024年6月21日9时30分在河北省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资格规定的情形,我公司现作出如下承诺: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上述我公司承诺内容真实有效,如与承诺内容不符,我公司自愿接受任何处罚并承担相应损失。特此承诺!承诺人:唐山御恒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2024年6月21日说明:如发现供应商承诺函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承诺函致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有我公司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参加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于2024年06月21日09时30分在河北省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资格规定的情形,我公司现作出如下承诺: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上述我公司承诺内容真实有效,如与承诺内容不符,我公司自愿接受任何处罚并承担相应损失。特此承诺!承诺人: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供应商名称加公章)2024年06月21日说明:如发现供应商承诺函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属于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从业人员79人,营业收入为2341.9万元,资产总额为1541.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北京龙晟通事司法金定所日期:2024年06月21日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ZC130800202400719采购人: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代理机构: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六月目录第一篇磋商公告第二篇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篇合同主要条款第四篇采购技术要求第五篇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篇磋商办法和标准第一篇项目概况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德市)(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6月2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德市)(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6月2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C130800202400719项目名称: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A包350000.00,B包300000.00元(此金额只作为工作量参考,不作为报价依据)最高限价:A包350000.00,B包300000.00元。采购需求:根据工作需要,采购标段为A包和B包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所需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等检验鉴定任务。A包完成事故处理大队(双桥区、开发区)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检验鉴定任务;B包完成直属三大队(双滦区)、直属四大队(鹰手营子区)及承德交警支队直属高速各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检验鉴定任务。标段划分:划分2个标段。投标人可同时参加多个标段的投标,但只允许中标一个标段。评标时,按标段自然顺序由前到后依次评审,如果投标人被推荐为前一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后续评审中将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工期: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该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其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100%)。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且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业务范围包含所投合同包的鉴定内容。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6月11日09点00分至2024年06月17日17点30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1至17:30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德市)(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方式:①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库通过资格确认(注册登记)并办理数字证书的投标人可直接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下载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此为获取磋商文件的唯一途径;②未经资格确认(注册登记)的投标人首先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www.hebpr.cn)”网站进行市场主体注册,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场主体注册地受理大厅完成注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支持CA列表:河北CA、山西CA、北京CA、联通CA、CQCCA、CFCA。已办理以上各家数字证书的外省市场主体均可在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活动。CA证书互认范围:河北省电子认证有限公司(所有类型介质+腾翔签章)、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林果介质+北京CA签章)、山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吉大正元介质+吉大正元签章)、联通智慧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龙脉介质+点聚签章)、北京中认环宇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飞天介质+点聚签章)、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河北CA400-707-3355山西CA400-653-0200北京CA400-994-3319联通CA0311-85691619CFCA400-880-9888CQCCA13832326174售价:0元方式:其他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6月2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德市)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时间:2024年06月2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德市)网上开标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开评标,无需投标供应商到场,无需提供原件,以上传电子版响应文件为准。但必须确保评标结束前保持登录投标系统并进入“开标会”-“开标室”页面,能及时收到评委的提问的指令。2、请使用最新版的承德市响应文件编制系统编制响应文件,于投标截止前登录交易系统递交电子响应文件。3、开标期间请自行准备计算机(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均可)提前登录交易系统,使用IE11浏览器操作,确保连接网络畅通。4、投标供应商如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加密,请在开标规定时限内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因上述等原因造成无法按时参加开标活动而带来的所有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软件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86483801)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或问题,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方式:任华龙电话:1893140000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永盛现代城A17号楼联系方式:丁畅电话:150978981913.项目联系人:丁畅电话:15097898191第二篇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1、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及要求1项目名称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2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采购范围采购人要求及招标文件内全部内容。4工期及质量标准工期: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4工期及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合格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该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 目(其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100%)。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且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业务 范围包含所投合同包的鉴定内容。7报价方式费率8磋商有效期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9投标保证金根据冀财采〔2021〕7 号文件第二条第 1 款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0最高限价人民币:A包350000.00(叁拾伍万元),B包300000.00元(叁拾万元)11响应文件递交本项目为电子招标,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时,供应商企业使用机构数字证书登录投标交易系统点击【投标】-【递交响应文件】菜单, 选择要投标的标段,点击“递交响应文件”按钮上传响应文件,须1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并点击“确认并签名”按钮完成递交响应文件操作。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签名确认的,视为未递交,供应商如未按要求在新版网站注册并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自负。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德市)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6月2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13开启地点及时间开启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德市)网上开标时间: 2024年06月2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14全流程网上电子开标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网上电子开标。各供应商代表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不需要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不需要提供原件,但必须确保评标结束前保持登录投标系统并进入“开标会”-“开标室”页面,能及时收到评委的提问指令。因自身原因未解密、解密不成功、未及时回复评委提问、二次报价不成功(未及时提交最终报价)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资格审查及评审内容均以电子版响应文件为准,请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正确,并对真实性负责。未上传成功,按废标处理。为便于评审及有效沟通,供应商在制作软件版响应文件时,可在响应文件构成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中填写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保证开标当日电话畅通。供应商请仔细观看网上开标操作视频并阅读网上开标注意事项。请供应商使用最新版的承德市响应文件编制系统编制响应文件(网站首页---资料下载-工具软件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交易系统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开标时间前请自行准备计算机(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均可)提前登录交易系统,使用IE11浏览器操作,确保网络连接畅通。供应商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加密,请在开标时及时解密响应文件,未解密成功的视为放弃投标,解密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代理机构和网站技术。具体操作可点击网站右下角的【投标流程】,下载查看网上开标的操作视频,如因供应商不了解网上开标流程或未及时关注开标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现场递交的原件均以响应文件中上传的电子版为准。供应商应保证响应文件中提交的材料清晰、准确,并对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5履约保证金/16竞争性磋商办法和标准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篇17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人,并确定第一名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18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于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德市)公示 1 个工作日,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19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任华龙电话:18931400003 20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丁畅 电话:1509789819121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类)产品:/□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____分(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_%22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产品:/□对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____分(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对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_%2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_%,微型企业扣除/%。②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24支持监狱企业☑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其他优惠):/25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面向残疾人企业采购项目促进残疾人就业:残疾人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26代理服务费参考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之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27特别说明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8特别提示本项目最后报价环节投标供应商不需现场提供最后报价表,请进入本单位投标平台密切关注开评标过程,等待接收最后报价指令,按指令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29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服务业29本磋商文件凡是用“加粗”字体标志的内容,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文件存在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后,按无效投标处理。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己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政府采购。2、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3、供应商不得转让竞争性磋商文件。4、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5、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该文件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6.1任何要求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现场提疑,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澄清要求发送至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058139605@qq.com.com,凡未提出质疑的,视为放弃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不明及误解,同意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要求。所有纠正的有关问题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将以文字形式通知每一位标书获得者,作为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采购单位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不得与招标代理单位和采购单位私下接触。6.2时间要求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后或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对磋商文件的质疑。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在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以电子版形式发出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7.2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核对,如有问题应在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没有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7.3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在原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再逐个电话通知。7.4磋商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的内容均以最后的更正公告为准。7.5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已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7.6采购项目如因质疑或投诉需暂停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暂停公告发布在本项目采购公告的媒体上,代理公司及采购人不再电话另行通知。7.7若本项目内容发生变更,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德市)发布变更公告,请各供应商予以关注,代理公司及采购人将不再另行通知。(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8、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依据8.1采购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8.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8.3相关的法律法规。8.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篇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所列的内容。1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和与磋商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10.2除项目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磋商报价11.1报价依据:本磋商文件和采购内容及要求。11.2报价说明:11.2.1磋商报价应按照采购单位提供的本磋商文件服务及技术要求内容填报磋商函。11.2.2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所附的报价表中标明磋商要求11.2.3磋商报价为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出的综合费率(只能有一个费率)。11.2.4供应商需提前市场调查,根据市场调查的情况,充分了解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交通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综合考虑服务难易程度等各种因素在内,结合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合理报价。报价表中,包括交付采购人招标的所有价格、包含人力成本、服务成本、材料费、管理费、利润、各种税金、招标代理服务费、会务费等其它费用在内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一经成交,采购人不对因任何因素可能引起的费用增加进行补偿。11.2.5供应商在报价前要进行市场调查,市场调查时应充分考虑服务难易程度等各种因素,有设备移放等项目需增加成本的,自行考虑一并计入磋商报价中。11.2.6磋商报价中的税费如实填报。未按《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及相关规定计取的供应商,按无效投标处理。附加税费计取地点按照当地企业所在地计取,本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11.3最高限价(拦标价):详见本须知前附表。11.3.1最高限价(拦标价)11.4磋商响应货币本次磋商项目磋商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2.1竞争性磋商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12.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13、保证金:详见本须知前附表。13.1投标保证金要求:根据冀财采〔2021〕7号文件第二条第1款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四)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1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14.1投标供应商必须使用“承德市响应文件编制系统”编制电子响应文件。14.2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单位签章:按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14.3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章:按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加盖CA电子法定代表人章。14.4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德市)网址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在资料下载栏,下载承德市响应文件编制系统并安装,插入CA锁企业版,读取下载的磋商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及网站指南编制投标响应文件。15、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并且确认并签名,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签名确认的,视为未递交。递交电子文件时,需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以供应商企业机构数字证书登录【投标用户登录】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并且确认并签名,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签名确认的,视为未递交。备注:本项目为电子招标,以电子版响应文件为准,开标现场不提供纸制版文件。16、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16.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人可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截止时间为准。16.3在规定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采购人收到的磋商响应文件少于3家时,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17、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17.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5)磋商、评审和确定成交供应商18、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18.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不予受理:18.1.1逾期上传的或者上传失败的;18.1.2已经上传,开标时无法解密的;18.2资格审查没有通过的。18.3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竞争性磋商小组符合性审查后按无效投标处理:18.3.1供应商法人或其授权代表有关证件不全者;18.3.2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加盖印鉴;18.3.3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编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18.3.4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19、竞争性磋商19.1采购人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并邀请所有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全过程为电子开评标,供应商无需到场)。19.2磋商程序:19.2.1磋商会由代理机构主持;19.2.2招标代理机构宣读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以前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情况;19.2.3宣读供应商名称、磋商价格和响应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19.3采购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解密的,开标时都将当众宣读。19.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开启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0、磋商小组与磋商20.1磋商小组20.1.1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磋商小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与供应商有利益或隶属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20.1.2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20.1.3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20.1.4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21.2磋商评审21.2.1响应文件的符合性评审:21.2.1.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1.2.1.2评审时,磋商小组将首先评定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21.2.1.3如果响应文件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供应商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磋商文件。21.2.2响应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如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下列错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21.2.2.1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达的数值为准;21.2.2.2以电子版文件为准;21.2.2.3报价表与磋商函报价不一致时,以磋商函为准。21.2.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1.2.4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21.2.5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1.2.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工期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2、磋商过程的保密2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22.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磋商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23、响应文件的澄清2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4、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25.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5.2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汇总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采购人依据授权磋商小组编写的评审报告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25.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依据授权磋商小组编写的评审报告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5.4竞争性磋商办法和标准(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篇)。(6)合同的授予26、合同授予标准本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5.2款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27、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公示1个工作日,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2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7.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中标价格、竞争性磋商范围、工期等内容签订施工合同。27.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中标价格、竞争性磋商范围、服务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7.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27.4、未尽事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执行。28、其它28.1供应商在磋商报价中应含招标代理服务费。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公司一次性缴纳。(7)质疑与投诉29.质疑29.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后或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对磋商文件的质疑。供应商认为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就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以书面形式(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出质疑,并履行受理登记程序。29.2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必须携带质疑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采购文件第一部分)履行受理登记手续,质疑时间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29.3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9.4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29.5同一供应商应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29.6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29.7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质疑书内容符合本章第29.6项的规定;(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9.8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29.9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无质疑供应商公章和无事实依据的质疑书,不予受理;只接受现场书面质疑,其他形式不予受理。在质疑处理期内,若供应商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0.投诉30.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三篇合同主要条款(参考)项目名称采购合同甲方(公章):(采购人)乙方(公章):(成交供应商)年月日甲方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经磋商小组评审并经甲方确认,最终确定乙方为成交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材料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恪守。第一章定义和释义1.1定义除非另有法定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所定义的词语,用在合同中具有以下被约定的含义:1.1.1“甲方”: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法组织实施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单位(即:采购人)。1.1.2“乙方”:是指参与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成交供应商。1.1.3“项目”或“本项目”:是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所涵盖的一切内容。1.1.4“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1.2释义在本合同中:1.2.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1.2.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1.2.3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1.2.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双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1.2.5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均指公历日;1.2.6所指的日、月份、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年。第二章采购项目内容2.1采购项目范围乙方成交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2.2服务内容2.2.1甲方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务内容(甲方请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列明服务内容):2.3合同金额本次成交总价为大写元(小写:)。2.4履约期限及付款方式2.4.1本合同履约期限:。2.4.2履约保证金:。2.4.3付款方式:在服务期限内,根据实际鉴定数量据实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2.5履约地点及履约验收2.5.1本合同履约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2.5.2本合同项下服务由甲方组织验收。第三章权利与义务3.1甲方权利与义务3.1.1甲方作为本项目采购单位,拥有如下权利:3.1.1.1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履约期限内获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服务内容。3.1.1.2甲方对所有服务拥有验收的权利,存在服务不合格或不符合本项目规定情形,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3.1.1.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3.1.2甲方作为本项目采购单位,应履行如下义务:3.1.2.1甲方有义务组织验收,并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服务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3.1.2.2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给付服务费;3.1.2.3法律、法规、规章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3.2乙方权利与义务3.2.1乙方作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拥有如下权利:3.2.1.1除因乙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或不可抗力外,乙方拥有本合同项下全部服务的提供权;3.2.1.2服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有权在约定期限内收取合同项下规定的全部服务费;3.2.1.3法律、法规、规章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3.2.2乙方作为本项目成交供货商,应履行如下义务:3.2.2.1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文件修改、澄清材料)、乙方响应文件(包括澄清文件)、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的全部义务和服务承诺;3.2.2.2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真实的资料;3.2.2.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税费及价格调整4.1税费及价格调整4.1.1乙方成交的本项目服务的总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所有服务成本、各项税费等在内的一切费用。在服务期内,除特殊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4.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是否发生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甲乙双方均无权以此为由,调整成交服务价格。4.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是否发生物价及工资水平变化或其他内外因素致使服务总成本变化,甲乙双方均无权以此为由,调整成交服务价格。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5.1合同的修改、补充与变更5.1.1本合同项下实质性条款,除因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均无权变更;实质性条款以外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方为有效。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为督促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而发出通知、备忘录等文件,除非其中明确注明视为合同变更,否则均不产生合同变更效力。5.1.2本项目因不可抗力导致需修订或变更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甲乙双方方可协商予以变更。5.1.3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5.2合同解除5.2.1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可提前解除。自甲乙双方在解除合同的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后合同正式解除。5.2.2甲方在乙方出现如下违约情形发生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追究乙方违约责任:5.2.2.1乙方不按约定期限提供服务;5.2.2.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采购文件要求及乙方承诺。5.2.3因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或者有关文件修改,致使本合同继续履行出现法律、政策风险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六章不可抗力6.1不可抗力的范围本合同中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外敌入侵及瘟疫;核反应、辐射、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坠落、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海啸等;非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罢工、暴乱、骚乱;地震、台风等无法预见、并无法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或自然力的破坏情形。6.2其他情形乙方可以预见、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者乙方自身原因的情形,属于因乙方提前知道或者应当提前知道并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情形,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第七章承诺7.1甲方承诺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7.2乙方承诺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第八章违约责任8.1甲方违约责任8.1.1甲方如不能协调项目涉及相对方配合乙方工作,致使乙方误工的,甲方按乙方中标价标准支付误工费;8.1.2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服务成果后,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服务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当月应拨付给乙方经费的2%的违约金。8.2乙方违约责任8.2.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视为乙方违约。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及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8.2.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2%的数额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8.2.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将该服务转包第三方完成。如私自转包,则处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8.2.4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出现违法、违规等严重违约问题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中标人资格。8.2.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第九章争议解决9.1协商如果甲、乙双方在解释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则双方应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并把协商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9.2诉讼若甲、乙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各方均有权将争议依法提交承德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9.3其他在争议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诉讼结果进行最终调整。第十章合同生效、终止及无效10.1合同生效与终止条件10.1.1生效条件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即刻生效。10.1.2终止条件10.1.2.1乙方违约触发合同解除条件的,自甲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之日起,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影响甲方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追究乙方违约及违法责任;10.1.2.2合同签订后因法律、法规、文件修改致使合同履行存在法律、政策风险的,自甲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之日起,合同终止;10.1.2.3因不可抗力触发合同解除条款的,自甲乙双方签订解除合同之日起,合同终止。10.1.2.4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约完成后,本合同自动终止。10.2无效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始至终均属于无效合同:10.2.1乙方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取消中标资格;10.3其他10.3.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些附件中与本合同的文字、意思、条文、理解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合同为准。10.3.2本项目采购文件及乙方响应文件的法律效力高于本合同。如本合同规定与之不一致时,以采购文件及乙方响应文件为准;如采购文件与乙方响应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采购文件为准。10.3.3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但补充合同不得与本项目采购文件及乙方响应文件相抵触,否则补充合同无效。10.3.4本合同壹式肆份,效力等同。其中:甲方贰份,乙方壹份、代理公司备案壹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定日期:年月日第四篇采购技术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本采购项目的相关要求提交详细、完整的服务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方案、鉴定流程、应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保密措施等。1、在服务期限内,根据采购人委托,及时准确地完成好鉴定事项的鉴定工作。投标人应当在法律或采购人要求的时限内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文书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或一系列鉴定工作的结果,并且应包括采购人要求的说明鉴定结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2、投标人应依法科学公正实施鉴定,并对其鉴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应有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卷入任何会降低其公正性、诚实性的活动,不允许来自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影响其公正性。投标人应对在实施鉴定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承担管理和保密责任;投标人不得在公开场合发布及私自透露招标人委托的检验鉴定项目相关信息,如有需要,应事先通知并征得采购人同意。3、投标人须按规定对外公示鉴定人员信息、鉴定流程、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接受社会监督。鉴定流程中应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文书/材料传递方式、服务承诺等。4、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应急方案,保证24小时无节假日服务,无条件满足应急检验鉴定工作的要求,即对于敏感、特殊、重大、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快速检验鉴定,承诺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配合交警部门现场勘验或到达检验地点实施检验,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鉴定报告。5、检验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自然日,下同)内尽快出具鉴定意见书。遇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等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交警支队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6、投标人在鉴定服务过程中必须服从采购人的统一调度、管理,且不得将受采购人委托的检验鉴定项目委托第三方代为检验。7、其它未说明事项按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执行。8、当中标人在服务期出现鉴定结果投诉事项时扣除该项鉴定事项鉴定费用的10%,当中标人的鉴定结论在重新鉴定后被推翻的,扣除该项鉴定事项鉴定费用的100%,在费用支付时一次性扣除。(三)技术及团队服务要求1、涵盖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车辆速度鉴定、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等,检验鉴定机构应当以合法、公平、公开为原则,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环境条件、成因特征需要,对与交通事故有关元素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鉴定。2、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的国家强制性规定及符合技术规范和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所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应具备《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法通[2011]323号)的要求。4、投标单位至少应配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员必须是投标人的合法员工,并提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扫描件)。(四)知识产权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2、除非招标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3、投标人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五)其他要求1、投标单位须对采购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应免费提供。2、履约验收方式:验收方案交警大队接到鉴定机构制作的《鉴定意见书》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符合要求的,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付费;不符合要求的,不支付此次鉴定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3)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故意作虚假鉴定的;(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7)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四、报价要求1、本项目政府采购最高上限650000.00元,其中A包350000.00元,B包300000.00元。(此金额只作为工作量参考,不作为报价依据)。2、投标报价为综合费率。说明:投标人填报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的收费比例,此收费比例应为投标人考虑各种因素后所填报的一个综合收费比例(只能有一个费率)。投标人所报收费比例不得高于100%且不能为0,以百分数形式体现(如96%、91%、85%……)。中标后的收费比例不因市场变化和政策性调价因素而变动。3、对于特殊、疑难、复杂及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鉴定事项的收费,双方可参照中标价格,另行商议。序号鉴定事项最高限价(单价)(元)备注A/B包1车辆痕迹鉴定800 元/辆A/B包2人体痕迹鉴定1000 元/人含涉案人员及穿戴物等痕迹鉴定A/B包3整体分离痕迹鉴定1000 元/起A/B包4确定逃逸车辆1500 元/起A/B包5碰撞形态鉴定1500 元/起A/B包6确定事故现场接触点位置1500 元/起A/B包7车辆速度鉴定1500 元/辆A/B包8车辆类型鉴定1000 元/辆A/B包9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1000 元/辆含制动系、转向系、灯光信号装置、防护装置等A/B包10交通设施技术状况鉴定2000 元/起A/B包11综合鉴定3000 元/起将每起事故委托的鉴定事项(序号1-10项中任意3项)综合打包,以每起事故为单位收取鉴定费用A/B包说明:三车以上多车碰撞事故、较大以上事故、疑难、复杂事故根据鉴定事项协商决定。特别说明:1、供应商报价以此项目中最高单价限价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填报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的综合收费比例,投标人所报收费比例不得高于100%且不能为0,以百分数形式体现(如96%、91%、85%……)。中标后的收费比例不因市场变化和政策性调价因素而变动。2、最终结算时,按供应商所报综合费率与实际发生数量进行结算,但最终不超过各包段的总限价。第五篇磋商文件格式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磋商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目录一、磋商函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三、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四、商务条款偏离表五、服务方案六、服务队伍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当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没有给定的格式可由供应商自行设计表格。注:投标人需标注页码一、磋商函致(采购人):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一、我方同意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我方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一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后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扫描件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磋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磋商代表,就(项目名称)磋商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有关的一切事务。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后附:授权人居民身份证扫描件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单位公章)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授权代表电子邮箱上年营业收入员工总人数注册地址发证日期发证机关营业范围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资质名称 等级发证机关有效期备注注: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致(采购人):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纪录,包括: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说明: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3.供应商承诺函致(采购人名称):现有我公司(供应商名称)参加(项目名称),于年月日时分在河北省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资格规定的情形,我公司现作出如下承诺: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上述我公司承诺内容真实有效,如与承诺内容不符,我公司自愿接受任何处罚并承担相应损失。特此承诺!承诺人:(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说明:如发现供应商承诺函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报价一览表包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A包/B包报价(费率)1对报价另需要说明的问题2对招标文件有无疑议3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4...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特别说明:1、供应商报价以此项目中最高单价限价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填报道路交通事故检验服务的综合收费比例,投标人所报收费比例不得高于100%且不能为0,以百分数形式体现(如96%、91%、85%……)。中标后的收费比例不因市场变化和政策性调价因素而变动。2、最终结算时,按供应商所报综合费率与实际发生数量进行结算,但最终不超过各包段的总限价。3、所有价格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单位填写;5、此表应经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6、此表可根据招标文件调整内容。7、投标报价为此项目最高单价限价的百分比,比如投标供应商报价为80%,某一鉴定事项最高单价限价为一千元,那么供应商最终收取的服务费为八百元;另一个鉴定事项最高单价为八百元,那么供应商最终收取服务费为六百四十元。四、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偏离说明备注1磋商有效期2服务期限3供应商资格要求...说明:如有偏离,则必须注明“偏离”,未注明偏离的,视为完全响应。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五、服务方案六、服务队伍附: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姓 名年 龄专 业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担任职务工 作 经 历时 间参加过类似项目名称、类别及规模担任职务备 注注:后附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如有)、职称证(如有)等相关资料扫描件。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非中小型、微型企业,本声明函内容中横线部分、企业名称和日期无需填写,无需盖章,直接附在响应文件中即可。本声明函未填写内容的,视为非中小微企业。附件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声明函内容中横线部分、企业名称和日期无需填写,无需盖章,直接附在响应文件中即可。本声明函未填写内容的,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附件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非监狱企业,本页内容无需填写,无需盖章,直接附在投标文件中即可。本页未填写内容的,视为非监狱企业。备注:以上证件资料需上传清晰的原件扫描件。第六篇磋商办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保护竞争,维护竞争性磋商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竞争性磋商办法和标准。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办法,满分为100分。一、磋商办法及成交原则1、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3、与供应商有利益或隶属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4、磋商小组按照本办法和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和汇总;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汇总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二、磋商程序1、资格性审查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要求,首先对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标准见《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表》(附表1),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1、符合性评审磋商小组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3、磋商(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4、综合评分(1)磋商小组按照本办法和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见本章第3节)。(3)评分规则:①评审必须严格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定,②不记名打分为无效打分。③有下列之一者为无效分,该项分为零分:a、打分超出规定的记分范围。b、一个记分项目内有2个及其以上记分。④最后报价评分和对评委打分计算平均数的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评分计算出现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得分。(4)小微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4.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小型、微型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提供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有效报价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本项优惠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4.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请供应商自行下载文件)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严格认真对照,自行认定是否具备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条件。须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请供应商自行下载文件)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严格认真对照,自行认定是否具备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条件。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请供应商自行下载文件)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严格认真对照,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3供应商若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则承诺本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如果一经核实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即可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4.4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情形的,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视为小微企业。若供应商自身具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提供的是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则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若供应商自身具备监狱企业条件,则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视为监狱企业。4.5节能及环保要求4.5.1所投产品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类产品的,产品的品牌型号必须在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的范围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4.5.2所投产品属于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的,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在报价相等的情况下优先中标。对于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或节能产品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的“环境标志或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定为环境标志产品或节能产品。5、评分标准(1)最后磋商报价(15分)项目标准分评分标准最后磋商报价15经磋商小组评审的有效最后磋商报价中,最后磋商报价最低者为磋商基准价得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最后磋商报价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5%×100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资格后审、符合性评审)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评审现场30分钟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综合性技术评审(85分)评审项目分值评审要求服务方案0-15分第一档:方案合理,内容详细,措施完善,可行性强,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要求,得10-15分第二档:方案较合理,内容较详细,措施较完善,可行性较好,达到招标要求,得5-10分第三档:方案内容有遗漏,措施欠合理,可行性存在较差的部分,不能完全达到招标要求,得1-5分项目管理制度0-15分第一档:具有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人员配置齐全;人力、物力资源保证措施完备,得10-15分第二档:企业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较完善,人员配置较齐全,人力、物力资源保证措施较完备,得5-10分第三档:企业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不完善,人员配置混乱,人力、物力资源保证措施不完备,得1-5分工作流程、制度0-15分投标人工作流程、制度齐全完善,规范10-15分投标人工作流程、制度制度一般5-10分投标人工作流程、制度不够具体、明确1-5分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合理化建议0-15分重点难点挖掘、分析准确,解决对策有效,符合实际,得10-15分。重点难点挖掘、分析较准确,解决对策较有效,较符合实际,得5-10分。重点难点挖掘、分析欠准确、解决对策一般,不符合实际,得1-5分。保密、签约及服务承诺0-15分1.承诺严格承担保密相关保密责任,不向除委托人指派的相关人员和机构以外的任何人和机构披露;2.承诺按投标文件规定相关内容和时间完成委托任务;3.承诺参与评审的各专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以上三项承诺得15分,否则不予计分。应急处置方案0-10分供应商须根据招标文件制定应急响应服务方案,方案中须包含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处理确认、应急处理遏制、应急处理根除、应急处理恢复和跟踪等措施,每有一项内容得2分,最高得10分,不提供不得分。备注:1、具体评审,由磋商小组依照本办法分别评出分项得分后汇总,根据综合得分排出名次。期间,若发现成交候选人响应文件中有虚假内容,取消其成交候选资格,由采购人按得分名次重新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2、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成交资格并上报财政部门。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报价或响应文件被否决的情形进行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成交供应商(前三名),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4、磋商小组在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时,如2个及以上供应商总得分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信用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附表1符合性评审表项目名称:序号审查内容供应商1供应商2供应商3供应商……1磋商函是否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晰2服务清单是否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晰3响应文件封面或扉页、磋商函按要求加盖公章及签字4工期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5质量标准合格6相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7响应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8响应文件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9有无修正内容,如有是否按要求修正结论:通过/不通过注:未能通过符合性评审的响应文件不进入下一步评审。附表2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表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审查结论1《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符合磋商文件要求2承诺函符合磋商文件要求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符合要求4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要求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符合要求6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未列入(开标现场采购人或代理机 构于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说明:1、以上《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必须完全满足,对于不能完全满足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否决,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2、以上证件须上传清晰的原件扫描件。此页后无正文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B包,属于服务业:承接企业为唐山御恒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为100万元,资产总额为15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唐山御恒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6月21日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非中小型、微型企业,本声明函内容中横线部分、企业名称和日期无需填写,无需盖章,直接附在响应文件中即可。本声明函未填写内容的,视为非中小微企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服务 道路交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检验鉴定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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