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中标结果公示(漳州市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



  
中选公告

关于【 南山工业路(珍果园至泰硕) 】选取【 工程监理(公路工程) 】的中选公告

我平台于 2024-06-27 , 为 漳州市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开选取 工程监理(公路工程) 中介机构,现将中选结果相关事项确认如下:

工程项目名称:
南山工业路(珍果园至泰硕)

项目编号:

联系人名称:
黄工

选中中介日期:
2024-06-27 09:37

服务事项:
工程监理(公路工程)

预算服务金额(元):
12948元

折扣率:
1.00

实际服务金额(元):
12948

服务金额(元):

金额说明:
本工程预算审核价为807362元(含暂列金38000元),即769362元为基价计算监理费,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高程调整系数为1,下浮率40%。监理费=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40%)。则监理服务收费=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计算式:(76.9362*((16.5-0)/(500-0))×1×0.85×1.0)×(1-40%)=1.2948 万元 监理费率=1.2948万元(监理服务收费)÷769362万元(收费基价)×100%=1.68%即本项目监理服务费暂定为1.2948万元,监理费固定费率为1.68%。

选取中介方式:
随机选择

中选企业名称:
重庆芳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企业名称:
漳州市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7053608

附件下载:
【南山路修改合同内容】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需求书.docx

漳州市工程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

时间: 2024-06-27 09:37

漳州市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南山工业路(珍果园至泰硕)监理服务采购需求一、项目情况1、项目名称:南山工业路(珍果园至泰硕)。2、项目地点:漳州市金峰开发区内(规划部门红线范围内)。3、项目规模:具体以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有关设计变更通知、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或预算审核书以及澄清、修改或补充说明文件为准。二、服务要求1、监理范围: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包含的所有内容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含委托人提供的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施工图、变更设计、工程量清单、澄清、修改、补充说明等所含内容)、管道进场验收、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协调项目内部关系、安全生产控制、节能管理和合同、信息管理、配套专业及交底移交相关手续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等内容的全过程监理。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129个工作日(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项目的监理服务期限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且缺陷责任期满、监理资料及施工资料归档完成、保修期满止,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以及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归档等全过程监理服务(建设工期延长监理费用不予调整,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中介服务单位应在采购人提出工作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书面告知、微信消息、手机短信等,下同)后及时响应。3、资质要求:(1)中介服务单位须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公路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2)总监理工程师:1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交通运输工程)资格,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路桥施工监理工作不少于5年,年龄不大于60周岁。(3)监理员:2人,拟派出监理员须取得下列条款其中之一的有效的岗位证书类别: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②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③福建省监理员岗位培训证书;④福建省外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专业要求为交通运输。拟派监理员须为本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上的注册单位为准。4、质量要求:达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等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及以上。三、服务金额及结算1、监理服务费: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加风险包干的合同方式。项目监理费用结算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2007年修订本)计算下浮40%作为参考依据,监理服务费是按相关要求完成整个项目阶段(含采购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建设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该监理服务费已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劳保费、安全医疗费、旅差费、交通费、全线施工协调与配合费、管理费、设备费、办公场所费用等一切费用在内的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利润和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风险费用。工期延长、分期施工,监理服务费费率不予调整;附加服务、额外服务、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等的监理服务费已包含在该监理服务费中。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在本项目监理服务费中已予考虑,不予增补。2、服务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中介服务单位应提供合格有效的请款资料、等额正式增值税发票。3、服务金额:本工程预算审核价为807362元(含暂列金38000元),即769362元为基价计算监理费,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高程调整系数为1,下浮率40%。监理费=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40%)。则监理服务收费=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计算式:(76.9362*((16.5-0)/(500-0))×1×0.85×1.0)×(1-40%)=1.2948万元监理费率=1.2948万元(监理服务收费)÷769362万元(收费基价)×100%=1.68%即本项目监理服务费暂定为1.2948万元,监理费固定费率为1.68%。工程竣工结算时,以本项目施工结算审核价为本项目的监理服务费的计费额计取本项目的监理服务费,实际监理服务费=经委托人委托的有权机构审核确定的结算总价×固定费率1.68%。计算过程供参考: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附表二采用插值法计算。4、服务费结算方式: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中介服务单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采购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工程进度证明材料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计算依据。支付原则如下:(1)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的97%(即:经有权部门最终审定的本工程施工结算总造价×固定费率×97%-已支付的监理费),剩余的3%作为缺陷责任期的保证金(不计息);(2)缺陷责任期(二年)满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的3%(即:经有权部门最终审定的本工程施工结算总造价×固定费率-已支付的监理费)。5、其他说明:(1)若工程出现停建、缓建或甩项情况,则监理服务费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作为计费基数计算报酬,中介服务单位应无条件接受,且采购人不再给予补偿。(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中介服务单位原因导致本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时,采购人不另行支付中介服务单位附加工作酬金。(3)在合同实施期间,因实际实施的监理范围与本工程招标的监理范围不符时,导致实际支付的监理服务费减少,采购人不予以补偿。(4)本工程监理范围和内容含保修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费已包含在中标监理服务费中,不再另行计取。6、中介服务单位每次请款前应先缴清违约金(若有);违约金应于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缴清,否则采购人有权延期支付当期及之后应付进度款直至中介服务单位付清全部违约金为止。中介服务单位关于违约金及请款凭证若有疑问或争议,具体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双方友好协商解决。7、履约保证金(1)本项目要求中介服务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是。(2)履约保证金金额及提交时间:金额为暂定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中介服务单位接到中选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3)履约担保形式:可以使用下列第①或②或③或④种形式提交:①现金形式:从中介服务单位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采购人指定的履约担保金账户;履约保证金转入账户:开户行:××开户名:××账号:××②银行保函形式:采用银行保函的,该保函应由中介服务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办理银行保函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中介服务单位自理。履约保函应采用独立保函,格式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的规定。③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的方式提交。履约保函应采用独立保函,格式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的规定。④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保证保险凭证上应写明验真网址,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该保证保险保单相关信息。注:履约担保若为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原则上使用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见索即付保单)的方式提交的,所需费用由中介服务单位承担,中介服务单位应对履约担保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止,由中介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后采购人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若采用保函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四、回避情形1、本项目回避单位为:漳州通正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启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福建保利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合同生效后,因中介服务单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采购人在今后采购该服务事项中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考虑回避该中介服务单位,并由中介服务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3、中介服务单位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回避条款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中介服务单位未主动回避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中介服务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五、其他说明1、中介服务单位参与本项目抽取时,视为已在充分考虑服务的实际工作量、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接受并认可了采购人的需求书。2、中介服务单位应自行承诺:在服务期间内,保证所有的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并为所有成果承担终身的法律责任。3、填表内容固化,若与服务采购需求书不一致的以服务采购需求书为准。南山工业路(珍果园至泰硕)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建设单位:漳州市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人:****************二○二三年九月第一节合同协议书漳州市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南山工业路(珍果园至泰硕)(项目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南山工业路(珍果园至泰硕)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需求书;(3)投标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需求书;(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本项目监理服务费暂定为1.2948万元,监理费固定费率为1.68%。工程竣工结算时,以本项目施工结算审核价为本项目的监理服务费的计费额计取本项目的监理服务费,实际监理服务费=经委托人委托的有权机构审核确定的结算总价×固定费率1.68%。4.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达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等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及以上。安全目标: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的人员安全目标:合同实施期间严格落实好安全生产“五项制度”,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本项目的监理服务期限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且缺陷责任期满、监理资料及施工资料归档完成、保修期满止,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以及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归档等全过程监理服务(建设工期延长监理费用不予调整,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9.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漳州市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人:**********************(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2024年月日2024年月日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1.1.1合同1.1.11.1.1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选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1.1.12.2.2.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1.1.13.3.3.3中选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1.1.11.1.14.4.4.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1.1.15.5.5.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1.1.16.6.6.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1.1.11.1.17.7.7.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1.1.11.1.18.8.8.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1.1.11.1.19.9.9.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2.2.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2.2.21.1.1.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1.1.12.2.22.2.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12.2.23.3.3.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12.2.24.4.4.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12.2.25.5.5.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12.2.26.6.6.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1.13.3.3工程和监理1.1.13.3.31.1.1.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13.3.32.2.2.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1.13.3.33.3.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13.3.34.4.4.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14.4.4日期1.1.14.4.41.1.1.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1.1.14.4.42.2.2.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1.1.14.4.43.3.3.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约定所做的调整。1.1.14.4.44.4.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14.4.45.5.5.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14.4.46.6.6.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15.5.5合同价格和费用1.1.15.5.51.1.1.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1.1.15.5.52.2.2.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15.5.53.3.3.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16.6.6其他1.1.16.6.61.1.1.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选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酬清单;(8)监理大纲;(9)其他合同文件。1.5.5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61.1.1监理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62.2.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63.3.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6.64.4.4文件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1.7.7联络1.7.71.1.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72.2.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0知识产权1.10.10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0.102.2.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103.3.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2委托人要求1.12.121.1.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122.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123.3.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委托人义务2.1.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2.3.3提供设备、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2.4.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5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6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2.7.7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委托人管理3.1.1委托人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3.2.2委托人的指示3.2.21.1.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3.2.22.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3.2.23.3.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3.2.24.4.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3决定或答复3.3.31.1.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3.3.32.2.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义务4.1.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11.1.1遵守法律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2.2.2依法纳税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13.3.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4.1.14.4.4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3联合体4.3.31.1.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32.2.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3.3.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4总监理工程师4.4.41.1.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42.2.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4.4.43.3.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4.4.4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4.4.45.5.5监理人员的管理4.4.46.6.6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4.47.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4.4.48.8.8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4.49.9.9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5.5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4.6.6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6.61.1.1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6.62.2.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6.63.3.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4.7.7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5.监理要求5.1.1监理范围5.1.11.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1.12.2.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13.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14.4.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2监理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5.2.21.1.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5.2.22.2.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5.2.23.3.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5.2.24.4.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5.2.25.5.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5.2.26.6.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5.2.27.7.7其他监理依据。5.3.3监理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5.3.31.1.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5.3.32.2.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5.3.33.3.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5.3.34.4.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3.35.5.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5.3.36.6.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5.3.37.7.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5.3.38.8.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5.3.39.9.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5.3.310.10.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5.3.311.11.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5.3.312.12.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5.3.313.13.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5.3.314.14.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5.3.315.15.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5.3.316.16.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5.3.317.17.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5.3.318.18.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5.3.319.19.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3.320.20.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5.3.321.21.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5.3.322.22.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5.4.4监理文件要求5.4.41.1.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5.4.42.2.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43.3.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和提交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1开始监理6.1.11.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6.1.12.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2监理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6.3.3完成监理6.3.31.1.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6.3.32.2.2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6.3.33.3.3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6.3.34.4.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7.监理责任与保险7.1.1监理责任主体7.1.11.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7.1.12.2.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7.1.13.3.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7.2.2监理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8.合同变更8.1.1变更情形8.1.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8.1.12.2.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8.2.2合理化建议8.2.21.1.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8.2.22.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9.合同价格与支付9.1.1合同价格9.1.11.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1.12.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9.1.13.3.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9.2.2预付款9.2.21.1.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2.22.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9.3.3中期支付9.3.31.1.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9.3.32.2.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33.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4.4费用结算9.4.41.1.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4.42.2.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43.3.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44.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10.不可抗力10.1.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1.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0.1.12.2.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0.2.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21.1.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2.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0.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0.3.31.1.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0.3.32.2.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0.3.3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1.违约11.1.1监理人违约11.1.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12.2.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11.2.2委托人违约11.2.2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2.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11.3.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2.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1目细化为: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选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第1.1.1.5目不适用。第1.1.1.8目细化为: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7目至第1.1.2.9目:1.1.2.7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1.1.2.8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1.1.2.9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1.1.3工程和监理第1.1.3.1目细化为: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第1.1.3.2目细化为: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细化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选通知书;(3)投标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理文件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5)其他相关资料。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8转让和分包本款细化为:1.8.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1.10知识产权本款补充第1.10.4项:1.10.4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本条补充第1.13款:1.13避免利益冲突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2.委托人义务本条补充第2.7款至第2.10款:2.7协助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2.8授权通知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2.9委托人指令的下达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2.10保障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3.委托人管理3.3决定或答复第3.3.2项细化为: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天,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天。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义务4.2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4.2.2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4.3联合体第4.3.3项细化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本款补充第4.3.4项:4.3.4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4.4总监理工程师第4.4.1项细化为: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监理人员的管理第4.5.1项、第4.5.2项细化为: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本条补充第4.9款:4.9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第5.1.3项细化为: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监理依据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8)其他监理依据。5.3监理内容本款细化为: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5.3.1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1)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3.2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3.3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8)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4监理文件要求第5.4.3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本条补充第5.5款至第5.7款:5.5监理服务形式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6监理服务目标5.6.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5.7.1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7.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4开始监理第6.1.1项细化为: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进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本条补充第6.4款:6.4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6.4.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6.4.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6.4.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6.4.4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天,或根据本合同第6.4.1项(1)目或第6.4.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6.4.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7.监理责任与保险7.1监理责任主体第7.1.2项、第7.1.3项细化为: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本款补充第7.1.4项:7.1.4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本条补充第7.3款:7.3人员和设备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第8.1.1项细化为: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第9.1.1项细化为: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监理人员服务费;(2)监理办公设施费;(3)监理交通设施费;(4)监理试验设施费;(5)监理生活设施费;(6)利润。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酬。9.2预付款本款细化为: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时扣完。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9.3中期支付本款细化为:9.3.1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9.3.2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服务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施工建安费完成量与施工合同价的完成比按月度同比例支付施工期监理服务费给监理人。(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9.3.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9.3.4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4费用结算本款细化为:9.4.1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9.4.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9.4.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9.4.4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5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5项的约定执行。本条补充第9.5款、第9.6款:9.5暂列金额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9.6货币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本款细化为: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11.1.1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11.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1.1.4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11.2委托人违约本款细化为: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11.2.3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条补充第11.4款、第11.5款:11.4赔偿责任的期限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11.5赔偿的限额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12.争议的解决本条补充: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2委托人:漳州市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3.1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南山工业路(珍果园至泰硕)公路工程。工程地点:漳州市芗城区;起迄桩号:详见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标段划分:详见施工图纸;监理合同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分1个监理合同段;工程概况:详见施工图纸。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2委托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提供数量:各1份,提供期限: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日内。1.12委托人要求1.12.3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提供数量:/,其他要求:/。2.委托人义务2.3提供设备、设施本款细化为: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设施、物品。监理工作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和物品以及相应的使用和维修费由监理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委托人不予另外支付。补充第2.11款:2.11监理服务所需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人自聘,其费用应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委托人不予另外支付。3.委托人管理3.3决定或答复3.3.2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28天内作出书面答复。4.监理人义务4.2履约保证金4.2.1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3%。4.2.3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4.2.4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4.2.5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现金形式(电汇或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支票形式。以现金形式(电汇或银行转账)递交的,应由监理人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监理人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监理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交工验收合格前一直有效)。4.2.6履约保证金退还:①履约担保以银行转帐或电汇等现金方式提交的,在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后且资料完整归档并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或缴纳质量保证金)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计取利息。②采用保函的,承包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解除。履约担保以保函的方式提交的,必须保证保函担保从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资料完整归档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或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一直有效。保函的期限应保证大于实际工期,若保函的期限到期而工程未交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应继续提供履约担保,否则委托人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4.4总监理工程师4.4.1项细化为: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须按合同专用条款11.1款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4.5监理人员的管理4.5.2条款补充细化为:(1)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配备的主要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其它人员监理人应承诺中标后按本合同最低要求提供,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按我省规定及项目实际需要配备)等。(2)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监理人员,否则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确需更换拟投入的人员,须经委托人同意,并经审核人员资格,待批准后方可更换,但监理人须按合同专用条款11.1款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未经委托人擅自更换,则委托人有权按11.1款双倍违约标准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3)进场时,若监理人要求更换人员,必须事先向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a、书面请示报告;b、拟替换的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同等及以上资历,并附本人毕业证、职称证书、身份证、试验检测工程师(如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如有)、从业登记证明材料【从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新(旧)系统人员查询中打印或所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打印,可以是截图(截图应体现姓名及从业登记企业)或网页直接打印】及其工作经历等有关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加盖监理人公章);c、拟替换的监理员必须具备同等及以上资历,并附本人毕业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等有关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加盖监理人公章)。(4)尽管监理人已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委托人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委托人可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1.1款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因委托人原因推迟签订监理合同或造成监理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监理人提出更换监理人员的要求,不应视为违约,但替换的人员必须具备同等资历并事先经委托人书面批准。4.5.5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且不得在其它项目兼任监理职务。总监办的全部监理人员每个月的工作日以满足工程需要为前提,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不应少于22天。监理人员的休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安排,总监理工程师休假必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其他监理人员休假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报委托人备案。监理人员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委托人批准后方能离开。为满足施工监理要求,监理人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替换因故离开(包括休假)的人员,但这些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的人员,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11.1款规定处理。4.5.6委托人在资格审查要求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是完成本合同施工监理的最低要求。作为有经验的监理人,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是在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后提出的,能够满足各个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要求,其投标报价亦考虑了各个施工阶段监理人员、设备数量需求及其它各种因素后提出的。因此,当监理人承诺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不能满足施工监理服务需要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加监理人员、设备数量。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并按合同专用条款11.1款规定处理。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视为包含在其合同总价之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4.5.7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应在项目所在地派驻缺陷责任期监理人员,并明确驻地及联系方式,如有需要委托人将通知相关监理人员到场,若不能满足委托人要求,将被视为违约,监理人须按合同专用条款11.1款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4.5.8监理人在进行监理服务时,其工作时间必须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需要,并应充分考虑施工工艺具有连续性工作,总监办应有足够的现场监理人员。法定节假日和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费包含在监理人的合同总价中。4.5.9监理人派到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的职称证、监理工程师证书等原件应随时备查,委托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抽查时,监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应监理人员证件原件或发现证书不全或人员与证书不符的,视为监理人人员配备不足,并按合同专用条款11.1款规定处理。4.5.10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期间应遵守公路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据此提出增加监理服务费的要求。4.5.11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廉政监督。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4.6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细化为:4.6.1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健康、失职、渎职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并报委托人备案,监理人须按合同专用条款11.1款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4.6.2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合同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同时监理人须按合同专用条款11.1款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尽管如此,监理人员的调换不得超过以下比例(指进场时和施工阶段更换监理人员之和):主要监理人员不得超过30%、监理员不得超过50%。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2工程范围包括:详见施工图纸。5.1.3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以及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归档等全过程监理服务。5.1.4工作范围包括: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以及交、竣工验收等。5.3监理内容工程同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不设立工地试验室,总监办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工程同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均设立工地试验室,总监办和驻地办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工程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工地试验室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本工程监理单位相关试验经业主审核批准后,可由代理母体试验室进行,代理母体试验室应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负责,但试验室主任须为监理人自有人员,试验室主任对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总责。若出现虚假报告或检验检测数据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效,由此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监理人负责,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监理人承担。(在合同期内,若相关法规、规定等更新,则以最新文件执行)。本合同项目监理试验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人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否则,监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5.3.3(3)细化为: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完成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细化为:在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后7天内完成审批。5.5监理服务形式监理服务机构设置: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1个,并按照《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设置中心试验室。其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4)按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项目劳务用工、工资支付实施监督,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35)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6)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7)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8)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9)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4)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41)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42)签认交工结账证书;(43)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44)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45)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6)签认最后支付证书;(47)参加工程竣工验收;(48)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49)进场的监理人员须满足项目的最低基本要求,且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项目进度及特点适当增加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此因素,委托人不另行支付。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应符合工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普通公路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特征、满足监理工作实际需求“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一级监理机构组建,下设/个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5.6监理服务目标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全面履行监理合同,实现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合同、信息及组织协调等方面的目标,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委托人提供满意的监理服务。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5.7.1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对于下述监理权限,监理人及监理人员在行使前应向委托人报备或报委托人批准,否则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由此造成的违约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限额不受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1)发布开工令应报委托人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签发暂停令、复工令应向委托人报备。(2)审批承包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施工方案应向委托人报备。(3)签发支付证书、交工证书及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报委托人批准。(4)审批年度施工计划及年度施工计划调整应报委托人批准。(5)签发工程变更令应报委托人批准。(6)承包人提出的延期、索赔申请,监理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委托人批准。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本监理合同生效后及施工准备阶段开始时。6.2监理周期延误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由监理人计算提出所延误的监理服务期,经委托人审核确定;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7.监理责任与保险7.3人员和设备保险7.3条款补充增加:监理人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人的服务,委托人不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任何责任。其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投保时间从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之日起,至本项目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止。监理人在监理服务期间内应保障委托人免于承受任何监理人员及监理服务所需辅助工作人员的死亡或受伤和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坏的责任,保障委托人不承担与上述各方面有关的索赔、诉讼、赔偿费、诉讼费用和开支等。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不予调整;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8.2合理化建议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固定费率加风险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中标费率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固定不变;竣工结算时,以本项目建安工程费财政结算审核价为本项目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基数。即最终监理服务费=建安工程费财政结算审核价×监理服务费费率1.68%。9.2预付款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9.3中期支付9.3.2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工程进度证明材料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5)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每次拨付款前需根据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支付监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计算依据。支付原则如下:(1)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的97%(即:经有权部门最终审定的本工程施工结算总造价×固定费率×97%-已支付的监理费),剩余的3%作为缺陷责任期的保证金(不计息);(2)缺陷责任期(二年)满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的3%(即:经有权部门最终审定的本工程施工结算总造价×固定费率-已支付的监理费)。(3)合同执行过程中,若监理人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由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违约通知书》后,缴纳至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监理人未按时缴纳违约金或赔偿金,委托人有权延期支付当期及之后应付监理服务费直至监理人付清全部违约金或赔偿金为止。本招标文件其他相矛盾之处以该点要求为准。(4)工期延长:不增加监理费用。理费的手续。注:监理费支付申请需经委托人审核同意,由监理单位提供正式增值税发票向发包人申请拨付监理服务费。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9.5暂列金额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监理服务费的/%。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第11.1款细化为: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2)合同执行期间,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能满足委托人更换不称职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监理人员;(3)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同时承担本项目以外其它任何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4)监理人员投入的人员设备严重不足或失职,未按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导致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增加工程费用、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环保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或在工作期间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损失;(5)监理工程师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严格审批工程支付款和其他费用支付,审批额度偏差超过10%的;(6)监理人在监理服务完成或合同中止前,未将2.6款对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并移交的;(7)缺陷责任期期间,委托人通知提供监理服务,监理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响应的;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如发生第11.1.1项所列的任一情况,委托人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监理人违反上述11.1.1(1)目,委托人最高可按10%合同总价的标准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并视具体情况,直至终止本监理合同,并按照专用条款11.1.3项赔偿委托人损失,没收全部履约担保,并报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2)监理人违反上述11.1.1(2)目,即使取得委托人同意,委托人仍有权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标准:总监理工程师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试验室主任(或监理组长)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支付违约金200元/人次,监理员(含试验人员)支付违约金200元/人次,若更换A级及以上的总监理工程师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监理人若更换经委托人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的更换人数累计超过30%,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担保,追究其违约责任。若未经允许擅自更换人员,将按上述对应数额双倍进行违约处罚。(3)监理人违反上述11.1.1(3)或(4)目,委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监理人每次支付1000元违约金,直到终止监理合同。(5)监理人违反上述11.1.1(5)目,委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监理人每次支付500元违约金。(6)监理人违反上述11.1.1(6)或(7)目,委托人有权延期支付当期及之后应付监理服务费。(7)违反其它合同条款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每次、每处或每项支付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11.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1.2委托人违约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1.5赔偿的限额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全部履约保证金(现金、支票形式)不予退还,采用银行保函的银行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给委托人,无须委托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12.争议的解决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机构名称:/仲裁委员会。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13.其他补充条款:13.1工程交(竣)工后,监理人员应负责审核工程全部交(竣)工资料,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及要求。13.2为保证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段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在合同段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项目发包人移交项目施工监理档案资料,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13.3监理合同价款是监理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整个项目阶段的建设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该合同价款已包括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相关资料归档备案止完成本合同项目内容监理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税金、利润)和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风险费用。即施工前期及缺陷责任期监理和上述风险费用不另行计算。若工程出现停建、缓建、规模减小或甩项情况,则监理服务费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做为基数计算报酬,监理人应无条件接受,且委托人不再给予经济补偿。13.4在合同实施期间,因实际实施的监理范围与本工程招标的监理范围不符时,导致实际支付的监理服务费减少,委托人不予以补偿。13.5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时,委托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酬金(本条款与本合同中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13.6本工程监理范围和内容含保修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费已包含在中标监理服务费费率中,不再另行计取(本条款与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13.7中标后,如发生委托人未能及时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等相关批文,造成本项目未能及时开工(缓建),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予任何经济补偿。13.8本支付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南山工业路(珍果园至泰硕)(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漳州市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南山工业路(珍果园至泰硕)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南山工业路(珍果园至泰硕)(项目名称)南山工业路(珍果园至泰硕)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3.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南山工业路(珍果园至泰硕)(项目名称)南山工业路(珍果园至泰硕)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捌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叁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壹份。发包人:漳州市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人:************************(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2024年月日2024年月日附件1: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晓苍(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姓名)***************(身份证号码)为南山工业路(珍果园至泰硕)(项目名称)的总监理工程师。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部负责。监理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4年月日附件2: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监理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