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建设配套 排水工程中标结果公示(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2024)



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农业园区及周边区域污水建设配套项目(太傅村平阳、西姑庵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A3305220690008289001001

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

标段名称:

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农业园区及周边区域污水建设配套项目(太傅村平阳、西姑庵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标段编号:

A3305220690008289001001

建设单位(发包人):

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5220025713411

承包人(中标单位):

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00146982764L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同类型:

单价合同

数量:

1

发包内容:

工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排水工程

合同价款:

7132727.0元(人民币)

合同期限:

180日历天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邹强ZC3305202300547;项目负责人:蔡镇泽浙1332019202004263

项目经理证书等级:

相关行业(工程类型):

市政行业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签约日期:

2024年06月07日

4正5副施工合同--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农业园区及周边区域污水建设配套项目(太傅村平阳、西姑庵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2)(1)(1).pdf

副本GF-2017-0201D水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一农业园区及周边区域污水建设配套项目(太傅村平阳、西姑庵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工程地点长兴县林城镇太傅村平阳、西姑庵合同编号:发包人(甲方)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乙方):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6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农业园区及周边区域污水建设配套项目(太傅村平阳、西姑庵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一农业园区及周边区域污水建设配套项目(太傅村平阳、西姑庵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工程地点:长兴县林城镇太傅村平阳、西姑庵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109-330522-04-01-136497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本工程为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一农业园区及周边区域污水建设配套项目(太傅村平阳、西姑庵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该项目位于长兴县林城镇太傅村平阳、西姑庵,总涉及户数约190户的生活污水改造。本次招标范围为主要包括:新建一座污水处理终端、污水泵站、现状混凝土道路的拆除及恢复、管道开挖新建、新建成品检查井、新建化粪池、新建路灯等其他新建或改建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电子版)。6.工程承包范围:同工程内容。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对本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调整(增加或减少)。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6月07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开工报告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2月04日(具体竣工日期以竣工报告监理核准时间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18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佰壹拾叁万贰仟柒佰贰拾柒元整(¥7132727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内容):人民币(大写)柒万伍仟玖佰柒拾玖元零玖分(¥75979.09元);(2)暂列金额2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元整(¥37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蔡镇泽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投标答疑回复;(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投标文件(或预算书)及其询标承诺;(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06月07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承包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经公证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九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四份:包人四份,公证一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限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13305220025713411组织机构代码:91330500146982764L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振兴西路1号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外溪路818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13000电话话:0572-6871427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农商行长兴林城支行开户银行: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账号:201000015319332账号:800000828000119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相应部分。)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补充协议。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联系电话: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电子信箱: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通信地址: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1.1.2.5设计人:名称:详见本项目设计合同;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本项目设计合同;联系电话:详见本项目设计合同;电子信箱:详见本项目设计合同;通信地址:详见本项目设计合同。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本工程红线范围内或符合业主规定。1.1.3.9永久占地包括:本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场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本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场地。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规定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及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中的有关技术要求等。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矛盾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总监和发包人的同意后实施;如施工过程中规范调整,须按新规范调整,费用自行考虑,不另计取。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5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投标答疑回复;(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投标文件(或预算书)及其询标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肆套(竣工资料所需图纸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招标范围的施工图。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①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详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定。②已完工程量和施工形象月报表为每月25日;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上述条款执行;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五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如有特殊情况另行书面通知。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发包人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驻施工现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施工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6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规划建设红线为边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现场自用施工便道、交通设施及红线范围内施工围护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合同价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除按本专用条款第10条变更条款外,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除按本专用条款第10条变更条款外,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张义强);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15268728702);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所有外部关系协调权②对分包单位选择的最终确认和否定权③工程图纸的会审、协调会的组织、主持权④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初审权⑤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施工、监理人员⑥对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的最终确认权与签证权(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生效)⑦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调整和变更的初审权⑧有组织、主持竣工验收的权利⑨对本工程全过程监督、考勤。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7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本工程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考虑;施工用水由承包人向水务公司申请开户,接电、接水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自理。水、电费装表计量,承包人必须每月依水、电部门的计价标准,按照需缴费金额直接及时向供水供电部门缴交,电讯线路接引和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自理。(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承包人与现场监理、发包人代表确认地下管线布置,承包人在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应再次向专业管线单位(包括煤气、自来水、供电、电信等单位)确认,否则,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管道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相关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有损坏,必须原样修复,所需修复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5)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纸(并需提供竣工图纸电子扫描版)、技术资料及电子文本。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纸6套(并需提供竣工图纸电子扫描版)、技术资料6套及电子文本2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含竣工资料备案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必须如实反映施工实际情况,并应符合长兴城建档案馆的存档要求。1)按图施工或较小变动可在原施工图纸中修改,变更联系单内容须在竣工图中标明。2)如变动较多或文字难以全面表述则应由承包人组织人员绘制竣工图纸并承担相应费用。3)竣工图须为蓝图,竣工图须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竣工图章;总监、现场专监须本人签字,且须盖总监执业章、监理项目部章(重新绘制的竣工图须加盖监理单位公章);业主负责人须对竣工图进行审核并签字。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需负责处理好施工扰民问题及周边单位(住户)的协调工作。②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区及施工场地应设有临时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施工排水设施,生活、施工垃圾等处置应妥当,施工材料如涂料、化学品等应妥善存放,并设有防雨、防风等措施。③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劳务及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及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8④承包人应负责承包项目在施工过程的之前、之中、之后协调工作,包括工序、场地、材料堆放、人员食宿、水、电供应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做好与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⑤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的档案管理,竣工资料的检查、汇总。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总体施工计划的安排,由于承包人不配合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⑦承包人应做好每天详尽的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录、影像资料等相关的工程资料。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购置及使用费已在合同总价中包干。因电力不足或停电,给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b、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成工程(含发包人专业分包且已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在合同总价中包干。c、本工程施工应按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执行,费用自理。严格按照长建设[2003]38号“长兴县建设局关于我县雉城镇城区建设工地水冲轮胎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和长建设[2019]90号“长兴县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9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技术标准》、《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长政办传[2021]10号文件),积极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做到做好“七个100%及十条加强措施”要求。同时做到临时建筑搭建有序、材料机具设备堆放整齐、生活污水处理后排放、生活垃圾袋装化、消防设施齐备,并服从发包人和社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程交付使用后7日内承包人拆除所有临建、撤走机具、人员,并按发包人要求清理现场。d、本工程须严格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文)、《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号文)。承包人须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过程中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本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即人工费分账比例)为25%,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款结算纠纷或其他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承包人若要进行劳务分包的,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表等管理台账,承包人要设立劳资管理员,专职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本工程须严格按照《长兴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长兴县建设工程项目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通知》(长防欠薪办发(2019)1号),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e、工程变更须严格执行长政办发【2018】27号文件及发包人有关规定等相关文件。f、凡涉及工程变更的,变更前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实施,变更事项完成后14天内提交完整的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复核和投资控制工程师(或内审人员)审核;如需现场计量的,必须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进行现场计量。未申报的、超过时限、隐蔽工程无影像资料和未进行现场计量的,监理工程师将不予签证。g、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需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协调,同时承包人应积极做,9好与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自觉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听取发包人的意见和建议。h、本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措施到位,强化管理”的安全方针,施工现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管理小组,自上而下,专人负责、层层落实全面监督管理和检查工地安全施工工作。i、承包人应对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并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施工监理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j、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可能发包人提前安排其他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必须配合其工作,无条件腾出相应工作面,以便其他专业工程顺利穿插施工。由于承包人不配合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k、发包人均有权对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进行更改,承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等(以下统称材料)其品牌、质量、规格均须满足设计、施工规范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材料进场前15天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合格证明、样品、有关资料的原件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进场,材料进场后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取样送试验室检测,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方可用于工程。l、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和品牌,所有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m、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经发包人、设计和监理签字确认后方可进料。如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满足招标要求或有意提出调整招标清单要求且发包人不能接受时,发包人有权根据招标清单另行采购,并按实际采购价及其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在合同款中扣除,同时通过监理书面告知承包人且无需承包人确认。对材料检验批的检验,如一次验收不合格,该检验批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发包人有权随时对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查,如发现商品混凝土配合比不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有加水现象或超过初凝时间、模板未达到规定时间拆除等现象,发现前述任一现象,均处以承包人5万元/次罚款,再次发现,加倍重罚并承担违约责任。n、发包人有权对暂定价材料按甲供或另行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若有)。o、招标时有推荐品牌的材料、承包人投标时未明确材料品牌的,中标后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可以指定招标文件中该种材料推荐品牌中的任意一个品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且不得增加费用。承包人选用的品牌中标后经发包人考察认为达不到推荐品牌档次的(即:技术参数或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发包人有权不予采用,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届时由发包人、监理、设计共同在推荐品牌中优先选择其一作为指定品牌,价格按照投标价不变。,10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另行协商。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协商。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利物质条件。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并余完成款项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退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工程建设须投保的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包相应保险费用。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9.索赔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索赔款项应在结算过程中最终确定,并在结算时支付。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8(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关于结算审计费用的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等要求及时报送结算。结算的编制应规范、准确,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2)结算审计产生审计费用的计算:按照浙价服[2009]84号文执行。结算审计净核减率在5%以内(含)的,发包人承担审计费;结算审计净核减率在5%~10%(含)的,发、承包人各承担审计费的一半;结算审计净核减率在10%以上的,产生的审计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如被审计局抽查,审计结果低于中介原结算审核价,对于中介结算审核费及工程结算审核价,发包人有权进行追溯。(3)截止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整,承包人仍未报送结算的,发包人以现有的工程资料聘请中介咨询公司代为独立编制竣工结算并送审,承包人不得参与结算编制及审计对账工作且须认可审计结果,结算编制及审计所产生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1.2关于施工合同公证费用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所签定的施工合同,需经长兴县公证处公证,公证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50%。21.3本工程产生的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50%。21.4保修到期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保修期满手续,若不及时办理,保修期相应延期。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视同质保期,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及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5发包人对本工程推迟开工或部分区域工程以至整个区域工程删项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及任何补偿,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21.6承包人须积极配合自来水公司、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燃气管道等特种行业单位自行实施的项目(此内容不计取配合管理费)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及其他便利条件。21.7本工程如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项目产生的配合费,相关费用已考虑到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22.其他补充说明22.1在施工中,承包方需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协调。22.2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了的投标文件中。22.3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后修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开支。(3)若承包人未实施竣工后修补。则发包人有权另行请其他人进行修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工程尾款中直接扣除。,2922.4凡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工伤亡意外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与承包人发生的第三方,全部为承包人的责任。施工方主要负责人、合同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到场,主动、及时、全力以赴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让事态扩大、矛盾激化、闹事,积极平稳妥善处理好一切事宜,不得以任务理由推脱责任和拒绝承担全额赔偿费用,承包人内部责任和赔偿分摊事后另行解决,不得影响发包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维稳考核,造成负面影响。如有发生扣除100%履约保证金。附件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附件4:工程建设项目无欠薪合同,30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农业园区及周边区域污水建设配套项目(太傅村平阳、西姑庵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和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所有施工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本工程为24个月;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未说明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的项目,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工程质量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国家有新规定参新规定,保修期按新规定调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若有)。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3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七、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质量保证金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满24个月并经使用单位确认无质量问题且经相关方复验通过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后30天内退还承包人(“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退款应扣除已发生的修理费用,赔偿金等款项(如有)。导发包人(公章):有人(公章):址:2浙江省湖州市外溪路818号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振兴西路1号地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572-6871427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农商行长兴林城支行开户银行: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账号:201000015319332账号:800000828000119邮政编码:313000邮政编码:313000工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农业园区及周边区域污水建设配套项目(太傅村平阳、西姑庵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工程项目地址:长兴县林城镇太傅村平阳、西姑庵建设单位(发包人):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承包人):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3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三)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对发包人有行贿行为经监察局查实的,承包人需按查实的数额,按1:20的比例(监察局查实数的20倍)向发包人赔偿;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对发包人有行贿行为经法院判定的,承包人需按查实的数额,按1:40的比例(法院判定数的40倍)向发包人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合同结束时止,但本合同第四条的违约责任有效期不受本合同终止的限制。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振兴西路号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外溪路818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062024年06月07日日3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农业园区及周边区域污水建设配套项目(太傅村平阳、西姑庵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建设单位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各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发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35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商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H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理相关责任人。VE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遍究责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验收后失效。发包人(公章):28公章3854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振兴西路1号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外溪路818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06072024年06月07日3附件4:工程建设项目无欠薪合同工程项目名称: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一农业园区及周边区域污水建设配套项目(太傅村平阳、西姑庵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发包人: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承包人: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提高欠薪事件预警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订立本无欠薪责任书。第一条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一)建立重大紧急情况监测预警制度,组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二)定期收集、报送、发布相关信息,联合处置相关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工作;(三)组织做好发生重大紧急情况事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一)实行实名制管理。落实专人对项目的所有务工人员进行身份实名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进出场时间、工种等相关信息)。建立劳动用工电子信息管理库,且实时更新,每月定期上报至相关责任科室。规范上下班刷卡(监控、摄像)考勤管理,对进出施工区域的务工人员实行实名刷卡制度,做好考勤记录信息留存。(二)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在开工前必须在相关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将与银行签订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报送发包人相关科室。发包人将工程进度款中的民工工资款项划入专用账户。民工工资每月由承包人委托银行统一代发至每个务工人员工资卡。(三)完善三表报送管理。及时上报“工资表”、“考勤表”、“花名册”,积极配合发包人开展无欠薪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承包人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将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承包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将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承包人借“讨薪”之名讨要工程款或工资表造假,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四)承包人拒不配合或无清偿能力的,司法所及时启动司法程序,通过法律援助、劳动仲裁、诉诸法院等途径,有效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五)承包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不改正的将列入“黑名单”,共同制约,直至追究相关责任。第五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合同结束时止。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振兴西路1号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外溪路818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06月072024年06月07日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水建设配套 排水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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