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疗休养 疗休养 工作人员疗休养管理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2024)
一、项目编号:310110000240510197958-10113189
二、项目名称:医院职工疗休养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医院职工疗休养
1548000.00元
上海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长乐路191号C座
83.5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医院职工疗休养
医院职工疗休养
为中医医院提供疗休养服务,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需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办 [2017]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符合《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杨人社【2018】15号),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周松,郭慕华,邾立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收取,100万元以下按1.5%收取,100-500万元按0.8%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9384.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本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前来响应,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其中,上海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需求理解较好,方案设计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各旅游目的地接待社均提供相应人员、车辆等资质文件,行程安排合理,应急方案全面,综合实力强。故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上海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单位。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
地 址:眉州路185号
联系方式:61670600*9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
联系方式:65570321*80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天如、肖蜀隽
电 话:65570321*8001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pdf142.0K
附件信息:
医院职工疗休养.pdf1.5M
十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上海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参加杨浦区中医医院的医院职工疗休养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医院职工疗休养属于方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6人,营业收入为3756万元,资产总额为4338万元,属于中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2024年06月226日214医院职工疗休养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六月响应方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医院职工疗休养项目预算:154.8万元(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代理机构内部编号:HF24-0349预算编号:1024-W000107449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吴天如采购代理机构电话:65570321*8001邮政编码:2000903.响应方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2024年06月25日上午10:00前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联系人:吴天如;电话:65570321*8001,对磋商文件中所提的有关疑问请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递送到,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领取磋商文件的每一响应方。如有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将安排召开答疑会。4.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0000元整。支付方式:银行本票、电汇、支票、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账户名: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账号:50131000394456244注:磋商保证金请于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4-06-2813:30:00)前到账。本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系统招投标,响应方必须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中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未按时在政采云平台中录入保证金信息的,将被平台自动默认为“未缴纳”,其后果由响应方自行承担。5.正本数量:壹套副本数量:贰套响应方同时提供电子文档1份(以U盘或光盘形式递交,注:概不退还),密封在正本内,并在所投文件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6.响应文件递交至: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文件递交截止日期:2024-06-2813:30:00(北京时间)7.磋商有效期:90天磋商有效期不足90天的投标不予接受8.其他评标考虑因素:详见评标办法9.本项目为网上招标,请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网。磋商响应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截止与磋商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注:一旦响应文件纸质稿件与上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的电子版为准。)10.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响应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11.所需携带其他材料:不提供无线网络,届时请各响应方委派代表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出席磋商仪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被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医院职工疗休养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6-2813: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0000240510197958-10113189项目名称:医院职工疗休养预算编号:1024-W000107449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1548000.00元(国库资金:0元;自筹资金:1548000元)最高限价(元):包1-1548000.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医院职工疗休养数量:1预算金额(元):1548000.00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情况介绍、用途:为中医医院提供职工疗休养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近三年(从2021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4)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或代管;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9)本次投标为网上招标,响应单位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06-17至2024-06-24,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6-2813:30:00(北京时间)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纸质响应文件递交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4-06-2813: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地址:上海市眉州路185号联系方式:61670600*90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联系方式:65570321*800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吴天如、肖蜀隽电话:65570321*8001第二部分采购(招标)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医院职工疗休养2.项目编号:HF24-03493.预算金额:154.8万元(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4.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二、项目概况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根据《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杨人社【2018】15号),杨浦区卫健委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要求,对采购人2022-2025年度疗休养服务项目进行采购。三、服务内容要求1.职工疗休养地点:广西北海、云南丽江、河南洛阳(供应商的服务方案中需包括上述地点的行程安排,每个地点提供一份详细的行程安排);2.疗休养天数:六天五晚;3.住宿安排:安排在一个居住地点,不予变动。4.疗休养人数:总出行人数在258人左右,每批约40人左右,以实际参加人数为准;供应商需根据上述服务时间及地点定制服务方案,在制定方案时应遵循一省(疗休养地域范围不得超出一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一点(每次疗休养的居住地固定一个点、不予变动)、一半时间(第一天和最后一天不安排参观、其余时间的每天可半天用于休养,半天用于参观、考察)的原则。5.包含全部景点、住宿及餐饮、交通、保险及行程安排、航班情况、配套人员等(旅游景点不产生门票);(1)提供详细的行程安排。(2)不允许报销一切景区费用,包括景区门票、景区内用餐费用等,合同中必须书面明确不得包含不符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的服务,如酒水、KTV、高尔夫等。(3)住宿要求:双人标准房;安排在一个居住地点;房间须均有窗户及自然通风。(4)交通要求:飞机出发往返;须安排指定地点接送机服务。(5)用餐:根据行程安排正餐,分中、晚餐不同标准。(6)全程导游陪同服务及旅游景点当地导游讲解服务;覆盖全过程的旅游意外险、旅行社责任险;备好急救包物资。(7)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变更行程、住宿地等,旅行社需配合采购方出具相应证明。(8)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保证、应急预案(应急联系人)、投诉渠道、自身优势等。(9)供应商可以提供的其他特色服务、优化建议等。6.供应商需明确针对本项目所配备的具体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针对本项目成交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及单位名称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7.供应商负责按采购人要求指定地点提供往返接送,团队出发上车即视作疗休养开始,期间一切责任(除采购人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均由响应方承担(包括路途安全、食品卫生、物品安全、误点、误餐等),直到返回原地为止;8.供应商因故变更住宿、旅游景点及用餐标准等,除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外,必须征得采购人面同意;9.若供应商提供的疗休养质量不符合要求,采购人视情况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直至终止合同。10.汽车接送:必须保证一人一正座,行李能安全放置;11.餐费要求足额保证,不准克扣餐费;四、费用组成1.报价要求:★人均报价为6000元/人,其余报价一律不予认可,做无效标处理。2.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行程费用、住宿及餐费、来回交通及保险费用,采购人不再承担本项目的任何额外费用。五、其他要求1.因天气等特殊原因线路需要调整时,旅行社在合理范围内应予以满足。2.未尽事宜,签订旅游合同时再作约定。3.成交单位应安排专人与采购人接治本项目相关事宜。4.考虑到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单位需负责出行期间疗养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纪律安全,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5.因不可抗力导致本项目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服务期限由双方协商另行约定。6.本项目需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办[2017]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7.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根据疗休养地的实际消费水平,开展相应活动。六、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按月根据实际出行人数乘以成交单价按实结算。七、回标要求(响应文件制作要求)响应文件装订方式应为无线胶黏订或塑料线烫订,须编印好目录及页码,不得使用可拆卸重装的塑料(夹具)、金属(订书钉)或其他器具装订,响应文件应规范整齐、双面打印、不易散落,纸张、封面和装订应力求简洁,不宜追求豪华装订,响应文件要求采用A4纸张并标有页码(图纸除外)。响应文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磋商文件中未提供格式,请响应方自行设计)装订及加盖企业公章:1.磋商书2.磋商报价表3.分项报价表4.商务、技术偏离表5.针对本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整体服务方案、路线规划方案(广西北海)、路线规划方案(云南丽江)、路线规划方案(河南洛阳)酒店安排方案、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人员管理方案、应急预案、安全保障方案及投诉渠道等)6.拟投入本项目车辆情况7.项目管理奖惩措施和考核标准8.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表9.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10.近五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原件彩色扫描)11.正在进行的和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2.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3.近三年(从2021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供应商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5.中小企业声明函16.响应方基本情况简介17.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18.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19.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股东情况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的截图(加盖公章)20.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21.其他资料表(磋商文件未要求,响应方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第三部分响应方须知A说明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相关服务和货物。2.定义2.1“采购人”系指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2.3“响应方”系指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4“货物提供”系指响应方按技术要求提供的货物/设备。2.5“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售后服务的义务、培训服务以及其他相关义务。3.合格的响应方3.1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合格响应方必须具备的条件。4.磋商费用4.1无论磋商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响应方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B磋商文件说明5.磋商文件的构成5.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本项目所需提供的相关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1)响应方须知前附表2)磋商公告3)招标(采购)需求4)响应方须知5)合同条款6)磋商文件格式7)评标标准5.2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公用设施等情况,响应方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6.磋商文件的澄清6.1响应方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2024年06月25日上午10:00前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对磋商文件中所提的有关疑问请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递送到,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领取磋商文件的每一响应方。如有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将安排召开答疑会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联系人:吴天如;电话:65570321*8001)。7.磋商文件的修改7.1在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北海)、路线规划方案(云南丽江)、路线规划方案(河南洛阳)酒店安排方案、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人员管理方案、应急预案及投诉渠道等)9投诉渠道完整、合理、针对性强并能够提出有效解决方案的,得5-6分;投诉渠道较完整、较合理、针对性较强,提供解决方案较合理可行的,得3-4分,投诉渠道不够完整、欠合理、针对性一般,提供的解决方案不合理的,得1-2分。拟投入本项目车辆情况1~5根据响应方提供的车辆情况的数量、车况、资料齐全程度等综合打分。分别给予:车辆数量多、车况好且提供车辆行驶证等证明材料齐全的,得5分;车辆数量较多、车况较好且提供车辆行驶证等证明材料较齐全的,得3-4分;车辆数量一般、车况一般或提供车辆行驶证等证明材料不够齐全的,得1-2分。项目负责人情况1~5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简历、类似管理经验、所附证书等情况综合打分,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经验丰富、提供相关证书、资料等齐全的,得5分,经验较丰富,提供相关证书、资料等不够齐全的,得3-4分,经验一般,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得1-2分。其他人员情况1~5根据项目主要人员相关经验、年龄结构、身份证等情况综合打分,人员结构合理、经验丰富,身份证、各类证其他人员情况1~5书全部提供齐全的,得5分,人员结构较合理、经验较丰富,但提供的身份证、各类证书不够齐全的,得3-4分,人员结构不够合理、经验不够丰富,仅提供少量身份证、各类证书证或未提供身份证、各类证书的,得1-2分。项目管理奖惩措施和考核标准11~5根据响应方提供的项目管理奖惩措施的详细程度、针对性、完整性、可操作性等综合打分。分别给予:项目管理奖惩措施针对性强,且合理性强的,得5分,项目管理奖惩措施针对性较强,较为合理的,得3-4分,项目管理奖惩措施针对性合理性均欠缺较多的,得1-2分。项目管理奖惩措施和考核标准21~5根据响应方提供的考核标准的详细程度、针对性、完整性、可操作性等综合打分。分别给予:考核标准针对性强,且合理性强的,得5分,考核标准针对性较强,较为合理的,得3-4分,考核标准针对性合理性均欠缺较多的,得1-2分。近五年类似项目的业绩0~6根据响应方提供的近五年类似项目业绩,每有1个得2分,最高不超过6分。(附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上传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综合实力1~5从履约能力、信誉度等综合打分,信誉度高、履约能力企业综合实力1~5强的,得4-5分,信誉度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得2-3分,信誉度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的,得1分。五、政策扶持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定。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有限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供应商凡符合上述政策的,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响应文件进行评定。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予以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的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011.6.18(相关问题——小微企业的税收界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磋商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职工疗休养 疗休养 工作人员疗休养管理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