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材 牛肉 羊肉 鸡肉 蔬菜 副食 食材中标结果公示(英吉沙县公安局2024)
英吉沙县2024年食堂食材项目(三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XJSLYXYJS【CG】2024-3
二、项目名称: 英吉沙县2024年食堂食材项目(三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英吉沙南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工业园区特色食品产业园
报价:1765960(元)
77.28
2
英吉沙县双盈商店
英吉沙县色提力路(恰喀村)
报价:944280(元)
73.0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元)
规格型号
1
英吉沙县2024年食堂食材项目(三次)
英吉沙县2024年食堂食材项目(三次)
/
1
1765960
采购牛肉、羊肉、鸡肉 、米、面、油、蔬菜、水果、副食等。
2
英吉沙县2024年食堂食材项目(三次)
英吉沙县2024年食堂食材项目(三次)
/
1
944280
采购牛肉、羊肉、鸡肉 、米、面、油、蔬菜、水果、副食等。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峰,万妍,何剑普,王旭航,陈强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发改价格【 2015】 299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 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协商确定 ,收费标准 :100 万元以下 ,费率为 1.5% ;100-500 万元 ,费率为 1.1% ;500-1000 万元 ,费率为 0.8% ;1000-5000 万元 ,费率为 0.5% ;以上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公安局
地 址:英吉沙县公安局
联系方式:189996393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丝路永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喀什市深喀大道310号中佑熙悦城11号1单元1011室
联系方式:177675586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沙晓路
电 话:17767558678
附件信息:
英吉沙县2024年食堂食材项目(三次)招标文件(最新)6.14 - 副本.pdf4.8M
中小企业声明函225.5K
中小企业声明函99.3K
(三次)英吉沙县2024年食堂食材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XJSLYXYJS【CG】2024-3采购单位:英吉沙县公安局-6中联系人:刘阳联系电话:18999639351育展代理机构:新疆丝路永信建设工程项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沙晓路联系电话:17767558678二0二四年六月第一册.......................................................................................................................第1章投标人须知............................................................................................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开标及评标..............................................................................................六、确定中标..................................................................................................第2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册.......................................................................................................................第3章招标公告................................................................................................第4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5章采购需求................................................................................................第6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三册.....................................................................................................................第7章政府采购合同...................................................................................1.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1.3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投标人。1.3.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投标人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1.3.4符合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1.3.5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微企业,其投标将被认定为。1.4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1.4.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1.7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或给予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的任何有价值物品或服务。一经发现,其投标将被认定为。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3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5.1招标文件分为三册共7章,内容如下:第一册第1章投标人须知第2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二册第3章招标公告第4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5章采购需求第6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三册第7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5.2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最后描述为准。5.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6.1为了保证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6.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8.1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8.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采购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的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8.3无论招标文件第5章采购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服务、货物均应符合相关标准。8.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投标文件构成9.1投标单位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系统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单位的电子投标文件是经过CA证书加密后上传提交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在投标截止时间(即投标时间)之前查看或篡改,不存在泄密风险。(严格按照政采云电子投标流程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根据平台关联点上传对应佐证资料,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两部分合并成完整一册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应承担上传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9.2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10.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10.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710.2.1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详细说明;10.2.2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10.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货物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10.3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或分类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主体投标标的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11.2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分项服务的价格(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1.3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1.4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定为。12.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2.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2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2.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原件。12.4投标人未按本须知第12.1和12.3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12.4.1采用电汇形式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12.4.2采用支票形式的,投标人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个工作日。如投标人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招标文件的第22.2条相关规定处理。12.5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612.6.1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12.6.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12.6.3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12.7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13.1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13.2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按规定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7.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7.2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出的人民法院名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账号: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2.1.3“货物”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等,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或者安装的地点。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交付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必要,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2.4.2装运货物的要求和通知,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5.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5.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7.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7.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7.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8.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8.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货物或者在途货物或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详见合同专用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交货的具体时间。2.11.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2.11.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3.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3.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3.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3.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6.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6.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7.1货物交付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甲方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货物交付时,乙方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可依法邀请相关方参加,验收应出具验收书。2.17.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2.17.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8.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8.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20.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20.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21.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2.21.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或者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或者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2.21.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1配送要求1、按采购方要求进行配送,甲方需提前1天将所需食材的数量和配送时间通知乙方;对食材如有需要另行通知(除了正常配送外),中标方不得以此为借口不配送。2、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数量仅为参考数量,具体供货数量以采购方实际下达指标和实际需求数量为准。3、所提供的产品指原产地是低风险地区,途经路线也是低风险路径的合格产品。2供货期限、供货时间1、供货期限从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合同有效期间,原则上单价不能调整,涉及询价的,询价价格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要求的数量,在规定的期限时间内配送完毕,乙方若违约,将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如遇特殊情况(由地震、洪涝、疫情,旱灾等重大灾害以及全国性公共卫生事件、通货膨胀等不可抗力因素),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后,乙方可按补充协议继续供货。3(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按照配送合同有关的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2、甲方有权对乙方和乙方工作人员配送的方式、卫生状况及服务质量等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3、若因乙方提供的食品导致发生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等事件,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有权扣留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甲方将所需食材数量和配送时间通知乙方。若乙方未按时提供造成采购方无法正常开餐的,由乙方负责。5、乙方未按标准配送的,甲方有权当场没收货品进行封存,并按本合同相关要求进行处罚或取消其配送资格;6、由于乙方配送不及时,造成采购方无法正常开餐的,为不影响采购方正常秩序,甲方有权先自行购买当天食材,后由乙方支付当天甲方购买所有食材款项,超出合同金额的,由乙方自行承担。7.甲方有权核查乙方食材采购原始凭证等资料。8.甲方有权对乙方储存食材场地的清洁卫生、设施设备、食材分装、车辆使用等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实施监督检查。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的环境和卫生标准,供货前,应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加工者健康证》、《配送人员健康证》、《配送人员工作证》、有效的检验报告及有关食品安全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提供甲方备案;2、乙方员工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能以向采购方食堂配送食材为借口,造成采购方财产损失或者影响采购方正常秩序;3、乙方的配送工具每次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装卸操作时应注意卫生并做好防护工作,造成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大规模公共卫生事件等的,责任自负;4、乙方供应的食材必须严格按甲方所规定的配送时间到货或提前一定时间到货,到货后应协助甲方的工作人员清点、过秤、验收进仓,如发现质量问题,应保证及时调换,不能耽误时间(送货时间应安排在工作日,禁止在非工作日或无人情况下配送);5、乙方供应货物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公安局下达的计划执行,严禁缺斤短两、与有关监管人员私下变通、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一旦发现问题将严肃追究供应方和采购方主要领导人责任,并将供应方的保证金全部扣除,并列入甲方供货商黑名单,永久性取消供应资格。6、乙方应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及措施,对配送人员、车辆、货物、库房、生产场地定期进行核酸检测,检测报告交公安局保管备案,检测费用自行承担。7.乙方供货资质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装订成册后,送达各采购方存档和公安局资助办备查等(合同签订后7日内送达)。8.乙方承担食材抽样检测的所有费用。9.乙方食材配送人员需专人转送,配送人员及车辆进入单位后必须服从采购方管理和安排。5质量标准所提供的产品应符合招投标文件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最新标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供应的食材或原料必须确保进货渠道正规,对商品质量负责,供应的食品需要提供各类合格票据与检疫证明,首次配送的货物应提供该物资同批号的检验报告单、甲方有权利不定期进行对食材抽检,如不能按照标准提供食材,并且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乙方必须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同时,涉及违法犯罪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供货时不得提供以下食品:(1)无名称,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2)超过保质期或者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染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食品,不合格调味品,工业食盐,非碘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乙方货物存放库房应符合本地相关部门规定,并且达到安全和卫生条件。6运输要求、交货方式及地点乙方必须配备并使用刻有“采购方食堂配送专用车”字样的箱式密封冷藏车,其车厢内具有挂钩,运输工具必须具备食品运输许可证,保持库房和冷藏车内无异味、无漏水,防止日晒雨淋、受热受潮。车辆车牌号需要提供给公安局备案。配送人员必须为乙方公司在职员工(指的是与该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需讲究个人卫生,办理合格有效的健康证,同时佩戴“英吉沙县采购方食堂物资配送出入证”,穿戴干净整洁的配送服装,讲文明,会最基本的国语。(特殊时期配送人员必须穿防护服,佩戴医用口罩,并且提供7日内有效的核酸检测报告或健康码等)。乙方将食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按照要求进行配送。配送数量按公安局每次下达的计划表执行配送,物资配送交付验收单由乙方提前做好并与配6送的食品原材料一同交至甲方后,由采购人货物验收人员在交货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采购方公章。乙方必须保证食品配送的连续性,不得中断(除公安局另行通知的时间外)。7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采购方在乙方物资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无误后,乙方持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投标企业的正规发票(按照清单所列示采购方开具)、签收的验收单及清单到公安局审核,经公安局审核结算手续齐全后,到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将汇入开户许可证上注册的账户内)。以实际配送数量为准进行结算。8售后服务承诺1、出现任何食品安全事故,乙方应以优良的服务态度,便利、快捷的方式,在1小时内积极响应处理,并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安抚,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甲方对乙方配送有任何意见,可随时向乙方反映,乙方应及时根据甲方所反馈的内容进行改进,3次改进无效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扣除乙方全部保证金。任何一方终止合同前需提前一周通知对方;3、甲方及质检相关部门对货物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检,抽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9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或延时交货,导致食用者不能正常用餐,第一次采取警告的方式,由甲方告知乙方相关负责人前来公安局写整改报告并签字加盖公章,整改报告、改进措施交资助管理中心保存。如乙方整改无效出现第二次逾期或延时交货,甲方按每所采购方上报的问题报告通知乙方。乙方逾期或延时交货2次且整改无效,则每天按当天配送金额的2倍向甲方赔偿,甲方亦可解除本供货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2、乙方提供的食材经采购方验收不合格,导致不能正常用餐,第一次采取警告的方式,由甲方告知乙方相关负责人前来公安局写整改报告并签字加盖公章,整改报告、改进措施交资助管理中心保存。并且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数补齐。如乙方整改无效出现第二次提供的食材经采购方验收不合格,甲方按每所采购方上报的问题报告通知乙方。乙方提供的食材经采购方验收不合格且2次整改无效的,则每天按当天配送金额的3倍向甲方赔偿,甲方亦可解除本供货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3、因甲方问题所造成乙方送货不及时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4、乙方配送人员如不使用“采购方食堂配送专用车”字样的车配送食材,或者配送人员不是乙方公司在职员工(指的是与该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出现以上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处。如出现以上情况3次的甲方亦可解除本供货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5.因乙方工作安排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出现食材配送时间不准时,影响不能及时就餐或正常使用等情况的行为,视情况进行警告和相应处罚。6.因乙方配送食材不合格、不及时、导致食堂不能按时供餐的,由相关采购方自行购买合格食材应急,所需购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7日内支付。《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英吉沙县公安局)的(英吉沙县2024年食堂食材项目(三次))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肉),属于零售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英吉沙库山河扶贫牧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439.1512万元,资产总额为2248.458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蛋),属于零售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喀什巴非特肉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7人,营业收入为1854.4913万元,资产总额为1579.852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3.(奶),属于零售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南达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82人,营业收入为18233.1528万元,资产总额为15872.954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4.(米),属于零售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新疆喀春粮油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42人,营业收入为12472.3615万元,资产总额为11784.623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5.(面),属于零售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新疆喀春粮油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42人,营业收入为12472.3615万元,资产总额为11784.623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6.(油),属于零售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新疆喀春粮油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42人,营业收入为12472.3615万元,资产总额为11784.623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英吉沙南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07月04日说明: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如因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引起的质疑、投诉、信访或其他方式情况反映等,投标人须自行澄清,并提供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划型证明。对于不能出具企业划型证明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声明内容视为无效、不享受相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等。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英吉沙县公安局)的(项目名称)英吉沙县2024年食堂食材项目(三次)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肉、蛋、奶、米、面、油、其它类),属于零售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英吉沙县双盈商店,从业人员9人,营业收入为64.0249万元,资产总额为12.0451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英吉沙县双盈商店日期:2024年07月04日说明: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如因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引起的质疑、投诉、信访或其他方式情况反映等,投标人须自行澄清,并提供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划型证明。对于不能出具企业划型证明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声明内容视为无效、不享受相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食材 牛肉 羊肉 鸡肉 蔬菜 副食 食材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