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材物资 食堂食品原材料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2024)
一、项目编号:310112000240611107364-12124867
二、项目名称:2024年闵行公安分局监管场所食材物资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2024年闵行公安分局监管场所食材物资采购项目
1000000.00元
上海学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1415号4楼
90.4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2024年闵行公安分局监管场所食材物资采购项目
2024年闵行公安分局监管场所食材物资采购项目
本项目对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看守所、拘留所食堂食品原材料、调味品等物资进行采购,供应商提供定点配送服务。
见招标文件。
服务期限为1年。
服务标准见招标文件。服务期内采购物资的结算单价依据同期“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发布的上海市副食品信息价格,按投标的下浮率5%进行结算,即:结算单价=同期信息价×(1-下浮率5%)。采购量按实际采购数量,特殊商品无参考价格则由招标方结合市场确认定价。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歆,陈炜中,郦庭,朱宏涛,吉晓玲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标服务费按预估服务金额参考“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计算,按招标文件约定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796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上海学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理解比较深刻,企业具有较丰富的类似项目服务经验,资信和信用较优,社会评价较高,企业管理比较规范,各项资源配置比较齐全,在物流配送和应急预案方面的各项管理措施比较细化,具有较优的供货能力,服务质量控制规定比较细化,整体实力较强。通过综合打分法后得分第一 推荐为中标单位。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地 址:银都路3700号
联系方式:021-2406356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谨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29弄(利星广场)5号3703室
联系方式:1****55883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蔡坚
电 话:1****558834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学校餐饮.pdf302.2K
附件信息:
2024年闵行公安分局监管场所食材物资采购项目.pdf748.3K
2024年闵行公安分局监管场所食材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310112000240611107364-12124867预算编号:1224-W000113334招标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招标代理机构:上海谨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四、开标和评标五、定标六、签约、履约及验收七、投标纪律要求八、质疑和投诉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三、中小企业声明函四、开标一览表五、资格声明函六、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七、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八、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九、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第四章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第五章招标项目及要求第六章评标办法第七章合同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2024年闵行公安分局监管场所食材物资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7月9日13: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2000240611107364-12124867项目名称:2024年闵行公安分局监管场所食材物资采购项目预算编号:1224-W000113334预算金额(元):1000000元(国库资金:0元;自筹资金:1000000元)最高限价(元):包1-1000000.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2024年闵行公安分局监管场所食材物资采购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1000000.00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本项目对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看守所、拘留所食堂食品原材料、调味品等物资进行采购,供应商提供定点配送服务,服务期限为1年。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直至项目完成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策规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4、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之内;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06-18至2024-06-26,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7月9日13:3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www.zfcg.sh.gov.cn(网上电子投标)开标时间:2024年7月9日13:30开标地点:www.zfcg.sh.gov.cn(网上远程开标)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投标文件1份(正本原件)提交或快递至招标代理公司(上海市延安西路1329弄(利星广场)5号3703室),电子投标上传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上传文件为准,纸质投标文件仅作归档备查用。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地址:银都路3700号联系方式:021-2406356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谨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29弄(利星广场)5号3703室联系方式:1****558834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蔡坚电话:1****55883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1采购人名称: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2招标代理单位名称:上海谨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29弄(利星广场)5号3703室联系人:蔡坚电话:1****558834;传真:621211783招标项目名称2024年闵行公安分局监管场所食材物资采购项目4招标采购编号310112000240611107364-121248675标包划分不划分标包6采购预算1000000元(所有投标单位统一暂定报价1000000元,服务期内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7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8投标人报名程序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4-06-18起至2024-06-26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报名参加投标并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9疑问提交(如有)时间:2024年6月27日上午10:00前以加盖公章的PDF版本及可编辑的word版本的疑问函,发电子邮件至:1****558834@189.cn(请先电话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视情况发布澄清公告或更正公告10答疑澄清(如有)代理机构对投标单位提出疑问以及对招标文件条款的更改,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出澄清公告或更正公告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1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12联合体投标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3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等均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4投标截止时间(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7月9日13:3015提交纸质投标文件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投标文件1份(正本原件)提交或快递至招标代理公司(上海市延安西路1329弄(利星广场)5号3703室),电子投标上传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上传文件为准,纸质投标文件仅作归档备查用。16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起始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www.zfcg.sh.gov.cn(网上远程开标)17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18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9财务报表无需提供(需按要求格式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20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21签字盖章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可以具有法定效力的签章替代)22投标文件份数电子投标文件:1份(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客户端软件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加密、上传提交)。纸制投标文件:正本1份。电子投标上传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上传文件为准,纸质投标文件仅作归档备查用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23纸质投标文件的装订需装订成册(胶装装订)24纸质投标文件封面投标文件封面上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采购编号、包件号(如有)、投标日期、投标人名称等内容,并在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名称处需加盖单位印章。25纸质投标文件外层密封袋(箱)的要求无特别要求(以电子投标上传文件为准,纸质投标文件仅作归档备查用)26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27政策功能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策规定28其他事项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单位(上海谨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支付中标服务费79600元。(中标服务费参考“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计算)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招标项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除另有说明外,本次招标所有内容和程序均同样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标包。2.本次招标有关定义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委托依法办理招标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上海谨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3“招标方”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2.4“投标人”系指按规定领取招标文件、响应招标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申请人”系指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领取招标文件、申请参加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将“投标人”和“投标申请人”统称为“投标人”。2.5除另有说明外,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方”“招标人”、“采购方”、“建设单位”、“建设方”、“业主”、“业主方”、“用户方”等均系指上述所称的“采购人”或“招标方”。3.合格的投标人合格的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本招标项目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2)向招标方登记领取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活动;(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4)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具备合格条件的投标人无中标、签约、履约资格,无论何种情形、无论招标文件是否具体列举,因投标人不具备合格条件而导致的投标责任、后果和风险均由投标人承担。4.投标费用无论本次招标的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参与投标的所有费用,招标文件另有说明的除外。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构成、解释及其他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投标人资格、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阐明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3)投标文件格式要求(4)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要求(5)招标项目及要求(6)评标办法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被视作无效投标文件。5.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方所有。投标人因对招标文件不明或误解或认为招标文件存有需澄清修改之处但未及时向招标方提出的,其产生的投标责任、后果和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就此提出的任何异议均不被接受。5.4招标文件未尽事宜的处理,遵循政府采购及相关行业的原则、规定和惯例。6.领取招标文件、现场考察、标前提问及标前答疑6.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要求如实登记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此为投标截止前招标方与其联系的依据,凭此依据招标方无法及时联系投标人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投标人承担。6.2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可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9条“投标人标前提问”所规定的方式通知招标方,并可要求招标方答疑、澄清或修改:6.2.1认为招标文件内容存有错漏、不清晰、不完整、前后不一致或其他不合理之处的;6.2.2认为招标文件存有倾向性、排斥性内容或有歧视性要求的;6.2.3认为招标组织程序有不规范或不合理之处的;6.2.4对招标项目有重要合理化建议的。6.3招标方视情况需要决定是否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6.4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招标方可以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或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本项目现场考察和答疑会的具体安排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方如另有书面通知的,以通知为准。6.5所有答复的内容,招标方均以书面方式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6投标人自行承担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7.2招标方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进行,并以澄清公告方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3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可以合并制作书面文件。7.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方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延期公告方式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7.5除非特殊情况,招标文件不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社会背景、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以及有关常识性内容,投标人参加投标即被视为应当了解上述与中标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三、投标文件8.投标文件的语言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简体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非简体中文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相应投标内容视为无效。何异味、无毛、按压无注水,纹理清晰,肉质细腻,品质好;7、禽类制品须肉面干净、无任何异味、无注水、无羽毛、表皮无疤痕,大小匀称、肉质紧至,码放整齐;8、蛋类须新鲜,不超过三日以上产品,大小均匀,外壳无破裂,光洁饱满的产品,周转箱堆放。9、散装干货类物品、无任何破损、无挤压、无破碎、无异味、无任何表面附着物或衍生物,不掺假、不过期、不变味、无杂质、无毒无害,无霉变,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10、定量包装调味品及小食品、牛奶须保证品牌、品种、规格完全符合用餐要求,内外包装规格与标注相符,是符合国家食品行业规定的正规产品,出厂日期到收货日期间隔时间不得超出商品保质期限的三分之一,商品包装须有合格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许可标识。第六章评标办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2)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原则、规定、程序和要求均为评标的依据,其中有关评标的基本原则、规定和程序见第二章第23条。(3)本项目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拟选择一家投标人中标。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本项目评分细则见本章第(13)条。(4)详细评审仅适用于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5)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有关内容的修正以及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均列入评审范围。(6)评委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各份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7)经详细评审,投标人多项响应内容不符合招标要求累计至达到无效投标程度的,评委会可判定其投标无效,并不再对其进行评分。—35—(8)评分细则表中所指投标均系指经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本项目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本次招标按废标处理。(9)评委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按照评分细则表,独立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评分,评审和评分记录资料均需保存归档。(10)按评分细则表,投标人总得分为其各评分因素得分之和,各因素得分按各评委所评分值的算术平均值计取。(11)评委按总得分高低排定各投标人中标候选次序,如有相同得分,按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确定次序,仍不能确定次序的,由评委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确定。评委按照上述中标候选次序取前3名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并推荐1名中标人。(12)评审过程中所有评分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分值统计时的中间值除外)、总价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取整数,不足部分按四舍五入法计。(13)评分细则。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细则1报价下浮率10分项目报价下浮率得分,报价下浮率为0%~5%范围取百分比整数。0%得0分;1%得2分;2%得4分;3%得6分;4%得8分;5%得10分。2综合情况10分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影响力、用户反响情况;提供产品的安全性及质量保障、品牌知名度,是否绿色无公害产品、有机产品等;获得质量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及获得其他奖项等。较优7-10分,一般3-6分,较差0-2分3自营供货能力10分在本地具有自营养殖、种植基地,在特殊情况下能更好的保证相应供货能力。拥有自营固定养殖或种植基地(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占地面积高于300亩的,得10分;占地面积100-300亩的,得5分;占地面积低于100亩的,或未能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得0分。4仓储及配送能力10分仓储设施配置情况、配送车辆情况、配送路线情况、应急配送能力、运输环节质量保证措施等。(需提供相关证明)较优7-10分,一般3-6分,较差0-2分5类似业绩10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近3年(2021年至今)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合同及服务评价证明)。每满足1项得2分,共10分6项目人员6分项目负责人、服务人员相关经历情况,团队人员职能分工是否合理、完整,上岗人员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等。较优5-6分,一般3-4分,较差0-2分7项目服务方案30分根据投标人的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进行评分,主要考核服务方案的思路和规划、服务流程、对项目特点的理解,各阶段各专业的实施安排及重点难点分析、实现目标及服务标准与承诺、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和硬件能力等。0-30分较优21-30分,一般11-20分,较差0-10分8质量保证措施8分提供选用食材的来源、产地情况、进货渠道的正规性、货源充足保障型、质量的稳定性、食品安全保障性等。较优6-8分,一般3-5分,较差0-2分9服务承诺情况6分根据投标人承诺情况,服务承诺、质量承诺、安全承诺等。较优5-6分,一般3-4分,较差0-2分合计合计100分第七章合同格式(本项目在“上海政府采购”招标平台签订电子项目合同,采用服务类合同模板,线下签订纸质补充合同)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37—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38—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1)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2)第一笔付款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收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价款;(3)第二笔服务付款:当乙方提供服务时间达到本合同服务期限二分之一并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应服务事项时,甲方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价款;(4)第三笔付款服务最终验收付款:当乙方完成合同服务期限内规定的服务事项后,服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服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39—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40—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41—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42—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43—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4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材物资 食堂食品原材料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