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健身步道建设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2024)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0000240524103801-10122670

采购项目名称:
2024年市民健身步道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466434376XP

公告标题:
2024年市民健身步道建设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0000240524103801-10122670二、项目名称:2024年市民健身步道建设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2024年市民健身步道建设项目
1663531.00元
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088号
91.83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2024年市民健身步道建设项目
2024年市民健身步道建设
详见采购文件
45日历天
施秦兵
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沪2312018202202767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爱鞠,陈蔚松,许玉雯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差额累进制收费,100万元以内按照1%收取,100-500万元按照0.7%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4644.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较全面,施工方案较完整,重点、难点描述较准确,针对性较强,施工管理班子及现场人员证书、体系证书较齐全,工程质量、施工总进度计划、安全文明、保证措施较完善,应急预案较详细,施工机械配备较好,近3年类似项目业绩较多,经验较丰富,工期、质量等级、渣土垃圾承诺较合理。经磋商小组成员独立打分,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综合得分91.83分,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故推荐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
地 址:惠民路800号
联系方式:021-656373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
联系方式:55231986-8016、8024、80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林言、张晓晖、陈晓栋
电 话:55231986-8016、8024、8005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png114.3K
附件信息:

2024年市民健身步道建设项目.pdf3.4M

首次公告时间:
2024-07-16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十七、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单位名称)的2024年市民健身步道建设(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4年市民健身步道建设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建筑业):承接企业为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4人,营业收入为6257.667万元,资产总额为5359.3533万元1,属于虫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件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07月15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项目编号:310110000240524103801-101226702024年市民健身步道建设项目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七月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2024年市民健身步道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7-1513:15: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0000240524103801-10122670项目名称:2024年市民健身步道建设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861906.00元最高限价:包1-1668693.15元采购需求:包名称:2024年市民健身步道建设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1861906.00元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情况介绍、用途:本次建设项目范围及主要内容包括:同济新村新建步道及其他工程,延吉东路131弄(一期)原步道拆除工程、新建步道及其他工程,延吉东路131弄(二期)原步道拆除工程、新建步道及其他工程,殷行路470弄原步道拆除工程、新建步道及其他工程。主要内容为:新(改)建市民健身步道4条,铲除原地面面层,新做沥青基础、铺设塑胶面层,安装健身步道标识标牌等。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级资质;2)经上海市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3)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已备案且无在建项目;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7)近三年(从2021年07月01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9)本次投标为网上招标,响应单位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07-04至2024-07-11,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00:00:00~12: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7-1513:15:00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纸质响应文件递交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4-07-1513:15:00开标地点: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1)便携式计算机(自备无线网络)。(2)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3)纸质响应文件。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地址:惠民路800号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联系方式:55231986-8016、8024、800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谢林言、张晓晖、陈晓栋电话:55231986-8016、8024、8005前附表项号条款内容规定1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2024年市民健身步道建设项目预算编号:1024-W000110943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Q24-0472承包方式:包工期、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协调管理的施工总承包质量标准:必须达到现行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要求工期:计划工期45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3投标标书有效期:90天(日历天)。4磋商保证金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必须提交磋商保证金叁万元整,可用除现金外的支票、汇票、电汇等付款方式。磋商保证金银行及帐号:户名: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账号:31001544900059730003注:保证金于响应截止时间前交付到账,汇款时请备注项目编号SQ24-0472。本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系统招投标,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保证金的缴纳登记。5领取磋商文件:时间:2024-07-04至2024-07-11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6踏勘现场:自行踏勘7书面提问时间:(如有的话)8答疑会及补充磋商文件:(如有的话,另行安排)9纸质响应文件份数(仅供参考):技术标4份(正本1份,副本3份)、商务标4份(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响应文件1份(清单响应文件格式:***.TBQD;***.GBQ6)10响应文件递交至: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1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4-07-1513:15:0012磋商时间:2024年7月15日下午13:30磋商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13评审方法:在满足安全、文明、优质的前提下,本工程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得分最高者优先成交”14代理单位联系人:谢林言电话:55231986-801614建设单位联系人:许老师电话:021-6563730515备注:本项目建安费:1861906.00元,项目最高限价包1-1668693.15元。项目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16本项目为网上招标,请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网。磋商响应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截止与磋商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注:一旦响应文件纸质稿件与上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的电子版为准。)17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投标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18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第一部分总则第一部分总则1工程概况1.1项目名称:杨浦区2024年健身步道建设项目。1.2建设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同济新村、延吉东路131弄、殷行路470弄1.3建设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1.4工期:计划工期45日历天。具体开始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1.5质量: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1.6资金来源:本工程建设资金性质为财政资金,目前已落实。1.7项目情况:本次建设项目范围及主要内容包括:同济新村新建步道及其他工程,延吉东路131弄(一期)原步道拆除工程、新建步道及其他工程,延吉东路131弄(二期)原步道拆除工程、新建步道及其他工程,殷行路470弄原步道拆除工程、新建步道及其他工程。主要内容为:新(改)建市民健身步道4条,铲除原地面面层,新做沥青基础、铺设塑胶面层,安装健身步道标识标牌等。施工时间:8:30-22:00(如有特殊情况需根据要求调整)。工程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1.8现场施工要求1.8.1本工程分别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同济新村、延吉东路131弄、殷行路470弄,响应单位一旦成交必须严格遵守我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参加响应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1.8.2成交的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前,施工人员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施工人员应相对固定。1.8.3成交的施工单位应做好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如有调换施工人员的应提前告知。1.8.4项目竣工后由采购人、施工监理和成交的施工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成交的施工单位应将竣工结算书及有关工程资料(施工图、竣工图、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等交于采购人。1.8.5成交的施工单位应配合采购人,将施工图纸、建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列为汇总资料,制定图纸阅览和借用规定。1.8.6成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确保施工安全。成交的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施工人员缴纳规定的相关保险;施工人员必须着统一的工作服并配带本工种作业必须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眼睛、安全带等),使用的电器设备、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安全员必须持有上海市、区级培训和考核部门颁发的证书;施工现场或明火作业时必须现场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看护;易燃、易爆材料专人保管。隐蔽工程、钢结构件安装、砼浇筑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并进行工程实时验收。在施工期间,成交的施工单位应抓好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生产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改,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采购人发现施工不符合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有权责成成交的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在整改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采购人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终止合同履行。1.8.7成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项目部,安排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技术员、资料员等五大员负责管理;成交的施工单位应参加采购人、施工监理组织召开的施工例会制度和其他施工会议,协调解决相关施工问题。1.8.8成交的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同时提交并签订保密协议、安全协议、廉政协议;进场施工前应按照合同标的1%向采购人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竣工后退回(因违章作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发生事故而被处以的罚款部分不予退回)。1.8.9建筑材料甲方不提供任何材料、设备,所有建筑材料均由施工方采购,所购建筑材料必须满足设计、及国家相关规定。1.8.10水、电供应由采购人负责在工程开工前联系协调接至施工现场边缘。成交单位进场后应自装管线及计量表具,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支付。1.8.11住宿条件本工程现场不提供住宿,响应单位应自行安排工人住宿,涉及费用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1.8.12施工干扰该项目施工过程中,需保证人员正常工作不受影响。1.8.13现场勘查要求各响应单位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施工作业空间、交通道路等情况,充分考虑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有毒有害气味控制等)、文明施工费用(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各类图表、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清运等)、安全施工(楼板、屋面、阳台等临时防护、通道口防护、预留洞口防护、楼梯边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高空作业防护、操作平台交叉作业、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等)、临时设施(施工办公生活用房、仓库、临时用电、临时给排水、临时道路等)、二次搬运费用、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临时用水等。并在磋商书中考虑可能影响磋商报价的一切因素,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和已完工程及周边等情况为理由,延长竣工期限或提出其它经济补偿的要求。2工程招标承包范围2.1成交单位成交后,不得将工程转包,如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成交单位负责赔偿。(1)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按设计及甲方要求施工,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2)工期要求和规定:采购人要求本工程为计划工期45日历天。具体开始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各响应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优势自行测算其响应工期,并做出有依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表。施工不得拖延工期,如发生拖延工期现象,每拖延一天,按照2000元每天缴纳工期延误金,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3工程管理要求3.1本工程通过磋商确定成交单位后,由采购人与成交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转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否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成交单位的承包资格,并由响应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3.2成交单位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委托的中介机构(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对本工程的施工进度、造价、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3.3成交单位在磋商书中承诺选定的本工程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及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等),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4安全、文明施工4.1成交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须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且采购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本工程施工期间的排水由施工单位充分根据现场状况制定施工方案,确保市政管线安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须严格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等的规定,今后若发生因违反此类规定而被罚款的事件,由成交单位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通讯线路由成交单位与采购人协调安排,但一切费用由成交单位支付。4.2成交单位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采购人、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包括特殊工种施工人员)。4.3在工程施工期间,成交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有足够的警卫人员,以确保工地安全和已完工程的完好。5施工现场“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5.1成交单位应积极按上海市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做好对施工过程中渣土和建筑垃圾的规范施工、运输等工作。5.2成交单位应规范经营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土石方挖、铲、推、运工程,应由具有土石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实施。5.3成交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施工工地整洁;工地出口落实外出车辆的清洁措施(包括出口道路做硬地面、随时冲洗外出车辆);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场地清、无渣土垃圾”等。5.4成交单位应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况检查,做到持证运营,不偷倒、不乱倒渣土和建筑垃圾。5.5凡成交单位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成交单位违约,采购人有权从成交单位应得到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5.6响应单位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自报不低于上述要求的经济保证措施,以资竞标。6材料质量工程中使用的主材由成交单位提供样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的环保材料标准。7廉洁保密措施7.1按照要求,本工程接受有关部门的廉洁监督,成交单位和采购人及相关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廉洁协议书。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0-8分)安全、文明、环保施工的技术措施完善(包括施工现场噪声及扬尘处置的整治处置措施),得8分;安全、文明、环保施工的技术措施较完善(包括施工现场噪声及扬尘处置的整治处置措施),得5-7分;安全、文明、环保施工的技术措施不完善(包括施工现场噪声及扬尘处置的整治处置措施),得1-4分;未提供的,得0分。6、应急预案(0-5分)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完善,得3分;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较完善,得2分;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不完善,得1分;未提供的,得0分。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应急预案的应对措施合理,得2分;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应急预案的应对措施一般,得1分;未提供的,得0分。7、施工机械配备(0-5分)施工机械设备配备明确,与施工方案和项目实际需要相匹配,得5分;施工机械设备配备明确,但与施工方案和项目实际需要不完全匹配,得3分;施工机械设备配备明确不够明确,得1分;未提供的,得0分。8、近三年(自2021年07月01日起至今)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近三年(自2021年07月01日起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有一个得1分(0-5分);未提供的,得0分。2)施工工期(以表九为准)2分响应单位自报总工期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工期者,得基本分1分;在此基础上有工期处罚措施(按照2000元每天缴纳工期延误金,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的,再加1分,得满分2分。达不到上述处罚金额或无处罚承诺者的不加分。3)质量等级(以表九为准)2分(1)自报质量等级为“一次性验收合格”者,得1分;报“不合格者”不得分,报“合格”者只得0.5分。(2)质量违约处罚承诺达到本磋商文件规定(本工程质量违约处罚金额为工程结算价的5%执行),达不到上述处罚金额的或无处罚承诺者不加分。4)施工现场“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的承诺(以表九为准)1分无施工现场“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的承诺或承诺低于磋商文件要求的,得0分;施工现场“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的承诺满足“若违约采购人将有权从成交单位的工程结算价1%的作为违约金处罚”的,得1分。经济处罚承诺必须在投标汇总表(表九)的主要说明中列明,否则不得相应分。2、商务标(30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五、政策扶持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精神,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有关格式),否则不予认定。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有限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供应商凡符合上述政策的,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响应文件进行评定。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的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011.6.18(相关问题——小微企业的税收界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市民健身步道建设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