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省道养护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2024)



一、项目编号:JSZC-321391-WYGC-C2024-0039

二、项目名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度国省道养护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陕西交控凯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9161000075211174XD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华科技园A座508室
88.67(均分制)
2164444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度国省道养护工程
施工范围: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度国省道养护工程
施工工期:一年
项目经理:李养养
执业证书信息:陕261141563748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飞飞、周尚源、徐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
金额:18151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财政部门监督电话:0527-88859628。
2.成交单位成交信息增设内容公开:成交供应商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相关证书等详见附件。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
单位名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单位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888号
联系人:钱杰
联系电话:139513957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900号厂院内办公楼四楼
联系人:周演演
联系电话:18115858157、182629102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演演
电话:0527-84375588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成交供应商相关证书.pdf

成交供应商企业业绩.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度国省道养护工程采购文件.doc

评审专家信用承诺书.pdf

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pdf

成交供应商项目负责人业绩.pdf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23S33580ROM/6100兹证明陕西交控凯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5211174XD中国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华科技园A座508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标准:GB/T45001-2020/ISO45001:2018通过认证范围如下:资质范围内公路工程施工、桥梁、隧道的养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首次发证日期:2023年11月15日本次发证日期:2023年11月15日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4日在一个监督周期后,本证书必须与CQC签发的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合并使用方可有效,查询证书有效状态请登陆www.cqc.com.cn。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的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中国认可谢肇购IAFCNAS国际互认管理体系MANAGEMENTSYSTEMIQNETCNASC001-M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北京·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100070http://www.cqc.com.cnA006992022年版CQC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23E34440ROM/6100兹证明陕西交控凯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5211174XD中国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华科技园A座508室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GB/T24001-2016/ISO14001:2015通过认证范围如下:资质范围内公路工程施工、桥梁、隧道的养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首次发证日期:2023年11月15日本次发证日期:2023年11月15日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4日在一个监督周期后,本证书必须与CQC签发的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合井使用方可有效,查询证书有效状态请登陆www.cqc.com.cn。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的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中国认可谢肇煦IAFCNAS国际互认管理体系MANAGEMENTSYSTEMIQNETCNASC001M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北京·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100070http://www.cqc.com.cnA007062022年版CQ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23QJ30444ROM/6100兹证明陕西交控凯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5211174XD中国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华科技园A座508室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2015+GB/T50430-2017资质范围内公路工程施工、桥梁、隧道的养护首次发证日期:2023年11月15日本次发证日期:2023年11月15日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4日在一个监督周期后,本证书必须与CQC签发的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合并使用方可有效,查询证书有效状态请登陆www.cqc.com.cn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的网站(ww.cnca.gov.cn)上查询谢肇购中国认可CNAS管理体系MANAGEMENTSYSTEMCNASC001-MIQNETsignedby.XioZhaoXu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北京·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100070http://www.cqc.com.cnB000662022年版五、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采购编号为JSZC-321391-WYGC-C2024-0039,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度国省道养护工程的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承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300号)的规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度国省道养护工程,属于建筑业行业;承接企业为陕西交控凯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48人,营业收入为32840.45万元,资产总额为34622.32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陕西交控凯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07月16日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备注2: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度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编号:JSZC-321391-WYGC-C2024-0039(工程类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 期:2024年07月04日总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三章合同文本22第四章采购需求49第五章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56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1第一章磋商邀请受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的委托,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度国省道养护工程(JSZC-321391-WYGC-C2024-0039)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项目概况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度国省道养护工程(JSZC-321391-WYGC-C2024-0039)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可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07月17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1391-WYGC-C2024-00392.项目名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度国省道养护工程3.预算金额:270.6万元4.最高限价: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2705706.62元。5.采购需求(简介):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度国省道养护工程,详细内容见本磋商文件第四章。6.合同履行期限:一年。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通用资格要求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按要求提供声明及信用承诺);2.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江苏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u.gov.cn)。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养护作业(路基路面)甲级资质;2.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同时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3.供应商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4.供应商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人员,且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磋商前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三、获取磋商文件1.时间:2024年07月05日09:00至2024年07月11日18:00。2.方式: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提供的时间内,通过“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或宿迁市政府采购网点击“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使用CA锁进入系统从“项目参与”--“采购项目”菜单中,找到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3.本项目共分一个包。供应商参与多个包磋商的,应按包分别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未按要求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导致无法磋商的,后果自负(其响应文件不予接受)。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2024年07月17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五、公告期限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采购公告发布媒体: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六、其他补充事宜1.财政部门监督电话:0527-88859628。2.“CA”数字证书办理:“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全省通用。宿迁地区CA数字证书办理联系方式:18762803891。3.宿迁地区“苏采云”技术支持客服电话:0527-84225125、0519-86722806。4.如果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操作手册详见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5.现场勘察及答疑:本项目不组织集中勘察及答疑,供应商如对采购需求有疑问,请咨询采购单位联系人。七、本次磋商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888号联系人:钱杰联系方式:1395139575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900号厂院内办公楼四楼联系人:周演演联系方式:18115858157、18262910203八、其他1.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等平台更正公告。2.本次磋商不收取磋商保证金。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方式1.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采取竞争性磋商(以下简称磋商)方式,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2、合格的供应商2.1满足磋商公告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2.2满足本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3、适用法律3.1本次磋商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4、磋商费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按以下第4.2.2种方式执行4.2.1无需支付;4.2.2采购人支付,具体方式及标准为: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具体由采购人按照代理合同约定标准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可以通过转账或数字人民币等方式。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5.1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构成6.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磋商邀请(2)供应商须知(3)合同文本(4)采购需求(5)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6)响应文件格式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磋商文件的澄清7.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期5日前按磋商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8、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1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出;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8.2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8.3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磋商日期。8.4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公告内容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发布的更正公告视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8.5供应商应及时登录“苏采云”系统获取澄清答疑文件(修改后磋商文件),如因供应商原因未能及时下载澄清和修改后的磋商文件,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承担。三、响应文件的编制9、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9.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0、响应文件构成10.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次磋商不接受纸质响应文件。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以使其投标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可能被拒绝。各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请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磋商小组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10.2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分项报价表、响应及偏离表、其他证明文件、磋商申请及声明函、开标一览表等部分。10.3响应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之处,应按要求加盖供应商数字证书的电子签章。其他需要盖章但未明确要求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可按要求加盖公章后上传材料电子件或直接加盖电子签章。10.4本项目通过“苏采云”系统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即供应商应当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即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使用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并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未进行响应文件提交并解密的供应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因“苏采云”系统导致解密失败的除外)。10.5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不一致,请以“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为准。10.6成交后按相关要求提供与电子响应文件一致的纸质打印响应文件2份。注:(1)响应文件构成资料为非中文时应提供中文译版;(2)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书证件等原件电子件的,供应商提供的电子件应是对证书证件等原件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进行数字化的可被“苏采云”系统识别的数字文件,否则磋商小组可以视其未提供。(3)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磋商时携带了证书证明资料的原件,但电子响应文件中未包含相关资料电子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11、证明磋商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1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及磋商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11.2磋商文件对证明文件无明确形式要求的,证明文件可以以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形式提交。12、分项报价表12.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报工程量固化清单。12.2磋商货币。响应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12.3本项目不接受备选的投标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作为首次报价,不公开;以最后报价作为评审价。投标报价内容包括:招标范围内其所投项目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以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为根据。供应商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应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利润、税金、规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13、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14、服务承诺、培训计划、人员安排及其他/15、磋商响应函15.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磋商响应函。16、磋商有效期16.1磋商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六十(60)天。磋商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而予以拒绝。17、磋商有效期的延长17.1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磋商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7.2成交人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8、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8.1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18.2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与开标活动。(具体操作详见《“苏采云”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网址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webfile/jiangsu/202311/1699268553318052447.pdf)19、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9.1供应商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9.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20、响应文件的拒收20.1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苏采云”系统对应的本次磋商分包中,未及时上传的,采购人不予受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拒绝接收。21、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21.1响应文件的撤回21.1.1电子响应文件的撤回供应商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响应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21.1.2供应商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21.2响应文件的修改21.2.1供应商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21.2.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电子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21.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的解密与评审22、响应文件解密22.1供应商应当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规定,参加磋商活动和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解密。23、磋商小组23.1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23.2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侯选人。24、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24.1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24.2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24.3在项目评审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将设专门人员与供应商联系。24.4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25、评审过程中的的澄清25.1项目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25.2需要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和更正的,本项目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线上澄清,磋商小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更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25.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说明和更正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说明和更正,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6、对响应文件的审查26.1响应文件审查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6.1.1资格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磋商小组在进行资格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查询结果留存并归档。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26.1.2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6.1.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26.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6.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情形26.3.1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26.3.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26.3.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的。26.3.4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26.3.5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26.3.6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加斜体下划线内容或打“★”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26.3.7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供应商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26.3.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6.3.9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的。26.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6.5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26.6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并安排专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联系。27、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7.1磋商程序27.1.1对于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磋商函”,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提交“磋商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CA电子公章。27.1.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发布“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在苏采云系统中向其发布“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7.1.3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格式表须加盖CA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退出磋商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27.2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7.2.1评审方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本磋商文件所述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7.2.2评审标准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27.3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将被终止:27.3.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7.3.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7.3.3除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7.1.2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7.3.4在苏采云系统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六、成交28、确定成交单位28.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7.1.2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同型号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同型号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28.2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1)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第2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8.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8.4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28.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8.4.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28.4.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8.4.4恶意竞争,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28.4.5不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28.4.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28.4.7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29、质疑处理29.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29.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根据下述29.4条款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29.2.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9.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29.2.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29.3质疑函必须按照本磋商文件中《质疑函范本》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则《质疑函范本》中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29.4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超出采购机构代理范围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出。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现场接收或邮寄接收。联系部门:采购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或采购代理机构(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钱杰13951395759或周演演18115858157、18262910203。通讯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888号或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900号厂院内办公楼四楼。29.5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29.5.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29.5.2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29.5.3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非原件形式的质疑。29.5.4未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29.5.5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29.6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29.7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30、成交通知书30.1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请成交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可自行下载打印《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唯一合法依据。30.2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七、授予合同31.签订合同31.l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1.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31.3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1.4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按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1.允许分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分包具体内容、金额或比例:/;2.不允许分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1.5履约保证金按照以下第(1)方式确定履约保证收取方式。(1)不收取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采购合同总价的/%计取。除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数字人民币外,供应商还可选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以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数字人民币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退回至供应商存款账户或供应商数字人民币账户;以保函、担保、保险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保函、担保、保险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按以下第c种方式实行:a、货物类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b、服务类项目,项目履约期满评价合格,出具履约评价报告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c、工程类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出具完工证明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采购单位收到供应商退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本项目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关于办理流程、偿付等内容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号)。32、标的物的追加32.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货物、服务(包含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工程及与服务相关的货物、工程、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33、政府采购履约资金扶持政策33.1依据《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通知》(通财购〔2021〕41号),对政府采购中标投标人提出“政采贷”融资申请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按时在“苏采云”系统中录入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勾选“融资贷款”选项,并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账号维护等环节提供必要便利,持续降低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成交供应商如需获得合同信用融资支持,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政采贷”融资贷款。34、验收及付款34.1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34.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34.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34.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5、付款按照以下(3)工程类项目确定的付款方式,采购人及时办理付款手续。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或供应商数字人民币账户。(1)货物类项目预付款:合同金额的/%,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支付;进度款:/。(2)服务类项目预付款:合同金额的/%,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支付;进度款:/。(3)工程类项目预付款:合同金额的10%,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支付;(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供合同价10%的预付款保函)进度款: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支付,按季度支付实际完成量的60%;缺陷责任期满且审计结束后付清余款。注:在签订合同时,成交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金额,采购人可不适用预付款规定。36、供应商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在履约过程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无法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采购人依据实际情况对供应商进行补偿救济。第三章合同文本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度国省道养护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承包人:日期:年月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序号条目号编列内容11.1.2.2发包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888号邮政编码:22380021.1.2.6监理人:另行明确地址:另行明确邮政编码:另行明确31.1.4.5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41.6.3/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单项工程变更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经发包人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承包人实施。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否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否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28天内。911.5逾期交(竣)工违约金:20000元/天1011.5逾期交(竣)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竣)工的奖金:/元/天1211.6提前交(竣)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14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6.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合同期内不调价。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10%的预付款保函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注: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金额,发包人可不适用预付款规定。)16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 份1817.3.3 (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签约合同价1917.3.3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计利息20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21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22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2318.2竣工资料的份数:4 份(电子档1份)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5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619.7保修期:/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 规定自行考虑28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如采取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项目所在地,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30其他1、本合同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按实计量结算,承包人须在合同履行期间定期对全区范围内国省干道进行巡查,如发现道路破损、坑塘等及时上报发包人及监理人,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同意后进行养护维修,并按实计量。2、如因承包人巡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置导致的一切后果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合同服务期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善巡查范围内的道路、桥梁的管养内业资料。4、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发包人安排的部分路段养护施工任务,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施工,所需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5、发包人须按承诺要求在该项目所在地区附近(宿迁市域内)设有固定的办公点,并配备相应的养护人员,且至少配备巡查车1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1.一般约定1.1.2.2发包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1.1.2.6监理人:另行明确。1.1.3工程和设备第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并承担相应费用,所需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协议(如果有)(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3)中标通知书;(4)补遗书;(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8)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9)通用合同条款;(10)技术规范;(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3)国家最新颁布的各种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规章制度;(14)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5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本款后增加一段:“承包人在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时,同时应签订并履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格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4款内容修改为:本款进一步细化为:如果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能够及时发现的,而承包人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则承包人承担由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所造成的有关费用和损失。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2依法纳税本项补充: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因税收政策调整而导致的费用增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税费,承包人应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如不能在工程所在地纳税,发包人将扣除与税费数量相等的工程款。税收需符合财政相关规定。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合同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凡是合同段内含有跨河桥梁工程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包括现场隔离、防护措施、临时标志标牌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相关的施工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应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因本项目施工需要,拆除、迁移和恢复(如需要)现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新增临时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和拆除(如需要,在距离施工现场3KM范围内的,均由本项目承包人负责;超过3KM部分,均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单位承担。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等给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的电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2)承包人应自行配备应急巡查保障车辆一台,车辆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列。4.1.10其他义务4.1.10(1)目约定为:(1)临时占地的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4.1.10(6)款约定为:(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2)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可能在合同实施期间制定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或总价中。3)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及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4)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5)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充分考虑各项保证措施。若施工未达到质量目标的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工程达到质量目标,所需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另支付。6)承包人应对本标段的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撤出现场前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价。8)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投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9)拟建标段内与已建公路、航道、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航道、管线等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0)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充分调查,在施工期内对施工范围内的管道、光纤、电缆、排水等设施采取合理、有效的临时保护措施。承包人实施期间必须服从有关管理单位的协调和要求,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由上述情况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11)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地质水文勘探数据及采用的施工工艺,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报监理人批准(该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以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并应设置安全观测点进行安全监测,执行本款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对本标段中与既有道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承包人应在主要交叉点实行道路两侧围挡施工,在人员密度大、流动大的地段以及其他需要地段也必须采取围挡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2)承包人应为承包人的外委试验、监理人员提供相应的生活设施(包括住房、生活用品等、办公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办公用品、但不包括办公电脑等设施、办公通讯(含传真、固定电话通讯、网络接入等,但不包括移动通讯设施)以及市内交通等便利条件。所需费用均应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计量与支付。13)承包人为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而开展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应将其详细成果资料报发包人备案。14)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交通、生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以及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事故,发包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15)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16)本项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苏交质公(2016)35号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交公〔2017〕5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宿交发(2018)100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区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宿污防指办(2019-62号)《关于修订宿迁市市区施工工地扬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工豁免规则的通知》、宿大气办发(2019)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施工工地扬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工豁免规则的通知》、苏环办(2019)254号《关于切实加强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其费用在清单100章中“施工环保费”单独列支,由承包人自行报价,在实施过程中将按经审核后的环保措施实际投入进行计量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的投标报价。17)本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纸质交(竣)工资料的同时,提交全部相应资料的电子档案(含所有资料的扫描件),由此产生的费用不独列支,计入合同总价中。在本项目交(竣)工验收过程中,与本项目有关的交(竣)工会议相关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列。18)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清退出场解除合同。19)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设计单位对项目特征点的录入及相关程序资料的完善。20)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发包人安排的部分路段养护施工任务,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施工,所需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4.1履约担保不收取履约担保。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增加4.6.6、4.6.7、4.6.8项:4.6.6供应商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目前应没有参加其它在建工程,或必须有目前在建工程的发包人的书面撤离证明,以证明一旦供应商中标,其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能立即撤出目前的在建工程,并能确保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进场,开展本工程。所有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胸卡,上印挂牌人照片、姓名、职务或岗位等内容,有条件的应统一着装。4.6.7为了贯彻落实质量终身制,承包人的有关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承包人在开工令下达后21天内,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投标文件中所报主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人员,还必须提交专发包人管部门签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供查对。(2)承包人还应对各工区、各分项工程负责人,按顺序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在阶段性工程交(竣)工验收时,向监理人提交副本,做到无论哪道工序出了质量事故,均能找到各级负责人。4.6.8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5日内,供应商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必须到位,并进驻现场,否则按照第本合同第22.1条违约处罚,并限期责令整改,若整改不到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款补充第4.8.7~4.8.11项:4.8.7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及装备数量统计表,这些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或超过在投标函中所列的数量和质量。若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人员和装备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14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人员和装备。否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4.8.8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4.8.9不拖欠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授权的项目副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人的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民工工资负总责。(2)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发包人将暂停承包人1年期间参加发包人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其它处罚决定。在合同执行期间由发包人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民工工资保障金;每年度发包人视承包人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3)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通知苏交传[2020]138号和《宿迁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宿交发[2018]142号等各级相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合同实施中,发包人将对此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包人信用等级评价;合同实施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的农民工上访等一切风险因素及后果承包人自行承担。(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劳务用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等费用,且应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如果出现此种现象,一经查实后,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将报交通主管部门。4.8.10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承包人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交通项目短期使用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的,承包人应当承诺使用的农民工参加了其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参加了用工所在地不同保障层次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之相关的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4.8.11承包人应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足额缴纳。该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列支。4.10承包人现场踏勘增加4.10.3条款:对于本项目永久占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的资料,承包人应自行进行现场查勘,施工过程中因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迁移或保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失误而造成的事故,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增加4.10.4条款:承包人应查勘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充分考虑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及居民、村民和沿线企事业单位出入的临时通道,可能来自周围居民、村民的干扰,因自身施工或因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公交受到影响等因素,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并列入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1项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包括:下列“不利物质条件”应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经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1)工程实体过冬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2)工程实体在雨季施工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3)桥梁钻孔灌注桩在不改变桩基受力性质的前提下某一地质层内桩长占全部桩长的百分率发生变化,以1座桥为1个控制单元,实际百分率与原设计百分率相差不超过十个百分点的;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补充第5.1.4项、5.1.5项:5.1.4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都将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规格进行采购或加工,委托加工的工厂须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用于本工程的大宗及主要材料,从材料供应的源头进行控制。本工程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大宗及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含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及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采购,发包人有权监督。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材料的质量将进行检查或抽查。5.1.5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函附表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函附表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租用某些设备、仪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变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材料价格增加的价格不予调整。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3款细化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7.交通运输第7.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在服从全局、保障施工期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可行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承包人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必须遵循发包人、交警、路政、城管等行政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并承包人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通过交警、路政、城管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收取的各项费用、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临时安全设施设置费用、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等,上述费用均含在相关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施工过程中相关施工干扰影响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交通未按规定运行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造成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迟及费用增加,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交通未按规定运行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造成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补充第7.2.3款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第7.5款细化为: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a)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b)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补充第7.7款为: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8.2施工测量补充8.2.3、8.2.4款:8.2.3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8.2.4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增加8.5款:8.5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合同签订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施工前2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5项约定为: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2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号)的规定,竞标人应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的1.5%,安全生产费的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除重大设计变更增补安全生产费用外,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支付。工程实施期间,安全生产费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号)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苏交规〔2012〕9号)以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据实支付。如果承包人的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对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买、维护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安全生产费根据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和购买安全保护用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承包人在申请安全生产费支付时,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已证明承包人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属实。承包人应加强养护巡查,及时消除因现场施工造成或潜在的路面安全隐患问题,如因此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损失、损害等问题,责任由承包人全权承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存在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4环境保护补充9.4.12项: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已有工程设施无条件予以保护,不得因施工造成对路基、路面等工程的污染、破和损害,若发生污染、破坏和损害,一切责任(包括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造成对成品路面污染,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次·处的罚款。补充9.4.13项: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施工组织实施计划中应有专门章节编制工地现场扬尘控制方案。补充9.4.14项为提高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质量,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招标人要求承包人环保文明施工,按照宿区交发【2018】56号文(此文上传至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供应商自行下载)规定执行,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此外,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大气管控影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9.5事故处理增加9.5.2条款:如果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本条上述各款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或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并足额补偿发包人因此而引起或导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或责任承担。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必须有以下几个内容(但不限于):①组织体系、质保体系、安全体系;②施工方案;③交通组织方案。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将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应报送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补充10.5款10.5计划编制工具发包人有可能要求承包人统一采用计划编制与管理软件,用于编制工程进度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计划。11.开工和交(竣)工11.2竣工本款修改为:本项目为养护项目,工期结束时即是工程完工,项目完工即视为交工验收。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发生烈度七度(含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12.1承包人暂定施工的责任12.1(5)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定施工:无13.工程质量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本款补充第13.2.11项、13.2.12项13.2.11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将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13.2.12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的施工质量保证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第13.5.1条细化为: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对重要的隐蔽工程,承包人在事先通知监理人的同时,还应通知发包人派员参加。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7.3工程进度付款第17.3.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补充第17.1.517.1.5有关费用计入报价承包人须自行承担招标过程中所有参加投标活动有关的费用。该费用不单独计列,计入承包人投标报价中。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第17.3.3项补充以下内容第17.3款中有关支付内容不适用,本项目工程款按如下规定支付:1)根据《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办法(暂行)》和《宿迁市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实施细则(2015版)》(若有更新版本,按最新版本执行)的规定,合同计量支付办法如下:(1)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10%的预付款保函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支付,按季度支付实际完成量的60%;缺陷责任期满且审计结束后付清余款。(注:1.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金额,发包人可不适用预付款规定;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或承包人数字人民币账户。)(2)本合同其余有关支付条款如与有本项不一致之处均按此项执行。17.5交(竣)工结算17.5.2交(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竣)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17.6最终结清17.6.2最终结清证书及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18.7竣工清场补充18.7.3款:为完成合同工程而由承包人实施的临时工程,工程竣工之后经监理人批准不须拆除的,其所有权归属发包人。20.1工程保险本款末补充:建筑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用为全部保费,由中标的供应商按相关规定投保,发包人予以配合。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保险费”单独计列,计入合同总价中。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须在宿迁市辖区内进行投保。20.4第三方责任险本款约定为: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用为全部保费,由中标的供应商按相关规定投保,发包人予以配合。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保险费”单独计列,计入合同总价中。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须在宿迁市辖区内进行投保。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合同签订后28天内。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款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偿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下列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19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2、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a、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b、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故损失或损害,已投保的保险无法赔偿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c、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d、由于发包人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款(a)或(c)(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3、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包括:a、地震、海啸、龙卷风及其他自然灾害,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b、雷电、火灾、爆炸,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爆炸除外;c、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d、战争、政变、征用、罢工、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由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除外;e、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g、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除外);上述a~c项风险应按照第20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4、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a、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b、承包人未履行保险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补充:本项所述(1)、(4)目风险应按照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项(1)款补充:a、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b、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a)或(b)(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22.1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增加22.1.1(11)、(12)目增加22.1.1(11)目如下: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对交叉施工的协调及统一安排。增加22.1.1(12)目如下: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如果发生22.1.1款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发包人可按签约时签约合同价的10%的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地,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的剩余工程款项之外,并不承担承包人与其它承包人、供货商等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也不赔偿任何费用。(2)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人应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报发包人批准后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7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第22.1.4和22.1.5款的规定办理。此外,当承包人发生了下述违约现象之后,发包人可依据下列具体情况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1)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100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其他工地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50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2)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除不可抗力以外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则更换项目经理必须接受每人次2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且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下两个季度履约考核评价为中。若因上述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主动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并有权根据前述标准进行处罚,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3)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函附表中所列的主要机械及试验、测量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1天,发包人将按照该设备的台班费的三倍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4)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撤离现场,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违约金。(5)承包人应对照发包人下达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并确保完成,延迟的,发包人将按每分项工程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20000元/次。同时承包人必须落实业主(总监)对某一节点工序提出新的工期要求,并确保到位。延迟工期的,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50000元/天。(6)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一经发包人发现,则按50000元/次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并将当事人清理出场。(8)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或抽查,如发现承包人出现降低施工标准或偷工减料或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发包人将按每次10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未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得周边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经监理人认可后,每次按照100000元/次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10)本项目必须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时间紧,任务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设备、机械、材料和人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要求积极落实,否则自愿接受2万元/次罚款;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未能按合同规定工期完工,工程延期按2万/天予以处罚。承包人要充分考虑各类设施的制作、实施时间和短期大量资金、人员及机械设备投入等因素,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除上述约定外,发包人还将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违约情况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在本项后增加一自然段如下: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或进度严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并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效后,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另行委托施工,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24.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款补充如下规定:1、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具体投诉办法按宿招管发【2009】107号《宿迁市招标投标投诉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细则)》的文件精神办理。2、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恶意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驳回,并予公示,属于供应商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限制进入本市县招标投标市场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年内不得在本县范围内投标或参加其他形式的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恶意投诉的情形包括:①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②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③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④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⑤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⑥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失实投诉的;⑦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3、供应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质疑的,招标人视为供应商已经详细查阅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并全部理解且无异议,开标后供应商不得就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投诉。补充25款为:25.廉政建设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苏交监察〔2007〕13号发布的《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供应商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协议(如果有)(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3)中标通知书;(4)补遗书;(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8)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9)通用合同条款;(10)技术规范;(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3)国家最新颁布的各种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规章制度;(14)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安全目标:。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9.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代表)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第四章采购需求项目属性:工程类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一、项目概况(一)本次采购的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度国省道养护工程,具体内容为道路路面坑塘、拥包等病害处置、桥梁伸缩缝、护栏护手等处置、标牌标线护栏等交安设施,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2705706.62元。(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供合同价10%的预付款保函后,采购人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支付,按季度支付实际完成量的60%;缺陷责任期满且审计结束后付清余款。(注:1.在签订合同时,成交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金额,采购人可不适用预付款规定;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或供应商数字人民币账户。)(三)合同履行期限:一年(四)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五)质量要求:合格(六)验收要求及标准:按实际修复完成工程后成交人向采购人提出申请,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交相关的养护资料及其相应的电子文档一份;由采购人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内外业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完工证明即验收报告。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省市规定、相关养护行业标准和本项目采购人要求的质量等级。二、技术规范根据相关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法规、规范的要求。三、工程量清单另附四、现场踏勘采购单位不集中组织投标踏勘现场,供应商须自行与采购单位联系踏勘现场,自行踏勘现场过程中安全财产责任自行承担。五、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切实可行的总体概述,施工方案、方法,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拟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种类,项目团队成员。(一)总体概述:符合本项目施工要求,合理的部署总体施工规划、施工组织内容、施工工艺流程、各分部分项工程工序计划安排。(二)施工方案、方法: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气象等情况,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方法,特别是重点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三)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以目前的施工条件所须配套人员及机械设备以保证工程进度。(四)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对本项目主要工程的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阐述,措施合理有效、可实施性应符合要求。(五)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应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方式方法应符合要求。(六)拟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种类:拟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种类齐全、数量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符合本地区施工现场特点。(七)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成员人员齐备、专业配套,且团队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证书。七、其他注意事项(一)供应商的投标价,应是招标范围内其所投项目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以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为根据。供应商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应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利润、税金、规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本次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供应商编制报价工程量清单时,只需按照设定的格式填入单价(采购人指定单价项目,供应商不得修改),供应商不得对采购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包括细目名称、细目号、工程数量及指定单价项目的单价、运算定义等),若供应商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或者供应商的报价发生了算术性修正,属重大偏差,响应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二)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发包人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用为全部保费,由中标的供应商按相关规定投保,发包人予以配合。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保险费”单独计列,计入合同总价中。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须在宿迁市辖区内进行投保。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均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不单独列支。(四)承包人应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足额缴纳。该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列支。(五)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通知苏交传[2020]138号和《宿迁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宿交发[2018]142号等各级相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合同实施中,发包人将对此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包人信用等级评价;合同实施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的农民工上访等一切风险因素及后果承包人自行承担。(六)供应商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气象等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及施工计划,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所需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七)本项目为养护项目,本项目工期结束时即是工程完工,不再进行交工验收。本项目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供应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八)承包人应在服从全局、保障施工期的基础上,遵循发包人、交警、路政、城管等行政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制定详细可行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且通过交警、路政、城管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收取的各项费用、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临时安全设施设置费用、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等,上述费用均含在相关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九)本项目施工所需供电、供水由供应商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十)本工程投标报价将视为优质工程报价。供应商中标后应精心组织施工,充分考虑各项保证措施。若供应商未达到质量目标的要求,应无条件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工程达到优良等级,所需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十一)本项目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采购来源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十二)工程量清单中未列项目,在施工中必须实施的项目认为是承包人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支付,请供应商打入相应投标报价中。(十三)本项目部分路段为城市环路或重要城市道路,供应商要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管养要求,对应急性、保障性道路维护的需求以及城市道路绿化、保洁维护等标准高的实际情况,由此产生的费用均含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十四)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各标段执行情况,对各单位施工任务进行切割或调整,发包人也可能会安排其他施工队伍到另一单位管养的路段上维修,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拦,违者发包人将对阻拦单位处以5-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上报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处以降级等处罚。(十五)承包人应保障建设单位不承担因此工程而发生的任何损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费或其他开支;如发生,都由承包人承担。(十六)若因省、市有关政策改变,导致发包人必须要合同调整或终止时,本工程将据实计量,不提供任何补偿或赔偿。(十七)本合同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按实计量结算,承包人须在合同履行期间定期对全区范围内国省干道进行巡查,如发现道路破损、坑塘等及时上报发包人及监理人,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同意后进行养护维修,并按实计量。(十八)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发包人安排的部分路段养护施工任务,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施工,所需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十九)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在施工作业时发生的安全设施费(标志、标牌)以及施工交通安全组织管理所发生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费用应包含在相关项目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此提出索赔。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的交通疏导工作;在工程建设期间,应结合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环境,采取必要的围挡及美化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文明施工工作。(二十)供应商的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二十一)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2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号)的规定,供应商应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的1.5%,安全生产费的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二十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规定,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相关实施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0章“施工环保费”中单独列支,由承包人自行报价,在实施过程中将按经审核后的环保措施实际投入进行计量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的投标报价。此外,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大气管控影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二十三)★供应商须承诺在中标后于该项目所在地区附近(宿迁市域内)设有固定的办公点,并配备相应的养护人员,且至少配备巡查车1辆。(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按要求提供的做无效标处理,中标后若中标人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二十四)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二十五)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二十六)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或单价、总额价中。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二十七)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分摊在相应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二十八)承包人需要根据道路养护范围和里程,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和材料,以保障国省干线公路在应对降雨、降雪、冰冻、水毁、事故等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时的安全和畅通,发包人可根据应急物资和材料的储备情况以及对干线公路安全畅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核减有关费用并根据损失情况给予罚款。(二十九)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企业业绩、获奖荣誉、认证证书等,上述评审因素提供的相关内容经评审小组认可后给予得分的,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七、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1.2如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等相关规定。2、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本项目中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的要求,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的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包装。3、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的产品。第五章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人员按照下列指标对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为无效标,不参与评审。资格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响应声明及承诺函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信用信息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联合体磋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首先按照下列指标对各供应商进行初步评审,未通过评审的为无效标,不再参与评审。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报价一览表及投标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其他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三、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一)评标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成员根据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需要共同认定的客观分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本次评审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报价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后供应商排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后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依次类推。综合评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二)详细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打分。磋商小组组长对各评审专家的打分情况进行复核无误后汇总。评审因素分数评审标准报价分投标报价40.00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40。企业经营业绩、信誉企业业绩12.00供应商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类似项目,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12分;注:1.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否则不予认可。2.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供应商名称、施工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凡因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评委会无法辨认的,均不予认可。3.中标(成交)人提供的业绩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步公开。企业经营业绩、信誉项目负责人业绩9.00项目负责人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副经理),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注:1.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否则不予认可。2.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供应商名称、施工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合同签订时间等,凡因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评委会无法辨认的,均不予认可。3.中标(成交)人提供的业绩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步公开。企业经营业绩、信誉节能产品1.00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明细中的材料设备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强制采购的除外),且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的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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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企业经营业绩、信誉相关证书3.00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注:1.须提供相关证书材料的原件电子件,且相关内容及印章需清晰可见,均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加分。2.中标(成交)人提供的相关证书将随中标结果同步公开。项目实施方案总体概述5.00总体施工布置及规划、施工组织内容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施工工艺流程、各分部分项工程工序计划安排;注:以上内容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针对性强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5分;以上某项内容较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且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以上某项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内容完整,通过后期优化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该项不得分。项目实施方案施工方案、方法5.00本项目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特别是重点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注:以上内容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针对性强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5分;以上某项内容较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且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以上某项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内容完整,通过后期优化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该项不得分。项目实施方案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5.00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注:以上内容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针对性强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5分;以上某项内容较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且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以上某项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内容完整,通过后期优化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该项不得分。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保证措施5.00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等;注:以上内容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针对性强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5分;以上某项内容较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且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以上某项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内容完整,通过后期优化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该项不得分。项目实施方案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5.00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注:以上内容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针对性强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5分;以上某项内容较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且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以上某项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内容完整,通过后期优化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该项不得分。项目实施方案拟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种类5.00拟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种类是否齐全、数量是否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是否符合本地区施工现场特点;注:以上内容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针对性强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5分;以上某项内容较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且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以上某项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内容完整,通过后期优化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该项不得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团队5.00项目团队成员人员齐备、专业配套,且具备相关岗位证书的,注:以上内容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针对性强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5分;以上某项内容较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且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以上某项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内容完整,通过后期优化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该项不得分。(三)评标结果。磋商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应以下序号为1、2、3、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如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等相关规定。是否采购进口产品以采购需求中确定的为准。2、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按以下第(1)种政策确定本项目落实的中小企业政策:(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采购。(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工程项目为/%)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注:①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②参加投标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上传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③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否则无效标处理。(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按以下条件优先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对提供有效节能环保证书的投标人加分。4、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日期:响应文件目录一、磋商申请及声明二、供应商基本信息三、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五、中小企业声明函六、报价一览表七、分项报价表八、项目组人员九、企业业绩十、项目实施方案十一、磋商所需其他材料一、磋商申请及声明响应声明及承诺函(采购单位名称):根据已收到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中,特做出如下承诺:一、我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二、我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自本项目磋商时间之日起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我方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省道养护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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