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修订中标结果公示(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4)
《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修订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HBZCZB-2024-096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000-2024-07092
三、项目名称
《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修订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供应商地址:武汉市八一路338号
中标(成交)金额:14.800000(万元)
综合评分法:86.64(分)
服务类
名称:《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修订项目 服务范围:按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服务要求:按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服务标准:按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五、评审小组成员
龚洁,鲁群,谢丛姣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4-07-16
2、评审地点: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道二七路201号盛景国际1号楼13A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成交的供应商应按发改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不足5000元 按5000元计算)
2、收费金额:0.5(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346号
联系方式:027-871627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卓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道二七路 201 号盛景国际 1 号楼 13A
联系方式:027-827510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晓年、张瑁、聂振轩、唐德勤
电话:027-82751089
相关下载
《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修订项目采购文件.pdf
相关合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计划备案单编号:420000-2024-07092采购文件(服务类电子标)项目编号:HBZCZB-2024-096项目名称:《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修订项目采购人: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代理机构:湖北卓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〇二四年七月温馨提示:供应商特别注意事项1.由于本项目实行电子采购,获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单只有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将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逐一通知到每位获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此,澄清或者修改等内容将会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若因潜在供应商未及时查看(下载、关注),其后果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报名后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中“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专栏。4.本采购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4)供应商投标系统: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系统。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中心中下载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系统软件使用。5.加★号的条款均被视为不可偏离的指标要求,必须一一响应。若有一项带“★”的指标要求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响应无效处理。。(本提示内容非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以磋商文件为准。)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代磋商邀请函)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法律及范围2、定义3、工程、货物及服务4、费用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5、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构成6、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7、踏勘现场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8、语言和计量单位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1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1、磋商报价12、备选方案13、联合体14、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15、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16、磋商保证金17、磋商有效期18、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2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21、迟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2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或者撤回五、磋商程序及步骤23、竞争性磋商小组24、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5、磋商2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六、成交与签订合同27、确定成交供应商28、签订合同七、质疑和投诉29、质疑30、质疑回复31、投诉八、政府采购政策九、其他要求十、适用法律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第五章合同书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仅供参考)1.资格审查文件承诺书2.资格条件承诺函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4.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6.磋商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9.报价一览表10.分项报价表(如果有就提供,格式可自拟)11.商务偏离说明表12.技术规格偏离表13.磋商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文件(格式自拟)14.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符合相关政策的企业,在响应文件中留此空白页)16.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代磋商邀请函)项目概况《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修订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7月1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HBZCZB-2024-096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4-070923.项目名称:《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修订项目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万元):156.最高限价(万元):157.采购需求:本项目共分1个项目包,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三章第1包:(1)项目包编号:1(2)项目包名称:《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修订项目(3)类别:服务(4)简要技术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5)采购预算:15万元(6)服务期: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8.合同履行期限:/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10.本项目(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无相关资格要求,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07-05至2024-07-11北京时间每天上午00:00~12:00、下午12:00~24:00,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3.方式:(1)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按照操作提示在线获取。获取成功之后请下载采购文件获取凭证妥善保存。(2)供应商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完成注册并办理CA后方可下载本项目采购文件,操作指南下载地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zIndex/details。4.售价:0。四、响应文件提交1.开始时间:2024年07月05日00点00分(北京时间)2.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3.地点:通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进入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2.多包响应相关规定:/3.成交供应商可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方案》,自愿选择相关金融机构,凭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346号联系方式:027-8716275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湖北卓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道二七路201号盛景国际1号楼13A联系方式:027-8275108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晓年、张瑁、聂振轩、唐德勤电话:027-8275108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卓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磋商供应商详见第一章第二款相关要求4成交服务费成交的供应商应按发改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算)服务费支付方式:对公转账5对多包采购的规定/6备选方案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7联合体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8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1)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代磋商邀请函)(2)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3)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9服务期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10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合同款。11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12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2)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3踏勘现场√本项目不适用□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组织时间:/地点:/14预备会(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5成交后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11.商务偏离说明表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偏离说明123服务期4付款方式5……说明:(1)供应商应对商务基本要求,提出遵守声明。(2)供应商需在本格式内,列出不能符合的有关段落,格式并举出原因,同时,供应商亦须提出解决偏离的详细方案。(3)除本格式列出的偏差获得业主许可外,在合同签订后,所有不符合磋商要求的项目,供货商必须加以纠正。磋商供应商名称(盖章):时间:年月日12.技术规格偏离表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序号磋商文件要求部分磋商响应部分偏离说明123……4……说明: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逐条说明已对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声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离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具体参数值。磋商供应商名称(盖章):时间:年月日13.磋商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文件(格式自拟)14.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企业名称(盖章):日期: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符合相关政策的企业,在响应文件中留此空白页)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备注:享受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16.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修订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湖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