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判管理延伸服务平台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000000240508197173-00112223
采购项目名称:
审判管理延伸服务平台(升级改造)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12310000425203938B
公告标题:
审判管理延伸服务平台(升级改造)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40508197173-00112223 二、项目名称:审判管理延伸服务平台(升级改造)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审判管理延伸服务平台(升级改造)
4030518.00元
上海浦东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上海市其它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899号2号楼
91.6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审判管理延伸服务平台(升级改造)
审判管理延伸服务平台(升级改造)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扩充升级九类资源库、升级检索体系、新增要素式类案检索、开发辅助办案知识支持模块、开发小至数字助手模块、信创改造及开发系统对接接口和密码应用功能模块。
在服务期限内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并通过验收。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其中包含1个月的试运行。
在服务期限内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并通过验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兴龙,杨近娟,李勇韧,徐亦明,丁书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标人推荐理由:上海浦东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项目的需求理解较为充分,设计方案较为严谨,项目实施方案较为可靠,数据接口实施详实,项目团队配置合理,类似业绩齐全,售后服务考虑充分,能最大限度满足本项目的招标要求,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为:91.6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67号
联系方式:021-567000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
联系方式:359680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姝雅
电 话:35968035
附件信息:
ef1962361146433b****546967fd2dc5.pdf
审判管理延伸服务平台(升级改造).pdf
首次公告时间:
2024-07-18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浦东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THUNISOFT上海浦东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宇SHANGHAIPUDONGTHUNISOFTINFORMATIONTECHNOLOGYCORPORATIONLIMITED10.4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单位名称)的审判管理延伸服务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审判管理延伸服务平台(升级改造)(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浦东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14人,营业收入为17421.452574万元,资产总额为15981.682729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浦东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07月01日44项目编号:310000000240508197173-00112223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审判管理延伸服务平台(升级改造)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第1页共61页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件----技术需求第2页共61页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审判管理延伸服务平台(升级改造)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7-11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40508197173-00112223项目名称:审判管理延伸服务平台(升级改造)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4053018元。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采购需求: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扩充升级九类资源库、升级检索体系、新增要素式类案检索、开发辅助办案知识支持模块、开发小至数字助手模块、信创改造及开发系统对接接口和密码应用功能模块。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其中包含1个月的试运行。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3页共61页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06-2109:00至2024-06-2817: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2时至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报名下载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4-07-111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67号联系方式:021-5670000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连路515号联系方式:3596800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姝雅电话:35968035第4页共61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审判管理延伸服务平台(升级改造)项目编号:310000000240508197173-00112223项目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67号项目内容: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扩充升级九类资源库、升级检索体系、新增要素式类案检索、开发辅助办案知识支持模块、开发小至数字助手模块、信创改造及开发系统对接接口和密码应用功能模块。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4053018元人民币。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招标人采购人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67号联系人:李西江电话:021-56700000集中采购机构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连路515号联系人:张姝雅电话:35968035传真:35968055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三、合格供应商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第5页共61页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四、招标有关事项招标答疑会:不召开现场考察:不组织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五、其它事项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履约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期:验收合格后一年。六、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第6页共61页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9“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第7页共61页(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第8页共61页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科(项目监管科),联系电话:021-35968105,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3楼。7.6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3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第9页共61页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9.其他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构成10.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4)招标需求;(5)评标方法与程序;(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10.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11.2对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第10页共61页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50%):基本完成软件开发和集成安装调试工作后,采购人收到收款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第二笔合同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10%合同金额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退回时间: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甲方向乙方退回银行保函。5.3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六、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七、双方权利义务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7.1.2甲方有权对没有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合同文件规定要求为止,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7.1.3甲方保留在项目的关键点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的权利。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并提供甲方需要的材料和信息。7.1.4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工作质量或标准的,造成其所开发软件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上述费用,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时扣除,应付合同价款不足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差额。7.1.5由于乙方开发软件质量或相关服务的原因,或因未能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本项目业务管理和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使甲方有应用系统损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7.1.6当甲方认定乙方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1.7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7.1.8甲方负责提供业务需求资料并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及根据自己的能力为乙方创造软件开发工作便利、按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提供完整、真实、合法的有关的资料、数据和流程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软件开发工作。7.1.9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15第52页共61页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7.1.10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软件系统进行调整,应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若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对乙方履约成本造成显著影响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7.1.11甲方负责软件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设备、通信线路、系统安全设施等运行所依赖的环境,(不包括本合同乙方需提供设备)。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给乙方。当软件系统运行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7.1.1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系统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及时向乙方反馈修改意见。7.1.13甲方应配备乙方维护人员进行日常性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与乙方技术人员一起完成维护工作,以保持软件系统运行在最佳状态。7.1.14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费用。7.1.15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2.1在软件开发启动之前,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进一步进行项目应用调研与开发前分析,甲乙双方对现拟需求、投标方案、运行目标及实施计划进行全面回顾与梳理,按实际可操作性进行必要调整,调整结果双方以本合同附件形式增补生效。7.2.2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7.2.3乙方为了更好地满足甲方对软件开发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7.2.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7.2.5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7.2.6乙方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实际进度与环节落实所对应项目整体及各环节管理工作,按照规范做好项目实施期间相关管理与实施记录,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实施人员名单、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7.2.7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甲方的安全制度,保障甲方资料和设备的安全。乙方如需进入甲方机房工作,只能在甲方规定的工作区域内对项目涉及的第53页共61页设备进行操作,严禁触动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设备(包括任何操作行为),如需跨区操作必须得到甲方项目联系人确认。服从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协调,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7.2.8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例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7.2.9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7.2.10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乙方应对由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支持、软件更新的过程中引起的数据丢失及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特别的、偶发的、间接的损害)负责。7.2.11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应在软件应用调研、安装、试运行等期间常驻项目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甲方认为有必要的,乙方需接受甲方对前述人员做出的更好的调整。7.2.12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和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及时与甲方沟通,提供高质量的运行软件,确保设计的功能符合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确保运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捷、界面友好。乙方有义务自行准备软件开发所需的硬件设备、开发数据。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需要开发的内容,在软件开发及维护过程中对于软件的相关源代码、代码、工作日志及操作指南等进行的修改和维护而产生的记录、文件等,都应在交付软件或维护过程后及时向甲方进行交付。7.2.13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软件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保证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及流程,仅用于本合同项下软件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用途。7.2.14乙方提供的项目工作涉及软件的(含软件载体、代码和文档),软件不加密,不限制甲方安装次数和安装的终端数量。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7.2.15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软件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软件中,不包含任何病毒或其它的允许非法对软件系统进行访问(包括删除,关闭等)的功能。第54页共61页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7.2.16乙方保证所开发的软件符合国家有关软件产品方面的规定和软件标准规范,不得在程序中加插和软件功能无关的程序或预留一些危害软件安全的漏洞,不包含任何病毒或其它的允许非法对软件系统进行访问(包括删除、关闭、变更等)的功能。此外,若软件涉及数据获取、处理、储存等功能的,乙方应当保证相应的功能、程序完全符合国家在数据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且不得在软件中插入数据盗用、不合规范获取等功能。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开发软件不符合甲方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修改次数不限,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并及时再次提交甲方进行验收。7.2.17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甲方系统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本合同项下所开发软件正常运行。7.2.18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7.2.19乙方在试运行期满且项目终验合格后,在提供免费技术支持服务期(质量保证期)内,负责本项目的技术性维护工作,包括软件日常运行维护、软件版本升级和错误更正、合同所界定的功能范围内的局部调整及合同范围硬件保障,确保软件系统安全、稳定、正常地运行,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并在质量保证期后提供终身技术支持服务。提供7日*24小时响应维护服务。在此期间如发生软件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乙方将通过以下三种服务方式进行技术支持:(1)电话支持:客户通过拨打乙方指定的维护工程师电话,由乙方工程师进行电话支持。(2)远程技术支持:在甲方保证服务器网络联通的情况下,通过远程诊断、电话支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技术支持。(3)现场支持:如果不能通过远程技术支持方式解决软件系统的技术故障,在用户提出现场支持要求后的24小时内,派遣工程师赶赴现场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故障排除方案,提供故障排除服务。7.2.20当出现故障时,甲方应立即通知到乙方。如属于严重故障,乙方立即委派工程师进行处理;如属于一般故障,乙方委派工程师在一小时内开展问题处理工作;必要时到现场进行紧急处理。7.2.21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7.2.22乙方应根据项目开发进程,合理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软件系统运行维护与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软件系统运行保障的目标。7.2.23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7.2.24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第55页共61页8、保密及廉洁条款8.1保密8.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所有数据、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账号信息、图表、文字、计算过程、任何形式的文件、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相关工作程序等)以及因履行本项目而形成的数据、信息和任何形式的工作成果,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对于甲方提供的临时账号的使用,及对组件开发的账号密码的信息加密及保密要求,参照本保密义务条款执行。8.1.2乙方需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获得的甲方所有资料(包括信息账号、图表、文字、计算过程、电子文件、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及甲方相关工作程序等)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或做其他用途,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乙方及乙方的所有雇用人员。8.1.3甲乙双方应当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就保密义务专辟合同条款、签署专门附件或按项目需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含乙方参与本项目的人员以及其合作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8.1.4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费、公证费等。8.1.5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保证其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包括乙方聘用的人员、借调的人员、实习的人员)无论是在职或离职后,以及乙方的合作方无论是合作中或合作终止后,都能够履行本项目约定的保密义务。若乙方人员或乙方合作方违反保密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8.1.6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8.2廉洁8.2.1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8.2.2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8.2.3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九、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第56页共61页9.1乙方因履行本项目而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开发的软件、源程序、数据文件、文档、记录、工作日志、或其它和该合同有关的资料,以及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相关权利登记或申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本项目成果的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发表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9.2在不影响上述条款规定的由甲方取得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双方因履行本项目而被授权接触或使用对方之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和/或任何其他相关资料、数据等涉及的任何权利,均不视为向另一方转让上述权利或在本项目范围外授权许可另一方使用上述权利,上述权利仍应属于提供方,并仅可使用于本项目,被授权接触或使用方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挪作他用。9.3支撑该软件开发和运行的第三方编制的软件的知识产权仍属于第三方。9.4乙方提供软件产品(包括软件载体和文档)和相关系统接口,仅限于甲方使用,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能对外转让。软件不加密,不限制甲方安装次数和安装的终端数量。十、违约责任10.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10.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除合同规定或甲方确定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外,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或服务标准完成开发工作,甲方可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并且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项目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过部分,赔偿的范围将包括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由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10.3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或知识产权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项目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过部分。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甲方还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0.4乙方有其他违反本项目合同约定的行为,乙方应当支付本项目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过部分。10.5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未能按约定履行而额外发生的费用(包括因寻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替代方案而支出的费用);(2)甲方因乙方违约受到行政处罚、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损失;(3)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向乙方进行索赔,或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第57页共61页主张、投诉、诉讼、仲裁或行政机关处罚而进行抗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交通、住宿、诉讼费、仲裁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公证费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4)甲方可以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明的其他损失。10.6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10.4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10.7合同履约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变动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的、就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进行转让或分包的、擅自中止、终止合同履行的、履约过程侵害了包括甲方在内任何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情形,将按照合同10.4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索回已支付的费用。10.8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0.9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同文件约定的资料、数据或按软件系统的运行条件和性质及合同文件明确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软件系统运行环境而导致项目延误,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0.10如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软件系统,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全额的开发费用。10.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除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要求,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组织有经验和能力的人员对所开发软件有缺陷的部分进行缺陷修补和处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缺陷修补处理完成后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及(2)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12如果在甲方按照乙方在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有权(1)从应付款或者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差额;(2)甲方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十一、不可抗力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第58页共61页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1.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12.1合同终止12.1.1违约终止合同12.1.1.1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的行为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3)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转让或对外分包本合同项下应履行义务。(4)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未能改正的。12.1.1.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为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2.1.1.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12.1.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或丧失清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列入执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情形),视为乙方已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追讨损失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2.1.3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12.2合同中止12.2.1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第59页共61页12.2.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12.3合同变更12.3.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2.3.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十四、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14.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4.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4.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十五、其他15.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15.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15.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第60页共61页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年月日年月日第61页共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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