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公示(防城港市港口区教育局2024)
一、项目编号:FCZC2024-C2-20006-KLZB
二、项目名称:港口区企沙镇中学校园改造工程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报价:1078691.6(元)
广西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大道153号7楼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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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港口区企沙镇中学校园改造工程项目
港口区企沙镇中学校园改造工程项目
拆除原来混凝土路面821m2、透水砖面层2681m2。重新铺砌花岗岩面层4852m2;新建排水地块A约955平方米;地块B约1030平方米;地块C约876平方米;地块E约821平方米;新建广场砖地面2总面积约1170平方米;其中:校道约669平方米;地块D约501平方米;暗沟总长约386米;其中:破除硬化地面后新建长约237米;拆除透水砖后新建长约152米,具体施工内容以及工程量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0日历天
苏文钦
桂245101013455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詹辉(第1分标采购人代表)(自行抽取),罗春鸿(自行抽取),梁祯(自行抽取)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桂价费[2011]55号文的规定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0550.84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78.75分。2.有关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托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3.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广西防城港港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防城港)。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防城港市港口区教育局
地 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教路88号
联系方式:0770-28100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珍珠路珍珠苑C10栋
联系方式:0770-282151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莉萍
电 话:0770-2821514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供应商属于监狱企...(8017424256815857937).pdf154.2K
港口区企沙镇中学校园改造工程项目(6.27定).docx298.3K
4、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防城港市港口区教育局(单位名称)的港口区企沙镇中学校园改造工程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港口区企沙镇中学校园改造工程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广西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896人,营业收入为32215.963067万元,资产总额为12836.80951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CA签章):广西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7月17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请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Y<100≤Y<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1000≤Y<100≤Y<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Z<100≤Z<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如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等(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CA签章):/日期:/年/月/日注: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科联招标KELIANTENDERING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GUANGXIKELIANZHAOBIAOZHONGXINYOUXIANGONGSI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项目名称:港口区企沙镇中学校园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FCZC2024-C2-20006-KLZB采购单位:防城市港口区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2024年7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7第四章工程量清单…………………………………………………………89第五章技术标准……………………………………………………………90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1第七章评审办法……………………………………………………………107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港口区企沙镇中学校园改造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7月15日 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FCZC2024-C2-20006-KLZB2、项目名称:港口区企沙镇中学校园改造工程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4、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零捌万肆仟零肆拾伍元玖角贰分(¥1084045.92)5、最高限价(人民币):壹佰零捌万肆仟零肆拾伍元玖角贰分(¥1084045.92)6、采购需求:拆除原来混凝土路面821m²、透水砖面层2681m²。重新铺砌花岗岩面层4852m²;新建排水地块A约955平方米;地块B约1030平方米;地块C约876平方米;地块E约821平方米;新建广场砖地面2总面积约1170平方米;其中:校道约669平方米;地块D约501平方米;暗沟总长约386米;其中:破除硬化地面后新建长约237米;拆除透水砖后新建长约152米,具体施工内容以及工程量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7、合同履行期限:工期:60日历天。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项目经理要求为:市政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以上(含二级)资格,具备有效的考核合格证书(B类)。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5.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8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潜在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时间和地点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7月1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解密开启五、开启1、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年7月1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开标室1政府采购开标室1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2.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广西防城港港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防城港)。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4.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登录到“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响应文件撤回。5.在线响应(电子响应)说明:(1)本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响应(电子响应),供应商需要先安装“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端”,并按照本磋商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编制并加密的响应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端”请自行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电子响应具体操作流程参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在使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响应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9576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磋商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网站进行查阅;(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右,建议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立即办理。)(3)磋商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电子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4)本项目需要磋商供应商代表在截标当天截标后,按磋商小组要求及时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等候在线磋商及提交最后报价。本采购项目为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参与磋商的供应商需自备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设备需可视频通话和读取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CA数字证书),确保磋商过程顺利进行;因供应商自身设备或网络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监督部门名称:防城港市港口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电话:0770-61063627.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评标主场设在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副场设在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名称:防城市港口区教育局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教路88号;联系方式:**;0770--281007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珍珠路珍珠苑C10栋联系方式:梁莉萍;0770-2821514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梁莉萍电话:0770-2821514采购人:防城市港口区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2024年7月1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要求1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港口区企沙镇中学校园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FCZC2024-C2-20006-KLZB23供应商资格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项目经理要求为:市政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以上(含二级)资格,具备有效的考核合格证书(B类)。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5. 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4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413磋商报价及采购预算金额13.1 磋商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零捌万肆仟零肆拾伍元玖角贰分(¥1.084,045.92)报价超过相应采购预算金额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3.2供应商必须就“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3.4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上提交最后报价,超出磋商小组设定的最后报价时限或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导致已通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514.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60天,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615保证金本项目无需交纳磋商保证金。71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16.1 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采用 CA 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 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2供应商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持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CA签章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使用个人CA签章,没有办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CA签章的可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手写签字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 PDF 的格式上传即可。16.3 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个人CA签章)。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6.4磋商前准备 16.4.1本项目实行在线磋商,采用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磋商,自行承担磋商一切费用。 16.4.2各供应商应在截标前应确保成为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 CA 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4.3供应商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 CA 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客户端请至网站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服务热线 95763 进行咨询。818.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918.2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间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磋商供应商可以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无效响应。1019.1磋商小组磋商小组人数: 3 人。1119.2磋商时间、地点19.2.1磋商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19.2.2磋商地点:本项目需要磋商供应商代表在截标当天截标后,按磋商小组要求及时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等候在线磋商。19.2.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磋商小组在评标室内线上开启响应文件。1220.2评审办法具体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1326信用查询(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3)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427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27.1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27.2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1528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629.1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天内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1729.3合同备案存档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1份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1830采购代理服务费1.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如下规定由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以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2.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桂价费[2011]55号文的规定计取。3.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账户的信息:开户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桃花湾广场支行帐号:45050165954200001533财务联系电话:0770-283107219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供应商通过指定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 认证证书)获得的以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电子印章。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其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加盖公章的,均指采用 CA 证书签章。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通过指定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 认证证书)获得的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自负责人、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制作的个人电子印章或手写签字。没有办理个人 CA 证书的,可以为手写签字的形式。4.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采购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磋商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采购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磋商的自然人本人。5.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20解释: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拟定的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21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1、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770-2821514,通讯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珍珠路珍珠苑C10栋;2、名 称:防城市港口区教育局(采购人)地 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教路88号;联系方式:**;0770--2810070现场提交质疑办理业务时间(北京时间):上午8时00分到12时00分,下午15时00分到18时00分,业务时间以外、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受理投诉方式:1、受理方式:纸质方式受理,投诉书正、副本(经过质疑的事项才可投诉)。2、通讯方式:名称:防城港市港口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0-6106362质量要求本项目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广西线上“政采贷”政策告知函各供应商:欢迎贵公司参与广西政府采购活动!线上“政采贷”是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支持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融资繁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在线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机构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广线上“政采贷”融资模式的通知》(南宁银发〔2021〕258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相关金融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系方式,可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s://www.crcrfsp.com/,客服电话:400-009-0001)。一、总则1.适应范围1.1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定义2.1“供应商”是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并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中标,即成为“成交供应商”。2.2“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2.3“项目”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所包含的施工内容。2.4“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3.供应商资格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5.联合体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6.质疑和投诉6.1供应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6.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质疑处理工作。6.3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6.4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实行实名制,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明确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和投诉书格式详见附件。6.5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质疑联系部门: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70-2821514通讯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珍珠路珍珠苑C10栋现场提交质疑办理业务时间(北京时间):8时00分到12时00分,15时00分到18时00分,业务时间以外、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7.转包与分包7.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7.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8.特别说明8.1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8.2如果本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则供应商所提供的以上材料必须为本供应商所拥有。8.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8.4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个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8.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二、磋商文件9.磋商文件的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标办法;(4)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如有另附);(7)技术标准;(8)响应文件(格式)。10.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一经发布,视作已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所有潜在供应商应密切关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因未能及时获知,由此产生的后果均应自行承担。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11.1本项目实行电子响应,供应商应准备电子磋商响应文件:11.1.1电子响应文件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及本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指南可在“http://www.ccgp-guangxi.gov.cn/PurchaseAdvisory/ImportantNotice/2866753.html”下载。11.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11.2.1响应文件组成【部分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1.2.1.1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必须提供);(2)供应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提供,自然人除外);注:①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②如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防城港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4)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5)供应商有效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6)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必须提供)(7)主要人员简历表【括:附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B类)(注:首次取得B证的,发证当年不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C类)、岗位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员、质检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证书复印件;并附供应商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交纳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若为近期新聘员工的,以提供劳动合同证明材料为准)】(必须提供);11.2.1.2符合性响应证明材料:(1)竞标函及竞标函附录(必须提供);(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3)供应商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必须提供);(4)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有委托,必须提供)(5)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提供);(6)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必须提供);11.2.1.3其他有效证明材料(1)2021年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如有,请提供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3)供应商可结合本项目的评审办法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必须提供”的文件应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CA签章)/自然人签字或个人CA签章,否则响应无效。11.3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特别说明:(1)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其中电子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若磋商文件中有专门标注的某关联点,并要求供应商在电子响应系统中作出磋商响应的,如供应商未对关联点进行响应或者在响应文件其它内容进行描述,造成电子评审不能查询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磋商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部分必须签字然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格式上传(签字可以以加盖个人CA签章代替),无签字的视为响应无效。12.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12.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12.2磋商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13.磋商报价及采购预算金额13.1磋商报价(本项目采用多次报价方式,作最终报价时采购人将书面告知供应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如有变动,则必须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格式编制,不得以总价下浮的方式作最终报价,供应商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并按时递交最终报价文件。)13.1.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13.1.2磋商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13.1.3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以在要求工期内完成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全部内容为依据,施工过程中,除设计变更、强制执行的政策性调整,以及在施工合同或工程量清单中规定为工程暂定价(包括暂定数量或暂定单价项目)部分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提出增加费用签证。13.1.4供应商应根据施工图纸等资料,认真核对采购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如发现该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错项、漏(缺)项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同该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内容。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对任何错项、漏(缺)项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进行签证补偿。13.1.5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以在要求工期内完成本采购工程范围的全部内容为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计算。13.1.6除非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实施且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无工程量的项目不能报价,否则作废标处理。13.1.7采购代理机构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认为已包括完成本工程的所有项目。凡施工图纸已指明的工程或完成图纸所示的附属工程、相关工程、衔接与后续工程所需的费用,竞标单位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中。13.1.8供应商的临时占地(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及地面附着物发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负责;由于供应商原因引起工期延长造成供应商临时占地的租用费增加由供应商负责。以上费用在竞标价中自行考虑。13.1.9供应商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13.1.10与本采购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磋商报价中。13.1.1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13.1.12供应商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报价。工程量清单总造价与磋商函中文字表示的磋商报价应一致。13.1.12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上提交最后报价,超出磋商小组设定的最后报价时限或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导致已通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14.响应文件有效期14.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4.2出现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通知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无效。15.保证金本项目无需交纳磋商保证金。1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16.1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2供应商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持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CA签章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使用个人CA签章,没有办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CA签章的可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手写签字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的格式上传即可。16.3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个人CA签章)。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6.4磋商前准备16.4.1本项目实行在线磋商,采用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磋商,自行承担磋商一切费用。16.4.2各供应商应在截标前应确保成为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4.3供应商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客户端请至网站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17.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7.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17.2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18.响应文件的递交和解密18.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8.2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8.3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8.4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关说明(1)供应商进行电子响应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2)如有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约束。四、竞争性磋商(简称磋商)与评审19.磋商小组组成及磋商时间、地点、人员19.1磋商小组组成:磋商及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构成:3人。19.2磋商时间、地点、人员:19.2.1磋商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19.2.2磋商地点:按磋商小组要求及时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等候在线磋商。19.2.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磋商小组在评标室内线上开启响应文件。20.评审原则20.1磋商小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20.2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20.3磋商小组应按磋商文件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更改评审办法。20.4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任何人不得对某个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磋商小组成员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20.5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20.6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磋商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磋商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磋商供应商不确认的,作无效响应处理。21.评审程序及磋商要求21.1磋商小组成员的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保管后到达评标室,采购代理机构核实磋商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推选磋商小组组长。21.2磋商小组应当对发布公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简称磋商文件)进行确认,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编写评审报告;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21.3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首先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本项目供应商资格;再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21.4磋商小组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线上补正或更正。21.5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表签字(个人CA签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CA签章)。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中,磋商小组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小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个人CA签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CA签章)。21.6当磋商小组一致确定磋商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无需再磋商的,磋商小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21.11、21.16程序和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候选人。第一轮磋商后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或仍需磋商的,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变动或提出磋商意见后进行第二轮磋商。21.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项目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表签字(个人CA签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CA签章)。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21.8第二轮磋商磋商小组集中就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磋商小组提出的磋商意见与单一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CA签章确认)。磋商后,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统一整理的书面磋商记录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CA签章)后按时线上提交。当磋商小组一致确定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无需再磋商的,磋商小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21.11、21.16程序和评审方法确定成交候选人。第二轮磋商后竞争性磋商文件仍有实质性变动的或仍需磋商的,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变动或提出磋商意见后进行第三轮磋商。以此类推。21.9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1.10最后报价21.10.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1.10.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由磋商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含3家)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交最后报价。21.10.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如采购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交最后报价;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1.10.4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1.1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书面退出磋商。未书面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交最后报价,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导致已通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21.12评审报告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含3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21.13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磋商小组成员的意见为准。21.14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有明显的违规倾向或歧视现象,或不按评审办法进行,或其他不正常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如制止无效,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1.15本采购项目的评审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用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22.确定成交供应商2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若得分相同时,以评审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得分相同且评审报价相同的,以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仍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按照抽签的方式决定排列次序。22.2采购单位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22.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信用信息记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单位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22.4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2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响应文件无效(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完整线上提交响应文件或未按规定要求线上签字、签章的;(2)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4)响应文件有效期、交货时间、免费保修期(升级、维护)期/维护期、售后服务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5)供应商未就“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的,或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总金额的;(6)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包括最后报价)的;(7)超越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8)未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或者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编。2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25.磋商过程的监控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26.信用查询(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3)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7.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27.1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27.2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手续。27.3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还响应文件。五、签订合同28.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29.签订合同29.1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9.2如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采购代理机构可从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1)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29.3合同备案存档:合同备案存档: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两份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六、其他事项30.其他内容30.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缴纳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1.1本磋商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2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件:质疑函(格式)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采购人名称:质疑事项:□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获取日期:□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5.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书(格式)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供应商: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被投诉人1: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项目的编号: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说明: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4.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6.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编号:)发包人:承包人: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规费中按规定向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的建安劳保费:人民币(大写)(¥元);(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5)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知书;(2)磋商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注:专用合同条款每一条均应填写完整!)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响应文件及其附件,磋商文件(含补充通知和答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法定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补充协议。任何形式的会议纪要均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作为修改合同的依据。发包人及监理人作出的口头承诺均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待定;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选址图、设计图纸或其他文件规定的范围。1.1.3.10临时占地包括: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所占用的土地。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验收标准。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磋商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图纸;(9)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以图纸内容为准。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合同生效后15天内提供报建、报监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所需要的所有资料;(2)除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后7天内应提供完善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及双方另行确定的其他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报建手续开始前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实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含电子扫描版)及电子文档;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28天。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完整的设计文件,供甲方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有关的工程联系单、变更申请、变更建议、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提供电子扫描版)。以上所述文件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并盖执业印章,且加盖已经授权的项目部公章或企业公章后生效。任何形式的资料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和现场业务专用章等形式的公章用于以上文件无效。发包人的工程管理部的印章(公章名称:)适用于:(1)通知、批准、证明、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和确定等管理文件是有效的。(2)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所有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发包人的工程管理部的印章(公章名称:)不适用于:不适用于任何修改合同、减轻(或增加)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如以上所述文件涉及到修改合同、减轻(或增加)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时,该工作无效。涉及到修改合同、减轻(或增加)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时,必须加盖发包人的公司公章。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通知、回复及其他任何文件,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送达:(1)、一方采用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2)、一方采用传真形式送达,收到另一方确认时视为已送达;双方送达传真号以本合同注明号码为准,如果一方信息有变更的,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改后的信息。(3)、一方采用快递邮寄的方式送达,另一方已经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双方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落款地址为准,如果一方地址有变更的,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4)、一方向对方送达的文件、通知、回复,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在《防城港日报》上公告送达,刊登文件、通知、回复的《防城港日报》作为受送达方收悉的证据,刊登7日后即视为已经送达。1.8严禁贿赂如果承包人或承包人的工作人员(不论承包人是否知晓)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发包人权益的。承包人发生前述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因此等行为获得的额外费用必须退还发包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次50万元。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相关权利取得的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规划批复总平用地红线为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场外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解决。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向其他人转借、出售或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上述文件资料情况。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使用于本项目的建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本项目使用。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使用任何材料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而采用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且承包人同意不受知识产权使用费限制,许可发包人及其发包人集团公司内部其它成员公司免费使用承包人所有或受其控制的有关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包括发包人所需的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设备、机械、材料或与本项目有关或部分有关的任何方法、技术和工艺的实际经验。(3)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收集有关数据、资料和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包括对上述施工工艺、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包人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和编制施工总结报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新的施工工艺的权属属于承包人,但如果发包人参与了该施工工艺形成主要决策过程的,则该施工工艺的权属属于承包人与发包人共有。无论该施工工艺属于承包人所有还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有的情形下,发包人及其发包人集团公司内部其它成员公司均可以永久免费使用该施工工艺。(5)承包人为本工程制作或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纸等文件的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所有。(6)如果发生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而造成第三方向发包人索赔或诉讼,发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自费处理上述问题并以发包人名义及时对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进行协商或抗诉。承包人进行这种协商或争讼必须首先以保护发包人为条件,这种保护在任何时候都是必需的,承包人应设法保护发包人利益,避免或减少可能成为发包人责任义务的任何赔偿、损害、费用和损失。在承包人请求时,发包人应给予一切可能的协助,来争取索赔诉讼的顺利解决。若承包人未按时处理,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有关纠纷,发包人因此遭受的赔偿、损害、费用及损失,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拟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回。(7)在任何时候,如果发包人有理由认为上一条的保护不充分或者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涉及发包人利益所进行争讼不满意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应讼,但并不因此减轻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并且,与之有关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2保密除法律规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磋商工程量清单错误、缺项、漏项,(1)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依据“专用合同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执行。(2)由于磋商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的,按照承包人磋商综合单价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除以上情况之外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不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提供的措施费用清单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措施项目进行增减,磋商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措施项目出现错误、缺项、漏项情况时,不属于调整价格范围。磋商图纸中的所有项目的措施费均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承包人不得以措施项目漏项为由提出任何补偿及图纸修改。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无。承包人承诺,磋商合同总价中包含了本项目全部已意料的和(或)未预料到的单价措施和总价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临时设施、施工用电、柴油发电、围堰、基坑支护、作业平台、大型机械进出场击安拆、便道及便桥、施工降排水、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未按期竣工(其中包括承包人原因和征地拆迁等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增加的全部等费用。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材料和设备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工期延长、设计变更和现场收方等的相关事项作出处理;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协调施工现场及外部有关事宜。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移交部分施工现场。发包人根据征地进展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可供承包人使用的场地仅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的红线范围或借地范围(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及资料为准),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现场条件。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办妥一切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而影响承包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仅考虑适当延长工期作为补偿。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所需的水、电、气、通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若供电和供水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停水或承包人未能及时报装,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的协助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临时占地属于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取土场、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与本工程有关的临时占地。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和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尽管承包人按照磋商文件中的“临时占地计划表”所述用地开展施工,但仍不满足实际需要时,承包人需自费增加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或拟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含电子扫描版)及电子文档。(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内及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市政公用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市政公用)、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若发生上述情况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于合同总价中)。2)充分考虑工地现场的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因素,应积极做好综合组织和协调,负责解决施工扰民和民扰问题。3)承包人负责补遗工作,即对于任何属于本工程的工作范围,但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属于承包人的工作,且未在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发包人自行完成的工作范围,此类工作应由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责任和义务自行完成。4)对于施工过程中有需发包人配合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提前足够时间通知发包人。5)施工区内临时设施、水电管线安装和保养,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和临近市政公用物、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因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对所破坏的公共设施、劳动成果及道路应修复原貌,若承包人无能力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由发包人代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工程款中相应核减。6)承包人须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场内临时道路的施工维护,并在合同总价中包含。7)档案管理要求:①承包人应设置负责施工档案管理的负责人。②承包人应确保本单位施工档案的形成与施工进度同步,发包人在支付进度款时同时提供施工档案(电子扫描版),如发现档案形成未与施工进度同步,可延迟支付相应进度款,直至同步为止。③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本单位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施工档案(含电子扫描版),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移交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拒绝向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④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竣工投产验收(初验)前,将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施工档案(含电子扫描版)移交给发包人,是发包人完全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剩余款项的必要条件之一,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一定比例款项。⑤移交给发包人的施工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移交范围: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科技文件归档范围与整理细则》附件3所列相应的清单及所有资料的电子版;移交档案质量要求:移交的档案应是原件而非复印件,每份档案齐全、无漏页与破损等情况,签字与盖章手续完备,档案清晰,档案载体能长久保存。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工种、联系电话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签字、备查,在申请工程款时同时提交一份给发包方。承包人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正式的二次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计算书,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说明、立面图、平面图、大样图、节点图及计算书等。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不得再要求发包人承担。财政局和审计局在处理本项目的造价文件时,可能由于核减率超过相应范围,尽管造成超出部分评审费名义上理应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此部分费用是承包人主张追加合同价款造成的,因此此部分费用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提供取土和弃土场,承包人自行解决,并且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但仅限于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过承包人签字、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21天以上,如磋商文件承诺时间超过21天的,按磋商文件执行。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0元/日(人民币)。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磋商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本工程开工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验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20000元/人•次(人民币)。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称职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出现偷工减料现象的、出现人员死亡事故的、重复出现相同质量事故或出现问题不积极整改的、被相关部门要求停工整改的、进度比原计划滞后30天以上的、拒绝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指令的、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累计超过30天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出现打架斗殴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20000元/人•次(人民币)。3.2.5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含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量员、安全员)必须是磋商文件中确认的人员,施工之后不能更换,确需更换人员的,须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换人。尽管合同有其他约定,但新换项目经理及其余人员获得执业证书的时间、等级、学历、工作业绩等全部优于原项目经理。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3)的期限:开工时间前7天日。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必须是磋商文件中确认的人员,施工之后不能更换,确需更换人员的,更换后的人员相关资质及业绩、职称等要求不得低于磋商文件最低要求,且须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发包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换人。关于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21天以上,如磋商文件承诺时间超过21天的,按磋商文件执行。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20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10000元/人•次(人民币)。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报发包人确认同意后方可离开。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20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20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10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30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3000元/人•次(人民币)。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未经发包人批准禁止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无。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如本项目允许合法分包的,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4。(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他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7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三控三管一协调(主要指: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成本)控制;合同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信息管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面组织协调)。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1)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之前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认可:①批准承包人的书面开工请求或延期开工申请,发布暂停施工指示、复工令或批准复工申请;②批准合同进度计划及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③批准承包人的深化设计;④批准承包人的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和技术规范的变更;⑤批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⑥批准主要材料设备或替换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分包人的选择;⑦工程量计量、工程款的审核和确认权;⑧发出可能导致增加合同价款或费用或延误或延长工期的任何指示或建议;⑨批准承包人拆除垂直运输设备、外墙脚手架及其他重要施工设备;⑩质量缺陷补救措施的认可;⑪签发工程竣工证书、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书;⑫专用条款约定的需经发包人批准方能行使的职权。当监理人行使上述职权时,监理人应当提供经发包人认可的相关配套文件,承包人应当核实其真实性。如果无发包人事先认可文件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不限于工期延误和成本、费用支出等)均由承包人承担。(2)监理人无权行使下列权利:①提出或批准变更、索赔(含工期、费用);②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③暂估价费用确定;④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主体;⑤专用条款约定的监理人无权行使的权力。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示时,应自行审核该指示是否属于上述监理人无权行使的权力的范围,因承包人疏于审核监理人指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无权免除、减轻或变更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免除或变更。(4)发包人有权单方修改监理人的职权,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修改的监理人的职权自通知到达承包人之日起生效。(5)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合同中的其余条款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免费提供。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无;(2)无;(3)无。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标准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安【2015】16号文)的要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无。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3天提供。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标准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安【2015】16号文)的要求。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元。(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防城港市相关规定执行。(3)支付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但如承包人某个时期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不足或未达到磋商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根据承包人实际投入及履行情况扣除部分费用,此部分费用被扣除后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再支付。(2)发包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安全投入详细清单。(1)、人员基本素质承包商应保证参与本工程人员的基本素质满足下列要求:(2)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残疾、无工作禁忌症、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3)无刑事案件牵连。(4)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5)文化程度(教育水平)或技能水平与所从事的工种相适应(说明主要工种的文化水平、技能水平要求)。(6)工作经验(经历)与所从事的工种相适应(说明主要工种的工作经验/经历基本要求)(2)、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承包商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以下文件:11.承包商应有职工体检制度和健康推进计划,其中应包括工时控制、休息娱乐、体育活动方面的内容。12.承包商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13.承包商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H1N1流感、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的措施,有确保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14.承包商应服从发包人卫生防疫部门的统一协调和管理。(3)、交通、运输安全、环境管理1)承包商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特点,采取科学的施工工艺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期间道路的畅通及安全。2)上山道路的最小曲率半径不得小于15米;最大纵向坡度不得超过12%。3)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弯道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4)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挡车防护土坎、安全标志牌等。5)上山道路应经常维护,保持道路畅通;上山道路的排水系统经常维护,保持其有效可用。6)通向装卸地点道路的坡度大于10%时,禁止汽车倒车行驶。7)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技术操作规程,严禁无证、酒后、超速、超载、抢道、遗洒等违章行为。8)驾驶机动车辆时严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9)装车时驾驶员禁止检查、维护车辆。10)装车时驾驶员不宜离开驾驶室,禁止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11)严禁穿拖鞋驾驶车辆,或拖拉工作鞋驾驶车辆。12)卸载作业场地应经常保持平整,并保有3%~5%的反坡。13)卸载作业场地应有专人指挥,在同一地段不准同时进行卸载和推排作业。14)卸载场地的倒车指挥人员,须穿反光衣、手持指挥小红旗、夜间配手持照明工具。15)车辆外缘至平台临边应保持3米以上距离。16)承包商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车容车貌良好、车辆安全附属装置完好;严禁使用报废车辆或无牌无证车辆。17)车辆超长、超宽、超高运输,必须征得发包人的许可。18)承包商的运输车辆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良好。19)载重土石方运输车辆的土、石不得超过车厢边沿。20)车辆的装载必须符合车辆装载规定的要求,禁止超高、超宽、超重装载,禁止车辆在道路上的遗洒。21)车辆的检查、保养、维修必须有本质的安全防护措施。22)车辆在行使中故障,必须有警示措施,这些警示措施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23)土石方运输车辆的转向轮胎严禁使用翻新胎或套胎;中、后桥的轮胎使用翻新胎或套胎的,需制定发包人许可的更换标准并严格遵守。24)承包商必须对施工道路、运输道路进行日常的保养和维护,防止坑洼不平。25)承包商应配备洒水车对施工道路、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除尘;当洒水除尘效果不能满足发包人的环保要求时,承包商有责任增加洒水车洒水除尘。26)上山道路雨天泥泞、湿滑应停止施工。27)车辆在运输时不能装的太满导致沿路遗洒,对洒落的渣料应及时清理。28)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依限速要求行驶,严禁超速、超载。29)承包商应建立占用公用道路施工控制程序,实施占道施工许可证管理并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30)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进入施工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4)、施工队劳务(劳务工)安全、环境管理1)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队伍中分包商、劳务工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活动的内容、人数、与承包商合作的历史、劳务工来源等。2)承包商应对分包商、施工队、劳务提供单位的安全、环境资质实行有效控制,其安全、环境资质的审查文件应提供给发包人检查。3)承包商的安全、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必须覆盖到分包队伍和所有人员。4)承包商必须确保以下各方面的安全、环境管理:(a)不得使用童工。(b)保障妇女的劳动保护权益。(c)施工队的劳务工工资按时足量发放,不得克扣、拖延。(d)施工队员工和临时劳务工的工作时间合理,不得超量加班,避免疲劳过度而发生事故。(e)为劳务工免费提供满足本合同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f)为施工队劳务工提供符合三防、卫生、消防、安全要求的生活居住条件,并将居住场所和人数以书面形式报给发包人。(g)必须为劳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暂住证,并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给发包人备案。(h)必须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上下班交通客车。(i)劳务工必须和职工一起编队分配工作并进行管理,严禁没有工作经验的劳务工单独承担独立工作。(5)、施工临建安全1.1)承包商禁止擅动现场公用设施,如占据消防通道、非事故情况下动用消防水、拆除安全围栏和标志、揭开沟道、堵塞泄洪道、私接电源、擅自堆放物料等等。1.2)承包商应维持责任范围内的道路、给排水、厕所、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安全状态。1.3)承包商在发包人管辖区域内所建立的临建设施,如车间、仓库、加工场地、预制场地等等,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规划要求,这些临建设施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性能,包括抗震、防台、防雷、消防、逃生通道、安全距离、应急照明、通风空调、卫生、安全标志、防盗等性能。对于有特殊风险的厂房,则必须配置专设安全装置。厂房内使用的特种机械,如行车、机床、充电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特种设备的监察要求。存放危险化学品、压缩气体、射线探伤装置和放射源的设施,必须满足分隔存放等安全要求,禁止混放。1.4)长期使用(超过半年)的临时施工建筑的建设标准应不低于地方规范,建筑设计应报送消防大队进行建筑设计消防审查。禁止使用毛竹、芦席、油毛毡等可燃材料搭制临时工棚和仓库。1.5)承包商应建立“施工区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指定施工区域的安全负责人或协调人,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包括防火、照明、通风、防雷、防涝、防台风、物料管理、危险品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灭火器材管理、安全警示牌管理、清洁卫生等内容。1.6)禁止使用或出租发包人管辖区域内的设施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活动,与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的活动或改做与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的用途。(6)、生活区安全、环境管理1)承包商应制定生活营地管理规定(包括劳务工的生活营地)并报发包人备案。2)开工前承包商需将所有人员的居住场所和人员数量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方将进行核查,如不满足安全、环境保护要求,将建议整改,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将不予支付临建经费。3)施工现场不允许安排生活临建。4)承包商的生活临建不允许是工棚、铁皮房、石棉瓦房等不符合三防要求的建筑物,严禁租赁“危房”做生活营地。5)承包商的生活营地应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抗台风、暴雨、雷击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尤其严格消防管理,禁止封锁逃生通道,禁止使用工作场所、仓库、生活场所“三合一”的设施。6)承包商的食堂要满足卫生要求,人员要定期体检,不能有传染病;要有消毒、冷藏设施,生、熟食要分开。在采购食品时要注意食品安全,禁止提供变质、过期食品,防止集体食物中毒。6.3环境保护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土地资源的保护1)妥善处理废方,山坡弃土应尽量避免破坏或掩埋路基(场地)下侧的林木、农田及其它工程设施。沿河弃土应避免壅塞河道、改变水流方向和抬高水位而淹没或冲毁农田、房屋。应重视弃土堆的复垦,有条件时,宜在弃土堆顶面绿化,或整平成为耕地。2)取土坑应选在高地、荒地上,尽量不占耕地;当必须从耕地取土时,应将表面种植土铲除,集中成堆保存,并在工程交工前做好还地工作。对于深而宽的取土坑,可根据当地需要,用作蓄水池或鱼塘。在多年的经济作物区或重要的绿化带,不得设置取土坑。3)在河床采砂砾材料时,必须注意防止对河流状态的改变,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即:“在行洪、排涝河流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般道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4)采石场的位置,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其中包括噪声、爆破引起的地下振动、公共安全问题等。采石场的位置,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5)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植物的教育,在雇用合同中规定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二、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1)、防水排水1)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的排水状态,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2)因承包商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商自负。3)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依次进行;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使不积水。(2)、冲刷与淤积1)承包商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2)承包商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溉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3)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及对水文状态的改变。4)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影响排水系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水域的污染。5)承包商不管出于任何需要,未经发包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干扰河道、水道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以免导致冲刷与淤积的发生。(3)、废料废方的处理1)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化倾倒。应按图纸规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并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2)当设置弃土堆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3)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应在工程完工时即时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和妨碍交通,禁止直接排放到原有水系。4)挖方工程及隧道工程的大型弃方场地,应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a.废方堆放点应统筹安排,堆放点应远离河道,尽量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荒地;b.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并在其表面植被覆盖。可以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达到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c.尽可能对弃土方整平用作耕地;d.隧道度渣点应选择植被稀疏的荒地,弃渣的下部和边角宜砌筑拦渣坝或墙,以防止水土流失。三、防止和减轻水、大气受污染(1)、保护水质1)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2)工程施工区域、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以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3)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它措施,做到达标排放。4)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5)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动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2)、控制扬尘1)为了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在施工区域内应随时进行洒水或其他抑尘措施,使不出现明显的降尘。2)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润湿。运输时应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3)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机站(场)、大型轧石机场等投料器均应有防尘设备,在这些场所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4)如果承包商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的河流、湖泊、池塘、农田或卫生环境造成了危害,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有承包商负责。(3)、减少噪声、废气污染1)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轧石厂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300m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2)使用机械设备的工艺操作,要尽量减少噪声、废气等污染;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3)如果承包商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区域的环境卫生造成了危害,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有承包商负责。四、保护绿色植被(1)、承包商应尽量保护公路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若因修建临时工程破坏了现有的绿色植被,应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2)、要保护道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种,即使处在用地范围内,有可能时也要尽量设法保护。(3)、施工期间工程破坏植被的面积应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外,不应再发生其它形式的人为破坏。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磋商文件约定,磋商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合同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如实际施工时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存在缺陷,发包人可要求其对方案进行完善、修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直到发包人、监理人批准通过,承包人不能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调整为由要求调整合同单价子目单价或总价子目合价,也不能以此为由提出任何变更或索赔。发包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承包人除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以外,还需编制临时工程或永久性工程的专项方案。但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任何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1)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说明以及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批准,该施工进度计划须涵盖整个工程施工各阶段的详细施工计划安排(包括主要材料采购及人员进场计划)。该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应采用P3E/C或Project2000以上版本软件编制。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批准或回复意见,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其中,施工组织设计不应对磋商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实质性改变,只能是对其进一步细化。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发包人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的方案和操作规程的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说明相应的施工方案、流程、人员组织、技术、设备力量、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进度控制措施、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施工组织机构图,应建立以其项目经理为核心的进度控制体系,并明确落实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在内的各具体负责人员。组织机构中必须设置进度控制部门并配置具有相应资历的人员;并且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2)承包人提供的劳力和施工机械应不低于磋商文件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承诺的标准,以实现工程进度的需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格式和时间填写劳力和施工机械报表并呈送,该报表详细说明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在各个时期雇用在现场的各类劳力数量、管理职员姓名、以及施工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及识别号码,这些号码应在施工机械的明显位置上,并指示出它是自备的还是租用的。对于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施工机械,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该施工机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于承包人的证明。对于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劳力,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雇佣证明,其中:承包人自有雇员: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该人员在承包人单位半年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劳务分包人的雇员:应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人的雇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前述机械和人员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的,视为承包人未足额投入劳力和施工机械,发包人有权参照本合同中承包人未能按约定足额投入劳力和施工机械的条款处理。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3天。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提供测量基准点和水准点,测量基准点和水准点距离本项目最近红线距离小于2km。如承包人需发包人增加测量基准点和水准点时,每增加一个点需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健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不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工期相应顺延。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或不利物质条件造成的工期顺延,其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不得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4%。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并有可能导致延误工期的,经港口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业主有权分割部分工程进行发包,单价按成交单位原成交价格执行,如确需上调价格,经分管领导审定,款项从总包单位的工程款扣除;造成施工中断或延误累计超过21天的,经港口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将未完工工程另行发包,单价按成交单位原成交标价格执行,已完工程经双方验收确认后,待整个工程竣工后结算。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指本工程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2)/;7.8提前竣工7.8.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无。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对发包人在磋商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磋商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磋商单价支付,不得调整。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6。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磋商报价中综合考虑,费用总价包干,由于承包人预估费用低于实际费用,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齐。承包人不得以预估费用低于实际费用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道路及场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费用总价包干,由于承包人预估费用低于实际费用,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齐。承包人不得以预估费用低于实际费用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无。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9.5检验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检验试验配合费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计入本合同价款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增加以下内容:(1)发包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执行本合同或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部分,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将要暂停的工作内容和暂停生效的日期;承包人应从这一生效日起暂停所述工作内容,但应继续执行未被暂停的其他工作。(2)发包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取消(或变更)执行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部分,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将要取消(或变更)的工作内容和暂停生效的日期;承包人应从这一生效日起取消(或变更)所述工作内容,但应继续执行未被取消(或变更)的其他工作。(3)尽管合同有其他约定,尽管变更或增加部分与本合同无实质性关联,发包人根据自身需要,需要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关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必须考虑其磋商报价的平衡性,不得以变更项目子目单价低或超出施工能力范围等为由拒绝施工,也不得以变更或者增加部分不属于本合同范围为由而拒绝执行。经发包人催告后3天仍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指令的,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根据变更或增加部分的总费用及事情的重要性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1~5万元/次。(4)不属于变更范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如果工程量的增减并不是执行发包人按本条规定发出的变更指示的结果,而是由于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此类增减不需要任何变更指示。②工程图纸和现场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承包人在磋商阶段也未提出澄清,但在施工阶段因现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质条件限制、场地限制、安全要求限制等)不能完成施工或不能按期完成整个工程,需要修改图纸或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等),不构成变更。因此导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亦不予顺延。③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不构成变更。但局部变更设计须经发包人的批准,且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④若竣工图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确认的施工图及工程变更不一致,则发包人对竣工图的接收或确认不能证明发包人同意上述不一致之处的施工,也不构成本条约定的变更,因上述不一致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⑤承包人编制的商务标取费与技术标的施工方案不能一一对应的,如工程图纸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但按照技术标的施工方案不能完成施工或不能按期完成整个工程,需要修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等),不构成变更。因此导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亦不予顺延。⑥如工程图纸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不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是否有描述,承包人在磋商阶段也未提出澄清,但为完成工程图所发生的任何措施项目均不构成变更。⑦本项目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应在磋商阶段通过实地考察水电接入点位置及用电容量,如通过自发电或其他方式取得时,均不构成变更。10.3变更程序10.3.1国有投资项目: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⑶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4)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前签证,需要变更的工程(或新增工程),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发包人,由发包人向相关审批部门报告,相关审批部门批复意见后方可实施。变更造价累计超出工程施工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用总和的10%且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大于100万人民币的,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提出审核意见,经发包人或项目委托后,经发包人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方可实施。项目变更后总投资超过概算批复的,必须报投资审批部门同意调整概算方可实施。10.3.2非国有投资项目:/。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后,如果承包人认为该指令属于变更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指令之日起14天内,向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书。变更建议书应当阐明变更原因、依据、内容,并同时提供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技术资料及变更报价书。(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变更建议书后,认为变更不成立的可将变更建议书直接退回承包人;若监理人认为变更成立的,则应上报发包人审查,发包人认为变更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意见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发包人认为变更是否成立不明确或需要承包人进一步提交资料的,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14天内提交补充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补充资料后28天内,应当向承包人发出正式变更令或变更不成立的书面通知。(3)尽管合同有其他约定,但承包人未在收到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指令、口头指令、会议纪要等形式)之日起14天内向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书的,则视为该指令并不涉及费用增加或工期顺延,或承包人放弃要求补偿由于该指令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等一切权利。(4)承包人未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补充资料的,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补偿由于发包人指令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等一切权利。(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正式变更令或变更不成立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4天内,未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承包人对正式变更令或书面通知的认可。(6)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承包人无权就工程竣工证书签发前发包人的任何指令要求增加费用。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需要变更的工程(或新增工程),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发包人,由发包人向相关审批部门报告,相关审批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待竣工后由发包人一并报区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变更造价累计超出工程施工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用总和的10%且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大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提出审核意见,经项目业主或项目委托后,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须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方可实施。项目变更后总投资超过概算批复的,必须报投资审批部门同意调整概算方可实施。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校园改造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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