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校具 家具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2024)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8000240605106473-18123736
采购项目名称:
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5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12310118E78990456K
公告标题:
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8000240605106473-18123736二、项目名称: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徐泾新建幼儿园、中铁逸都幼儿园校具
3752360.00元
上海悦贝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青浦区淀山湖大道1079弄40号万达茂1号楼1508室
75.49
2
漕盈路新建幼儿园、置鼎路新建幼儿园校具
2996710.00元
上海金地家具有限公司
jd59714471@163.com
74.67
3
重固新建幼儿园校具
1924300.00元
昆山万联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昆山市淀山镇新乐路907号
74.54
4
青湖东路新建幼儿园校具
1783970.00元
昆山华锐家具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支浦路52号4号厂房
74.0
5
绿舟幼儿园校具
1777040.00元
上海昱溪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938号610室
76.01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1
徐泾新建幼儿园、中铁逸都幼儿园校具
徐泾新建幼儿园、中铁逸都幼儿园校具
悦贝
1
3752360.00
定制
2
漕盈路新建幼儿园、置鼎路新建幼儿园校具
漕盈路新建幼儿园、置鼎路新建幼儿园校具
新地
1
2996710.00
定制
3
重固新建幼儿园校具
重固新建幼儿园校具
昆山万联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1
1924300.00
定制
4
青湖东路新建幼儿园校具
青湖东路新建幼儿园校具
华锐
1
1783970.00
定制
5
绿舟幼儿园校具
绿舟幼儿园校具
红桃莱博瑞
1
1777040.00
定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陆伟,陶伟根,蒋荇,王晨,张进明,张琛,周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包件1: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得分最高的上海悦贝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包件2: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得分最高的上海金地家具有限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包件3: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得分最高的昆山万联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包件4: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得分最高的昆山华锐家具有限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包件5: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得分最高的上海昱溪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
地 址:青浦区
联系方式:021-392257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青浦区城中西路38号南楼307
联系方式:597324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邓智
电 话:59732489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376.0K
附件信息:
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pdf745.3K
首次公告时间:
2024-07-19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昱溪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包件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招标编号:310118000240605106473-18123736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第一包徐泾新建幼儿园、中铁逸都幼儿园校具,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安徽悦贝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3人,营业收入为1035万元,资产总额为1332.514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第三包重固新建幼儿园校具,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安徽悦贝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3人,营业收入为1035万元,资产总额为1332.514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悦购发具装饰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7月9HA包件二:8、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单位名称)的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包件2:漕盈路新建幼儿园、置鼎路新建幼儿园校具(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上海金地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9人,营业收入为884万元,资产总额为27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包件4:青湖东路新建幼儿园校具(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上海金地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9人,营业收入为884万元,资产总额为27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金地家具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07月1日包件三:第十四章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的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昆山万联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38人,营业收入为624万元,资产总额为28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昆山万联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7月15日包四:1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单位名称)的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且(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包件4青湖东路新建幼儿园校具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昆山华锐家具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0人,营业收入为780万元,资产总额为38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包件5绿舟幼儿园校具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昆山华锐家具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0人,营业收入为780万元,资产总额为38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咐兄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公章):昆山华锐家具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07月12日包五:HNTLm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的项目名称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招标编号310118000240605106473-18123736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包四青湖东路新建幼儿园校具,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杭州红桃莱博瑞家具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2人,营业收入为826万元,资产总额为135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包五绿舟幼儿园校具,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杭州红桃莱博瑞家具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2人,营业收入为826万元,资产总额为135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昱溪宗具装饰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7月11日2的,大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QPZFCG2024-160采购人: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2024年06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1—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2—第一章投标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质要求:3.1联合投标:不允许。3.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投标标书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3本项目采购预算第一包3,953,000元,第二包3,753,000元,第三包2,389,000元,第四包2,014,000元,第五包2,014,000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3.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3.5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的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2、招标编号:详见招标公告(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QPZFCG2024-160)3、预算编号:1824-W000112696、1824-W000112697、1824-W000112698、1824-W000112699、1824-W000112700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3—包件1:徐泾新建幼儿园、中铁逸都幼儿园校具;包件2:漕盈路新建幼儿园、置鼎路新建幼儿园校具;包件3:重固新建幼儿园校具;包件4:青湖东路新建幼儿园校具;包件5:绿舟幼儿园校具;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采购公告附件。5、交付地址:用户指定地点6、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并安装到位。7、交付状态:完成送货上门、就位、安装、直至验收合格。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三、招标文件的获取: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4-06-19至2024-06-27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节假日除外)。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无。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四、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4—1、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4年07月10日14:00,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1、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2、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政府采购网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八、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青浦区万寿路55号邮编:201799联系人:张老师电话:021-39225788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38号南楼邮编:201799联系人:邓智刘君妍张祎娟电话:021-59732489—5—传真:021-59729792—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项目编号:QPZFCG2024-160项目地址:用户指定地点项目内容:包件1:徐泾新建幼儿园、中铁逸都幼儿园校具;包件2:漕盈路新建幼儿园、置鼎路新建幼儿园校具;包件3:重固新建幼儿园校具;包件4:青湖东路新建幼儿园校具;包件5:绿舟幼儿园校具;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采购公告附件。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二、招标人采购人: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青浦区万寿路55号邮编:201799联系人:张老师电话:021-39225788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38号南楼邮编:201799联系人:邓智刘君妍张祎娟电话:021-59732489传真:021-59729792三、合格供应商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质要求: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7—3.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投标标书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3本项目采购预算第一包3,953,000元,第二包3,753,000元,第三包2,389,000元,第四包2,014,000元,第五包2,014,000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3.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3.5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的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四、招标有关事项招标答疑会:不召开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网址:投标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投标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网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评标方法: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五、其它事项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履约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5年,终身维修。—8—招标代理费:不收取六、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9—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描述的所需采购的货物和相关服务。2.2“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2.3“相关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与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4“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2.5“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6“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7“买方”系指采购人。2.8“卖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投标人。2.9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10“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10—6.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7.质量保证7.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7.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7.3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8.补救措施和索赔8.1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8.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0)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11)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退回差价。(12)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8.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9.履约延误9.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9.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9.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0.误期赔偿10.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87—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1.不可抗力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2.履约保证金12.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卖方。12.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2.3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3.争端的解决13.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13.2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13.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4.违约终止合同14.1在买方针对卖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4.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88—14.3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5.破产终止合同15.1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6.合同转让和分包16.1卖方应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7.合同生效17.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7.2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备案。17.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双方文书、信息的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等),变更须书面通知对方。18.合同附件18.1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8.2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19.合同修改19.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四、合同附件: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89—包5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合同主要要素: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详见需求清单。2、合同金额: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3、交付时间:详见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4、交付地点:用户指定地点—90—5、交付状态:完成送货上门、就位、安装、直至验收合格6、质量保证期:详见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7、付款方式:本项目由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作为采购人,最终资金结算将和学校发生;各包件中标货款,在采购人收到货物及其发票并且合同验收单或合格验收报告出具后,将在其2025年度预算下达后支付。8、履约保证金:无9、质量保证金:无10、其它:无11、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2.本合同书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三、合同条款:1.质量标准和要求1.1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1.2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1.3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91—2.权利瑕疵担保2.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2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不存在会造成买方任何合同外义务的负担。2.3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4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3.包装要求3.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3.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4.验收4.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4.2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该等验收所需时间不受前述验收期间约定的限制;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付款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6.伴随服务6.1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6.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2)提供货物首次使用耗材及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92—6.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7.质量保证7.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7.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7.3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8.补救措施和索赔8.1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8.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3)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14)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退回差价。(15)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8.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9.履约延误9.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9.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9.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0.误期赔偿10.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93—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1.不可抗力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2.履约保证金12.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卖方。12.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2.3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3.争端的解决13.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13.2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13.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4.违约终止合同14.1在买方针对卖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4.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94—14.3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5.破产终止合同15.1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6.合同转让和分包16.1卖方应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7.合同生效17.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7.2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备案。17.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双方文书、信息的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等),变更须书面通知对方。18.合同附件18.1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8.2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19.合同修改19.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四、合同附件: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95——9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校具 家具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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