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公示(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2024)
一、项目编号:JSZC-320582-JZCG-K2024-0042
二、项目名称: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报价
中标/成交金额
1
张家港市金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9132058276739886XE
杨舍镇东二环苏虞张路口
2.8元
2.8元
2
张家港达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13205827539404514
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闸村(杨锦公路东侧东福路2号)
2.24元
2.8元
3
张家港市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1320582MA25W8X874
张家港市杨舍镇陈家东路8号
2.4元
3元
4
张家港市宏伟车辆维修有限公司
91320582704061987H
张家港市民营科技园振兴路26号
2.4元
3元
5
张家港市锦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91320582MA1M91QG7D
张家港市锦丰镇创业路16号
3.6元
4.5元
6
张家港国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91320582MA1MAEYR9L
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杨港村8组
3元
3元
7
张家港保税区大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913205927205184816
张家港市东南大道8号
2.4元
3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
服务范围:详见征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征集文件
服务时间:详见征集文件
服务标准:详见征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姜国华、马利军、陈珏、邢立新、黄伟、张宇新、江泓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无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征集人信息
采购包1
单位名称: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机关)
单位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28号
联系人:马利军
联系电话:1391547508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欧心怡
电话:0512-58915390
十、附件
1.征集文件
2.入围供应商名单
3.入围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入围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采购包1(张家港市锦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企业报价折扣证明》.pdf
《采购包1(张家港市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报价折扣证明》.pdf
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文件.doc
《采购包1(张家港保税区大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报价折扣证明》.pdf
《采购包1(张家港达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报价折扣证明》.pdf
《采购包1(张家港市宏伟车辆维修有限公司)企业报价折扣证明》.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单位名称)的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张家港市锦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0人,营业收入为230.14002万元,资产总额为141.8744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张家港市锦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07月26日注:供应商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标准,明确标的承接企业所属企业类型。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项目,供应商应当逐一填报与采购项目属性一致的每个采购标的(主要采购标的,不包括配件、辅料等)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相应扶持政策。4.若供应商对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的规定,明确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则无需提供此声明函。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22000x中口AA2222.0880006后中:鲜回录:回录中02209228-010车2-8822208dDI易中国:一业-T具如中121销日160510日9b16WIVW28S02216/中(aY)量阜的阜利彩电来城申审不草制盗中车来不国(工)/号享圣鲜东面鲜(.工)不票幕惠4摹鲜重具(咨号不平)网7国等咨悬册E...Vqonw/ow/uobxs6/bwx//sdnqX+X回当国基登录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X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Chttps://xwqy.gsxt.gov.cn/mirco/micro_detailQA☆C注册一登录一使用须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首页我要查政策我要查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我要学知识我去专题找服务首页/我要查查小微企业/企业详情小微企业·企业名称:张家港市锦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信息争议申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582MA1M91QG7D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登记机关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所属门类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成立日期2015年09月11日行业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更多信息暂无享受扶持政策版权所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号:京ICP备18022388号-2技术支持电话:010-82260310政府网站技术咨询:微信搜索你呼我应公众号,关注后进行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政编码:100088找错22: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582MA1M91QG7D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登记机关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所属门类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成立日期2015年09月11日行业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企业黑名单信息更多信息暂无享受扶持政策版权所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号:京ICP备18022388号-2技术支持电话:010-82260310政府网站技术咨询:微信搜索你呼我应公众号,关注后进行咨询。找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政编码:10008827℃22:42搜索中x多云2024-7-17V中x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我公司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我公司不是监狱企业。七、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单位名称)的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张家港市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2人,营业收入为5690.407349万元,资产总额为1090.33975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2024年7月26日注:供应商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标准,明确标的承接企业所属企业类型。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项目,供应商应当逐一填报与采购项目属性一致的每个采购标的(主要采购标的,不包括配件、辅料等)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相应扶持政策。4.若供应商对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的规定,明确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则无需提供此声明函。59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项目名称: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582-JZCG-K2024-0042项目类别:服务类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张家港分中心2024年7月目录第一章参加征集活动的邀请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三章框架协议文本格式16第四章采购需求22第五章确定入围及成交供应商30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2第一章参加征集活动的邀请项目概况: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jszfcg.jsczt.cn/)获取征集文件,并于2024年7月26日9:3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582-JZCG-K2024-00422、项目名称: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3、采购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4、最高限价:具体单价最高限价详见征集文件5、框架协议期限:2024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6、适用本次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服务对象范围: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7、采购需求:张家港市2024-2026年度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8、本次征集活动不收取保证金,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注:若供应商为分公司,则还须提供总公司同意其独立开展业务的授权,其中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邮政、铁路等特殊行业,可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总公司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2)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授权委托书(7)资格证明文件的书面承诺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汽车维修一类或《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许可》经营范围为汽车维修一类(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获取征集文件1、时间: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11日(北京时间)。2、方式: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jszfcg.jsczt.cn/)四、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1.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2024年7月26日9点30分(北京时间)2.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开启方式和地点:苏采云系统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CA证书办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办理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证书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CA证书及电子签章的办理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法规政策--《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或者“苏采云”系统登录界面中的“新CA办理指南”。“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江苏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全省通用。苏州现场办理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公共交易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512-69820834。2.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插入CA证书登陆“苏采云”系统后选择具体项目,点击“我要参与”并签章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征集文件日期。未依照征集公告要求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3.电子投标准备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中操作成功参与项目后,必须在“已参与项目”界面中下载电子征集文件(后缀名为“.kedt”)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后方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和提交(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网址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231220161910031.shtml)。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注册咨询:18261002950;CA技术咨询电话:400-608-6099;签章使用问题:025-83633811、025-83633812、15380932027、15371015030;系统使用指导与咨询:18261002950、0512-69820854;QQ:3048755361、1315179389、895706745。4.本项目采用电子采购形式,请供应商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苏采云”系统,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5.线上参加开标(开启)会方式:供应商登录“苏采云”系统在平台首页点击“开标大厅”,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在今日项目列表,点击项目,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本项目为不见面项目,开启阶段供应商在【供应商解密】环节必须使用CA证书解密电子响应文件,如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请供应商确保电脑、系统及其他设备(视频输入输出设备等)无误,且开标直至项目结束始终保持系统在线状态。6.征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的告知方式:征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或修改将在政府采购公告媒体网通知,供应商可自行下载。七、征集人相关信息1.征集人: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地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28号市政府大院联系人:马利军联系电话:1391547508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单位名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张家港分中心单位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滨河路1号(国泰金融广场C座)联系人:欧心怡联系电话:0512-5891539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欧心怡电话:0512-5891539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方式1.1本次项目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本征集文件仅适用于征集公告中所述项目。2、合格的供应商2.1满足征集公告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2.2满足本征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本征集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3、适用法律3.1本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活动(以下简称采购活动)及由此产生的框架协议文本和采购合同文本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4、参加采购活动的费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活动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张家港分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本次采购活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收取标书工本费与代理服务费。5、征集文件的约束力5.1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征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二、征集文件6、征集文件构成6.1征集文件有以下部分组成:6.1.1参加征集活动的邀请6.1.2供应商须知6.1.3框架协议文本6.1.4采购需求6.1.5确定入围及成交供应商6.1.6响应文件格式请仔细检查征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解决。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征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征集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征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征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对征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7.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和开启日期。7.3征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或修改将在政府采购公告媒体网通知,供应商可自行下载。补充文件将作为征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有关采购活动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8.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3响应文件中的服务单价和专用耗材单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征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响应函、报价一览表、资格证明文件、技术、商务要求响应表、项目服务人员配置表、服务方案等部分。9.2特别提醒:投标人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在系统中提交所有与采购相关的资料。采购现场不接收任何资料。10、响应文件有效期10.1响应文件有效期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日后九十(90)天。响应文件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而予以拒绝。10.2在特殊情况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参加采购活动,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响应文件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1、响应文件的签署11.1本征集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法定名称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章。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2、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1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13.1供应商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征集公告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13.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征集文件有权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14、迟交的响应文件14.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15、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5.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具体操作方法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15.2供应商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15.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15.4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征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15.5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响应文件均不退回。五、响应文件的开启与评审16、响应文件的开启16.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征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参加响应文件开启活动和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16.2响应文件开启仪式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苏采云系统将自动公布各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确认报价,如供应商未在线参加开启过程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价格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17、评审小组17.1响应文件开启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立即组织评审小组进行项目评审。17.2评审小组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17.3评审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入围供应商。18、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18.1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审小组成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均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18.2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19、响应文件的澄清19.1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19.2接到评审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评审小组通知的时间和格式在系统中澄清,澄清的内容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征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项目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线上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供应商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补充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此处规定时间的计算以系统中的倒计时间为准,供应商应随时保持系统在线,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澄清确认资料的,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9.3接到评审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0、对响应文件的审核20.1响应文件资格性审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20.1.1关于信用查询: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20.1.2查询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3查询渠道: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20.2在详细评审之前,评审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征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与征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征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征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评审小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的认定。评审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0.3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征集文件的要求,评审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文件。20.4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征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20.5评审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21、无效响应条款和采购活动终止条款21.1无效响应条款21.1.1供应商未按照征集文件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21.1.2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不解密响应文件或未成功解密响应文件的(因系统原因导致的除外);21.1.3响应文件中没有《报价一览表》或《报价一览表》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21.1.4响应文件中任何有选择的报价;21.1.5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征集文件规定修正后供应商不确认的;21.1.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1.1.7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21.1.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21.1.9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21.1.10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的;21.1.11评审小组认定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供应商不能应评审小组要求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21.1.12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的;21.1.13不同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21.1.1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21.1.15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加盖公章而未加盖公章的;21.1.16响应文件未按征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1.1.17不具备征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未按征集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21.1.18报价超过征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1.1.1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1.1.20不响应征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本征集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21.1.21法律、法规和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1.2采购活动终止条款:21.2.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1.2.2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1.2.3提交响应文件和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少于2家。六、入围22、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选取原则及标准,详见第五章。23、第一阶段入围结果公告征集人应当自入围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入围结果,入围通知书将同时发出,入围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4、入围通知书在公告入围结果的同时发出入围通知书。入围通知书将是框架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征集人和入围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入围通知书发出后,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5、框架协议的签订25.1按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文件精神,征集人与入围供应商原则上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征集文件及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框架协议。25.2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6、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26.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26.2补充规则如出现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时,征集人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将进行补充征集供应商。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27、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七、质疑28、质疑形式28.1.1供应商认为征集文件、采购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涉及采购方式、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合同文本,向采购单位提出;涉及采购程序问题的,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非书面形式、七个工作日之外提交的质疑将不予受理。28.1.2质疑必须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94号令的相关规定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不予受理28.1.3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28.1.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8.1.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28.1.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8.1.3.4事实依据;28.1.3.5必要的法律依据;28.1.3.6提出质疑的日期。28.1.4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匿名提交的质疑将不予受理。28.1.5质疑的送达方式28.1.5.1质疑函应采用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递交,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含传真、电子邮件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不予受理。28.2特别提示28.2.1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此凡是对征集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依法获取征集文件,请将合法获取征集文件的证明材料(即《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起递交,否则不予受理。28.2.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8.2.3供应商提出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28.3其他28.3.1采购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八、其他29、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征集人将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定时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30.监督和公证30.1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将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30.2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过程将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31、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框架协议文本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甲方:(以下统称“征集人”)_________乙方:(入围供应商)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张家港分中心项目框架协议采购的结果,签署本文本。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需求:见征集文件需求2、产品最高限制单价:3、适用本次框架协议的服务对象范围: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二、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1、征集文件;2、入围供应商响应文件;3、入围通知书;4、入围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5、本合同条款及附件。三、第一阶段入围产品的相关信息1、入围产品:2、产品协议价格:四、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采购人依据入围服务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五、资金支付纳入集中支付的车辆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与入围供应商结算;未纳入集中支付的车辆由送修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结算。六、框架协议期限:。七、乙方的清退和补充规则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2、补充规则如出现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时,征集人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将进行补充征集供应商。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八、采购合同文本见“框架协议文本附件”。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1)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2)确定最高限制单价。(3)确定框架协议有限期。(4)制定统一的采购合同文本供采购人、供应商使用,并明确要求采购人、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5)乙方存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取消入围供应商的入围资格,或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6)在框架协议期内,随时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2、甲方的义务(1)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2)对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3)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4)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5)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征集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征集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6)公开封闭式框架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7)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8)建立真实完整的框架协议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3、乙方的权利(1)乙方具有为征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2)乙方有权拒绝征集人提出的以本次框架协议采购名义购买非入围产品、配件或满足征集人超出响应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3)对征集人在购买入围产品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4)有权拒绝任何个人以征集人名义按照协议价格购买入围产品和进行现金交易。4、乙方的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和服务履约,遵守本合同条款。(2)乙方接受征集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3)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对征集人和其他入围供应商对框架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4)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按照不高于协议价格的价格,向征集人提供相关服务。(5)框架协议期内,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乙方如出现因产品升级换代,需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情形时,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十、框架协议文本的生效及其它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生效后至张家港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备案。2、本框架协议文本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3、本框架协议文本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张家港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框架协议文本附件:附件1:张家港市2024-2026年度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甲方”是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乙方”是指为甲方单位提供车辆定点维修服务的供应商。1.2“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送修单位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1.3“送修单位”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5“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6“征集文件”是指《张家港市2024-2026年度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文件》。2.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张家港市2024-2026年度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文件》。3.合同的组成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1.1本合同条款3.1.2入围通知书;3.1.3乙方响应文件;3.1.4征集文件;3.1.5乙方在响应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标准较高的为准,其次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入围承诺4.1维修范围4.1.1甲方确定乙方为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入围供应商。乙方可以承接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称送修单位)车辆维修。4.2维修价格4.2.1送修单位进行车辆维修时,维修车辆的工时费、材料费乙方须按照不高于社会车辆维修价格的同时,也不高于服务供应商的综合折扣执行。甲方将在有关通知上公布乙方的折扣,供送修单位选择。4.3费用结算4.3.1车辆维修后,乙方与送修单位结算,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每车每次维修且向送修单位经办人提供以下凭据:a.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b乙方拍摄的维修水印照片;c.由送修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的《车辆维修项目结算单》;4.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4.1甲方的权利:a.根据乙方应征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涉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管。b.根据统计、检查情况,以及送修单位反馈意见或经调查核实的有关投诉,对乙方履约情况予以公示,存在问题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情节严重的,有权取消入围维修保养资格。c.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送修单位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送修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4.4.2甲方的义务a.甲方向乙方确认送修单位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b、负责开发、提供并维护便捷易行的服务商操作平台,受理乙方咨询并组织相关的培训。c.负责协调乙方与送修单位在汽车入围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4.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5.1乙方的权利a.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送修单位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b.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送修单位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4.5.2乙方的义务a.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送修单位的利益。b.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合同,做到诚实守信。c.乙方应建立一支优秀的专业队伍,优先维修送修单位的公务用车。d.乙方根据送修单位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维修材料应征得送修单位同意,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单维修项目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送修单位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送修单位车辆存在维修单以外的问题,但送修单位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e.送修单位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送修单位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f.乙方如不具备维修条件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外,也可委托甲方推荐的社会专业机构代理,相关责任义务由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承担。5.乙方清退和补充规则5.1清退规则: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应征承诺或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作出暂停直至取消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入围维修资格的处罚:5.1.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5.1.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5.1.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5.1.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5.1.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5.1.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1)合同期内,累计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2)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的;(3)被行政许可机关降低其经营资质,不再符合维修要求的;(4)擅自将维修车辆转给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5)以非控股非统一企业名称(标识)增加经营场所承接维保公务用车业务的;(6)未经授权,擅自制作、悬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广告牌匾以及其它影响党政机关形象行为的;(7)虚报维修项目的;或对有疑义的维修项目,维修企业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及相应佐证的(如更换的零部件旧件、维修过程视频等);(8)未按承诺的折扣(或价格)计算工时费或材料加价率,工时费或材料费高于协议价格,超出部分超过50%的;(9)车辆维修期间,因操作不当、管理不善、违反其他行业规定等因素造成车辆损伤,经鉴定修复费用超过5000元(特种车辆超过10000元)的;(10)因维修质量、零配件质量或违反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行业规定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11)车辆维修期间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涉公务用车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12)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13)合同期内每年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合同期内累计有效投诉达到5次(含)以上的;(14)给予车属单位及相关人员回扣、赠送礼品、报销其它费用等违反廉政规定的;(15)拒绝接受监管人员监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6)违反协议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情节严重的;(17)主管部门有权核实相关价格,一旦发现存在采用不诚实报价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等虚假方式入围的。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送修单位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订单金额的10倍进行相关处罚。5.2乙方存在以下情形,送修单位可向甲方投诉: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乙方向送修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应征文件、乙方应征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乙方向送修单位提供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5.3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6.不可抗力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7.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8.保密条款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9.合同的解释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10.争议的解决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11.合同的终止11.12024年月日—2026年月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11.3.1出现本合同第5条规定情形的,乙方应按合同发生总额的5倍赔偿甲方。11.3.2送修单位对乙方有效投诉达3次的12.法律适用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3.权利的保留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5.通知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乙方:联系人:联系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16.合同修改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合同生效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7.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张家港市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定点企业服务质量监管细则(暂行)甲方:乙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2:张家港市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定点企业服务质量监管细则(暂行)张家港市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定点企业服务质量监管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框架协议入围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涉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提高维修质量,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根据框架协议和合同约定内容对维修企业涉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管。维修企业是指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在合同期限内为公务用车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本细则所指的维修包括车辆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小修、维护保养、救援、轮胎更换和性能检测。第3条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派出或由经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授权的其它单位人员组成监管小组。监管由监管小组采取明察暗访、实地检查、网上巡查、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对维修企业每年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每次抽查公务用车数量不少于10辆。检查情况良好的,可以减少检查频次,检查情况较差的,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第四条对监管发现的问题,根据影响及危害程度,给予维修企业分级(警告、黄牌警告、亮红牌)处理并进行通报。第五条维修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管小组的监督管理,完整准确提供所需资料。第二章主要监管内容第六条维修企业有以下行为(或情形)的,给予警告1次:(一)内部管理不规范、不正规,可能影响公务用车维修质量的;(二)维修保养车辆未做到一车一档并及时上传电子健康档案),或档案缺失的;(三)未完善车辆交接查验手续,或完成车辆交接后因管理不善,造成车内贵重物品、文件资料等丢失的;(四)对送修车辆未做到按合同约定时限修理,无故拖延修理周期的;(五)未按照承诺的标准实行质量责任保证,同一故障保质期内2次返修的;(六)未按承诺的折扣计算工时费或材料费,工时费或材料费高于协议价格,超出部分不足20%的;(七)对有疑义的维修项目,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及相应佐证(如更换的零部件旧件、维修过程视频等),维修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八)维修完成后,未在报销结算前上传维修清单(结算单)、换修零部件图片等附件至张家港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的,或上传附件不清淅、不完整,无法确认维修项目的;(九)集中支付审核阶段,年度被驳回2次及以上的;(十)其它原因需要给予警告的。第七条维修企业有以下行为(或情形)的,给予黄牌警告,暂停服务资格3个月,经监管小组认定整改合格后,恢复服务资格:(一)每年度(12个月)累计受到2次警告的;(二)对有疑义的维修项目,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及相应佐证的(如更换的零部件旧件、维修过程视频等),维修金额在1000-3000元的;(三)未按承诺的折扣计算工时费或材料加价率,工时费或材料费高于协议价格,超出部分在20%-50%的;(四)车辆重要部位(转向系统、刹车系统、传动系统等)未使用原厂件或经主机厂授权的OEM件或同质配件的;更换的易损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的;(五)对维修车辆小病大修,或更换零部件以次充好的;(六)车辆维修期间,或无正当理由,未经送修单位同意擅自使用维修车辆的;(七)车辆维修期间,因操作不当、管理不善、违反其他行业规定等因素造成车辆损伤的;(八)同一故障保质期内返修达3次(含)以上的;(九)合同期内每年有责投诉达2次的;(十)合同期内因为违反国家相关行业规定被行政处罚足民影响完成公务用车维修任务的。(十一)其他原因需要给予黄牌警告的。第八条维修企业有以下情形的,亮红牌,中止服务资格:(一)合同期内,累计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的;(三)被行政许可机关降低其经营资质,不再符合维修要求的;(四)擅自将维修车辆转给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五)以非控股非统一企业名称(标识)增加经营场所承接维保公务用车业务的;(六)未经授权,擅自制作、悬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广告牌匾以及其它影响党政机关形象行为的;(七)虚报维修项目的;或对有疑义的维修项目,维修企业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及相应佐证的(如更换的零部件旧件、维修过程视频等),维修金额超过3000元的;(八)未按承诺的折扣计算工时费或材料加价率,工时费或材料费高于协议价格,超出部分超过50%的;(九)车辆维修期间,因操作不当、管理不善、违反其他行业规定等因素造成车辆损伤;(十)因维修质量、零配件质量或违反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行业规定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十一)车辆维修期间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涉公务用车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十三)合同期内每年有责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十四)给予车属单位及相关人员回扣、赠送礼品、报销其它费用等违反廉政规定的;(十五)拒绝接受监管人员监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十六)其他原因需要给予红牌警告的。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章采购需求对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供应商必须全部满足,并填写技术、商务要求响应表(格式详见第六章)一、项目简介1.本项目为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属于小额零星采购(50万元以下)可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公务用车入围维修服务项目。入围维修服务供应商确定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时可直接在入围维修供应商中选择服务。2.关于本次框架协议入围服务供应商,征集人将以发文的形式,向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通报,本次框架协议入围服务供应商的信息将作为附件一并公告。二次选择方式:采购人通过“张家港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直接选定服务供应商。二、项目服务需求1.服务内容1.1.入围供应商须无条件按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送修单位及框架协议采购文件的要求,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1.2.入围供应商提供电脑、网络及专职管理人员,须将公务用车维修信息及有关数据上传至张家港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将为接入该平台提供技术对接。1.3.入围供应商应在维修费用结算前向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上传已维修车辆的详细维修记录、图片及费用等事项。1.4.入围供应商应具备新能源汽车维修能力,满足新能源汽车维修需求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以下材料二选一,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1)新能源汽车厂家维修授权;(2)在职人员具备有效期内的低压电工证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2.服务标准2.1.总体要求(1)入围供应商须设立公示栏和意见箱,公开维修规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征集人、送修单位的监督和检查。(2)入围供应商须做到“四优服务”,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价格优惠。(3)入围供应商须设立救急电话,配备救急保障车,做到车辆随到随修。(4)入围供应商须具备本项目服务车辆维修必须的生产维修设施设备。(5)入围供应商提供的汽车配件、配件材料应保质保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更换的配件及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服务商的全新正品件,并附有出厂合格证。(6)入围供应商须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服务商竣工出厂质量保证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进厂检验单、维修过程检验单、竣工出厂检验单和二级以上维护作业项目出厂合格证等“三单一证”制度。(7)入围供应商须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含电子档案),详细记录每辆车车型、里程、维修时间及项目、更换材料及维修工时费等信息资料。(8)入围供应商须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和规章制度并完善和严格执行,严禁私自动用客户车辆(试车除外)和私自拆借零配件。(9)入围供应商须在维修中,坚决杜绝非正常交易,严格维护送修单位的利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送修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产生。(10)入围供应商须免费协助事故车辆用户进行保险定损。(11)入围供应商须免费保管好用户车上物品,不得泄漏公务用车信息及维修信息。(12)入围供应商须诚信为本,严格按照合同或约定的内容以及承诺的时间进行作业,决不擅自减少作业项目。(13)入围供应商须对维修更换零件的新件和旧件及车牌号对应合并照相,并留存图片资料和更换的旧零件实物。(14)入围供应商须配合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做好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有关车辆维修项目、更换零部件清单、图片、费用等信息录入及定期上传工作。(15)入围供应商须无条件向征集人或送修单位提供所有维修车辆的详细维修记录。2.2.其他要求(1)入围供应商须做到时间从速、质量从优,做到一般故障、例行保养不超过4小时,小修不超过24小时,中修不超过72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68小时(事故车除外)。(2)入围供应商须按约定的时间交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车,应及时通知维修单位,并说明原因。(3)入围供应商须实行全天候24小时服务,保障随到随修和随时随地实施救急抢险作业。3.技术保障3.1.服务场地3.1.1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固定服务场地,应达到《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明确的条件;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得占用公共用地及消防通道)、生产厂房不少于400平方米(注:响应文件中需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证明材料,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响应供应商同一法人的分支机构维修公务用车须满足上述要求)。3.1.1.1若场地为自有产权的:(1)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国土证复印件;(2)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3)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注:上述(1)-(3)满足一条即可。3.1.1.2若场地为租赁的,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国土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和发票复印件;(2)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和发票复印件;(3)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合同和发票复印件;注:上述(1)-(3)满足一条即可。3.1.1.3若房屋产权人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由产权人出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说明或提供法院裁决书复印件。3.1.2停车场、生产厂房应提供实地照片并注明面积和所在地址。(注:响应文件中需提供照片,未提供视为未实质响应。)3.1.3提供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的修车施工现场、举升机或地沟(不少于4个)、烤房、大梁校正仪、四轮定位等相关设施设备照片。(注:响应文件中需提供照片,未提供视为未实质响应。)3.2管理要求(1)档案管理信息化。(2)服务期内,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为方便管理向入围供应商提出的合理意见,入围供应商应进行采纳。(3)针对本项目投入的人员、设备等在服务期内不发生变化,若因经营活动调整的,须及时补齐保证服务质量。3.3技术支持和服务(1)电话咨询入围供应商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服务对象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服务对象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2)现场响应服务对象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入围供应商应在接到用户故障通知后立即响应,一般故障、例行保养不超过4小时,小修不超过24小时,中修不超过72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68小时(事故车除外)。(3)技术升级a.在服务期内,若入围供应商和制造商的产品技术升级,服务商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如服务对象有相应要求,入围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对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b.维修项目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故障的,入围供应商必须及时免费处理,在接到用户故障通知后立即响应,一般故障4小时内、复杂故障不超过24小时内解决。因特殊情况不能在24小时内解决的故障,入围供应商应提供替代车辆,以保证公务用车需要。4.服务人员组成针对本项目须成立专门的项目组团队,针对公车维修的特点,及时全面的提供专业服务。4.1针对本项目配备人员不少于3人须具有汽车维修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汽车维修相关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指由经人社部门颁发或人社部门备案由可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术等级认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其中至少1人为中级及以上。4.2拥有以下技术人员至少1人,(1)机修人员(2)电器维修人员(3)钣金(车身修复)人员(4)涂漆(车身涂装)人员。4.3拟投入团队人员人数不少于6人,响应供应商须将本企业符合要求的维修服务人员在项目服务人员配置表”中列出。注:4.1至4.3人员可重复,响应单位须提供4.1人员证书及为4.1-4.3相关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以上材料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5.实施的地域范围5.1.张家港市。5.2.入围供应商须在本项目实施的地域范围内具有经营场地(固定服务场地),注:经营场地(固定服务场地)的要求详见“3技术保障”要求。6.服务质量保障6.1.承诺提供维修车辆免费取送车(车辆完成维修后,1个日历日内交付)服务,取送车驾驶员须具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匹配的驾照;6.2提供针对本项目应急保障方案:苏州大市区域内(包含苏州市区、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吴江)24小时救援服务区域内取送车方案,同时多车救援、多车检修(含机具器械使用、备品备件)方案、人员投入方案(含检修人员、服务人员)等内容。(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方案,方案自拟,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三、项目商务需求1.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按照单台维修车辆的费用计算。2.付款方式2.1结算方式纳入集中支付的车辆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与入围供应商结算;未纳入集中支付的车辆由送修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结算。2.2结算时间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2.3结算原则结算价格=工时单价*工时+材料价格注1.工时按《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标准计算,如未来有新规,按新规执行。2.各企业汽车零部件材料进销差价限定为15%,且不得高于4S店报价以及同类型企业市场行情平均价格,汽车零配件材料实物、进价单、发票须一致(注:进销差价限定为15%,不是平均差价为15%,是指某些零部件差价高于15%的,公务用车维修结算按不高于15%计算,零部件进销差价低于15%的,仍按市场行情计算)。2.5结算程序入围供应商应自行评估各送修单位的维修费收取风险,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不承担催收维修费用的责任。入围供应商按每车每次完成维修向送修单位经办人提供以下凭据:(1)入围供应商出具的正式发票;(2)入围供应商按“三单一证”制度出具的车辆竣工出厂检验单或二级以上维护作业项目的出厂合格证;(3)由车辆送修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的《车辆维修结算单》。3.质量标准及考核3.1质量标准(1)维修服务必须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第14号)和《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等与汽修相关的标准执行。(2)主要零部件及其总成产品,含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汽车安全玻璃、汽车油箱、汽车轮胎、门锁及门铰链、机动车喇叭、汽车安全带、座椅及头枕、内饰材料、车身反光标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机动车后视镜、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防盗报警器、汽车制动软管等15类,必须使用国家3C强制认证产品。(3)总成大修:质保期为100天或2万公里(人为除外)。(4)二级维护:质保期为30天或5000公里以内(人为除外)。(5)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保期为10天或2000公里以内(人为除外)。(6)全车喷漆的车辆,1年内出现褪色、发皱、裂纹等现象免费返修。(7)在质保期和承诺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8)同一车辆同一问题在以上标准规定时限内反复维修的,原维修服务商必须免费保修,无法完成修复工作的,送修单位有权将该故障车辆交由其它入围维修服务商,所需费用由原维修服务商承担。(9)汽车配件、配件材料应保质保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更换的配件及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服务商的全新正品件,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对更换后有质量问题的配件免费予以调换(除易损件和人为因素外)。(10)如发生车辆修理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入围维修服务商承担。3.2考核管理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张家港市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定点企业服务质量监管细则(暂行)》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务用车入围维修企业服务质量检查,采取平时接受投诉情况与现场考核、走访用户相结合进行测评。对优秀服务商进行通报表扬,对服务差、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商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取消入围服务资格。(1)维修质量:符合征集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2)维修价格:符合供应商的中标折扣(或报价)及结算原则。(3)维修管理:a.入围维修服务商必须建立健全的送修车辆维修档案(含电子档案);b.反复维修同车相同部位需免费维修;c.维修前将《车辆维修项目预估单》报送修单位,经送修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维修;d.按时录入公车维修信息并按要求上传。(4)以下情况征集人将终止与入围维修企业服务:(一)合同期内,累计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的;(三)被行政许可机关降低其经营资质,不再符合维修要求的;(四)擅自将维修车辆转给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五)以非控股非统一企业名称(标识)增加经营场所承接维保公务用车业务的;(六)未经授权,擅自制作、悬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广告牌匾以及其它影响党政机关形象行为的;(七)虚报维修项目的;或对有疑义的维修项目,维修企业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及相应佐证的(如更换的零部件旧件、维修过程视频等),维修金额超过3000元的;(八)未按承诺的折扣计算工时费或材料加价率,工时费或材料费高于协议价格,超出部分超过50%的;(九)车辆维修期间,因操作不当、管理不善、违反其他行业规定等因素造成车辆损伤,经鉴定修复费用超过5000元(特种车辆超过10000元)的;(十)因维修质量、零配件质量或违反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行业规定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十一)车辆维修期间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涉公务用车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十三)合同期内每年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合同期内累计有效投诉达到5次(含)以上的;(十四)给予车属单位及相关人员回扣、赠送礼品、报销其它费用等违反廉政规定的;(十五)拒绝接受监管人员监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十六)违反协议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情节严重的。(十七)主管部门有权核实相关价格,一旦发现存在采用不诚实报价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等虚假方式入围的。4.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详见合同(协议)中约定。七、综合说明及其他要求1、响应单位按照征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此次响应报价应综合考量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所需的各类人员的工资、加班费、服装、福利、意外险、高温费、节假日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管理费、人员培训费、通讯、服装、胸卡、各种税费、保险、劳保、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遇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调整,其中人工费用相应浮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成交单位将根据征集文件、响应文件的相关约定,承担合同责任,履行合同义务。4、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第五章确定入围及成交供应商一、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为价格优先法。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入围供应商的淘汰比例:按照淘汰率20%比例入围供应商,向上取整数计算淘汰家数,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少于2家时,采购活动终止)。2.1入围候选供应商:有效响应单位总数量小于等于10家,按照淘汰率20%比例入围供应商,向上取整数计算淘汰家数;2.2入围候选供应商:有效响应单位总数量大于10家,入围8家。3、评审过程中若出现供应商报价相同,使入围供应商数量会超过入围供应商上限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实。4、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评审:(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苏财购〔2022〕16号)的规定,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加评审,本采购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注:①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②以上规定未尽事项,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2)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注:供应商如不提供以上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关政府采购政策。(3)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供应商如不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二、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1、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为直接选定。1.1直接选定: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2、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发生变化的,则应从其规定。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响应文件目录一、响应函二、报价一览表三、资格证明文件四、技术、商务要求响应表五、项目服务人员配置表六、服务方案七、中小企业声明函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九、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一、响应函致::根据贵方的(项目编号)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______________(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次项目的有关事宜。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愿意按照征集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所有内容,我方的报价包括完成本项工作所需的一切应有费用。2、如果我方的响应文件被接受,我方将严格履行征集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按期、按质履行合同,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3、我方已详细审查并同意征集文件及补充文件(若有)中的规定。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4、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限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日后九十(90)天。5、我方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所有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6、我方承诺响应文件在开始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7、我方承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件。8、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代表姓名:______供应商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二、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包号:序号报价项报价要求报价单位报价占比(%)报价1工时单价1.工时按《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标准计算,如未来有新规,按新规执行。2.各企业汽车零部件材料进销差价限定为15%,且不得高于4S 店报价以及同类型企业市场行情平均价格,汽车零配件材料实物、进价单、发票须一致(注:进销差价限定为15%,不是平均差价为15%,是指某些零部件差价高于15%的,公务用车维修结算按不高于15%计算,零部件进销差价低于15%的,仍按市场行情计算)。元/工时100%金额小写供应商:(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三、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注:若供应商为分公司,则还须提供总公司同意其独立开展业务的授权,其中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邮政、铁路等特殊行业,可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总公司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2、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要提供);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格式见后);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后);6、授权委托书(格式见后);7、关于资格证明文件的书面承诺(原件,格式见后);8、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汽车维修一类或《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许可》经营范围为汽车维修一类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声明: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授权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的姓名)为我方就(项目编号)项目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单位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采购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特此声明。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被授权人联系电话:(手机)授权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单位地址:日期:年月日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我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具备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声明我单位郑重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关于资格证明文件的书面承诺我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关于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件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且所有关于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四、技术、商务要求响应表序号征集文件要求是否响应(填是或者否)1对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供应商必须全部满足1.供应商需将征集文件要求提供的1.4入围供应商应具备新能源汽车维修能力,满足新能源汽车维修需求的证明材料列于该表之下,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2.供应商需将征集文件要求提供的3.1服务场地的证明材料和照片列于该表之下,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五、项目服务人员配置表序号岗位姓名性别学历职称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注:供应商须将本企业符合要求的维修服务人员在项目服务人员配置表中列出,并将4.1人员证书、为4.1-4.3相关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列于该表之下,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若事项较多,供应商可根据响应内容的实际情况另纸说明。六、服务方案(服务方案的内容编排等由供应商自定)1、6.2提供针对本项目应急保障方案:苏州大市区域内(包含苏州市区、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吴江)24小时救援服务区域内取送车方案,同时多车救援、多车检修(含机具器械使用、备品备件)方案、人员投入方案(含检修人员、服务人员)等内容。(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方案,方案自拟,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七、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供应商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标准,明确标的承接企业所属企业类型。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项目,供应商应当逐一填报与采购项目属性一致的每个采购标的(主要采购标的,不包括配件、辅料等)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相应扶持政策。4.若供应商对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的规定,明确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则无需提供此声明函。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1、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2、若供应商对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中的规定,明确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则无需提供此声明函。九、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注:1、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若供应商对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中的规定,明确不符合监狱企业条件的,则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七、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1张家港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名称)的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0人,营业收入为1954万元,资产总额为900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张家港保税区大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日期:2024-07-23注:供应商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标准,明确标的承接企业所属企业类型。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项目,供应商应当逐一填报与采购项目属性一致的每个采购标的(主要采购标的,不包括配件、辅料等)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相应扶持政策。4.若供应商对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的规定,明确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则无需提供此声明函。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张家港达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的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张家港达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2人,营业收入为578.84万元,资产总额为768.8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张家港达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7月26日注:供应商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标准,明确标的承接企业所属企业类型。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项目,供应商应当逐一填报与采购项目属性一致的每个采购标的(主要采购标的,不包括配件、辅料等)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相应扶持政策。4.若供应商对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的规定,明确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则无需提供此声明函。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单位名称)的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张家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张家港市宏伟车辆维修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8人,营业收入为2272万元,资产总额为200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张家港市宏伟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07月25日注:供应商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标准,明确标的承接企业所属企业类型。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项目,供应商应当逐一填报与采购项目属性一致的每个采购标的(主要采购标的,不包括配件、辅料等)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相应扶持政策。4.若供应商对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的规定,明确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则无需提供此声明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eo简||EN注册登录6简||EN注册登录www.gov.cn国务院总理新闻政策互动服务数据国情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首页>服务>便民服务》[市场出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收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江苏查询重置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资金数额代码/注册号(万元)91320582704061987H508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成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0本服务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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