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屋面保护修缮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政协2024)
社稷坛戟殿屋面保护修缮工程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92357-XM001
二、项目名称:社稷坛戟殿屋面保护修缮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48.031536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05号楼1层102
中标金额:148.031536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05号楼1层102
911101011013094291
148.031536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87.67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
1
148.031536万元
148.031536万元
详见磋商文件
项目用途:自用
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详见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芮萍、卢嘉兵、徐凤萍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3362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代理机构招标编号:0733-24112729
项目经理:张宇婷
执业编号:京1512016201834488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政协本级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临镜路6号
联系方式:蓝天,010-6525036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17层1710室
联系方式:李思哲、钱柏丞,010-87945198-55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思哲、钱柏丞
电 话: 010-87945198-559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社稷坛戟殿屋面保护修缮工程
品目
采购单位
北京市政协本级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01日 09:27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芮萍、卢嘉兵、徐凤萍
总成交金额
¥148.031536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和学娟
项目联系电话
010-87945198-559
采购单位
北京市政协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临镜路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66026717
代理机构名称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17层1710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10-87945198-559
附件:
附件1
竞争性磋商文件0712SV_社稷坛戟殿屋面保护修缮.pdf
附件2
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_社稷坛戟殿屋面保护修缮.zip
社稷坛戟殿屋面保护修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92357-XM001招标编号:0733-24112729采购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采购代理机构: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7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92357-XM0012.项目名称:社稷坛戟殿屋面保护修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148.707021万元、项目最高限价:148.597567万元5.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采购包最高限价(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社稷坛戟殿屋面保护修缮148.707021148.5975671项解决屋面漏雨、渗雨的病害,消除建筑安全隐患。修复损坏的建筑构件,保证文物建筑的安全,延长文物建筑保存周期,修补、重做装修地仗油饰,提高对木构件的保护作用及装饰作用。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工程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拟派项目经理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9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A座17层1710室3.方式:线下登记领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携带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7月2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A座17层1702会议室。五、开启时间:2024年7月2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A座17层1702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2)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3)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19]19号);(4)执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19]18号);(5)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6)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7)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8)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9)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相关政策。(10)如以上政策文件有更新或废止的,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的最新标准要求。2.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3.如涉及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4.免责声明:请各供应商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其他任何媒介或者向其他组织、个人支付相关款项,避免上当受骗。供应商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其自身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5.Email:lisz@ck.citic.com6.招标编号:0733-24112729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临镜路6号联系方式:010-6525036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17层1710室联系方式:010-8794519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思哲、钱柏丞电话:010-87945198-55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内容内容内容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3.1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01详见采购邀请建筑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01详见采购邀请建筑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01详见采购邀请建筑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01详见采购邀请建筑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01详见采购邀请建筑业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01详见采购邀请建筑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01详见采购邀请建筑业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01详见采购邀请建筑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01详见采购邀请建筑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01包:人民币2.9万元;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保证金支持线上递交保证金(如银行转账、电汇等)或线下递交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采购代理机构账号信息账户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银行账号:8110701013102383606注:若采用线上递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到账为准,若采用线下递交形式的,供应商须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磋商保证金金额:01包:人民币2.9万元;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保证金支持线上递交保证金(如银行转账、电汇等)或线下递交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采购代理机构账号信息账户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银行账号:8110701013102383606注:若采用线上递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到账为准,若采用线下递交形式的,供应商须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磋商保证金金额:01包:人民币2.9万元;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保证金支持线上递交保证金(如银行转账、电汇等)或线下递交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采购代理机构账号信息账户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银行账号:8110701013102383606注:若采用线上递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到账为准,若采用线下递交形式的,供应商须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磋商保证金金额:01包:人民币2.9万元;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保证金支持线上递交保证金(如银行转账、电汇等)或线下递交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采购代理机构账号信息账户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银行账号:8110701013102383606注:若采用线上递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到账为准,若采用线下递交形式的,供应商须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磋商保证金金额:01包:人民币2.9万元;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保证金支持线上递交保证金(如银行转账、电汇等)或线下递交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采购代理机构账号信息账户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银行账号:8110701013102383606注:若采用线上递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到账为准,若采用线下递交形式的,供应商须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条款号条目内容11.7.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供应商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不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需)。(3)竞争性磋商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退还的情形。12.1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3.1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的纸质版份数: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U盘1个。注:(1)正本和副本封面右上角需注明“正本”、“副本”字样;(2)副本可为签字盖章后的正本的复印件;(3)电子版应包括响应文件正本的完整扫描版(PDF格式)和word/excel(可编辑版)文件。(4)若上述正副本及电子版存在不一致,以纸质版正本为准。14.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响应文件封面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2)密封包装上建议加盖供应商公章或供应商代表签字;(3)提倡将纸质版正本、副本、电子版文件一起密封包装。17.2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注意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统一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作递交记录,供应商代表需在递交记录上签字确认,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或驾驶证或纸质版《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0.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以磋商报价低的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且磋商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成交供应商;若磋商报价、技术部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3)其他要求:_______。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发送到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邮箱(详见采购邀请),以便采购代理机构获知并及时答复。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电话:详见采购邀请;通讯地址:详见采购邀请。25代理费收费对象:条款号条目内容25代理费■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代理服务费计费基础以实际成交金额为准,代理服务费金额最高不超过13409.49元。缴纳时间:由采购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7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序号供应商名称报价报价工期工程地点序号供应商名称大写小写工期工程地点按采购人要求按采购人要求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8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注:1、此表内容由供应商根据采购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填写,填写要求须符合最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未按要求填写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本分项报价表的合计金额应与“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保持一致。※3、供应商成交后应严格按照上述报价中的事项执行,一经发现未按规定执行,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9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合同条款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偏离情况说明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注:“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10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完全响应”或“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1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1-1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致: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采购中若成交,我们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同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规定,以支票、汇票、电汇、现金或贵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一次性向贵公司支付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费。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11-2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供应商如成交,采购代理服务费需由采购代理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请认真核实后填写下表。开具发票类型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形式发票()其他()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形式发票()其他()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形式发票()其他()开票信息开票信息开票信息开票信息开票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电子发票接收邮箱电子发票接收手机号码注:此附件签字盖章及内容格式不做无效响应条款,仅方便采购代理机构后续代理费开票事宜。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11-3拟用于本项目的团队主要成员情况一览表(如涉及)序号姓名年龄专业从业资格在本项目中拟担任工作附: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11-4供应商类似业绩一览表(如涉及)序号项目名称客户单位名称客户联系方式合同额(元)合同签署日期项目状态注:1、后附合同主要内容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名称(盖章):12技术方案部分(如涉及)格式自拟13最后报价一览表(本表无需装订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以磋商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准备的纸质版为准,最终以纸质版提交)最后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供应商名称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工期工程地点其他声明序号供应商名称大写小写工期工程地点其他声明注:1.此表中,每包的最后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3.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社稷坛戟殿屋面保护修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92357-XM001招标编号:0733-24112729采购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采购代理机构: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7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3第四章采购需求23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25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71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92357-XM0012.项目名称:社稷坛戟殿屋面保护修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148.707021万元、项目最高限价:148.597567万元5.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采购包最高限价(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社稷坛戟殿屋面保护修缮148.707021148.5975671项解决屋面漏雨、渗雨的病害,消除建筑安全隐患。修复损坏的建筑构件,保证文物建筑的安全,延长文物建筑保存周期,修补、重做装修地仗油饰,提高对木构件的保护作用及装饰作用。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工程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拟派项目经理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9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A座17层1710室3.方式:线下登记领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携带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7月2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A座17层1702会议室。五、开启时间:2024年7月2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A座17层1702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2)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3)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19]19号);(4)执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19]18号);(5)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6)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7)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8)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9)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相关政策。(10)如以上政策文件有更新或废止的,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的最新标准要求。2.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3.如涉及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4.免责声明:请各供应商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其他任何媒介或者向其他组织、个人支付相关款项,避免上当受骗。供应商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其自身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5.Email:lisz@ck.citic.com6.招标编号:0733-24112729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临镜路6号联系方式:010-6525036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17层1710室联系方式:010-8794519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思哲、钱柏丞电话:010-87945198-55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01详见采购邀请建筑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 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 01包:人民币2.9万元;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保证金支持线上递交保证金(如银行转账、电汇等)或线下递交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账号信息账户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银行账号:8110701013102383606注:若采用线上递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到账为准,若采用线下递交形式的,供应商须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11.7.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供应商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不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需)。(3)竞争性磋商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退还的情形。12.1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13.1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的纸质版份数: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U盘1个。注:(1)正本和副本封面右上角需注明“正本”、“副本”字样;(2)副本可为签字盖章后的正本的复印件;(3)电子版应包括响应文件正本的完整扫描版(PDF格式)和word/excel(可编辑版)文件。(4)若上述正副本及电子版存在不一致,以纸质版正本为准。14.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响应文件封面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2)密封包装上建议加盖供应商公章或供应商代表签字;(3)提倡将纸质版正本、副本、电子版文件一起密封包装。17.2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注意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统一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作递交记录,供应商代表需在递交记录上签字确认,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或驾驶证或纸质版《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0.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以磋商报价低的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且磋商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成交供应商;若磋商报价、技术部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3)其他要求:_______。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发送到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邮箱(详见采购邀请),以便采购代理机构获知并及时答复。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电话:详见采购邀请 ;通讯地址:详见采购邀请 。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代理服务费计费基础以实际成交金额为准,代理服务费金额最高不超过13409.49元。缴纳时间:由采购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1.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12.2.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1.13.3.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21.1.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2.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23.3.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24.4.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25.5.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31.1.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32.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3.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34.4.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4正版软件44.41.1.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44.42.2.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5.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51.1.1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46.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6.61.1.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7.7采购需求标准47.71.1.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7.72.2.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响应费用51.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1章采购邀请第2章供应商须知第3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4章采购需求第5章合同草案条款第6章响应文件格式62.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为无效响应。82.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21.1.1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02.22.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03.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112.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14.4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5.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6.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6.61.1.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6.62.2.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6.63.3.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7.71.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7.72.2.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7.73.3.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7.74.4.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7.75.5.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1供应商份数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的规定准备相应文件。132.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涉及公章的地方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等将不被认可,副本可为签字盖章后的正本的复印件。133.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134.4没有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和符合性规定签字和盖章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135.5本项目不接受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须以纸质版文件递交。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1供应商须按照采购邀请的要求报名,未按要求报名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包装以保证自己的响应信息在磋商前不被透露。14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51.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152.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62.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63.3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响应文件。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递交与开启17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2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统一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作递交记录,其它要求详见供应商须资料表。173.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4.4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磋商。175.5本项目不开标、不唱标、不公开报价。18磋商小组181.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2成交通知书是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1.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12.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13.3.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2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询问与质疑241.1询问241.11.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41.1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2质疑242.21.1.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2.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23.3.3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24.4.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3《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一、资格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1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了保证金。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3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4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磋商前,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5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或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采购邀请)6本项目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备注:供应商须提供或实质满足本表所列资格审查内容。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未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14.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1授权委托书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磋商报价磋商首报价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采购包最高限价;3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的;4签署、盖章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5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6报价的修正(如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7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8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备注:供应商须提供或实质满足本表所列符合性检查内容。通过符合性审查标注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标注为×。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51.1.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52.2.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53.3.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6(磋商次数为2次,除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后,再增加一轮二次磋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32.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21.1.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32.22.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23.3.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24.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25.5.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31.1.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2.2.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34.4.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35.5.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36.6.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37.7.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33.38.8.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39.9.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___/___。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7其他:___/___。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___/___。54.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___/___。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__3__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分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分值说明1价格部分(10分)报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分值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2、3.3102商务部分(16分)企业体系认证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得2分,不提供得0分。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得2分,不提供得0分。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得2分,不提供得0分。63同类项目业绩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的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有效业绩得2分,以此类推,满分为10分。需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主要服务内容页和双方签字盖章页),未按规定提供合同复印件的不得分。104技术部分(74分)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项目管理机构完善,团队配备合理,至少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各岗位齐全(具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其中至少6类及以上人员),团队制度健全、保障措施到位,得10分;项目管理机构较完善,团队配备较合理,至少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各岗位较齐全(具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其中4类(含)至5类(含)人员),团队制度较健全、保障措施较到位,得7分;项目管理机构不完善,团队配备不合理,未配备技术负责人,各岗位不够完善(具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不足4类(不含)),团队制度不健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得4分;未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或无法满足项目需求,得0分。105施工方案施工经验丰富,整体施工方案完整、针对性强,组织严密、周全,重点和难点分析内容突出、可行,得10分;施工经验一般,整体施工方案较完整、针对性一般,组织较严密、较周全,有一定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内容、较可行,得7分;施工经验欠缺,整体施工方案简陋、没有针对性,组织不严密、不周全,缺乏重点和难点分析内容,得4分;未提供此项,得0分。106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进度计划安排科学、完整、合理,保证措施有力、可行,得10分;进度计划安排较科学、较完整、较合理,保证措施较有力、较可行,得7分;进度计划安排欠科学、欠完整、欠合理,保证措施欠有力、欠可行,得4分;未提供此项,得0分。107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完整,人员、设备完善,措施有力,目标明确,得10分;保证体系较完整,人员、设备较完善,措施较有力,目标较明确,得7分;保证体系欠完整,人员、设备欠完善,措施一般,目标欠明确,得4分;未提供此项,得0分。108文明施工措施及环保文明施工措施完善、有力,环保措施合理、可行,得10分;文明施工措施较完善、较有力,环保措施较合理、较可行,得7分;文明施工措施欠完善、欠有力,环保措施欠合理、欠可行,得4分;未提供此项,得0分。109安全施工措施措施完善、有力、可行,得10分;措施较完善、较有力、较可行,得7分;措施欠完善、欠有力、欠可行,得4分;未提供此项,得0分。1010紧急预案的处理方案和措施处理方案完整、详细、针对性强,措施有力、可行,得4分;处理方案较完整、较详细、有一定的针对性,措施较有力、较可行,得2分;处理方案简陋、没有针对性,措施欠有力、欠可行,得1分;未提供此项,得0分。411完工后的质保措施及承诺质保措施完善、合理、可行,承诺明确、保障性强,得10分;质保措施较完善、较合理、较可行,承诺较明确,得7分;质保措施欠完善、欠合理、欠可行,无相关承诺,得4分;未提供此项,得0分。10合计100分备注:政策性加分条款如下:1根据《******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所供产品如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加1分。2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所供产品如为环保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加1分。3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得分基础上加1分。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1.采购标的社稷坛戟殿屋面保护修缮2.项目概况2.1项目名称:社稷坛戟殿屋面保护修缮2.2项目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中华路4号中山公园2.3项目规模:二、项目实施内容解决屋面漏雨、渗雨的病害,消除建筑安全隐患。修复损坏的建筑构件,保证文物建筑的安全,延长文物建筑保存周期,修补、重做装修地仗油饰,提高对木构件的保护作用及装饰作用。采购要求:本次修缮项目质量要求项目验收合格,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无事故,按要求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具体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随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同发出。三、工期、施工地点及质量标准工期:120日历天。具体时间以采购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施工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中华路4号中山公园质量标准:合格四、图纸图纸详见附件五、适用规范和标准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图纸及设计范围内工程量;2、《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3、《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4、《京建法﹝2019﹞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京建发{2021}404号》—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6、《京建法﹝2017﹞27号》—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应执行《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7、北京工程造价信息—费用指标;六、安全文明施工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供应商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2、供应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供应商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供应商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4、供应商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5、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各项管理工作要求,加强现场动火作业申请、报备、实施;要严格落实各部门相关要求,做好企安安备案工作。七、环境保护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供应商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堆放、清运等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2、供应商应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供应商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八、其他要求供应商需提供①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②施工方案、③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④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⑤文明施工措施及环保、⑥安全施工措施、⑦紧急预案的处理方案和措施、⑧完工后的质保措施及承诺。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发包人名称:承包人名称: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括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三、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四、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六、合同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技术标准和要求;7.合同图纸。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七、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不进行转包与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八、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中华路4号中山公园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本合同生效。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二、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业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期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的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的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报价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指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互相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转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要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确认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12.1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受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期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有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共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赶得上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18.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内容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必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依次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电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有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24.工程预付款24.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质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算。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有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实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仪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期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有关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4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30.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9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受到承包人竣工报告28天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定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及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定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的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条款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因承包人原因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内,向工程师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时间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时间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交送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在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以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种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以后以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一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算清理费用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应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相互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旅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的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定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权利的,负责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势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负责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的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个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指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指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47.1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三、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中标预算书8、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仅使用汉语。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安全生产政策法规》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统一标准》。2.3标准和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行业标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约定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时间:无。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于开工前提供2套施工图纸。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使用外国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根据监理合同委托内容行使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无职务:无职权:无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5.项目经理姓名:职务: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10天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2)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的开通时间的要求:开工前10天开通至施工现场的道路。(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10天提供该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10天提供施工所需的证件和批件。(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10天将正确的水准点与坐标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二、8.1(8)款,如需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办理委托手续。(9)双方约定发包人做的其他工作:无。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的时间:当月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公司提供统计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2)承担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二、9.1(3)款办理。(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和要求:承包方有义务支持监理的正常工作。(4)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通用条款”二、9.1(5)款办理。(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二、9.1(6)款办理。(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发包人委托内容实施保护措施,在实施保护之前上报预算书,以最终经过发包人确认的费用向承包人结算。(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现场保持清洁、整齐,保持文明施工。(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其他一切事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严禁违章作业施工,搞好防火、防盗、防止环境污染工作,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自己施工区域内的公共设施或文物加以妥善保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10日内必须退场完毕。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具体要求提交结算资料,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做好园内交通保障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相关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及设计交底后10天内提供。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屋面保护修缮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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