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业务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2024)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采购短信业务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一、招标编号:SZZZ2024-QC0268
二、项目名称: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采购短信业务服务项目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05号联通大厦
中标金额(元/条):人民币0.0285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采购短信业务服务项目服务范围:保障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2024-2025年短信业务服务的持续供给,拟采购短信动态验证、工作消息、系统异常告警等所需的750万条短信服务,短信服务配套提供短信发送所需的物理专线和互联网发送端口、短信平台日常运维、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部署、适配性开发对接和管理等服务。详见招标文件项目需求。服务要求:拟采购通关信息化系统登录验证、短信提示提醒所需的750万条短信服务,短信服务配套提供短信发送所需的物理专线和互联网发送端口、短信平台日常运维、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部署和技术支持服务等。详见招标文件项目需求。服务时间: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将上述货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项目需求。
五、评审专家名单: 齐建民、刘勇、岑凯辛、汪承研、周东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招标文件约定为人民币6750.00元,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标供应商评标结果得分情况:
供应商名称
评标总得分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90.81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号2楼
联系方式:刘先生,0755-84394179
采购人监督投诉电话:0755-84398457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联系方式:周小姐,0755-83026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小姐
联系电话:0755-83026699
十、附件(附件内容请在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网站相关公告中下载查阅)
1.招标文件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日
招标文件SZZZ2024-QC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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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SZZZ2024-QC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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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SHENZHENZHONGZHENGTENDERINGCO.,LTD.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采购短信业务服务项目服务类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ZZZ2024-QC0268二〇二四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项目需求第三章投标文件初审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一、评标方法二、评标标准备注:1、资质证书有效期...........................................错误!未定义书签。2、政府采购扶持政策.........................................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六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文件的编写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开标和评标六、授予合同七、质疑处理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编制说明投标文件格式评标指引表第八章合同条款第九章附件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64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四、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五、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采购短信业务服务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7月26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招标编号:SZZZ2024-QC0268项目名称: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采购短信业务服务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人民币450,000.00元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单位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备注1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采购短信业务服务项目项1保障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2024-2025年短信业务服务的持续供给,拟采购短信动态验证、工作消息、系统异常告警等所需的750万条短信服务,短信服务配套提供短信发送所需的物理专线和互联网发送端口、短信平台日常运维、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部署、适配性开发对接和管理等服务。具体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上述货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果是分支机构参与投标,还须同时提供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体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及上级主体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本项目不接受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也不接受同一总公司有两个或以上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如出现以上情形,该两家或以上投标人均按无效投标处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违规情形(由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或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www.gjsy.gov.cn/sydwfrxxcx/)或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gsxt/newList)网站查询投标人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网“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为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7)投标人(或其总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有效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非法分包或转包。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19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3.方式:现场获取或线上获取。(1)现场获取:投标人按以上时间和地点现场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2)线上获取:投标人通过邮件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报名时间以我司邮箱收件时间为准(我司邮箱:qtszzzzb@163.com),逾期不予受理。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加盖公章的《购买标书登记表》(下载地址:www.szzzt.com首页“下载中心”);②购买招标文件费用的银行转账凭证。4.售价:人民币600元,采购文件售后不退。购买采购文件账号信息如下:银行账号:03003729353开户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天安支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时间:2024年7月26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中正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1)深圳海关门户网(http://shenzhen.customs.gov.cn);(2)深圳市中正招标网(www.szzzt.com);相关公告在以上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4.本项目投标人可以通过快递方式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邮寄至我司,送达时间以我司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快递箱封面需用A4纸清晰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投标人名称;投标人自行承担因寄错地址、逾期送达、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邮寄过程中出现包装密封破损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情形的责任与后果。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号2楼联系方式:刘先生,0755-84394179采购人监督投诉电话:0755-84398457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联系方式:周小姐,0755-8302669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周小姐联系电话:0755-83026699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2024年7月5日第二章项目需求特别说明1、本章项目需求中所出现的工艺、材料、设备或参照的品牌等仅为方便描述而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在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项目需求中要求的标准。2、项目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截图等(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3、投标人提供证书或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颁发证书、出具报告的机构须是合法设立的机构,且具有颁发相应证书或者出具相应报告的资质。4、加注▲的条款为重要条款要求,如不满足将按照第四章“评标标准”进行扣分。5、加注★的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条款,任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将导致投标无效。一、项目概况(一)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数量单位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元)备注1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采购短信业务服务项目1项450000.00无(二)项目概述保障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2024-2025年短信业务服务的持续供给,拟采购短信动态验证、工作消息、系统异常告警等所需的750万条短信服务,短信服务配套提供短信发送所需的物理专线和互联网发送端口、短信平台日常运维、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部署、适配性开发对接和管理等服务。二、项目服务要求拟采购通关信息化系统登录验证、短信提示提醒所需的750万条短信服务,短信服务配套提供短信发送所需的物理专线和互联网发送端口、短信平台日常运维、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部署和技术支持服务等。三、项目需求拟采购通关信息化系统登录验证、短信提示提醒所需的750万条短信服务,短信服务配套提供短信发送所需的物理专线和互联网发送端口、短信平台日常运维、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部署和技术支持服务等。(一)总体要求★1.投标人应承诺在合同期内提供短信发送服务,提供满足短信发送需求的物理专线(不低于2M)、互联网端口(API),以及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且含提供适配性开发对接技术支持(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要求)。2.投标人承诺同时至少提供两个106开头的短信号供本项目使用,并支持全国全网手机均可接收。投标人在所提供的106开头的短信号中确定一个主通道短信号,其余为备通道短信号。3.投标人需配套成立运维团队,负责短信服务运维工作,提供7*24技术支持服务,并设立项目经理,负责与采购人对接。(二)技术要求1.服务配套平台具备三网专线线路接入能力1.1短信服务提供的数字电路具备平滑升级能力,设备能适用10M及以上的带宽能力。1.2短信服务提供的线路全程符合通讯标准,单条数字电路端到端线路可用率大于等于99.9%。1.3短信服务需具备100%的网络自愈保护能力,支持7*24网络运行,提供短信7*24接口服务。2.提供短信发送所需的物理专线和互联网端口(API)两种对接方式,技术上实现自动切换,实现短信服务应用,短信服务可用性达到99.9%以上。3.短信服务需具备高实时性和高可靠性,确保短信发送能够在60秒内送达用户端,短信平台保障最低发送速率,通道流速为500条/秒,。4.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在15分钟内主动响应告知短信发送异常情况,30分钟内完成异常处理。5.具备适配开发对接能力,私有化部署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替换电子口岸专网现网运行的短信管理系统,必须严格按照现有短信业务对接方式和底层架构逻辑,提供开发适配性接口对接,保证短信业务平稳迁移。6.短信服务管理平台需开放用户端管理权限,且具备记录管理、信息查询、数据管理、用户管理、账单查询、安全预警等功能,要求如下:6.1记录管理功能,包括发送的短信内容和条数统计、回复记录、发送记录等。6.2信息查询功能,包括发送内容查询、回复信息查询、待发记录查询等功能。6.3数据管理功能,包括用户发送日、月报表等。6.4用户管理功能,包括添加、修改、删除使用登录/账号信息。6.5账单查询功能,包括日/月/年账单查询功能。6.6安全预警功能,包括设定每日短信发送总量上限、管理员手动审核短信批量发送、短信数量上限预警等。7.对已人工报备审核过的短信模板,后台应做白名单处理,不再做拦截操作。8.业务账单要求,投标人出具的季度短信成功发送计费数值需与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显示数值保持一致,且根据需求通过邮件/短信方式推送月/季度/年度账单报表。(三)业务连续性保障要求★1.该项目部署完成上线使用后,要求7*24*365连续运行,正常升级等操作提前书面或邮件告知并征得采购人同意,未征得采购人同意进行升级的,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承担;1.1服务期间,投标人应采取措施避免非正常停运情况。非正常停运指的是中标人提供的物理专线、互联网端口(API)、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出现异常,导致短信服务业务无法正常运作。1.1.1非正常停运超过1小时视为一般事故,超过2小时视为严重事故;1.1.2每出现一次一般事故,投标人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1.1.3每出现一次严重事故,投标人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1.1.4若投标人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严重事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承担。2.投标人要确保采购人现有的短信发送和接收功能,不因新平台的安装调试而中断。3.因网络或系统异常造成短信发送失败的情况,投标人必须分析详细原因,并提供对应说明报告及整改措施,规避相同情况再次发生。因投标人造成短信发送失败的,投标人必须采取补发措施,相关费用由中投标人支付。4.服务期内,投标人任何升级、更新、维护等操作均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或邮件告知并征得采购人同意,未征得采购人同意进行升级的,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标人承担。四、项目实施要求★1.短信平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署、安装、开发对接和联调,具备正式投入使用能力,该部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付费。★2.投标人在合同期内提供技术运维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短信平台的运维,根据采购人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的业务需求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确保短信业务稳定运行,与采购人后端团队沟通处理短信发送过程中的问题。五、项目商务要求★(一)签定合同日期: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二)服务期限: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上述货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三)服务地点:1.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号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2.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6号深圳海关科技信息业务综合楼1栋8层机房。★(四)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投标人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短信接入服务,在完成相应服务后出具工作成果用于项目验收。2.服务过程中,投标人应随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按质完成短信接入服务工作。3.服务过程中,投标人应遵守采购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应珍惜和爱护采购人的设备,若采购人财产被投标人故意人为损坏且确认后,无论大小由投标人按现值赔偿。4.采购人按验收标准对投标人服务进行考核。★(五)报价要求:投标人报价以单价报价方式,短信单价限价不高于0.06元/条,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人员费用、税费、生产材料费用等与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有关的全部费用。(六)付款方式:1.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采用季度付款的方式,先用后付,从第二季度开始,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单条短信价格*实际成功发送数量计算季度应付款项(单条短信价格等于合同金额除以采购的短信数量),同时投标人提起阶段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凭付款申请和发票等资料支付款项。2.实际成功发送数量以计费系统出具的对应端口流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核对后流量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5%的,以中标人的数据为准;若误差超过5%,双方应重新核对,明确原因,及时按照实际情况合理解决。3.若因中标人提交付款资料不及时、不合格导致逾期的,责任由中标人担任。4.若因采购人实行政府集中支付延误时间不包括在上述日期内、采购人出现财政资金不到位、集中支付延误,由双方协商支付,但中标人不得以此擅自停止执行合同或停止提供服务,且中标人承诺不加收迟延支付利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72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0Y≥100000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1000≤Y<1000010≤X<10050≤Y<1000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200000Z≥10000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人万元X≥300Z≥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四、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五、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第二章项目需求特别说明1、本章项目需求中所出现的工艺、材料、设备或参照的品牌等仅为方便描述而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在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项目需求中要求的标准。2、项目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截图等(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3、投标人提供证书或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颁发证书、出具报告的机构须是合法设立的机构,且具有颁发相应证书或者出具相应报告的资质。4、加注▲的条款为重要条款要求,如不满足将按照第四章“评标标准”进行扣分。5、加注★的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条款,任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将导致投标无效。一、项目概况(一)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数量单位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元)备注1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采购短信业务服务项目1项450000.00无(二)项目概述保障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2024-2025年短信业务服务的持续供给,拟采购短信动态验证、工作消息、系统异常告警等所需的750万条短信服务,短信服务配套提供短信发送所需的物理专线和互联网发送端口、短信平台日常运维、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部署、适配性开发对接和管理等服务。二、项目服务要求拟采购通关信息化系统登录验证、短信提示提醒所需的750万条短信服务,短信服务配套提供短信发送所需的物理专线和互联网发送端口、短信平台日常运维、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部署和技术支持服务等。三、项目需求拟采购通关信息化系统登录验证、短信提示提醒所需的750万条短信服务,短信服务配套提供短信发送所需的物理专线和互联网发送端口、短信平台日常运维、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部署和技术支持服务等。(一)总体要求★1.投标人应承诺在合同期内提供短信发送服务,提供满足短信发送需求的物理专线(不低于2M)、互联网端口(API),以及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且含提供适配性开发对接技术支持(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要求。)。2.投标人承诺同时至少提供两个106开头的短信号供本项目使用,并支持全国全网手机均可接收。投标人在所提供的106开头的短信号中确定一个主通道短信号,其余为备通道短信号。3.投标人需配套成立运维团队,负责短信服务运维工作,提供7*24技术支持服务,并设立项目经理,负责与采购人对接。(二)技术要求1.服务配套平台具备三网专线线路接入能力1.1短信服务提供的数字电路具备平滑升级能力,设备能适用10M及以上的带宽能力。1.2短信服务提供的线路全程符合通讯标准,单条数字电路端到端线路可用率大于等于99.9%。1.3短信服务需具备100%的网络自愈保护能力,支持7*24网络运行,提供短信7*24接口服务。2.提供短信发送所需的物理专线和互联网端口(API)两种对接方式,技术上实现自动切换,实现短信服务应用,短信服务可用性达到99.9%以上。3.短信服务需具备高实时性和高可靠性,确保短信发送能够在60秒内送达用户端,短信平台保障最低发送速率,通道流速为500条/秒,。4.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在15分钟内主动响应告知短信发送异常情况,30分钟内完成异常处理。5.具备适配开发对接能力,私有化部署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替换电子口岸专网现网运行的短信管理系统,必须严格按照现有短信业务对接方式和底层架构逻辑,提供开发适配性接口对接,保证短信业务平稳迁移。6.短信服务管理平台需开放用户端管理权限,且具备记录管理、信息查询、数据管理、用户管理、账单查询、安全预警等功能,要求如下:6.1记录管理功能,包括发送的短信内容和条数统计、回复记录、发送记录等。6.2信息查询功能,包括发送内容查询、回复信息查询、待发记录查询等功能。6.3数据管理功能,包括用户发送日、月报表等。6.4用户管理功能,包括添加、修改、删除使用登录/账号信息。6.5账单查询功能,包括日/月/年账单查询功能。6.6安全预警功能,包括设定每日短信发送总量上限、管理员手动审核短信批量发送、短信数量上限预警等。7.对已人工报备审核过的短信模板,后台应做白名单处理,不再做拦截操作。8.业务账单要求,投标人出具的季度短信成功发送计费数值需与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显示数值保持一致,且根据需求通过邮件/短信方式推送月/季度/年度账单报表。(三)业务连续性保障要求★1.该项目部署完成上线使用后,要求7*24*365连续运行,正常升级等操作提前书面或邮件告知并征得采购人同意,未征得采购人同意进行升级的,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承担;1.1服务期间,投标人应采取措施避免非正常停运情况。非正常停运指的是中标人提供的物理专线、互联网端口(API)、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出现异常,导致短信服务业务无法正常运作。1.1.1非正常停运超过1小时视为一般事故,超过2小时视为严重事故;1.1.2每出现一次一般事故,投标人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1.1.3每出现一次严重事故,投标人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1.1.4若投标人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严重事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承担。2.投标人要确保采购人现有的短信发送和接收功能,不因新平台的安装调试而中断。3.因网络或系统异常造成短信发送失败的情况,投标人必须分析详细原因,并提供对应说明报告及整改措施,规避相同情况再次发生。因投标人造成短信发送失败的,投标人必须采取补发措施,相关费用由中投标人支付。4.服务期内,投标人任何升级、更新、维护等操作均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或邮件告知并征得采购人同意,未征得采购人同意进行升级的,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标人承担。四、项目实施要求★1.短信平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署、安装、开发对接和联调,具备正式投入使用能力,该部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付费。★2.投标人在合同期内提供技术运维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短信平台的运维,根据采购人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的业务需求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确保短信业务稳定运行,与采购人后端团队沟通处理短信发送过程中的问题。五、项目商务要求★(一)签定合同日期: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二)服务期限: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上述货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三)服务地点:1.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号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2.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6号深圳海关科技信息业务综合楼1栋8层机房。★(四)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投标人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短信接入服务,在完成相应服务后出具工作成果用于项目验收。2.服务过程中,投标人应随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按质完成短信接入服务工作。3.服务过程中,投标人应遵守采购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应珍惜和爱护采购人的设备,若采购人财产被投标人故意人为损坏且确认后,无论大小由投标人按现值赔偿。4.采购人按验收标准对投标人服务进行考核。★(五)报价要求:投标人报价以单价报价方式,短信单价限价不高于0.06元/条,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人员费用、税费、生产材料费用等与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有关的全部费用。(六)付款方式:1.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采用季度付款的方式,先用后付,从第二季度开始,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单条短信价格*实际成功发送数量计算季度应付款项(单条短信价格等于合同金额除以采购的短信数量),同时投标人提起阶段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凭付款申请和发票等资料支付款项。2.实际成功发送数量以计费系统出具的对应端口流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核对后流量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5%的,以中标人的数据为准;若误差超过5%,双方应重新核对,明确原因,及时按照实际情况合理解决。3.若因中标人提交付款资料不及时、不合格导致逾期的,责任由中标人担任。4.若因采购人实行政府集中支付延误时间不包括在上述日期内、采购人出现财政资金不到位、集中支付延误,由双方协商支付,但中标人不得以此擅自停止执行合同或停止提供服务,且中标人承诺不加收迟延支付利息。(七)验收要求:1.验收主体:采购人和中标人。2.验收时间:自合同签订日起一年,每个季度进行费用结算。3.验收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人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承诺、本项目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4.验收清单如下:a.运维服务中标方需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运维服务:包括运维记录、故障报告、技术支持等相关文档。b.巡检服务中标方按月提供巡检服务并出具月度巡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月度短信平台运行情况、月度短信使用情况、月度运维事件清单等。5.验收时限:满足验收时间的条件下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六、技术指标内容序号技术指标内容1服务配套平台具备三网专线线路接入能力①短信服务提供的数字电路具备平滑升级能力,设备能适用10M及以上的带宽能力。②短信服务提供的线路全程符合通讯标准,单条数字电路端到端线路可用率大于等于99.9%。③短信服务需具备100%的网络自愈保护能力,支持7*24网络运行,提供短信7*24接口服务。2提供短信发送所需的物理专线和互联网发送端口(API)两种对接方式,技术上实现自动切换,实现短信服务应用,短信服务可用性达到99.9%以上。3短信服务需具备高实时性和高可靠性,确保短信发送能够在60秒内送达用户端,短信系统性故障需在15分钟主动响应告知,2个小时内修复,短信平台保障最低发送速率,通道流速为500条/秒,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4具备适配开发对接能力,私有化部署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替换电子口岸专网现网运行的短信管理系统,必须严格按照现有短信业务对接方式和底层架构逻辑,提供开发适配性接口对接,保证短信业务平稳迁移。5短信服务管理平台需开放用户端管理权限,且具备记录管理、信息查询、数据管理、用户管理、账单查询、安全预警等功能,要求如下:①记录管理功能,包括发送的短信内容和条数统计、回复记录、发送记录等。②信息查询功能,包括发送内容查询、回复信息查询、待发记录查询等功能。③数据管理功能,包括用户发送日、月报表等。④用户管理功能,包括添加、修改、删除使用登录/账号信息。⑤账单查询功能,包括日/月/年账单查询功能。⑥安全预警功能,包括设定每日短信发送总量上限、管理员手动审核短信批量发送、短信数量上限预警等。6对已人工报备审核过的短信模板,后台应做白名单处理,不再做拦截操作。7业务账单要求,服务商出具的季度短信成功发送计费数值需与内网短信服务管理平台显示数值保持一致,且根据需求通过邮件/短信方式推送月/季度/年度账单报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短信业务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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