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物仓改造中标结果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物仓改造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CBJZZ-2024-0614-04(招标文件编号:SCBJZZ-2024-0614-04)
二、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物仓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四川晟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4栋9层9号
中标(成交)金额:86.2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四川晟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物仓改造项目
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
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应在7个日历天内向采购人提交书面开工申请,采购人同意供应商提交的书面开工申请,并书面下达开工令,供应商应在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期进场施工;从采购人书面下达的开工令所确定的开工日期当日起算,供应商应当在90个日历天内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并通过采购人竣工验收。若供应商延误超过工期,每逾期一日应按成交金额的5‰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江涛
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川251202220221414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昝化林、戴思美、李雨凇(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以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为原则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713836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二路6号        
联系方式:李老师,028-860221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4号5栋1单元3楼302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180810987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老师
电 话:  18081098761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物仓改造项目

品目
工程/装修工程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行政区域
成都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08日 13:23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昝化林、戴思美、李雨凇(采购人代表)

总成交金额
¥86.2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
18081098761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采购单位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二路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李老师,028-86022135

代理机构名称
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4号5栋1单元3楼302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王老师,18081098761

附件:

附件1
【出售】总站公物仓改造项目.doc

附件2
中小企业.png

附件3
评审情况记录表.xlsx

项目编号:SCBJZZ-2024-0614-04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物仓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国·四川采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采购代理机构: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编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2024年7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1第二章磋商须知4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28第四章资格性审查内容61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条款及商务要求64第六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71第七章磋商程序72第八章采购合同81第九章附件186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委托,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物仓改造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1、项目编号:SCBJZZ-2024-0614-042、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物仓改造项目3、资金来源:资金已落实;采购预算:人民币892295.00元。4、采购项目简介:(一)采购内容:公物仓改造,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二)采购包划分:本项目共计1个包,设置1名成交供应商。(三)采购用途:该办公区位于一高层综合楼建筑的二层,已空置许久,内部装饰已无利用价值,需全部拆除,重新进行装饰。(四)项目性质:非法定政府采购。5、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落实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八)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2.供应商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4.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或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5.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本次采购活动。6、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7、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一)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即报名时间):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31日,每天上午10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二)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网上邮件购买。(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供应商将报名资料的扫描件【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1918273721@qq.com),邮件命名为“报名-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邮件正文需交代报名公司名称、经办人联系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经办人邮箱等信息。支付方式:微信扫码支付。(四)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得转让)。(五)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上述要求获取本磋商文件并登记,否则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8、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4年8月6日13时50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递交的起止时间:磋商当日13时00分-13时50分(北京时间);开启时间:磋商小组组建后立即开启;响应文件递交的地点: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4号5栋1单元3楼302号;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被采购代理机构拒收。9、磋商时间:2024年8月6日13时50分(北京时间)。10、磋商地点: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4号5栋1单元3楼302号。11、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12、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一)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二路6号联系人:李老师电话:028-86022135(二)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4号5栋1单元3楼302号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18081098761电子邮件:1918273721@qq.com第二章磋商须知一、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须知事项说明和要求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892295.00元。控制价及报价要求(实质性要求)(1)本项目控制价为人民币892295.00元(其中暂估价: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33331.06元;规费:20153.69元;暂列金额:50000.00元)。(2)供应商提交的报价(包括最后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控制价,否则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项目属性本项目属于工程类采购项目,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作出要求。本项目所属行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定向采购(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国服务(实质性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本国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竞争范围公开竞争1合同定价方式(实质性要求)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1合同分包、转包(实质性要求)(1)本项目不允许供应商以合同分包形式进行磋商。(2)本项目禁止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1联合体磋商(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质量要求、履约验收(实质性要求)(1)质量要求:符合或优于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2)履约验收: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及磋商文件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3)完全按照采购人具体项目提供的有关图纸、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1现场考察、标前答疑会(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若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为准。(2)供应商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金 额:人民币15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账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前将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保函复印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登记)[须注明项目编号,以便登记、查询,未注明不影响其磋商有效性]。收款单位: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号:5003283700010行号:313651072503交款截止时间:2024年8月2日16:00(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注:1.供应商必须按照上述交款方式及指定银行账号进行办理,交款账户名称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鼓励以保函代替保证金。2.磋商保证金的其他相关规定详见第二章第四节(十三)条。保证金查询电话:18081098761。1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1)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85%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90%,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4)供应商单项报价时应当保持单项价格的合理性,严禁出现不平衡报价的情况,项目采购结束后,采购人有权对各项单项价格进行复核,对于严重超过市场价格的单价,采购人将参照市场价格对此部分内容进行重新认价。1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采购政策执行(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采购政策1.参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2.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带“★”号产品)的,供应商应对照工程量清单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实质性要求)。在评审判断是否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时,应根据响应产品的实际情况结合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清单中依据的标准。如所响应产品名称虽列入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但其响应的技术指标等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清单中依据的标准,供应商应单独提供说明。 3.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评审得分相同的,按供应商提供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排列。4.响应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参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要求优先采购。1品牌或者供应商(如涉及)若采购文件涉及品牌或者供应商,其目的是为了准确清楚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其意思表示为“参照或相当于”该品牌或者供应商,其品牌或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2其他强制性规定(如涉及时作为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2评审结果的公告评审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2招标代理服务费(1)收取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为原则,以采购预算金额为计费基数,按照下列收费标准计算出收费价格后收取。(2)收取方式:成交通知发出后二个工作日内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至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费率2招标代理服务费100(不含)以下1.0%2招标代理服务费100(含)-500(不含)0.7%2招标代理服务费500(含)-1000(不含)0.55%2招标代理服务费1000(含)-5000(不含)0.35%2招标代理服务费5000(含)-10000(不含)0.2%2招标代理服务费10000(含)-100000(不含)0.05%2招标代理服务费1000000(含)以上0.01%2招标代理服务费注:①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计算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为采购全过程包干价。②代理服务费标准下浮 20 %。③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3)账号信息收款单位: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4402239009000055797行号:1026510239072成交通知书领取成交通知书领取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现场领取: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18081098761地址: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4号5栋1单元3楼302号邮寄领取:请将回寄地址信息,包括收件地址、收件人姓名、收件人联系电话,以短信的方式发送至王老师处(联系电话:18081098761)2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金 额:采购合同金额的5%。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人(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成交供应商应在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相应采购合同,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若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如期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采购人有权视为其放弃成交,并有权要求其按履约保证金总额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还应赔偿全部损失。注:1.提供保函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方式: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及办理相应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一次性将扣除应扣款项(若有)后的余额无息退还给成交供应商。3.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①成交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②项目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③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④若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的,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违约金或赔偿金,并要求供应商限期内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补足的,采购人有权依约追究供应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2供应商询问(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人负责对磋商文件技术参数部分的询问答复,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磋商文件技术参数部分以外的询问答复。(2)询问内容不得涉及评审秘密、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等保密内容。(3)询问方式:询问人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询问必须提供询问人基本信息(包含具体询问内容、询问人名称或姓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18081098761地址: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4号5栋1单元3楼302号邮编:610041(4)询问提出的范围及主体:①磋商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环节: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磋商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向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或采购人提出询问,仅对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提出询问的,不限制询问主体。②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环节: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相关问题向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询问,未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对此环节提出询问。③针对中小企业提出的询问将优先加快办理。(5)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社会成本,鼓励询问主体对于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或情形采用询问方式处理解决(包含但不限于文字错误、标点符号、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的情形)。(6)为降低时间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干扰,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或采购人可以不接受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出的询问。2供应商质疑(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技术条款和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商务要求)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由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答复。(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3)提出质疑函的时限要求: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4)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递提交质疑函(①采用邮寄和快递形式提交的质疑函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亲自书面签收的为准;②收到质疑函后,进行质疑处理时:书面形式现场提交的以书面签收的日期为准,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受送达人在签收单上签收之日为准;③温馨提示:供应商提交质疑选择邮寄或快递形式时,请先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高效及时的方式。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疑答复的,可主动电话询问我公司相关事宜。④针对中小企业提出的质疑将优先加快办理)。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18081098761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4号5栋1单元3楼302号邮编:610041注: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质疑函》范本。明确的请求是指: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想要达到的结果,如成交无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赔偿、追究法律责任等;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包含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质疑时无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等。如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或采购人将不予受理,其所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②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竞争性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无论竞争性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2声明承诺提醒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采购代理机构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2备注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与磋商须知前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须知前附表为准。3现场勘查(1)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2)在现场考察全部过程中(包括往返途中),交通、食宿等由供应商自行安排、费用自理,安全问题自行负责。(3)在现场考察全部过程中(包括往返途中),供应商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它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采购人均不负责,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5)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二、总则序号事项说明和要求1适用范围(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亦简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响应文件,仅适用于本采购项目。(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磋商小组,仅适用于本采购项目。(4)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2采购主体(1)“采购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供应商”系指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相应工程施工及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3合格供应商条件(实质性要求)(1)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3)依法通过采购代理机构获取了磋商文件并完成报名登记。4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1)参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文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注:本项目符合本条规定的供应商(设计单位及造价单位)。(4)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8)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6)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5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1)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3)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6其他(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采购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时间均以北京时间为准。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采购合同条款等。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包含内容1.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参照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采购合同条款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竞争性磋商邀请;(2)磋商须知;(3)供应商资格条件;(4)采购需求;(5)参照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6)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7)报价要求;(8)响应文件编制要求;(9)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的情形;(10)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11)采购合同条款;(12)磋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澄清、说明、更正。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供应商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按照规定获得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布公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4.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不利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5.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7.磋商小组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处理。8.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四)实质性变动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五)答疑会和现场考察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四、响应文件(一)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视为未提供该资料。对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行业认证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除外。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3.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二)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磋商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三)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1.供应商在本项目使用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3.供应商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并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四)响应文件格式要求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编制相关内容。2.对于磋商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五)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1.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3.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六)联合体磋商(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七)响应文件组成(实质性要求)1.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文件一: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2)文件二:其他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格式要求的内容。2.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八)报价要求(实质性要求)1.供应商应认真核实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以电子版为准。2.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3.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4.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R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5.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5.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扉页(仅指总价扉页,下同)应由注册或登记在本单位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除此之外,造价人员无需在响应文件其他任何地方签字或盖执业印章。供应商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注册或登记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5.2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控制价(金额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5.3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首次报价)应按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列出报价的构成及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及税金等。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价、规费及税金应按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的要求计取。5.4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未填报或填报为零的,视为单价遗漏。出现单价遗漏情况,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项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成交,供应商应完成该项目,但该项目不得另行计价。5.5供应商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符合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及清单说明的要求。当供应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与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2)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总说明规定计取规费的或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3)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总说明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或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暂估价未按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5)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出现两个及以上金额的。5.6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只有一个总价,且相对首次报价有调整(上调取“+”,下调取“-”),则该调整金额将会以百分比(A)形式套用于首次报价中除暂列金额、专业暂估价以及包干费用以外的各项目单价,调整后的单价(B)作为工程变更及竣工结算的依据。百分比(A)计算如下(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A)=调整后的单价(B)=修正后的首次报价中的单价×(1+A)6.本次磋商采购最后报价采用现场报价,通过资格审查及实质性审查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7.供应商报价(包括最后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工程及相应服务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8.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价是以最后报价表的报价为准(在磋商现场由磋商小组通知现场报价,报价表格式由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提供),并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九)响应文件编制要求1.响应文件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内容不得相互混装。2.本项目供应商须提供纸质响应文件和电子档响应文件。3.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为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档壹份(PDF格式)。4.响应文件正副本应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装订成册。并在响应文件封面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副本”字样。5.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逐页编目编码。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6.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左侧胶装,不得散装或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7.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8.响应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复印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9.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签字的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个人印章代替);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盖章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格式的可由供应商自拟格式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实质性要求)。10.本采购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11.为加强采购项目档案的数字化管理,便于采购人后期项目监督、审计及检查,各供应商在递交本项目响应文件时一并递交项目的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为PDF格式版本,保存介质采用USB闪存盘(U盘)。制作要求为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完成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及签名的响应文件的扫描件。电子文档单独密封递交,外层标注供应商名称、电子文档、加盖供应商公章。如电子文档与书面的响应文件有不一致的内容,以书面响应文件正本为准。12.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的装订也应按以上要求办理。(十)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1.本项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2.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将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3.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日期。4.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5.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十一)响应文件的递交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后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被采购代理机构拒收。2.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名称和响应文件的项目编号应当与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项目编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与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项目编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3.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十二)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供应商的补充、修改或撤回申请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公章。补充、修改应按磋商文件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补充”、“修改”字样。3.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撤回。4.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将认定其响应文件有效期的承诺为虚假承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三)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1.1.1.1.供应商参与磋商时,必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须按磋商文件规定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作为其磋商保证金有效凭证,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保函原件作为有效凭证。1.1.1.2.磋商保证金的交纳凭证应按磋商文件要求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1.1.1.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提交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资格将被拒绝。1.1.1.4.供应商所提交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1.1.1.5.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1.1.1.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保证金:1.1.1.7.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后撤回的;1.1.1.8.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1.1.1.9.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1.1.1.10.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1.11.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1.1.1.12.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1.1.1.13.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五、磋商会1.(1)磋商会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采购人、供应商须派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1.(1)磋商会内容磋商会主持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宣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按照规定主持磋商会。将按以下程序进行:1.(1)1.宣布磋商会开始。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主持人宣布磋商会开始并致辞;1.(1)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1.(1)3.确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是指供应商确认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向会议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反映,要求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但不得干扰、阻挠磋商会议工作的正常进行;1.(1)4.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采购活动,并退回响应文件;1.(1)5.宣布磋商会结束。所有供应商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进行下一步的磋商活动和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评审结果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1.(2)电子监控档案本项目磋商会和评审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六、成交事项(一)确定成交供应商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本项目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果成交候选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采购人将不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确认成交供应商前,应到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4.采购人不确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书面告知该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5.采购人依法确定不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书面告知成交候选供应商,说明理由,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6.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1)成交候选供应商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二)成交结果1.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2.采购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采购人交纳。(三)成交通知书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供应商应主动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并积极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成交通知书事宜。逾期未主动领取成交通知书或不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七、合同事项(一)签订合同1.(1)6.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相关要求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因采购人的原因未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人将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供应商因本次采购事宜产生的标书制作等直接费用。1.(1)7.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1.(1)8.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1)9.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1.(1)10.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文件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同组成部分。1.(1)11.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之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归档留存(也可将签订的采购合同扫描成PDF格式版本发送至1918273721@qq.com,邮件命名为“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二)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三)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1.本项目禁止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2.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五)履行合同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顺利完成。2.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付款方式及履约验收1.付款方式(1)本项目付款方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八章采购合同;(2)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无故拒绝或者延迟支付采购合同款项的,应当依照采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采购人违规拖欠合同款项的行为,供应商可向有关部门反映。2.履约验收(实质性要求)详见第八章。八、磋商纪律要求(一)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不得具有的情形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二)磋商现场纪律要求供应商在磋商现场须听从采购代理机构的安排,自觉遵守秩序,不得起哄,大声喧哗;不得现场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不得干预磋商评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独立承担。九、其他(一)询问、质疑具体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二)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因国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工作已经完成,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时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或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三)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1.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2.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在资格审查阶段进行。3.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4.供应商信用信息的使用: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四)保密1.各采购当事人不得透露有关成功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任何情况。2.供应商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合同授予意向等情况均不得对外透露。(五)回避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六)解释说明1.本磋商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内容,除明确要求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等证明材料的外,磋商小组在评审时,仅对响应文件是否违背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2.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采购中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在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3.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实质性要求)。4.本项目涉及企业资质、产品认证、国家标准、人员执业资格等描述与国家最新要求不一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供应商不涉及的格式可以不提供。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但必须认可注解内容。三、本章格式中“注”的内容,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响应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供应商默认接受“注”的内容。四、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五、可能有些内容并未提供相关格式,供应商须自行添加相关内容。附件:密封袋的格式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供应商名称: 磋商时间: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正本或副本正本或副本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日期:年月日第一部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格式)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本授权声明:(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为我方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约中的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盖章)磋商日期: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参加磋商,而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适用。2.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3.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4.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5.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本人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就参加你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约等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特此证明。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磋商日期: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磋商时适用本证明书。2.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二、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②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注:1.以上证明材料应满足此条要求①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2.企业若已更换为三证合一的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均具备此条同等效力;3.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的,提供多证合一证照副本复印件。三、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注: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四、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注: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五、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注: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六、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注: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声明函。七、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供应商名称)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期限)均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自愿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磋商日期:注:供应商成立时间超过十年的,在“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期限”处填写“十年内”;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十年的,在“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期限”处填写“自我单位成立之日起至今”。八、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提供的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1.供应商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2.供应商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项目经理:提供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资料复印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复印件;4.项目技术负责人:提供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资料复印件或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复印件;5.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6.提供未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承诺函。注: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九、落实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二)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说明: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本单位郑重声明,参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说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十、提供有效的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银行回单复印件(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提供保函原件)。十一、承诺及声明函(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及声明如下:1.1.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1.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1.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1.1.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1.6.未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自愿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磋商日期:注:本部分所要求的承诺函可参照本格式或自拟格式填写均有效。第二部分其他响应文件(格式)一、磋商函致: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我方全面研究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磋商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我方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我方(供应商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1.1.1.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工程及相应服务,工期为。1.1.2.我方承诺:磋商有效期为,在此期间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1.1.3.如我方成交:1.1.1.1.1我方承诺积极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领取成交通知书事宜,同时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1.1.1.2.2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1.1.1.3.3我方将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1.1.1.4.4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1.1.1.5.5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采购项目,最后报价以《最后报价表》为准,接受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金额支付采购资金。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我方已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5.我方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磋商日期:二、实质性要求承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及声明如下:1.1.1.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需在响应时提供承诺函或具体证明材料进行响应的实质性要求除外)。1.1.2.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为:(如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相关供应商填“无”)。1.1.3.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本单位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1.1.4.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我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情形。1.1.5.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1.1.6.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为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1.1.7.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1.1.8.我方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1.1.9.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磋商费用”、“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定价方式”、“履约保证金”、“履约验收、质量要求”等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合同要求履行。1.1.10.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我方承诺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并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自愿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磋商日期: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联系方式传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此表,若未填报完善不影响磋商资质及效力;空白项用“/”填写。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磋商日期: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响应文件”关于报价的相关要求以及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的相关要求。五、技术、服务、商务要求应答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项目响应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2技术负责人3工期日历天。4缺陷责任期个月5分包6价格调整7付款方式…………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磋商日期:六、项目管理机构(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序号职务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序号职务姓名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专业级别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2技术负责人……注:①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人员配备需满足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要求。②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对不涉及的内容可填写“/”。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磋商日期:(2)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主要工作经历时间项目名称担任职务甲方七、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1)业绩一览表序号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工程类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备注123…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磋商日期:(2)单个业绩概况业绩序号概况内容第N合同名称:第N业主名称:第N合同价格:第N工程地址:第N所承担合同的主要内容:第N工程类别:第N建设规模:第N项目负责人:第N开工日期:第N竣工日期(或计划竣工日期):第N项目描述:第N其他:注:①每个业绩项目单独填表并编号,附业绩相关有效证明材料。②表中所有空格内容均须填写,如确实不涉及或无法填写,应在空格中填写“无”。八、报价表第1轮报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工程名称报价(元)备注小写(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工期:注:报价应包含完成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项目内容的费用。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报价日期:年月日九、施工组织设计注:格式自拟。十、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函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在贵公司代理的项目(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中若获成交,我们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以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现金或经贵公司认可的一种方式,向贵公司即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按照磋商文件中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一次性支付合同全额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如因我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取消成交资格或自愿放弃成交资格的,我司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我方自行承担。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盖章)地址:电话:传真:邮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承诺日期:第四章资格性审查内容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1.(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②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注:1.以上证明材料应满足此条要求①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2.企业若已更换为三证合一的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均具备此条同等效力;3.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的,提供多证合一证照副本复印件。1.(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注: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1.(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注: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1.(4)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注: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1.(5)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注: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声明函。1.(1)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中作出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10年内(若供应商成立不足10年的,承诺期限为成立之日起至今)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注:格式自拟,或参照《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1.(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注: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1.(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注: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磋商时提供本证明书。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注: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1.(2)落实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按此格式填报)或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5)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1.供应商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2.供应商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项目经理:提供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资料复印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复印件;4.项目技术负责人:提供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资料复印件或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复印件;5.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6.提供未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承诺函。注: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承诺函。说明:①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资格审查将视为未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仅限于本章涉及的所有内容,若供应商未按照以上要求提供齐全,其资格审查作未通过处理。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采购活动。③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及范围是: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关于“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④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⑤以上承诺及声明函可参照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承诺及声明函”格式或自拟格式填写均有效。⑥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条款及商务要求一、工程概况该办公区位于一高层综合楼建筑的二层,已空置许久,内部装饰已无利用价值,需全部拆除,重新进行装饰。二、建设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三、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属于本文件的组成部分:另册。四、建设内容及项目实施的地点:改造范围内的墙面、地面装饰进行拆除,对图中标注部分墙体进行拆除。部分区域加砌墙体,增设门。对内部墙面、地面、顶棚理行重新装饰。内墙饰面采用白色无机涂料面层,地面饰面采用水泥基自流平饰面,顶棚饰面采用黑色阻燃漆喷涂。建完善照明系统,增设监控系统。添置内部使用器具。项目实施的地点:高新区新园南二路6号和武侯区人民南路4段53号。五、★工期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应在7个日历天内向采购人提交书面开工申请,采购人同意供应商提交的书面开工申请,并书面下达开工令,供应商应在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期进场施工;从采购人书面下达的开工令所确定的开工日期当日起算,供应商应当在90个日历天内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并通过采购人竣工验收。若供应商延误超过工期,每逾期一日应按成交金额的5‰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六、★技术、服务要求1.(1)工程质量要求1.工程分部分项内容及设备须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符合要求的工艺和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满足本项目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2.项目清单所有施工材料及设备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其技术规范应与本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的质量要求,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3.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工程设备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足本项目设计图纸规定的性能。4.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或规定进行安全施工,严格按照现行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或规定进行文明施工。5.工程详细作法需满足本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施工图要求。1.(1)材料及技术规范要求1.工程材料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产品、辅材等应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规范、规程等。施工过程中及成果满足国家标准。2.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产品、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1.(2)工程安全要求1.工程在运输、安装、调试、施工等整个工程活动期间,在工程实施地点范围内,所有工程安全责任(含事故)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并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成交供应商在进场后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同时应采取有力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人身、工程及设备的安全,并无条件遵从采购人提出的科学、规范、合理意见。(供应商须在针对此条响应文件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2.供应商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供应商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供应商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采购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采购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供应商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采购人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或采购人批准后实施。3.供应商应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供应商应立即响应,如未及时赶到处理相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供应商承担。非因采购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或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供应商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1.(3)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期限为1年。1.(4)价格调整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新增项目的单价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类似清单子目单价调整方式:凡可以按面积、体积、重量、长度、厚度等比例关系或可换算成这种比例关系的,以最类似清单子目单价按相应比例关系折算;如材料不同仅换算材料价格差,不再调整其他费用,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或合价由监理人与供应商协商并报采购人同意后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后,按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与供应商总报价总价同比例下浮(主要材料除外),确定为该项目或漏项的最终结算综合单价。注:主要材料价格确定方法如下: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报价中有的材料价格,以响应文件报价中的材料价格执行。2.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报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而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综合价中有材料价格的,以信息价执行。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报价和信息价中均没有的材料价格,按采购人确认材料价格执行。4.采购人保留取消工程量清单中某些项目的权利。供应商须充分考虑此风险,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相应项目中综合考虑,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和调整造价。如果取消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则该项目价款不予支付。5.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6.本工程所有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应包含清单计价规范所列出的工作内容(但不仅限于此),其完整的工作内容应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要求、现行的相关施工工艺、技术规范标准、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规范等要求实施完成该项工程并达到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所有内容。7.供应商应以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当施工中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8.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仅作为供应商响应时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以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1.(5)漏项工程处理供应商可根据现场踏勘情况提出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存在的漏项情况,除此之外本项目施工过程中采购人不对重大项目漏项情况予以确认(采购人另行书面要求增加的工程量除外),供应商自行承担清单漏项造成的风险。本项目竣工后需接受第三方审计单位工程审计,供应商应做好过程资料及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如结算审计审率超过5%,供应商将承担超出部分审计费用(供应商须在针对此条响应文件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1.(6)其他技术要求1.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遵守地**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尽量减小施工对采购人工作秩序的影响。2.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供应商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3.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供应商造成装饰面、五金件、管网、电缆、树木、构筑物等损坏的,要在采购人规定期限内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除照价赔偿外,还需要向采购人支付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4.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说明中的相关要求。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投入使用前15天报采购人查验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5.供应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施工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6.竣工验收前供应商应将安装的设备调试完毕确保正常使用。7.竣工验收前供应商应组织采购人单位人员进行培训。七、★商务要求1.(1)资金支付方式1.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款(扣除含税暂估价、含税暂列金额及含税安全文明施工费)10%的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预付基本费的70%。供应商进场施工后,采购人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和项目监理人共同确定当月工程计量结果,并经采购人初步验收合格后,由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支付当月进度款80%的申请,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进度款的80%,预付款在进度款中不扣回,而在最后结算时用于冲抵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支付的相应工程款。项目全部施工完毕,经采购人竣工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款的80%(新增或减少的工程量不计入进度款,在结算中统一汇总支付)。同时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组织项目结算审计,在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审定金额为准进行工程尾款结算,向供应商支付项目尾款至审定造价的97%,并将审定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审增减率在5%(含)以下的,由采购人支付审计费;审增减率在5%(不含)以上的,供应商应按|核减额|+核增额之和的5%向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支付效益审计费。“审增减率”计算公式为:(|核减额|+核增额)/报审金额*100%。供应商拒不支付的,采购人有权从结算价中直接代扣代付,并将计算及代扣代付情况书面函告供应商。若竣工审计金额低于完工结算合同总价时,采购人及供应商均应以审计金额为准,并以审计金额为结算尾款。若已支付的工程款高于审计金额,采购人按实际差额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回超额支付金额。2.供应商申领上述每笔款项均须先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相应金额的完税发票及相关资料后,进行支付结算,否则,采购人要求拒绝支付直至供应商提供符合约定的发票及资料,且采购人对因此延后付款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付款方式均采用对公的银行转账,供应商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采购合同载明的为准。4.质保期届满且经查无质量问题后,采购人一次性无息退还扣除应扣供应商款项(若有)后剩余部分的质保金。5.项目结算造价须报送采购人审计单位审计;6.质量保修金支付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2)售后服务要求1.质保期内提供免费售后服务和免费技术支持服务。供应商需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电话、远程和上门三种服务模式,电话和远程30分钟内响应,上门6小时内到达。供应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采购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第三方所有费用及相关费用,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直接支付,也可以从供应商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中扣抵相应款项。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供应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2.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除防水工程以外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防水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质保期内须对本项目免费维修维护。如在质保期内由非人为因素出现材料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7个日历天无条件(无费用)进行维修或更换。1.(3)履约验收1.验收主体:采购人2.验收时间:供应商在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本项工程后,应当在5个日历天内书面通知采购人进行验收,采购人接到项目验收书面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组织验收。3.验收方式:现场验收。4.验收程序:施工过程中出现隐蔽施工的,隐蔽项目完工后供应商应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人先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否则,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若采购人要求供应商返工或修复的,供应商还应承担全部返工或维修费用并承担该期间的逾期违约责任,逾期违约金不足弥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应赔偿采购人全部损失。工程竣工且供应商递交验收申请后,由采购人组织进行现场验收,相关验收程序按照《国家移民管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报告》,由采购人承担相应验收费用;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承担相应验收费用,并且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整改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完成整改。再由采购人组织重新验收,若供应商拒绝或怠于整改或整改后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则视为供应商不能履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相关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5.验收内容及标准:(1)是否按照约定完成施工;(2)工程和工程量达到采购人的设计使用功能(使用功能参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执行),且符合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要求;(3)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6.交付标准及方式:工程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供应商向采购人及相关部门所提交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达到《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要求,视为供应商完成交付。注意:本章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第六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针对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五章、第八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七章磋商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一、磋商小组及专家组成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和评审工作。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二、磋商组织(一)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二)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三)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注明法律法规依据)。(四)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履行下列职责: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磋商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解释事项如果涉及供应商权益的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解释。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3.根据需要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4.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三、评审程序(一)供应商资格审查1.在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2.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3.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并说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4.资格审查报告应当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磋商小组成员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资格审查结果。5.磋商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二)磋商1.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2.本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做好书面记录。5.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6.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变更内容书面材料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7.磋商过程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监察等部门举报。(三)供应商符合性审查1.磋商小组依据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2)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磋商有效期等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3)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符合性审查:(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只是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2)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3)响应文件除磋商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4)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符合性审查报告,确定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没有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符合性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3.磋商小组经与供应商磋商和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后,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四)报价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其退出磋商。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最后报价一旦提交后,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3.供应商进行现场报价,应当在评审室外填写报价单,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4.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报价单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5.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6.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一)报价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二)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五)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六)评审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及分值分值评分标准说明报价(50%)5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50%×100;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共同评分因素施工组织设计(26%)26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6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工程概况;②施工总体规划(规划依据、难点分析、应急措施);③施工准备及施工部署(技术准备、施工现场准备、物资准备、劳动力准备等);④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审:上述内容均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善详细、描述准确、完全响应采购要求的得6分;每有一处存在内容错误的扣0.75分,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1.5分,扣完为止。2.项目管理机构(6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人员配置及项目管理机构,包括①项目施工组织管理结构图、②项目部主要成员岗位职责(项目经理、技术负责、施工班组组长等岗位设置和人员执业控制)、③项目部的协调措施(包括与业主、设计单位等)等内容进行评审:上述内容均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善详细、机构健全、完全响应采购要求的得6分;每有一处存在内容错误的扣1分,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2分,扣完为止。3.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4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制定完整的文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②制定完整的文明施工措施、③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④安全保证措施及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评审:上述内容均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善详细、措施健全、完全响应采购要求的得4分;每有一处存在内容错误的扣0.5分,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1分,扣完为止。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4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制定标准化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体系、②各项环境保护措施、③环境保护的检查工作、④降低部分工程材料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技术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审:上述内容均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善详细、措施健全、完全响应采购要求的得4分;每有一处存在内容错误的扣0.5分,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1分,扣完为止。5.项目进度计划与措施(6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详细的项目进度计划(含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②完整的项目工期保证措施、③劳动力配备及管理措施、④主要人、料、机配置使用计划及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上述内容均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善详细、措施健全、完全响应采购要求的得6分;每有一处存在内容错误的扣0.75分,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1.5分,扣完为止。注:内容错误指:①本项目提供的方案中引用法律、规范、标准存在失效或错误;②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③内容矛盾或表述前后不一致;④复制或套用其他项目内容;以上任意一种情形。技术评分因素履约经验6%6分供应商2021年1月1日以来,具有1个类似项目履约经验的得2分,最多得6分。注: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加盖供应商公章。业绩认定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同一业主的多个合同,按一个业绩计算。共同评分因素履约能力15%15分1.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成员中(除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有1名具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的,每具有一名得2分;本项最多得10分。注:供应商提供相关人员证书及在本单位任职的证明材料,并提供以上人员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2011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现场备查。本项可重复计分。2.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成员中(除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有1名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得5分;本项最多得5分。注:需提供相关人员证书及在职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现场备查。本项可重复计分。注:履约能力中第1项、第2项可重复计分。共同评分因素售后服务保障(3%)3分供应商承诺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到期后提供免费上门巡检(包含但不限于用于本项目的装饰面层、设施设备等)服务;承诺质保期到期后提供一年1次免费上门巡检(包含但不限于用于本项目的装饰面层、设施设备等)服务的得1分;承诺质保期到期后提供两年2次(每一年1次)免费上门巡检(包含但不限于用于本项目的装饰面层、设施设备等)服务的得2分;承诺质保期到期后提供三年3次(每一年1次)免费上门巡检(包含但不限于用于本项目的装饰面层、设施设备等)服务的得3分。注: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共同评分因素注:①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小数点后保留两位。②本表中要求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不认可该项材料的有效性。(七)复核1.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要求磋商小组现场修改磋商结果或者重新评审:(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3.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不得离开评审现场。(八)磋商报告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本项目的技术指标为: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技术指标得分确定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按供应商提供的经认证的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推荐。评审得分、最后报价、技术指标得分和提供的经认证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数量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在排名并列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5)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及变动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6)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7)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8)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1.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2.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九)采购活动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采购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其他无法继续开展磋商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注:终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并公告终止的情形。第八章采购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乙方(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本项目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自甲方书面下达的开工令所确定的开工日期起算,乙方应在该工期内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RMB元(大写人民币:),其中暂列金额为元,暂估价金额为元。2.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前述价格以乙方最后报价表的成交单价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成交通知书(如果有);(3)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4)竞争性磋商文件;(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10)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六、承诺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甲方和乙方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七、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八、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不加修改地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物仓改造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四川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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