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提升工程 水工建筑物工程中标结果公示(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2024)



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东岗斗圩区改造提升工程

A3305220690008335001

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东岗斗圩区改造提升工程

标段名称:

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东岗斗圩区改造提升工程

标段编号:

A3305220690008335001001

建设单位(发包人):

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5220025713411

承包人(中标单位):

临海市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826982586271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同类型:

单价合同

数量:

1

发包内容:

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水工建筑物工程

合同价款:

3960331.0元(人民币)

合同期限:

180日历天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张贞贞ZC3310202100191;项目负责人:陆德超

项目经理证书等级:

相关行业(工程类型):

水利行业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签约日期:

2024年08月05日

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1).pdf

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一东岗斗圩区改造提升工程S6E二工程施工合同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发包人(甲方):临海市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工程地点长兴县林城镇-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前言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1.1.2.3承包人:临海市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5分包人:1.1.2.6监理人: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地点。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本工程管理范围内,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2.8其他义务1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招标(发包)时已向主管部门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预留金的使用;4承包人4.1承包人一般义务4.1.11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自行落实为完成本工程需临时占用征地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弃渣场、进出场道路、临时设施等),并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括在相应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列项支付),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调,但发包人的协调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义务。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或占地使用协议规定)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丛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承包人应在接到进场通知后14天内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并组织项且管理人员和施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3)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4)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5)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6)承包人如采用水上施工,按港航等部门要求取得相关的施工许可及到港船舶检验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应进入报价,发包人不另行列项支付,并负责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7)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行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8)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21A(9)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灭火设备。(10)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民房等毗邻建筑物及已完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11)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3天内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安全保卫制度:b施工安全制度: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d环境卫生制度:e防火、防爆制度:f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规则;g农民工管理制度(含维护农民工权益制度):h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12)承包人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安民告示,设置必要的施工警戒标志,线杆保护措施,制定各项安全保证措施,做好施工照明、看守和警卫工作,有毒气体防护措施和电源电线安全保护措施,并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对安全措施的监督。(13)本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1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15)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3.4.2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及金额: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含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交纳合同价格(扣除预留金后的)的2%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将展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2.3履约担保的退还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视履约情况返还履约保证金(有违约的按合同规定扣罚)。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发包人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4.2.4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4.3分包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为:(1)工程项目:(2)工作内容:(3)分包金额: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本章4.5.5款补充: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5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的2%。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3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2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补充4.6.3款: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遇法定节假日克扣减),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的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遇法定节假日克扣减),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8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5万元。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考勤制度参考湖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全市在建工程推行人脸识别考勤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水发【2017】65号)执行。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本款补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承包人的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一人次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序号工程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5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序号施工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设备状况数量移交地点计划移交日期备注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日期、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大修时间。(1)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无。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1、承包人自行协调场外道路及设施,并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道路破损的维修;2、中标方负责场内过境车辆、居民和行人的协调和分流工作;3、本条1~2款相关费用计入其他临时工程费,不再另行计费。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14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14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安全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9.4环境保护补充以下条款:9.4.7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9.4.8承包人应做好施工期各项水质保护措施,各类污水需执行分治外排原则,禁止排6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别加强对排泥场尾水的处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取土场、弃渣场及施工临时占地应尽量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9.4.9承包人应尽可能优化施工方案,严格限定施工活动范围,合理安排好施工时段和施工方式。加强水土流失防治,落实相应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取土、弃渣处置方案,禁止在环境敏感区范围内设置工程取土弃渣场。施工期注意收集表层土壤,施工结束应立即开展对弃渣场及临时占地的复植、复耕等生态修复工作。9.4.10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公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须及时清运并妥善处理,禁止随意抛弃、排入水体。9.6水土保持增加以下条款:9.6.4承包人的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苫盖及回覆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或在河道里堆弃。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基地整治、复耕或恢复植被。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本工程标化工地建设方案需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标化工地建设费用应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1开工和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连续超过10天;(2)风速大于17m/s的7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10天(4)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大于10天;(5)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冰雹天气或日降雪量超过10mm以上的天气大于10天;(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7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1全部工程监理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后180日历天2000(1)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的2%。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T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3⊥项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13.7.7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4验收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国家及部门规范要求需要的试块、试件材料,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变更的,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超过上述15%或25%以外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15.4.3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并需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15%时,发包人同意后按变更单价进入工程结算:上述15%或25%以内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合同单价结算。按变更单价调整合同单价,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15.4变更的估价原则815.4.3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则该新增或变更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支付方式执行原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1)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人工预算单价;(2)材料预算价采用投标期基价(指开标前一个月)【价格顺序:湖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除税价),如《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无材料信息价则参照浙江省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除税价)】,如无信息价格时,则根据项目实施时的材料市场价由相关部门组织询价确定材料预算价格。(3)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4)定额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如浙江省水利工程定额不能满足计价,可采用水利部颁布水利定额及其他相关行业定额的定额含量计价;(5)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各项弹性区间费率取中间值;(6)上述单价按以下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中标价-预留金-暂估价)(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预留金-暂估价)]*100%。(7)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8)重新组价后,涉及价格调整的,参照本合同条款第16条执行。本款增加:15.4.4本合同工程新增或变更工程金额,不论金额大小,其措施项目均不得要求增加工程最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部分的费用。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5.8暂估价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L。(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o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本工程在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一律不予调整。17计量与支付9规程》(SL223-2008)执行。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是否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18.7.6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做好档案整编、归档工作,并配合发包人申请并通过档案验收。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本工程缺陷责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20保险20.1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费用列入投标文件:发包人凭保单支付保费;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十缺陷责任期);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200万元/年,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20.5其它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的相关规定投保农民12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并将投保证明材料及时报发包人(监理人);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4.2友好解决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4.3争议解决24.3.7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25.补充条款25.1承包方式:本合同的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内,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计量。25.2施工措施项目费和其他费用(安全施工费和预留金等注明除外)均采用一次性包干,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安全施工费的使用及计取必须经业主及监理批准,最终费用不得超过该项合同价。25.3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承包。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利润、补差和税金等的一切费用,并考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5.4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项工程施工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25.5预留金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使用,预留金额不计入预付款基数。25.6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13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相关计算规则等规定、按合同约定予以计量的有效工程量。25.7本工程产生的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由发包人和中标人各承担50%。25.8审计产生的审计费用的计算:按【浙价服(2009)84号】规定执行。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收费按送审工程造价为计费基数,①结算审计净核减率在10%以内(含)的基本审计费由发包人承担:追加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②结算审计净核减率在10%以外的,审计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5.9材料和施工用水用电的供应、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等1)本工程所需的材料为常用的建筑材料,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其质量和数量均应能满足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及规范标准要求。2)施工用水、生活用水、施工场地、施工材料堆场等均由投标人自行解决。3)施工用电:本项目施工及生活用电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安装场内线路,若工程附近的供电电源不能满足承包人施工用电容量要求时,承包人自行承担增加容量的所需的全部费用,相应费用计入措施项目中。同时,承包人应配备足够容量的自备电源。4)施工临时道路承包人应自行考虑场内道路的修筑与维护、及场外道路的维护,费用计入措施项目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围堰修筑及拆除、施工排水等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报价范围内。6)粘土料:填筑土料取土料场及运距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费用计入单价中。7)开挖土方余土、清基杂物、淤泥、垃圾等弃渣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外运,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堆场由投标人自行落实,费用计入单价中。+14第三节合同附件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一东岗斗圩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临海市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一东岗斗圩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标段)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陆万零叁佰叁拾壹元整(¥3960331元)。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陆德超,项目技术负责人:张贞贞。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180日历天。9.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号承包人:临海市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发包人: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签字或盖章):、地址: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林畎北路98号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中心区商业街77号电话:电话:日期:207.8.8日期:20.8·515附件二:工程廉政责任书工程廉政责任书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一东岗斗圩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名称)的发包人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临海市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一东岗斗圩区改造提升工程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中标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16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第六条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中标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第八条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肆份。甲方:长兴县林城镇人乙方:临海市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林畎北路98号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中心区商业街77号电话:电话:日期:20m3日期:20.817附件三: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为在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一东岗斗圩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发包人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临海市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第一条甲方职责(一)严格道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第二条乙方职责(一)严格道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布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械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道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18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等特珠工程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贷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第三条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乙方:临海市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林北路98号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中心区商业街77号电话:电话:日期:2021.85日期:27819附件四:工程建设项目无欠薪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无欠薪合同工程项目名称:长兴县林城镇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一东岗斗圩区改造提升工程发包人: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临海市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提高欠薪事件预警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发包人实际,特订立本无欠薪责任书。第一条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一)建立重大紧急情况监测预警制度,组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二)定期收集、报送、发布相关信息,联合处置相关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工作;(三)组织做好发生重大紧急情况事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一)实行实名制管理。落实专人对项目的所有务工人员进行身份实名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进出场时间、工种等相关信息)。建立劳动用工电子信息管理库,且实时更新,每月定期上报至相关责任科室。规范上下班刷卡(监控、摄像)考勤管理,对进出施工区域的务工人员实行实名刷卡制度,做好考勤记录信息留存。(二)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在开工前必须在相关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将与银行签订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报送相关科室。发包人将工程进度款中的民工工资款项划入专用账户。民工工资每月由承包人委托银行统一代发至每个务工人员工资卡。(三)完善三表报送管理。及时上报“工资表”、“考勤表”、“花名册",积极配合发包人开展无欠薪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承包人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将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承包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将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20(三)承包人借“讨薪”之名讨要工程款或工资表造假,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四)承包人拒不配合或无清偿能力的,司法所及时启动司法程序,通过法律援助、劳动仲裁、诉诸法院等途径,有效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五)承包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不改正的将列入“黑名单”,共同制约,直至追究相关责任。第五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合同结束时止。发包人: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临海市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地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林畎北路98号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中心区商业街77号电话:电话:日期:20218日期:2024.82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改造提升工程 水工建筑物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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