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上海医药采购中心)2024)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000000240709114142-00133411

采购项目名称:
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2024年运维项目)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000132356893K

公告标题:
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2024年运维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40709114142-00133411二、项目名称: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2024年运维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2024年运维项目)
2130000.00元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32楼
85.33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2024年运维项目)
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2024年运维项目)
1、 应用软件的运行维护服务:包括区级业务运作系统、基础业务支撑库、采配业务运作系统、市级监督和统计业务系统、招投标支撑系统、系统对接、门户网站等;2、 硬件设备维护服务:包括主机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机房及其他设备;3、 系统软件维护服务:包括中间件和其他工具;4、 系统安全维护服务:安全管理与支持、边界安全、应用安全、网关、防病毒产品等。
本次招标是为保证已建成的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针对正在运行的业务应用软件、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系统安全等进行系统集成维护服务,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满足磋商文件及其行业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段广强,葛振威,王永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单位参照《招标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规定的服务类收费标准收取中标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404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对本项目的需求理解比较透彻,重点及难点分析比较到位,软硬件运维维护方案比较完善,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比较全面,提供的以往类似业绩比较丰富,且综合得分最高(85.33),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单位。如对本次结果有异议,请于结果公布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电话:021-50934531)提出质疑。结果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成交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5日。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上海医药采购中心)
地 址:局门路622号
联系方式:021-3177321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
联系方式:021-509345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汝玲
电 话:021-50934531

附件信息:

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2024年运维项目).pdf1.3M

首次公告时间:
2024-08-15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SPISPMEETCSPMEETCETC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编号:310000000240709114142-00133411代理机构内部编号:PCMET-24617C0667项目名称: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2024年运维项目)采购方: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上海医药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2024年07月第一章谈判邀请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2024年运维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8-1413:30:00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40709114142-00133411项目名称: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2024年运维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2139600.00元最高限价(元):包1-2139600.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上海医药采购中心)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2024年运维项目)预算金额(元):2139600.00元预算金额(元):2139600.00元(硬件运维服务预算金额:1,133,460.00元;软件运维服务预算金额:1,006,140.00元)★各单项报价不能超过预算金额。简要规则描述:为保证已建成的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针对正在运行的业务应用软件、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系统安全等进行系统集成维护服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支持脱贫攻坚和优先采购肉菜中药材等可追溯产品等相关政策。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07-31至2024-08-07,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8-1413: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上传响应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会议室(现场递交纸质文件备用)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4-08-1413: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须保证报名及获得磋商文件时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供应商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2、投标签收回执不作为判断响应文件数据是否完整、有效的依据。如果供应商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数据丢失、缺漏、乱码等情况,或在投标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等技术原因产生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政府采购云平台95763;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及备用纸质响应文件前来参加磋商,另请自带无线上网卡及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笔记本电脑应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CA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4.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5、供应商报名后需将营业执照及开票信息、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邮箱(word形式)发送至此邮箱:chenruling1230@163.com。竞争性磋商单位信用信息查询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活动开始前查询为准,查询时间2021.07.01-磋商时间开始前;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相关网站截图;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视为无效。本项目未做过进口论证,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上海医药采购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联系方式:021-3177321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联系方式:021-5093453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汝玲电话:021-50934531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一、报价范围:1、报价及优惠条件,请在响应文件中明确。2、“总报价”为所报费用应包含整个项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竞争性磋商单位在报价时必须充分考虑本项目所需要求,如果在报价中有缺项和漏项,则将被认为该项的价格已经包含在其他项中。采购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会对报价单位缺漏项的金额给予补偿。二、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三、付款方式和报价方式:付款方式:(一)付款方式: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50%,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尾款。(二)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约定凭供应商开具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相应数额的发票办理支付。供应商需在采购人办理付款手续前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相应数额的发票。(三)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罚款,则实际支付金额根据合同相应条款扣除款项后按实结算。(四)采购人收取增值税专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具体实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执行。报价方式:人民币报价。四、响应文件的组成(一)资质部分表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表3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表4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表5响应保证金底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表6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表7无利害关系声明;(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表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表9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资质部分为必须上传部分,若不上传则作为无效标处理。(二)商务和技术部分1报价书;2报价一览表;3竞争性磋商单位的财务情况表;4商务条款偏离表;5技术条款偏离表;6详细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方案、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备情况、质量管理方案等7同类项目业绩清单(2021年07月01日至今)(附合同复印件);8中小企业声明函;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福利性单位不用填写);10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说明表11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2竞争性磋商单位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本项目报价有效期为90天。各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单位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注明页码,且将目录设置为第1页,依次逐页增加页码,所有分隔页包括空白页以及样本或图片等技术资料也必须连续编制页码,且采用胶装密封。五、答疑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响应单位,须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须答疑的内容书面传真(并提供e-mail)至采购代理机构。传真号码:021-50934522邮箱地址:chenruling1230@163.com六、其它具体要求1买方有权对采购货物、服务的数量予以一定的增、减,供应商不得拒绝,其中增、减部份价格按供应商原报价单价计算。2其它技术指标按照本文件之附件执行。3本文件未明确之处应按国家相应的规范、规程执行。七、报价一览表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修正迹象,也不得出现任何选择性报价,否则一律视作无效报价。八、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单位在制作响应文件时,应在递交截止时间内在网上将电子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同时提供三份纸质文件备用(以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为准)。各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单位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注明页码,且将目录设置为第1页,依次逐页增加页码,所有分隔页包括空白页以及样本或图片等技术资料也必须连续编制页码,且采用胶装密封。未满足前述密封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取消报价资格,并原样退回。另请备好盖好公章的空白的最终报价表(附表2-2)不用密封进响应文件中,在二次报价时使用(注:若第二次报价未作变动,仍须提供一份盖公章的最终报价表)。响应文件若有差错时,将按下列程序、原则进行修正:1、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竞争性磋商单位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竞争性磋商单位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十、磋商时间、地点和程序:1、磋商时间:详见第一章谈判邀请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磋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会议室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3、供应商按签到顺序递交响应文件(各供应商的价格不公开);(授权代表应提供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4、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资格文件不符的供应商不能进入谈判程序;5、按照签到顺序,由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6、磋商小组对技术条款、商务条款等进行商讨;7、第一轮谈判结束后,各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单位进行再次报价;(附表2-2)8、超过采购预算价不能成交;9、第二次报价后,由磋商小组根据成交、打分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十一、响应文件的评价和比较:1、磋商小组成员磋商小组由两名外聘专家和一名采购人代表组成。2、竞争性磋商成交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含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程序:1)初步评审:检查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磋商:磋商小组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3)实质性评审:磋商小组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2024年运维项目)包1评分规则:评分项目分值区间评分办法类似业绩0~10根据响应文件提供的2021年07月1日至今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每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10分。不符合要求或没有业绩得0分。备注:供应商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根据响应文件提供的人员团队进行综合评审0~31.供应商拟投入1名(或以上)工程师具有OCP认证资格的,得3分,否则得0分;备注:供应商需提供人员名单、分工、有效期内证书、从业经历以及近一季度内任一月在本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否则得0分。根据响应文件提供的人员团队进行综合评审0~32.供应商拟投入1名(或以上)计算机系统以及网络安全附件5技术条款偏离表竞争性磋商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序号采购要求磋商响应偏离情况说明按照第三章技术规格及要求进行逐条响应竞争性磋商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竞争性磋商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年月日附件6详细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履约能力;2、服务方案:需求理解、软件的运行维护服务方案、硬件的运行维护服务方案、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服务质量保证措施、验收方案、应急方案;3、拟派团队人员资质及经验;4、其他独具特色的服务承诺或优惠措施的方案;5、其他应说明的内容。竞争性磋商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竞争性磋商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年月日附件72021年07月0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或相同项目业绩清单;序号用户名称项目名称及所在地合同金额合同完成情况注:其中所列的主要项目应附合同复印件;竞争性磋商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竞争性磋商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年月日附件8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福利性企业不用填)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附件10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说明表(非清单产品不用填写)格式自拟,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网站查询截图附件11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竞争性磋商单位不属于监狱企业,可不提供)附件12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单位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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