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训练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促进中心(上海特奥竞赛训练中心)2024)
上海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促进中心(上海特奥竞赛训练中心)自行车队、铁人三项队赴宣城公路训练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GXC2407124C17(招标文件编号:GXC2407124C17)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促进中心(上海特奥竞赛训练中心)自行车队、铁人三项队赴宣城公路训练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宣城市玲珑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宜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万宇新城3幢 804室
中标(成交)金额:20.9832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宣城市玲珑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促进中心(上海特奥竞赛训练中心)自行车队、铁人三项队赴宣城公路训练
包括伙食、住宿、租车。为备战第十二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自行车、铁人三项队计划于2024年8月26日-9月23日(共计28天)赴安徽宣城进行公路训练。
详见采购文件
计划于2024年8月26日-9月23日(共计28天)进行。
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玉章、张丰、陈爱菊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即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再下浮20%收取,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5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磋商小组与各满足资格性符合性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按照评标办法约定的相关因素对各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按照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最终宣城市玲珑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的得分排名第一,得分为90.33分,故推荐该公司为本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促进中心(上海特奥竞赛训练中心)
地址:虹口区水电路176号
联系方式:潘老师 56622999-16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虹口区物华路73号1号楼8506室
联系方式:侯晓霄 021-5508725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侯晓霄
电 话: 021-55087253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上海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促进中心(上海特奥竞赛训练中心)自行车队、铁人三项队赴宣城公路训练
品目
服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体育服务/其他体育服务
采购单位
上海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促进中心(上海特奥竞赛训练中心)
行政区域
上海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15日 15:56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玉章、张丰、陈爱菊
总成交金额
¥20.9832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侯晓霄
项目联系电话
021-55087253
采购单位
上海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促进中心(上海特奥竞赛训练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虹口区水电路17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潘老师 56622999-1607
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虹口区物华路73号1号楼8506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侯晓霄 021-55087253
附件:
附件1
竞争性磋商文件(自行车队、铁人三项队赴宣城公路训练)发售稿.pdf
公欣招标GONGXINTENDER上海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促进中心(上海特奥竞赛训练中心)自行车队、铁人三项队赴宣城公路训练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编号:GXC2407124C17采购人:上海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促进中心(上海特奥竞赛训练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4年8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方法与程序第五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第六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委托,对上海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促进中心(上海特奥竞赛训练中心)自行车队、铁人三项队赴宣城公路训练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其他资格要求:1)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上海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促进中心(上海特奥竞赛训练中心)自行车队、铁人三项队赴宣城公路训练2、招标编号:GXC2407124C173、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包括伙食、住宿、租车。为备战第十二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自行车、铁人三项队计划于2024年8月26日-9月23日(共计28天)赴安徽宣城进行公路训练。4、交付地址:安徽宣城5、服务期:计划于2024年8月26日-9月23日(共计28天)进行。6、采购预算金额:215320元7、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1三、磋商文件的获取: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由被授权代表人前往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73号1号楼5楼8506室报名并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标书费:600元人民币(现金),售后不退。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法人代表授权书;4、被授权人代表身份证;5、“信用中国网站”下载信用报告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2录名单查询截图(时间不得早于公示日期);6、供应商信息表(需体现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开票信息等内容,格式自拟)注:以上资料需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原件审阅后退还。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4-08-1513:3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怨不接受。2、磋商时间:2024-08-1513:30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73号1号楼5楼8506室第一会议室2、磋商地点: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73号1号楼5楼8506室第一会议室。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纸质版响应文件(1正2副);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促进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特奥竞赛训练中心)地址:虹口区水电路176号地址:虹口区物华路73号1号楼8506室联系人:潘老师联系人:侯晓霄电话:56622999-1607电话:021-55087253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下表有关内容是对“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上海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促进中心(上海特奥竞赛训练中心)自行车队、铁人三项队赴宣城公路训练招标编号:GXC2407124C17服务地点:安徽宣城参加训练人数:预计28人交付地址:安徽宣城服务期:计划于2024年8月26日-9月23日(共计28天)进行。★采购预算金额:215320元(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及分项预算金额,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2采购人名称:上海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促进中心(上海特奥竞赛训练中心)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76号联系人:潘老师联系电话:56622999-16073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73号1号楼8506室联系人:侯晓霄联系电话:021-550872534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其他资格要求:1)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答疑会:不召开。6踏勘现场:不组织。7投标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序号内容7货币单位:人民币元。8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9投标货币:人民币。10递交响应文件方式:现场递交纸质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73号1号楼5楼8506室第一会议室。11纸质版响应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文件1份。内外层封套均应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8月15日北京时间13:30。详见竞争性磋商邀请(采购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13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300.00元14磋商时间:2024年8月15日北京时间13:30。磋商地点: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73号1号楼5楼8506室第一会议室。15评标方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与程序》。成交供应商推荐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与程序》。16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先预付50%,服务结束后按实际训练人数和天数进行结算。(供应商在服务结束后需提交决算清单、发票、项目评价报告等)。5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竞争性磋商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采购人”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2.4“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5“成交供应商”系指中标的供应商。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2.8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3合格的供应商3.1符合《竞争性磋商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3.2《竞争性磋商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6(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合格的服务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均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7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7.3质疑书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7.4采购人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5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7.6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向采购代理就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质疑书的递交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形式。接收质疑书的联系人:侯晓霄,电话:021-55087253-803,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73号1号楼5楼8506室。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3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在评审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8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9.其他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评审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评审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10.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300.00元(保证金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由响应供应商递交或转账至代理公司,在汇款摘要中注明GXC2407124C17保证金,如为电子投标,请在网上录入保证金递交信息)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操作须知1、接收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1)开户银行:上海银行瑞虹新城支行(2)户名: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3)账号:03003321966(4)查询电话:021-55087253-803(5)联系人:侯晓霄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2.1投标人可以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账户转出。2.2投标人应按下列方式办理相关手续:(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宜适当提前办理),将相应款项直接付至本须知第1条指定的账户。(2)在汇款附言中请务必注明:“投标保证金:项目编号”(示例:“投标保证金:GXC2407124C17”)。当投标人选投一个招标项目的多个包件或标段时,须注明每个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如投标人未具体注明其所投各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且合计的保证金金额又不足时,评标委员将按其所投全部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均不符合要求来处理。(3)投标人将支付单据复印件装订在正本投标文件的最后一页。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评标结果按有关规定公示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采用网上支付方式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到提交该保证金时的汇出银行账户。9技术响应文件(格式自拟)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整体服务方案(2)技术响应程度(3)反兴奋剂方案(4)提供一周菜谱(5)项目团队人员配备(6)应急方案39一周菜谱种类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备注早餐午餐晚餐40保证金交纳及退还凭证(格式)(适用于银行转账)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我方为(项目名称/包件名称、项目编号:)递交项目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已于年月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从我方账户转入你方账户。详见附件:银行出具的汇款单或转账凭证复印件。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注:请与保证金支付账户保持一致)。若因内容不全、错误、字迹潦草模糊导致该项目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我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响应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响应单位名称(公章):日期:附:(转帐或汇款的银行凭证证明)注:1.响应单位投标时,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形式缴纳,并按要求附上凭证证明以便项目结束后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回手续。2.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可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中标服务费”的金额,使用保证金抵扣后多退少补,或向招标代理机构全额支付中标服务费后,招标代理机构将无息退还全额投标保证金。41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说明我方自愿参与贵公司组织的项目的采购(项目编号:),如我方中标(或成交),按方式())支付代理服务费。(备注:下列二项选择其中一项填入序号)(1)在我方的投标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扣除代理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按我方提供的下列开户行、帐号退回(不需要支付保证金的项目,请选择第2项)。(2)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收到代理服务费通知后,以转账和电汇方式中的一种,向贵方全额支付代理服务费。公司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地址:电话:发票快递事宜联系方法如下: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注:代理服务费按文件规定收取标准执行。被授权代表签字:投标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42第七章合同(此合同模板为参考,合同终版以甲方出示为准)合同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地址:邮政编号: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帐号:乙方:地址:邮政编号: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元整(合同总价大写金额: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432.2服务地点: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44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训练预计分两阶段开展,协议签订后按每一阶段开展情况预付50%,服务结束后按实际训练人数和天数进行结算。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45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磋商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46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磋商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磋商保证金。履约磋商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磋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磋商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磋商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磋商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磋商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47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磋商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4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路训练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